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抓紧解决由金融机构担保的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
中国人民银行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纪念币发行情况
中国人民银行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纪念币发行情况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21.06.21•【分类】问答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纪念币发行情况2021年6月21日,人民银行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纪念币发行情况。
人民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范一飞出席新闻发布会。
办公厅主任兼新闻发言人李文森主持新闻发布会。
以下为发布会实录:李文森:各位媒体朋友大家上午好,欢迎大家来参加“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纪念币”新闻发布会。
根据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安排,中国人民银行从今天起陆续发行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纪念币一套。
大家已经看到,6月18日人民银行网站发布了纪念币的发行公告,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今天我们举行一场专题新闻发布会,非常高兴邀请到中国人民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范一飞先生,范行长将给大家介绍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纪念币的有关情况,并回答大家的提问。
我们今天还邀请到了人民银行货币金银局局长罗锐先生、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董事长杨立杰先生、中国金币总公司董事长牟善刚先生。
首先请范一飞副行长介绍有关情况。
范一飞:各位媒体朋友大家好,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是我们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
在建党百年华诞到来之际,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发行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纪念币,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
今天是建党百年纪念币的发行日,很高兴在这里向媒体朋友们介绍建党百年纪念币的有关情况。
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走过的百年历程,是光荣辉煌的一百年,也是艰苦卓绝的一百年;是奠基立业的一百年,也是开辟未来的一百年。
在百年奋斗中,党领导人民开辟了伟大道路,建立了伟大功业,铸就了伟大精神,使中华民族迎来了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创造了中华民族发展史、人类社会进步史上的伟大奇迹。
百年征程波澜壮阔,百年初心历久弥坚。
人民银行副行长出席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介绍人民银行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的具体举措并回答记者提问
人民银行副行长出席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介绍人民银行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的具体举措并回答记者提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9.01.16•【分类】问答正文人民银行副行长朱鹤新出席国新办新闻发布会2019年1月15日上午,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朱鹤新出席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介绍人民银行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的具体举措,并回答记者提问。
以下是发布会文字实录。
主持人: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上午好,欢迎大家出席国务院新闻办今天举办的新闻发布会。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对2019年的经济工作作出了全面部署,今天我们很高兴请来了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连维良先生,财政部部长助理许宏才先生,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朱鹤新先生,请他们向大家介绍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具体举措,并回答大家的提问。
下面先请连主任做介绍。
连维良:各位媒体朋友,大家上午好!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对2019年经济工作作出了全面部署。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认真贯彻落实好会议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按照“巩固、增强、提升、畅通”八字方针,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扎实做好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各项工作,进一步做好“六稳”工作,推动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第一,务实推动宏观政策落实,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
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宏观政策要强化逆周期调节,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实施更大规模的减税降费,解决好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结构性政策要强化体制机制建设,深化国企国资、财税金融、土地、市场准入、社会管理等领域改革,强化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创造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
社会政策要强化兜底保障功能,实施就业优先政策,确保群众基本生活底线。
从发展改革部门的职能出发,切实加强经济形势监测预警,做好政策储备,健全政策出台前协调评估、执行中效果监测、发现问题后有序处置的工作机制,确保经济运行处于合理区间。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境外中资金融机构管理的通知》-[1996]外经贸计财字第532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境外中资金融机构管理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境外中资金融机构管理的通知(银发〔1996〕354号)外经贸部、交通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广东省、福建省、深圳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投资银行、招商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广东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浦东发展银行、中保集团、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1995年8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印发了《关于加强对境外中资金融机构管理的通知》(银发〔1995〕232号文),对境外中资金融机构的报批程序、报告制度和日常监管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对境外中资金融机构的监管,现根据《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金融法规,制定以下补充规定,请各有关单位认真执行。
一、中国人民银行将进一步加强对境外中资金融机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的监督管理。
各境外中资金融机构的境内投资单位(以下简称为总管理机构)应克服“重设立轻监管”的思想,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境外金融机构的管理。
总管理机构要根据境外金融机构发展的现状,设立专门部门并配备充足人员力量或指定专职部门、专职岗位负责对境外金融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
总管理机构应进一步理顺内部有关部门对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工作中的相互关系,制定明确的管理制度,其中包括:明确内部有关部门对境外金融机构的管理权限、责任,总管理机构对境外金融机构的业务授权、流动性、资产负债比例、信贷风险评级、外汇及衍生产品交易等重要业务的具体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民币贷款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外汇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银发[1999]223号
【失效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4]第13号——关于废止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1999.07.06
【实施日期】1999.07.1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管理的通知
(银发〔1999〕223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
为了加强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规范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是指由境外金融机构或境内外资金融机
构(以下简称“外资银行”)提供信用保证(含备用信用证)或由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提供外汇质押,由境内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称“人民币贷款行”)向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借款人”)发放的人民币贷款。
二、可以申请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的借款人,仅限于资本金已按期足额到位且未减资、撤资的外商投资企业。
人民币贷款行仅限于境内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以及经其授权的分支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信托投资公司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信托投资公司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9.02.07•【文号】国办发[1999]12号•【施行日期】1999.02.07•【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银行业监督管理,信托与投资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信托投资公司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12号1999年2月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信托投资公司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整顿信托投资公司,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重大决策,对深化金融改革,整顿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促进信托业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各地区、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整顿工作顺利进行。
一、整顿信托投资公司工作政策性强、敏感度高、涉及面广,事关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的大局。
各地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予以高度重视,由主要领导同志负责,指定专门机构,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方案要求,精心组织,认真落实,确保稳定。
二、中国人民银行要会同有关地区和部门,分别不同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要督促、帮助信托投资公司做好清理整顿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清偿合法债务。
三、切实做好信托投资公司的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对在清理整顿过程中发现和暴露的违法违纪行为,特别是私分和转移国有资产的行为,要坚决查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和各地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及时发现和解决整顿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国务院。
清理整顿工作结束后,中国人民银行要组织力量,对有关地区和部门整顿工作进行检查和验收,并将整顿结果报告国务院。
整顿信托投资公司方案(中国人民银行一九九九年一月十八日)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全国金融工业会议精神,为了进一步整顿和规范信托投资公司经营行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现就整顿信托投资公司工作提出以下方案。
财预[2010]412号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2010年7月30日财预[2010]4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抓紧清理核实并妥善处理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清理核实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是规范管理的前提。
纳入此次清理核实范围的融资平台公司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具有政府公益性项目投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包括各类综合性投资公司,如建设投资公司、建设开发公司、投资开发公司、投资控股公司、投资发展公司、投资集团公司、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等,以及行业性投资公司,如交通投资公司等。
清理核实的债务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融资平台公司通过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
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经清理核实后按以下原则分类: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举借、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举借、项目本身有稳定经营性收入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的债务;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非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举借的债务。
《通知》中“公益性项目”是指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且不能或不宜通过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府投资项目,如市政道路、公共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公共卫生、基础科研、义务教育、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基本建设项目。
《通知》中“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是指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举借,根据协议约定、项目性质或相关政策规定确定,偿债资金70%以上(含70%)来源于一般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预算外收入等财政性资金的债务。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抓紧做好人民银行分支行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工作的通知-银发[1998]559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抓紧做好人民银行分支行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工作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抓紧做好人民银行分支行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工作的通知(银发[1998]559号1998年11月20日)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脱钩工作要求,人民银行三季度分行长例会已经对分支行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工作作了安排和布置。
最近,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发出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央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办发[1998]27号,下称《通知》),对中央党政机关的脱钩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并作了具体安排。
人民银行分支行所办的经济实体,也应按照《通知》确定的基本原则和内容,实行彻底脱钩。
一、总的要求人民银行分支行所办的各类经济实体,必须在1998年12月底以前,实行彻底脱钩。
脱钩的标准主要包括:股权要转让、人员要脱钩、挂靠关系要解除、工商注册登记要变更、名称要改变,债权债务关系要落实等六个方面。
凡不能按上述标准脱钩的,一律撤销。
二、具体实施办法(一)与城市信用社脱钩1.股权转让。
对于资能抵债、资产质量较好、能够保证正常支付的信用社,经清产核资后,实行股权转让。
对于人民银行全资或控股的信用社,属于组建城市商业银行范围内的,可在组建城市商业银行时进行股权转让。
1998年年底前城市商业银行组建工作完不成的,要先将股权转让出去。
设在县城的信用社,股权转让后,可纳入农村信用联社管理。
不属于组建城市商业银行范围内的,可寻求一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或股份制商业银行承接,改为商业银行的营业网点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资金管理等问题的通知-银发[1997]365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资金管理等问题的通知正文:---------------------------------------------------------------------------------------------------------------------------------------------------- 关于加强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资金管理等问题的通知(银发[1997]365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办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是完善我国金融体系、支持国有大型企业发展的重要内容。
根据我国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宗旨及金融机构分业经营的原则,财务公司应定位为支持集团企业技术改造、产品开发及产品销售的、以中长期金融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而不能办成全功能的企业内部商业银行和信托投资公司的混合体。
为加强对财务公司的规范化管理,中国人民银行于1996年9月制定并下发了《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6]355号),改变了财务公司经营管理无法可依的状况。
之后,又作出自1997年开始取消对财务公司的贷款限额管理,逐步实行全面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
但从今年第一季度情况看,全国财务公司贷款出现了较大幅度的增长,相当一部分财务公司自营存贷款严重超比例,用大量的拆入资金发放贷款。
少数公司的资产质量较差,出现支付困难,形成了一定的金融风险。
为进一步加强对财务公司的管理,防范金融机构,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重申财务公司的自营存贷款比例不得高于75%。
凡1997年6月30日之前该指标低于75%的公司,要按照稳步发展的要求,逐渐增加贷款规模,不得突击放贷;凡该指标超过75%的公司,一律不得增加新的贷款,重点应放在调整结构、盘活存量、降低存贷款比例上,其新增存款应主要用于减少超量拆入的资金。
这些公司,必须制定压宿存贷款比例的计划,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消费者权益保护测试题(附答案)
消费者权益保护测试题(附答案)一、单选题(共45题,每题1分,共45分)1.到()前,研究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等服务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制定具体措施,抓紧解决目前最突出、最紧迫的问题。
重点完善服务网点无障碍物理配置。
A、2021年1季度B、2021年4季度C、2021年3季度D、2021年2季度正确答案:A2.一位衣着极其普通的消费者逛某服装商场,看中标价1万元的一套西服,要求试穿。
售货员不仅拒绝,还对其冷嘲热讽,售货员这种行为违反了()。
A、不得侵犯消费者人格尊严权利的义务B、“三包”的义务C、提供商品和服务真实信息的义务D、依法或者依约履行义务的义务正确答案:A3.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留存投诉资料,投诉办结后留存时间不少于()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投诉资料的安全和保密。
A、2B、5C、3D、1正确答案:C4.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象是()消费者A、自然人和企业B、自然人C、所有D、弱势群体正确答案:B5.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或者查询信息的机构违反《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违法提供或者出售信息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A、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B、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C、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D、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正确答案:B6.()负责对全国性接入机构进行考核评级。
A、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B、中国保险行业协会C、人民银行D、银行业协会正确答案:C7.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处以()经济处罚。
A、一倍以上十倍以下B、一倍以上五倍以下C、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D、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正确答案:A8.自2017年起,接入机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查询点、备机构每()要对本单位的征信合规情况,开展一次全面的自查自纠,自查自纠报告应于每年12月28日前报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报送程序和要求同上。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紧急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紧急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9.12.03•【文号】银发[1999]407号•【施行日期】1999.12.0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紧急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年12月3日银发[1999]407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为了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紧急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本办法下发以前,分行(含营业管理部)经总行批准发放用于金融机构兑付存款的再贷款,适用本办法。
分行(含营业管理部)要依据本办法完善此类再贷款的业务手续。
特此通知。
附中国人民银行紧急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含农村信用合作社县联社,下同)。
地方政府兑付被撤销地方金融机构的债务向中央借款,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紧急贷款,系指中国人民银行为帮助发生支付危机的上述金融机构缓解支付压力、恢复信誉,防止出现系统性或区域性金融风险而发放的人民币贷款。
第四条紧急贷款的审批权属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以下简称总行)。
经总行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以下简称分行)可依据本办法规定审批、发放紧急贷款。
第二章贷款条件第五条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统称借款人)申请紧急贷款,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在中国人民银行开户行设立“准备金存款”账户,且经批准已全额或部分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二)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处置借款人的支付风险高度重视,并已采取增加其资金来源以及其他切实有效的救助措施;(三)借款人已采取了清收债权、组织存款、系统内调度资金、同业拆借、资产变现等自救措施,自救态度积极、措施得力;(四)当地政府和组建单位或股东制定的救助方案已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或分行批准,并承诺在规定时限内实行增资扩股,逐步减少经营亏损,改善其资信情况,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和违法案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经济、行政或刑事责任;(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提供担保;(六)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已派驻工作组或专人实施现场监管;(七)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担保公司开展合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担保公司开展合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2.26•【文号】银监办发[2009]57号•【施行日期】2009.02.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担保公司开展合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57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近年担保行业在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和国家各项政策的有力推动下,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已成长为一个有活力的独立行业,得到中小企业、银行及地方政府等各方面的普遍认同。
为了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担保公司的合作,促进担保行业的健康发展,银监会于2006年10月16日印发了《关于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6]259号,附件1),明确规定,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开展小企业融资业务中,可以根据不同的授信业务自主选择具备保证能力的担保机构作为保证人,规避在小企业融资业务中出现的风险。
2008年4月3日,为促进农业和粮食生产发展,银监会印发了《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促进农业和粮食生产发展的意见》(银监友[2008]15号,附件2),明确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与担保公司开展合作,取消与担保公司合作的资本金起点限制。
因此,银监会2006年5月31日印发的《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开展合作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145号,附件3)中,有关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应在一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规定已不再适用。
请各银监局积极作好与各级人民政府的沟通和宣传工作,及时将我会有关政策告知各级人民政府。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融资性租赁公司验收登记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融资性租赁公司验收登记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银发[1992]104号
【失效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第15号--废止131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76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1992.05.05
【实施日期】1992.05.0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融资性租赁公司验收登记工作的通知
(银发[1992]104号1992年5月5日)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近年来,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各地相继设立了一些融资性租赁公司。
这对企业引进先进设备和技术,加快技术改造,提高资金使用率起到一定积极作用。
但据反映,目前融资性租赁公司也还存在一些问题,少数公司的问题还比较严重,为此,总行决定,对融资性租赁公司进行一次重新验收登记。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验收登记的范围:各地区、各主管部门开办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各类融资性租赁
公司(中外合资的租赁公司除外)。
二、验收登记的要求
(一)凡经人民银行批准的融资租赁公司,符合条件的,应重新办理验收登记手续;对少数不符合条件,经营管理混乱的应予撤销。
(二)未经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从事专营融。
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等关于金融支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
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等关于金融支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法规类别】银行监管【发文字号】银发[2009]284号【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9.09.07【实施日期】2009.09.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关于金融支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银发〔2009〕284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2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09〕9号)精神,加大金融对产业转移和产业升级的支持力度,重点做好20个示范城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金融服务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做好金融支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重要意义服务外包产业是智力人才密集型的现代服务业,具有信息技术承载高、附加值大、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吸纳高素质人才就业能力强、国际化水平高等特点。
大力发展服务外包产业,符合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有利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和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有利于优化出口结构、提高利用外资水平,有利于增加高校毕业生就业、扩大国内消费。
当前,服务外包产业快速发展,做好金融支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工作,是金融机构落实当前宏观调控政策,支持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信贷结构的“多赢”战略。
金融机构要抓住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有力时机,充分考虑服务外包产业特点和企业的实际情况,配合对服务外包产业的优惠财税补贴政策,稳步有序开展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金融服务工作,努力通过加大对服务外包产业的金融支持,寻求新的盈利增长点。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境外中资金融机构管理的通知-银发[1995]232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境外中资金融机构管理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境外中资金融机构管理的通知(1995年8月14日银发[1995]232号)外经贸部、交通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投资银行、招商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广东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浦东发展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广东省、福建省、深圳市分行: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国内金融机构在境外设立各类分支机构的数量不断增加,业务量也有了较大发展。
为了有利于境外中资金融机构业务的健康发展,确保我国金融对外开放的顺利进行,1990年4月,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办法》,该办法对规范境外中资金融机构的设立和管理起到了一定作用,绝大多数境内机构在设立境外金融性分支机构时能够遵守该办法的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但有少数境内机构无视国家有关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境外设立金融性分支机构,或先设机构后办理报批手续;也有一些机构不按规定向主管部门报送资料;个别境外金融机构经营不善,发生严重亏损,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的对外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有关规定,我行决定进一步加强对境外中资金融机构的审批和日常监管。
现将有产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报批程序境内金融机构及非金融机构、境外中资金融机构及非金融机构设立或收购、参股境外金融机构,必须按照《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批。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国有商业银行对中外合资企业发放贷款有关事项的复函-银办函[2001]92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国有商业银行对中外合资企业发放贷款有关事项
的复函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日期2001.02.27
施行日期2001.02.27
文号银办函[2001]92号
主题类别银行业监督管理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正文:
----------------------------------------------------------------------------------------------------------------------------------------------------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国有商业银行
对中外合资企业发放贷款有关事项的复函
(银办函[2001]92号2001年2月27日)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你办《关于征询国有商业银行对中外合资企业发放贷款有关规定的函》(经科发[2001]1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合资合同和公司章程只对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对非合同当事人和公司外部第三方没有约束力。
余锡福先生与中资股东合建的“辽宁海城托马斯远东筹铝有限公司”(以下称远东公司)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了向银行借贷等重大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这是对合资双方权利义务的规定和约束,对公司外部的贷款人——建设银行没有约束力。
根据《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建设银行并不一定需要远东公司提供董事会借款决定,只要认定远东公司有借款的主体资格,有足够的还款来源,按照规定的银行贷款程序签定的借款合同都是有效的。
以上意见供参考。
——结束——。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中外合资租赁公司申请开立外汇额度帐户及用调剂外汇偿还租金问题的复函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中外合资租赁公司申请开立外汇额度帐户及用调剂外汇偿还租金问题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1990.01.01•【文号】[90]汇管投字第597号•【施行日期】199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中外合资租赁公司申请开立外汇额度帐户及用调剂外汇偿还租金问题的复函((90)汇管投字第597号)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90)外资企协研字第06号函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关于开立外汇额度帐户问题。
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的是现汇管理制度,企业的一切外汇收入可以保留现汇,除资本项目外的一切支出都不需报经外汇管理部门审批。
现汇管理制度为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中提供了方便。
而现行的外汇额度管理是一种较严格的外汇管理制度。
它的基本原则是:(一)管理对象是国内企业(指国营、集体企业);(二)企业的外汇收入须结汇,按规定保留一定比例的外汇额度;(三)每项外汇支出都要事先报经外汇管理部门审批。
这是两种截然不同的管理办法,因此,额度管理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
二、关于用调剂外汇还租金和中外合资租赁公司购买调剂外汇还贷问题。
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可由承租人向所在地外汇调剂中心申请购买调剂外汇支付租金。
(一)由于外汇挂帐,挂了承租单位的留成外汇,使承租单位无力偿还租金者;(二)承租单位使用租赁的设备、技术,原拟使用产品出口分得的留成外汇支付租金,后由于国家明文规定禁止该项产品出口,使承租单位无力支付租金者;若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出现无力偿付境外的贷款本息、转租费用时,为了维护对外信誉,可将公司经营状况、无力支付的原因报我局,经批准后再购买调剂外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收融资中心拆借资金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货政[1999]182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收融资中心拆借资金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收融资中心拆借资金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货政[1999]182号1999年12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清收融资中心逾期资金工作小组:现就清收融资中心拆借资金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按照银发[1998]291号《关于清理撤销融资中心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融资中心已停止办理自营拆借业务,进行拆借资金的清理工作,但是目前,一些融资中心的拆出资金来源是人民银行再贷款,并由人民银行向融资中心计收利息。
为了保证融资中心收回的资金集中清偿对各金融机构的债权本金,总行决定,自1999年10月1日起,人民银行各地分支行停止计收融资中心占用的再贷款资金利息,包括人民银行各地分支行通过各种方式给融资中心及其办事处、原资金市场的再贷款、铺底资金(资本金)、会员金的利息。
二、按照银发[1998]291号、银货政[1998]112号、122号和138号文件要求,融资中心原占用人民银行再贷款对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拆出资金已拉直为人民银行对其再贷款,再贷款到期后,可继续展期到2000年末,同时,各地人民银行要按照有关文件要求,抓紧清理收回工作。
三、各地要切实按照《关于清理撤销融资中心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8]291号)、《关于在人民银行机构改革中继续作好融资中心逾期资金清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传[1998]84号)、《关于融资中心撤销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银货政[1998]152号)文件要求处理融资中心撤销的人、财、物问题,凡是未清收完毕的融资中心及其办事处,各地应保持其财产、物资完整,不得挪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格禁止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为经济合同提供担保的通知-银发[1991]226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格禁止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为经济合同提供担保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格禁止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为经济合同提供担保的通知(银发[1991]226号1991年8月19日)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最近一个时期,接连发生数起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为经济合同提供担保,合同执行中发生纠纷而被法院判令要银行承担经济责任的案件,不仅使银行的资金财产受到损失,也有损于银行信誉,后果是严重的。
如一九八九年四月,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电白县支行为本县一家私营企业与他人订立的经济合同提供金额250万元的担保,后由于该企业濒于倒闭无法履行合同,引起经济纠纷,电白县支行被作为该案的共同被告被诉至法院,经法院判决该行要连带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本息合计为310多万元。
电白县支行因无法履行这一判决,法院遂于今年六月二十七日,将该行查封了28个小时,影响了正常业务工作的进行。
此案尚未了结,又发现该行还为另外三起经济合同提供担保,担保金额分别为2150万元、400万元、100万元。
目前这三起经济合同均发生了纠纷,其中2150万元的一起,法院已审理完毕,判决电白县支行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另外两起法院正在审理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零六条“保证人应当是具有代偿能力的公民、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保证人即使不具备安全代偿能力,仍应以自己的财产承担保证责任。
国家机关不能担任保证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全国金融事业的国家机关”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不具备保证人资格,今后一律不准为经济合同提供担保。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各分行越权批设融资租赁公司及分支机构撤留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各分行越权批设融资租赁公司及分支机构撤留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4.11.24•【文号】银发[1994]301号•【施行日期】1994.11.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在《中国银监会关于制定、修改、废止、不适用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7年7月3日实施日期:2007年7月3日)中宣布:银行业监管机构在履行监管职责和行使监管职权时,不再适用此文件*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第15号--废止131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76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26日)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各分行越权批设融资租赁公司及分支机构撤留问题的通知(银发[1994]301号)中国人民银行浙江、江苏、海南、云南、广西、安徽、陕西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都市分行:银传[1994]27号文明确规定:各分行越权批设的具有法人地位的融资租赁公司和1993年7月 7日以后批准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的分支机构一律撤销,另根据融资租赁公司原则上不设分支机构的精神,现就融资租赁机构及分支机构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撤销下列具有法人地位的租赁机构:温州市租赁有限公司、陕西省租赁公司、西北租赁有限公司、新疆金新租赁有限公司、巢湖皖江租赁有限公司、成都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杭州市融资租赁公司、金华市租赁有限公司。
二、撤销1993年 7月 7日以后设立的浙江省租赁有限公司萧山办事处。
三、撤销中国华阳联合租赁有限公司云南、江苏、广西、成都办事处,中国电子租赁有限公司海南办事处,温州市租赁有限公司瑞安办事处。
四、保留江苏省租赁有限公司苏州、无锡办事处,浙江省租赁有限公司鄞县办事处。
五、凡此次清理中决定撤销的融资租赁机构,属独立法人的,其债权债务由原组建单位负责清理,属非法人机构(含不应定为法人机构的分支机构)的,其债权债务由其总公司负责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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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抓紧解决由金融机构担保的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租赁项目租金拖欠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银监会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发文字号】银发[1994]276号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1994.11.07
【实施日期】1994.11.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抓紧解决由金融机构担保
的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租赁项目租金拖欠问题的通知
(1994年11月7日银发〔1994〕276号)
人民银行河北、辽宁、黑龙江、江苏、山东、安徽、河南、湖北、广东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交通银行:
为解决拖欠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租金问题,国家经贸委、人民银行、财政部、外经贸部于今年2月下发了《关于解决拖欠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租金问题的通知》(见附件一)。
《通知》下发后,对解决欠租问题起到了推动作用,其中金融机构担保的租赁项目欠租问题引起了有关金融机构的重视,但文件落实进度缓慢,有关租赁公司对此反映强烈,已严重损害到金融机构的形象和信誉。
为此,特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金融机构要对照出具担保的名单(见附件二)逐个核实,确认属于金融机构应承担连带责任的,必须尽快履行连带责任。
其中,对1988年6月20日以前出具担保的项目租金拖欠问题,限于今年底前解决;对1988年6月20日以后出具担保的项目租金拖欠问题,也要制订措施,限期解决。
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投资银行系统内发生的担保,由上述各行总行负责落实解决;其他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发生的担保,由所辖地区的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督促解决;人民银行担保的,逐级审查、核实报总行。
三、解决拖欠所需贷款规模,由各行在现有规模内解决,人民银行不专门安排。
列入明年解决的部分所需贷款规模,纳入明年总规模盘子内,各行要统筹安排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