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广州市IC卡暂住证收费标准的批复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取消28项收费的通知-穗价[1999]238号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取消28项收费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取消28项收费的通知(穗价[1999]238号)市直有关单位,各区、县级市物价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精神,并经12月22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取消市属八个部门自定的28项收费,请严格按照执行。
一、公安部门(2项)(一)防火责任人任命书费(二)消防建筑工程验收申请表费二、公用事业部门(4项)(一)遗失服务资格证和营运声明广告费(二)出租车经营权竞投押金和手续费(三)外资营运企业管理费(四)属下企业管理费三、劳动部门(4项)(一)压力容器焊工审证费(二)工龄审核年审、确认书费(三)锅炉工验证费(四)连续工龄审核费四、司法部门(1项)公证管理费五、卫生部门(5项)(一)药品从业人员健康证工本费(二)个体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费(三)卫生制度工本费(四)食品广告许可证费(五)药品许可证发证评审(年审)费六、建设部门(10项)(一)电梯监理费(二)扶梯质监费(三)房地产买卖申请表格费(四)房地产买卖会同工本费(五)房屋交易退办费(六)委托书认证费(七)房屋安全检测费(八)房屋验算费(九)房屋重置估价费(十)房地产中介资质登报费七、工商部门(1项)广告经营许可证年检费八、小汽车定编办(1项)小汽车定编综合服务费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结束——。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2001)-粤价函[2001]213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2001)
正文:
----------------------------------------------------------------------------------------------------------------------------------------------------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粤价函[2001]213号二00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收费问题的函》(粤教考[2001]5号)悉。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复如下:
一、为减少收费项目,将中学报名考务费改为“考试费”,并入省政府已批准的教育部门收取的“考试费”项目中。
二、将按每生收费改为按每生每科收费,收费标准调整为每生每科不超过10元,具体标准由地级以上市政府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在省定标准幅度内核定。
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换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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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取消19项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价[2000]1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取消19项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取消19项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二000年一月四日粤价〔2000〕1号)各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物价局,省直有关单位:省人民政府决定(粤办会函〔1999〕130号)取消19项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详见附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请各地物价部门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办理注销《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手续。
二、对省取消的收费项目,各地要认真抓落实,对违反规定继续收费或变相收费的,要按《广东省违法收费行为处罚规定》严肃处理。
三、本规定自2000年2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取消的19项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建设部门1、外国设计机构设计管理费2、房产托管费二、水利部门3、小水电管理费三、劳动部门4、外来人员就业证费四、计划部门5、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许可证费6、广东省“农转非”计划指标卡费五、交通部门7、换(补)发养路费缴讫证费8、补(换)发跨省客运核准证费六、公安部门9、前往边防禁区特许通行证费七、文化部门10、营业性娱乐管理费11、文物出境鉴定费(此收费项目取消后,出境文物鉴定的收费按文物鉴定费标准执行)12、文物出境复检费(此收费项目取消后,出境文物鉴定的收费按文物鉴定费标准执行)八、技术监督部门13、商品报验准销证费(原仅限于广州市行政区域收取)九、卫生部门14、个体医师(士)资格考试费15、食品企业卫生年审费16、家属统筹医疗验证费十、司法部门17、律师事务所管理费十一、证监部门18、期货监督管理费十二、深圳福田保税区19、出入保税区通行证费——结束——。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取消部分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价[2002]48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取消部分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取消部分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二00二年二月九日粤价[2002]48号)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贯彻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精神,进一步规范国家机关收费行为、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结合我省机构改革、审批制度改革后各部门职能转变的实际情况,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取消部分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的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具体见附件,自2002年2月1日起执行。
公安部门收取的机动车车辆违章电子监控费从2003年1月1日起取消。
二、请各地物价部门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办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
三、对于省取消的收费项目,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对于违反规定继续收费或变相收费的,按《广东省违法收费行为处罚规定》严肃处理。
四、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取消的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公安部门(11项)1、船民证费2、旅馆业户口登记员登记证费3、内河船舶出入申报簿费4、经济特区居住证费5、剧毒物品使用许可证费6、剧毒物品储存许可证费7、剧毒物品销售许可证费8、剧毒物品生产许可证费9、剧毒物品作业证费10、剧毒物品购买证费11、剧毒物品运输证费二、财政部门(2项)12、会计师事务所批准证书费13、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证费三、广播电视部门(2项)14、有线电视播映证费15、电视共用天线系统技术标准合格证费四、计生部门(1项)16、独生子女优待证费五、卫生部门(2项)17、个体开业医生证书费18、乡村医生证书费六、证券监管部门(1项)19、证券发行监督管理费七、建设部门(3项)20、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资质审查费21、外国企业承包工程管理费22、燃气管理费八、农业部门(7项)23、种公畜配种许可证费24、出口兽药证明费25、饲料添加剂经营许可证费26、农药经营许可证费27、农用拖拉机驾驶员转籍过户费28、农用拖拉机号牌、行驶证转籍过户费29、农机服务专业户技术考核合格证费九、保密部门(1项)30、无线电话使用许可证费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1项)31、产品质量考核发证费十一、旅游部门(1项)32、导游资格证费十二、文化部门(1项)33、字画销售管理费十三、新闻出版部门(1项)34、书报刊销售管理费(取消对零售企业收取部分,保留对批发企业收取部分)十四、药品监管部门(1项)35、出口药品证明费十五、劳动和社保部门(2项)36、劳动服务公司管理费37、技工学校报名考务费——结束——。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现行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2012)-粤价[2012]258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现行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2012)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现行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粤价〔2012〕258号2012年11月21日)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省直、中央驻穗有关单位: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和监督,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11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12〕47号)及《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将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现行有效的涉及17个部门的5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编印成目录并印发给你们。
请依据本目录及国家目录对本地区、本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认真的清理核对,凡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否则,按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和《广东省违法收费行为处罚规定》(粤府函〔1996〕141号,省政府令第36号修订)严肃处理。
附件广东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截至2012年10月30日)收费部门序号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文件公安部门1犬类禁养区管理费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2]67号2户口准迁证费省物价局粤价费(1)函[1994]57号3边境特别管理区通行证费省物价局粤价函[1995]41号、粤价函[2001]42号4个体船艇流动人员户口簿和船舶户牌费省物价局粤价函[2001]40号5门(楼)牌费省物价局粤价函[2001]352号6治安联防费省政府粤府[1990]8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3]41号、粤价[2012]172号7居住证工本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7]475号、粤价函[2010]6号8非机动车牌证费省物价局粤价[1998]330号、粤价函[2009]1057号9一次性临时来往粤港小汽车入出境办证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11]947号物价部门10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费省政府办公厅粤办函[1992]274号、粤办函[1992]569号文化部门11文物鉴定费省物价局粤价费(1)函[1993]98号计生部门12病残儿医学鉴定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4]146号安监部门▲13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试费省物价局粤价函[2002]137号法制部门14行政执法证费省物价局粤价函[1998]226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12]22号收费部门序号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文件交通部门15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补)偿费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粤价函[2009]398号▲16IC卡道路运输电子证件工本费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粤价函[2009]840号17海安码头交通管理费省物价局粤价函[1998]65号18船舶过闸费省物价局粤价费(1)函[1993]77号▲19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4]506号20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资格考试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 [2007] 545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21劳动合同文本费省物价局粤价函[1996]379号22技工学校招生录取费省物价局粤价函[2002]223号▲23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省物价局粤价函[2000]96号、粤价[2002]394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2004]334号24社会保障(IC)卡工本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3]167号25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费省物价局粤价函[2001]237号26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6]629号27专业技术职务聘书费省物价局粤价函[1997]273号28招考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考试费省物价局粤价函[1997]298号收费部门序号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文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29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省物价局粤价函[2001]237号30劳动能力鉴定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10]999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3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3]39号铁路部门▲32铁路护路联防费省物价局粤价函[2001]139号住房建设部门▲33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2003]160号▲34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仅对乡镇规划区收取)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8]14号、省物价局粤价[2001]323号▲35绿化补偿费省物价局粤价[2000]334号▲36恢复绿化补偿费省物价局粤价[2000]334号37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服务费《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省物价局粤价[2004]167号38一、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印章工本费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粤价函[2008]248号农业部门39农村承包合同鉴证费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2]67号40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费省物价局粤价函[2000]220号卫生部门▲41职业病诊断及鉴定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3]46号42预防接种信息IC卡工本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4]67号知识产权部门43专利纠纷案件处理费省物价局粤价函[2002]24号收费部门序号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文件水利部门44船舶、排筏过闸费省政府粤府[1993]10号,省物价局粤价函[1999]61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5]526号、粤价函[2008]378号、粤价函[2012]623号▲45堤围防护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对农民耕种的农田暂缓征收)省政府粤府[1993]10号,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3]65号,省物价局粤价[1995]386号,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粤价[2001]69号、粤价[2002]99号▲46水土保持补偿费省水利厅、物价局、财政厅粤水农字[1996]1号▲47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省物价局粤价函[2000]160号教育部门48招生录取费省物价局粤价[1996]62号、省高教厅、物价局粤高教招[1996]5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4]319号49自学考试审定费省物价局粤价[1996]62号50自学考试准考证费省物价局粤价函[1997]275号51考试费省物价局粤价函[1998]327号、粤价[1996]62号、粤价函[2000]277号、粤价函[2001]213号、粤价函[2000]122号、粤价[2001]249号、粤价函[2003]12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3]63号、粤价函[2004]402号、粤价函[2004]460号、粤价函[2005]451号、粤价函[2007]470号、粤价函[2009]279号收费部门序号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文件教育部门52毕业生报到证费省物价局粤价函[2001]157号口岸部门53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员工通行证工本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7]482号注:1.打“▲”的是涉及企业负担的收费。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穗价[2004]217号各区、县级市物价局:为加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促进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和发展,规范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主和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我局制定了《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十月十一日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促进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和发展;规范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主和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原国家计委《关于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以及《广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含增城市、从化市)依法从事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的经营单位和个人以及机动车停放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
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制定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并具体审批实行政府定价的营业性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各区价格主管部门具体核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营业性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增城市、从化市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当地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营业性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的原则。
(一)引导机动车向城市中心区外围停放;(二)鼓励各类资本投资停车场的建设;(三)贯彻市政府的交通管理政策;(四)调节机动车停车位供求关系;(五)收费行为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六)收费标准的制定应当根据停车位供求状况,按照补偿合理经营成本、依法纳税、保本微利的原则。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废止部分联合下发的文件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废止部分联合下发的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2.12.25•【字号】粤价[2002]405号•【施行日期】2002.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废止部分联合下发的文件的通知(粤价[2002]405号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经商有关部门同意,决定废止以下自1979年以来,我局与省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部分规范性文件、规定,请遵照执行。
附件:┏━━┯━━━━━━━━━━┯━━━━━━━━━━━━┯━━━━━┯━━━━━━━━┓┃序号│文件名称│文号│日期│发布机关┃┠──┼──────────┼────────────┼─────┼────────┨┃1│关于加强广州市接待旅│粤旅业字[1990]224号,│1990.5.18 │省旅游局、省物价┃┃│游团价格管理通知│粤价综字[1990]164号││局┃┠──┼──────────┼────────────┼─────┼────────┨┃2│关于清远市1990年度对│粤旅业字[1990]368号,│1990.8.10 │省旅游局、省物价┃┃│海外旅游者收费标准问│粤价综字[1990]299号││局┃┃│题的批复│││┃┠──┼──────────┼────────────┼─────┼────────┨┃3│关于进一步落实广州地│粤旅业字[1990]485号,│1990.11.8 │省旅游局、省物价┃┃│区涉外宾馆(酒店)客房│粤价综字[1990]404号││局┃┃│实行最低限价的通知│││┃┠──┼──────────┼────────────┼─────┼────────┨┃4│关于对粤东涉外旅游线│粤价综字[1991]241号│1991.7.26 │省旅游局、省物价┃┃│路实行最低限价管理批│││局┃┃│复│││┃┠──┼──────────┼────────────┼─────┼────────┨┃5│印发《广州港务局广州│粤价重字[1992]38号│1992.01.31│省物价局、省交通┃┃│港区港口费收规则》│││厅┃┃│(试行)的通知│││┃┠──┼──────────┼────────────┼─────┼────────┨┃6│转发国家物价局、交通│粤价重字[1992]96号│1992.03.31│省物价局、省交通┃┃│部《关于统一航行国际│││厅┃┃│航线船舶及外贸进出口│ ││┃┃│货物港口费率的通知》││ │┃┠──┼──────────┼────────────┼─────┼────────┨┃7│关于印发《广东省商品│粤价房字[1992]330号│1992.11.02│省物价局、省建委┃┃│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8│关于广东省无线寻呼业│粤价[1995]172号│1995.05.15│省物价局、省邮电┃┃│务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局┃┠──┼──────────┼────────────┼─────┼────────┨┃9│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粤价[1997]57号│1997.02.26│省物价局、省邮电┃┃│电话初装费管理办法│││局┃┃│(暂行)》和《本地电话│││┃┃│网资费管理规定(暂行│││┃┃│)》│││┃┠──┼──────────┼────────────┼─────┼────────┨┃10│关于印发《广东省无线│粤价[1997]157号│1997.07.02│省物价局、省邮电┃┃│寻呼业务收费管理规│││局┃┃│定》的通知│││┃┠──┼──────────┼────────────┼─────┼────────┨┃11│关于规范医疗收费项目│粤价[1999]230号│1999.8.│省物价局、省卫生┃┃│审批的通知││18│厅、省财政厅┃┠──┼──────────┼────────────┼─────┼────────┨┃12│关于《广东省涉外用电│粤价重字[1994]38号││省物价局、省电力┃┃│价目表》改按人民币标│││┃┃│价的通知│││┃┠──┼──────────┼────────────┼─────┼────────┨┃13│关于修订原实行涉外用│粤价重字[1993]280号,│1993.09.10│省物价局、省电力┃┃│电的国有旅游宾馆计价│粤电财字[1993]110号││┃┃│收费办法的通知│││┃┠──┼──────────┼────────────┼─────┼────────┨┃14│关于我省木材价格管理│粤价室农字[1992]38号│1992.01.│省物价局、省林业┃┃│问题的补充通知││10│厅┃┠──┼──────────┼────────────┼─────┼────────┨┃15│关于《广东省烟叶调拨│粤价农字[1992]175号│1992.06.01│省物价局、省烟草┃┃│作价管理试行办法》的│││专卖局┃┃│通知│││┃┠──┼──────────┼────────────┼─────┼────────┨┃16│关于按国家标准分类分│粤价轻字[1991]164号│1991.05.18│省物价局、省一轻┃┃│级核定新闻纸价格的通│││局┃┃│知│││┃┠──┼──────────┼────────────┼─────┼────────┨┃17│关于加强一九九0年生│粤价农字[1990]103号│1990.04.16│省物价局、省商业┃┃│猪指导价格管理的通知│││厅┃┠──┼──────────┼────────────┼─────┼────────┨┃18│关于做好柑桔橙价格管│粤价农字[1990]450号│1990.12.04│省物价局、省供销┃┃│理工作的通知│││社┃┠──┼──────────┼────────────┼─────┼────────┨┃19│关于调整省外卷烟地区│粤价轻字[1990]476号│1990.12.21│省物价局、省烟草┃┃│综合价格的通知│││公司┃┠──┼──────────┼────────────┼─────┼────────┨┃20│下达《广东生猪指导价│粤价[1987]62号│1987.3.25 │省物价局、省商业┃┃│格管理意见》│ ││厅┃┠──┼──────────┼────────────┼─────┼────────┨┃21│关于处理跨年度电量计│粤价[1987]64.24号│1987.4.1│省物价局、省电力┃┃│证电力建设费问题的补│││局┃┃│充通知│││┃┠──┼──────────┼────────────┼─────┼────────┨┃22│关于实施《广东省农村│粤价[1986]114.14号│1986.6.1│省物价局、省电力┃┃│用电及电价管理暂行办│││局┃┃│法》的通知│││┃┠──┼──────────┼────────────┼─────┼────────┨┃23│关于棉纱(包括化纤纱)│粤价[1983]23号│1983.1.29 │省物价局、省一轻┃┃│供应和作价办法的通知│││厅┃┠──┼──────────┼────────────┼─────┼────────┨┃24│关于供应出口及特供水│粤价[1979]496.191号│1979.11.13│省物价局、省水产┃┃│产品作价办法的通知│││局┃┠──┼──────────┼────────────┼─────┼────────┨┃25│关于调整木茨收购价格│粤价[1979]162.398号│1979.10.16│省物价局、省供销┃┃│的联合通知│││社┃┠──┼──────────┼────────────┼─────┼────────┨┃26│关于猪、禽、蛋复制品│粤价[1979]83号│1979.10.25│省物价局、省商业┃┃│销售价格安排的几点意│││局┃┃│见│││┃┠──┼──────────┼────────────┼─────┼────────┨┃27│关于取消黄红麻补贴的│粤价[1980]182.127号│1980.5.21 │省供销社、省物价┃┃│通知│││局┃┠──┼──────────┼────────────┼─────┼────────┨┃28│关于商业部门收购没收│粤价[1980]260.102号│1980.9.29 │省物价局、商业厅┃┃│物品作价问题的通知│││┃┠──┼──────────┼────────────┼─────┼────────┨┃29│关于下达外券、侨汇票│粤价[1980]103.259号│1980.9.25 │省物价局、商业厅┃┃│供应商品价格的通知│││┃┠──┼──────────┼────────────┼─────┼────────┨┃30│转发“关于调整胶版印│粤价[1980]144.174号│1980.7.14 │省物价局、省轻工┃┃│刷纸等四种纸张价格的│││局┃┃│通知│││┃┠──┼──────────┼────────────┼─────┼────────┨┃31│关于整顿学生抄本价格│粤价[1980]86.168号│1980.7.12 │省商业厅、省物价┃┃│的通知│││局┃┠──┼──────────┼────────────┼─────┼────────┨┃32│关于自行车、缝纫机的│粤商物联字[1981]第1│1981.2.9│省商业厅、省物价┃┃│外汇券、侨汇票按零售│号、粤价字[1981]第31号││局┃┃│牌价供应的批复│││┃┠──┼──────────┼────────────┼─────┼────────┨┃33│转发商业部、物价总局│粤商物联字[1981]第42│1981.8.31 │省商业厅、省物价┃┃│《关于产地调整商品价│号、粤价字[1981]第181││局┃┃│格,对销地价格安排意│号││┃┃│见的通知》│││┃┠──┼──────────┼────────────┼─────┼────────┨┃34│关于一九八二年自留材│粤价字[1981]263号、粤│1981.12.30│省物价局、省林业┃┃│收购价格问题的通知│林[1981]618号││厅┃┠──┼──────────┼────────────┼─────┼────────┨┃35│下达《百货、文化用品│粤价字[1983]第174号、│1983.9.22 │省商业厅、省物价┃┃│商品价格管理改革办│粤商物联字[1983]第17号││局┃┃│法》的通知│││┃┠──┼──────────┼────────────┼─────┼────────┨┃36│请审批《百货文化用品│粤价字[1983]144号│1983.5.18 │省商业厅、省物价┃┃│商品价格管理改革办│││局┃┃│法》的报告│││┃┠──┼──────────┼────────────┼─────┼────────┨┃37│关于调整生猪有关购销│粤价字[1983]107号、粤│1983.6.14 │省物价局、省商业┃┃│价格政策的通知│商物联字[1983]第19号││厅┃┠──┼──────────┼────────────┼─────┼────────┨┃38│关于生猪购销价格政策│粤商物联字[1983]第7│1983.8.3│省商业厅、省物价┃┃│的补充通知│号、粤价字[1983]第143││局┃┃││号││┃┠──┼──────────┼────────────┼─────┼────────┨┃39│关于调整小水电收购电│粤经能[1985]195号│1985.5.23 │省经委、省物价局┃┃│价实施办法的通知│││┃┠──┼──────────┼────────────┼─────┼────────┨┃40│关于下达电源建设费征│粤经能[1986]213号,粤│1986.5.30 │省经委、省物价局┃┃│收办法的通知│价重字[1986]101号,粤││┃┃││电办[1986]28号││┃┠──┼──────────┼────────────┼─────┼────────┨┃41│关于提高电力建设费征│粤经能[1987]003号,粤│1986.1.2│省经委、省物价局┃┃│收标准的通知│价重字[1986]328号,││┃┃││(86)粤财企字371号,粤││┃┃││电财字[1986]67号││┃┠──┼──────────┼────────────┼─────┼────────┨┃42│关于加强地方火电厂电│粤经能[1986]214号,粤│1986.5.30 │省经委、省物价局┃┃│价管理的通知│价重字[1986]80号││┃┠──┼──────────┼────────────┼─────┼────────┨┃43│关于调整征收燃料附加│粤经能[1986]107号,粤│1986.3.18 │省经委、省物价局┃┃│费标准的通知│价重字[1986]44号││┃┠──┼──────────┼────────────┼─────┼────────┨┃44│关于征收深圳市燃料附│粤经能[1986]157号,粤│1986.4.17 │省经委、省物价局┃┃│加费问题的通知│价重字[1986]70号││┃┠──┼──────────┼────────────┼─────┼────────┨┃45│关于下达趸售县小水电│粤经能[1988]108号,粤│1988.2.11 │省经委、省物价局┃┃│上网各档次电价的电量│价重字[1988]24号││┃┃│比例的通知│││┃┠──┼──────────┼────────────┼─────┼────────┨┃46│关于调整电力燃料附加│粤经能[1988]339号│1988.6.1│省经委、省物价局┃┃│费征收标准的通知│││┃┠──┼──────────┼────────────┼─────┼────────┨┃47│关于调整征收燃料附加│粤经能[1988]542号,粤│1988.10.22│省经委、省物价局┃┃│费个别政策的通知│价重字[1988]271号││┃┠──┼──────────┼────────────┼─────┼────────┨┃48│关于核定省代市、县进│粤经能[1988]551号,粤│1988.11.4 │省经委、省物价局┃┃│口香港电的电价作价原│价重字[1988]281号││┃┃│则的通知│││┃┠──┼──────────┼────────────┼─────┼────────┨┃49│关于下达《广东省水产│粤价农字[1989]240号,│1989.8.24 │省物价局、省水产┃┃│品价格管理试行办法》│(89)粤水产字第299号││局┃┃│的通知│││┃┠──┼──────────┼────────────┼─────┼────────┨┃50│关于加强我省木材价格│粤价农字[1989]021号,粤│1989.2.14 │省物价局、省林业┃┃│管理的通知│林[1989]60号││厅┃┠──┼──────────┼────────────┼─────┼────────┨┃51│关于课本价格调节基金│粤新出办字[1989]102号│1989.7.6│省物价局、省新闻┃┃│提取办法的通知│││出版局┃┠──┼──────────┼────────────┼─────┼────────┨┃52│关于省对用电户直接征│粤经能[1989]051号,粤│1989.2.18 │省经委、省物价局┃┃│收部分燃料附加费的通│价重字[1989]031号,粤││┃┃│知│电财字[1989]006号││┃┠──┼──────────┼────────────┼─────┼────────┨┃53│关于征收电源建设费实│粤经能[1989]097号,粤│1989.5.9│省经委、省物价局┃┃│施办法的通知│价重字[1989]107号,粤││┃┃││电财字[1989]017号││┃┠──┼──────────┼────────────┼─────┼────────┨┃54│关于调整电力燃料附加│粤经能[1989]161号,粤│1989.6.16 │省经委、省物价局┃┃│费征收标准及深圳用B │价重字[1989]175号,粤││┃┃│厂电电价的通知│电财字[1989]31号││┃┠──┼──────────┼────────────┼─────┼────────┨┃55│关于实施调整小水费收│粤经能[1989]265号,粤│1989.9.27 │省经委、省物价局┃┃│购价格的通知│价重字[1989]284号,粤││┃┃││电财字[1989]60号││┃┠──┼──────────┼────────────┼─────┼────────┨┃56│关于各级供电部门用小│粤经能[1990]361号,粤│1990.7.25 │省经委、省物价局┃┃│水电电量所征收的对户│价重字[1990]253号,粤││┃┃│燃料附加费给当地的通│电财字[1990]59号││┃┃│知│││┃┠──┼──────────┼────────────┼─────┼────────┨┃57│关于对部分新增用电项│粤经能[1990]621号,粤│1990.12.14│省经委、省物价局┃┃│目征收电源建设费给予│价重字[1990]456号,粤││┃┃│优惠的通知│电财字[1990]139号││┃┠──┼──────────┼────────────┼─────┼────────┨┃58│关于提高电力建设费证│粤经能[1990]674号,粤│1990.12.30│省经委、省物价局┃┃│收标准的通知│价重字[1990]489号,粤││┃┃││财企字[1990]224号,粤││┃┃││电财字[1990]143号││┃┠──┼──────────┼────────────┼─────┼────────┨┃59│关于调整新增用电报装│粤经能[1990]425号│1990.5.25 │省经委、省物价局┃┃│电源建设费征收标准的│││┃┃│通知│││┃┠──┼──────────┼────────────┼─────┼────────┨┃60│印发《广东省与市县合│粤经能[1991]064号│1991.2.20 │省经委、省物价局┃┃│资建火电厂管理暂行办│││等┃┃│法》│││┃┠──┼──────────┼────────────┼─────┼────────┨┃61│关于放开卷烟出厂、调│粤烟专财字[1992]105号│1992.12.14│省烟草局、省物价┃┃│拨价格和安排计税基础│││局┃┃│出厂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62│关于“八五”期间我省│粤经能[1992]764号│1992.9.18 │省经委、省物价局┃┃│征收电源建设费支持或│││┃┃│限制发展的工业产品项│││┃┃│目目录的通知│││┃┠──┼──────────┼────────────┼─────┼────────┨┃63│关于调整省对用户直接│粤经能[1993]197号│1993.5.6│省经委、省物价局┃┃│征收燃料附加费标准的│││┃┃│通知│││┃┠──┼──────────┼────────────┼─────┼────────┨┃64│关于调整省对用电户直│粤经能[1993]418号│1993.9.29 │省经委、省物价局┃┃│接征收燃料附加费标准│││┃┃│的通知│││┃┠──┼──────────┼────────────┼─────┼────────┨┃65│贯彻省政府有关加强蚕│粤价[1997]124号│1997.5.21 │省物价局、省工商┃┃│茧厂丝统一收购管理工│││局、省丝绸公司┃┃│作的通知│││┃┠──┼──────────┼────────────┼─────┼────────┨┃66│关于碘酸钾供应价格的│粤价[1997]75号│1997.03.20│省物价局┃┃│批复│││┃┠──┼──────────┼────────────┼─────┼────────┨┃67│关于广东文艺演出票价│粤价涉字[1989]270号、│1989.9.4│省物价局、省文化┃┃│定价办法的通知│粤文艺字[1989]77号││厅┃┠──┼──────────┼────────────┼─────┼────────┨┃68│下达涉外商品价格管理│粤价[1983]201号│1983.12.10│省物价局、省商业┃┃│试行办法的通知│││厅,┃┗━━┷━━━━━━━━━━┷━━━━━━━━━━━━┷━━━━━┷━━━━━━━━┛。
广州暂住证和居住证有什么区别
广州暂住证和居住证有什么区别一、广州暂住证办理程序申请资格:申报暂住、申领《暂住证》的对象范围凡常住户口不在本市行政区内而来本市从事经商、务工和其他经济活动以及外出探亲、访友、参观、旅游、治病、学习、出差等需暂住7日以上的人员,须申报暂住登记。
其中来广州地区从事经商、务工和其他经济活动,年满16周岁的外来暂住人员,在申报暂住登记的同时须申领《暂住证》。
所需材料:1、身世分量证原件及复印件;2、小一寸彩色相片3张;3、《流动人员证》(计生证)4、出租屋纳税发票首次办理须亲自到外来人员管理中心办理,照相、按指印留底。
一个月后才可取证。
(IC 卡)办理流程:凡需申领《暂住证》的人员,要交近期半身正面免冠小一寸相片3张,凭本人居民身世分量证或其他有效身世分量证件到暂住地派出所或暂住人员管理小组申领《暂住证》。
具体按以下手续办理:(一)凡暂住在出租屋的,要在入住24小时内到当地暂住人员管理小组办理申报手续,由本人填写《暂住人口登记表》,申领《暂住证》。
凡承租人员的亲友来访,需临时留宿者,由承租者到当地暂住人员管理办公室申报。
(二)凡暂住在居民家中的,还需凭亲友户口簿到当地暂住人员管理小组申报。
(三)凡在工矿、企事业单位内部工地工棚工作和住宿的外来民工、临时工,由用工单位统一将需要申领《暂住证》,人员名单列册登记送当地暂住人员管理小组审核,逐人填写《暂住人口登记表》,申领《暂住证》。
受理时限:周一至周五正常上班时间收费标准:根据省物价局文件,从2003年1月1日起征收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标准是每人10元/月,IC卡工本费是20元办理依据:注意事项及备注:在《暂住证》有效期内到同一市其他街(镇)暂住的,须在新的暂住地申报暂住登记,原《暂住证》才继续有效。
凡离开本市的,要将《暂住证》交回签发机关,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二、广州暂住证怎么办理法律常识:广州办理居住证手续:1、先提交申请,工作人员核定申请人是否居住满半年,核定办证人是否已居住登记满半年,且居住登记信息是否有效。
关于办理暂住证扣款事项的补充通知
关于办理暂住证扣款事项的补充通知
公司各部门:
为严格落实地方政府加强对外来人口管理的指示精神,现对公司员工办理暂住证的有关事项补充如下:
一、公司员工需自觉办理暂住证,尚未办理的人员应于8月1日前将4张1寸黑
白相片和2张身份证复印件交至行政部范生处。
二、办理暂住证需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广东省籍人员办理暂住证每人扣款137
元,外省籍人员办理暂住证每人扣款185元,已办理暂住证的以上扣款从2002年6月份开始到12月份每月平均扣款,中途离职的在离职当月工资中将剩余应扣金额一次性扣完。
现开始报名办理暂住证的,从报名当月开始按扣款总额月平均扣款至本年12月份。
如已报名但暂住证尚未发下来,被治安队收容,赎取费用由公司负担。
不办理暂住证被治安队收容的所有赎取费用及后果由其本人负责。
三、所有部门已办理暂住证人员的名单随通知下发,请各部门人员认真核对,自
觉办理。
行政部
财务部
2002-8-1。
广东省物价局、省通信管理局、省民政厅关于对我省低保户、五保户家庭电信资费实行优惠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省通信管理局、省民政厅关于对我省低保户、五保户家庭电信资费实行优惠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广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1.02.28•【字号】粤价[2011]41号•【施行日期】2011.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东省物价局、省通信管理局、省民政厅关于对我省低保户、五保户家庭电信资费实行优惠的通知(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粤价〔2011〕41号)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民政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通信管理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在保障低收入群体利益中的作用,减轻低收入家庭的消费支出,根据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和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部署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粤府〔2010〕159号)的有关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我省低保户、五保户家庭电信资费实行优惠。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优惠方案(一)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1.固定电话业务(1)新装用户免收工料费、安装调测费等一次性费用;(2)城镇低保户、五保户每月赠送与月租等额的通话费;农村低保户、五保户月租费降为5元/月,每月赠送与月租等额的通话费;赠送话费包含拨打固定电话用户、小灵通用户、移动电话用户的本地及长途通话费,不包含月租、新功能费、上网费、卡类电话长途通话费、IP接入费、95/96等特服专用号码通话费;对于当月消费未达到所赠送话费额度的用户,余下话费额度不再累计到下月,对当月实际消费额超出所赠送额度的用户,超出部分按标准资费计收。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岭南通”IC卡销售价格及有关问题的复函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岭南通”IC卡销售价格及有关问题
的复函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发改价格函[2015]3441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
【实施日期】2015.08.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岭南通”IC卡销售价格及有关问题的复函
(粤发改价格函〔2015〕3441号)
广东岭南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核定岭南通卡发行费用的请示》(岭南通发〔2015〕10号)悉。
经研究,现就“岭南通”IC卡销售价格及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粤府办〔2015〕42号),城市公交IC卡押金标准不再实行政府审批管理。
为方便群众出行,弥补票卡发行成本,你公司与各地级以上市交通卡运营商按照全省公交一卡通技术规范推广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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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物价局、市教育委员会、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广州市小学、初中
广州市物价局、市教育委员会、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广州市小学、初中杂费和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学费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穗价[1999]181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物价局广州市教育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1999.10.12
【实施日期】1999.10.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物价局、市教育委员会、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广州市小学、初中杂费和普通高中、
职业高中学费标准的通知
(穗价[1999]181号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二日)
各区、县级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市教委直属各学校:
为了加强教育收费管理,促进我市教育事业发展。
根据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执行义务教育等三个学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教计[1997]6号)和《关于调整我省非义务教育阶段高(职)中基准学费标准的通知》(粤价[1999]229号),经报市政府批准,对我市小学、初中杂费,普通高(职)中学费标准作适当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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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IC卡暂住证收费问题的复函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IC卡暂住证收费问题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1.11.19
•【字号】粤价函[2001]506号
•【施行日期】2001.11.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IC卡暂住证收费问题的复函
(粤价函[2001]506号二00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
你府《关于收取广州市IC卡暂住证工本费的请示》(穗府报[2001]70号)悉。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复如下:
一、同意广州市在对外来暂住人员实行IC卡智能化管理时收取IC卡暂住证工本费,每卡20元。
二、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卡式(IC卡、磁卡)公用公话通话费收费标准的批复-粤价[1999]152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卡式(IC卡、磁卡)公用公话通话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正文:
----------------------------------------------------------------------------------------------------------------------------------------------------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卡式
(IC卡、磁卡)公用公话通话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粤价[1999]152号一九九九年六月十一日)
省邮电管理局:
《关于调整卡式公用电话通话费的请示》(粤局经[1999]21号)悉。
鉴于我省于今年3月1日调整了部分电信资费标准,根据我局粤价(1992)42号文精神,并考虑我省卡式公用电话经营发展状况,经研究,同意对我省卡式公用电话(IC卡、磁卡)通话费收费标准作适当调整,具体为:卡式公话本地网营业区内通话费由原0.30元/三分钟调为0.40元/三分钟;呼叫同一本地网内的移动用户、无线寻呼台及其他电信增值业务(拨号上网除外)由原0.20元/一分钟调为0.30元/一分钟。
以上调整收费标准自1999年7月1日零时起执行。
有关卡式公话其他资费标准仍按我局粤价[1997]159号文执行。
——结束——。
广东省物价局、省邮电管理局关于降低广东省部分电信资费标准的通知-粤价[1999]290号
广东省物价局、省邮电管理局关于降低广东省部分电信资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省邮电管理局关于降低广东省部分电信资费标准的通知(粤价[1999]290号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八日)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电信局,省数据通信局,省电信科学研究院:为解决目前电信资费标准中存在的突出矛盾,进一步开拓电信消费市场,扩大内需,促进信息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关于降低部分电信资费的通知》(计价格[1999]1461号)和信息产业部《关于调整部分电信资费标准的通知》(信部清[1999]902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部分电信资费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降低因特网业务(国际互联网,下同)资费(一)将中国电信拨号上网用户的网络使用费(基本费)按4元/小时计收,取消原超过60小时部分按8元/小时的计费等级。
通信费按现行本地网营业区内电话通话费标准减半计收,取消原通信费按三档计费。
中国电信以外的信息服务提供商(ISP)对用户的收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二)为减轻上网用户的负担,取消拨号上网用户的网络使用费月累计使用时间尾数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的规定,改为尾数不足1小时部分以1分钟为计费单位按实际使用时间计费。
每分钟资费按现行每小时资费标准4元除以60分钟计算,不足1分钟按四舍五入计算。
(三)拨号上网用户的网络使用费(基本费)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0:00时至24:00时,非假日23:00时至次日8:00时减半收取。
(四)在本地网内,用户呼叫96333时,免收网络使用费,通信费不分营业区内、区间,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东莞、中山、江门、惠州等九个本地网均按每分钟0.18元计收;省内其它本地网均按每分钟0.16元计收。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公安部门有关收费项目的复函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公安部门有关收费项目的复函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7.02.01
•【字号】粤价函[2007]43号
•【施行日期】2007.0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公安部门有关收费项目的复函
(粤价函〔2007〕43号)
广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明确公安部分收费项目的请示》(穗价〔2006〕243号)悉。
经会省财政厅,现函复如下:
来文所列的四项收费现均列入国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项目,其中:香港居民免试换领内地驾驶证收费含在驾驶许可考试费项目中,现在执行的有效文件是粤价函〔2004〕374号文;港澳商务签证收费含在公民出入境证件费的往来港澳通行证项目中,现在执行的有效文件是粤价函〔2002〕167号文;残疾人专用车车牌收费、非机动车牌证收费含在机动车辆号牌工本费(原车辆牌证费)项目中,现在执行的有效文件是粤价〔1998〕330号文。
二○○七年二月一日。
广东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我省中小学收费问题的补充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我省中小学收费问题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1.04.30•【字号】粤价[2001]94号•【施行日期】2001.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东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我省中小学收费问题的补充通知(二00一年四月三十日粤价〔2001〕94号)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教育局(教委)、财政局: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小学收费管理的通知》(粤价〔2000〕231号)下发以后,对加强我省中小学收费管理,制止中小学乱收费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执行过程中,各地碰到一些问题。
为了更好地贯彻粤价〔2000〕231号文,规范中小学收费管理,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关于异地借读生范围(一)义务教育阶段的异地借读生是指到非户口所在地学校入读的小学、初中学生和有固定户口不到教育行政部门安排的学校就读的小学、初中学生。
(二)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异地借读生专指因特殊原因需到非户口所在地借读,并按规定到借读地教育行政部门安排的学校入读的高中生。
(三)《广东省流动人口管理规定》(粤府〔1995〕68号)规定:在非户口所在地居住的科技人员和在非户口所在地连续居住5年以上、有固定住所、固定就业或经营证明、计划生育证明的持暂住证人员的子女到非户口所在地入托、入学与常住户口人员的子女享受同等待遇。
二、义务教育阶段的小学、初中的异地借读生借读费标准执行粤价〔2000〕231号文的标准。
非义务教育阶段的高中异地借读生借读费标准由地级以上市根据当地实际制定,但最高不得超出入读学校高中学费的两倍。
异地借读生借读费标准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即异地借读生从入学到毕业其借读费执行入学时的标准,2000年秋季前入学的借读生仍按入学时的收费规定缴费。
广州市物价局、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规范我市住宅物业小区智能门禁系统有关收费的通知
广州市物价局、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规范我市住宅物业小区智能门禁系统有关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物价局,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4.17•【字号】穗价[2009]90号•【施行日期】2009.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州市物价局、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规范我市住宅物业小区智能门禁系统有关收费的通知(穗价〔2009〕90号)各区、县级市物价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房地产行业协会、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各房地产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为服务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共建和谐小区,大力推进我市价格诚信市场体系建设和引导房地产行业、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价格法》、《物权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定价目录》、《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有关规定,现将规范我市住宅物业小区智能门禁系统有关收费的指导意见通知如下:一、关于新建商品房配套建设智能门禁系统有关收费问题的意见(一)对于在《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实施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且依建设规划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所配套建设的智能门禁系统,其硬件及网络设备、应用软件的建设费用应计入新建商品房的开发建设成本;其日常管理和维护费用应计入物业服务费已包含的公共秩序维护费用和共用设施设备维护费用。
(二)门禁卡作为智能门禁系统完整使用功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应当为业主免费配送一定数量,以保证小区每户的基本需要。
具体配送数量可由房地产企业或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本小区具体情况与业主约定。
参考《广州统计年鉴》我市2005、2006和2007年的人口和户籍统计数据,市物价局、国土房管局建议为每户业主免费配送不少于4张。
(三)对于业主因遗失、损毁补购,或因生活需要在免费配送数量以外自愿另行增购门禁卡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供相关服务,但可以收取门禁卡工本费。
广州居住证如何收费?
广州居住证如何收费?广州居住证怎么收费?广州居住证怎么收费?* *免费。
如果你已经在其他地区申请了广东省居住证但还没有拿到(包括* *免),那么你在再次申请的时候需要缴纳20元的费用。
宽。
国家居住证多少钱?广州居住证如何收费1根据《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20条: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 *取得居住证并办理居住证签注,经办单位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居住证换发或者续发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证件费。
未经省* *批准,在办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和居住证时不得加收其他费用。
广州居住证收费依据* *搬运:免费如果你已经在其他地区申请了广东省居住证,但没有收到(包括免费的* *在内),你需要在再次申请时支付20元的费用。
报销和更换:需要20元费用。
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 *取得居住证并办理居住证签注,经办单位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居住证换发或者续发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证件费。
未经广东省** *,在办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居住证时不得加收其他费用。
广州居住证如何收费2广州居住证补发指南处理条件1.居住证丢了。
2.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
可以由其监护人和近亲属申请补领和换发居住证。
搬运材料1.如实填写《广东省居住证业务申办表》。
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3.广东省居住证(遗失补领居住证的除外)。
4.居住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更正、延续的,应当提交相关事项变更、更正的证明材料原件。
处理过程1.接受。
(1)核实居住登记信息和居住证信息是否有效。
经核实居住登记信息和居住证信息有效的,予以办理;居住登记信息有效、居住证信息无效的,按照办理居住证的程序办理;核实(或申报)后,如居住登记信息已注销,需重新办理居住登记,再办理居住证。
(2)支付生产成本。
受理后按要求缴纳20元费用,领取广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
(3)获取《广东省居住证受理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