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犯罪解读
罪名解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法条文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概念与构成要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或采取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并规定了两个罪名,即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七条对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再次进行了修改,取消了原来的两个罪名,确定了本罪名。
(一)主体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以及单位均可构成本罪。
(二)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个人信息权。
所谓个人信息权,是指公民个人对其个人信息资料所享有的权利,包括个人隐私不得侵犯以及由此带来的财产权利、限制他人非法收集、转让和出售的权利。
(四)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三个方面: 一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二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行为;三是采取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民个人信息。
所谓公民个人信息,是指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的信息,主要包括: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码、职业、职务、学历、民族情况、婚姻状况、专业资格及特长、工作经历、家庭背景及住址、电话号码、信用卡号码,教育、医疗、经济活动等的记录,指纹、网上登录账号和密码等;所谓窃取,就是指偷取或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公民个人信息;所谓其他方法,就是指通过采取类似于偷窃等秘密的不正当的手段,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犯罪解读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犯罪解读张玉华温春玲为了打击日益严重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行为,《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犯罪。
虽然该修正案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犯罪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仍然会遇到执法上的困难。
本文围绕该规定进行解析。
一、个人信息的界定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我们认为,应当从广义上对其进行界定。
所谓“个人信息”,是指以任何形式存在的、与公民个人存在关联并可以识别特定个人的信息。
其外延十分广泛,几乎有关个人的一切信息、数据或者情况都可以被认定为个人信息;“个人信息”是一个相对较抽象的概念,但不是所有的可公开或半公开的信息都由刑法来保护,应从立法本义和法益保护的初衷相对确定由刑法保护的对象。
通常需要保护的个人信息可以理解为任何生物的、物理的和其他用于识别个人的信息,具体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职业、学历、婚姻状况、收入和财产状况、家庭住址、电话号码、血型、医疗记录、书写的签名、电子签名、网上登录的帐号和密码、信用卡号码、账号、护照号码、驾驶证号码、指纹、DNA亲子鉴定结论等。
刑法保护的应该是那些能给他人谋取正当或不正当的利益提供便利且泄露后将给公民本人合法利益带来严重侵害的个人信息。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犯罪保护的犯罪对象主要应为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与公民个人身份密切相关的信息,如公民个人的身份证上的信息,这些信息的泄露往往会给不法分子实施诈骗等犯罪带来便利,从而给公民个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带来严重的危害。
二是与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相关的信息,如公民在购买房屋和私家车等財产时,一般都必须在销售单位或者中介机构留下详细的个人信息,这些信息经常被相关单位出售或非法提供给单位或个人,导致众多公民的生活受到严重的干扰甚至遭受重大的财产损失。
三是涉及公民个人隐私方面的信息,如公民个人的医疗记录、DNA亲子鉴定结论等,这些个人信息一旦泄露,将严重侵犯公民的隐私权。
应当注意的是,《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在条文中明确地限制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罪的对象,[1]对象范围仅限于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收集、保存、管理的公民个人信息,即利用公权力或提供服务过程中依法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保护法律规定解读
个人信息保护法律规定解读个人信息的保护对于每个人来说都至关重要。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信息时代的来临,个人信息的泄露和滥用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为了保护个人信息,很多国家都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就个人信息保护法律规定进行解读,并重点探讨个人信息的定义、处理和保护等方面内容。
一、个人信息的定义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机读或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的各类信息。
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人身份信息、联系方式、财产信息、行为轨迹等。
根据个人信息的特点,它具有独特性、敏感性和价值性。
个人信息的保护对于维护个人隐私、保障个人权益、促进信息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国家采取了一系列的法律措施来规范个人信息的处理和保护。
二、个人信息处理的规定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律规定,个人信息的处理需要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性、正当性和必要性原则:个人信息的处理必须有合法的依据,不能违反法律法规,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个人信息的处理必须是正当的,不能采用欺诈、虚假等手段获取信息。
在处理个人信息时,需要严守必要性原则,只收集与处理目的相关的信息。
2.明确目的和方式原则:个人信息的处理需要明确收集和使用的目的,并且仅限于达到该目的所必需的范围。
同时,在处理个人信息时,应该采取合理、安全的方式,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
3.自愿同意原则:处理个人信息需要取得个人的明确同意。
个人信息的主体应当明确知晓其个人信息被收集和使用的目的、范围、方式等情况,并自愿选择是否提供个人信息。
4.公开透明原则:信息处理者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公开其个人信息处理的规则、政策和措施等信息,保证信息主体的知情权。
5.安全保护原则: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技术、管理等措施,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性,防止个人信息泄露、滥用、损毁等情况。
三、个人信息的保护措施为了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法律规定了一系列的保护措施:1.个人信息的收集必须经过合法、正当的途径,不得通过欺诈、虚假等手段获取他人的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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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与界定标准
狭义说:指姓名、职业、职务、年龄、婚姻状况、学历等“能够 识别公民个人身份的信息 。
广义说:是指以任何形式存在的、与公民个人存在关联并可以 识别特定个人的信息。其外延十分广泛,几乎有关个人的一切信息 、数据或者情况都可以被认定为个人信息 。
适当限制说:指与公民人身、人格密切相关,为公民个人所有, 与公共生活无关且不为公共生活所知悉的信息 。
笔者认为对个人信息的定义采取限制说更为妥当 。即不能将 个人信息的保护绝对化。首先,应该受公共利益的限制,要排除事 关公共生活的信息。其次,要受知情权以及新闻和言论自由等制约 。
界定标准
主观说: 只要本人主观上有保护的意思即可存在 客观说: 必须是客观上对本人具有保护的价值 择一说: 只要本人主观上有保护的意思或者客观上 对本人具有保护的价值即可 折中说
• 本罪的犯罪主体应作扩张性解释,理解为一般主体,即只 要是在其履职或者是服务过程中能够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单 位或个人均可作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如果认为条文中所指的国家 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 育、医疗等单位工作人员这样具 有特定身份的主体应当严惩,也 可以借非法拘禁罪的立法例,将 上述特殊的单位作为身份加重情 况,设置从重处罚的条款。
法条解读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
息罪】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 位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 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 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 或者单处罚金。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 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然而,从目前而言,无论是个人信息的范围、非法获取信息 的方式,还是情节严重的界定标准,都缺乏量化的定型,为司法 适用带来了不便,导致条文很难化为现实。因此,在司法实践中 如何适用该新罪名值得深入探讨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怎么判
【前言】随着信息化建设的推进,个人信息的价值日益凸显。
与此同时,个人信息泄露问题严重。
一些人利用各种手段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通过互联网大肆倒卖,已经逐步形成“源头-中间商-非法使用”的地下黑灰色产业链,而由此滋生的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套路贷”等犯罪屡见不鲜。
为了保障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公安部连年开展的“净网行动”坚持严厉打击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随着打击力度的加大,近年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案件数量呈爆发式增长。
笔者根据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统计,2017年全国基层法院宣判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为1333件,2018年增长至2248件。
至2019年,在“净网行动”中,全国网安部门侦破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则高达5000余件。
面对高发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笔者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及通过检索的判例,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辩护要点进行了分析和总结,以探索该罪有效辩护的路径。
第一部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概述早在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2015年11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对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作出修改,将上述两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或者向他人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该罪作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
①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司法解释: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司法解释: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为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第二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条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第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第五条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浅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浅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作者:杨原青来源:《新生代·上半月》2018年第08期【摘要】:在网络大数据时代下,公民信息的个人保护不仅仅体现在民法等领域,并且也体现在刑法的一些保护措施上。
在2017年3月20日会议讨论决定,从5月9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可以看到,在刑法领域,对于公民个人的信息保护已经进行了较大修改和完善。
但是,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然存在很多问题。
【关键词】:个人信息保护司法解释情节严重量刑标准本文从个人角度罗列出部分目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所出现的不足和缺陷,提出了个人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今后立法、司法的发展提出了个人的建议。
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概述(一)概念。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应该从重处罚。
(二)立法沿革。
2009年2月28日公布并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一次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立法,弥补了立法的空白;《刑法修正案九》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主体由特殊主体改为一般主体;2017年两高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解释”)对“情节严重”等作出了界定。
(三)“解释”出台背景—“山东徐玉玉案”。
2017 年 8 月 24 日,与“徐玉玉案”关联的“杜天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在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杜天禹被指控罪名成立,获刑6年,并处罚金6万元。
在该案中,杜天禹通过植入木马程序等方式,侵入山东省2016年高考信息平台网站,非法窃取高考考生个人信息64万余条,并且将其中10万余条出售给陈文辉,获利 14100 余元。
二、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目前发展不足的思考(一)“情节特别严重”缺乏法定标准。
最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解释》全文及权威解读
最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解释》全文及权威解读2017-05-09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标签:刑事案件,个人信息浏览次数:100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目录:1.《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2.最高法权威解读:《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制定背景与主要内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2次会议、2017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63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17〕10号为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第二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条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第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第五条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保护个人隐私的法律法规解读
保护个人隐私的法律法规解读个人隐私是每个人都应当享有的基本权益,而保护个人隐私的法律法规则为个人提供了一定的保障和保护。
本文将对保护个人隐私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解读。
一、宪法的保障中国宪法是我国最高法律法规,保障了个人的隐私权。
根据宪法第38条以及第40条的规定,个人有权享有隐私,并且法律保护隐私的不侵犯。
二、刑法中的隐私保护刑法是保护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法律法规之一,在其中也有相关的条款保护个人隐私。
1. 刑法第253条规定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非法侵入他人使用住所权益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
这一条款保障了每个人的住所安全和私密性。
2. 刑法第245条规定了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
未经允许获取、出售、提供个人隐私信息,或者非法获取、泄露、篡改个人电脑信息等行为都属于犯罪。
这一条款保护了个人的信息安全和隐私。
三、网络信息安全法对个人隐私的保护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信息安全问题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为了保护个人隐私和网络信息安全,我国于2016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1. 网络信息安全法第41条规定了网络运营者应当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
网络运营者必须经过用户同意或者法律规定,才能采集、使用或者提供用户的个人信息。
这一条款规定了网络运营者必须尊重用户的隐私,并且对于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有一系列的限制和要求。
2. 网络信息安全法第43条规定了个人信息的保护措施。
网络运营者在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时,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防止个人信息的泄露、丢失或者被盗用。
这一条款要求网络运营者对个人信息进行严格的保护和管理,确保用户的隐私安全。
四、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除了网络信息安全法外,我国还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该法于2021年11月1日正式实施,专门针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保护提出了更加具体的要求。
1. 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了对于个人信息的采集、使用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也要经过明确的目的范围限制和用户的同意。
浅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500字
浅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500字摘要: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不仅危害公民的信息安全,并且易于导致下游犯罪, 对公民个人安全和社会管理秩序产生严重威胁。
《刑法修正案(九)》的出台加大了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但是在实践中也存在法律适用问题。
本文针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的现状及产生的问题,提出相应措施,希望能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防控提供思路。
毕业关键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现状分析:防控描施近年来,随着我国信息网络的快速发展,利用网络出售、提供和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现象也越来越多,公民个人信息亟待保护。
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槪述(-)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圈当前,各地法院认泄的公民个人信息范用非常广泛,包括公民身份信息、车辆信息、房产信息、手机定位信息、护照信息、旅馆业旅客入住信息、乘客数据信息、淘宝买家信息等等。
(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手段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途径齐有不同。
"主要是通过网络非法获取。
其中,一部分是从商家、短信群发平台等处获得,一部分是从互联网、聊天群购得,一部分是通过交换,或者通过侵入他人汁算机信息系统,还有的是利用职务便利查询并获得公民个人信息。
"另外还有很多是利用自己的工作便利条件获取,比如一些在医院工作的人员可以获得新生儿父母信息等。
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现状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它呈现出双而性。
虽然为人们带来便利,但也扩大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侵害范围。
呈现岀以下特点:(-)犯罪数量的高发性随着网络的快速发展以及利益的诱惑,近年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行为呈现出不断增长的趋势。
仅2013年,全国公安机关共抓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嫌疑人2100余名,破获岀售、非法提供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件1300余起,查获被盗取的务类公民个人信息近40亿条。
(二)犯罪实施的便利性依靠网络提髙的高效途径,实施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相比之前也更加方便。
侵犯个人信息罪的标准
侵犯个人信息罪的标准标准:以《侵犯个人信息罪的标准》为标题,写一篇3000字的中文文章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数据不断膨胀,个人信息的安全也受到了严重的威胁。
为了保护公民的隐私,国家的法律及其相关条例不断被制定和完善,侵犯个人信息罪的标准也受到了相应的增加。
一般来说,侵犯个人信息罪主要包括以下几种行为:非法收集、披露、使用个人信息;破坏电脑信息系统;非法收集、传播、使用电子钱包信息;非法收集、使用银行卡账户信息;非法收集、使用支付宝账号信息等。
首先,非法收集、披露、使用个人信息已经成为信息安全的一个重大隐患。
例如,有的公司为了自己的利益,会收集用户的个人信息,甚至把用户的个人信息泄露出去,以获取收益。
这种行为是明确的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
其次,破坏电脑信息系统也是违法行为。
电脑信息系统是《信息安全法》中所确立的“重要信息基础设施”之一,其对电子资源的安全、可用性以及保持真实有效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旦被破坏,将会造成严重的损失,因此,破坏电脑信息系统也是违法行为,犯罪者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此外,非法收集、使用银行卡账户信息也是一种侵犯个人信息罪。
银行卡账户信息是涉及到金融信息安全的一项重要数据,一旦被窃取,将会给持卡人造成巨大的损失,也将会给金融体系带来严重的破坏,故非法收集、使用银行卡账户信息也是侵犯个人信息罪,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最后,非法收集、使用支付宝账号信息也是一种侵犯个人信息罪行。
支付宝是一个非常著名的移动支付平台,其中蕴藏着大量的个人财产信息,一旦被非法收集、使用,将会造成极大的损失,法律也会严加惩处犯罪者。
总的来说,《侵犯个人信息罪》的标准是法律要求,我们都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对个人信息安全负责,不要违法收集、使用、披露他人的个人信息,以免受到法律的惩处。
刑法罪名 之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简析
刑法罪名之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简析概念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以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量刑与处罚1.1 犯本罪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2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刑法条文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三构成要件——犯罪构成3.1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个人信息权。
【个人信息】在不同国家、不同地区有不同的称呼,如欧盟采用“个人数据”概念、美国采用“信息隐私”概念、日本和韩国采用“个人信息”概念、我国台湾地区采用“个人资料”概念、香港地区采用“个人隐私”概念,但这么多表面上不同的概念实质上表达的都是同一个内涵,只是表现的形式有所不同而已。
简单来说,这些定义都是指可以直接或间接识别出某一自然人的各种信息、资讯。
3.2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3.3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
3.4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
四罪与非罪以及相近罪的区别4.1 罪与非罪的区别4.1.1 非法手段的认定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条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行为表现为:一是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
公安机关治理网络侵犯个人信息违法行为的法律适用
公安机关治理网络侵犯个人信息违法行为的法律适用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普及,网络侵犯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日益增多,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大的困扰和损失。
针对这一现象,政府加大了对网络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公安机关也积极参与以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安定。
在此背景下,制定相关法律,对公安机关治理网络侵犯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势在必行。
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3条规定,盗窃、抢夺、收买、非法提供他人的个人信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造成严重后果,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网络安全法》第41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对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实行保护,并对收集、使用的个人信息进行登记备案。
未经个人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且应当保证个人信息的安全。
二、执法主体公安机关是负责查处网络侵犯个人信息违法行为的主要执法机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查处办法》,公安机关依法查处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对于明知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但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使用其职权或者职务上掌握的个人信息泄露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措施和手段针对网络侵犯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和手段:1. 制定专项行动计划。
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制定专门的打击网络侵犯个人信息违法行为的专项行动计划,明确行动目标和措施,集中资源,有针对性地打击违法行为。
2. 加强技术手段支持。
公安机关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对网络违法行为进行监控和追踪,及时发现并打击违法行为。
3. 宣传教育。
公安机关可以通过宣传教育的方式,增强公众的法律意识和防范意识,提高人们对网络侵犯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的警惕性。
4. 启动公众举报机制。
公安机关可以借助公众的力量,设立举报通道,鼓励人们积极举报网络违法行为,从而更有效地找出违法者。
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法、最高检发布《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附全文)在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尚属空白的情况下,如何明确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所谓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5月9日上午10点,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给出了答案。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林文学、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颜茂昆、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缐杰、公安部网络技术研发中心主任许剑卓出席新闻发布会。
一、《解释》的制定背景随着信息化建设的推进,信息资源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和社会财富。
与此同时,个人信息泄露问题严重,个人信息安全成为一个全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
为保护公民个人信息,2009年2月28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刑法修正案(七)》施行后,从2009年2月至2015年10月,全国法院共审结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969起,生效判决人数1415人。
近年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仍处于高发态势,而且与电信网络诈骗、敲诈勒索、绑架等犯罪呈合流态势,社会危害更加严重。
为加大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作出修改完善:一是扩大犯罪主体的范围,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都构成犯罪;二是明确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从重处罚;三是加重法定刑,增加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修改后,“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被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以来,各级公检法机关依据修改后的刑法规定,严肃惩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数量显著增长。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7.05.08•【文号】法释〔2017〕10号•【施行日期】2017.06.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7年3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2次会议、2017年4月26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6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7年5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0号(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2次会议、2017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63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为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第二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条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浅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浅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作者:周洪来源:《智富时代》2018年第12期近年来,随着社会信息化快速发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持续高发,社会危害严重。
2017年以来南京市雨花台区院受理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数量出现急剧增长。
2015年至2016年共办理此类案件2件2人,而2017年则升至14件14人,涉及公民个人信息高达15万余条,社会影响很大,应当引起重视。
一、犯罪特点1、信息来源方式多样化。
办案过程中发现的个人信息来源渠道主要有三种:一是通过交易。
需要信息的人通过熟人介绍或网络找到提供信息的人,根据信息的针对性、内容详细程度,价格几元到几十元一条不等。
目前已办理的案件多数属于此类。
二是通过客户名单交换或是朋友间无偿提供。
这种情况大多发生在同行业或是行业上下游之间。
比如、张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张某的信息来自于另一间公司就职的朋友郭某,其获得信息后又继续进行转卖。
三是在离职过程中将原公司所储存的客户个人信息非法复制,甚至在离职后仍然继续通过网络非法获取。
如王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中出现的“管家婆”软件,可以通过网络查看总公司的客户资料信息,而王某离职后权限依然没有取消,使其在离职后仍然能不断非法获取原公司的大量客户信息。
2、犯罪呈现集团化。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主要集中在金融、房地产、快递电商等服务类行业,这些行业能够接触并存储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
而这些领域中的犯罪行为通常呈现集团化特点。
从非法收集、提供窃取、到交易、交换等各个环节形成了完整的利益链,这些人员之间分工合作,利益共享,使犯罪进一步扩散蔓延。
曾出现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中11人都从事家装行业,且多数工作于同一装饰城。
他们经过牵线搭桥,相互之间反复倒卖个人信息,影响恶劣。
3、交易过程隐蔽性强。
个人信息的出售、交换过程大多依靠网络,通过特定QQ群、微信进行,双方在网络上发布出售及购买信息,通过在线联系、网络转账等方式完成交易,公民信息也多数以电子数据的形式通过邮件传输。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有哪些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罪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有哪些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有哪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设十项对“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作了明确规定,大致涉及如下五个方面:一是信息类型和数量。
基于不同类型公民个人信息的重要程度,《解释》分别设置了“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的入罪标准,以体现罪责刑相适应。
二是违法所得数额。
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往往是为了牟利,基于此,《解释》将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规定为“情节严重”。
三是信息用途。
《解释》将“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规定为“情节严重”。
四是主体身份。
《解释》明确,“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认定“情节严重”的数量、数额标准减半计算。
五是前科情况。
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人屡教不改、主观恶性大,《解释》将其也规定为“情节严重”。
与此同时,《刑法修正案(九)》还对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作出了进一步完善。
比如,加重法定刑,增加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此基础上,《解释》也对这一“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作了明确,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数量数额标准。
根据信息类型不同,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五万条以上”,或者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即属“情节特别严重”。
二是严重后果。
《解释》将“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规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普法】《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保护个人隐私的案例解读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保护个人隐私的案例解读案例一:张某遭人发布个人隐私信息事实经过:张某是一名普通百姓,不幸遭到不法分子发布其个人隐私信息,涉及包括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以及电话号码等敏感信息。
这导致张某生活受到严重干扰,不仅收到频繁的骚扰电话和垃圾短信,还担心个人信息被滥用引发其他风险。
律师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侵害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是违法的行为。
不法分子通过发布他人个人隐私信息造成的精神困扰和经济损失等,可以追究其侵权责任。
对于此类侵犯个人隐私信息的行为,受害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还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查明、封堵泄露渠道,并索赔精神损害费和经济损失。
建议:•如遇到个人隐私信息被泄露的情况,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保存相关证据,包括骚扰电话和短信等。
•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了解如何保护个人权益和索赔损失。
•长期来看,个人在日常生活中应注意保护个人隐私,避免随意在网络中公开个人信息。
案例二:李某离职后公司泄露其个人隐私事实经过:李某离职后,他的前公司向其他公司泄露了他的个人隐私信息,包括工号、薪资、在职期间的工作表现等。
这给求职时李某造成了很大的困扰,不仅使其被动暴露自己的隐私,也影响了他的职业发展。
律师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雇主在离职员工个人信息保密上有一定义务。
泄露离职员工个人隐私信息会对其造成名誉损害和职业困扰,从而构成侵权行为。
受害人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或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费和经济损失。
建议:•如遇到离职后个人信息泄露的情况,应及时保存证据,并咨询律师,了解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如果受到侵害,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投诉或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索取相应的精神损害费和经济赔偿。
案例三:王某因邻里纠纷被暴露个人信息事实经过:王某与邻居因为小区内停车位的使用产生冲突,邻居故意将他的个人信息发布到陌生人社交平台,导致王某收到大量的骚扰电话和恶意短信,甚至遭到人身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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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扰甚至遭受重大 的财产损失 。三是涉及公 民个人隐
私 方 面 的信 息 ,如 公 民个 人 的 医疗 记 录 、 N 亲 子 鉴 D A 定 结 论等 , 些 个 人 信 息 一 旦 泄露 , 严 重 侵 犯 公 民的 这 将
隐 私权 。
应当注意 的是 ,刑法修正案 ( ) 第 7条在条 文 《 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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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信息都由刑法来保护 。应从立法本义和法益保 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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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犯罪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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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三个方面 : 一是与公 民个人身份 密切相关 的信息 。 如
公 民个 人 的身 份 证 上 的信 息 ,这 些 信 息 的泄 露 往 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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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 西省 南 昌市 高 新 开发 区人 民检 察 院 [30 6 3O9]
2 0 年第 8 , O9 期 总第 8 6期
将给公 民本人合法利益带来严重侵害的个人信 息。侵
犯 公 民个人 信 息 安 全 犯 罪 保 护 的 犯罪 对 象 主 要 应 为 以
的基本权利 , 不容许非法获取 , 不允许 以公 民个人信息 进行非法 营利 ,或私 自利用公 民个人信息进行交 易 。
如 , 个 医生 在 医 疗 过 程 中 获悉 患 者 得 了艾 滋 病 , 生 某 医
人信息可以理解为任何生物 的、物理的和其他用 于识 别个 人 的信 息 , 体包括姓 名 、 具 身份 证号码 、 职业 、 学
历 、 姻状况 、 入和财产状况 、 庭住址 、 话号码 、 婚 收 家 电 血型、 医疗 记 录 、 写 的签 名 、 书 电子 签 名 、 上登 录 的 帐 网
人泄露患者的个人信息 。我们不应 当将是否采取保密
措 施 作 为判 断是 否 属 于 个 人 信 息 的标 准 。因为 个 人 信 息 不 同于 国家 秘 密 和 商业 秘 密 , 是 每 个 人 都 有 的 , 它 具 有 普 遍存 在 性 ,且 不 以 采取 保 密 措 施 为 刑 法 保 护 的 要 件 。 民 的这 项 权 利 应该 是 国家 主动 进 行 保 护 的 , 不 公 而 论 公 民个 人 是 否 采取 了保 密 措施 。
就不得随便 透露患者 的相关信息 ; 整容 医生为患者 ( 诸
如某 位 明星 等公 众 人 物 ) 行 了 整容 手 术 . 不 得 向他 施 也
映该 款 犯 罪 的基 本 特 征 。
三 、 犯 公 民个 人信 息安 全 犯 罪 的 犯罪 主 体 侵
( ) 出售 、 法提供 公 民个人 信 息 罪” 一 “ 非 的犯 罪主 体
号和密码 、 信用卡号码 、 账号 、 护照号码 、 驾驶 证号码 、
指 纹 、 N 亲 子鉴 定 结论 等 。刑 法 保 护 的 应 该 是 那 些 D A 能 给他 人 谋 取正 当或 不 正 当 的利 益 提供 便 利 且 泄 露 后
以侵犯公 民个人信息安全罪定罪处罚。
《 宪法 》 3 条 规 定 国家 尊重 和保 障 人权 。 人 基 第 3 个 础 信 息 在一 定 范 围 内属 于 个 人 秘 密 ,是 公 民所 应 享 有
二 、 犯 公 民个 人 信 息 安全 犯 罪 的 罪 名 侵
1 罪 的 主 体 是 特 殊 主 体 , 国家 机 关 或 者 金 融 、 . 本 即
为 ,刑法修正 案 ( )第 7条规定 了侵 犯公 民 《 七 》
个人信息安全犯罪。虽然该修正案对侵犯公 民个人信
息安 全 犯 罪 进 行 了较 为全 面 的规 定 ,但 在 司 法 实 践 中 仍 然会 遇 到 执 法上 的 困难 。 文 围绕 该 规 定 进行 解 析 。 本
、
细的个人信息 ,这些信息经常被相关单位 出售或非法
疗 等单位在履行 职责或者提供服务 的过 程 中收集 、 保 存、 管理 的公 民个人信息 , 即利用公权力或提供服务过
程 中依 法 获 得 的公 民个 人 信 息 。根 据 罪 刑 法定 原 则 , 行 为人 通 过其 他 途 径 获 得 公 民个 人 信 息 的行 为 , 如 , 例 利 用 网络 技 术 或者 其 他 手 段 从 公 民个 人 处 直接 非 法 获 取 个人信息 , 即使 非 法 获 取 的 个 人信 息数 量 巨大 , 不 能 也
提 供 给 单 位或 个 人 ,导 致 众 多 公 民 的 生活 受 到 严 重 的
个 人信 息 的 界 定
关 于 公 民个 人 信 息 的范 围 , 们 认 为 , 当从 广 义 我 应 上 对 其 进 行 界定 。 所谓 “ 人 信 息 ”是 指 以 任何 形 式 存 个 , 在 的 、与公 民个 人 存 在 关 联 并 可 以识 别 特 定 个 人 的信 息 。其 外延 十 分 广 泛 , 乎 有关 个 人 的一 切 信 息 、 据 几 数 或 者 情 况都 可 以被 认 定 为 个 人 信息 :个 人 信 息 ” 是 一 “ 个 相 对 较抽 象 的概 念 ,但 不 是 所 有 的可 公 开 或半 公 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