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佃伟和石方军的案子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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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佃伟和石方军的案子判决书

案件概述

本案涉及被告秘佃伟和石方军涉嫌合谋犯罪的指控。经过庭审和审理,法庭对案件进行了充分的调查和审理,并依据相关法律、证据和事实作出了以下判决。

被告人身份介绍

1.被告秘佃伟,男性,年龄32岁,籍贯河南省郑州市。在本案中被指控为主

要犯罪嫌疑人。

2.被告石方军,男性,年龄28岁,籍贯湖北省武汉市。在本案中被指控为从

犯。

案件事实

根据公安机关的调查结果和法院审理过程中所呈现的证据,以下是本案的事实经过:1.2019年5月10日晚上8点左右,在某小区内发生一起抢劫案。被害人张某

报警称,在回家途中遭到两名持刀歹徒抢劫。

2.公安机关立即展开调查工作,并通过现场摄像头录像资料锁定了两名嫌疑人。

3.经过侦查,公安机关发现秘佃伟和石方军在案发当晚有重大嫌疑。通过对二

人的调查取证,掌握了他们的通信记录、银行流水以及其他相关证据。

4.在调查过程中,公安机关还从秘佃伟的住所中搜出了与抢劫案相关的物品,

包括被害人丢失的手机等。

5.在审讯过程中,秘佃伟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指认石方军是共同作案的从

犯。

证据分析

根据法庭审理过程中提供的证据,以下是对证据的分析:

1.摄像头录像资料:公安机关提供了案发现场附近摄像头拍摄到的视频资料。

视频清晰显示两名嫌疑人与被害人发生争执并持刀行凶。经过比对,确认其

中一名嫌疑人为秘佃伟。

2.通信记录:经法庭调取和分析,秘佃伟和石方军在案发当天频繁通话,并有

多次涉及抢劫等违法活动的内容。

3.银行流水:根据银行提供的资料,秘佃伟和石方军在案发前后有大额现金存

取记录,与抢劫案发生前后时间吻合。

4.搜查证据:公安机关在秘佃伟的住所中搜出了被害人丢失的手机等物品,这

些物品与抢劫案相关。

通过对以上证据的分析,法庭认为被告秘佃伟和石方军在本案中存在重大嫌疑,并且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他们合谋实施了抢劫犯罪。

法律适用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盗窃、抢劫、诈

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之一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参加共同犯罪活动的,

应当以共同犯罪论处。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被告秘佃伟和石方军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应当以共同犯罪论处。

判决结果

综上所述,法庭依据相关法律和证据作出以下判决:

1.对被告秘佃伟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2.对被告石方军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终审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被告人对本判决不服可以提起上诉。本判决作出后即发生效力。

以上为本案的正式判决书。请相关当事人及时履行相关义务,并遵守中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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