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试验、施工图审查等企业或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诚信行为信息包括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
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和行政处罚,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
《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由建设部制定和颁布。
第四条建设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诚信标准;负责指导建立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档案;负责建立和完善全国联网的统一的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信息平台;负责对外发布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诚信行为记录信息;负责指导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评价工作。
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采集、审核、汇总和发布所属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记录,并将符合《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的不良行为记录及时报送建设部。
报送内容应包括:各方主体的基本信息、在建筑市场经营和生产活动中的不良行为表现、相关处罚决定等。
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的诚信标准和管理办法,负责对本地区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进行检查、记录,同时将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及时报送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 年)》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中,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以及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制定建筑市场信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指导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制定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本地区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认定、采集、公开、评价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并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推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
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和交换第四条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基本信息是指注册登记信息、资质信息、工程项目信息、注册执业人员信息等。
优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获得的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或群团组织表彰奖励等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信息,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第五条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认定、采集、审核、更新和公开本行政区域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良好 行 为 记录 指 建 筑 市场 各 方 主 体 在 工 程 建
设 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 建设的法律 、 法规 、 规
章 或 强 制 性 标 准 , 为 规 范 , 信 经 营 。 觉 维 护 行 诚 自 建 筑 市 场 秩 序 ,受 到 各 级 建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和 相 关 专 业部 门 的 奖 励 和 表 彰 .所 形 成 的 良好 行 为 记
的不 良行 为记 录及 时报 送 建设 部 。报 送 内容 应包
台 的建设 可依 托 各地 有 形建 筑市 场 ( 设 工程 交 建
易 中心 ) 的资 源条件 , 免重 复建设 和资 源浪 费 。 避 第 十条 诚 信行 为记 录实行 公 布制度 。 诚信 行 为记 录 由各 省 、 自治 区 、 辖市 建设 行 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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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 》 的通知
建市[0 79号 2 0]
各 省 、自治 区建 设 厅 , 辖 市 建 委 . 划 单 列 市 建 直 计
委 ( 设 局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建 设 局 . 后 基 建 建 . 总
录。
工程 质量管理条 例》 《 、建设 工程安全生 产管理 条 例》 等有关法 律法规 + 制定本办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建 筑 市 场 各 方 主 体 是 指 建 设 项 目 的 建 设 单 位 和 参 与 工 程 建 设 活 动 的勘 察 、 计 、 工 、 理 、 标代 理 、 价 咨 询 、 测试 设 施 监 招 造 检 验 、 工 图审 查 等 企 业 或 单 位 以 及 相 关 从 业 人 员 施 第 三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诚 信 行 为 信 息 包 括 良好 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一
温州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实施办法
温州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实施办法为保证招投标活动健康有序开展,进一步健全建设招投标市场信用体系,营造诚实守信市场环境,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加快工程建设的速度,制定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参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园林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记录、评价、公布及应用管理。
二、我委建立全市统一的建筑市场信用评价标准体系,通过采集参与本市建设市场相关活动企业的信用和企业综合信息,对其做出评价,并将结果与招投标活动挂钩。
三、各级建设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事权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信用评价的监督管理,发现被评价企业在建筑市场、工程现场方面有不良行为的信息应及时录入评价系统。
四、各级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制定相应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范本,设置合理的企业信用评分分值,指导招标人应用信用评价成果。
五、本办法所称信息包括企业实力、社会贡献、优质产品、科技进步、业主履约评价及不良行为信息,具体评价信息及标准详见附件。
六、不良行为信息评价由我市各级建设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事权单位负责,业主履约评价由温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负责,其他行为信息由企业向各行业协会申报;以上信息均录入信用评价系统,在温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网站公示3天后更新企业信用得分。
七、我市工程获得的表彰、奖惩、纳税等信息由企业自行申报,并对所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市外工程获得的表彰、奖惩、纳税等信息待条件成熟后逐步纳入本市信用评价。
八、评价得分满分为100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企业按各专业分别进行评价。
信息评价实行动态管理,未申报企业可在每年集中受理评价后每月上旬申请加入评价。
九、温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理处负责信用评价系统的建设、维护。
评价系统按照评价标准自动对投标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打分,并于每日8:00前在网站公布得分。
被评价企业可登录温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网站查询信用评价结果。
十、评价结果在招投标活动中的应用。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最新版】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一、集中采集、公开信用信息。
为解决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开不及时、不全面等问题,《暂行办法》规定:一是明确界定信用信息的定义,即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第4条);二是加强信用信息采集管理,要求依托建筑市场监管平台集中采集信用信息(第5条),明确信息采集责任,特别是要求加强对工程项目信息的核查(第6条);三是规定了通过平台集中公开信用信息(第9条),并明确了公开期限,即基本信息长期公开,优良信用信息一般公开3年,不良信用信息一般公开6个月到3年(第10条)。
二、推动信用信息共享。
为进一步完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建立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作用,《暂行办法》要求:一是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市场主体的良好和不良信用信息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第7条)。
二是加快信用信息共享,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推动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第8条)。
三、强化信用信息使用。
《暂行办法》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充分利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对企业实行分类监管,对信用好的实行激励措施,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依法采取惩戒措施(第12条)。
同时,规定有关单位或个人应依法使用信用信息,不得使用超过公开期限的信息(第13条)。
此外,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还应当建立信用信息异议申诉和举报处理机制(第27、28条),并及时通过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做好信用信息变更(第11条)。
四、建立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
《暂行办法》要求建立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明确了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标准和条件(第14条),并通过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第15条)。
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管理期限为1年,期限届满可移出名单(第16条)。
对于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要采取惩戒措施,在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招标投标等方面依法给予限制(第17条),并通报给其他部门实施联合惩戒(第18条)。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动态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我们组织制定了《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贯彻,并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订落实《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基础条件较好的地级城市要在2007年6月30日前,按照《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本地区的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和诚信信息平台。
其他地区在2007年年底前也要全部启动这项工作,推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全面实施。
附件: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OO七年一月十二日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试验、施工图审查等企业或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诚信行为信息包括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
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和行政处罚,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中,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以及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制定建筑市场信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指导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制定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本地区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认定、采集、公开、评价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并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推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
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和交换第四条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基本信息是指注册登记信息、资质信息、工程项目信息、注册执业人员信息等。
优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获得的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或群团组织表彰奖励等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信息,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第五条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认定、采集、审核、更新和公开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贵阳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贵阳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4.05.15•【字号】筑建通〔2024〕121号•【施行日期】2024.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贵阳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市、县)住建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管局、高新技术开发区生态建设局、双龙航空港经济区住建局、综合保税区开发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建立和完善贵阳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等,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贵阳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现公开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阳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管理办法(试行)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4年5月15日贵阳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完善建筑市场管理体系,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机制,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贵州省社会信用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贵阳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公开、修复、应用等记录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概念定义)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主体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中产生的,可用于识别、分析、判断其信用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主体,是指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本市注册从业单位,或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市外注册从业单位。
XX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001]1.doc
XX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001]1xx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建筑市场企业综合素质,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xx省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xx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朧。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市行政区域内参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市场建设活动中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记录、评价、公布及应用管理。
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樅。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建筑市场(以下简称建筑市场)信用评价,是根据企业基本信息、优良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综合评定的信用分值。
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骒東。
基本信息是指注册登记信息、资质信息、工程项目信息、注册执业人员信息等。
优良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建设活动中获得的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或群团组织表彰奖励,包括表彰、工程获奖、工程创标化、科技进步、社会责任、业主履约评价等信息。
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荭钯。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信息,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尔肤。
具体信用评价信息及标准详见附件。
第四条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建筑市场信用评价标准体系,通过采集参与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建筑市场相关活动企业的基本信息、优良信息和不良信息,对其做出评分。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在行政许可、招标投标、工程担保与保险、日常监管、政策扶持、评优表彰等工作中应用信用评价结果。
广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
广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维护全市建筑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市〔2005〕138号)、《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7〕9号)、《广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的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包括信用信息管理、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主体,是指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单位包括项目建设单位,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建筑材料(设备)供应商等企业,个人包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项目管理人员、以及工人等相关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是指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机构依法对建筑市场主体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记录或获取的反映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
第五条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相关机构在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过程中,应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和审慎的原则,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组织建立和完善广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开展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相关工作。
市建设宣传教育和建筑业劳保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建设宣教劳保中心)具体负责建立和完善建筑市场主体信用档案,汇总和发布本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等日常工作。
市建设工程造价、招标、质量安全、散装水泥等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采集、记录、报送、信用评价、失信惩戒等管理工作。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建筑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建规字〔2020〕5号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建筑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建筑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市、青岛西海岸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建筑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工作,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研究制定了《青岛市建筑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年6月28日青岛市建筑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考核。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工程项目的开发建设、施工、劳务、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预拌混凝土、质量检测、起重机械安拆等单位,以及注册建造师和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
第三条信用考核坚持“客观公正、科学适用、共享联动”的原则。
第四条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建筑市场主体的信用考核管理,并具体负责市南、市北、李沧辖区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及注册人员的市场行为和业绩的日常考核统计。
其他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及注册人员的市场行为和业绩进行管理及日常考核统计,并按规定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统计汇总。
2-017建市【2017】241号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中,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以及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制定建筑市场信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指导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制定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本地区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认定、采集、公开、评价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并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推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
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和交换第四条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基本信息是指注册登记信息、资质信息、工程项目信息、注册执业人员信息等。
优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获得的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或群团组织表彰奖励等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信息,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动态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我们组织制定了《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贯彻,并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订落实《建筑市场诚信》的实施细则。
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基础条件较好的地级城市要在2007年6月30日前,按照《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本合监管信息系统和诚信信息平台。
其他地区在2007年年底前也要全部启动这项工作,推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全面实施。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七年一月十二日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试验、施工图审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条本办法所称诚信行为信息包括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行为记录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
行为记录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督机构查实和行政处罚,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9.08•【字号】鲁建建管字〔2020〕10号•【施行日期】2020.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中心,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济宁、威海、菏泽市水务(水利)局,济南、青岛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为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全省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9月8日附件山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建筑市场信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活动(以下简称“工程建设活动”)中,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认定、归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企业和从业人员。
本办法适用的企业包含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预拌混凝土等企业、单位。
本办法适用的从业人员包含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和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技术负责人等技术经济管理人员,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和检测从业人员,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现场专业人员、技术工人等现场管理作业人员。
马鞍山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马鞍山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健全马鞍山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规范全市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环境,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9〕89号)、《关于推进工程建设管理改革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马政〔2018〕69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信用管理。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以下简称“工程建设活动”)中,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发布、评价、使用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和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施工图审查、混凝土生产、工程检测等企业及其注册执业人员,以及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技术负责人等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的管理指导工作,制定全市统一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评价标准,建立全市统一的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和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档案,认定、汇总和发布全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并向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和“信用马鞍山”推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各县、园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的采集,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档案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同级发展改革、人民银行、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市场监管、税务、公安、应急管理、信访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加快推进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建立数据实时交换和信息共享机制,实施信用联合激励和惩戒。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中,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以及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制定建筑市场信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指导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制定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本地区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认定、采集、公开、评价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并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推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
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和交换第四条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基本信息是指注册登记信息、资质信息、工程项目信息、注册执业人员信息等。
优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获得的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或群团组织表彰奖励等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信息,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第五条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认定、采集、审核、更新和公开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梅州市建筑市场诚信管理办法(修订)
梅州市建筑市场诚信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管理体系,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促进建筑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为指导,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梅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建筑活动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企业,是指从事建筑活动的下列单位或机构:(一)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二)建筑业企业;(三)砂浆生产企业;(四)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五)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工程质量检测、房屋安全鉴定及施工图审查等中介服务机构;(六)其他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与该企业有合法的人事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注册执业人员、其他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三条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依法对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进行诚信管理,并可以授权有关机构对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进行诚信信息管理。
市住建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逐步建立诚信奖惩制度,充分利用已公布的建设工程企业的诚信信息,在市场准入、资质管理、招标投标、现场监管、表彰评优等工作中,依法对守信行为给予激励,对失信行为进行惩戒,并逐步实现建筑市场与工程现场的联动管理。
第四条市住建局在建设工程企业诚信信息采集、公布、评价和使用过程中,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企业(或机构)、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由市住建局制定统一的诚信管理标准,通过梅州市住建局建筑市场诚信管理平台(以下简称“诚信平台”)归集企业诚信信息,并通过“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诚信信息建立与录入第六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建设工程企业,必须按《梅州市建设工程企业诚信信息登记办事指南》的要求在诚信平台自行申办信息登记,按企业提交的材料建立《梅州市建设工程企业诚信档案》(以下简称“诚信档案”),由诚信平台系统长期保存,企业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随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随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GE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GEIHUA16H-GEIHUA GEIHUA8Q8-随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实现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的联动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建设厅《湖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单位(建筑市场管理、装饰市场管理、工程造价管理、施工图审查、招标投标监管、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安全监督、建筑节能管理等)在行政区域内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进行信用信息采集、检查、记录、发布、储存、使用和利用信用信息进行评价、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在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含房地产开发、代建单位)和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实验、施工图审查以及建筑材料、设备和构配件生产供应等企业或单位(含外地进随企业和单位)以及各类注册执业人员、项目经理(建造师)、监理人员、检测人员、招标代理专职人员、评标专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等从业人员。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制订全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实施方案、信用管理办法和制度,建立全市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信息发布平台,对全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诚信行为进行采集、检查、记录、发布、储存、上报,并审核、汇总、发布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委属各执法监督单位报送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诚信行为记录,指导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评价工作。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建立本行政区域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档案和信息发布平台,对辖区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诚信行为进行采集、检查、记录、发布、存储,并及时上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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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为加快推进我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辽宁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沈阳市严重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是指在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中,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在本市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试验、施工图审查等企业,以及各类注册执业人员、单位负责人和其他从业人员。
市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和监督本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制定本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制度和相关标准,建立和完善本市建筑市场信用监管平台,实施对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红名单、黑名单等信息认定、采集、交换、公开、综合评价、使用等工作,指导区(县)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并向辽宁省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推送沈阳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
区(县)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
行业协会应当开展以行业自律为主的信用体系建设活动,协助配合市城乡建设局做好各类制度制定、信用信息采集和信用评价工作,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
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和交换
第四条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基本信息是指注册登记信息、资质信息、工程项目信息、注册执业人员信息和其他持证上岗人员信息等。
优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获得的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或行业协会表彰奖励等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处理或通报的信息,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本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认定标准附后(附件一和附件二)。
第五条市区两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各方主体信用行为的监督检查,按照“谁监管、谁负责,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在本市建筑市场信用监管平台上认定、采集、审核、更新和公开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市建筑市场信用监管平台与
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实行数据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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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用信息通过与市建筑市场信用监管平台中企业库、人员库和项目库关联采集。
不良信用信息为行政处罚后产生的,由平台自动采集;为行政处理或通报产生的,则由处理或通报的部门采集。
优良信用信息可以由企业或行业协会录入,市城乡建设局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业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乡建设局行业监管部门)负责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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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的录入、审核、记录和公开在本市建筑市场信用监管平台上进行。
在本市建筑市场信用监管平台运行前,仍采用原办法报送、审核和公开。
区(县)建设主管部门及市城乡建设局相关执法部门,应当在每月初将认定的上月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报送到市城乡建设局市场处。
报送的优良信用信息的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优良行为表现和相关证件、资料等;不良信用信息的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不良行为表现和相关处罚、处理或通报决定等(报表格式见附件三)。
在本市建筑市场信用监管平台上公开的市区两级建设主管部门产生的优良信用信息和市区两级建设主管部门通过行政处罚产生的不良信用信息同时推送至本省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
推进本市建筑市场信用监管平台与发展改革、人民法院、行政执法、房产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税务、信息中心等部门和单位的信用信息系统建立互联互通,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