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楼处和样板房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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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售楼处与样板间税务处理

房地产企业售楼处与样板间税务处理

房地产企业售楼处与样板间税务处理(转)售楼处与样板间:1、临时样板房、临时售楼厅其建造费和装修费,作为所得税扣除要求会计上处理作开发间接费中列支。

而土地增值税扣除规定不作1+2项目中进行扣除,而作为期间费用扣除。

2、建造用于销售的工程中的临时样板房、售楼处建造费(临时样板房或售楼处,以后出售),所得税处理上也作为开发成本,随同完工产品出售结转销售成本。

土地增值税上由于建造及装修的临时售楼处利用了会所等设施,临时样板房以后也作为完工产品出售,可以作为开发成本进行扣除,并可加计扣除处理。

售楼部和样板房会计处理、纳税处理-转自张伟老师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扩展影响,便于接待客户使其充分了解开发产品的性质和结构进而达到销售的目的,一般都会在不同区域设立售楼部和样板房,相应的其会计处理、纳税处理也必然有不同的方式。

一、项目小区主体之内的售楼部、样板房的财税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文件规定,开发间接费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归属于特定成本对象的成本费用性支出。

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工程管理费、周转房摊销以及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等。

所以可以理解,项目小区主体之内的售楼部、样板间等营销设施所发生的费用可以按照上述规定归集入开发间接费用计入开发成本核算。

出售时按照销售开发产品进行税务处理。

【例】A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的B项目楼盘中的临街商品住宅楼开设样板间,建筑面积100平方米,装饰装修后对外开放,该项目楼盘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发生建造成本400万元,另外样板间装饰装修费用50万元,其它开发间接费用100万元,项目结束样板间销售价款100万元,会计处理如下:1、住宅楼建造成本会计处理:借:开发成本400万元贷:应付账款400万元2、样板间装饰装修费用会计处理:借:开发间接费用50万元贷:相关科目50万元借:开发成本150万元贷:开发间接费用150万元装饰装修费用50万元可以和其它开发间接费用100万元一并在该项目所有商品住宅楼之间按照建筑面积进行分摊,如果需要按套核算开发产品成本,也可以将装饰装修费用全部结转至该套住宅的开发成本中。

售楼部和样板房会计处理

售楼部和样板房会计处理

售楼部和样板房会计处理第一篇:售楼部和样板房会计处理售楼部和样板房会计处理、纳税处理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扩展影响,便于接待客户使其充分了解开发产品的性质和结构进而达到销售的目的,一般都会在不同区域设立售楼部和样板房,相应的其会计处理、纳税处理也必然有不同的方式。

一、项目小区主体之内的售楼部、样板房的财税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文件规定,开发间接费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归属于特定成本对象的成本费用性支出。

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工程管理费、周转房摊销以及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等。

所以可以理解,项目小区主体之内的售楼部、样板间等营销设施所发生的费用可以按照上述规定归集入开发间接费用计入开发成本核算。

出售时按照销售开发产品进行税务处理。

【例】A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的B项目楼盘中的临街商品住宅楼开设样板间,建筑面积100平方米,装饰装修后对外开放,该项目楼盘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发生建造成本400万元,另外样板间装饰装修费用50万元,其它开发间接费用100万元,项目结束样板间销售价款100万元,会计处理如下:1、住宅楼建造成本会计处理:借:开发成本400万元贷:应付账款400万元2、样板间装饰装修费用会计处理:借:开发间接费用50万元贷:相关科目50万元借:开发成本150万元贷:开发间接费用150万元装饰装修费用50万元可以和其它开发间接费用100万元一并在该项目所有商品住宅楼之间按照建筑面积进行分摊,如果需要按套核算开发产品成本,也可以将装饰装修费用全部结转至该套住宅的开发成本中。

3、结转完工开发产品借:开发产品550万元贷:开发成本550万元4、样板间出售时的会计处理:借:银行存款100万元贷:预收账款100万元5、结转样板间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的会计处理:借:预收账款100万元贷:主营业务收入100万元借:主营业务成本27.50万元贷:开发产品27.50万元二、项目小区主体之外的售楼部、样板房的财税处理对于项目小区之内主体之外的售楼部、样板间等营销设施一般不可以直接计入开发间接费用核算,而是需要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件规定判断处理。

售楼部、样板房的税前扣除是怎么判定的

售楼部、样板房的税前扣除是怎么判定的

售楼部、样板房的税前扣除是怎么判定的
【问题】
售楼部、样板房的税前应缴是怎么判定的?
【回答】
1、在小区内、其二主体外修建临时性建筑物作为售楼部、样板房的费用,应算入计入房地产销售费用扣除。

2、在主体内修建临时售楼部、样板房的,其发生的设计、建造、装修等费用,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补发扣除。

3、房地产企业利用规划配套设施(如会所、物业管理用房),资本化,与配套一并处理。

4、对租用房屋外立面为样板间,其装修支出应作销售费用,不能在土地增值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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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仁德老师:税务师,实战型企业培训客席、财税顾问。

从事税务管理工作二十多年,包括十五年税务稽查、两年征管、五年税政法规组织工作。

目前在全国多家企业俱乐部及各省讲授房地产和建安纳税人全盘财税管控核算再造、房地产企业三大清算实操和营改增应对投融资等财税实务课,培养了众多财务总监。

近年来,为多家大型企业集团作财税内训,并多家房地产和建安企业集团的财税顾问。

1、掌握房地产企业项目启动前和运营全程全税种税负测算方法和实施技巧,会利用测算模版高效准确地针对变化做出高效精准的税负测算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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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售楼部、样板间的财税处理及案例分析

房地产企业售楼部、样板间的财税处理及案例分析

房地产企业售楼部、样板间的财税处理及案例分析房地产企业售楼部、样板间的财税处理及案例分析摘要:售楼部和样板间是房地产企业建设的临时设施。

对售楼部和样板间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因售楼部和样板间的开发模式的不同而不同。

本文详细分析了五种售楼部和样板间的不同会计处理,在此基础上,对售楼部和样板间的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房产税的处理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售楼部样板间财税处理房地产企业的售楼部和样板间应如何进行财务和税务处理,要看售楼部和样板间的最终用途或权利状态的不同而不同。

笔者通过调研发现,售楼部和样板间财务处理和税务处理总结如下。

一、售楼部、样板间的账务处理1. 在项目小区内外,单独修建售楼部、样板间,待开发产品销售完毕后进行拆除。

针对这种模式下的售楼部和样板间的账务处理按照以下阶段进行。

1、建造和装修时发生支出的账务处理借:开发成本——开发间接费—项目营销设施(售楼部/样板间)贷:银行存款2、建成移交使用时借:长期待摊费用贷:开发成本——开发间接费—项目营销设施(售楼部/样板间)3、按照每期项目的工程概算价比例进行摊销时借:销售费用贷:长期待摊费用(二)在项目小区内,单独修建售楼部和样板间,待开发产品销售完毕后转自用或出租。

1、建造和装修时发生支出的账务处理借:在建工程——售楼部/样板间贷:银行存款2、建成移交使用时借:固定资产——售楼部/样板间贷:在建工程——售楼部/样板间3、销售期间计提折旧时借:销售费用贷:累计折旧(三)在项目小区内,单独修建售楼部和样板间,待开发产品销售完毕后,转让销售1、建造和装修时发生支出的账务处理借:开发成本——开发间接费—项目营销设施(售楼部/样板间)贷:银行存款2、建成移交使用时借:开发产品——售楼部/样板间贷:开发成本——开发间接费—项目营销设施(售楼部/样板间)(四)在项目小区内,单独修建售楼部和样板间,待开发产品销售完毕后,转物业用房或公共配套用房,会所。

房企售楼部、样板间的会计和涉税处理

房企售楼部、样板间的会计和涉税处理

房企售楼部、样板间的会计和涉税处理房地产行业大多实行预售制,在预售阶段为了让客户对将来的开发产品有身临其境的真实体验感,更有利于销售的快速去化,会经常性的在前期建造高大上的售楼部与样板间,这部分支出往往金额较大,形成营销设施建造费,这部分支出在会计处理与涉税处理方面该如何正确操作呢?一、什么是营销设施建造费?营销设施建造费用是指为了有利于营销项目的开发产品而建造的不动产发生的建造支出,以及为了增加其建造不动产的使用功能而发生的装修支出。

通常我们见到营销设施的表现形式为:售楼部、样板间,这里以售楼部、样板间作为营销设施的代表进行阐述。

二、营销设施建造费有哪几种类型?按建造营销设施所处的不同位置不同发生的建造费用分类,可分三类:1.售楼部、样板间建造在项目小区内、主体之外临时性的、将来会拆除的营销设施发生的建造费;2.售楼部、样板间建造在项目小区内、主体之内,将来用于销售的营销设施发生的建造费;3.利用项目小区内规划配套设施而建造的售楼部、样板间,将来可销、可捐、可作配套的营销设施而发生的建造费。

三、营销设施建造费该如何进行会计核算?1. 政策规定(1)税务规定国税发〔2009〕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七条规定,计入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开发间接费,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归属于特定成本对象的成本费用性支出。

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工程管理费、周转房摊销以及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等。

(2)财会规定依据财会[2013]17号关于印发《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的通知规定:开发间接费,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直接归属于成本核算对象的工程监理费、造价审核费、结算审核费、工程保险费等。

营销设施建造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口径很清晰,应计入开发间接费用---营销设施建造费科目;在财会口径没有正列举,开发间接费用中归集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直接归属于成本核算对象的相关支出,建议可按税法规定同步操作进行会计处理,在开发间接费用---营销设施建造费科目归集核算。

房地产企业售楼部、样板间的财税处理及案例分析

房地产企业售楼部、样板间的财税处理及案例分析

房地产企业售楼部、样板间的财税处理及案例分析房地产企业售楼部、样板间的财税处理及案例分析摘要:售楼部和样板间是房地产企业建设的临时设施。

对售楼部和样板间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因售楼部和样板间的开发模式的不同而不同。

本文详细分析了五种售楼部和样板间的不同会计处理,在此基础上,对售楼部和样板间的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房产税的处理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售楼部样板间财税处理房地产企业的售楼部和样板间应如何进行财务和税务处理,要看售楼部和样板间的最终用途或权利状态的不同而不同。

笔者通过调研发现,售楼部和样板间财务处理和税务处理总结如下。

一、售楼部、样板间的账务处理1. 在项目小区内外,单独修建售楼部、样板间,待开发产品销售完毕后进行拆除。

针对这种模式下的售楼部和样板间的账务处理按照以下阶段进行。

1、建造和装修时发生支出的账务处理借:开发成本——开发间接费—项目营销设施(售楼部/样板间)贷:银行存款2、建成移交使用时借:长期待摊费用贷:开发成本——开发间接费—项目营销设施(售楼部/样板间)3、按照每期项目的工程概算价比例进行摊销时借:销售费用贷:长期待摊费用(二)在项目小区内,单独修建售楼部和样板间,待开发产品销售完毕后转自用或出租。

1、建造和装修时发生支出的账务处理借:在建工程——售楼部/样板间贷:银行存款2、建成移交使用时借:固定资产——售楼部/样板间贷:在建工程——售楼部/样板间3、销售期间计提折旧时借:销售费用贷:累计折旧(三)在项目小区内,单独修建售楼部和样板间,待开发产品销售完毕后,转让销售1、建造和装修时发生支出的账务处理借:开发成本——开发间接费—项目营销设施(售楼部/样板间)贷:银行存款2、建成移交使用时借:开发产品——售楼部/样板间贷:开发成本——开发间接费—项目营销设施(售楼部/样板间)(四)在项目小区内,单独修建售楼部和样板间,待开发产品销售完毕后,转物业用房或公共配套用房,会所。

售楼部会计核算

售楼部会计核算

售楼部会计核算房地产企业为了扩大影响,便于接待客户,使其充分了解开发产品的性质和结构进而达到销售的目的,一般都会在不同区域设立售楼部、样板房以及其他项目营销设施。

房地产企业的营销设施应用模式不同,相关会计处理、税务处理也有不同。

结合国家税务总局《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相关规定,对房地产企业目前比较通用的营销设施模式下的会计和税务处理进行分析。

项目营销设施的应用模式房地产企业的项目营销设施包括售楼部、样板间、接待中心、展台等不同类型,根据其建设与使用的特点,可以分为以下4种模式:1.利用开发完成或部分完成的楼宇内的商品房装修、装饰后作为项目营销设施使用,项目销售完毕,作为开发产品销售处理以及转为企业自用或出租。

2.利用开发小区内楼宇之外的引人瞩目的位置,建造临时设施,例如售楼部、样板间作为项目营销设施使用,项目销售完毕即行拆除或转为企业自用或出租。

3.利用开发小区内的配套设施(例如会所)装修、装饰后,作为项目营销设施临时使用;项目销售完毕作为开发产品销售处理以及转为企业自用或出租,或者移交物业公司,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

4.在开发小区之外的人口活跃密集区租入或自建销售网点,项目销售完毕,转为其他项目使用或出租、销售处理。

不同情形下的会计处理:1.利用开发完成或部分完成的楼宇内的商品房装修、装饰后使用的营销设施的会计处理。

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的规定,计入开发间接费用核算的营销设施建造费,包括项目小区楼宇之内的装饰、装修费用和楼宇之外的售楼部、样板间等营销设施的建造费用。

将楼宇之内的商品房临时作为售楼部、样板间使用,因其本身就属于特定的成本对象,所以其建造成本按照正常的开发产品核算,其装修、装饰费用若不能判断未来是否可以随同商品房主体一并出售,应归属于开发间接费用核算。

例如:A房地产企业在开发的B小区某栋楼宇间开设样板间,建造成本50万元,装饰、装修后对外开放,样板间装饰、装修支出30万元。

房地产行业售楼部和样板房的财税处理

房地产行业售楼部和样板房的财税处理

板房 ,J l够单独作为成本对象进行核算的 ,可按 白建 同定 ,l U ̄ 资产进 彳. ,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邢。售房部 j 处理
( 接待处 )、样板房的装修费用 ,无论 数额大小 ,均 计入 其 建造 成本。 囚此 19 4年至 2 0 9 0 5年 , 房地产业售偻处和样板房所i
定资产 , 按建造过程 中实 际发生 的伞部支 出记账。自行 建造 完成 的 定资产 ,借 记本科 目,贷 记 “ 定资产 购建支 出”
科 目。
的通知 》( 国税发 1 0 13号 ) 2 38 0 末做明确规定。《 家税 务总
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 问题 的通知 》 ( 税 发[0 63 号 ) 2 0 11 规定 :开发企业建造的售房部 ( 接待处 ) 和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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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 产 业 楼 和 板 的 税 理 地 行 售 部 样 房 财 处
赵 乙 鸿
房地 产企业 为了销售 开发开品 , 通常都要设置售楼部和
样板房 ,一般常见■种方 式 :一是开发产品中选 取朝向 、格 局较好 的房间进行 装修 后转作售 楼部和 样板房 ;二是 开发 项 日空地 i进行 临建用 作售楼部 和样板 房 ;一 是租用房 间 = 通过 “ 固定资产清理”科 目处理 。
从 I 述规定 ,我们可以看出以下两点 :
房 地 产 企 业 如 果 选 取 部 分 开 发 产 品 临 时 改 建 为 售 楼 部
和样板房 , 则通 过 “ 开发成本”和 “ 开发问接费” 日核算 。 科 房地产 企业如果 在项 月空地 J临时 白行建造 的售楼 部和样 :
板房 ,则先行 通过 “ 在建 程”科 目 集 ;然后再转入 “ 1 } 占

房地产账务处理.

房地产账务处理.

不同情形下的会计处理 1.利用开发完成或部分完成的楼宇内的商品房装修、装饰后使用的营销设施的会计处理。

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的规定,计入开发间接费用核算的营销设施建造费,包括项目小区楼宇之内的装饰、装修费用和楼宇之外的售楼部、样板间等营销设施的建造费用。

将楼宇之内的商品房临时作为售楼部、样板间使用,因其本身就属于特定的成本对象,所以其建造成本按照正常的开发产品核算,其装修、装饰费用若不能判断未来是否可以随同商品房主体一并出售,应归属于开发间接费用核算。

例如:A房地产企业在开发的B小区某栋楼宇间开设样板间,建造成本50万元,装饰、装修后对外开放,样板间装饰、装修支出30万元。

(1)建造成本50万元计入该套样板间的“开发成本”,对于装饰、装修的费用30万元,如果能够判断未来随同该套商品房一并出售,则可以计入该套样板间“开发成本”,反之,则计入“开发间接费用”核算。

(2)“开发间接费用”归集的成本费用按期结转到“开发成本——开发间接费用”科目。

(3)当样板间与其他商品房一起竣工验收时,从“开发成本”转入“开发产品”科目。

(4)当样板间销售,结转收入和成本时,其成本从“开发产品”转入“主营业务成本”。

(5)当样板间转作自用时,其成本从“开发产品”转入“固定资产”。

(6)当样板间未来出租时,其成本从“开发产品”转入“投资性房地产”。

“开发间接费用”应当按照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于共同成本和不能分清负担对象的间接成本,按受益的原则和配比的原则分配至各成本对象,具体分配方法包括占地面积法、建筑面积法、直接成本法、预算造价法,企业根据需要可以自行确定。

另外,房地产企业由“开发产品”转入“固定资产”或“投资性房地产”的商品房之后又销售的,需要注意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即企业开发产品转为自用的,其实际使用时间累计未超过12个月又销售的,不得在税前扣除折旧费用。

售楼部的财务制度

售楼部的财务制度

售楼部的财务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售楼部的财务管理工作,保障公司资金安全和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财务制度。

二、财务管理机构1. 售楼部设立专门的财务管理机构,负责售楼部的财务管理工作。

财务管理机构由财务总监领导,下设会计部门和出纳部门。

2. 财务总监负责全面领导和指导售楼部的财务工作,负责编制年度财务预算、财务报告等工作。

3. 会计部门负责售楼部的日常会计核算、财务报表编制等工作。

4. 出纳部门负责售楼部的资金收付、银行存取款等工作。

三、财务管理制度1. 预算管理(1)每年底,售楼部应按照公司要求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并于次年初得到公司财务部门批准。

(2)执行财务预算时,财务总监应审核预算执行情况,如发现预算执行有偏差,应及时向公司财务部门报告。

2. 资金管理(1)售楼部应建立健全的资金管理制度,规范公司资金的使用和保管。

(2)售楼部的银行账户应由财务总监和出纳双人管理,涉及到资金收付的业务应实行双重复核。

3. 收支管理(1)售楼部应建立完善的收支登记制度,对每一笔资金收付业务进行登记和核对。

(2)财务总监应每月对售楼部的收支情况进行汇总和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解决办法。

4. 费用管理(1)售楼部应建立费用管理制度,对各项费用进行合理预算和详细核算。

(2)财务总监应负责每月对各项费用进行审核,如发现费用超支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及时处理。

5. 财务报告(1)售楼部应按照公司规定的时间要求,编制和提交财务报告。

(2)财务报告应真实、准确地反映售楼部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不得有虚假记载或者重要信息遗漏。

6. 内部控制(1)售楼部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规范公司内部各项财务管理活动。

(2)财务总监应定期对售楼部的内部控制机制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整改。

7. 资产管理(1)售楼部应建立完善的资产管理制度,对公司的各类资产进行登记、盘点和管理。

(2)财务总监应定期对公司的固定资产进行盘点,确保资产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房产开发帐务处理

房产开发帐务处理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发生的广告费作入哪个科目?借:销售费用--广告费贷:银行存款等二、"样板房"如何入帐?1、样板房也是要出售的,其成本在“开发产品”科目中挂账。

2、样板房发生的装修费用支出,计入“销售费用--其他”科目。

三、企业自行开发然后自留作为"售楼中心"的房屋如何入帐?1、如果建成的售楼中心以后不拆除:(1)建设时发生的费用支出借:在建工程贷:银行存款等(2)建成后借:固定资产--售楼处贷:在建工程2、如果售楼中心在项目开发完成后需要拆除(1)建设时发生的费用支出借:长期待摊费用贷:银行存款等(2)建成后,按3年或销售期内摊销借:销售费用--临建售楼处摊销或其他贷:长期待摊费用如果售楼中心是在开发产品当中留起来用的要如何作帐务处理?可以办房产证吗?根据售楼中心成本作结转。

借:固定资产--售楼房屋贷:开发产品在进行企业注册登记时,对所购土地评估增值200万元,当时帐务处理:借无形资产200贷实收资本200现在商品房开发工程结束,关于200万元的无形资产要不要进行结转,帐务如何处理好?首先要看所购土地是用来做什么的。

然后,根据土地用途进行帐务处理。

2、如果这块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的话,那么,在商品房项目开发初期就应该转入“开发成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科目中,待商品房开发完工后,将开发成本转入开发产品科目中。

所以,如果开发成本还没结转的话,将无形资产结转到“开发成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科目中;如果开发成本已经结转了,将无形资产结转到“开发产品”科目中。

3、如果这块土地不是用于商品房开发的话,无形资产科目不变。

房地产公司综合账务处理房地产开发公司会计核算,在实际工作中并不是像其他企业那样是按照会计年度进行损益的核算,其经营成果只能是一个开发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以后,才能进行该项目的决算。

这个时候才能结转收入、成本支出,计算经营成果。

平时发生的成本费用支出一般在“开发成本”科目核算。

售楼部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售楼部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3)售楼部使用过程中,计提的折旧费,计入“销售费用”;
(4)售楼部拆除时,按照“固定资产清理”的程序进行处理;
(5)售楼部由开发商自用或出租时,仅仅是计提折旧,不作其他帐务处理。当售楼部出 租时,其成本从“固定资产”转入“投资性房地产”。
(二)售楼部的税务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售楼部具有特殊性,不仅在建设期涉及税金处理,而且在使用期、拆 除时等均涉及相关税金处理。现根据现行有关税收政策,就涉税处理探讨如下:
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 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使用期的涉税处理
(1)售楼部在使用过程中,不管是利用商品房还是重新修建的,从开始使用的次月,应
该缴纳房产税的,其依据如下:
A按照《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
产税•”开发企业自建售楼部,应自开始使用之次月缴纳房产税。
(2)售楼部的折旧费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按照固定资产管理的售楼部可以计提折旧,可以 在税前予以扣除。
3、拆除时的涉税处理
固定资产管理的售楼部拆除时,按照固定资产清理的程序进行。一般说来,清理的净值 均是负数(也就是有损失),这是由于没有达到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根据《企业财产损 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
4、在开发的商品房附近重新修建售楼部,待销售完成后,将其拆除。
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售楼部的以上四种情况,售楼部的会计核算可分为以下2种模式:
1、使用“生产成本”(或开发成本)核算模式,适用于上述的1、2情况:
(1)房地产开发企业核算售楼部成本,仍然使用“生产成本”(或开发成本)会计科目, 售楼部建设、装修发生的成本费用均在该科目反映。

售楼处和样板房的会计处理

售楼处和样板房的会计处理

售楼处和样板房的会计处理第一篇:售楼处和样板房的会计处理售楼处和样板房的会计处理由于公司外资的背景,每年都需要经历了两轮不同背景会计师的审计。

随着公司房地产项目的开发进展,针对公司项目的会计核算,越来越多地面临着应用会计基本原则及惯例来处理。

然而由于国内、国外会计师的背景不同及公司内部会计师的认知不同,对许多会计事项的处理都有着不同的看法。

现拟写其中几项,以备思考。

售楼处和样板房的会计处理现在基本上所有的住宅项目,为了增进销售及企业品牌形象的推广,都会投资大量资金建设其售楼处和样板房。

一般情况下,针对售楼处和样板房的建设,可能有以下两种情况:(一)售楼处和样板房为永久建筑,可以单独办理产证;(二)售楼处是作为临时建筑建设的,而样板房是直接在待出售的房屋里装修建设的。

针对以上两种情况,在售楼处和样板房的成本归集方式上,应该不存在异议,即将售楼处和样板房直接纳入项目总体的建筑面积中依据公司通常的方式归集其成本(若可以单独核算,则单独核算其成本;若不能单独核算,则可依据一定的原则分摊归集其成本)。

然而,对售楼处和样板房的具体入账项目及其后续的会计处理,则有着不同的争议。

在售楼处和样板房竣工前,如何归集其成本?竣工后如何结转?结转后其成本最终进入销售费用还是销售成本?1、售楼处和样板房为永久建筑,可以单独办理产证的:在其未建设完成、竣工验收前,是在“开发产品成本”下分项目单独核算其建设成本,竣工后转入“已完工开发产品成本”?还是在“开发产品成本”项目下单独核算其建设成本,竣工后转入“固定资产”项目?第一种方式的观点:售楼处和样板房作为永久建筑,在其完成其销售推广的使命后,最终都要进入到销售环节、出租环节、自用环节或者无偿赠送物业公司、政府等。

因此在最终的处理前,均通过“开发产品成本”几“已完成开发产品成本”核算,比较简明。

在最终确认其处理方式时,再转入销售成本、出租开发产品、固定资产或者补计入销售成本中。

【老会计经验】样板房会计处理需考虑税收成本

【老会计经验】样板房会计处理需考虑税收成本

【老会计经验】样板房会计处理需考虑税收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便于接待客户,使其充分了解开发产品的性质和结构等目的而要设立售房部和样板房,对其管理方式和税务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文件是这样规定的,凡能够单独作为成本对象进行核算的,可按自建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

由于按国税发〔2006〕31号文件的规定,公司既可以将上述房产转作固定资产,也可以继续按开发产品管理,对其存在着两种不同处理方式,而随着管理方式的不同其税负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因此开发企业在确定管理方式时,在考虑方便客户和自身管理等因素的同时,也应将税收因素作为一个重要方面来考虑。

将售房部(接待处)、样板房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开发企业虽然要承担该部分房产的房产税(以房产原值按规定减除一定比例后的余值的1.2%计算缴纳),但是在从投入使用的次月起,却可以按规定对其计提折旧,获得抵免所得税的好处。

由于该部分资产只有在对外销售时才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自用或拆除则不需缴纳营业税,因此还能免除或获得该部分税收资金的时间价值。

如果将售房部(接待处)、样板房按开发产品处理,由于其成本包含在开发产品中,所以只能从产品的销售中回收,所以一方面将提高产品的售价,从而增加企业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以及其他税费负担;另一方面开发产品的预收款的多少一般是按售价的一定比例来确定的,这样一来势必要增加预售收入,按国税发〔2006〕31号文件规定,开发企业的预售收入均要按一定的利润率提前缴纳所得税,而其成本只有在开发产品结算计税成本后才能真正体现,在开发产品没有全部实现销售前这部分成本无法完全体现,也就是说上述成本的抵税作用只有在全部实现销售并能正确归集成本时才能实现;销售结束后,如果留作自用,则要按视同销售缴纳相关税收,这都将损失该部分资金的时间价值。

因此在其他条件都相同的情况下,开发企业应认真测算不同方式下的税收成本,然后选择对企业最为有利的处理方式。

售楼处的财务管理制度

售楼处的财务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售楼处财务管理工作,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架构1. 财务部:负责售楼处财务管理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2. 售楼处财务主管:负责售楼处财务工作的具体实施,对财务部负责。

3. 财务人员:负责售楼处财务核算、报表编制、资金管理等日常工作。

三、财务核算1. 财务核算应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2. 财务核算应按照国家会计制度、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和行业规范执行。

3. 财务核算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及时、准确地反映经济业务。

四、资金管理1. 资金收支管理:售楼处财务主管应建立健全资金收支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

2. 资金预算:售楼处财务主管应根据公司下达的资金预算,编制售楼处资金使用计划,并严格执行。

3. 资金支付:售楼处财务人员应按照授权审批程序,办理资金支付手续,确保资金支付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4. 资金结算:售楼处财务人员应加强与银行、供应商等单位的沟通,确保资金结算及时、准确。

五、费用管理1. 费用报销:售楼处财务人员应严格按照公司费用报销制度执行,对报销单据进行审核,确保报销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2. 费用控制:售楼处财务主管应加强对售楼处费用的控制,合理使用资金,降低成本。

3. 费用分析:售楼处财务人员应定期对费用进行分析,找出费用管理的薄弱环节,提出改进措施。

六、报表管理1. 财务报表:售楼处财务人员应按照公司要求,及时、准确地编制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2. 财务分析:售楼处财务主管应定期对财务报表进行分析,为公司经营决策提供依据。

七、监督检查1. 财务部应定期对售楼处财务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确保财务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2. 财务主管应加强对财务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

3. 财务人员应自觉遵守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工作的规范、有序。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售楼部会计处理

售楼部会计处理

房地产开发公司售楼部的相关费用应如何账务处理1、售楼处的分类根据售楼处的来源及其使用完毕后处理的方式,可以分为:⑴单独修建售楼处,待销售完成后,将其拆除;⑵单独修建售楼处,待销售基本完成后,将其转作自用或出租;⑶利用企业自有房屋或商品房作为售楼处,待销售基本完成后,再将该售楼处对外销售;⑷利用企业自有房屋或商品房作为售楼处,待销售完成后,将其转作自用或出租;⑸租用外单位的房屋修建售楼处,待销售基本完成或房屋到期后,归还房屋。

当然还存在各种变化情况,如利用物管用房、利用开发单位自己的办公室等等,不管怎么样都可以在上面的分类找出相类似点,所以基本的分类还是上面的五种。

由于分类不同,相关的处理也不同,后面的处理就按照这五种分类方式进行展开。

2、相关规定根据2006年31号文的规定,开发企业建造的售房部按如下思路处理:⑴凡能够单独作为成本对象进行核算的,可按自建固定资产进行处理;⑵凡不能够单独作为成本对象进行核算的,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

⑶售房部装修费用,无论数额大小,均应计入其建造成本。

3、建造时的处理⑴建造方案一、二,需要重新修建售楼处,可以单独作为成本对象进行核算,因此按自建固定资产处理。

方案三、四、五,由于不用重新修建售楼处,不需要相关处理。

⑵装修方案一、二,装修费用随着房屋本身走,继续按固定资产处理;方案三、四、五,没有无法单独作为成本对象进行核算,因此应当通过开发成本处理,装修完毕后转入长期待摊费用(或开发产品)。

4、使用时的处理⑴折旧和摊销无论采用哪一种方式,也无论在建造过程中按照自建固定资产还是按照开发产品或长期待摊费用,在售楼处使用过程中,计提的折旧和摊销,都要计入“销售费用”。

但在计算折旧和摊销中,分摊的期限需要根据具体的方式进行区分。

例如方案五,根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⑵房产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房地产账务处理.

房地产账务处理.

房地产账务处理.不同情形下的会计处理 1.利用开发完成或部分完成的楼宇内的商品房装修、装饰后使用的营销设施的会计处理。

根据国税发[2021]31号文件的规定,计入开发间接费用核算的营销设施建造费,包括项目小区楼宇之内的装饰、装修费用和楼宇之外的售楼部、样板间等营销设施的建造费用。

将楼宇之内的商品房临时作为售楼部、样板间使用,因其本身就属于特定的成本对象,所以其建造成本按照正常的开发产品核算,其装修、装饰费用若不能判断未来是否可以随同商品房主体一并出售,应归属于开发间接费用核算。

例如:A房地产企业在开发的B小区某栋楼宇间开设样板间,建造成本50万元,装饰、装修后对外开放,样板间装饰、装修支出30万元。

(1)建造成本50万元计入该套样板间的“开发成本”,对于装饰、装修的费用30万元,如果能够判断未来随同该套商品房一并出售,则可以计入该套样板间“开发成本”,反之,则计入“开发间接费用”核算。

(2)“开发间接费用”归集的成本费用按期结转到“开发成本――开发间接费用”科目。

(3)当样板间与其他商品房一起竣工验收时,从“开发成本”转入“开发产品”科目。

(4)当样板间销售,结转收入和成本时,其成本从“开发产品”转入“主营业务成本”。

(5)当样板间转作自用时,其成本从“开发产品”转入“固定资产”。

(6)当样板间未来出租时,其成本从“开发产品”转入“投资性房地产”。

“开发间接费用”应当按照国税发[2021]31号文件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于共同成本和不能分清负担对象的间接成本,按受益的原则和配比的原则分配至各成本对象,具体分配方法包括占地面积法、建筑面积法、直接成本法、预算造价法,企业根据需要可以自行确定。

另外,房地产企业由“开发产品”转入“固定资产”或“投资性房地产”的商品房之后又销售的,需要注意国税发[2021]31号文件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即企业开发产品转为自用的,其实际使用时间累计未超过12个月又销售的,不得在税前扣除折旧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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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楼处和样板房的会计处理
由于公司外资的背景,每年都需要经历了两轮不同背景会计师的审计。

随着公司房地产项目的开发进展,针对公司项目的会计核算,越来越多地面临着应用会计基本原则及惯例来处理。

然而由于国内、国外会计师的背景不同及公司内部会计师的认知不同,对许多会计事项的处理都有着不同的看法。

现拟写其中几项,以备思考。

售楼处和样板房的会计处理
现在基本上所有的住宅项目,为了增进销售及企业品牌形象的推广,都会投资大量资金建设其售楼处和样板房。

一般情况下,针对售楼处和样板房的建设,可能有以下两种情况:
(一)售楼处和样板房为永久建筑,可以单独办理产证;
(二)售楼处是作为临时建筑建设的,而样板房是直接在待出售的房屋里装修建设的。

针对以上两种情况,在售楼处和样板房的成本归集方式上,应该不存在异议,即将售楼处和样板房直接纳入项目总体的建筑面积中依据公司通常的方式归集其成本(若可以单独核算,则单独核算其成本;若不能单独核算,则可依据一定的原则分摊归集其成本)。

然而,对售楼处和样板房的具体入账项目及其后续的会计处理,则有着不同的争议。

在售楼处和样板房竣工前,如何归集其成本?竣工后如何结转?结转后其成本最终进入销售费用还是销售成本?
1、售楼处和样板房为永久建筑,可以单独办理产证的:
在其未建设完成、竣工验收前,是在“开发产品成本”下分项目单独核算其建设成本,竣工后转入“已完工开发产品成本”?还是在“开发产品成本”项目下单独核算其建设成本,竣工后转入“固定资产”项目?
第一种方式的观点:售楼处和样板房作为永久建筑,在其完成其销售推广的使命后,最终都要进入到销售环节、出租环节、自用环节或者无偿赠送物业公司、政府等。

因此在最终的处理前,均通过“开发产品成本”几“已完成开发产品成本”核算,比较简明。

在最终确认其处理方式时,再转入销售成本、出租开发产品、固定资产或者补计入销售成本中。

第二种方式的观点:售楼处和样板房作为永久建筑,其可办理产证,由于在最终处理前,其功能和目的都是用于企业用于销售推广其房屋销售的,因此其竣工前按照会计惯例可作为“开发产品成本”核算,但竣工后应转入“固定资产”项目,在企业自用期间,按照产证年限摊销至“销售费用”项目下。

在最终确认其处理方式时,再转入销售成本、出租开发产品、固定资产或者补计入销售成本中。

2、售楼处是作为临时建筑建设的,而样板房是直接在待出售的房屋里装修建设的:
在其未建设完成、竣工验收前,是在“临时设施”下单独核算其建设成本,竣工后不作结转,待结转整个房屋的销售成本时,分摊至销售成本?还是在“长期待摊费用”项目下单独核算其建设成本,竣工,在企业估计的自用期间分摊至销售费用?
第一种方式的观点:售楼处和样板房作为临时设施,在其建设期和使用期可单独设置“临时设施”项目核算,待结转房屋销售成本时,将其分摊至销售成本。

在清理售楼处和样板房时,其清理收入冲减销售成本。

该观点的依据之一是国内房地产核算惯例可接受,其二是国税发『2006』31号文中有关内资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清算按规定扣除的项目:“开发企业建造的售房部(接待处)和样板房,凡能够单独作为成本对象进行核算的,可按自建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

售房部(接待处)、样板房的装修费用,无论数额大小,均应计入其建造成本。

”虽然该规定是针对内资房地产企业的,但其精神应该可指导外资房地产企业核算。

第二种方式的观点:售楼处的建设和样板房的装修作为临时建筑,其建设目的即是为增进销售及企业品牌形象的推广,因此其有关的费用即应计入销售费用中,由于其为临时建筑,故应在“长期待摊费用”项下归集并核算并按一定规则摊销。

最终清理售楼处和样板房时,其清理收入冲减销售费用。

该观点的依据主要为会计的客观性原则以及配比原则。

实际上,从企业税收负担的角度看,无论第1类、第2类建设方式,依据第一种方式,均可获得土地增值税方面的收益。

但从会计核算的角度来看,最恰当的处理方式又是如何
呢?
我们国内的会计师接受第一种方式,而国外的会计师则接受第二种方式。

房地产开发公司临时搭建的售楼处(售楼结束后需要拆除),是否需要
缴纳房产税?
阅读:3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Edit:admin Time:
2010-2-22
答: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字〔1987〕第003号)第一条中,对房产的解释如下: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

房屋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者储藏物资的场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

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换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为此,售楼处(不论是永久性或临时性的)若符合上述房产定义,均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但如果其符合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文件规定的免税条件,则可以免缴房产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样板间、售楼处税务处理:
是应该按开发产品,单独核算,见31号文
8.开发企业建造的售房部(接待处)和样板房,凡能够单独作为成本对象进行核算的,可按自建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

售房部(接待处)、样板房的装修费用,无论数额大小,均应计入其建造成本。

?
问:房地产公司建造的售搂处的成本是在销售费用列支?还是列入开发成本内?
答:如果售楼处有单独的工程概预算,可单独作为成本对象进行核算;如果是临时设施,可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如果以后作为物业管理用房,因为产权属于全体业主,可作为开发成本-配套设施核算。

如果是临时建筑,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那么当售楼处要拆除时,直接计入固定资产清理就可以了。

房地产企业单独修建的售楼部等营销设施费,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如何扣除?
问:房地产企业单独修建的售楼部、样板房等营销设施费,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如何扣除?(2010年08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答:房地产企业单独修建的售楼部、样板房等营销设施费,应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房地产企业在开发小区内、主体外修建临时性建筑物作为售楼部、样板房的,其发生的设计、建造、装修等费用,应计入房地产销售费用扣除。

售楼部、样板房内的资产,如空调、电视机等资产性购置支出不得在销售费用中列支。

二、房地产企业在主体内修建临时售楼部、样板房的,其发生的设计、建造、装修等费用,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

三、房地产企业利用规划配套设施(如:会所、物业管理用房),发生的售楼部、样板房的设计、建造、装修等费用,按以下原则处理: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另:
1、如果是利用楼宇之内的商品房临时作为售楼部、样板间使用的,因其本身即属于特定的成本对象,所以它本身的建造成本按照正常的开发产品核算,其装修装饰费用基不能判断未来是否可以随同商品房主体一并出售,则应计入开发间接费用核算;
2、如果利用小区内楼宇外的的明显位置建造临时设施作为售楼部、样板间使用的,其发生的建设成本及装修费用在“在建工程”核算。

完工后,其成本从“在建工程”转入“开发间接费用”,如果非自用或出租,也可发直接计入“开发间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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