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投标罪没那么神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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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标罪不予起诉标准

串标罪不予起诉标准

串标罪不予起诉标准
串通投标罪不予起诉的标准如下:
1、没有串通投标的犯罪事实;
2、既不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不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3、已过追诉时效;
4、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5、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自首、立功等情节。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串通投标罪案例

串通投标罪案例

串通投标罪案例在商业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一些企业为了获取利益,不惜采取不正当手段,其中串通投标就是一种常见的违法行为。

串通投标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相互勾结,通过事先协商、分工合作等手段,以达到达成共识、影响投标结果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公平竞争的环境,也损害了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在我国,串通投标已经被列为违法行为,对于串通投标的行为,国家有关部门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个关于串通投标的罪案例。

某年某月,某市政府组织了一次公开招标,要求对市区的一条道路进行改造工程。

在招标文件发布后不久,几家工程公司相继前来参与投标。

然而,最终的投标结果却让人大跌眼镜,一家规模较小的公司竟然以低价中标。

这引起了其他公司的怀疑,他们纷纷向市政府举报此事。

经过调查,最终发现了串通投标的行为。

原来,这家小公司和另一家大型公司之间存在着利益交换,他们事先商定好了投标的价格和条件,以确保小公司中标。

这样一来,大公司可以通过小公司获取到工程项目,而小公司则可以通过大公司获得更多的资源和利益。

这种串通投标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平竞争的环境,也损害了政府和纳税人的利益。

在这起案件中,参与串通投标的公司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他们不仅被罚款,还被列入了失信黑名单,被限制参与未来的招投标活动。

此外,相关责任人员也被追究了法律责任,其中一些人甚至被判处了有期徒刑。

这个案例成为了一起典型的串通投标的案例,也成为了其他企业的警示。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串通投标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会损害公平竞争的环境,也会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因此,我们呼吁所有企业要遵守市场规则,坚决抵制串通投标的行为。

同时,国家有关部门也应加大对串通投标行为的监管和打击力度,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障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总之,串通投标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其危害性不容忽视。

我们要共同努力,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企业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共同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串通投标罪后面的感悟

串通投标罪后面的感悟

串通投标罪后面的感悟
2021年,全国各地有多场围串标行为被揪出。

但仍有不少人还在“打擦边球”,在违法串标围标的边缘试探。

这次我们公司发生的串标案件,给了广大党员干部很大的警醒,所有的易权得利的行为说白了就是拒腐防腐能力不足引起的,我们的党性和修养不足未能制约我们在特权岗位上走向腐败。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生活中的很多人为了追求所谓的一己之利,往往把自己所有的精力都投入到名利场中,而利益一旦成为个人追求的终极目的,个人的行为便会陷入一种盲动的误区。

被利益蒙蔽了灵魂的人,看到的往往只是眼前的利益,从而忽略了脚下所走的路是否正确,人生是否走的稳走的长远。

“思想上松一寸,行动上就会差一尺”一旦我们丧失应有的警觉,放松对自己的要求,就很容易被糖衣裹着的炮弹所击中,成为贪图享受,追求糜烂生活的人,这样的人终究必将与高墙相伴。

所以,在今后的工作中,要时刻提醒自己要不断的学习,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廉洁奉公,这样才能对社会负责,对家庭和个人负责。

串通投标罪经典案例

串通投标罪经典案例

串通投标罪经典案例在商业竞争中,串通投标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它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公平竞争的环境。

下面我们将通过几个经典案例来深入了解串通投标罪的危害和严惩。

首先,我们要介绍的是2009年发生在中国的“通钢”串通投标案。

该案涉及到通钢集团与多家建筑公司之间的串通投标行为,这些公司在参与通钢集团招标项目时,通过相互协商、相互配合,达成了非法协议,共同参与投标,从而达到牟取暴利的目的。

这一案例中,串通投标行为导致了通钢集团的招标项目丧失了公平竞争的环境,同时也损害了其他合法竞争者的利益,对市场秩序造成了严重破坏。

其次,我们要介绍的是美国的“电信巨头串通投标案”。

在这个案例中,美国多家知名电信公司之间存在着串通投标的行为,它们通过非法协议,共同参与政府招标项目,以获取更高的利润。

这种串通投标行为不仅损害了公共利益,还损害了其他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严重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

最后,我们要介绍的是欧洲的“建筑业串通投标案”。

在这个案例中,多家欧洲建筑公司之间存在着串通投标的行为,它们通过非法协议,共同参与政府和私人领域的招标项目,以获取不正当的利润。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还损害了公共利益,严重影响了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通过以上几个经典案例的介绍,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串通投标行为对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的严重危害。

为了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各国都对串通投标行为采取了严厉的打击和处罚。

因此,我们应当加强对串通投标行为的监管和打击力度,坚决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保护公共利益和消费者权益。

同时,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市场规则,摒弃不正当竞争手段,做一个守法诚信的企业。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共同营造一个公平竞争、和谐发展的市场环境。

莫让招投标暗藏“猫腻” 一起串标案引发的思考

莫让招投标暗藏“猫腻” 一起串标案引发的思考

莫让招投标暗藏“猫腻” 一起串标案引发的思考事件回放长沙县团结垸大堤堤基截渗工程对外招标,于2003年11月7日委托湖南某招投标咨询有限公司发布招标公告。

长沙县水利水电公司承包人袁某获悉这一情况后,明知自己承包的公司不符合招标资质,仍挂名省水利水电机械施工公司等六家建筑公司报名参与投标。

袁随即安排其公司的职工陈某,朋友夏某、杨某等人,先后在几家公司开具了介绍信,以六家公司的名义,在招投标咨询有限公司购买了招标文件,分别以7000元、5000元、4000元、6000元和3000元的价格制作了标书,并派出上述单位有关人员参加了现场勘察、答疑会和开标会。

由于袁某的串标,导致2003年12月5日该县团结垸大堤堤基截渗工程开标工作失败。

投标人弄虚作假,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串通,通过内定标、外陪标,在制定招标文件时暗中偏袒,在评标中暗做手脚等非法手段,搞“明招暗定”的虚假招标……在建筑领域,一些违法违规行为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的经营秩序。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近年来长沙在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工程交易腐败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综合一些串标案,给我们留下的思考也应该是多方面的。

有利可图引发铤而走险启示据有关人士分析,在有形建筑市场中出现的违纪违法案件,原因十分复杂,但最主要的原因是建筑市场的“僧多粥少”现象。

建筑市场里,施工单位多,工程项目少,谁中标,谁就有活干,有钱赚。

为了追求利益,一些不法承包商愈发变得不择手段起来。

为了在激烈的竞争中承揽到建设项目,部分不法分子以金钱开道,行贿开路,以小利获大利。

袁某明知自己承包的公司不符合招标资质,仍挂名六家建筑公司报名参与投标,这就是由“有利可图”引发的“铤而走险”。

对策制度的监管无力,给一些心存侥幸的承包者留下了可乘之机,规范工程招投标活动的“游戏规则”,对于规范招投标活动、预防和惩治违规违法行为起到重要作用。

近年来,长沙不断完善招投标制度,从2000年1月至2004年6月,长沙市区工程建设项目进场交易的有1690个,建筑面积1710.64万平方米,中标价170.32亿元,应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率为99.47%,应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率达100%,进场交易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诉率由2000年的17%下降到目前的1.5%.公开透明打破暗箱操作启示使用各种手段规避公开招投标,或“明招标,暗定标”也是一些串标案件惯用的手段。

详解串通投标罪

详解串通投标罪

详解串通投标罪法律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串通投标罪,指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串通投标罪的特征:第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害了正常的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也侵害了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招标、投标是一种竞争性很强的市场交易方式,其优越性在于优胜劣汰,使整个社会的人力、物力、财力资源得到更好的配置,其本身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倘若当事人通过串通投标的不正当手段排斥他人的正当竞争,就会使招标投标活动丧失其原有功能,进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两方面的行为:一是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的行为。

这通常表现为投标人之间相互通气,彼此就投标报价形成书面或口头的协议、约定,或者就报价互相通报信息,以期避免相互竞争,牟取不正当的利益。

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投标报价。

(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压低投标报价。

(3)投标人之间约定,在类似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低价位中标。

(4)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约定给没有中标或者弃标的其他投标人以“弃标补偿费”。

这里,须区分这样几个概念:投标报价、标底和标价。

所谓投标报价,是指投标人向招标人出示的愿意付出的交易商品或完成工作的价位。

法律条例《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七条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其中标无效。

罪名解析-罪名解析-串通投标罪

罪名解析-罪名解析-串通投标罪

串通投标罪刑法条文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概念与构成要件串通投标罪,指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主体本罪的主体就招标人而言,是特殊主体,就投标人而言,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单位也能成为本罪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二)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串通投标的行为会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但仍决意为之,并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后果的发生。

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其动机可多种多样,有的为了自己中标,而获取不法利益;有的为了排挤、陷害其他投标人;有的出于江湖义气;有的碍于情面等等,但无论动机如何,都不影响本罪成立。

(三)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害了正常的招标、投标市场秩序及管理制度,也侵害了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招标、投标是一种竞争性很强的市场交易方式,其优越性在于优胜劣汰,使整个社会的人力、物力、财力资源得到更好的配置,其本身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倘若当事人通过串通投标的不正当手段排斥他人的正当竞争,就会使招标投标活动丧失其原有功能,进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串通投标的行为。

所谓串通投标是指在招标投标过程中,违反有关程序所发生的限制竞争行为的统称,具体地说,就是指在招标投际的过程中,投标人之间私下串通,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共同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相互勾结,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投标者相互的串通投标。

【案例分析】一种经常被忽视的犯罪——串通投标罪钟某某串通投标案解读

【案例分析】一种经常被忽视的犯罪——串通投标罪钟某某串通投标案解读

一种经常被忽视的犯罪——串通投标罪,钟某某串通投标案解读一种经常被忽视的犯罪——串通投标罪,钟某某串通投标案解读【刑事法律风险提示】串通投标,俗称围标,在各类招投标活动中并不少见,很多人并未将其视为法律风险,特别是没有作为刑事法律风险,常见的原因是:其一,自认为这种现象很多,受到追究的少;其二,很多人认为,只要不行贿,并保证工程或者货物、服务质量,商量商量价格,相互沟通一下,甚至找人帮忙围围标,也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儿。

不得不提示一下,这种心态,还是小心天网恢恢吧,不仅现在恢恢,将来再将来,也会恢恢。

【案情摘要】本案源自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4刑初18号刑事判决书。

2015年9月至11月间,被告人钟海山在北京市昌平区北京港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内,利用其担任北京港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金宇新天地小区项目经理的便利,在金宇新天地小区4号公寓楼精装修工程以招投标方式确定劳务公司的过程中,与三家投标单位互相串通,使得其本人实际控制的北京凯跃福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4748918.3元中标。

【法院裁判】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海山在招投标过程中,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及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依法应予惩处。

辩护人谢连顺关于被告人钟海山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钟海山串通投标行为不存在质量问题,没有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意见,因被告人的行为违背了公平公正竞争原则,严重扰乱市场管理秩序,损害了招标人及其他投标人合法权益,该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依法应予惩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鉴于被告人钟海山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庭审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应予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钟海山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串围标”黑幕曝光例析

“串围标”黑幕曝光例析

简称 “网安公 司”),是黄石 市知名 企业 之一 。
标 ,骗得后者的批准 。
2011年 6月 ,网安公 司斥 资建 设 非 晶合 金变 压
接受调查时 ,杨某供述 ,这样 做的 目的 ,就是 为
器 厂房项 目,通 过公开招 标方式 ,对外 发包 。最 终 , 了 “确保罗某某代表 的建筑公司 中标”。
根据 规定 ,参 与邀请 投标 的单位不 得少 于三 家。
定代表 人签名 ,泄露商业秘密 ,是建 筑商顺 利 中标 的 于是 ,罗某某和 明某某 “借 ”来两家建筑公 司的资质 ,
背后原 因。
凑齐三家公司 。
“为 了一 己之 私利 ,故意私下 交易 ,共 同损 害我
三家公 司参予投标 ,实 际上仅 为一 家幕后操 纵 。
投标案作 出判决 ,三名男子分别被判刑 。
开程度要逊 色一些 ,产 生不法行为的机会也就多一些 。
邀请 招标 需要通过董事长 、法人代表 和主管部 门
企业报警厂房工程遭串通投标
同意 ,但杨某假 冒公 司董事长 、法人代表 的签名 ,以
位 于黄石 经济开发 区的湖北 网安科技公 司 (以下 公 司的名 义起 草文 件 向黄石 市建 委提 交 申请 邀请 招
公 司利 益 的行为 ,应 当受 到法 律 的严惩 。”2014年 3
就这样 ,一桩关 系企业发展前程 的厂房建设项 目,
月中旬 ,网安公司报警 。随后 ,杨某与建筑商罗某某 、 被三人操纵于手掌之 中。
杨某 、明某某相继落网 。
判决三人获刑 ,各 罚二万
庭审串通投标 案
接 到警方 的电话 后 ,杨某 、罗某 某 、明某某上 门
明确 指示 ,该工 程必 须 以公 开招投 标方式 对外 发包 。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六 个 月 ,缓 刑 一 年 ,并 处 罚 金 人 民

投标人串通投标罪的原因

投标人串通投标罪的原因

投标人串通投标罪的原因投标人串通投标罪是指两个或多个投标人在招标过程中相互串通,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共同违规操作,以达到非正当竞争的目的,从而获得中标资格。

这种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原则,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对社会经济发展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

一、为什么会出现投标人串通投标罪?投标人串通投标罪的出现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1. 利益诱惑:投标项目通常涉及巨额资金,中标后将获得可观的利润。

为了获取这些利益,一些不法分子不惜与其他竞争对手串通合作,共同违规操作,以增加中标概率。

2. 竞争压力:市场竞争激烈,投标人为了在激烈的竞争中脱颖而出,常常采取串通投标的手段。

通过与竞争对手合谋,他们可以减少竞争对手的数量,增加自己中标的机会。

3. 信息不对称:在招标过程中,投标人往往会通过各种渠道获取关于招标项目的内部信息。

当某些投标人掌握了重要的内部信息时,他们可以利用这些信息与其他投标人串通,共同违规操作,从而获得不正当的竞争优势。

二、投标人串通投标罪的影响1. 破坏市场竞争秩序:投标人串通投标罪的存在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原则,导致市场竞争失去公正性和公平性。

这不仅损害了其他合法竞争者的利益,也阻碍了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

2. 浪费社会资源:投标人串通投标罪通常会导致资源的浪费。

当一些不法分子串通投标后,其他合法竞争者将无法获得公正的中标机会,导致投标过程中的资源被浪费。

3. 低质量工程:为了提高中标概率,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往往会采取不正当手段,如降低报价、减少工程质量等。

这样一来,中标的项目可能会面临质量问题,给项目的实施和后续运营带来风险。

4. 影响社会信任:投标人串通投标罪的存在削弱了公众对招标过程的信任。

当投标人不再相信招标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时,他们可能会对参与招标活动保持怀疑态度,这将进一步损害整个社会的信任度。

三、如何防止投标人串通投标罪的发生?为了防止投标人串通投标罪的发生,应采取以下措施:1. 建立监管机制:加强对招标过程的监管,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对招标活动进行全程监督,确保招标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

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构成串通投标罪

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构成串通投标罪
择定 2 0 1 2年 1 月 6日开标 ,工程 造价为 1 0 5 0 0万元 。
标 的实质在 于数个投标人通过谋划 , 形成统一的意志, 形 式上 的数 个投 标人 成为事实上的一个投标人 ,限制
或 者失去 了招投标 的竞争性 。被告人 邓某、周 某、陈
某相 互 串通 ,通 过 谋 划 ,形 成 了统 一 的 意 志 , 虽 以 7
并决 定以被告人 邓某事先找好 的 7家可挂 靠的建筑企
业 的名 义参 与投标。 随后 ,三被 告人 议定投 标报 价,
7家挂 靠单位根据被告Z . x ; e 某等人设 定的投 标价进行 投标 。最终被告人 邓某等挂 靠的市建筑公 司 中标 。对
以上指控事 实,公诉机 关提供 了相应证据 。认 定被告
标, 被告人邓某与周某 、 陈某协 商约定联合参 与投标 ,
书的人 ,7家挂 靠单位根 据邓 某等人设 定的投 标价进
行 投 标。2 0 1 2年 1月 6日,该 工程 开 标后 ,市 建 筑
公 司以 9 1 2 9 . 2 7 9 6万 元 的 报 价 中标 。 邓 某 、 陈 某 、周
有期徒刑六个 月、缓刑一年和拘役 三个 月、缓 刑六个
规定 : ( 1 ) 投标 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 文件 的实
质 性 内容 ; ( 2 )投标人之 间约定 中标 人 ; ( 3) 投标 人
月,并处罚金 不等 。

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 者中标 ; ( 4)属于同 集团 、协会 、商会等组织成员 的投标人按 照该组 织 要 求协 同投标 ; ( 5 )不 同投标人 的投标文件 南同一单 位 或者个 人编制 ; ( 6 )不 同投标人委托 同一单位 或者 个 人办理投标事宜 ; ( 7 )不同投标人 的投标 文件 载明 的项 目管理成员为 同一人 ; ( 8 )不 同投标人 的投标 文 件 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 异 ; ( 9)不同投 标 人 的投 标文件 相互 混装 ; ( 1 0 )不 同投标人 的投标

串通投标的法律后果(3篇)

串通投标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在市场经济中,招投标是采购、工程承包、服务采购等领域中常见的交易方式。

然而,随着招投标活动的增多,一些企业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采取串通投标的手段,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串通投标不仅损害了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串通投标的行为及其法律后果。

二、串通投标的定义及表现形式1. 定义串通投标,是指投标人之间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相互串通,达成某种协议,共同损害其他投标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2. 表现形式(1)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投标过程中不竞争、不报价或者报价一致,共同排斥其他投标人。

(2)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招标人与投标人相互勾结,故意压低或者抬高投标价格,排斥其他投标人。

(3)投标人与评标委员会串通投标:投标人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使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给予其不公正待遇。

三、串通投标的法律后果1. 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串通投标的行为将受到以下行政处罚:(1)投标人以串通投标方式取得中标资格的,中标无效;(2)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3)招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的,取消其中标资格;(4)投标人以串通投标方式取得的合同,依法予以解除。

2.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串通投标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包括:(1)投标人之间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评标委员会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串通投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民事责任串通投标行为给其他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具体包括:(1)返还中标所得款项;(2)赔偿其他投标人因此遭受的损失;(3)承担因串通投标行为给他人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

为谋私利串通他人投标获刑

为谋私利串通他人投标获刑

某等人 先后 到福清 市某大酒 店 K T V包厢 商量 围标 事 宜。期 间 , 刘某 通过 电话邀请李某到场商量 围标事宜 ,
李 某表示 只要不让福 清市某 购物广场有 限公 司中标 , 其便 同意让标 。经刘 某等人 提议后 ,上述 到场人 员决
定采取试 投标 方式确 定正式 投标 时中标人 员 ,并作 如
为 谋 私 利 串 通 他 人 投 标 获 刑
根据我 国法律 明文规定 ,禁止不正 当竞争 ,不得
认 串标事 宜 ,并约定 中标后给 予俞某 甲人 民币 l 0万 元 好处 费 ,另 让李某 占有招 投标标 的 1 0 %股权 。俞
某 甲 、李某 均表示 同意让标 。在正式投标会现场 ,某 拍卖公 司开 出福清市某小商 品市场 5 年租期竞标底价
元标 中试投标标的。
首 ,依法从轻处罚 。王某到案后认罪 态度较好 ,能 预
缴纳罚金 ,有悔罪表现 ,宣告 缓刑对所居住社 区没有 重大不 良影响 ,可宣告 缓刑。最终 ,依法判决王某犯 串通投标 罪 ,判 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缓刑一年 ,并处
罚金人 民币二万元 。 啊
正式竞标前 ,刘某等人又分别找俞某 甲、李某确
下 约定 : 第一 ,试投标底标 默认 为零 ; 第 二 ,试投标
采用喊标形式 ; 第三 ,试投标选 出中标代表就是第二 天正式投标 中标代表 ,若谁违约应 承担一切后果 ; 第 四 ,试投标 中标者把试投标金额均分给其他没有 中标 1 0家竞标 代 表。经 试投标 后 ,刘 某 以人 民币 1 0 0万
为1 7 5 万元后 ,李某 、叶某等人均按照之前约定没有
举牌竞标 ,刘某公 司以人 民币 1 8 0万元标价举 牌竞标

串通投标罪

串通投标罪

串通投标罪1. 引言串通投标罪是指供应商之间非法协作,共同策划在投标过程中操纵市场,以获取不公平的经济利益的行为。

这种行为违反了公平竞争原则,损害了市场的正常运作,给国家经济发展造成了极大的影响。

本文将介绍串通投标罪的定义、特征、影响以及相关对策。

2. 串通投标罪的定义串通投标罪是指供应商或承包商之间通过不正当手段合谋,操纵投标过程,以获得非正当竞争优势以及非法经济利益的一种犯罪行为。

这种行为通常涉及了非法合作、价格确定、招标文件中的虚假内容等手段,旨在排除其他竞争对手并获得投标合同。

3. 串通投标罪的特征3.1 隐蔽性串通投标罪的主要特征之一是其隐蔽性。

供应商之间通过私下协议、秘密沟通等手段进行协作,以确保投标离奇地总是落入相同的一方。

这种隐蔽性使得法律部门难以发现并打击这种行为。

3.2 行为合谋供应商或承包商之间的合谋是串通投标罪的关键特征。

他们通过共谋、协商甚至行为一致来实施投标操纵行为。

这种合谋通常伴随着互相间的信息共享、潜规则的形成等行为。

3.3 不公平竞争串通投标罪背离了公平竞争的原则,将竞争对手排除在合同之外。

这种行为使得其他诚实竞争者无法竞争,破坏了市场的正常竞争机制。

4. 串通投标罪的影响串通投标罪给社会经济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4.1 经济损失串通投标罪导致投标中的价格被操纵,从而使得市场上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被无故提高。

这给消费者带来了额外的负担,导致资源的浪费和经济效率的降低。

4.2 市场信任破坏串通投标罪使得市场参与者对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产生怀疑。

企业、政府等各界对市场的信任度下降,影响了市场的稳定性和发展。

4.3 市场秩序紊乱串通投标罪的存在打破了市场的正常运作秩序,导致资源分配不合理,市场竞争机制被破坏。

长期以往,这可能导致市场失灵,经济效益下降,并进一步影响国家的经济发展。

5. 对策为了打击串通投标罪,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采取以下对策是必要的:5.1 加强监管力度政府和监管机构应加大对投标行为的监管力度。

串通投标罪经典案例

串通投标罪经典案例

串通投标罪经典案例在商业竞争激烈的当今社会,为了获取利益和市场份额,一些企业或个人可能会采取不正当手段来获取竞标项目。

其中,串通投标罪就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它不仅损害了公平竞争的环境,也损害了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本文将通过介绍一些串通投标罪的经典案例,来深入探讨这一违法行为的危害和严重性。

首先,我们来看一起发生在建筑行业的串通投标案例。

某市政工程项目招标,多家建筑公司相互串通,通过协商确定中标人,以达到瓜分利润的目的。

这种串通投标行为不仅损害了其他竞争者的合法权益,也使得项目的质量和价格无法得到公平竞争,最终损害了政府和社会的利益。

这一案例表明,串通投标罪不仅仅是一种经济犯罪,更是对公平竞争秩序的严重破坏。

其次,我们来看一起发生在医药行业的串通投标案例。

某地区的医院药品采购项目,多家药企相互串通,通过非法协议确定中标企业,以获取高额的采购利润。

这种串通投标行为不仅使得医院药品采购价格居高不下,也使得其他合法药企无法参与公平竞争,最终损害了患者和医疗卫生系统的利益。

这一案例表明,串通投标罪不仅仅是对企业和市场秩序的破坏,更是对公共利益和社会福祉的严重损害。

最后,我们来看一起发生在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串通投标案例。

某地铁建设项目招标,多家工程公司相互串通,通过不正当手段确定中标企业,以获取高额的工程利润。

这种串通投标行为不仅使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成本居高不下,也使得其他合法工程公司无法参与公平竞争,最终损害了城市和公众的利益。

这一案例表明,串通投标罪不仅仅是对经济利益和市场秩序的破坏,更是对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的严重威胁。

综上所述,串通投标罪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它不仅损害了公平竞争的环境,也损害了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为了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我们必须加强对串通投标行为的监管和打击,坚决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正义。

希望通过对这些经典案例的深入分析,能够引起更多人对串通投标罪的关注和警惕,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社会秩序。

串通投标罪立案标准

串通投标罪立案标准

串通投标罪立案标准串通投标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投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通过事先达成一致意见,相互协商、约定价格或者其他投标条件,以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影响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竞争。

串通投标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因此必须依法严厉打击。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串通投标罪是指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什么样的情节才算是严重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判断:首先,是否达成了一致意见。

串通投标行为需要有明确的协商、约定,包括价格、质量、交货期限等投标条件,只有达成了一致意见,才能构成串通投标罪。

其次,是否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串通投标行为必须对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才能认定为构成犯罪。

如果仅仅是协商、交流信息,并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那么就不构成串通投标罪。

再次,是否扰乱了市场秩序。

串通投标行为会扰乱市场秩序,影响公平竞争,损害社会和国家的利益。

因此,是否对市场秩序造成了严重的影响也是判断串通投标罪的重要标准之一。

最后,是否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串通投标行为情节严重的,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综合判断是否构成犯罪。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串通投标罪的定罪量刑,需要综合考虑上述因素,依法严肃处理。

同时,为了有效打击串通投标行为,还需要建立健全相关的监管机制和法律法规,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提高违法成本,增强打击力度,保护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

总之,串通投标罪是一种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的犯罪行为,必须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只有加强监管,建立健全法律法规,才能有效遏制串通投标行为的发生,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障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串通投标法律规定(3篇)

串通投标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引言串通投标是指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通过相互串通、勾结等不正当手段,共同抬高或压低投标价格,以排斥竞争对手,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串通投标行为严重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串通投标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一、串通投标的法律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的,属于串通投标行为。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 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2. 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价位或低价位报价;3. 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低价位报价;4. 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压低或抬高某一投标人的报价;5. 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相互给予一定回扣;6. 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给予或接受一定条件的;7. 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不参与投标;8. 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故意放弃投标;9. 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故意泄露其他投标人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等;10. 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故意干扰其他投标人的正常投标活动。

二、串通投标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串通投标行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投标人以及其他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当事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1)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招标代理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涉案金额1.5亿!宿州警方破获系列串通投标案

涉案金额1.5亿!宿州警方破获系列串通投标案
侦破砀山县郭某华串通投 标案
2017年7月,犯罪嫌疑人郭某 华(男,砀山县人)为中标砀山县 特色种养业精准扶贫冷库建设项目 (三标段),通过关系人找到埇桥 区人马某,后借用马某控制的安徽 省思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宿州市 华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茗 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三家公司及通 过其他途径联系的安徽三誉建筑工 程有限公司、安徽省巨铭建筑工程 有限公司、安徽重标建筑工程有限 公司等共计6家公司参与围标,提前 串通投标事宜,给参与借用资质投 标的公司3000元至4800元不等的好 处费。后该项目由马某控制的安徽 省思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中 标金额360余万元。该项目最终由郭 某华承建,后郭某华按照中标标的 1%的比例,向马某控制的安徽思 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缴纳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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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2019年第43期.indd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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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钟长鸣
电气有限公司、江苏瑞翔灯业制造 有限公司及王某朝、袁某清等涉嫌 串通投标罪。2019年8月29日,萧县 公安局抽调16名警力组成4个最终成功将涉案的5名犯罪嫌 疑人全部抓获归案。
警钟长鸣
涉案金额 1.5 亿!宿州警方破获系列串通投标案
近日,安徽省宿州市公安局重 拳出击,剑指工程项目领域,成功 侦破“8.01”系列串通投标案,摧 毁犯罪团伙3个,抓获犯罪嫌疑人33 人,涉案标的金额逾1.5亿元。
2019年8月1日,宿州市公共资 源交易中心向宿州市公安局移送招 投标领域异常数据线索,市公安局 迅速成立“8.01”专案组,经过近 一个月的不懈努力,成功锁定宿州 市埇桥区以马某为首的串通投标犯 罪团伙,并关联出砀山以郭某为首 以及江苏扬州以曹某为首的另外2个 同类型犯罪团伙。2019年8月29日, 专案组开展收网行动,共出动警力 60余名分成10个抓捕小组,先后奔 赴多地,一举将涉案的33名犯罪嫌 疑人全部抓获归案。

什么是串通投标罪

什么是串通投标罪

什么是串通投标罪
串通投标罪是什么罪串通投标罪是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或者其他投标⼈利益,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为。

下⾯由店铺⼩编在本⽂就串通投标罪的知识⼀⼀介绍。

什么是串通投标罪
串通投标罪,指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或者其他投标⼈利益,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为
《刑法》第⼆百⼆⼗三条【串通投标罪】投标⼈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或者其他投标⼈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

投标⼈与招标⼈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投标⼈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或者其他投标⼈的合法权益。

投标⼈不得与招标⼈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的合法权益。

禁⽌投标⼈以向招标⼈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贿的⼿段谋取中标。

第五⼗三条投标⼈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串通投标的,投标⼈以向招标⼈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贿的⼿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效,处中标项⽬⾦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年⾄⼆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招标的项⽬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由⼯商⾏政管理机关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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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投标罪没那么神秘
(2006)攸法刑初字第151号,一纸判决书宣判周某某等人犯串通投标罪。

2010年元月份,尉氏县土地局对尉氏县原聋哑学校地皮进行挂牌出让,保证金是203万元。

在挂牌期间报名参加竞买的有被告人周付玉、吴铁良、张铁虎、赫黎晓(以孙XX名字报名)、方恩、王国政(二人已判刑)、孙运动、孙建设、孙二勇、要建桥、任锐杰、赵可帅(六人在逃)、朱红杰(另案处理)共12家。

按照土地局挂牌报价的规程,参加报名的人先后开始报价,从203万元开始起价,涨幅每次10万元,王国政报价最高是263万元。

随后毛海林(已判刑)、孙建设、孙运动等人预谋后,开始串通投标。

他们把报名参加竞买的十二家的人召集到孙运动的洗浴中心,让12家竞买者私下对该宗土地进行竞买,谁出价最高,谁就获得这块土地。

最后他们商定,土地局的报价就定到263万元,不准再往上抬价。

由出价最高的人除去给土地局的263万元外,余下的钱其余11家私分掉。

经过私下报价,最后王国政出到440万元,再无人竞价。

最后按照他们12家的私下约定,王国政以263万元的价格买到了该宗土地,其余11家均到土地局签了弃标书。

后来王国政又拿出173万交给孙建设、毛海林、孙运动等人,让他们负责给其他11家分钱。

孙建设等三人分给张铁虎13.5万元,其他10家每家分14万元,余下的19.5万元孙建设、毛海林、孙运动三人私分。

案发后,被告人周付玉、吴铁良、张铁虎、赫黎晓投案自首且所得赃款已全额退缴。

招标投标是市场交易的一种方式,一般为大宗商品买卖或建设大型建筑工程时常常采用
的一种交易方法。

这是投标人根据招标人的条件提出自己要求的价格和相应条件,开列清单向招标方投函的活动。

到一定时期,由事主召集所有投标人当场开标,选择其中质量最精良、价格最合算者为中标人,再由招标方与之订立合同,进行交易。

投标具有要约性质。

其要件主要有:(1)应指向招标人;(2)须依据招标人要求进行;(3)须包括订立合同的基本条件,以招标人承诺为目的。

招标一般有三种形式:一是一般的竞争招标。

只要具备一定条件都可以参加招标;二是指名的竞争招标。

即指定两个以上的人参加招标,然后择优确定中标人;三是特定招标。

即指定一个对象(声誉信用、技术较高者)来投标。

除特定招标外,一般是招标投标。

即以招标的表示,使投标人分别提出条件,由招标人选择其中最优者,并与之订立合同的一种法律形式。

招标投标既然是市场竞争手段,必然竞争激烈。

这样,就出现了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法律明令禁止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5条规定:“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

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这种行为既侵犯其他投标人或国家、集体的合法权益,又侵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自由贸易和公平竞争的秩序。

串通投标罪有两种表现的形式,看是哪两种客体在串通,即投标者之间的串通,投标人和招标人的串通。

本案中是投标者之间的串通,毛海林、孙建设、孙运动等人召集其他参标者进行私下投标,一致压低价格,最终土地局的报价就定到263万元,不准再往上抬价,严重损害了招标人的利益。

而此罪必须有严重后果,才认定为串通投标罪,串通投标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四)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被告人周某某等人最终的获利是177万元,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已经达到立案标准。

最终判决周某某等人串通投标罪,并处罚金。

在司法实践中,在行为人犯串通投标罪的同时,往往可能牵连犯有贿赂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罪名,如投标人贿赂招标人许以特定经济利益,诱使其泄露标底,或者招标人接受贿赂,泄露标底等商业秘密。

由此可见,基于本罪特点,往往可能出现牵连犯罪的情况。

对于此种牵连犯罪行为,因无法律的特别规定,应依法理,适用以一重罪处断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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