“营改增”后能否继续享受下岗再就业优惠 【税收筹划,税务筹划技巧方案实务】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及管理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及管理山东省地税局政策法规处一、国家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了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02年12月27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精神,经国务院批准,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下发了《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就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作了通知和明确。
随后,又于2003年2月13日和2003年6月12日,下发了两个《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92号),2003年8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又下发了《关于落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3]103)。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还以国税发[2002]137号文件,明确了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项目的优惠政策。
(一)下岗失业人员范围1、财税[2002]208号文件所称下岗失业人员是指:1、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2、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3、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二)新办服务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2、财税[2002]208号文件所称的新办企业,是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下发后新组建的企业。
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3、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在相应期限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指南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指南一、享受再就业税收政策扶持对象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6‟1号)规定,下岗失业人员是指: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城镇集体企业离岗职工和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
二、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税收优惠政策(一)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规定:1.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经营之日起3年内可以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2.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包括地方教育附加,下同)和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3.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优惠的个体经营人员,从2006年1月1日起按上述政策规定执行,原政策优惠规定停止执行。
(二)申请减免税所需资料: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可持下列材料向其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减免税: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可到所在地办税服务厅、税务所领取或从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下载);2.•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3.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再就业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申请地点:个体工商户的减免税申请由纳税人所在地税务所负责受理。
国家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三类
国家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三类:一是鼓励和扶持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政策。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3年免税期满,如果达不到规定的起征点,可以免缴个体经营的增值税、营业税。
二是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政策。
在2005年底前,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的,给予3年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对吸纳比例不足30%的,按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比例的倍数给予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即每吸纳1%,减免3%的企业所得税;对新办商业零售企业只从事零售业务的,可以享受除营业税以外的政策优惠。
对现有服务型企业以及只从事零售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在2005年底前,如果其新增岗位中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可在3年内每年享受减征30%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对于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以及劳动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以及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2005年底前,每吸纳一个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即可按每人每年2000元的标准扣减企业所得税。
三是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安置富余人员的政策。
对因此而兴办的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凡符合条件的,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下岗职工优惠政策国税发[1999]43号社区居民服务业的界定及免税范围1.家庭清洁卫生服务;2、初级卫生保健服务;3、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4、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5,养老服务;6、病人看护和幼儿、学生接送服务(不包括出租车接送);7、避孕节育咨询;8、优生优育优教咨询.下岗职工人数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企业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豫政[2000]37号1、减免工商行政性收费,下岗职工凭当地劳动部门发放的下岗证明进入各类集贸市场从事个体经营的,第1年免收、第2年减半征收工商管理费。
浅析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的问题及对策人类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
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是属发展中国家。
随着我国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进步,原有的主要以手工、体力劳动为主的劳动“密集型”大生产逐步为现代化的机械作业所替代。
同时,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我国国有企业进行了一场广泛而深刻的变革。
在企业的用工制度上,彻底打破了原有的“铁饭碗”、“终身制”;国有企业通过转换经营机制、国有资产优化重组、国有民营化,实施减员增效、下岗分流;对原有企业职工买断身份后完全是按照市场经济运作的“聘用制”用工形式。
现代化的发展、企业的一场“革命”,随之而来的是企业的大量下岗、失业人员,给社会造成极大的就业压力,也形成社会不稳定因素,同时也会造成大量人力资源的浪费。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是民生之本,是当务之急。
中共中央为了充分鼓励有着强烈就业愿望的下岗失业人员早日实现再就业,在征税上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
这对于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拓宽就业渠道,维护国家政治稳定,推动社会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共建和谐社会,实现国家长治久安都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但我们也应当看到,在具体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一些不符合条件的经营业户采取各种手段,骗取国家对下岗职工的税收扶持政策,甚至于劳动等部门在办证环节把关不严,充当了纳税人骗取税收优惠的“邦凶”角色。
不但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国家税收的流失,同时又引发不公平竞争,进而影响国家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作用的正常发挥。
一、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其一,优惠证的办理环节缺乏有效监督制约机制。
再就业优惠政策支持和鼓励的群体是下岗失业人员,而享受各项优惠的必备资料是《再就业优惠证》。
所以,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税收减免照顾,必须首先依法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办理《再就业优惠证》,这是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的前置环节。
但并非是所有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都可以申请办理《再就业优惠证》,也并不是办理了《再就业优惠证》就一定应当享受税收优惠待遇。
“营改增”纳税人过渡性优惠政策指南-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营改增”纳税人过渡性优惠政策指南-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营改增试点实施后,国家给予试点行业的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但对于通过改革能够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的,予以取消。
为帮助试点纳税人准确、快捷的办理过渡优惠项目,特制定本指南。
一、过渡优惠的主要形式
增值税改革试点后,应税服务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主要包括直接减、免税和即征即退等方式。
直接减、免税是指对提供应税服务的某个环节或者全部环节直接免征或减征增值税。
纳税人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即征即退是指税务机关按照有关税收规定将纳税人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及时足额征收入库,再由税务机关将已征收入库的增值税税款全部或部分退还给纳税人。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二、过渡优惠的主要内容
本次试点,考虑了现有营业税优惠政策包含的政策内容及试点后的管理要求,在转换为增值税优惠政策时采用了不同税收的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办理各类应税服务税收优惠的具体项目及需要报送的资料具体包括:
(二)审批类增值税过渡优惠项目及报送资料
序号。
浅论我国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
二、完善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税收优惠的建设
1.制定统一、规范的税务信息和政务公开制度,提高税务行政和税务司法的透明度。政府透明度原则是wto的主要目标之一。我国已加入wto,增加各项政策的透明度势在必行。同样地,税务信息和政务公开不仅关系到税收优惠政策的透明度和市场公平竞争,而且直接影响到税收优惠政策的运行效果。税收优惠政策能否起到预期效果,主要取决于纳税人员是否获知这些政策及对这些政策的主动利用程度。因此规范税务机关公开税务信息和政务的程序和方法,是纳税人迅速、准确地获知与运用相关政策信息、国家预期的政策目标得以实现的前提条件。全国提高税务干部的综合素质,加强税收优惠管理,尽可能减少税收优惠政策在执行中扭曲行为的发生。制定统一、规范的税务信息和政务公开制度,提高税务行政和税务司法的透明度,是督促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力保证。
关键词:税收优惠政策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
一、现行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不足
1.税收优惠政策没有充分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弱化了其调节经济的作用。税收作为国家经济政策和财政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社会生产活动发挥着重要的调节作用。税收优惠政策与产业政策相符合,使得税收对宏观经济的“相机抉择”的传导机制功能进一步加强,避免了资源配置分散与浪费,提高了税收政策调控的效果。按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所有企业只要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就业达到了一定的比例,均可享受税收优惠,而不考虑该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对生产性企业不论投资项目风险大小、周期长短、利润高低都给予同样的税收优惠待遇。若企业生产经营政策有悖于国家产业政策,但是按照优惠政策均可享受税收优惠,这样,不但造成人力资源与物质资源浪费,且削弱了产业政策的导向作用。从我国目前税收优惠政策设计来看,鼓励企业向新型产业投资的意向不突出,投资者为了保证自己利益最大化及安全,多投资于一些短、平、快项目和服务行业、商品流通业。这样,不利于提高我国生产性企业质量,从某种程度上说,当前税收优惠政策不利于我国产业结构优化和产业升级进程的加快,长远来看,并不能真正解决失业人员的再就业问题。
财税实务企业聘用下岗再就业人员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您造么?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企业聘用下岗再就业人员可以享受税收优
惠您造么?
企业聘用下岗再就业人员可以享受营业税以及其附加税的减免。
国家为了鼓励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解决就业问题,对于聘用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也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经省政府批准,南京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
此次政策调整后,企业吸纳的人员范围不再仅限于下岗失业人员,凡是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社会上所有人员都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大学生。
税务部门介绍,适用人员范围扩大了,消除了就业领域的身份歧视,有利于突出企业吸纳就业税收政策的实效,鼓励企业招聘往届高校毕业生,解决以往年度积压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数量,进一步做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跟踪服务工作。
这一消息对于企业来说无疑是一项很优惠的政策条例,希望看到小编这篇文章的朋友可以学到知识,也希望小编整理的这些资料对大家来说有用。
财务会计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能力是日积月累、逐步提高的,绝不。
营改增后继续延续的优惠政策
营改增延续有效的优惠政策“营改增”试点自今年5月1日全面推行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的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于营业税原有的大部分税收优惠政策采取“平移模式”,基本上延续了原营业税优惠政策。
本期华税针对营改增后延续有效的重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梳理。
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为了鼓励特定行业、经营行为出台的特殊税收政策,是企业合法节税最为重要的途径。
营改增后,国家针对营业税的优惠政策原则上进行了延续,但同时,我国是一个成文法国家,具体到本轮营改增四大行业,在具体适用税收优惠政策上,还需要严格依据最新颁布的文件,防范税收政策适用不当引发的风险。
一、差额征收优惠政策根据财税〔2016〕36号文,对于销售额,原则上是“以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那么,哪些销售项目可以差额计税呢?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1)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②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营改增期间税收优惠原则上延续,两项政策应重点关注-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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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主任、新闻发言人欧文汉8日表示,为进一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全面推开期间,拟对税收优惠政策原则上予以延续,对特定行业采取过渡性措施,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欧文汉在中国政府网解读2016年财政预算报告时说,5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范围将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考虑到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特别是实体经济面临的困难,方案设计时,对改革的力度和节奏作了妥善安排。
元素说税重点提示关注以下行业税收政策:
1、劳务派遣是否继续差额征收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规定: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
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营改增”试点企业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如何延续
“营改增”试点企业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如何延续作者:樊其国来源:《财会学习》2013年第09期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如何延续,是“营改增”试点企业普遍关注的重点问题。
为保持现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连续性,在改征增值税后部分继续予以免征,部分调整为即征即退政策。
对于原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企业,需要重点关注在新的税制下,原营业税优惠政策是否延续,怎样过渡,如何衔接等相关问题。
一、原营业税优惠政策仍将延续国务院试点方案明确规定,原来营业税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改征增值税之后还将延续。
“营改增”试点力图保持现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连续性,试点行业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基本得以继续延续。
并根据增值税的特点,随着“营改增”的深入而予以调整,纳入改革试点的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可按规定抵扣。
为保持现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连续性,对现行部分营业税免税政策,在改征增值税后继续予以免征。
具体而言,试点期间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免征增值税项目和增值税即征即退项目。
其中,免征增值税项目主要包括:个人转让著作权;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等。
增值税即征即退项目主要包括:注册在洋山保税港区内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内货物运输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安置残疾人的单位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等。
此外,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如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等。
二、营改增全国扩围差额征税优惠政策基本取消《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对前期试点的税收政策进行了整合,并根据前期试点中反映的情况,对部分政策进行了调整和完善。
下岗职工再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优惠政策1、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下同)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可以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
免交的收费项目具体包括:(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计委批准设立的收费项目。
①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②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③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预防接种劳务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④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
⑤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费。
⑥公安部门收取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
⑦烟草部门收取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费(含临时的零售许可证费)。
⑧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计委批准设立的涉及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业人员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2、鼓励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1)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新的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介三项。
惠 的政 策 , 不 能 累加 执 行 。 但
对减免税方式进 行 r 调整
新 的 下 岗 再 就 业 税 收优 惠 政 策 的 显 著 变化 , 是 改 变 了减 免 税 方 式 。 财 就
的 条件 限制 。
政策覆盖 面进 一步扩人
新 的下 岗再 就 业 税 收 优 惠政 策 扩 大 了享 受税 收优 惠 的下 岗 失 业 人 员 范
的, 以本 通 知 为准 。 如 果 企 业 既适 用 本
地 使 用 权 、 告 业 、 屋 中介 、 拿 、 广 房 桑 按
摩 、 吧 、 吧外 , 原 政 策相 比增 加 了 网 氧 与 销 售 不 动 产 、 让 土 地 使 用权 和 房 屋 中 转
删除了 “ 网吧 ”, 增 加 了 “ 但 房屋 中介 ”
策 , 原 来 的 没 有 限 额 改 为在 规 定 限额 从
内 ( 人 每 年 8 0 元 ) 四 个 税 种 依 每 00 按 次 减 免 。 是 对 企业 吸 纳 下 岗失 业人 员 二
集 体企 业 ( 厂办 大 集 体 ) 岗 职 工 ” 即 下
~
项。 所 谓 “ 厂办 大集 体 ” 的 是 二 十 指
世 纪七 八 十 年 代 , 国有 企 业 批 准 或 资 由 助 兴办 的 , 安 置 回 城知 识 青 年 和 国有 以 企 业职 工 子 女 就 业 为 目的 , 要 向主 办 主
的 税 收 优 惠 方 式 由按 比 例 减 免调 整 为
按 实际 招 用 人 数定 额 ( 人 每 年 4 0 每 00 元, 可上 下 浮 动 2 % ) 次 减 免 。 以上 0 依
对持 《 再就业优惠证 》 人员从事个
营改增后企业管理服务业热点问题解答
营改增后企业管理服务业热点问题解答随着营业税改革的推进,我国企业管理服务业面临着许多热点问题,这些问题涉及到企业纳税政策、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以及风险管理等方面。
为解答这些问题,本文将重点针对税收优惠政策、财务风险管理及人力资源管理三个方面进行详细的介绍和解答。
一、税收优惠政策营改增后,企业管理服务业可以享受到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
首先,对于有增值税纳税资格的服务企业,可以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身份申请享受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和退税政策。
这意味着企业可以通过减少税负的方式来提升经营效益。
其次,对于与企业管理服务密切相关的软件开发、技术转让和信息技术咨询等行业,可以将其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相关的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这项政策有助于吸引更多的科技创新型企业投身到企业管理服务行业中。
另外,企业管理服务业还可以通过合理运用各类税务筹划工具,减少税负。
例如,可以通过合理安排管理费用、技术服务费用等来降低纳税额度,提升企业的税负能力。
但需要强调的是,税收优惠政策应当合法合规运用,不得以偷税漏税的方式进行操作。
二、财务风险管理企业管理服务业在进行财务管理过程中面临着一定的风险。
首先,企业需要合理规划和预测收入和支出,建立健全的财务预算制度,防止财务风险的产生。
其次,企业应当注重内部控制,建立起完善的财务管理体系和制度,确保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内部控制包括财务报告准确性的审计、资金流向的监控、财务风险的分析等方面。
通过加强对财务风险的管理,企业可以降低经营风险并提升经营效益。
此外,企业还应当合理运用风险管理工具,例如保险、衍生品等,对财务风险进行防范和控制。
这些工具可以帮助企业应对突发事件,降低经营风险和损失。
三、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管理服务业的发展离不开人力资源的支持和优化。
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企业需要注重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招聘机制和人才培养体系。
通过精准招聘和培养,企业能够获得更加符合岗位要求和企业文化的员工,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营业税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营
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营业税税收优惠
【发文字号】财税[2004]228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4.12.29
【实施日期】2005.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下岗失业人员
再就业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
(财税[2004]2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以下简称财税208号文件)下发后,部分地区反映,该政策在贯彻落实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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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的问题及对策引言随着经济发展的不断推进,全球范围内都面临着产业结构调整和工人再就业的问题。
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作为一种重要的政策手段,为下岗人员提供税收优惠,激励他们积极寻找新的工作。
然而,在这一政策的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对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的问题进行浅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问题一:资格认定难题问题描述:在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中,对于符合条件的下岗人员,如何进行资格认定是一个重要的难题。
当前的资格认定机制存在很多问题,例如认定标准不明确、审批流程繁琐、时间周期长等。
对策:•完善认定标准:明确下岗人员的范围和条件,确保认定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简化审批流程:通过优化审批流程,减少审批环节,加快认定速度,提高工作效率。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政府相关部门之间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数据共享,避免多头认定和重复办理手续。
问题二:税收优惠政策落地困难问题描述: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在一些地区存在困难,主要体现在政策宣传不到位、落地执行困难、政府承担财政压力大等方面。
对策:•加强政策宣传:通过媒体、社区等渠道宣传政策的具体内容和优惠政策的实施效果,提高下岗人员了解政策的能力和积极性。
•强化政府支持:政府应提供更多的财政资金支持,为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提供保障。
•优化政策执行机制:建立健全政策执行机制,加强相关部门的协调与合作,提高政策的执行效率。
问题三:滥用优惠政策的风险问题描述:在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过程中,一些人员可能会滥用优惠政策,通过虚报虚假信息等手段获取税收优惠,导致政策执行效果不佳。
对策:•加强监督管理:建立严格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核和检查力度,发现并打击滥用政策的行为。
•提高信息透明度:公开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提高政策的透明度,增加对滥用政策的难度和风险,起到威慑作用。
•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滥用优惠政策行为的处罚力度,有效遏制滥用行为的发生。
下岗失业人员还可以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吗
下岗失业⼈员还可以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吗⽹友咨询:
请问下岗失业⼈员能否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律师回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和《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的规定:
1.对持《再就业优惠证》⼈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所得税。
2.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持《再就业优惠证》⼈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定额标准为每⼈每年4800元。
3.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09年1⽉1⽇⾄2009年12⽉31⽇。
具体操作办法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的相关规定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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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分享有价值的经验技巧,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营改增”后能否继续享受下岗再就业优惠【税收筹划,税务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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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试点地区某下岗工人于2011年1月开了一家搬运服务部,原先一直享受税收优惠,“营改增”后,是否能继续享受优惠?问题答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照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试点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当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享受优惠政策的个体经营试点纳税人,是指提供《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服务(除广告服务外)的试点纳税人。
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以试点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
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因此,该下岗工人经营的搬迁服务部,在“营改增”试点前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可以继续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
总而言之,企业财务人员通过税收筹划,将税收杠杆的制约导向功能有机地融会到企业财务决策和战略选择中,以期优化企业市场价值取向,促使企业整体理财行为的科学化,最终实现企业的最大效益。
同时,随着税收筹划活动在企业经营活动中价值的体现,税收筹划风险应该受到更多的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