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不起诉制度存在的问题与立法完善
论我国的刑事不起诉制度
文献 标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0 90 9 (0 9 40 8 1 1 0 —5 22 0 ) —6 — 0 0
针对不起 诉存在 的遗漏 , 第一 , 应当将审查起诉中发现的犯罪嫌
疑 人 没 有违 法 犯 罪 行 为和 犯 罪 事 实 并 非 犯 罪 嫌 疑 人所 为 的情 形 纳 入
特 定性 质 的案 件 , 以使 用 自 由裁 量权 。 次 , 于 犯 罪情 节 较轻 , 可 其 对 按 刑 法 规 定 可 能判 处 三 年 以下 有 期 徒 刑 的案 件 , 犯罪 嫌 疑 人 具 有 可 以 且
( ) 定 不 起 诉 适 用 范 围狭 窄 一 酌 根 据 《 事 诉 讼法 》 1 2 第 2款 的规 定 , 察 机 关酌 定 是 否起 刑 第 4条 检 诉 的 对 象 必 须 足 犯 罪 情 节 轻 微 和 依 照 刑 法 规 定 不 需 要 判 处 刑 罚或 者 免 除 刑 罚 , 项 条 件 同 时具 备 才 允 许 检 察 机 关 自 由裁 量 是 否起 诉 。 两 依 据 《 法 》 3 规 定 , 不 需要 判 处 刑 罚 ” 刑 第 7条 “ 的判 断 依 据 是“ 罪 情 节 轻 犯
符合起诉条件,而依法作 出的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 院进行审 判, 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处理决定。 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 的规定 及 司法实践 , 我国的不起 诉有三种: 法定不起诉、 酌定不起 诉和存疑不
起诉 。
二 、 国 现 行 不 起 诉 制 度 的缺 陷 我
由于司法实践中对何谓“ 犯罪情节轻微” 理解 不一, 造成很多本应 起诉 的案件没有起诉到法院。 因此, 应对“ 情节 轻微” 的标准和幅度予 以明确 , 处议作如下考虑: 首先, 裁量不起诉应考虑案件的性质 。 于 对
刑事不起诉制度存在的问题与立法完善
Legal Syst em A nd So c i et yf叁墨j查垒垒!!!!竺型!!叠圈匿匿暖刑事不起诉制度存在的问题与立法完善王春丽摘要刑事不起诉制度是现代公诉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公诉权的一项重要权能,对于保障裁判公正和实现诉讼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拟对不起诉制度的现行法律规定及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分析不起诉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现实需要,并提出完善不起诉制度之建议,以期对我国刑事不起诉制度的立法能有所裨益。
关键词刑事不起诉制度公诉制度诉讼效益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045.02一、现实困境:刑事不起诉制度的法律规定及问题分析现代法治国家普遍实行国家追诉主义,在传统的起诉法定主义模式下,不起诉只限于对不具备法定起诉条件的案件,随着起诉便宜主义的兴起,检察官被赋予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对己经具备起诉条件的案件,检察官也可根据自己对案件具体情况的理解,选择起诉或不起诉o。
所以,现代刑事不起诉制度可以界定为,检察机关在案件不具备法定起诉权的情况下不予起诉,或者在案件具备法定起诉条件时行使自由裁量权,做出不起诉决定的公诉权。
(一)刑事不起诉制度的法律依据对侦查机关和检察院的自侦部门侦查终结的案件,检察机关经审查.最终做出两种决定:起诉和不起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的不起诉包括三种:1.法定不起诉。
检察机关对某些案件依法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包括:(1)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在法律上不构成犯罪:(2)现有证据足以证实犯罪行为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3)《开q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2.酌定不起诉。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3.存疑不起诉。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仍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检察机关做出的不起诉决定,我国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一定的制约措施。
我国刑事不起诉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能够较 大程度保 障 当事人的人权 , 免无罪判决。 实践 中, 避 由于立法指导思想以及 立法技 术方面的原 因, 国 我
刑 事不起诉制度还 留有 缺憾 , 亟待 完善。因此 , 完善我 国刑 事不起诉 制度势在 必行 , 如补 充和完善 法定不起 诉
条件 , 增加 对 未 成 年 人 犯 罪 不起 诉 的 规 定 等 。
二、 不起 诉 制度 的价值
价 值一 词 , 从法 理上讲 应作 法 律上 的狭 义理 解 , 即指 作为 主体的人对 于作为 客体 的法律 内涵 的应 有价 值 因素 的认识 , 是法律对人的需要 的满足。这种 价值 含有两个层
一是精神价值 , 二是工具价值。前 者指人 类对 自己生存 等都作 了规定 , 本上形 成 了 比较 完 善的不起 诉 制度 , 基 这 面 : 条件 和规则 的意识 , 是一 种社会 化 了的理 性 为不起诉 制度在 司法实 践 中的 正确 适用 提供 了法 律依 据 发展 的秩 序 、 后者指法是 实现 一定 目标 的手段 。从 和制度 保障 , 但诸 如法定 不起 诉 的适用 对象 不全 面、 定 和理智 的法律需求 ; 酌 不起诉 的适 用范围过 窄等 问题亟待进一步解决与完善 。 实践效果来看 , 不起诉制度的法 律价值在 于其 在实现刑 事 诉讼 目的中的用途或积极作用 。这 种价值具体表现为 :
对此 持 支 持 观 点 的西 方 经 济 分 析 法 学 家 的 罪嫌疑人认定有罪但追究 刑事 责任 已没有 实际意义 , 或者 缩 小 诉 讼 成 本 , 代 表 人 物 波 斯 纳 认 为 , 了提 高 司 法 活 动 的 经 济 效 益 , 为 应 追究刑事责任的效果没有 不追 究的好 , 而使追究 成为 一 从
检察机关不起诉制度适用的现状及对策
检察机关不起诉制度适用的现状及对策[摘要]不起诉制度与和谐社会的目标是一致,即调和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及时恢复被侵害的社会关系。
然而,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在追求和谐执法的过程中还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本文拟从我国不起诉制度的运行现状及其原因进行分析,探讨如何完善不起诉制度,以实现在构建和谐社会中不起诉制度的价值最大化。
[关键词]检察机关;适用不起诉;研究不起诉制度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或者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具有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免除刑罚的,以及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的不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一种制度。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三种不同的不起诉类型,即绝对不起诉、存疑不起诉和相对不起诉,是有着严格的区分界限的,而且性质也完全不同,绝对不起诉是法律明确规定不起诉的类型;存疑不起诉是因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是不符合起诉条件而作的不起诉;相对不起诉是定罪不起诉,其前提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了犯罪,只是因为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免除刑罚而作的不起诉。
一、目前检察机关适用不起诉制度情况(一)不起诉适用率过低。
据某市检察机关统计,2006年受理移送审查起诉各类犯罪嫌疑人1524人,不起诉52人,占全年受理移送审查起诉的3.4%;2007年受理移送审查起诉各类犯罪嫌疑人1497人,不起诉32人,占全年受理移送审查起诉的2.1%;2008年受理移送审查起诉各类犯罪嫌疑人1486人,不起诉47人,占全年受理移送审查起诉的3.1%;2009年受理移送审查起诉各类犯罪嫌疑人1781人,不起诉54人,占全年受理移送审查起诉的3%。
以上的数据可以看出,该市检察机关对不起诉制度的适用持十分谨慎的态度,没有充分实现不起诉的诉讼分流功能,无法体现不起诉的应有价值。
(二)不起诉情形的涵盖在立法上存在疏漏。
1.关于绝对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虽然采取列举加概括的立法模式规定了六种不起诉的法定情形,但是,列举不够周全,概括式规定“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尚不够明确。
存疑不起诉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J n . 0I u .2 l
Vo . No. 124 2
【 事法 学论 坛 】 刑
存 疑 不 起 诉 制 度 的 不 足 及 完 善
马 彪
( 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 山 山西 太原 00 1 ) 30 2
[ 摘 要 ] 存疑 不起 诉 制 度 是 刑 诉 法 “ 罪推 定” 则 和 诉讼 经 济 和 效 率原 则 的 重要 体现 。 无 原
2 公 诉 转 自诉 制 度 不 具 有 可 操 作 性 , 度 设 置 流 于 形 . 制
下 , 个 诉 讼 阶段 的机 关 有 权 决 定 在 自己 的职 权 范 围 内作 出 各
对 被 告人 或 犯 罪 嫌 疑 人 有 利 的 判 定 , 止 诉 讼 程 序 。 因 此 , 终
式 。 刑诉 法 明 确 规定 : 人 民 检 察 院 维 持 不 起 诉 决 定 的 , 对 被 害 人 可 向人 民法 院 起 诉 。 被 害 人 也 可 以 不 经 申诉 , 接 向人 直 民法院起诉。这种诉 讼模 式 在司法 理论 上称 为“ 诉 转 自 公
2 1 年 6月 01 第2 4卷 第 2期
山 西省 政 法 管 理 干 部 学 院 学 报
J u n lo h n iP l is a d L w I si t o mi it tr o r a fS a x o i c n a n t ue f rAd n s ao s t t r
这 一制 度在我 国的立 法和 司法 实践 中均存 在一 定 的缺 陷 , 应在 立 法上 对 这一 制 度 重新加 以界 定 , 增
加 法 院对存疑 不起 诉 的 审查程序 并赋 予被 不起 诉人起 诉权 。
[ 关键词 ] 存疑 不起诉 无罪推 定 ; 事诉 讼 刑 [ 中图分 类号 ]D 7 [ F 3 文献 标识 码 ]A ( 文章 编号 ]17 6 2—10 (0 1 0 0 0 0 5 0 2 1 )2— 13— 2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篇一一、引言刑事和解制度是近年来我国司法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旨在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协商和解,达成刑事案件的快速解决,实现社会和谐与公正。
然而,随着社会发展和法治进步,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在实践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不足。
本文旨在分析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探讨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及问题(一)现状我国刑事和解制度主要适用于轻微刑事案件,通过调解、协商等方式,使加害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从而解决刑事纠纷。
该制度在实践过程中,对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问题然而,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在实践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制度规定不够明确,导致各地司法实践存在差异。
其次,和解协议的执行力较弱,一些当事人不履行协议,导致和解效果不佳。
此外,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和条件也需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三、完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必要性(一)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随着社会发展和法治进步,人们对司法公正和效率的要求越来越高。
完善刑事和解制度,可以更好地满足社会对公正和效率的需求,实现社会和谐与稳定。
(二)提高司法效率刑事和解制度可以通过快速解决刑事案件,减轻司法负担,提高司法效率。
同时,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协商和解,可以减少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
(三)保护当事人权益完善刑事和解制度可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当事人能够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实现权益的合理分配。
四、完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建议(一)明确制度规定应进一步明确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条件、程序等规定,使各地司法实践能够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同时,应加强对刑事和解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司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操作能力。
(二)强化和解协议的执行力应建立完善的执行机制和惩罚措施,确保当事人能够履行和解协议。
对于不履行协议的当事人,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同时,可以引入担保、保证金等措施,增强和解协议的执行力。
不起诉决定权限制的制度逻辑与改良
③参见2 0 年 《 09 最高人 民检察 院工作报告 》。报 告指 出,在2 0 年期 间,提起公 诉的犯 罪嫌疑人 为I4 8 7 , 08 1 3 9.- ] ,作 出不起诉
决 定 的犯 罪 嫌 疑 人 为 2 8 1  ̄ 9 7 A 。犯 罪 嫌 疑 人 的 总 数 为 17 7 8 , 13 6 }- ,被 作 出不起 诉 的犯 罪 嫌 疑 人 占全 部 犯 罪 嫌 疑 人 的 25 5 . %。 4
意 见 ,因此 矛 盾被 有效 地掩 盖 ,就 不可 能 引起各 类
人民检察院对作出不起诉决定 的移送审查起诉案件 犯 罪 嫌 疑 人 占全 部犯 罪 嫌 疑 人 的 1 4 %左 右 ②; .5 3
2 0 年 ,人 民检 察 院对 于 移 送 审 查 起 诉 的案 件 作 08 一 出 不起 诉 决 定 的犯 罪 嫌 疑 人 占全 部 犯 罪 嫌 疑 人 的 25 5 .4 %左 右 ⑨ 而且 表 现 为在 每 一 年 的前 9 月 对 。 个 案件 作 出不 起 诉 决定 持 慎 重 态度 ,而 在 后 3 月 则 个 用不 起诉 决 定 消化疑 难 案件 。 ( 3)检 察 机 关 内部 的事 后 复查 。基 于 提 高 检 察机 关工 作 质量 的需 求 ,对 案件 退 回补 充侦查 、撤
决定的迥然不同的反映,体现了舆论对起诉决定的认
同、对不起诉决定的质疑与 限制 。 ( 2)其 他 监 督 机构 的监 督 。这 种监 督 表 现 为 政 法委 、人 大 、政协 、纪委及 监 察 系统对 检 察机 关 工作 的监 督 。对 于提 起公 诉 的决 定 ,被 害人 与社 会 公众 在 心理 方 面能够 接受 ,而被 告人 一 方基 于对 被 告人 涉 嫌犯 罪 的不完 全 知情 因 而不 能提 出有 价值 的
刑事检察工作中困难和问题
刑事检察工作中困难和问题
刑事检察工作是司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在实践中,这项工作面临许多困难和问题。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困难和问题:
1. 案件复杂化:随着社会的发展,刑事案件越来越复杂,涉及的领域和专业知识也越来越多,这给检察官带来了更大的挑战。
2. 证据审查困难:在刑事案件中,证据的审查和认定是至关重要的。
但是,由于各种原因,证据的审查和认定往往存在困难,如证据灭失、证据矛盾等。
3. 诉讼效率低下:刑事案件的诉讼周期往往较长,这给当事人和司法机关都带来了很大的负担。
诉讼效率低下可能导致案件积压、司法资源浪费等问题。
4. 法律适用不统一:由于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和司法解释的不统一,同一类型的案件在不同地区或不同时间可能存在不同的判决结果,这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5. 公诉质量不高:公诉是刑事检察工作的核心,但是一些检察官在公诉中存在不足,如证据收集不全、公诉理由不充分等,这影响了公诉的质量和效果。
6. 监督机制不完善:刑事检察工作中的监督机制还存在不完善的问题,如监督手段单一、监督效果不明显等。
监督机制的不完善可能导致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等问题。
为了解决以上困难和问题,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如加强培训、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协作配合等,以提高刑事检察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论我国酌定不起诉制度的问题及完善
、
问题 的提 出
诉制度却没有任何变化。 目 , 前 我国酌定不起诉制度 我 国的 酌定 不 起 诉 制 度在 立 法 上 规定 不 明确 , 的立法规定仍为 ,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 , 依照刑法规定 犯罪情节轻微和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
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 人民检察院可以作 免除刑罚都是一个裁量过程 , 没有一个统一标准。 造 出不起 诉决 定 。 酌定 不起诉 制度是 我 国刑事 诉讼 中的 成酌 定不 起 诉 的司法 适用 有很 大 的主观 性 ,在 同一 重要制度 , 随着时代 的发展和进步 , 这种制度越来越 个案件中 ,不同的办案人员有 时候作 出的判断却是 引发 争 议较多 。另外 , 光 是 决定机 关 不 呈 现 出非 刑 化 、 轻刑 化 、 社会化 的 国际化发展趋 势 。 在 截 然 相反 的 , 这种法治现代化的大背景下 , 我国根据起诉便宜主义 缺少明确 的判断标准 ,而且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 的刑事诉讼理念 , 赋予了国家刑事控诉机关一定 的自 察机关 的监督与指导也缺少评判的依据 。这种不 明 由裁量权 , 经过多年的运行 , 越来越呈现出 自己的特 确的评判标准直接导致在实际运作上存在模糊性和 色, 充分体现了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 内涵 , 不确定性 ,从而使检察机关只能在充分把握立法精 符合我国的国情和法治现代化的思想要求 , 符合诉讼 神的条件下凭借 自由裁量权来确定是否起诉 ,在适 一般采取保守方式 。其次 , 酌定 经济价值的司法趋势 , 能够充分体现出刑罚的预防和 用上不敢突破传统 , 审批手续复杂, 教育功 能 , 为我 国法治 社会 的发展 发挥 着独 有 的积极 不起诉制度 的司法上限制条件严格 、 意义 。 然而 , 法律作为一种最后 的约束屏障, 与生俱来 而且多适用于未成年人 ,这样作 出决定前还要积极 增加 了很多工作量 , 无形 中 具有滞后性 。随着我国酌定不起诉 的运行 , 既要控制 采取一系列 的社会调查 , 就限制 了酌定不起诉的适用。 由于适用的不够充分 , 犯罪又要保障人权 , 还要兼顾效率和司法公正 , 防止 公权力滥用及形势政策等等诸多层面的问题 , 这个制 有很多本来可以不起诉 的案件被起诉 了,再 由法院 严重浪费了司法资源 , 这种把握尺度的过 度越来越显现 出各种的弊端 , 无法真正的实现酌定不 作 出决定 , 使人们 起诉的价值 。因此 , 我们有必要对这个制度深入的探 于严格容易给人一种唯恐放过犯罪 的嫌疑 ,
不起诉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不起诉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本文作者:肖文近年来我国不起诉制度的进展与完善肖文在公诉制度中,不再使用免予起诉,扩大了不起诉的范围,因此对于不起诉制度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就显得尤其重要。
不可否认,新刑诉法对不起诉制度的规定虽较为全面,但仍然过于粗疏和原则,司法实践中操作起来尚欠具体,不够细致。
随着理论的发达和立法经验的丰富,不起诉制度仍需在实践中进一步进展和完善。
笔者认为,以下一些问题是完善不起诉制度需要注重的:(一)绝对不起诉适用的情形检察机关对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那么,我们研究《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六种不追究刑事负责的情形就会发现,这六种情形法律后果相同,但行为本身的性质不予追究的原因各异。
第一种情形属一般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不予追究是理所当然的,后五种情形以存在犯罪为前提,因客观上出现某种无须追究的特别情况,因而法律作了不予追究的特别规定。
这样,绝对不起诉的情形有两大类,一是构成犯罪的一般违法行为,二是某种特别犯罪行为,这里立法上就忽略了合法行为或者未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情形。
在这两种情形下,公安机关假如把合法行为的实施者,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或者把没有犯罪行为的人错误的立案、侦查的,对这样的无辜者不起诉是无疑的。
但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的法律依据却没有,因为《刑事诉讼法》第15条中的六种情形中不含这两种情形。
鉴于此,建议《刑事诉讼法》第15条应增加“行为合法的或未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为绝对不起诉的情形,弥补立法上的漏洞。
(二)司法机关进行复议和申诉新刑诉法规定,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时,可以要求复议,假如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被害人不服,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但不难看出,刑诉法只是这样原则规定了检察机关进行复议,复核、复查申诉,比较笼统和粗疏,至于检察机关进行复议、复核和复查申诉时具体的一些操作程序和要求,比如检察机关应当遵守的期限,对复议、复核和复查申诉后的答复方式和要求均未作细致规定,这样就不利于司法实践的操作。
刑事不起诉制度存在的问题与立法完善
二、 问题 聚焦 : 刑事 不起诉 制度 实施 的现实 需要
( ) 不起诉 制度是 提 高诉 讼效率 、 一 刑事 缓解 司法 负担的需要
关键 词 刑 事 不起 诉 制度 中图分类 号: 95 D 2
一
公 诉制度
诉讼 效益 文 献标识 码 : A
文章 编号 :090 9(000 -4・2 10 - 22 1)9050 5 法中应 有 的作用和 价值
我 国法律 对绝对 不起 诉的规定 , 较为 详尽 , 但对于 酌定 不起
、
现 实困境 : 事不起 诉制 度的法 律规定 及 问题 分析 刑
现代法 治国家普遍 实行 国家追诉主 义, 在传统 的起诉法 定主
义模 式下 , 不起 诉 只限于 对不 具备法定 起诉 条件 的案件 , 着起 随
诉和存 疑不 起诉 的规定相 对较 原则 ,使 得不起 诉 的适用范 围太
诉 便宜主义 的兴起 , 检察 官被赋 予一定 的 自由裁量权 , 已经具 窄 , 对 加上法 律没有 明确适 用不起 诉 决定 的专 门审查程序 , 利于 不 备起 诉条 件的案 件 ,检察 官也可 根据 自己对 案件 具体情 况 的理 检 察机关运 用不起诉 裁量权 , 得一些 不符合起 诉条件 的案件难 使
起 诉决定书可 以要求 复议: 如不被接受 , 还可 向上一级检察机 关提 人 员也只能根据 自己理解 来判断 和适用 法律 , 从而 导致执法 上的
请 复核 。其 次, 害人的制约 。被害人对 不起诉决定 可 以向上 一 不统 一 , 至影响 到执法 的公 正、 被 甚 公平 性0 。 级 检察院 申诉 : 也可直接 向法院提起 自诉。 最后 , 不起 诉人 的制 被
我国相对不起诉制度现状及完善对策
我国相对不起诉制度现状及完善对策[摘要]近年来,为了响应党中央提出的“构建和和谐社会”伟大构想,司法机关开始大力贯彻推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在刑事司法过程中注重宽与严的有机统一,该严则严,当宽则宽。
在对待是否起诉问题上,检察机关多次提出要做到“可诉可不诉的坚决不诉”。
这就为相对不起诉制度的适用创造了很大的发展空间。
本文就我国相对不起诉制度的现状及完善做些力所能及的探讨。
[关键词]相对不起诉;制度;探讨相对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于具备法定追诉条件的案件,犯罪情节轻微,可以斟酌各方面的情况,在认为对犯罪嫌疑人不予起诉比起诉更为适宜时,作出的不起诉的决定,亦称酌定不起诉。
从理论上讲,相对不起诉制度不仅有利于教育改造这一刑罚目的的实现,也可以避免短期自由刑所带来的弊端,还极大地节约了司法资源。
然而,现实的适用情况却并非如此。
以广西贺州市八步区为例,该检察机关2009年受理案件453件715人,作相对不起诉13件20人;再以山东淄博市为例,该市检察机关相对不起诉2005年14件16人,2009年为6件9人,①相对不起诉率极低。
在大力倡导倡导和谐的今天,相对不起诉制度的适用远不尽人意。
一、相对不起诉适用之现状分析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处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这就是所谓的相对不起诉。
2007年年初,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
针对是否起诉问题,该意见第8条明确指出:“正确把握起诉和不起诉条件依法适用不起诉。
在审查起诉工作中,严格依法掌握起诉条件,充分考虑起诉的必要性,可诉可不诉的不诉。
对于初犯、从犯、预备犯、中止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以及亲友、邻里、同学同事等纠纷引发的案件,符合不起诉条件的,可以依法适用不起诉。
确需提起诉讼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理、适用缓刑等量刑等方面的意见。
我国不起诉制约机制的探索与完善
( 一) 我 国不起诉 制 约机制 的监 督体 系
权 力 的制 约是 保 证 权力 不 被 滥 用 的基 本前 提 , 没有制 约 的权力 必 然导致 腐败 。欧 洲启 蒙思 想家孟
的方 式 。一方 面该 制约 机制 没有对 上级 检察 机关 制 约 下级 检察机 关 的不 起 诉 决 定设 立 时 间 的 限制 , 致 使 下级 检察机 关 的不起诉 决 定在理 论上 一直 处于 不
[ 关键词] 不起诉 ; 制约机制 ; 监督效力 [ 中 图分 类 号 ]D F 7 3 [ 文献标 识码 ]A [ 文章编 号 ]1 6 7 2—1 5 0 0 ( 2 0 1 3 ) 0 1 — 0 1 0 1 — 0 3
一
、
我国不 起诉 制约 机 制及存在 的问题
法 实践来 看 , 我 国检察 机 关 内部 制 约 主要 采 取 的是
关, 以国家的名义提起公诉并承担相应 的责任和风
险。 从 西 方 制 度设 计 看 , 在 决 定 起 诉 与 否 方 面 应 具
作者 简介 : 张福坤 ( 1 9 8 2一) , 男, 重 庆市永川 区人 民检察 院法律 政策研究室干警 ; 张衍路 ( 1 9 6 3一) , 男, 重庆市人 民检察 院法 律政 策研 究室副主任。
一
般诉讼 原 理上来 说 , 公 安 机 关 并 不 能算 作 适 格 的
不起诉制约主体。按照诉讼原理 , 在刑事诉讼 中只 有 具有 独立诉 讼 利益 的主体 才能 够对 程序产 生决 定
性 影响 。而公 安 机关在 刑事 诉讼 中的侦查 职能本 质 上 是为 检察 机关 提起 公 诉 进 行 的 准备 性 活 动 , 既 非 原 告也 非代 表 国家提 起 公 诉 者 , 不 具备 对 不 起 诉 决 定 进行 监督 的适 当身份 。检察机 关是 国家 的公诉 机
刑事审判质效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刑事审判质效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一、引言近年来,我国刑事审判质效不断受到社会关注和批评。
虽然我国的刑事审判工作在不断完善,但依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阻碍了刑事审判的公正、高效与公信力。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对刑事审判质效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探讨。
二、问题一:审判程序不完善在刑事审判中,审判程序是确保案件审理公平公正的重要保障。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很多地方存在着审判程序不完善的现象,例如庭审不及时、不充分等问题。
这样会导致案件审理时间过长,不仅增加了当事人的等待和成本,也给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
三、问题二:证据收集不规范在刑事审判中,证据是判决结果的重要依据。
有些案件中存在着证据的收集不规范的问题,导致了一些案件无法有效审理或者判决结果失去说服力。
证据的收集方式也影响到法官的判断,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审理结果。
四、问题三:法官素质不高法官是刑事审判中的主要执行者,其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刑事审判的质效。
但是在一些地方,由于法官素质不高,审判过程中存在主观臆断、不理性等问题,导致了判决结果的不公正,也影响到了判决的效力和公信力。
五、问题四:司法资源配置不均衡司法资源的配置不均衡也是刑事审判质效存在问题的一个方面。
在我国一些地方,由于司法资源过度集中,导致了一些地区的审判效率低下,案件审理时间过长。
而一些地方的司法资源又相对充裕,导致了审判速度过快,影响了案件审理的质量。
六、问题五:司法透明度不足在刑事审判中,司法透明度是保障刑事审判公正的一个重要环节。
然而在现实操作中,司法透明度不够,审判过程缺乏公开、透明,导致了一些当事人对判决结果的信任度不高,也增加了司法公信力的问题。
七、问题六:司法监督机制不健全司法监督机制是刑事审判质效的一个重要保障,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着司法监督机制不健全的问题。
一些地方的司法监督机构缺乏独立性,审理案件时存在被干扰的情况,导致了司法裁判的不公正。
八、问题七:律师参与程度不够律师是司法活动中的一个重要参与者,其参与度直接影响到刑事审判的公正与公信。
相对不起诉制度在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一
上述关于《 刑法》 3 条 的修改 , 第 7 将原条文分 为两 款分别表述 . 1 第 款是关于“ 不需要 判处刑罚 , 以免 可 予刑事处罚 ” 的规定 . 2 第 款是非刑罚处理的规定 。这 样分款表述就不会使人产 生“刑法》 3 条 不是独立 《 第 7
“ 犯罪情节轻微 ” 是轻微犯罪 在我国刑法理论中 . 犯罪 情节分为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 .但是量刑情节不一定
是《 刑法》 3 第 7条。 刑法》 3 而《 第 7条只是概括性 、 原则 性的规 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的, “ 可
以免予刑事处罚”并 没有确定的依据或标准 。从《 , 刑
我 国现行《 刑法》 者《 或 刑事诉讼 法》 都没有对 “ 犯 罪 情节轻微” 作出 明确的立法界定 . 因而人们对 “ 犯罪 情节轻微” 有不 同的认识 : 有人认为指的是量刑情节轻
款规定的“ 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 的依据应该
微 .即据以处刑轻重或者免 除处罚的各类事实情节轻 微 :有的认为是犯罪性质和情节都轻微 ;还有人认为
对 不 起诉 制 度 无 论 在立 法 上 还 是免除处罚 ” 这两种 相对不 起诉情 形的依 据是刑 法 .
而 刑 法 中 已有 “ 犯罪 情 节 轻 微 ” 的规 定 和 免 除处 罚 的具
该制度的认识上都存在一定 的缺失和问题 .严 重影响 着相对不起诉制度功能的发挥
已有 “ 罪 情 节轻 微 ” 犯 的规 定 。 认 为 . 我 出现 不 同 的理 解 是 因 为法 条 规定 的不 明 晰 。 实上 ,不需 要 判 处刑 罚 ” 事 “
处分 , 体现 了起诉便 宜主义原则。从法律后果来讲 相 对 不起诉是将犯罪嫌疑人作 无罪处 理的决定 但相 1 ]
浅谈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不起诉制度
刑事不起 诉是 人 民检察 院对 公安 机关 侦查 终 结移送 起诉 的案件
或 者 自行 侦 查 终 结 的 案 件 ,经 审 查 认 为 犯 罪 嫌 疑 人 具 有 法 定 不 追 究
刑事责 任 的情 形 ,或者犯 罪情 节轻微 依法 不需 要判 处刑 罚或 可 免除
刑 罚 的 , 及 证 据 不 足 不 符 合 起 诉 条 件 的 , 出 不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公 以 作
问题 , 而 提 出 完 善 的 几 点 建 议 。 进 关 键 词 :法 律 性 质 ;不 起 诉 分 类 :不 足 与 建 议
中图分 类号 : 95 D 1. 3
文 献 标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09 83 (000 —0 9 0 10— 6 121 )60 8— 2
不认 为是犯 罪 的 ; )I 己过追 诉时 效期 限的 ; ) 特赦令 免除刑 罚 f J罪 2  ̄ (经 3 的 ; ) 照刑 法告 诉才 处理 的 犯罪 , 有告 诉 或撤 回告 诉 的 ; )g f依 4 没 ( J 罪 5 嫌疑 人 , 被告 人死 亡 的 ; ) 他法 律规 定免 于追究 刑事责 任 的。 (其 6 2 .酌定不起 诉 . 也称 相对不 起诉 . 指对依 法 构成犯 罪 而可 以不 是
定 . 表 明 不 将 案 件 移 送 法 院 审 判 , 事 诉 讼 在 起 诉 环 节 终 止 , 罪 即 刑 犯 嫌 疑 人 不 再 处 于 被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的 状 态 。如 果 在 押 . 立 即 释 放 : 应 财 产 被 扣 押 、 结 的 , 予 以 解 除 : 由 行 政 机 关 处 理 的 , 移 送 行 政 冻 应 需 应 机关。 2 不 起 诉 是 人 民 检 察 院 对 案 件 在 程 序 上 的 处 理 刑 诉 法 第 1 . 2条 规 定 :未 经 人 民 法 院 判 决 , 任 何 人 都 不 得 确 定 有 罪 。 ” 表 明 人 民 “ 对 这 法 院 具 有 专 属 定 罪 权 。 予 起 诉 取 消 后 , 民 检 察 院 不 再 具 有 实 际 上 免 人 的定 罪 权 , 起 诉 本 质 上 是 人 民检 察 院 放 弃 诉 权 而 非 进 行 实 体 处 理 。 不 另 一 方 面 , 起 诉 决 定 作 出 后 , 害 人 有 权 提 起 自诉 , 表 明 案 件 的 不 被 也 实 体 性 问 题 并 未 因 不 起 诉 而 得 到 解 决 3 不 起诉决 定一 经作 出 , 具有 终止 诉讼 的法 律效 力 。 讼 不再 . 就 诉 继 续 进 行 。但 终 止 诉 讼 的 法 律 效 力 并 非 是 绝 对 的 , 是 相 对 的 。台 湾 而 著 名 学 者 蔡 墩 铭 、 石 炎 指 出 : 件 虽 经 不 起 诉 处 分 。 非 追 诉 权 之 朱 案 无 不 行 使 而 己 , 于 同 一 案 件 不 过 限 制 其 再 行 起 诉 而 己 , 案 之 起 诉 权 对 该 依 然 存 在 , 未 因 而 消 灭 , 有 发 现 新 事 实 或 新 证 据 , 者 原 处 分 所 并 遇 或 凭 证 物 己 证 明 其 伪 造 或 变 造 ,或 所 凭 之 通 常 法 院 或 特 别 法 院 之 裁 判
我国刑事不起诉制度的缺陷分析与完善构想
质量和效率以及保障A. -有重要意义。但 刑事诉讼法》 不起诉的规定存在缺 陷, .g I . x 对 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诸多问题。因
此, 不起诉 制度 尚需进 一步 完善 。
关键 词 不起诉 制度 自由裁量 权 中 图分类 号 : 9 5 D 2
司法 实践 文 献标 识码 : A
嫌 疑 人及其 辩 护人 、 害人及 其诉 讼代 理人 的陈述 和 辩解 , 被 听取 公安机 关及 其 案发 单位 负责 人 以及 主 管部 门、 部分 专家 、 众代 群 首 先 , 文用 词不准 确 。‘ 事诉 讼法 》 一 百四十 条规 定 : 表 的 意见 。通 过建 立不 起诉 听证制 度 , 强社 会参 与 性 , 加其 条 刑 第 增 增 对 于补 充侦 查 的案 件 , 民检 察 院仍 然认 为证 据 不足 , 人 不符 合起 透 明度 , 加强 对不起 诉权 的监 督和制 约 , 保不起 诉权 正确 行使 。 确 诉 条件 的 , 以作 出不起 诉 的决定 。但 实 际上 , 于证据 不足 的 可 对 ( ) 立 附条件 不起 诉 制度 三 设 案件 是 没有 达到起 诉 标准 不可 以起 诉 的 ,检 察 院没 有选 择 的余 刑 事诉讼 法 再修 改时应 该设立 附条件 不起诉 制度 , 以规定 可 地 , 能作 出不起诉 决 定。其 次 , 律 用语 模糊 。《 只 法 刑事 诉诉 法》 对 犯罪嫌 疑人 可 能判 处三年 以下有 期徒刑 、 拘役 、 管制 、 单处 罚金 第一 百 四十条规 定 : 充侦查 以二 次为 限 , 于补 充侦 查的案 件 , 的案件 , 补 对 检察 机关 根据 犯罪嫌 疑人 的年龄 、 品格 、 近况 、 犯罪 性质 、 人 民检察 院仍 然认 为证据 不足 , 符合 起诉 条 件 的, 以作 出不 犯 罪情 节 、 罪原 因以及 认罪 态度等 , 为不起 诉更 符 合公 共利 不 可 犯 认 起 诉 的 决定 。 证据 不足 不起 诉 的前提 条 件是 要经 过 补充侦 查 , 这 益 的 , 以确 定一 定的考 验期 , 验期满 , 察机 关就不 再提起 公 可 考 检 点无 疑 问 。但 对 于是 否一 定要 经过 二 次补 充 侦 查才 能作 出不起 诉 。 附条 件不 起诉 制度 有利 于被 不起 诉人进 行 自我 改造 , 约有 节 诉决 定 , 论界和 司法实 践都 存在 分歧 , 理 造成 实践 操作 中不统 一。 限的 司法 资源 , 进 社会 和谐 稳定 。 促 最后 , 对重 新起诉 未作 规定 。对 于证 据 不足 作 出不起 诉 决定后 , ( ) 四 明确检 察机 关 的重新起 诉 若发 现新 的证 据符 合起诉 条件 , 是否 可 以重新 起诉 及如何 重新起 基 于对 实体 正义 的维 护 , 察机 关作 出不 起诉 的决 定 后 , 检 发 诉 , 刑事 诉讼 法》 《 中未作 相关 规定 , 成实 践 中操 作不 统一 。 造 现有 新事 实 、 新证 据 , 以重新起 诉 。对于 何种 情况 才 属于 可导 可 ( ) 乏 外部 的监督 机制 三 缺 致 重新起 诉 的新 事实 、 新证 据 , 该 由法律 予 以明确 界 定 。重新 应 从 目前的法 律规 定来 看 , 不起 诉 的监 督 主要 有被 害人 、 对 被 起诉 的次 数应 该有 限制并 且设置 严格 的程序 慎重启 动 , 以免过 多 不起 诉人 的 申诉和侦 查机 关 的复议 、 核 , 复 但这 只是 检察机 关 的 干扰 公 民 日常生 活 , 影响 司法 机关 的权威 。 ( ) 消被 害人 可 以向法 院提起 自 的权 利 五 取 诉 内部 制约 机制 , 没有相 应 的外 部监 督 , 致 这种 监督 与制 约机制 导 并没有 很好 的起到 纠正失 误 的效果 , 以达 到维 护刑事 司法 的公正 检察 机关 作为代 表 国家追 诉犯罪 的公诉 机关 , 以职 权作 出的 和 效 率的 目的 。 不起 诉 决定 当然 具 有确 定 的法律 效力 。如 果 否认 不起 诉 的确 定 ( ) 诉转 自诉 设置 不合 理 四 公 性就 会致 使犯 罪嫌疑 人 的诉讼地 位长 期陷于 一种 不稳 定状态 , 不
刑事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刑事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刑事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司法独立性问题:刑事检察工作在执行过程中可能受到政治、经济、人情等因素影响,导致司法独立性受到侵蚀,检察机关难以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
2. 侦查取证问题:刑事检察工作的关键环节之一是侦查取证,但有时存在着侦查取证不完备、证据质量不高的问题,导致侦查工作的可信度和公正性受到质疑。
3. 案件审查问题:由于工作量大、人力资源不足等原因,刑事检察机关难以及时、全面地审查案件,导致案件质量参差不齐,一些重要证据或关键信息可能被忽视或遗漏。
4. 公诉阶段问题:刑事检察工作在公诉阶段应当充分发挥公诉功能,但由于各种原因,可能存在公诉不坚决、不充分的问题,导致犯罪分子难以被追究刑责。
这些问题存在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制度设计不完善:刑事检察机关的制度设计、权力运行机制不够科学、完备,在操作层面容易出现人为失误、滥用职权等问题。
2. 人员素质和能力问题:一些刑事检察机关人员素质和能力的不足也是问题存在的原因之一,他们可能缺乏专业知识、行业
经验,无法适应和应对复杂的刑事案件。
3. 外在压力问题:刑事检察机关可能面临来自上级政府、舆论等方面的压力,这些压力可能会影响检察机关的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导致问题的存在。
4. 资源匮乏问题:刑事检察机关在人力、物力和财力方面的资源有限,难以胜任大量的刑事案件审查和公诉工作,导致一些问题的出现。
综上所述,刑事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是多方面复杂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需要从制度、能力、压力和资源等方面进行改进和完善。
关于我国刑事诉讼中不起诉制度的思考
起 诉制度 在我 国 的演 变 , 有特 定 的思想 文化 渊 源 , 从
19 9 7年 以前 的免予起 诉 到相对 不起诉 , 经过 近 2 年 0
的认知和发展过程 。 根据现有 的法律 , 不起诉 可 以解释 为, 对公安机 关侦查终 结移送起诉 或人 民检 察院 自行 侦查终结 的案件 , 民检 察院经 审查 认为具有 法定不 人 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 或犯罪情节轻微 , 依法 不需要判 处刑罚或免除刑罚 , 以及证据不足不符合起 诉条件 , 而
过限制追究方 的诉讼权利 的方式来保 障被告人或嫌疑 人 的合法 权益。 它赋予检察机关对侦查 结果的否定权 ,
对 侦查机关 的活 动进行 监督 , 而较 为充分地 保障 了 从 作 为弱者一方的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同时 , 对被害人合 法 权益 的保 护 , 以追究 名符其实 的犯罪嫌疑人 的刑 是
一
般正义 , 自由裁量 主义体现 的是对个 别正义 的尊重
和保 护 。 西方各 国战后大都实 行过所谓 “ 非刑事化 政 策 ” 即对犯 罪行为不 一定均需诉 诸法 院而适 用刑罚 , ,
5l
张映雪 : 于我 国刑事诉讼 中不起诉制度的思考 关
可以采 用保安处分 、 会监督等其 他手段来代 替 [5 社 29 ]。 1 在刑法 的非犯罪化 和非刑罚化 越来越被 重视 的今 天 ,
收稿 日期 :0 9 0 — 1 2 o — 5 2 作者 简介 : 张映雪( 9 4 )女 , 18 一 , 四川成都人 , 硕士研 究生。
事 责任为前 提的 , 正确而理性 的不起诉 并不损 害被害
人 的合法权益 。
2 实现刑法教育 目的 .
严格 的形式 主义法律规则 体现和保护 的是社会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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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不起诉制度存在的问题与立法完善作者:王春丽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26期摘要刑事不起诉制度是现代公诉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公诉权的一项重要权能,对于保障裁判公正和实现诉讼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拟对不起诉制度的现行法律规定及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分析不起诉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现实需要,并提出完善不起诉制度之建议,以期对我国刑事不起诉制度的立法能有所裨益。
关键词刑事不起诉制度公诉制度诉讼效益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045-02一、现实困境:刑事不起诉制度的法律规定及问题分析现代法治国家普遍实行国家追诉主义,在传统的起诉法定主义模式下,不起诉只限于对不具备法定起诉条件的案件,随着起诉便宜主义的兴起,检察官被赋予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对己经具备起诉条件的案件,检察官也可根据自己对案件具体情况的理解,选择起诉或不起诉①。
所以,现代刑事不起诉制度可以界定为,检察机关在案件不具备法定起诉权的情况下不予起诉,或者在案件具备法定起诉条件时行使自由裁量权,做出不起诉决定的公诉权。
(一)刑事不起诉制度的法律依据对侦查机关和检察院的自侦部门侦查终结的案件,检察机关经审查,最终做出两种决定:起诉和不起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的不起诉包括三种:1.法定不起诉。
检察机关对某些案件依法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包括:(1)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在法律上不构成犯罪;(2)现有证据足以证实犯罪行为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3)《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2.酌定不起诉。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3.存疑不起诉。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仍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检察机关做出的不起诉决定,我国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一定的制约措施。
首先,公安机关的制约。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检察院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不起诉决定书可以要求复议;如不被接受,还可向上一级检察机关提请复核。
其次,被害人的制约。
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也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
最后,被不起诉人的制约。
被不起诉人对酌定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诉。
可见,我国法律对不起诉权的设置,一方面在立法上明确规定法定不起诉;另一方面在承认起诉便宜主义的基础上赋予检察机关酌定和存疑不起诉权,但又对其进行了限制。
(二)不起诉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对不起诉制度现行法律依据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我国刑事不起诉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以下问题:1.不起诉适用范围太窄,没有充分发挥出不起诉权在刑事司法中应有的作用和价值我国法律对绝对不起诉的规定,较为详尽,但对于酌定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的规定相对较原则,使得不起诉的适用范围太窄,加上法律没有明确适用不起诉决定的专门审查程序,不利于检察机关运用不起诉裁量权,使得一些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过滤,可以适用不起诉的案件无法得到有效运用,以致浪费了司法资源,也不利于保障人权。
2.不起诉具体适用程序不规范,司法救济和司法制约难于获得有效保障尽管我国法律对不起诉权的实施规定了一定的制约措施,但对于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的案件,被害人因此负有举证责任,但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被害人往往缺乏收集证据的现实条件,如果不能收集到有力的证据,将导致撤诉或裁定驳回;对于酌定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的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不起诉决定,法律只规定向检察院提出申诉,这种司法救济也往往难于取得实效。
3.不起诉制度的适用缺乏理论依据的支持多数国家均认为不起诉制度的适用,应该以公共利益原则和司法效益原则作为理论依据和目的所在。
在我国,尽管理论界和实务部门并不否认检察机关是公共利益的代表,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代表国家、代表公共利益,依法行使公诉权。
但现行刑事诉讼法并未将公共利益原则和司法效益原则作为公诉裁量的依据,而是以“犯罪情节”等问题作为适用不起诉的理论依据②,检察人员也只能根据自己理解来判断和适用法律,从而导致执法上的不统一,甚至影响到执法的公正、公平性③。
二、问题聚焦:刑事不起诉制度实施的现实需要(一)刑事不起诉制度是提高诉讼效率、缓解司法负担的需要就目前形势来看,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期,社会犯罪率高,案件数量剧增。
在沉重的司法资源压力下,合理适用不起诉制度是实现诉讼效益的有效途径。
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追诉犯罪,为恢复被犯罪行为侵犯的社会秩序与社会正义,需要耗费包括人力、物力、财力在内的司法成本。
注重诉讼效益是现代刑事诉讼的重要原则,公诉活动也应体现诉讼效益原则。
完善不起诉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司法负担、提高诉讼效率。
(二)刑事不起诉制度符合现代刑罚目的观和现代公诉理论随着目的刑与教育刑的兴起,现代刑罚目的观侧重对犯罪人的改造。
为防止犯罪的追究既不利于犯罪人的改造,也不利于被害人的利益,检察机关在行使追诉权时采取慎重的态度,对那些具备一定条件的人,如果不起诉更有利于犯罪人的悔过自新,则可以考虑作出不起诉的处理。
现代公诉理论认为,公诉权区别于具有消极特征的审判权,公诉作为一种追诉权,天生具有主动性特征,它不但主动纠举犯罪,提起控诉启动审判程序;也可在审查发现案件依法不应起诉时,采取不起诉措施,刑事不起诉制度符合了公诉权行使的裁量性和主动性特征。
(三)刑事不起诉制度符合国际司法体制的发展趋势现代国家纷纷把公共利益确定为国家权力与国家机构运作的指导性原则,正确设置不起诉制度,也是实现公共利益的需要,纵观当今世界主要法治国家,公诉部门都享有一定的不起诉裁量权,不起诉制度在国际司法体制发展中呈扩张趋势。
在现行两大法系中,英美法系国家在起诉模式上将起诉便宜主义作为其起诉的基本立场,不起诉权的运用十分广泛。
大陆法系国家受传统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和起诉法定主义的影响,不起诉裁量权受到极大限制。
但近年来,大陆法系各国纷纷从立法上接受了起诉便宜主义,作为克服起诉法定主义僵硬的手段,除规定法定不起诉权外,对于酌定不起诉权也日益提倡,如德国允许检察官应优先考虑程序的经济性,可以对案件决定不予起诉④和法国的“适当追诉”制度等⑤。
三、具体构想:刑事不起诉制度的立法完善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有必要借鉴国外公诉裁量权的有益经验,分析起诉便宜原则的合理价值,借鉴其中有益的成分,以立法的方式完善我国的刑事不起诉制度。
(一)适当扩大酌定不起诉案件适用范围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酌定不起诉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犯罪情节轻微;二是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二者缺一不可。
面对轻刑化和刑罚个别化的世界刑事政策普遍趋势,我国应适当扩大酌定不起诉的适用范围。
对某些轻微犯罪的裁量不起诉,不仅可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权利,也有利于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提高起诉和裁判的质量与效率。
一方面,将酌定不起诉从立法上进行扩充。
对于不同年龄、智力状况、身体、精神状况的人,如未成年人、老年人以及盲、聋、哑等残疾人,其犯罪情节较轻的,也可赋予检察机关行使公诉裁量权作不起诉决定。
另一方面,可规定附条件的不起诉。
对某些案件,检察机关可要求被不起诉人履行一定的义务,如果被不起诉人能按要求履行义务,可对其不予起诉。
这种附条件的不起诉,不仅有利于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障,而且有利于嫌疑人改恶从善,回归社会,我国有必要在条件成熟时予以借鉴⑥。
(二)将公共利益原则和司法效率原则纳入刑事诉讼法由于司法实践对公共利益衡量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检察官在适用不起诉决定时,也完全取决于检察人员对法律的理解和判断。
将公共利益原则作为检察机关不起诉裁量的基本原则,可以使检察人员在承办具体案件时,重视案件的公共利益因素,也可以有效地防止公诉裁量权的不当使用。
因此,我国应当在有关公诉裁量的立法和实践中贯彻公共利益的基本理念,使公共利益成为检察机关起诉与否的一个基本原则,从而更好地实现刑事立法和司法的目的⑦。
联合国刑事司法文件《关于检察官作用的准则》第18条规定,根据国家法律,检察官应在充分尊重嫌疑者和受害者的人权的基础上适当考虑免予起诉、有条件或无条件地中止诉讼程序或使某些刑事案件从正规的司法系统转由其他办法处理⑧。
现代公诉制度重视司法效率原则,赋予检察机关以起诉与否的裁量权,不对所有犯罪实施追究或者实施同样的追究,以减轻司法负担,也使部分当事人免受刑事处罚的污名。
(三)对不起诉制度的程序设定公诉是行使国家权力的活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所以,完善刑事不起诉权必须设定一定的程序规制,健全行使公诉权的制约机制。
对不起诉制度的程序设置,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实现:1.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
有学者主张,我国的不起诉制度应采用英美法系的法官控制式模式,笔者以为,为充分体现了控审分离原则,将不起诉的决定权赋予公诉部门较为合理,因法官控制式实际上扩大了法院的审判权,不符合现代刑事诉讼结构的要求,但法院可依法定程序对不起诉决定进行审查。
2.检察系统的内部监督。
由于我国检察制度仅确认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目前检察官尚未取得法律上的独立地位,因此,不起诉决定也应完善内部监督程序,利用检察机关内部制约机制和检察系统上下服从关系来监督和健全不起诉权的适用。
3.当事人监督、制约。
完善不起诉制度的运作程序,还可以吸收相关当事人参与到检察机关对不起诉权运用的过程中。
为方便当事人寻求救济,检察机关对不起诉决定,负有通知被害人和被不起诉人的义务,同时,被害人和被不起诉人如不服不起诉决定,既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向上一级检察院提出抗告,以此启动强制起诉程序。
注释:①孙孝福,郭松.差异与成因:两大法系消极公诉权之评析——兼及我国消极公诉权之完善.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3(6).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
③⑦李玉萍.论公诉裁量中的公共利益衡量.政法论丛.2005(1).④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53至154条规定,尽管存在犯罪事实,但追诉利益不大,或者有其他的法律政治利益与刑事追诉相抵触时,检察官应优先考虑程序的经济性,可以对案件决定不予起诉。
⑤法国的“适当追诉”制度,检察官可以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做出是否起诉的决定。
⑥陈学权.德国公诉裁量权的发展及启示.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4).⑧王以真.外国刑事诉讼法学参考资料.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9-10页.⑨傅平.公诉权制约之比较法考察.国家检察官学院学.20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