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津抢劫案范永厚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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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破案有功集体及个人的通报-德政字[2010]98号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破案有功集体及个人的通报-德政字[2010]98号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破案有功集体及个人的通报正文:----------------------------------------------------------------------------------------------------------------------------------------------------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破案有功集体及个人的通报(德政字〔2010〕9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近年来,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充分发挥打击犯罪“主力军”的作用,集中精力抓好大要案件侦破,为严厉打击刑事犯罪、保卫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作出了突出贡献。

近期,德城分局经连续奋战,成功破获“2008.11.07”特大制售假烟网络案及“6.23”、“6.26”两起故意杀人案等重特大案件,极大地震慑了犯罪分子,维护了市场经营和辖区治安秩序,赢得了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普遍赞誉。

案件侦破期间,参战民警充分发扬顽强拼搏精神,展现出了过硬的工作作风。

为表彰先进、弘扬正气、鼓舞斗志,市政府确定为侦破“2008.11.07”案件的德城分局经侦大队记集体二等功,为姜文强、马坤、杨树波等三名同志各记个人二等功一次;为侦破“6.23”、“6.26”两起故意杀人案的德城分局刑警大队记集体二等功,为李新、刘小民、赵起辉、吴宝勇等四名同志各记个人二等功一次。

希望受到表彰的集体和个人珍惜荣誉,戒骄戒躁,再接再厉,再创佳绩。

全市公安机关及广大公安民警要以受到表彰的单位和个人为榜样,顽强拼搏,扎实工作,切实提升公安机关打击刑事犯罪的能力和水平,为打造平安德州、构建和谐社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德州市人民政府二○一○年九月三十日——结束——。

盐山张峰案判决书概要

盐山张峰案判决书概要

盐山张峰案判决书概要盐山张峰案判决书概要导言:盐山张峰案是中国历史上一起备受关注的重大刑事案件。

此案涉及到多个方面的法律问题和社会问题,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促进法治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深入探讨盐山张峰案的判决书概要,对该案的相关事件、法律依据、审判程序以及判决结果进行全面的解读,并分享我对此案的个人观点和理解。

一、案件背景:盐山张峰案是指张峰在盐山县犯罪团伙案件中的罪行和刑事责任。

张峰作为该犯罪团伙的核心成员,涉嫌多起传销、非法集资、非法经营、敲诈勒索等严重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了严重的经济和社会损失。

二、相关事件及审理过程:(一)传销活动的展开与发展:在盐山县,张峰通过传销的方式吸引了大量的参与者,通过发展下线人员获得高额的经济利益。

传销组织的存在给参与者造成了心理和经济上的损失,严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非法集资及非法经营行为:张峰通过虚构高额回报的手段,以非法集资和非法经营的方式获取经济利益。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我国有关经济法律法规,也伤害了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三)敲诈勒索行为:张峰及其犯罪团伙以各种手段敲诈勒索他人,威胁恐吓、暴力讨债等手段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益,破坏了社会的安全稳定。

(四)刑事责任及审判过程:法律机关对张峰及其犯罪团伙展开了全面的调查,并依法将他们逮捕归案。

在审判过程中,法庭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采取了多种证据形式对案件进行审理,并最终作出了公正的判决。

三、法律依据与判决结果:(一)相关法律依据:在盐山张峰案中,法庭依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对张峰及犯罪团伙的行为进行认定和定性,并做出相应的判决。

(二)判决结果和刑期确定:根据法庭对盐山张峰案的审理和证据链的确立,最终对张峰及其犯罪团伙做出了相应的判决。

根据其罪行的严重性,法庭决定对张峰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

对其他犯罪团伙成员也做出了相应的量刑。

四、个人观点和理解:盐山张峰案暴露了我国法制建设还存在的一些问题,同时也展现了我国司法体系健全与完善的一面。

陈某某抢劫再审抗诉案

陈某某抢劫再审抗诉案

陈某某抢劫再审抗诉案文章属性•【案由】抢劫罪•【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再审•【裁判时间】2024.01.17正文陈某某抢劫再审抗诉案【基本案情】被告人陈某某,男,1977年7月出生,无业。

1997年4月10日晚,被告人陈某某、孟某(另案处理)驾乘摩托车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被害人宫某家盗窃。

二人从宫某家东墙翻墙入院,陈某某拨开北房西屋的窗户,二人爬进室内在北房东卧室翻找财物时,发现在床上睡觉的宫某醒来,孟某跑开,陈某某恐罪行败露,持凶器多次击打宫的头面部致其死亡,又扼压在床上的被害人张某的颈部致其窒息死亡。

二人携带劫取的录像机等赃物出院后,将大门锁上,驾乘摩托车逃离。

经鉴定,宫某系被他人用斧头类钝性物体多次打击右侧头面部造成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及硬膜下出血致脑功能障碍而死亡;张某系被他人扼压颈部窒息死亡。

2015年6月11日,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陈某某涉嫌抢劫罪、孟某涉嫌窝赃罪提起公诉。

同年11月27日,衡水市人民检察院变更起诉决定书,以陈某某、孟某涉嫌抢劫罪向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变更起诉。

2016年3月2日,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被告人孟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16年3月11日,衡水市人民检察院以一审判决对孟某的定罪错误,量刑明显不当为由提出抗诉。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

同年12月29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部分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

2018年4月26日,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经开庭审理,以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被告人孟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判决后,被告人陈某某、孟某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

2018年11月22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作出判决:陈某某无罪,孟某无罪。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2019年9月26日,河北省人民检察院经召开检委会审议陈某某、孟某故意杀人案,认为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割裂了个别证据与整体案件事实和证据之间的有机联系,纠缠案件细节,放弃了必要的逻辑推理方法,陈某某的指纹,陈某某、孟某的供述以及其他证人证言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条,证明了二人的犯罪事实。

夏津红霞医院、韩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夏津红霞医院、韩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夏津红霞医院、韩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德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德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2.27【案件字号】(2019)鲁14民终398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玉敏杨敏郝全树【审理法官】王玉敏杨敏郝全树【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夏津红霞医院;韩美祯【当事人】夏津红霞医院韩美祯【当事人-个人】韩美祯【当事人-公司】夏津红霞医院【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夏津红霞医院【被告】韩美祯【本院观点】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有两个:一、一审审理程序是否合法;二、一审对被上诉人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及后续治疗费的认定和处理是否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过错无过错第三人共同诉讼鉴定意见重新鉴定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有两个:一、一审审理程序是否合法;二、一审对被上诉人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及后续治疗费的认定和处理是否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本院根据本案事实及有关法律,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作如下分析认定: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一审审理程序是否合法。

经被上诉人申请,一审法院依法委托山东金正法医司法鉴定所对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等问题进行了鉴定,该鉴定机构具备鉴定资质,鉴定人员具有相应的鉴定资格。

鉴定过程中,被上诉人对部分鉴定资料的真实性提出异议,鉴定机构为此向一审法院发出了鲁金正司鉴所[2018]函字第847号中止鉴定告知书。

一审法院于2018年12月10日进行了庭审,并向鉴定机构移送了庭审笔录复印件。

鉴定机构根据一审法院调查结果,综合分析鉴定资料,就相关专业问题出具鉴定意见,并不违反法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的三起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的三起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的三起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1.03.24•【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的三起典型案例2011年03月24日案例一邵长胜拐卖妇女案(一)基本案情被告人邵长胜,男,汉族,1986年8月12日出生,农民。

2008年10月29日晚,被告人邵长胜为牟利,伙同卢阿龙(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卢仙杰(另案处理)在浙江省温州市火车站将前来准备会见魏彬(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的网友刘某某(女,被害人)诱骗至浙江省永嘉县岩头镇溪南村南垟亭边的农田。

三人劫取刘某某现金170元,随即卢阿龙殴打刘,迫使其脱光衣服,对刘实施了强奸及猥亵,接着邵长胜也对刘进行了猥亵。

尔后,邵长胜、卢阿龙分别对刘某某实施殴打、威胁,迫使其同意去卖淫。

次日凌晨,邵长胜再次猥亵了刘某某。

同月30日,卢阿龙联系周兰芬(另案处理),将刘某某卖给周,得赃款5000元。

后刘某某被周兰芬之子金宁建(另案处理)带到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被迫卖淫,直至2009年4月13日被解救。

2008年12月13日,被告人邵长胜为牟利,以带出游玩为名将网友李某某(女,被害人)诱骗至温州市黄龙宾馆,后伙同卢阿龙、“长毛”(另案处理)以到楠溪江游玩的名义将李诱骗至永嘉县岩头镇溪南村外树林里,邵长胜殴打李某某,劫取其手机1部,强迫其脱光衣服,邵长胜、卢阿龙对李实施了轮奸,并以暴力迫使李同意去卖淫。

同日晚,卢阿龙联系周兰芬,将李某某卖给周,得赃款5000元。

后李某某被周兰芬之子金宁建、女婿金北平(另案处理)带到德清县武康镇被迫卖淫,直至2009年4月13日被解救。

2009年2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邵长胜和江仁剑、洪鹏超(同案被告人,均已判刑)、洪鹏飞(另案处理)为牟利,将洪鹏飞的女友(被害人,身份不详)诱骗至永嘉县岩头镇溪南村外的树林里。

邵长胜、江仁剑殴打被害人,强迫其脱光衣服,对被害人实施了轮奸,并借口洪鹏飞欠债迫使其同意去卖淫还债,后将其带到岩头镇仙清路266号顺发旅馆。

【刑事审判参考】第1262号指导案例王春红、徐满等抢劫案

【刑事审判参考】第1262号指导案例王春红、徐满等抢劫案

【刑事审判参考】第1262号指导案例王春红、徐满等抢劫案死刑复核程序中发现二审法院剥夺被告人上诉权的,如何处理一、基本案情被告人王春红,男,1954年5月2日出生,无业。

1991年9月因犯拐卖人口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1年12月12日因犯绑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2009年2月26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3年5月4日被逮捕。

被告人徐满,男,1962年2月5日出生,无业。

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3年7月3日被逮捕。

(同案被告人杜买红的身份情况,略)某省某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春红、徐满犯抢劫罪、同案被告人杜买红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王春红、徐满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未作辩解。

王春红的辩护人提出,王春红在抢劫作案中所起作用较小,认罪态度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徐满的辩护人提出,徐满所起作用小于王春红,认罪态度好。

某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1.2012年12月,被告人王春红、徐满因经济拮据,商议抢劫租住于某省韩城市龙门镇北庄村的被害人侯某某。

同月的一天晚上,二人以嫖娼为由进入侯某某住处,将侯某某捆绑、堵嘴后劫持到王春红租住房并向侯索要钱财。

侯某某被劫持三天后,称有8 000元存折存放于其住处。

二人获得存折及密码后将侯某某勒死,并将其尸体抛至一地窖内。

后二人持侯某某身份证到银行从侯的存折中支取8 000元并平分。

2.2013年1月,被告人王春红、徐满又商议抢劫与王春红相识的被害人袁菊玲。

同月19日晚,王春红、徐满与袁菊玲在王春红住处吃饭时,王春红向袁的杯内偷放安眠药。

袁菊玲昏睡后,二人将其捆绑。

徐满持刀威逼袁菊玲并索要10万元钱,遭拒后二人对袁进行殴打,逼问出袁的存折存放位置及密码。

王春红找到袁的存折后用该存折向其本人的账户转账8万元。

3.2013年春节后,被告人王春红、徐满共谋抢劫托徐满帮忙寻找房源的被害人樊向涛。

刑事审判参考目录集

刑事审判参考目录集

北京太子纺织工业有限公司、姚志俊等走私普通货物案[第 1号]刘振杰骗购国家外汇额度案[第 2号]朱奕骥投机倒把案[第 3号]曹娅莎金融凭证诈骗案[第 4号]杨海波等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第 5号]蓝海诈骗案[第 6号]王严侵占案[第 7号]王洪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第 8号]王征宇故意杀人案[第 9号]方伍峰重婚案[第 10号]黄赏等走私毒品案[第 11号]唐友珍运输毒品案[第 12号]苏豫鲁挪用公款案[第 13号]翟鲁光受贿、玩忽职守案[第 14号]刘群祥被控受贿案[第 15号]王文强玩忽职守案[第 16号]李某等投毒案[第 17号]林春华等走私普通货物案[第 18号]王勇故意杀人案[第 19号]白俊峰强奸案[第 20号]罗辉、王凌云等侵占案[第 21号]汪美坤、李云田等侵占、盗窃案[第 22号]杨吉茂伪造货币案[第 23号]于光平爆炸案[第 24号]刘海交通肇事案[第 25号]于景森故意伤害案[第 26号]金铁万、李光石贩卖毒品案[第 27号]马俊海运输毒品案[第 28号]陈贵杰等贪污案[第 29号]苟兴良等贪污、受贿案[第 30号]韩义昌徇私舞弊、挪用公款案[第 31号]余永恒受贿案[第 32号]朱成芳等金融赁证诈骗、贷款诈骗案[第 33号]王建军等非法经营案[第 34号]宋有福、许朝相故意杀人案[第 35号]罗登祥抢劫、故意杀人、脱逃(未遂)案[第 36号]胡斌、张筠筠等故意杀人、运输毒品(未遂)案[第 37号]张德元受贿案[第 38号]赵祥忠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第 39号]叶永朝故意杀人案[第 40号]张栓厚故意杀人案[第 41号]张杰故意杀人案[第 42号]刘加奎故意杀人案[第 43号]秦学荣抢劫、流氓、诈骗、侵占案[第 44号]章杨盗窃案[第 45号]刘泽均、王远凯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案[第 47号]赵喆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案[第 48号]李典故意杀人案[第 49号]杨政锋利用交通工具故意杀人案[第 50号]王卫明强奸案[第 51号]高金有盗窃案[第 52号]龙鹏武、龙雄武诈骗案[第 53号]李伊斯麻贩卖毒品案[第 54号]陈超龙挪用公款案[第 55号]高远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第 56号]戴恩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第 57号]阎留普、黄芬故意杀人[第 58号]庄保金抢劫案[第 59号]郝景文、郝景龙盗窃案[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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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号]熊漓斌等生产、销售假药案[第 112号]张君等抢劫、杀人犯罪集团案[第 113号]周建平、卫杨林、吴江、刘有志抢劫、敲诈勒索案[第 114号]陈建明等销售伪劣产品案[第 115号]何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第 116号]王安涛侵犯著作权案[第 117号]金义祥抢劫案[第 118号]买买提盗窃案[第 119号]何肃黄、杨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第 120号]徐华、罗永德贪污案[第 121号]刘忠伟私分国有资产案[第 122号]刘某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第 123号]王长友过失致人死亡案[第 124号]张烨等强奸、强制猥亵妇女案[第 125号]杨有才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第 126号]薛玉泉虚报注册资本案[第 127号]朱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第 128号]曹成金故意杀人案[第 129号]苏良才故意伤害案[第 130号]明安华抢劫案[第 131号]康金东盗窃案[第 132号]宾四春、郭利、戴自立贪污案[第 133号]明安华抢劫案[第 134号]宾四春、郭利、戴自立贪污案[第 136号]赖贵勇爆炸案[第 137号]张建国故意伤害案[第 138号]黄斌等抢劫(预备)案[第 139号]陈家鸣等盗窃、销赃案[第 140号]陈越、邵某重婚案[第 141号]张畏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案[第 142号]韩俊杰、付安生、韩军生生产伪劣产品案[第 143号]胡廷蛟、唐洪文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第 144号]姚建林票据诈骗案[第 145号]舒亚眉、陈宝华侵犯著作权案[第 146号]何木生抢劫案[第 147号]何起明诈骗案[第 148号]容乃胜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第 149号]王新生等放火案[第 150号]陈德福走私普通货物案[第 151号]阿古敦故意杀人案[第 152号]计永欣故意杀人案[第 153号]杨庆龙强奸、抢劫案[第 154号]熊志华绑架案[第 155号]章浩等绑架案[第 156号]颜通市等绑架案[第 157号]周建忠暴力取证案[第 158号]邹代明抢劫案[第 159号]罗忠兰盗窃案[第 160号]王庆诈骗案[第 161号]李志远招摇撞骗、诈骗案[第 162号]郑大昌走私毒品案[第 163号]刘军等贩卖、运输毒品、非法买卖枪支、弹药案[第 164号]鞠春香、张志明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第 165号]俞亚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留食品案[第 166号]袁鹰、欧阳湘、李魏集资诈骗案[第 167号]刘岗、王小军、庄志德金融凭证诈骗案[第 168号]俞辉合同诈骗案[第 169号]赵志刚伪造有价票证案[第 170号]李春林故意杀人案[第 171号]刘某诉江某故意伤害案[第 172号]胡从方拐骗儿童案[第 173号]沈某挪用资金案[第 174号]朱晓志交通肇事案[第 175号]周立杰交通肇事案[第 176号]王逸故意伤害案[第 177号]谢茂强等强奸、奸淫幼女案[第 178号]周彩萍等非法拘禁案[第 179号]田磊等绑架案[第 180号]吴德桥绑架案[第 183号]扎西达娃等抢劫宁[第 184号]刘国芳等诈骗案[第 185号]造成电信资费损失的行为应何定罪量刑李刚等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第 186号]杨文康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第 187号]张顺发持有、使用假币案[第 188号]郭玉林等抢劫案[第 189号]应否对此后果承担责任曾贤勇抢劫案[第 190号]薛佩军等盗窃案[第 191号]潘勇、王伟职务侵占、虚报注册资本、贷款诈骗案[第 192号]林庆介绍卖淫案[第 193号]梁某挪用公款、张某挪用公款、盗窃案[第 194号]左佳等受贿、贪污、挪用公款案[第 195号]陆飞荣玩忽职守案[第 196号]陆某某、张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交通肇事案[第 197]王志峰、王志生故意杀人、保险诈骗案[第 198号]黄土保等故意伤害案[第 199号]吴学友故意伤害案[第 200号]穆志祥被控过失致人死亡案[第 201号]丁立军强奸抢劫、盗窃案「第 202号]亢红昌抢劫案[第 203号]姜金福抢劫案[第 204号]江世田等妨害公务案[第 205号]杨国栋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案[第 206号]金建平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第 207号]苏永清贩卖毒品案[第 208号]丁锡方彻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第 209号]于萍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第 210号]程庆合同诈骗案[第 211号]高秋生、林适应等非法经营案[第 212号]董佳、岑炯等伪造有价票证、职务侵占案[第 213号]李品华、潘才庆、潘才军诈骗案[第 214号]严叶成、周建伟等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第215号]于继红贪污案[第 216号]万国英受贿、挪用公款案[第 217号]姜杰受贿案[第 218号]彭定安破坏电力设备案[第 219号]倪庆国交通肇事案[第 220号]姜方平非法持有枪支、故意伤害案[第 221号]李林故意杀人案[第 222号]蔡勇、李光等故意伤害、窝藏案[第 223号]胡咏平故意伤害案[第 224号]马尔丹•米歇尔涉嫌强奸引渡案[第 227号]曹占宝强奸案[第 228号]李邦祥拐卖妇女案[第 229号]苗振经抢劫案[第 230号]吴彩森、郭家春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第 231号]普宁市流沙经济发展公司等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第 232]项军、孙晓斌侵犯商业秘密案[第 233号]李柏庭非法经营案[第 234号]于庆伟职务侵占罪案[第 235号]彭国军贪污、挪用公款案[第 236号]李永斌徇私枉法、接送不合格兵员案[第 237号]王园破撤销缓刑案[第 238]叶朝红等放火案[第 239号]张怡懿、杨增故意杀人案[第 240号]张义洋故意杀人案[第 241号]王元帅.邵文喜抢劫.故意杀人案[第 242号]李满英过失致人死亡案[第 243号]张某某抢劫.李某某盗窃案[第 244号]阿丹•奈姆等枪劫案[第 245号]赵某盗窃案[第 246号]林通职务侵占案[第 247号]马盛坚等贩卖毒品案[第 248号]梁延兵等贩卖.运输毒品案[第 249号]韩雅利贩卖毒品.韩镇平窝藏毒品案[第 250号]北京匡达制药厂偷税案[第 251号]曾珠玉等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第 252号]孟祥国、李桂英、金利杰侵犯著作权案[第 253号]冉国成、冉儒超、冉鸿雁故意杀人、包庇案[第 254号]杜祖斌、周起才抢劫案[第 255号]程剑诈骗案[第 256号]蒙某受贿案[第 257号]李宝安、咎旺木、李兴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第 258号]陈宗发故意杀人、敲诈勒索案[第 259号]王雪玲故意伤害案[第 260号]李小龙等被控故意伤害案[第 261号]王之兰过失致人死亡案[第 262号]雷小飞等非法拘禁案[第 263号]梁其珍招摇撞骗案[第 264号]严静收购赃物案[第 265号]李生跃盗掘古文化遗址宁[第 266号]宋世璋被控走私普通货物案[第 267号]上海华源伊龙实业发展公司等走私普通货物案[第 268号]沈卫国等挪用资金、妨害清算案[第 269号]高原、梁汉钊信用证诈骗,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第 270]杨保营等抢劫、绑架案[第 272号]南昌洙、南昌男盗窃案[第 273号]张珍贵、黄文章职务侵占案[第 274号]胡启能贪污案[第 275号]陈美娟投放危险物质案[第 276号]周大伟票据诈骗(未遂)案[第 277号]宋东亮、陈二永强迫交易、故意伤害案[第 278号]夏侯青辉等故意伤害案[第 279号]李尧强奸案[第 280号]唐胜海、杨勇强奸案[第 281号]王团结、潘友利、黄福忠抢劫、敲诈勒索案[第 282号]周兆钧被控非法行医案[第 283号]黄学东非法持有毒品案[第 284号]董博等提供虚假财会报告案[第 285号]汪照洗钱案[第 286号]中国包装进出口陕西公司、侯万万骗取出口退税案[第 287号]陆剑钢等抢劫案[第 288号]刘群、李国才抢劫、诈骗案[第 289号]向灵、刘永超挪用资金、职务侵占案[第 290号]章国新破坏生产经营案[第 291号]胡滋玮贪污案[第 292号]张金康、夏琴私分国有资产案正[第 293号]龚晓玩忽职守案[第 294号]王仁兴破坏交通设施案[第 295号]曾劲青、黄剑新保险诈骗、故意伤害案[第 296号]赵泉华被控故意伤害案[第 297号]赖忠、苏绍俊、李海等故意伤害案[第 298号]王建平绑架案[第 299号]贺喜民抢劫案[第 300号]田亚平诈骗案[第 301号]朱荣根、朱梅华等妨害公务案[第 302号]李宁组织卖淫案[第 303号]顾国均、王建忠组织他人偷越国境案[第 304号]马汝方等贷款诈骗、违法发放贷款、挪用资金案[第 305号]张福顺贷款诈骗案[第 306号]李兰香票据诈骗案[第 307号]宋德明合同诈骗案[第 308号]杨廷祥等抢劫案[第 309号]孙静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案[第 310号]江仲生等贪污案[第 311号]尚荣多等贪污案[第 312号]杨代芳贪污、受贿案[第 313号]宋计划交通肇事案[第 314号]沈某某盗窃案[第 315号]周某某非法行医案[第 316号]张建忠侵占案[第 318号]祝久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第 319号]杨志华企业人员受贿案[第 320号]穆文军抢劫案[第 321号]朱永友抢劫案[第 322号]王跃军、张晓勇抢劫、盗窃案[第 323号]王胜平抢劫、强奸、盗窃案[第 324号]钱炳良盗窃案[第 325号]歹进学挪用公款案[第 326号]包智安受贿、滥用职权案[第 327号]朱香海、左正红等非法买卖枪支、贪污案[第 328号]杨康林、曹培强等骗取出口退税案[第 329号]高国华非法经营案[第 330号]陆骅、茅顺君、石国伟抢劫案[第 331号]夏鹏飞、汪宣峰抢劫、敲诈勒索、盗窃案[第 332号]丁钦宇挪用资金案[第 333号]阎怀民、钱玉芳贪污、受贿案[第 334号]曹军受贿案[第 335号]王红梅、王宏斌、陈一平走私普通货物、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336号]邓冬蓉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第 337号]姜继红、成盛等抢劫、盗窃案[第 338号]叶文言、叶文语等盗窃案[第 339号]李葳受贿案[第 340号]李洪前故意杀人案[第 341号]钱竹平交通肇事案[第 342号]王某故意杀人案[第 343号]官其明故意杀人[第 344号]王刚强、王鹏飞过失致人死亡案[第 345号]朱家平过失致人死亡案[第 346号]乌斯曼江、吐尔逊故意伤害案[第 347号]耿万红故意伤害案[第 348号]林华明等敲诈勒索案[第 349号]倪以刚等聚众斗殴案[第 350号]陈宝林等赌博案[第 351号]秦文虚报注册资本、合同诈骗案[第 352号]范尚秀故意伤害案[353号]王春明盗窃案[354号]朱洪岩贪污案[355号]冯安华、张高祥挪用公款案[第 356号]潘楠博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受贿案[第 357号]古计明、方振华投放危险物质案[第 358号]郭继东私藏枪支弹药宣告无罪案[第 359号]徐钦朋非法买卖爆炸物案[第 360号]吴传贵等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案[第 361号]贾淑芳故意杀人案[第 362号]李惠元贩卖毒品案[第 364号]宋国华贩卖毒品案[第 365号]黄德全、韦武全、韦红坚贩卖毒品案[第 366号]张玉梅、刘玉堂、李永生贩卖毒品案[第 367号]孔德明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第 368号]孙传龙故意杀人案[第 369号]李宁、王昌兵过失致人死亡案[第 370号]高泳故意伤害案[第 37l号]袁才彦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第 372号]梁国雄、周观杰等贩卖毒品案[第 373号]吕卫军、曾鹏龙运输毒品案[第 374号]张玉英非法持有毒品案[第 375号]吴祥海介绍卖淫案[第 376号]李祖清等被控贪污案[第 377号]郭金元、肖东梅非法经营案[第 378号]刘建场、李向华倒卖车票案[第 379]王建辉、王小强等故意杀人、抢劫案[第 380号]董保卫、李志林等盗窃、收购赃物案[第 381号]刘必仲挪用资金案[第 382号]郭如鳌、张俊琴、赵茹贪污、挪用公款案[第 383号]故发群受贿、巨大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第 384号]鞠胤文挪用公款、受贿案[第 385号]张炯、李培骏妨害信用卡管理案[第 386号]王世清票据诈骗、刘耀挪用资金案[第 387号]于爱银、戴永阳故意杀人案[第 388号]洪志宁故意伤害案[第 389号]马良生故意伤害案[第 390号]李政、侍鹏抢劫案[第 391号]李靖贩卖、运输毒品案[第 392号]闫新华故意杀人、盗窃案[第 393号]陈国策故事伤害案[第 394号]腾开林、董洪无强奸案[第 395]陈某强奸案[第 396号]韦国权盗窃案[第 397号]黄旭、李雁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第 398号]钱政德受贿案[第 399号]张德军故意伤害案[第 400号]魏建军抢劫、放火案[第 401号]范昌平抢劫、盗窃案[第 402号]王贺军合同诈骗案[第 403号]陆惠忠、刘敏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案[第 404号]宋光军运输毒品案[第 405号]刘某挪用公款案[第 406号]方俊受贿案[第 407号]陈卫国、余建华故意杀人案[第 408号]蔡世祥故意伤害案[第 410号]何荣华强奸、盗窃案[第 411号]张泽容、屈自强盗窃案[第 412号]练永伟等贩卖毒品案[第 413号]田嫣、崔永林等贩卖毒品案[第 414号]孙贤玉交通肇事案[第 415号]蓑口义则走私文物案[第 416号]谭慧渊、蒋菊香侵犯著作权案[第 417号]张勇故意伤害案[第 418号]王艳重婚案[第 419号]孟动、何立康盗窃案[第 420号]贺淑华非法行医案[第 42l号]王铮贪污、挪用公款案[第 422号]林永杰、卢志强走私普通货物案[第 423号]张北海等人贷款诈骗、金融凭证诈骗案[第 424号]李路军金融凭证诈骗案[第 425号]王珂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蔡明喜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案[426号]张超群、张克银盗窃案[第 427号]罗扬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案[第 428号]孟广超医疗事故案[第 429号]王某贩卖毒品案[第 430号]彭崧故意杀人案[第 431号]杨某某故意伤害案[第 432号]李明故意伤害案[第 433号]赵金明等故意伤害案[第 434号]胡经杰、邓明才非法拘禁案[第 435号]粟君才等抢劫、非法持有枪支案[第 436号]周建龙盗窃案[第 437号]陈佳嵘等贩卖、运输毒品案[第 438号]韩正连故意杀人案[第 439号]韩宜过失致人死亡案[第 440号]谷贵成抢劫案[第 441号]焦军盗窃案[第 442号]张舒娟敲诈勒索案[第 443号]肖芳泉辩护人妨害作证案[第 444号]廖渭良等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案[第 445号]顾荣忠挪用公款、贪污案[第 446号]樟树市大京九加油城、黄春发等偷税案[第 447号]古展群等非法经营案[第 448号]余华平、余后成被控故意杀人案[第 449号]蒋勇、李刚过失致人死亡案[第 450号]黄艺等诈骗案[第 451号]贺豫松职务侵占案[第 452号]张建国贩卖毒品案[第 453号]陈焕林等挪用资金、贪污案[第 454号]杨永胜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第 456号]宗爽合同诈骗案[第 457号]吕升艺故意杀人案[第 458号]杜益忠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第 459号]陈建伍盗窃案[第 460号]王一辉、金珂、汤明职务侵占案[第 461号]高建华等贪污案[第 462号]庄木根、刘平平、郑斌非法买卖枪支、贩卖毒品案[第 463号]田成志集资诈骗案[第 464号]刘兵故意杀人案[第 465号]韩维等抢劫案[第 466号]张正权等抢劫案[第 467号]沈利潮抢劫案[第 468号]苏同强、王男敲诈勒索案[第 469号]马平、沈建萍受贿案[第 470号]潘儒民、祝素贞、李大明、龚媛洗钱案[第 471号]张国涛信用卡诈骗案[第 472号]谈文明等非法经营案[第 473号]吴江故意杀人案[第 474号]颜克于等故意杀人案[第 475号]赵春昌故意杀人案[第 476号]王国全抢劫案[第 477号]马素英、杨保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第 478号]徐开雷保险诈骗案[第 479号]李春伟、史熠东抢劫案[第 480号]弓喜抢劫案[第 481号]王建利等抢劫案[第 482号]马俊、陈小灵等盗窃、隐瞒犯罪所得案[第 483号]虞秀强职务侵占案[第 484号]孙立平等盗掘古墓葬案[第 485号]朱海斌等制造、贩卖毒品案[第 486号]姚凯高利转贷案[第 487号]惠庆祥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第 488号]陈宗纬、王文泽、郑淳中非法经营案[第 489号]肖明明故意杀人案[第 490号]侯吉辉、匡家荣、何德权抢劫案[第 491号]朱影盗窃案[第 492号]吴孔成盗窃案[第 493号]余志华诈骗案[第 494号]谭荣财、罗进东强奸、抢劫、盗窃案[第 495号]俞志刚绑架案[第 496号]何永国抢劫案[第 497号]卞修柱抢劫案[第 498号]吴灵玉等抢劫、盗窃、窝藏案[第 499号]赵廷贵贩卖毒品案[第 500号]单位走私犯罪在法律文书中如何表述倒卖骗购的外汇额度行如何定罪承包经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构成单位犯罪使用变造的金融凭证进行诈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贩卖淫秽物品牟利如适用法律以传真方式进行经济合同诈骗案件如何定审判管辖侵占案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对于生产、销售不具生产者、销售者所许诺的使用性能的新产品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驾车致人死亡的行为如何定罪“事实婚姻”能否成为重婚罪的构成件对走私毒品大麻的犯罪如何适刑罚毒品犯罪数量不是决定判处死的唯一标准二审宣告无罪的案件如何适用律银行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的为如何定罪索要正当合伙承包经营的分成构成受贿罪行政机关的行政罚没款能否认为玩忽职守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毒死耕牛后再出售有毒牛肉的案件如何定性以公司名义进行走私,违所得归个人所有的,是个人犯罪被害人有严重过错的杀人的案件如何处理丈夫强奸妻子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公司职员利用职务之便,内勾绍骗取公司代管的客户保证金的行为,应如何适用法律企业聘用的合同工勾结外部人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盗窃企业财物的行为应如何定罪伪造美元的行为应如何适用法律危害后果严重但受害人有明显过错案件如何适用刑罚雇主应否对其雇员的非职务行为成的损害结果负连带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当事以及民事赔偿的范围、数额应如何确定对于有立功表现的毒品罪分子应如何适用刑罚被告人在受人雇拥运输毒品过中才意识到运输的是毒品的案件应如何适用刑罚银行临时工与外部人员勾结监守盗应如何定罪具有两种不同特定身份的人同实施侵吞企业财产、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滥用职权释放犯罪嫌人并将公款出借搞“资产解冻”活动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应如何定罪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交代司法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犯罪应如何掌握具体处刑使用伪造的银存单抵押诈骗银行贷款的行为如何定性骗购国家外汇的犯罪行为如适用法律农村邻里纠纷引发的故不明确的侵犯人身权利案件如何定性对在抢劫程中杀人(致人死亡)的案件如何定罪处刑误尸块为毒品予以运输的行为如何定罪处刑对受贿犯罪分子如何适用刑罚人民法院可否变更起罪名定罪处刑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正防卫权应如何理解与应用犯罪后由亲属送司法机关归案在一审宣判前如实供述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被告人投案后未如实供述罪行但抢救被害人情节的应如何处理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且被害人一定过错的案件如何适用死刑被告人在审理期死亡的,刑事责任、违法所得民事责任应如何处理窃取并变造已付讫得国库券再骗兑得为如何定罪玩忽职守罪适用法律时应如何理解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如何具体界定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抬高股票价格获利的行为如何处理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杀人如处罚驾车故意挤占车致使追赶车辆车毁人亡的行为如何定性丈夫可否成为强奸罪的主体外部人员与银行工作人员勾结窃取行现金的行为如何定性利用欺骗方法兼并后又利用务便利将被兼并单位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如何定性被告人拒不认罪的如何运用据定罪处罚以假贷款合同掩盖挪用公款繁行为如何定罪利用经济互助会非法集的行为如何定性销售假冒注册标的商品罪的认定标准被告人同时具备多种法定轻、减刑、免除处罚情节和其他酌定情节如何具体量刑犯罪嫌疑人一经传唤即如实供认犯事实的可否认定为自首利用计算机盗划银行资金再储蓄所取款的行为如何定性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犯罪如何适用我国法律追究刑事责任辩护人妨害作证罪是否发生危害后果为构成要件定额承包占有或支配本人缴定额利润后的营业部分是否构成贪污罪事后收受财物能否构成受贿罪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被告适用缓刑不能成为再审的理由报同案犯并如实交代自己参与共同犯罪事实的应否认定为自首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数额如何认定如何认定破坏计算信息系统罪具有中国国籍时又有外国护照的被告人的国籍如何认定虚报注册资本构成犯罪的标如何掌握涂改、变造存折后再进行金凭证诈骗的行为如何定性犯罪后单位被注如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印刷、发行宣扬邪教内容的出版如何适用法律扣押、拘禁他人强索赌债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以使用变价款为目的挪用公款行为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单人劫狱的行为如何定罪拐卖两性人能否构成拐卖妇女罪组织淫罪定罪处刑的标准如何掌握对贪污、挪用犯罪行为直接成的几产损失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到公安机关报假案与自动投案区别应如何把握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的主现故意应何把握仅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后即如实交代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律师事务所主任将名为国有实个体的律师事务所的财产据为已有不构成贪污罪肇事交通工具的单位管人员能否构成交通肇事罪损害商业信誉、品声誉罪中的“重大损失”如何认定转化型抢劫罪的律适用处理家庭成员和近亲属之间的偷案件应当注意的刑事政策贷款诈骗罪中的以非法占为目的应如何把握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罪的区别如何界定使用暴力手段向债务人的亲属要欠债致人伤害应如何定性教唆他人抢动自己与妻的共同财产是否构成抢劫罪为消灭债务采用暴力、胁迫手段抢欠款凭证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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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文档】王立子、王彪、费银星抢劫,贾庆明抢劫、盗窃,王如田销售赃物-word范文模板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王立子、王彪、费银星抢劫,贾庆明抢劫、盗窃,王如田销售赃物(201X)平刑初字第00156号,王立子、王彪、费银星抢劫,贾庆明抢劫、盗窃,王如田销售赃物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平刑初字第00156号公诉机关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立子(别名王书立、大力),男,1984年2月6日出生于辽宁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201X年4月18日因敲诈勒索被劳动教养1年零3个月;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X年8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北京市平谷区看守所。

被告人王彪(别名彪子),男,1986年8月7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X年8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北京市平谷区看守所。

被告人费银星(别名金星),男,1986年8月25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201X年11月因赌博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X年8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北京市平谷区看守所。

被告人贾庆明(别名贾子),男,1982年2月22日出生于河北省,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X年8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北京市平谷区看守所。

被告人王如田,男,1976年3月16日出生于山东省,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犯销售赃物罪,于201X年8月3日被羁押,同年9月9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北京市平谷区看守所。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平检刑诉字(201X)第3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立子、王彪、费银星犯抢劫罪,被告人贾庆明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告人王如田犯销售赃物罪,于201X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穆国元强奸、抢劫一案二审裁定

穆国元强奸、抢劫一案二审裁定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2)漯刑一终字第1号原公诉机关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穆国元,曾用名“元元”,男,1983年12月21日出生。

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11月5日被原河南省郾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犯抢劫、强奸罪于2011年8月12日被漯河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同年8月17日被逮捕。

现押漯河市第一看守所。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审理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穆国元犯抢劫、强奸罪一案,于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六日作出(2011)召刑初字第182号刑事判决。

被告人穆国元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0年9月17日晚,被告人穆国元伙同梁根峰(已判刑)骑着穆国元的机动三轮车在行至漯河市经济开发区后谢乡谷多刘村东一十字路口时,路遇骑自行车由此经过的被害人靳XX ( 15岁)。

二人预谋欲对该女实施奸淫,遂后强行将该女挟持到漯河市南环路京广铁路立交桥南约200米铁路东侧,实施威胁后,先后奸淫了靳XX。

后穆国元、梁根峰又将靳XX价值165元的自行车抢走。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被告人穆国元的供述,其供述了2010年9月中旬,其伙同梁根峰开着三轮车带着在市区“炮营”南的十字路口处遇见骑自行车的靳XX,梁根峰强行将靳XX拽到三轮车上,穆国元将自行车搬到三轮车上,将车开到南环路与京广路交叉口东侧南约200米停下。

穆国元见梁根峰对靳XX实施了奸淫。

后二人去铁路边上偷三袋豆子,在回去的路上,又遇见靳XX,穆国元也把靳XX的自行车强行搬到了三轮车上,拉到梁根峰的租房处。

2、同案犯梁根峰供述,其供述了2010年9月17日晚,梁根峰和穆国元开着三轮车在“炮营”南的十字路口遇见骑自行车的靳XX,二人开车追上靳XX,不顾靳XX的反抗、梁根峰强行将靳XX拽上三轮车,穆国元将自行车搬到三轮车上,将三轮车开到南环路与京广路交叉口东侧南200米停下。

最新-被告人陈国华、雷亚旭、刘开彪故意杀人,被告人雷

最新-被告人陈国华、雷亚旭、刘开彪故意杀人,被告人雷

被告人陈国华、雷亚旭、刘开彪故意杀人,被告人雷果窝藏一案被告人陈国华、雷亚旭、刘开彪故意杀人,被告人雷果窝藏一案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9浙湖刑初字第5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美华,女,1973年6月14日生,汉族,住略,系被害人张培申之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飞凡,男,1997年3月14日生,汉族,住略,系被害人张培申之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飞扬,男,2019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略,系被害人张培申之子。

陈飞凡、陈飞扬的法定代理人陈美华,女,1973年6月14日生,汉族,住略,系两原告人之母。

上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沈丹,浙江南太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国华,男,1988年1月10日生,汉族,四川省渠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略。

2019年8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9年3月9日刑满释放。

因本案于2019年2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逮捕。

现押于湖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吴鸿,浙江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雷亚旭,又名雷亚群,男,1990年9月4日生,汉族,四川省渠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本案于2019年2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逮捕。

现押于湖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彭华溪,四川博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开彪,又名刘常贵,男,1982年6月15日生,汉族,四川省渠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因本案于2019年2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逮捕。

现押于湖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赵海青,浙江正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雷果,男,1968年8月8日生,汉族,四川省渠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因本案于2019年2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现于居住地候审。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湖检刑诉2019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国华、雷亚旭、刘开彪犯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雷果犯窝藏罪一案,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夏津县财政局等与夏津县供销商厦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纠纷上诉案

夏津县财政局等与夏津县供销商厦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纠纷上诉案

夏津县财政局等与夏津县供销商厦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财政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山东省德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德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03【案件字号】(2020)鲁14行终25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许本海师延锋宋冬梅【审理法官】许本海师延锋宋冬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夏津县财政局;夏津县人民政府;夏津县供销商厦有限公司【当事人】夏津县财政局夏津县人民政府夏津县供销商厦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夏津县财政局夏津县人民政府夏津县供销商厦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许冰山东勤正律师事务所;徐林勇山东君泓律师事务所;张雪山东君泓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许冰山东勤正律师事务所徐林勇山东君泓律师事务所张雪山东君泓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许冰徐林勇张雪【代理律所】山东勤正律师事务所山东君泓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夏津县财政局;夏津县人民政府【被告】夏津县供销商厦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本案中,上诉人夏津县财政局已向一审法院提供发展农村现代流通服务体系专项资金申请表等证据材料,也就是该局在掌握上述证据材料的情况下,在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时,并未用以作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导致认定事实主要证据不足。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移送管辖共同被告第三人书证直接证据举证责任质证合法性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8-31 13:22:36夏津县财政局等与夏津县供销商厦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纠纷上诉案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鲁14行终2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夏津县财政局,住所地山东省夏津县南城街和中山南路路口西侧。

检例第20号:马某某抢劫案

检例第20号:马某某抢劫案

检例第20号:马某某抢劫案文章属性•【案由】抢劫罪•【审理法院】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一审•【裁判时间】2014.11.05裁判规则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爆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经过二十年追诉期限,仍然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被害方、案发地群众、基层组织等强烈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不追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犯罪嫌疑人应当追诉。

正文检例第20号:马某某抢劫案【关键词】核准追诉后果严重影响恶劣【基本案情】犯罪嫌疑人马某某,男,1970年生,吉林省公主岭市人。

1989年5月19日下午,犯罪嫌疑人马某某、许云刚、曹立波(后二人另案处理,均已判刑)预谋到吉林省公主岭市苇子沟街獾子洞村李树振家抢劫,并准备了面罩、匕首等作案工具。

5月20日零时许,三人蒙面持刀进入被害人李树振家大院,将屋门玻璃撬开后拉开门锁进入李树振卧室。

马某某、许云刚、曹立波分别持刀逼住李树振及其妻子王某,并强迫李树振及其妻子拿钱。

李树振和妻子王某喊救命,曹立波、许云刚随即逃离。

马某某在逃离时被李树振拉住,遂持刀在李树振身上乱捅,随后逃脱。

曹立波、许云刚、马某某会合后将抢得的现金380余元分掉。

李树振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核准追诉案件办理过程】案发后马某某逃往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打工。

公安机关没有立案,也未对马某某采取强制措施。

2014年3月10日,吉林省公主岭市公安局接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桃山街派出所移交案件:当地民警在对辖区内一名叫“李红”的居民进行盘查时,“李红”交待其真实姓名为马某某,1989年5月伙同他人闯入吉林省公主岭市苇子沟街獾子洞村李树振家抢劫,并将李树振用刀扎死后逃跑。

当日,公主岭市公安局对马某某立案侦查,3月18日通过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

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四平市人民检察院、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并开展了必要的调查。

2014年4月8日,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马某某核准追诉。

刘涌案最高院判决书

刘涌案最高院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刘涌案刑事判决书(全文)(2003)刑提字第5号公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再审被告人刘涌,男,1960年11月30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原系沈阳嘉阳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住沈阳市和平区丽景城市花园D座11楼2号。

因本案于2000年7月11日被拘留,同年8月10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辽宁省锦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佟林,北京市万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徐冲,北京市天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检察院于2001年8月10日向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刘涌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私藏枪支、弹药罪,妨害公务罪,非法经营罪,偷税罪,行贿罪。

同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扈艳、刘宝贵对被告人刘涌等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17日作出(2001)铁中刑初字第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万元。

判处刘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扈艳人民币1万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宝贵人民币5420元。

对刘涌聚敛的财物及其收益,以及用于犯罪的工具,依法追缴、没收。

判决宣告后,刘涌不服,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扈艳、刘宝贵亦不服,提出上诉。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11日作出(2002)辽刑一终字第1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撤销原一审判决中对刘涌故意伤害罪的量刑部分及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扈艳的民事赔偿部分。

认定刘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高秀兰、夏津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二审行政裁定书

高秀兰、夏津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二审行政裁定书

高秀兰、夏津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公安其他【审理法院】山东省德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德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1.21【案件字号】(2020)鲁14行终1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许本海师延锋宋冬梅【审理法官】许本海师延锋宋冬梅【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高秀兰;夏津县公安局【当事人】高秀兰夏津县公安局【当事人-个人】高秀兰【当事人-公司】夏津县公安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高秀兰【被告】夏津县公安局【本院观点】本案中,被上诉人夏津县公安局的《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属于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该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拘留刑事司法行为证明驳回起诉提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中,被上诉人夏津县公安局的《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属于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该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上诉人高秀兰针对该行为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在此前提下,上诉人基于该行为要求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的起诉亦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原审裁定对此论述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许万兴、夏津县北城街道办事处二审行政判决书

许万兴、夏津县北城街道办事处二审行政判决书

许万兴、夏津县北城街道办事处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山东省德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德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1【案件字号】(2020)鲁14行终31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许本海师延锋宋冬梅【审理法官】许本海师延锋宋冬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许万兴;夏津县北城街道办事处【当事人】许万兴夏津县北城街道办事处【当事人-个人】许万兴【当事人-公司】夏津县北城街道办事处【代理律师/律所】王永明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赵坤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许冰山东勤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永明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赵坤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许冰山东勤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永明赵坤许冰【代理律所】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山东勤正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许万兴【被告】夏津县北城街道办事处【本院观点】关于被上诉人是否实施了拆除上诉人案涉鸡舍的行为及该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合法违法可撤销行政赔偿举证责任合法性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事实同原审法院审理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被上诉人是否实施了拆除上诉人案涉鸡舍的行为及该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

本案中,上诉人许万兴作为举证能力处于弱势的一方,通过提供集体土地使用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视频资料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能够证明案涉鸡舍被拆除的事实,已经完成了初步举证责任。

被上诉人北城街道办事处主张案涉鸡舍是上诉人自行拆除,但其并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佐证。

从《事项督办单》《青年河许小庄段违章建筑拆除告知书》可以看出,被上诉人北城街道办事处负责其辖区内河湖清违清障工作,并曾向许万兴送达限期拆除告知书,且认可其工作人员在拆除现场的事实,故应当认定被上诉人实施了拆除案涉鸡舍的行为。

莫红敬与夏津县公安局治安处罚纠纷上诉案

莫红敬与夏津县公安局治安处罚纠纷上诉案

莫红敬与夏津县公安局治安处罚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公安治安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山东省德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德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8【案件字号】(2020)鲁14行终5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许本海师延锋宋冬梅【审理法官】许本海师延锋宋冬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莫红敬;夏津县公安局;夏津县人民政府【当事人】莫红敬夏津县公安局夏津县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莫红敬【当事人-公司】夏津县公安局夏津县人民政府【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莫红敬【被告】夏津县公安局;夏津县人民政府【本院观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条规定:“对于投案自首或者群众扭送的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立即进行询问查证,并在询问笔录中记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和离开时间。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

国务院《信访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行政拘留违法拘留拘留指定管辖书证证明行政复议不予受理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9-21 18:43:05莫红敬与夏津县公安局治安处罚纠纷上诉案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鲁14行终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莫红敬,女,197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

委托代理人霍士峰,男,1971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夏津县,系上诉人之夫。

张连友、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苏留庄镇封庄村民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连友、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苏留庄镇封庄村民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连友、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苏留庄镇封庄村民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其他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德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德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25【案件字号】(2021)鲁14民终19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姜南王晓丽马丽华【审理法官】姜南王晓丽马丽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连友;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苏留庄镇封庄村民委员会【当事人】张连友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苏留庄镇封庄村民委员会【当事人-个人】张连友【当事人-公司】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苏留庄镇封庄村民委员会【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张连友【被告】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苏留庄镇封庄村民委员会【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是否正确、有无依据。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侵权证人证言证据不足证据交换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是否正确、有无依据。

关于这一焦点问题,上诉人二审庭审中认可因涉案房屋周围存在树木,双方已经就树木问题达成协议的事实。

涉案房屋的卖房款已在原价的基础上减免6000元。

现上诉人主张因树木问题造成的损失,但未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张连友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张连友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4 17:48:43【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于2005年10月购买被告公开出售的原封庄小学闲置房屋六间,2005年10月12日,原告向被告交款1000元,后因他人主张该房屋北侧树木的权属,原告未按竞买价交纳购房款,经原告与被告时任村党支部书记张某协商,双方同意在原价格基础上降6000元成交。

宜良县马老六案例

宜良县马老六案例

宜良县马老六案例
经海西州都兰县公安局缜密侦查,抓获犯罪嫌疑人马金山(马老六)、马忠仓(木碗、马富源)、马金福(马老五)、马占忠(马矮头)、冶小成(尕马、老冶)等8人,涉嫌非法经营、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多起案件。

经查,2014年8月至2017年期间,该团伙长期在都兰县宗加镇、诺木洪地区以巡查、堵截、扣押、殴打、威胁、举报等方式对外省客运车辆车主多次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组织外省客运车辆车主到该团伙非法经营的客运站发车,并收取站代费。

为彻底查清该团伙全部违法犯罪事实,维护人民群众正当权益,都兰县公安局现面向全社会广泛征集该犯罪团伙的违法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将严厉打击一切违法犯罪行为,对盘踞在都兰县侵害群众利益的一切社会“毒瘤”将一查到底、依法严惩、绝不姑息。

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一、自通告之日起,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该团伙违法犯罪事实,曾受到该团伙不法侵害的受害人、知情人,请尽快向公安机关报案或提供线索,公安机关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对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鉴定人、被害人依法采取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并依据《青海省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举报奖励办法》对提供有价值线索的群众进行奖励;二、凡包庇、袒护违法犯罪分子
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对举报人、证人实施威胁、报复的,将依法从严惩处;三、公安机关敦促曾参与该团伙违法犯罪的人员,尽快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

对拒不投案自首、甚至隐藏、潜逃的人员,公安机关将采取有力措施,坚决缉拿到案,并依法严惩。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鲁刑一终字第1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鲁刑一终字第1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鲁刑一终字第162号刑事附带民
事判决书
佚名
【期刊名称】《山东审判》
【年(卷),期】2010(026)004
【摘要】@@ 原公诉机关山东省滨州市人民检察院.rn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雪龙,男,1989年10月4日出生于山东省禹城市,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捕前住禹城市伦镇薛后村.2006年6月因诈骗、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7年9月被释放.因本案于2007年12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沾化县看守所.
【总页数】4页(P49-52)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鲁商终字第238号民事判决书 [J], 肖彬
2.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青刑一初字第7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J], 吕燕
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鲁刑四终字第55号刑事裁定书 [J], 王文兴
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鲁行终字第58号行政判决书 [J],
5.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鲁民四终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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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津抢劫案范永厚判决书
夏津抢劫案范永厚判决书
序号一:案件背景介绍
1. 夏津抢劫案是中国近年来引起广泛关注的一起刑事案件,该案件中
的主要被告为范永厚。

2. 夏津抢劫案发生在2020年,当时范永厚作为案件涉案人员,被指
控参与了多起抢劫和恶性伤害事件。

3. 这起案件在内地乃至全国范围内引发了极大的关注,并引起了公众
对犯罪行为和法律制度的讨论。

序号二:夏津抢劫案审理过程
1. 夏津抢劫案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范永厚作为主要被告,经过了长时
间的审判和辩论。

2. 法庭在审理过程中,从多个角度对案件进行了详细分析和评估,以
确保对被告的公正判决。

3. 辩方和控方就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了充分的辩论
和反驳,为法庭提供了充分的参考。

序号三:夏津抢劫案范永厚判决结果
1. 经过慎重考虑和权衡各种因素后,法庭最终做出了对范永厚的判决。

2. 根据证据和法律规定,法庭认定范永厚在夏津抢劫案中属于主犯,并对其定罪。

3. 范永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此来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序号四:个人观点和理解
1. 对于夏津抢劫案和范永厚的判决,我认为法庭在审理过程中非常注重事实和证据的核实,在判决结果上做出了公正和合理的决定。

2. 这起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充分体现了司法公正和法律的权威,对于打击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3. 夏津抢劫案也提醒了社会各界对犯罪行为的高度警惕,以及对法律意识和法治建设的重视程度。

回顾性总结:
1. 夏津抢劫案的审理和判决过程展示了中国司法系统的专业和公正。

2. 对于范永厚的判决,法庭充分考虑了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并依法做出了合理的判决结果。

3. 这起案件对于社会来说有着深远的影响,不仅提醒了大家对犯罪行为的警觉,也加强了法治意识和法律建设。

通过对夏津抢劫案范永厚判决书的全面评估和探讨,我们能更全面、深刻和灵活地理解该案件以及司法系统对犯罪行为的打击和惩戒。

这样的讨论也能够引发公众对犯罪和法律的更深层思考,提高法治意识和维护社会稳定的能力。

范永厚判决公正与合理的背后:反思司法制
度问题
近日,夏津抢劫案的判决结果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和关注。

本文将继续探讨这起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并从另一个角度反思中国司法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夏津抢劫案的审理过程体现了我国司法制度的专业性和公正性。

法庭在审理过程中注重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严格核实事实和证据。

这一点在范永厚的判决中也得到了体现,他的罪行在法庭上得到了充分的证实。

这种公正和专业的态度使得判决结果更加可信,也能够促使公众对司法制度的信任。

然而,我们不能仅仅满足于案件审理中的公正和合理,还需要更深入地反思我国司法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夏津抢劫案的发生是犯罪行为在社会中的体现,而不能视为一个孤立事件。

我们需要思考,犯罪背后的社会原因是什么?是否有其他因素推动了这种犯罪行为的发生?只有深入挖掘犯罪的根源,才能真正做到预防和遏制犯罪,维护社会稳定。

判决案件时要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充分性,但在现实中,却存在一些问题。

一些犯罪嫌疑人在审讯中可能会受到刑讯逼供的行为,导致被迫做出虚假的供词。

这种情况可能会让案件的真相和公正受到质疑。

我们需要思考如何进一步加强对刑讯逼供的打击,确保审讯过程的合
法性和公正性。

对于犯罪行为应该给予何种程度的惩罚也是一个需要深入思考的问题。

尽管夏津抢劫案的判决结果一定程度上达到了社会的期望,但对于犯
罪分子的惩罚是否足够严厉,是否能起到威慑作用,这都需要进行更
深入的讨论和研究。

我们需要权衡罪犯的个人情况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平衡,以便找到对犯罪行为更有效的打击方式。

在对夏津抢劫案的审理和判决中,我们看到了司法制度的公正和合理。

然而,这起案件也为我们提供了反思和进一步完善司法制度的机会。

我们应当从更深入、更全面的角度思考犯罪行为的背后原因和社会因素,加强对刑讯逼供的打击,以及更加细致地权衡犯罪分子个人情况
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
保障公民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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