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首次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工作程序
业主大会成立暨首届业主委员会选举程序
业主大会成立暨首届业主委员会选举程序一、成立条件:1、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业主的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或者交付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50%以上的。
2、首套房屋交付已届满两年且交付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20%以上的。
3、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届满前90天的。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起30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申请成立业主大会。
二、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的组织、指导:1、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本辖区内业主大会的成立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2、居民(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有关工作。
3、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成立业主大会申请之日起15日以内,会同物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民(村民)委员会代表组成。
筹备组中业主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建设单位未及时书面报告申请成立业主大会的,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专有部分10%以上的业主可以联名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有权责令建设单位在30日内改正。
建设单位拒不履行协助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相关义务的,应当限期改正。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罚,并将处罚结果抄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三、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筹备组1、成立筹备组前期工作小组:前期工作小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人员、建设单位代表、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人员、居民(村民)委员会人员、业主代表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5.1业委会选举工作流程
小区首次业主大会召开及业主委员会选举工作流程(附框图)一、基本流程第一阶段:提出申请申请单位:办理单位:第二阶段: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参加单位:城管理处、业主代表等第三阶段:筹备组完成筹备工作办理单位:筹备组第四阶段:召开首次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委会办理单位:筹备组第五阶段:召开首次业委会并选举产生正、副主任办理单位:业委会申请备案申请单位:业委会办理单位:刻制印章申请单位:业委会办理单位:公安分局业委会成立二、具体内容第一阶段: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提出申请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自物业区域内物业交付首户业主之日即可筹备,具备法定条件的《XXXX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50%及以上,或者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30%不足50%,但使用已超过两年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及时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
第二阶段:社区居委会召集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1、在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由社区居委会负责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工作。
社区居委会人员担任筹备组的召集人(未成立社区居委会的,由街道办事处指派工作人员担任),负责组织业主代表、开发建设单位、社区居委会、派出所等单位代表组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开发建设单位因自身原因不参加筹备组的,应向社区居委会作出明确表示。
筹备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2、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产生,应由社区居委会或街道办事处组织业主推荐,业主也可以自荐或联名推荐。
业主代表应为房屋权属证书上记载的权利人(购买预售房尚未取得房屋所属权证书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记载的“购房人”可以视为“业主”),并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履行业主义务。
3、筹备组成员确定后,在物业区域内的显著位置予以公告。
筹备组自公告之日起成立。
4、筹备组应遵守以下工作原则:a)少数服从多数;b)筹备组成员辞职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而出现缺额时,应按原组成方式及时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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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届业主大会成立工作流程一、成立业主大会流程图提报成立业主大会申请—→街道办事处审核—→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组履行工作职责—→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二、各流程内容分解(一)成立业主大会申请1、申请人:小区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九条)2、申请成立业主大会的条件:(1)业主已入住面积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2)业主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3)自首位业主入住之日起满两年且已入住户数比例达到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条例第二十八条)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申请人均可向街道办事处提报成立业主大会申请。
3、申请所包含的内容:(1)小区基本情况(包括小区建筑面积、户数、实际入住面积、入住户数、网点情况等);(2)小区物业管理情况(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公司名称、物业管理人员情况、收费标准等)。
(二)街道办事处审核申请人将申请报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告知审核结果。
(三)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筹备组街道办事处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成立条件的,街道办事处在六十日内(省条例30日,指导规则60日)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
1、张贴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公告。
街道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申请人上报的材料,起草《关于成立小区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的公告》,提出组成筹备组人员成分,在小区内张贴(拍照留据)。
2、筹备组人员组成。
(说明: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
筹备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一半,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代表担任)(指导规则第十条)(1)筹备组中建设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等派员由所在单位出具派员证明,报街道办事处物业管理部门;(2)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产生,由街道办事处或者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
(指导规则第十一条)(3)筹备组上述人员初步确定后,在规定时间(六十日)内组织召开筹备组会议,推选筹备组组长、副组长,并确定筹备小组工作职责,在小区内张贴《关于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的公告》(含职责)。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一、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性质业主大会是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的自治组织。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且只能设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是指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代表组成的,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利益的组织,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业主大会负责,受业主大会和广大业主监督。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属于业主团体自治性质的组织。
所谓自治管理是指特定物业的复数业主以其对该物业共有部位的共用权资本,依法组成业主社团并使社团凭借对该共有物业的共有权和业主们的成员权,通过一定的民主决策程序使全体业主的共有意志以业主公约和其他管理规约形式表达出来,并形成具有组织纪律性的制度,从而依靠业主们的民主制度、自律制度、公益保障制度和国家法制支持制度,来实现组建和运作业主团体目的的一种由特定物业业主形成的单元性社会的组控方式。
二、业主委员会的宗旨代表业主合法权益,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保障物业的合理与安全使用,维护物业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环境。
三、业主大会成立条件房屋实际交付使用的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四、业主大会成立程序(一)建设单位申请1、提出成立首次业主大会报告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并准备成立业主大会的,建设单位在30日内书面向物业所在地的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分局物业办(现一般情况下街道办事处负责)提出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的报告。
2、提供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建设单位30日内)(1)物业管理区域证明;(2)房屋及建筑面积清册;(3)业主名册;(4)建筑规划总平面图;(5)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6)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7)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物业出售和入住明细及其他有关物业基本情况的资料)。
3、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1)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分局物业办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0日内,会同街道办事处指导组建;(2)筹备组组成业主代表3人,街道办事处代表1人,建设单位代表1人,共5人组成。
选业主委员会流程
选业主委员会流程
1. 召集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候选人。
2. 产生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后,进行公示,并组织业主代表进行投票,选出业主委员会成员。
3. 业主委员会成员进行内部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等职务,形成完整的业主委员会。
4. 工作任务分配,确定各委员的职责范围、工作计划和工作目标。
5. 在业主委员会内部进行沟通和协作,确保决策和工作实施的有效性。
6. 开展业主大会,向业主汇报工作情况、工作成效和工作计划。
7. 组织业主参与物业管理和维修工作,与物业公司协同合作,共同解决小区的管理和维修问题。
8. 定期进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会议,对委员会工作进行总结,调整工作计划,并选举出任委员会成员的新一届委员。
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程序
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工作程序一、业主提出申请。
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20%以上的业主联名向县、城区人民政府负责房产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房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注:“20%以上的业主”是指专有部分物业建筑面积20%以上或者业主人数的20%以上)二、房管部门验核材料、摸底调查。
房管部门接到业主的书面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验核业主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有效性,并对小区的基本情况进行摸底调查。
(注:房管部门对小区的基本情况进行摸底,可要求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小区的规划总平图和业主名册)三、房管部门发出成立筹备组的通知。
房管部门在小区内发出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的通知,公开征集业主以自荐的方式报名参加筹备组。
四、确定筹备组。
(一)组织报名人员开会确定筹备组成员。
房管部门对报名参加筹备组的人员进行核查后,组织全部报名人员召开会议,按照以下方式确定筹备组:1、如报名的业主超过预定人数的,可采取随机抽签的方式确定筹备组(或根据《通知》中拟定的方式确定);2、如报名的业主未达到预定人数,则延长报名时间(延长期限一般为7日)。
如延长期限过后,仍未达到预定人数的,则暂停指导。
(二)组织筹备组成员开会,布置各项工作。
由筹备组成员自行确定1-2联系人,负责召集筹备组会议、与房管部门联络等工作。
(三)公示筹备组成员名单。
房管部门发出确定筹备组的通知,公示时间一般为3日。
(注:应注意以下问题——1、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组成员必须是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含建设单位),人数为5—15人的单数。
2、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60日内,应当在房管部门、社区居委会的监督指导下,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3、业主大会筹备组不接受房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自行开展筹备工作的,房管部门对其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不予备案。
4、业主大会筹备组逾期不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筹备组自行解散。
首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指引
首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指引一、成立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一)筹备组成员的条件和人数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物业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由居(村)民委员会代表、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代表七至十五人组成。
筹备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应当不少于业主大会筹备组人数的一半。
居(村)民委员会代表担任筹备组组长,组织、协调业主大会的筹备工作。
(二)筹备组的成立程序1.申请和倡议小区热心公益的业主联名向居(村)民委员会提交《成立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申请书》和《关于组建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倡议》,居委会在《倡议》上盖章确认同意。
已达到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小区,也可由居(村)民委员会向小区业主发出《关于组建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倡议》。
2.公示经居(村)民委员会确认的《关于组建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倡议》,在小区内张贴公示7日,告知全体业主关于组建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的事宜。
3.公示期内业主自荐《关于组建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倡议》公示期间,自荐参与筹备组成员的业主填写《筹备组成员自荐表》,将表格送到居(村)民委员会或者《倡议》上指定的业主处。
4.筹备组的产生《关于组建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倡议》公示期满后,联名业主收到的自荐表不超过规定的业主代表人数的,这些自荐的业主即成为筹备组成员。
居(村)民委员会召集所有自荐人选举筹备组成员。
业主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托其工作人员参加筹备组的,应当书面委托。
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也可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直接推荐产生。
5.筹备组的确立筹备组填写《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备案表》,连同《关于组建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倡议》、《筹备组成员自荐表》和筹备组成员名单及简历复印件送物业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备案,居(村)民委员会同时发出《关于佛山市住宅小区(大厦)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的公告》,在小区内张贴公示7日。
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条件及程序
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条件及程序一、首次业主大会的召开及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条件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业主担任。
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召开首次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1、物业出售并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总规划建筑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和入住50%以上的住户。
2、首套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入住30%的住户而费用已交付满二年的。
二、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建设局和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由自荐或由业主推荐的业主代表组成业主大会筹备小组,负责业主大会筹备工作,第一次成立可由现任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筹备工作,成立筹备组。
1、确立筹备组成员名单,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2、筹备组应当做好下列筹备工作:(1)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2)拟定《业主公约》(草案)和《业主委员会章程》(草案);(3)根据上款的征集结果,拟定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应为单数),及候选委员名单,印刷选票。
以上的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三、召开首次业主大会1、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业主因故不能参加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
2、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3、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时,应当邀请物业所在地的区建设局、街道办事处的有关工作人员参加。
4、召开业主大会,介绍候选委员情况,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
5、大会作出制定《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的决定,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四、备案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到区建设局综合管理科备案。
业主委员会成立工作程序
业主委员会成立工作程序业主委员会成立工作程序一、背景和意义业主委员会是指商住物业的业主依法自愿组成的以维护业主共同利益为宗旨的机构,其成立对于维护小区和谐稳定的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业主委员会可以有效地监督物业公司的运营情况,协调解决小区内的各种问题,促进业主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增强小区居民的凝聚力和归属感。
因此,成立一个高效的业主委员会对于小区的发展和业主的福祉至关重要。
二、成立条件1.依法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的业主,具有相应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小区中每个住宅均可推举一名业主作为候选人,同时业主还可以自荐作为候选人。
3.成立业主委员会需要获得小区三分之二以上业主的支持。
三、成立程序1.起草成立议案:由小区的业主齐心协力起草和拟定成立议案,议案内容应包括业主委员会的名称、组成人员、权力与义务等相关事宜。
起草完成后,立即展开宣传工作,让所有业主了解该议案的内容和意义。
2.辟谣与答疑:在议案公示期间,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解答业主对业主委员会的疑虑和质疑,促使业主更全面、深入地认识业主委员会的重要性。
3.召开筹备会:议案公示期结束后,业主委员会的发起人应召集业主代表召开筹备会,宣布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意愿和参选事宜。
筹备会的任务是具体规划选举和宣传活动的时间、方式与具体内容,并确定选举委员会的组成。
4.选举委员会的成立:筹备会决定选举委员会的组成方式,可采用自愿报名、代表选举等方式确定选举委员会的成员。
在选举委员会成立的同时,还应当明确选举委员会的职责,包括统筹安排选举活动、负责选民身份核验、组织候选人宣传等。
5.讨论候选人名单:选举委员会组成后,应根据小区业主意愿,收集候选人名单,并于指定时间进行公示。
公示内容包括候选人的姓名、楼栋号、联系方式和竞选宣言等。
公示的时间一般不少于7天,以确保业主充分了解候选人的情况。
6.开展竞选和投票活动:在公示期满后,选举委员会组织竞选和投票活动。
具体的竞选和投票时间、地点、方式应提前公布,确保所有业主有权利参与。
业委会成立条件及程序
业委会成立条件及程序一、首次业主大会的召开及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条件.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业主担任。
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召开首次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1、物业出售并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总规划建筑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和入住50%以上的住户。
2、首套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入住30%的住户而费用已交付满二年的。
二、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建设局和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由自荐或由业主推荐的业主代表组成业主大会筹备小组,负责业主大会筹备工作,第一次成立可由现任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筹备工作,成立筹备组.1、确立筹备组成员名单,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2、筹备组应当做好下列筹备工作:(1)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2)拟定《业主公约》(草案)和《业主委员会章程》(草案);(3)根据上款的征集结果,拟定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应为单数),及候选委员名单,印刷选票。
以上的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三、召开首次业主大会1、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业主因故不能参加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
2、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3、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时,应当邀请物业所在地的区建设局、街道办事处的有关工作人员参加.4、召开业主大会,介绍候选委员情况,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
5、大会作出制定《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的决定,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四、备案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到区建设局综合管理科备案。
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引
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引第一部分首次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程序一、申请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一)成立条件物业管理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1.交付的房屋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或者交付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百分之五十以上;2.首套房屋交付已满两年且交付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百分之二十以上;3.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前90天。
(二)提出申请1.具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条件之日起30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设立业主大会的书面报告。
2.建设单位未及时书面报告申请设立业主大会的,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专有部分百分之十以上的业主可以联名向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设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二、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一)筹备组成员的组成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代表组成。
筹备组中业主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筹备组人数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规模合理设置,总人数为单数。
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居(村)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或者自荐产生,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业主代表的身份进行核实。
(二)筹备组组长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代表担任,履行以下职责:1.召集和主持筹备组会议;2.对筹备组会议的会议记录予以签字确认;3.签发筹备组公告;4.在筹备组出具的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的报告上签字;5.筹备组赋予筹备组组长的其他职责。
筹备组组长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前款规定职责的,经筹备组中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签字确认,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申请另行指定组长,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指定。
成立业主大会以及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四个步骤
成立业主大会以及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四个步骤一、成立筹备组1. 要求在街道办、房地局指导下,由社区居委会、开发建设单位、业主代表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
2. 街道办(居委会)、开发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立筹备办公室、公告栏、投票箱。
以通告(信件)的形式告知全体业主自荐进入筹备组(投票以及公告时间为*天)。
3. *月*日*时在街道办(居委会)、业主代表、开发建设单位的监督下,打开筹备组自荐报名箱,并进行统计验票。
4. 筹备组成员单位在充分听取业主意见基础上确定业主代表。
确定后,在物业管理区域公示筹备组人员名单。
5. 筹备组自名单公告之日起成立,同时公告所有业主。
二、筹备组确认并完成以下主要工作预计*月*日起筹备组成立,30日内组织完成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区房管局进行指导、监督)。
筹备组起草《业主大会会议成立方案以及形式》。
1. 业主委员会人数(5-9人)2.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认定3. 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以及委员的产生办法a 设立投票箱业主自由报名b 筹备组开箱验票c 确认业主委员会委员被选名单4. 业主大会会议投票权数的确认5. 文件公告的方式、送达的方式、选票统计方式6. 组织召开业主委员会第一次会议7. 向小区办报送备案文件三、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需要完成以下工作1. 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并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
2. 投票权按物业建筑面积计算,以一平米一票为计算基数,不足一平米部分不计算在内。
3. 业主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
但一个代理人不得同时接受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两个或两个以上业主的委托。
4. 确定业委会委员(5-9人的单数),选举产生主任1人,副主任1人,任期2-3年。
5. 确认是否聘请新物业公司,如果重新聘请应通过招标方式。
四、业主委员会备案(预计5月份)1. 自业主委员会组建之日起,30日内到街道审核后报区房管局备案。
备案时提交以下文件:《业主委员会备案单》《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业主大会决议(附业主及投票权数清册)》《法律法规的其他材料(如:物业费缴费证明)》2. 业主委员会凭区房管局备案证明申请刻制印章。
首次业主大会召开工作程序
首次业主大会召开工作程序首次业主大会召开工作程序首次业主大会是指新建小区或新成立的业主委员会的首次召开的业主大会。
此次大会的召开对于新小区的居民以及业主委员会的成员都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建立一个合理的召开工作程序是非常必要的。
以下将介绍一种常见的首次业主大会召开工作程序:一、筹备阶段1.确定召开大会的时间和地点:首先,业主委员会应当选择一个合适的时间和地点,以方便所有业主能够参加。
2.制定并发布通知:业主委员会应当制定并发布一份召开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应包含大会的时间、地点、议程以及参会要求等信息,并要求所有业主在规定日期之前进行签到登记。
3.准备大会文件和资料:业主委员会应当准备大会所需的文件和资料,包括法定文件、业主名单、资金使用报告、物业管理情况报告等。
二、召开阶段1.大会开场: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由业主委员会主席或者副主席主持会议开场,并对大会的有关事项进行简要说明。
2.选举主席团:大会应当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负责大会的主持和组织工作。
主席团一般包括主持人、秘书和计票员等。
3.确认业主身份和权益:主席团应当将所有签到的业主进行确认,并说明每位业主在大会中享有的权益。
4.讨论并通过议程:主席团应当按照事先确定的议程依次进行讨论,并征求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在讨论过程中,应当依法、依规采集参会业主的意见,并以全体业主的意愿为决策依据。
5.选举业主委员会:在大会筹备阶段,业主委员会主席或者副主席应当先行提名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并经过全体业主的投票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成员。
选举完毕后,应当公布选举结果,并组织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成立大会。
三、总结阶段1.闭幕:在主席团的主持下,对大会的工作进行总结,并宣布大会闭幕。
2.公布决议和结果:业主委员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大会的决议和结果进行公布,并将大会记录整理成册,供业主查阅。
以上为一般的首次业主大会召开工作程序,具体的召开程序还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
成立业主大会暨选举业主委员会操作指南
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操作指南(试行)步骤一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1、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套数达到50%以上;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满2年且入住住户数的比例达到25%以上的。
对符合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筹备组由七至十七人单数组成,由业主代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建设单位人员组成,其中业主代表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百分之五十。
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指派人员担任,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推荐产生。
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各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作为业主委员会的指导监督员,负责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指导、监督以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日常工作的指导监督。
2、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张贴《关于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公告》。
3、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提供业主名册,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公示。
4、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推荐参加筹备组的业主代表。
5、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张贴《关于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的公告》。
6、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张贴《关于启用业主大会筹备组代章的公告》。
步骤二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筹备组在业主大会会议前做好以下工作:1、确认业主总人数和总建筑面积,并公告。
2、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5—15人单数)及候选人产生办法,并公告。
3、组织业主推荐业主委员会候选人。
4、公告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名单。
5、起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管理规约(草案)》,并征求意见。
6、物业管理区域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以幢、单元为单位成立业主小组,由业主小组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步骤三召开业主大会会议1、筹备组确定业主大会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形式、书面征求意见形式)。
2、发布会议公告。
(1)集体讨论形式筹备组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 15日前张贴《关于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公告》,公告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表决形式、程序和内容。
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与流程
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与流程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条件:1、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的;2、交付的房屋户数达到总户数百分之五十的;3、自交付首位业主之日起满二年且已交付户数比例达到百分之三十的。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这是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合法有效、表决有效的前置条件。
成立流程:一、申请成立筹备组、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启动成立筹备组、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有四个途径:1、区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通知街道办事处;2、建设单位向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3、居民委员会向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4、十人以上业主联名向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小区业主联名发出成立业主大会申请:1、小区业主联名发出成立业主大会申请,业主联名申请,签字业主需要附身份证、户口本、所有权证复印件。
2、经过社区同意后,盖章将申请书提交街道。
3、街道对申请材料必要件进行审核,经研判积极推进。
4、社区张贴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报名通知,业主可以自荐也可以推荐,推荐说服力优于自荐。
街道办事处接到通知或申请后的六十个工作日内需组建完成筹备组。
二、建设单位报送筹备工作资料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通知或者申请后六十日内,组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或者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向其及时报送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资料、房屋等建筑物面积清册、业主名册、建筑规划总平面图等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必要的资料。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报送,目的是保证资料的取得。
针对可能出现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未依法报送;因建设单位注销,街道办事处无法取得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必要资料的情形。
明确规定街道办事处可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
为了保障业主隐私权,要求街道办事处须妥善保管和使用取得的资料,尤其是业主资料,禁止向无关者泄漏或者另作他用。
三、组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街道办事处接到通知或申请后六十个工作日内须组建完成筹备组。
柳州市首次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工作程序
柳州市首次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工作程序一、提出申请。
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实际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应有10名以上的业主联名向城区建设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必要的证明材料,要求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物业实际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30%以上不足50%,但使用已超过1年的,应有20%的业主联名向城区建设局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必要的证明材料,要求成立首次业主大会。
二、发出成立筹备组的通知。
城区建设局在接到书面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验核材料,确定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后,以城区建设局的名义在物业管理区域张贴公告,向全体业主发出报名参加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的通知。
筹备组报名时间为5个工作日。
筹备组成员必须是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开发建设单位尚有产权的,还必须包括开发建设单位。
开发建设单位书面推荐代表参加筹备组(开发建设单位弃权的除外)。
筹备组成员人数宜为5人以上的单数。
筹备组应当在城区建设局、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工作。
筹备组未依法开展工作的,城区建设局对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不予备案。
三、确定筹备组成员。
报名截止后3个工作日内,城区建设局对参加筹备组的报名人员进行业主身份验核,并组织全部报名人员召开会议,确定筹备组成员。
如果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员超过预定人数的,城区建设局应将所有报名人员通知到场,按照不同物业类型的比例,采取随机抽签或投票选举的方式确定筹备组成员。
如果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员未达到预定人数,则延长报名时间,继续征集业主报名参加(延长期限为5个工作日)。
如延长期限过后,仍未达到预定人数的,则暂停指导。
四、筹备组成员名单公示。
城区建设局在物业管理区域公示筹备组成员名单。
公示期为3日。
五、第一次筹备组会议。
确定正式的筹备组成员名单后3个工作日内,城区建设局会同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及时召开第一次筹备组会议,并安排、布置工作,筹备组推选一名组长负责筹备组工作。
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步骤有哪些?
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步骤有哪些?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操作规程(压缩版)一、申请(一)条件。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业主入住情况及时报告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二)业主申请。
要有10名以上的业主联名向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成立首次业主大会,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居委会、办事处核实相关信息。
社区居委会、办事处在接到业主书面申请5 个工作日内,核验业主所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并对小区的情况进行摸底调查。
二、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一)召开准备会议。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负责召集要求成立业主大会的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代表开会,敲定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的相关事宜。
○会议纪要(二)发出成立筹备组报名通知。
社区居委会向全体业主发出报名参加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的通知,以确定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人员。
(三)报名业主名单公示。
报名截止后,居委会经过初审后,将报名业主名单张榜公示,公示期为5天。
○照相、存档(四)确定筹备组。
1、组织报名人员开会确定筹备组成员。
居委会组织召开全部报名人员会议,确定筹备组成员。
①筹备组成员由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建设单位、前期物业、业主组成。
筹备组成员设组长及副组长,组长由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工作人员担任,副组长由业主代表担任。
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派员参加要有本单位的书面委托函;②社区居委会应将所有报名人员通知到场。
2、召开第一次筹备组会议。
筹备组成立后,应及时召开第一次筹备组会议。
①筹备组可组建宣传、文书、票务、异议处理等小组开展工作,实行职责分工。
原则上,筹备工作由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在办事处、居委会的指导下自行完成。
②筹备组临时办公地点一般由开发商或前期物业公司提供,原则上在小区会所内。
③筹备期间产生的办公费用,先由个人垫付,然后从小区物业共用部分产生的收益中提取或者由全体业主承担,具体办法应在管理规约或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中约定,并交业主大会通过。
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的程序
****首次成立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工作程序一、成立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的条件:(一)业主已入住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二)业主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三)自首位业主入住之日起满两年且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三十日内组建业主(代表)大会筹备组,准备召开首次业主(代表)大会会议。
二、成立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的程序(一)申请成立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
(二)在小区内公示准备成立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
(附件1)(三)成立筹备组1、向全体业主公告业主(代表)大会筹备组组建方案。
(附件2、附件3)2、街道办事处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筹备组业主成员名单。
(附件4)3、筹备组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在小区内公告筹备组成员名单和工作职责(附件5)(四)筹备组开展相关工作1、登记和确认业主身份、业主人数。
(附件6)2、召开筹备组会议,确定首次业主(代表)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附件7)3、召开筹备组会议,确定业主代表产生办法,组织每个单元选举业主代表,确认业主代表身份。
(附件8、附件9、附件10)4、参照示范文本,草拟业主(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在拟定过程中可通过多种形式向广大业主告知并征求意见。
(附件11)5、确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条件、产生办法及人数(3人以上单数),并向全体业主公告。
(附件12、附件13)6、确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单,并在小区内公示。
(附件14)7、做好召开首次业主(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例如:印制表决票,制作投票箱。
(五)召开业主(代表)大会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代表)大会会议。
以推选业主代表方式召开业主(代表)大会的,由业主代表在会议召开3日前,就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由业主代表在业主(代表)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
柳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程
柳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党建引领,进一步规范我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基层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以及《关于推进城市基层党建新时代新突破新跨越的实施意见》《加强城市居民小区党建工作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导规程。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等业主组织的成立及其活动,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业主大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五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在街道党工委(乡镇党委)、社区党组织、小区党组织的领导和街道办(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的指导监督下开展履职工作。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社区党组织的指导下,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区域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街道党工委(乡镇党委)应将物业管理区域党组织建设情况纳入社区党组织工作的考核范围。
业主委员会对物业管理活动中制定或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小区管理规约、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或解除服务合同、自行管理业主大会印章等重大履职事项提出议案的,应向社区党组织及物业管理区域党组织报备,二者审议后再由业主委员会提请业主大会审定。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筹备、成立、选举、换届及日常工作;依法纠正或者撤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违法决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聘请专门机构开展业主大会和业委会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七条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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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首次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工作程序一、提出申请。
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实际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应有10名以上的业主联名向城区建设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必要的证明材料,要求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物业实际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30%以上不足50%,但使用已超过1年的,应有20%的业主联名向城区建设局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必要的证明材料,要求成立首次业主大会。
二、发出成立筹备组的通知。
城区建设局在接到书面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验核材料,确定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后,以城区建设局的名义在物业管理区域张贴公告,向全体业主发出报名参加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的通知。
筹备组报名时间为5个工作日。
筹备组成员必须是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开发建设单位尚有产权的,还必须包括开发建设单位。
开发建设单位书面推荐代表参加筹备组(开发建设单位弃权的除外)。
筹备组成员人数宜为5人以上的单数。
筹备组应当在城区建设局、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工作。
筹备组未依法开展工作的,城区建设局对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不予备案。
三、确定筹备组成员。
报名截止后3个工作日内,城区建设局对参加筹备组的报名人员进行业主身份验核,并组织全部报名人员召开会议,确定筹备组成员。
如果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员超过预定人数的,城区建设局应将所有报名人员通知到场,按照不同物业类型的比例,采取随机抽签或投票选举的方式确定筹备组成员。
如果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员未达到预定人数,则延长报名时间,继续征集业主报名参加(延长期限为5个工作日)。
如延长期限过后,仍未达到预定人数的,则暂停指导。
四、筹备组成员名单公示。
城区建设局在物业管理区域公示筹备组成员名单。
公示期为3日。
五、第一次筹备组会议。
确定正式的筹备组成员名单后3个工作日内,城区建设局会同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及时召开第一次筹备组会议,并安排、布置工作,筹备组推选一名组长负责筹备组工作。
筹备组可组建宣传、文书、票务、异议处理等小组开展工作。
六、筹备组的工作。
城区建设局在物业管理区域公告筹备组成员名单,筹备组自公告之日起成立。
筹备组负责做好以下筹备工作:1、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做好会务准备工作;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
筹备组根据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业主大会的召开形式。
2、参照行政主管部门的示范文本,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管理规约》(草案);3、确认业主身份和业主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数及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总业主人数,以幢(栋)等形式建立业主名册;4、根据该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办法》,并确定表决票和选票的发放、监票、验票、唱票及计票的人员名单;5、组织每栋业主选举栋长(可视具体情况而定);6、做好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七、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报名及征求《管理规约(草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办法》的修改意见。
以筹备组的名义发出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报名的通知并发放候选人报名表,通知上应当载明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报名的条件、方式、领取和递交报名表的时间和地点等事项。
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报名时间为5日。
筹备组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征求全体业主对《管理规约(草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办法》的修改意见。
八、验核委员候选人的业主身份。
筹备组在城区建设局的监督指导下,按照通知中的资格条件要求进行验核(主要验核报名的候选人是否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是否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是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等)。
筹备组验核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报名情况后,应将候选人的报名情况如实报送城区建设局,城区建设局验核完毕后,由筹备组将候选人报名材料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公示期为5日。
如有业主对候选人的资格提出异议,并有证据证明该候选人不符合候选人条件的,筹备组应在城区建设局的监督指导下予以核实,在正式公布候选人名单之前将核实情况和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异议者。
公示期满后,筹备组确定正式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并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
九、印制选票和表决票,制作投票箱。
筹备组应当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印制好选票和表决票,做好选票和表决票印制数量登记,制作选票和表决票发放签收登记表和投票登记表,并按照投票点的数量制作投票箱。
投票箱只能有一个投票口,且投票入口不得超过2cm ×5cm,箱门贴上封条。
十、发出召开业主大会的通知。
筹备组应当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将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通知及以下材料在物业管理区域公布:1、业主大会会议议程;2、管理规约(草案);3、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4、业主委员会正式候选人资格表;5、表决票和选票式样;6、业主名册及票权数情况;7、其他表决事项。
有条件的,可以采用递交书面通知、放入业主信箱内、邮寄或其他方式送达业主。
十一、业主大会的召开。
筹备组组建若干发放组及唱票组、计票组、监票组,每组三人以上,由筹备组成员、业主代表组成(委员候选人应回避)。
筹备组根据业主大会会议通知上确定的时间、地点和形式,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一)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召开业主大会的,按以下程序进行:1、发放选票和表决票。
发放组将选票和表决票送达每户业主,确认业主身份。
业主须在选票和表决票发放签收登记表上签字。
如收到选票或表决票的是非业主时,应交待非业主及时转交或告知业主。
2、投票。
投票采用“流动投票”和“集中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流动投票。
选票和表决票发放同时,业主如愿意立即投票,可将填好的票投入到发放组携带的流动票箱内,并在投票登记表上签字。
(2)集中投票。
筹备组集中一个时段在管理区域出入口或社区居委会等处设立投票箱。
业主将填好的选票或表决票,持业主身份的有效证明到指定的投票箱进行投票。
筹备组应当组织人员(候选人应回避)在投票点做好验核业主身份、签收选票或表决票及登记等工作。
社区居委会在现场全程监督。
业主因故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书面委托代理人代为投票。
代理人须出示业主身份有效证明、书面委托书及本人合法的有效证件。
投票的时间超过一天的,在投票当天截止的时间,筹备组在业主代表和城区建设局、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见证下对所有的投票箱共同封箱,封好的投票箱放置在社区居委会办公室,任何人不得毁损投票箱。
投票时间不宜超过7日。
但投票截止时,回收选票未达到法定票数的,应张贴通知,继续征集未投票业主的意见。
3、计票。
投票结束后,在城区建设局、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的指导监督下,由监票组、计票组进行公开唱票、验票,统计投票结果。
(二)采用集体讨论(现场大会)的形式召开业主大会的,按以下程序进行:1、入场登记。
由筹备组根据物业产权份额清单对到会的业主核对身份,业主签到登记。
非业主、物业使用人参加大会的,需出示业主身份有效证明、书面委托书,以及本人合法的有效证件。
筹备组要确认到会的业主数量符合法定人数和投票权数后才能宣布大会开始。
2、宣布会议议程,介绍委员候选人,宣读《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办法》及注意事项。
3、发放选票和表决票。
发放组核对业主身份后发放选票和表决票,业主须在选票和表决票发放签收登记表上签字。
4、投票。
业主填写好选票和表决票后,自行投放到会场设置的投票箱内。
5、统计投票结果。
由唱票组、监票组、计票组现场开箱,公开唱票、验票,统计投票结果。
十二、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
根据业主大会投票的结果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
获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1/2以上的业主同意且获得占总业主人数1/2以上的业主同意的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当选为正式的业主委员会委员。
十三、确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等表决事项是否通过。
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等的表决统计,获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1/2以上的业主同意且获得占总业主人数1/2以上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才能正式通过。
十四、公示选举和表决结果。
筹备组将业主大会对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结果和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等的表决结果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十五、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
自公告之日起,筹备组组长应在3日内负责召集业主委员会委员,召开第一次业主委员会会议,选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
十六、业主委员会备案。
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城区建设局备案。
备案须提交下列材料:1、柳州市业主委员会成立备案申请书;2、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议程;3、业主大会会议纪要;4、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报名表,产权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5、已通过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等;6、其他材料。
十七、刻制印章。
业主委员会取得城区建设局的备案证明后,告知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持备案证及相关证明到公安局指定部门刻制印章。
十八、业主委员会成立通告。
印章刻制后3日内,业主委员会应将《业主委员会成立通告》、业主委员会备案证(复印件)、《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通告。
筹备组自行解散。
十九、资料存档。
业主大会选举和表决工作结束后,业主委员会应将涉及选举和表决全过程的书面材料整理存档。
有条件的,对重要的工作进行数码拍照留存。
注:1、所有的公示、公布、通告等均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公告栏或其他显著位置张贴。
2、物业管理区域内人数较多的,可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出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涉及投票选举或表决的,须由业主本人亲自表决签名。
3、首次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流程图柳州市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程序一、换届申请。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任期届满之前提前60日,以书面形式将任期履行职责情况和换届申请报告城区建设局。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没有进行换届的,可由10名以上的业主书面联名向城区建设局提出换届申请。
二、发出成立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的通知城区建设局在接到书面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以城区建设局的名义在物业管理区域张贴公告,向全体业主发出报名参加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的通知并同时公布本届业主委员会履行职责情况。
三、确定筹备组成员筹备组由本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及非委员业主组成。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换届的,筹备组直接由业主组成。
如果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员超过预定人数的,城区建设局应将所有报名人员通知到场,按照不同物业类型的比例,采取随机抽签或投票选举的方式确定筹备组成员。
如果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员未达到预定人数,则延长报名时间,继续征集业主报名参加(延长期限为5个工作日)。
如延长期限过后,仍未达到预定人数的,则暂停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