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农村客运试行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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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重庆市定价目录》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重庆市定价目录》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重庆市定价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2.16•【字号】渝发改规范〔2021〕15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重庆市定价目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重庆经开区、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修订后的《重庆市定价目录》已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原《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公布〈重庆市定价目录〉的通知》(渝价规〔2018〕5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12月16日重庆市定价目录说明:1.本目录不包括中央定价项目,在本市范围内凡涉及中央定价(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定价项目、定价内容一律按中央定价目录执行。

2.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项目,自动进入本目录;法律、行政法规明确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自动退出本目录。

根据价格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等改革进展,定期修订本目录。

3.列入本目录的定价内容,包括定价项目的具体价格、收费标准、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以及相关的定价机制、办法、规则等。

对涉及民生的价格和收费,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进行合理监管,保障困难群众生活。

4.授权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由本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本目录所称中心城区包括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

5.尚未通过市场交易形成价格的在市内消纳的水电、气电等电量上网电价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中央另有规定的除外。

居民、农业等优先购电电量的销售电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定价原则和总体水平,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具体价格水平。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定价听证目录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定价听证目录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定价听证目
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4.01.10
•【字号】渝发改规范〔2024〕1号
•【施行日期】2024.01.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定价听证目录的通

渝发改规范〔2024〕1号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改革发展局、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市级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第21号)《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重庆市定价目录〉的通知》(渝发改规范〔2021〕15号)等规定,我委对现行《重庆市定价听证目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重庆市定价听证目录》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定价听证目录的通知》(渝价规〔2017〕5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月10日重庆市定价听证目录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物价局价格行政执法行为规范》的通知-渝价[2013]435号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物价局价格行政执法行为规范》的通知-渝价[2013]435号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物价局价格行政执法行为规范》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物价局价格行政执法行为规范》的通知(渝价〔2013〕435号)重庆市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分局:现将《重庆市物价局价格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印发给你们,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2013年12月31日重庆市物价局价格行政执法行为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做到价格行政执法持证上岗、程序合法、行为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行政执法证管理规定》(发改价检〔2010〕1993号)(以下简称《执法证管理规定》)要求,制定本行为规范。

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规定,重庆市物价局依法对重庆市境内的价格活动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和收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具体执法工作由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分局(以下简称“检查分局”)负责实施。

第三条重庆市物价局价格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实施价格执法,应当根据工作计划、专项检查安排及群众举报等,由检查分局统一安排,依法开展执法活动,严格遵守本行为规范。

第二章执法规范第四条执法人员必须为重庆市物价局在编在岗公务员。

第五条执法人员必须熟悉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知识,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的价格监督检查人员上岗培训和考核,并取得价格监督检查执法证件(以下简称“执法证件”)。

第六条除市场检查、办理举报案件和其他特殊情况外,均应当开具《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发布我市人事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1]241号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发布我市人事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1]241号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发布我市人事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发布我市人事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1]241号)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财政局、市人事局: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第83号)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对我市各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重新进行了清理。

根据市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的决议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再公布一批不列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决定》(渝府发[2000]100号),现将我市人事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人事争议仲裁费(一)人事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依照本规定向各级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交纳仲裁费。

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

1、案件受理费标准:3人以下的20元/件;4至9人的30元/件;10人以上的集体争议案件50元/件。

2、案件处理费标准:案件处理费按实际开支收取。

主要内容包括:鉴定费、勘验费、旅差费、证人误工补助等。

与直接处理本案无关或超出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如旅差费标准)的开支不得列入处理费,向当事人收取。

(二)受理费由申诉方在收到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后五日内预交,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放弃申诉处理。

处理费由当事人双方预付,预付金额由受理案件的仲裁委员会视案情而定,申诉方应在收到受理通知后、被诉方应在收到申诉副本后,五日内预付,结案后本着多退少补的原则,按实际开支收取。

(三)经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败诉,一方胜诉的,仲裁费由败诉的一方负担;当事人部分败诉,部分胜诉的,仲裁费由仲裁委员会决定双方各自应分担的数额。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调整城市公共交通票价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调整城市公共交通票价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调整城市公共交通票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01.02.21•【字号】渝价[2001]113号•【施行日期】2001.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调整城市公共交通票价的通知(渝价[2001]113号)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你局报送的“关于对营运车辆实行油料价差补贴的报告”(渝道运[2000]81号)收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在召开了“价格听证会”,广泛听取各届代表意见的基础上,形成调价方案,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从二00一年三月一日起,对部份公交客运票价作适当调整。

具体项目和标准如下:一、城市大、中型公交汽(电)车(含城市小公共汽车、主城区社会车辆)的客运起步价凡是5角的调整为1元,1元以上的不作变动。

(各条营运线路的具体票价详见市物价局、市交委核定的价目表)。

二、月票价格。

市区月票由现在的15元/张上调为25元/张;郊区月票由现在的28元/张上调为35元/张;108路专线、403路专线、304路专线月票价格分别由16元/张、16元/张、19元/张统一上调为25元/张;225路专线月票由现在的23元/张上调为30元/张;学生市区月票由现行的7.5元/张上调为10元/张;学生郊区月票由现行的14元/张上调为15元/张。

三、公路客运和出租小轿车价格不作调整。

四、区县从事公路客运的车辆按渝价(1998)24号文规定执行。

各公交公司和社会客运车辆都要严格实行明码标价,自觉遵守物价政策,严禁借机随意哄抬票价,违者将按《价格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同时各公交营运企业应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改进服务态度,努力提高服务质量,以保障市民安全、快捷、顺利的出行。

二00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高速公路占用、损坏赔偿收费办法和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高速公路占用、损坏赔偿收费办法和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高速公路占用、损坏赔偿收费办法和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0.05.31•【字号】渝价[2000]288号•【施行日期】2000.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高速公路占用、损坏赔偿收费办法和标准的通知(渝价[2000]288号二000年五月三十一日)重庆市交通局,万州、黔江开发区物价局、财政局,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财政局:为保护高速公路路产路权,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制订《重庆市高速公路占用、损坏路产赔偿标准》(见附表)如下:一、高速公路受国家保护,占用、利用、挖掘、损坏、污染高速公路、公路用地及其附属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因特殊需要必须临时占用、利用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或必须在高速公路上临时施工作业的,应经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缴纳利用、占用费。

三、超限运输车辆行驶高速公路,超限运输单位应向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缴纳为保障超限车辆通行而采取监护措施的实际发生费用。

造成公路损坏的,应予以赔偿。

四、对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规定,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责令交通事故当事人或机动车所有人先行赔偿,并及时予以恢复。

交通事故当事人或机动车所有人赔偿路产损失后,其费用由交通事故责任者按责分担。

五、对造成高速公路路产损失的行为,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根据损坏程度作出处理决定,当事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接受处理,缴纳占用费或赔偿费。

当事人提出自行修复的,还应按修复费用的50%缴纳技术监制费。

六、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收取公路占用费和赔偿费必须使用由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收入全额缴入市财政专户,支出由用款单位编制计划,经财政审核后拨付。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公布《重庆市定价目录》的通知-渝价规〔2018〕5号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公布《重庆市定价目录》的通知-渝价规〔2018〕5号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公布《重庆市定价目录》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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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公布《重庆市定价目录》的通知
渝价规〔2018〕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重庆市定价目录》由重庆市物价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修订,已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各区县、各部门要严格按照《重庆市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项目、定价内容、定价部门行使定价权,严格按照《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规范定价程序。

对于下放和转移的定价事项,定价机关要切实承担管理职责,及时修订、完善相关价格政策文件;对于放开和取消的定价事项,要及时清理、废止相关价格政策文件,同时加强监测、执法等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市场价格行为规则,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本通知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公布<重庆市定价目录>的通知》(渝价〔2015〕270号)同时废止。

2018年7月31日
——结束——。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汽车租赁价格的通知-渝价[2000]333号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汽车租赁价格的通知-渝价[2000]333号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汽车租赁价格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汽车租赁价格的通知(渝价[2000]333号二000年六月九日)万州、黔江开发区物价局,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物价办、各市级汽车租赁公司:为加强汽车租赁价格管理,保护汽车租赁业经营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重庆市汽车租赁行业规范、健康的发展,根据《重庆市汽车租赁业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重庆市汽车租赁价格。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重庆市汽车租赁价格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国家指导价。

由市、县(含部分区)物价局分别制定汽车租赁中准价,各汽车租赁公司可在中准价基础上,根据市场和经营情况在上下10%的幅度内浮动。

二、重庆市物价局管理渝中区、南岸区、江北区、沙坪坝区、大渡口区、九龙坡区、北碚区、巴南区、渝北区范围内汽车租赁公司的轿车、面包车租赁中准价。

具体中准价格见《重庆市汽车中准租赁价格表》(附表一、二)。

其他种类的车辆租赁价格暂时放开,由租赁企业与承租人协商确定。

三、“价格表”中未列出的各型轿车、面包车的租赁中准价,由汽车租赁公司将相关成本资料附《道路运输业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行车执照》复印件报市物价局核批。

市级汽车租赁公司直接报市物价局,其余公司均先报当地区物价局初审后再转报市物价局。

四、市物价局管理范围之外的区县,由当地物价局根据本地的情况,会同交通管理部门,确定管理的租赁汽车类型,并参照《重庆市汽车中准租赁价格表》的价格水平制定中准价。

五、租用汽车的保证金由租赁公司和承租人自行商定。

六、汽车租赁公司应加强价格管理,公布《重庆市汽车中准租赁价格表》,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严格按规定的中准价和浮动幅度执行。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我市二手车交易市场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我市二手车交易市场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我市二手车交易市场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1.22•【字号】渝价[2007]41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我市二手车交易市场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二○○七年一月二十二日渝价〔2007〕41号)重庆市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单位:为加强我市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单位收费行为,减轻二手车交易双方交易成本,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以及二手车交易市场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们于2005年9月以渝价[2005]540号文制定了我市二手车交易市场交易服务收费试行标准。

该收费标准执行以来,降低了二手车交易成本,有力地推动了我市二手车流通市场的健康发展,有效地稳定了我市的二手车经营秩序。

试行至今,我们未接到客户的不良反映和服务方面的投诉。

经市物价局、市商业委员会共同研究,同意将二手车交易市场交易服务费收费试行标准确定为正式收费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重庆市二手车交易市场交易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单位要不断完善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不得只收费不服务;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并严格按照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在实施收费处的显著位置实行收费公示。

三、市物价局、市商业委员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我市辖区内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并要求市二手车流通协会积极组织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单位加强行业自律工作,为繁荣我市二手车交易作出贡献。

四、本通知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重庆市二手车交易市场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一、乘用车(含小轿车、越野车、商务车及9座以下客车、客货两用车)收费标准(按排量计)┌────────────────┬───────────┬───────────┐│汽车排量│收费标准(元/辆)│备注│├────────────────┼───────────┼───────────┤│ 1.0升以下(含1.0升)│200││├────────────────┼───────────┼───────────┤│ 1.1升以上-1.6升(含1.6升)│500││├────────────────┼───────────┼───────────┤│ 1.6升以上-2.0升(含2.0升)│800││├────────────────┼───────────┼───────────┤│ 2.0升以上-2.8升(含2.8升)│1500││├────────────────┼───────────┼───────────┤│ 2.8升以上│2000││└────────────────┴───────────┴───────────┘二、货车收费标准(按车型计)┌────────────────┬───────────┬───────────┐│车型│收费标准(元/辆)│备注│├────────────────┼───────────┼───────────┤│长安微型车(小货车)│200││├────────────────┼───────────┼───────────┤│长安轻卡及农用车│400││├────────────────┼───────────┼───────────┤│中型货车、中型自卸货车│700││├────────────────┼───────────┼───────────┤│加长车、重型货车│900││├────────────────┼───────────┼───────────┤│挂车、特种车等│1100││└────────────────┴───────────┴───────────┘三、客运车收费标准(按载客量计)┌────────────────┬───────────┬───────────┐│载客量(座)│收费标准(元/辆)│备注│├────────────────┼───────────┼───────────┤│中型客车(10-29座)│500││├────────────────┼───────────┼───────────┤│大型客车(30座以上)│800││└────────────────┴───────────┴───────────┘四、摩托车(按车型计)┌────────────────┬────────────┬───────────┐│车型│收费标准(元/辆)│备注│├────────────────┼────────────┼───────────┤│二轮摩托车│50││├────────────────┼────────────┼───────────┤│三轮摩托车│80││└────────────────┴────────────┴───────────┘。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道路客运运营服务指南(试行)》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道路客运运营服务指南(试行)》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道路客运运营服务指南(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4.06.24•【文号】交办运函〔2024〕1237号•【施行日期】2024.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公路,村镇建设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道路客运运营服务指南(试行)》的通知交办运函〔2024〕12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工作部署,持续巩固拓展具备条件的乡镇和建制村通客车成果,规范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行为,提升农村道路客运服务质量,我部组织制定了《农村道路客运运营服务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24年6月24日农村道路客运运营服务指南(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行为,提升农村道路客运服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所称农村道路客运是指在县级行政区域内或者毗邻县间,起讫地至少有一端在乡村且主要服务农村居民的旅客运输活动,服务方式包括班车客运(含公交化运营)、区域经营和预约响应等。

第三条各地要保障具备条件的建制村开通农村道路客运并稳定运行,为农村居民出行提供普遍服务。

第四条鼓励农村道路客运实行规模化、公司化、集约化经营。

鼓励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在保障旅客乘车需求和出行安全的前提下,开展客货邮融合、运游融合等业务,提升农村道路客运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二章运营基础第五条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应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按规定配备符合运营要求的客运车辆,聘用与运营业务相适应的驾驶人员及管理服务人员,在规定的经营范围内开展运营活动。

第六条农村道路客运车辆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道路运输证》。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调整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服务费试行收费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调整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服务费试行收费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调整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服务费试行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18.04.16•【字号】渝价〔2018〕54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调整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服务费试行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8〕54号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万盛经开区发改局: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经研究决定调整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服务费试行收费标准。

现将调整后的试行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交易服务收费标准(一)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服务收费。

房屋市政类工程按照中标额的1.7‰收取;房屋市政类工程外的水利、交通、电力、能源等专业工程项目按照中标额的1‰收取。

每宗交易服务费最高不得超过25万元。

(二)国有资产交易服务收费按照不同的成交方式分类收取。

1.协议方式成交的项目采用分段递减累计的计费方法,按照下表标准计算收取。

其中,主管机构批准的“非公开协议转让”项目交易服务费按每宗2000元收取。

2.竞价方式成交的项目交易服务费按照《重庆市物价局关于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产权交易有关问题的复函》(渝价函〔2006〕281号) 执行。

(三)机电设备招标投标交易服务收费采用分段递减累计的计费方法,按照下表标准计算收取。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收费采用分段递减累计的计费方法,按照下表标准计算收取。

(五)政府采购交易服务收费采用分段递减累计的计费方法,按照下表标准计算收取。

二、各区县要进一步加强对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收费的清理规范。

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关于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790号)中相关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建设的提供公共服务的各类电子政务平台,利用平台办理有关业务,不得以服务费等名义收取经营服务性费用。

重庆市永川区公共资源招投标交易中心

重庆市永川区公共资源招投标交易中心

永川区内农村公路短线客运片区经营权公开招标文件重庆市永川区交通局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总目录第一部分:招标公告 (3)第二部分:投标企业须知 (6)第三部分:部分招投标文件格式 (19)第一部分:招标公告经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批准,永川区交通局对区内农村公路短线客运片区经营权进行公开招投标。

1.项目名称:永川区内农村公路短线客运片区经营权。

2.项目内容:将全区农村公路短线客运经营范围按行政区域划分为三个片区,一个片区确定一家经营企业,片区划分如下:⑴南部片区,包括朱沱镇、松溉镇、何埂镇、仙龙镇、五间镇、吉安镇、卫星湖办事处、南大街办事处黄瓜山以东的区域。

⑵西北片区,包括来苏镇、宝峰镇、永荣镇、红炉镇、双石镇、青峰镇及南大街办事处黄瓜山以西、胜利路办事处成渝高速公路以南的区域。

⑶东北片区,包括三教镇、板桥镇、金龙镇、临江镇、大安办事处、陈食办事处、中山路办事处、茶山竹海办事处、胜利路办事处成渝高速公路以北的区域。

3、投标人资质:永川辖区内具有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资质的企业(其中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在永川经营的永南分公司、永北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须由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参加投标)。

4、投标费用:(1)标书费:招标文件售价300元/份(现金)。

(2)投标保证金:壹拾万元整(转帐)。

(3)缴纳时间:标书费在递交投标文件时交纳,投标保证金在2010年12月27日15:00时前交纳。

(4)缴纳方式及退付:标书费以现金缴纳,售后不退;投标保证金以转帐方式缴纳,并由永川区交通局开具收据,收款单位:重庆市永川区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帐号:50001143600050006495、开户行:永川建行(备注:永川区交通局20150150)。

未中标企业的投标保证金,在开标次日内不计息退还。

中标企业的投标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在投放农村公路短线客运车辆运行后5个工作日内不计息退还,履约保证金采取转帐方式退回中标企业。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核定重庆市计划委员会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核定重庆市计划委员会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核定重庆市计划委员会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1.03.14•【字号】渝价[2001]182号•【施行日期】2001.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核定重庆市计划委员会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1]182号)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财政局,重庆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83号)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对我市各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重新进行了清理。

根据市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的决定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再公布一批不列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决定》(渝府发[2000]100号),现就重庆市发展计划委员会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农转非计划指标凭证工本费收费范围及标准:凡农业人口转非农业人口的对象,包括征地农转非;城镇居民家属农转非;从农村招收的大中专及技校学生农转非;科技、行政干部家属农转非;农机、农技、乡镇企业、林业技术干部农转非;小城镇建设农转非;从农村招工农转非;乡镇聘用干部转录用干部农转非,均收取农转非计划指标凭证工本费每人每证10元。

二、重庆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接到本通知后,必须到重庆市物价部门变更《收费许可证》方能收费。

收费资金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通知自2001年4月1日起执行。

我市过去有关重庆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原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发布重庆市计划委员会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0]180号)同时废止。

二00一年三月十四日。

重庆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规范我市货物港务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6]242号

重庆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规范我市货物港务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6]242号

重庆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规范我市货物港务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规范我市货物港务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6]242号)根据交通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港口内贸收费规定和标准的通知》(交水发[2005]234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分)》(交通部2005年第8号令)的有关规定,经请示市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市货物港务费等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和规范,现将调整和规范后的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一)货物港务费1、以重量“W”计费的货物,统一调整为每计费吨按1.00元计征。

2、以体积“M”计费的货物,统一调整为每计费吨按0.50元计征。

(二)停泊费1、停泊在港口码头、趸船(包括无人驳基地的趸船)、浮筒的船舶(长江干线中途停靠的客轮、客货班轮除外)统一调整为按每净吨(马力)每日0.06元计征。

2、停泊在港口码头、趸船(无人驳基地的趸船除外)的下列船舶,统一调整为按每净吨(马力)每日0.12元计征。

(1)装卸,上、下旅客完毕(指办妥交接)4小时后,因船方原因继续留泊的船舶;(2)非港方原因造成的等修、检修的船舶(等装、等卸和装卸货物过程中的等修、检修除外);(3)加油加水完毕继续留泊的船舶;(4)非港口工人装卸的船舶;(5)观光、旅游船舶(含涉外旅游船舶,不含国际旅游船舶)。

(三)场地堆放费、场地占用费场地堆放费、场地占用费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范围,其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港口经营人自行确定。

二、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同级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收费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收费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收费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2.22•【字号】渝价[2012]56号•【施行日期】2012.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收费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渝价〔2012〕56号)各区县(自治县)发改委、交通局(委),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市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及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各有关社会清障救援单位:为加强我市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的管理,进一步规范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204号)及有关规定,现将我市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收费及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本通知适用于我市通车营运的高速公路。

二、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收费是指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单位在对故障车辆、事故车辆实施救援服务时向被服务方所收取的费用。

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单位实施救援服务,应当按照本通知确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具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方式等内容及有关说明详见附表)。

三、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统筹组织实施,具体工作主要由其建立的清障救援服务队伍承担。

社会清障救援服务单位可作为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的补充力量。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可选择符合条件的社会清障救援服务合作单位,并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社会清障救援服务单位必须满足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规定的设备、人员等配备标准,遵守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的统一管理要求。

四、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按照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配备标准(具体要求另行规定)配置车辆、设备和人员等救援服务力量,在高速公路沿线统一布局施救站点,并将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纳入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依托路网管理与应急处置平台,按照“快速准确、合理高效、信息服务”的原则,建立健全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指挥和调度系统,提高车辆救援服务效率。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修订和增补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修订和增补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修订和增补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 •【公布日期】2006.11.10•【字号】渝价[2006]650号•【施行日期】2006.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修订和增补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二○○六年十一月十日渝价〔2006〕650号)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计委)、卫生局、市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第三军医大学附属医疗机构、驻渝部队医疗机构、大型厂矿医疗机构:我市新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已试行了两年多,根据临床实际应用和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需要对个别矛盾突出的项目及价格进行修订和完善,同时对我市近年来开展的一些新的医疗项目进行规范。

因此,我们在广泛征求意见并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后,决定对《重庆市医疗服务价格(试行)》中的部分项目和价格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增补了部分新项目和标准,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各有关医疗机构在接到本通知后即对照医院级别进行调整并修订项目和价格,并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同时作好明码标价和公示工作。

二、以前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三、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项目收费和分解项目重复收费等各种乱收费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四、本通知于2006年11月20日起执行。

附表:重庆市医疗服务价格表(二级医院标准)单位:元┌───┬────┬───────┬────┬───┬───┬────────────┐│项目编│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政府指│说明││码││││位│ 导价││├───┼────┼───────┼────┼───┼───┼────────────┤│120100│气管切开│含吸痰、药物滴│气管切开│日│30.00 │││ 010│护理│入、定时消毒、│套管│││││││更换套管及纱布│││││├───┼────┼───────┼────┼───┼───┼────────────┤│120100│吸痰护理│含叩背、吸痰;│一次性吸│次│ 2.00 │每天收费不超过20元;支气││ 011││不含雾化吸入│痰管│││管灌洗加收20元;多频体外││││││││振动排痰治疗每次收取20元││││││││,每天收费不得超过2次│├───┼────┼───────┼────┼───┼───┼────────────┤│120100│造瘘护理│含冲洗、换药│一次性造│次│10.00 │││ 012│││口袋、底││││││││盘││││├───┼────┼───────┼────┼───┼───┼────────────┤│ 1205 │5.清创│││││门诊拆线每次收取10元;多│││缝合│││││部位伤清创缝合收费总额不││││││││得超过800元,限外伤病人││││││││,术后换药不得按此收费│├───┼────┼───────┼────┼───┼───┼────────────┤│120500│大清创│指创面在50c㎡││ 部位│150.00│创面在50c ㎡以上清创收取1││ 001││以上或伤口深度││││00元││││5cm以上,伴有││││││││肌腱、血管、神││││││││经损伤│││││├───┼────┼───────┼────┼───┼───┼────────────┤│120500│中清创│指创面在30c㎡-││ 部位│80.00 │创面在30c ㎡--5030c㎡清创││ 002││-50c㎡或伤口深││││收取50元││││度3cm--5cm│││││├───┼────┼───────┼────┼───┼───┼────────────┤│120500│小清创│指创面在30c㎡││ 部位│50.00 │创面在30c ㎡以下清创收取2││ 003││以下或伤口深度││││5元││││在3cm以下│││││├───┼────┼───────┼────┼───┼───┼────────────┤│ 1206 │6.换药││特殊药物│││拆线与换药不得同时收取│││││、引流管││││││││、医用伤││││││││口护理膜││││││││、长效抗││││││││菌材料、││││││││纳米银医││││││││用抗菌敷││││││││料││││├───┼────┼───────┼────┼───┼───┼────────────┤│120700│高频振动│││次│15.00 │││ 001c │雾化吸入││││││├───┼────┼───────┼────┼───┼───┼────────────┤│121400│引流管冲││药物、抗│││更换引流装置加收3元││ 001│洗││返流引流││││││││袋││││├───┼────┼───────┼────┼───┼───┼────────────┤│121500│灌肠│包括一般灌肠、│药物、氧│次│ 8.00 │││ 001││保留灌肠、三通│气│││││││氧气灌肠│││││├───┼────┼───────┼────┼───┼───┼────────────┤│121600│导尿│包括一次性导尿│特殊导尿│日或次│15.00 │留置导尿第一天按规定标准││ 001││和留置导尿│管、抗返│││计价,第二天起每日只收1 │││││流引流袋│││元,更换普通引流袋每次3 ││││││││元│├───┼────┼───────┼────┼───┼───┼────────────┤│210102│曲面体层│││片│48.00 │数字化加收30元││ 010│摄影(颌││││││││全景摄影││││││││)││││││├───┼────┼───────┼────┼───┼───┼────────────┤│210102│头颅定位│││片│55.00 │数字化加收20元││ 011│测量摄影││││││├───┼────┼───────┼────┼───┼───┼────────────┤│A21050│生物波共│││次│100.00│││ 0003 │振检测││││││├───┼────┼───────┼────┼───┼───┼────────────┤│220301│彩色多普│包括胸部(含肺││每个部││多部位同时做时,每增加一││ 001│勒超声常│、胸腔、纵隔) ││位││个部位加收40元;同时做彩│││规检查│、腹部(含肝、││││色多普勒血管超声加收50元││││胆、胰、脾、双││││││││肾)、胃肠道、││││││││泌尿系(含双肾││││││││、输尿管、膀胱││││││││、前列腺)、妇││││││││科(含子宫、附││││││││件、膀胱及周围││││││││组织)、产科(含││││││││胎儿及宫腔)│││││├───┼────┼───────┼────┼───┼───┼────────────┤│220600│心脏彩色│含各心腔及大血││次│140.00│同时做左心功能测定加收40││ 004│多普勒超│管血流显象││││元│││声││││││├───┼────┼───────┼────┼───┼───┼────────────┤│230400│肿瘤全身│││次│7500.0│增加局部显象加收150元││ 007│断层显象││││0││├───┼────┼───────┼────┼───┼───┼────────────┤│230400│肿瘤局部│││次│5500.0│││ 008│断层显象││││0││├───┼────┼───────┼────┼───┼───┼────────────┤│230500│14碳呼气│含药品,包括各││次│50.00 │││ 014│试验│类呼气试验│││││├───┼────┼───────┼────┼───┼───┼────────────┤│250101│血细胞分│指全血细胞计数│真空采血│次│ 7.00 │三分类加收2元;五分类加││ 015│析││器│││收7元│├───┼────┼───────┼────┼───┼───┼────────────┤│250102│尿沉渣定│指手工法││项│ 3.00 │流式尿沉渣仪法加收12元││ 024│量││││││├───┼────┼───────┼────┼───┼───┼────────────┤│250103│粪便常规│指手工操作;含││次│ 3.00 │││ 001││外观、镜检│││││├───┼────┼───────┼────┼───┼───┼────────────┤│A25030│血清抑制│指免疫法││次│100.00│││ 5027 │素B││││││├───┼────┼───────┼────┼───┼───┼────────────┤│A25030│急性心肌│含CTNI、MYO、C││次│300.00│││ 6013 │梗死全定│K-MB,指Triage│││││││量测定│双抗加心免疫荧││││││││光法│││││├───┼────┼───────┼────┼───┼───┼────────────┤│A25030│心力衰竭│BNP,指Triage ││次│300.00│││ 6014 │全定量测│双抗加心免疫荧│││││││定│光法│││││├───┼────┼───────┼────┼───┼───┼────────────┤│A25030│心肌型脂│指金标法││次│150.00│││ 6016 │肪酸结合││││││││蛋白检测││││││├───┼────┼───────┼────┼───┼───┼────────────┤│250403│各类病原│指PCR荧光定量││项│80.00 │每类病原体测定计费一次, ││ 065│体DNA测│法、蛋白芯片法││││最高不得超过320元;获得│││定│、基因测序法││││验收合格证书的实验室才能││││││││收费│├───┼────┼───────┼────┼───┼───┼────────────┤│A25050│细菌性阴│指唾液酸酶法││次│40.00 │││ 1037 │道炎快速││││││││筛查││││││├───┼────┼───────┼────┼───┼───┼────────────┤│A25030│缺血修饰│指化学法││次│20.00 │││ 6015 │性白蛋白││││││││测定││││││├───┼────┼───────┼────┼───┼───┼────────────┤│250403│单纯疱疹│指酶免法:包括││项│15.00 │印迹法或金标法加收10元;││ 023│病毒抗体│I型、II型、IgG││││荧光探针法加收15元│││测定│、IgM│││││├───┼────┼───────┼────┼───┼───┼────────────┤│250403│单纯疱疹│包括I型、II型││次│45.00 │││ 024│病毒抗原││││││││测定││││││├───┼────┼───────┼────┼───┼───┼────────────┤│A25050│滴虫培养│││次│40.00 │││ 1038 │││││││├───┼────┼───────┼────┼───┼───┼────────────┤│250700│进行性肌│││项│60.00 │每增加一项加收30元;每次││ 006│营养不良│││││检测最高收费不超过450元│││基因分析││││││├───┼────┼───────┼────┼───┼───┼────────────┤│250700│唐氏综合│包括神经管缺损││次│100.00│││ 010│症筛查│筛查│││││├───┼────┼───────┼────┼───┼───┼────────────┤│A25070│β地中海│││次│240.00│α地中海贫血基因诊断收取││ 0016 │贫血基因│││││140元│││诊断││││││├───┼────┼───────┼────┼───┼───┼────────────┤│310100│脑地形图│含脑电图、二维││次│50.00 │彩色加收20元,14导以上加││ 003││脑地形图(至少8││││收15元/次││││导)│││││├───┼────┼───────┼────┼───┼───┼────────────┤│310100│脑磁图│包括视觉、听觉││项│2700.0│每增加一项功能定位加收10││ 006││、体感诱发,语│││0│00元;癫痫定位加收5000元││││言区、运动区定││││││││位│││││├───┼────┼───────┼────┼───┼───┼────────────┤│310100│经皮穿刺│含神经感觉定位│射频穿刺│次│400.00│其他神经射频温控热凝术每││ 029│三叉神经│、射频温控治疗│针、电极│││次收取300元;CT定位加收2│││半月节射│、测定疗效范围││││00元│││频温控热│、局部加压;包│││││││凝术│括感觉根射频温││││││││控热凝,不含术││││││││中影象学检查、││││││││全麻│││││├───┼────┼───────┼────┼───┼───┼────────────┤│A31020│类胰岛素│酶免法││次│80.00 │││ 1001 │生长因子││││││││-1测定││││││├───┼────┼───────┼────┼───┼───┼────────────┤│A31020│类胰岛素│酶免法││次│80.00 │││ 1002 │生长因子││││││││结合蛋白││││││││-3测定││││││├───┼────┼───────┼────┼───┼───┼────────────┤│310205│电脑血糖│指血糖Holter实│动态血糖│ 小时│ 5.00 │指血糖收取8元/次││ 008│监测│时监测│仪探头││││├───┼────┼───────┼────┼───┼───┼────────────┤│310402│鼻部海扶│││次│1300.0│││ 025d │刀治疗││││0││├───┼────┼───────┼────┼───┼───┼────────────┤│310511│牙体缺损│含牙体预备、酸│特殊庄钉│ 每牙│60.00 │││ 004│粘接修复│蚀、粘接、充填│││││││术││││││├───┼────┼───────┼────┼───┼───┼────────────┤│310511│牙脱色术│指内漂白;包括│进口增白│ 每牙│40.00 │使用特殊仪器加收10元││ 009││氟斑牙、四环素│剂│││││││牙、变色牙│││││├───┼────┼───────┼────┼───┼───┼────────────┤│310511│牙髓失活│含麻醉、开髓、││ 每牙│60.00 │││ 012│术│备洞、封药│││││├───┼────┼───────┼────┼───┼───┼────────────┤│310511│显微根管│包括显微镜下复││每根管│200.00│││ 018│治疗术│杂根管治疗、根││││││││尖屏障制备等│││││├───┼────┼───────┼────┼───┼───┼────────────┤│310511│髓腔消毒│包括1、髓腔或││每根管│15.00 │使用特殊仪器(微波仪等)││ 019│术│根管消毒;2、││││加收10元││││瘘管治疗│││││├───┼────┼───────┼────┼───┼───┼────────────┤│310514│口腔粘膜│││次│10.00 │││ 001│病系统治││││││││疗设计││││││├───┼────┼───────┼────┼───┼───┼────────────┤│310518│塑料可摘│含牙体预备,义││每件( │135.00│弹性隐形义齿加收150元││ 002│局部义齿│齿设计,制作双││一牙、││││││重印模,模型,││两卡环││││││咬合关系记录,││、两支││││││技工室制作义齿││ 托)││││││排牙蜡型,试排││││││││牙,技工室制作││││││││完成义齿,义齿││││││││试戴、修改,咬││││││││颌检查;包括普││││││││通弯制卡环塑料││││││││可摘局部义齿,││││││││无卡环塑料可摘││││││││局部义齿,普通││││││││覆盖义齿│││││├───┼────┼───────┼────┼───┼───┼────────────┤│310518│铸造可摘│含牙体预备,制││每件( │370.00│纯钛支架加工和修复安装加││ 003│局部义齿│双重印模、模型││一牙、││收2000元││││,模型观测,蜡││两卡环││││││咬合关系记录,││、两支││││││技工室制作铸造││ 托)││││││支架,试支架及││││││││再次蜡咬合关系││││││││记录,技工室制││││││││作义齿排牙蜡型││││││││,试排牙,技工││││││││室制作完成义齿││││││││,义齿试戴、修││││││││改,咬合检查;││││││││包括覆盖义齿│││││├───┼────┼───────┼────┼───┼───┼────────────┤│310603│呼吸机辅│含氧气、高频喷│空气过滤│ 小时│15.00 │CO2监测收取2.5元/小时││ 001│助呼吸│射通气呼吸机;│器,呼吸│││││││不含肺功能监测│机通气面││││││││罩,一次││││││││性管路││││├───┼────┼───────┼────┼───┼───┼────────────┤│310607│高压氧舱│含治疗压力为2 ││次│60.00 │轮椅入舱加收10元;平车入││ 001│治疗│个大气压以上( ││││舱加收20元││││超高压除外)、││││││││舱内吸氧用面罩││││││││、头罩和安全防││││││││护措施、舱内医││││││││护人员监护和指││││││││导;不含舱内心││││││││电、呼吸监护和││││││││药物雾化吸入等│││││├───┼────┼───────┼────┼───┼───┼────────────┤│310701│动态血压│含电池费用││次│120.00│肢体动脉(血压比及脉搏波││ 021│监测│││││传导速度)同步检测每次收││││││││取70元,脚趾动脉检测每次││││││││收取35元│├───┼────┼───────┼────┼───┼───┼────────────┤│310800│血细胞分││管路│次││││ 005│离单采││││││├───┼────┼───────┼────┼───┼───┼────────────┤│A31080│血液肿瘤│包括白血病融合││次│1000.0│││ 0027 │荥光原位│基因、淋巴瘤异│││0││││杂交检测│常基因、恶性肿│││││││(FISH)│瘤异常基因检测│││││├───┼────┼───────┼────┼───┼───┼────────────┤│311000│血液透析│含透析液、置换│透析器、│次│700.00│││08│滤过│液│回路管││││├───┼────┼───────┼────┼───┼───┼────────────┤│311000│连续性血│指人工法;含置│滤器、管│ 小时│65.00 │机器法加收20元││ 011│液净化│换液、透析液│路││││├───┼────┼───────┼────┼───┼───┼────────────┤│311000│尿流率检│││次│30.00 │││ 038│测││││││├───┼────┼───────┼────┼───┼───┼────────────┤│311000│尿流动力│含膀胱测压、尿││次│100.00│肌电图、诱发电位增加一个││ 039│学检测│流速、尿道压;││││指标加收25元││││不含摄片│││││├───┼────┼───────┼────┼───┼───┼────────────┤│311201│阴道灌洗││纳米银外│次│ 6.00 │││ 006│上药││用抗菌器││││├───┼────┼───────┼────┼───┼───┼────────────┤│311400│烧伤换药││医用伤口│1%体表│40.00 │增加1%体表面积加收10元,││ 056│││护理膜、│ 面积││皮肤科大疮性疾病(重症药│││││长效抗菌│││疹、天泡疮、银屑病)参照│││││材料、纳│││此标准执行│││││米银医用││││││││抗菌敷料││││├───┼────┼───────┼────┼───┼───┼────────────┤│320100│经皮静脉││旋切探针│次│900.00│││ 007│内旋切术││││││├───┼────┼───────┼────┼───┼───┼────────────┤│33│(三)手││││││││术治疗││││││├───┼────┼───────┼────┼───┼───┼────────────┤││7、手术││││││││中使用高││││││││频电刀、││││││││氩气刀、││││││││超声刀每││││││││例手术费││││││││≤1000元││││││││的分别加││││││││收100、1││││││││50、250 ││││││││元;手术││││││││费≥1000││││││││元的加收││││││││150、200││││││││、500元││││││├───┼────┼───────┼────┼───┼───┼────────────┤│ 3302 │2.神经││植物止血│││术中使用神经导航系统加收│││系统手术││材料、颅│││4500元,使用显微镜(购置│││││内血肿粉│││价在40万-100万元)加收300│││││碎穿刺针│││元,使用显微镜(购置价≥1││││││││00万元)加收500元│├───┼────┼───────┼────┼───┼───┼────────────┤│330201│颅内蛛网│含囊肿切除│ 分流管│次│1300.0│││ 021│膜囊肿分││││0││││流术││││││├───┼────┼───────┼────┼───┼───┼────────────┤│330409│义眼安装││义眼台、│次│400.00│││ 010│││义眼││││├───┼────┼───────┼────┼───┼───┼────────────┤│ 3306 │鼻、口、│││││鼻内镜加收120元、低温等│││咽部手术│││││离子刀加收300元、电磁导││││││││航系统加收1500元│├───┼────┼───────┼────┼───┼───┼────────────┤│330602│经鼻内镜│含上颌窦,包括││ 单窦│800.00│上颌窦、额窦、筛窦每增加││ 013│鼻窦手术│额窦、筛窦、蝶││││一个窦加收200元,蝶窦每││││窦││││增加一侧加收500元│├───┼────┼───────┼────┼───┼───┼────────────┤│330604│截根术│含截断牙根、拔││ 每牙│150.00│││ 037││除断根、牙冠外││││││││形和断面修整、││││││││牙龈翻瓣术;不││││││││含牙周塞治、根││││││││管口备洞及倒填││││││││充│││││├───┼────┼───────┼────┼───┼───┼────────────┤│330604│松动牙根│含根管预备及牙│特殊固定│ 每牙│150.00│││ 041│管内固定│槽骨预备、固定│材料││││││术│材料植入及粘接││││││││固定;不含根管││││││││固定│││││├───┼────┼───────┼────┼───┼───┼────────────┤│330604│牙周组织│含受瓣区软组织││每牙│150.00│││ 042│瓣移植术│预备(含牙龈半││││││││厚瓣翻瓣等)及││││││││硬组织预备(含││││││││根面刮治等),││││││││含各种组织瓣的││││││││获得、制备、移││││││││植,组织瓣的转││││││││位,各种组织瓣││││││││的固定缝合;包││││││││括游离龈瓣移植││││││││和牙龈结缔组织││││││││瓣移植;侧向转││││││││移瓣术、双乳头││││││││龈瓣转移瓣术;││││││││不含术区牙周塞││││││││治│││││├───┼────┼───────┼────┼───┼───┼────────────┤│330604│牙周纤维│指正畸后牙齿的│特殊刀片│ 每牙│50.00 │││ 043│环状切断│牙周纤维环状切│││││││术│断;不含术区牙││││││││周塞治│││││├───┼────┼───────┼────┼───┼───┼────────────┤│330605│舌骨上淋│││次│550.00│││ 014│巴清扫术││││││├───┼────┼───────┼────┼───┼───┼────────────┤│330605│口腔颌面│包括颈面部血管││次│1200.0│││ 020│部巨大血│瘤、淋巴瘤手术│││0││││管瘤淋巴││││││││瘤切除术││││││├───┼────┼───────┼────┼───┼───┼────────────┤│330605│颌面颈部│含活检;不含肿││次│200.00│││ 033│深部肿物│物切除术│││││││探查术││││││├───┼────┼───────┼────┼───┼───┼────────────┤│330605│舌下腺囊│││次│250.00│││ 035│肿袋形术││││││├───┼────┼───────┼────┼───┼───┼────────────┤│330609│颜面器官│包括外耳或鼻或│特殊种植│次│650.00│││ 009│缺损种植│眼缺损或颌面缺│体││││││体植入术│损的种植体植入│││││├───┼────┼───────┼────┼───┼───┼────────────┤│330609│种植体植│指失败种植体、││次│200.00││。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交通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0]386号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交通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0]386号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交通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交通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0]386号二000年六月二十六日)万州、黔江开发区物价局、财政局,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财政局,市交通局: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务管理改善投资环境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第39号令)的精神,我们对我市交通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清理,经报市政府第四十六、五十六次常务会议批准,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印发了“关于发布重庆市交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渝财预外[2000]85号),现将重庆市交通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重庆市公路养路费征收标准(具体征收管理规定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1、客车:190元/月吨;2、货车:160元/月吨;3、中型营运客车:320元/月吨;4、小型出租汽车(含10人座以下的小型营运车):400元/月车;5、三轮摩托车:12元/月车;6、二轮摩托车:10元/月车;7、拖拉机:80元/月吨。

二、公路客运附加费征收标准(具体征收管理规定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1、二十座(含二十座)以下的客车:65元/月座;2、二十一座(含二十一座)以上的客车:52元/月座。

三、公路货运车辆附加费征收标准(具体征收管理规定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1、凡在我市境内从事公路货物营运的货车,按运输每吨公里人民币2分计征,由车属单位向货主或托运方代征;计时包车方式运输货物的车辆,应以支付包车运费额,除以所承运货物类别、等级的单位运价求出吨公里数,再计征货运附加费。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农村客运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农村客运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农村客运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2.20•【字号】渝价[2011]455号•【施行日期】2011.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农村客运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渝价〔2011〕455号)各区县(自治县)发改委、交通局(委),市运管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客运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08]112号)精神,加快我市农村客运全面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交通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汽车旅客运价管理规定>的通知》(交运发[2008]275号),以及市物价局、市交委《关于印发<重庆市道路汽车旅客运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价[2009]461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对农村客运价格管理权限作适当调整。

现就我市农村客运价格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农村客运价格的执行范围农村客运价格是指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的农村客运车辆或船舶在区县(自治县)境内或者毗邻区县(自治县)间的运营线路上,从事城区至乡镇、城区至行政村、乡镇至乡镇、乡镇至行政村及行政村至行政村的公路或水路客运所执行的价格。

二、制定农村客运价格的原则(一)要把农村群众利益放在首位。

制定农村客运价格要以满足广大农村群众安全、经济、便捷出行需求为出发点。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建立科学合理的农村客运票价体系,使国家对农村客运的各项优惠政策真正惠及农村群众。

(二)价格方案要进行充分论证。

制定或调整农村客运运价,应当对价格方案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论证,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

应综合考虑运输成本、比价关系、供求关系、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制定或调整客运票价。

(三)农村客运应实行低票价政策。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建设工程勘察收费的通知-渝价[2006]593号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建设工程勘察收费的通知-渝价[2006]593号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建设工程勘察收费的通知
正文:
----------------------------------------------------------------------------------------------------------------------------------------------------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建设工程勘察收费的通知
(二○○六年十月二十三日渝价〔2006〕593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建委、各建设单位,各工程勘察单位,各施工图审查机构:重庆地形地貌条件复杂,是全国地质灾害最严重的地区之一,工程勘察工作十分重要。

针对目前我市工程勘察收费低价恶性竞争已严重影响到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情况,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及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2002年版)等有关规定,现就规范我市建设工程勘察收费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当事人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

经研究,我市建设工程勘察最低取费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发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版)的50%。

二、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要加强对企业的指导和监督,保证相关规定落到实处。

三、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要加强工程勘察收费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结束——。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绕城高速公路试行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渝价[2009]480号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绕城高速公路试行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渝价[2009]480号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绕城高速公路试行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正文:----------------------------------------------------------------------------------------------------------------------------------------------------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绕城高速公路试行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渝价〔2009〕480号)重庆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你司《关于绕城高速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的请示》(渝高发司[2009]194号)收悉。

根据国家及我市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绕城高速公路试行收取车辆通行费的相关事宜批复如下:一、重庆绕城高速公路起于北碚,经沙坪坝、九龙坡、江津、巴南、南岸、江北、渝北等8个行政区,止于北碚,分东段、南段、西段、北段4个项目。

绕城高速公路全长187.96公里,初步设计概算为131.83亿元,目前外环北立交至西彭段58.03公里已于2008年12月建成通车。

按照市政府要求,剩余路段将于2009年12月建成通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以及我市有关规定,同意绕城高速公路试行收取车辆通行费。

重庆市人民政府以渝府【2008】193号、【2009】146号文批准绕城高速公路设立协睦、龙兴、空港、水土、施家梁、歇马、青木关、曾家、金凤、双福、西彭、支坪、珞璜、忠兴、惠民、迎龙、广阳17个匝道收费站。

收费主体是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

二、试收费标准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实施〈重庆市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批复》(渝府[2002]7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2004年第26次常务会议纪要》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高速公路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7]134号)的有关精神制定。

通行绕城高速公路的客车通行费收费标准以一类车为基数,按照0.6元/车公里计收,收费系数为1:2:3:4:5,车型分类按《重庆市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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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农村客运试行价格有
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渝价[2008]559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8.12.16
【实施日期】2008.12.1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农村客运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农村客运试行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价〔2008〕559号)
各区县(自治县)物价局、交通局(委)、市运管局:
为加强农村客运价格管理,改善运力结构,规范农村客运线路(以下简称农村客运),维护广大农村群众和农村客运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汽车运价规则》和《重庆市公路汽车旅客运价实施细则》(渝价[2005]267号)并结合我市农村客运实际,经研究,现就我市农村客运价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村客运价格的指导思想
制定农村客运价格,要把农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

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
满足广大农村群众安全、经济、便捷出行需求为出发点。

农村客运要实行低票价政策,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建立科学合理的农村客运票价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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