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悖论
法律的悖论
前言这条法律是非常不公正的,因为每个人来到这个国家的目的其实只有自己知道,而且不可能全部相同,因此不存在所谓的正确答案,判断标准可以说是完全由这个国家的法官的主观意志决定。
这条法律是极其不人道的,因为异乡人来到这个国家,可能是为了逃避灾难,可能是为了在这边做生意,也可能仅仅是路过此地,但这个国家的法律却要将这些无辜的人绞死,在现在没有签证最多不准你进入,不会对你造成人身伤害。
这条法律将会阻碍这个国家的经济的发展,因为它排斥外来人员,他的经济发展可以说是封闭式的,从各国的经济发展史可以推测这个国家如果不修改这条法律一定会走向灭亡。
从案例中最后这条法律遇到的自己的悖论问题更可以说明这条法律的奇怪、荒谬和残忍的,从大的方面反映出这个国家法律体制的不成熟、不健全。
正文一、悖论悖论(paradox)来自希腊语“para+dokein”,意思是“多想一想”。
悖论是一个逻辑学的名词。
它的定义可以表述为:由一个被承认是真的命题为前提,设为B,进行正确的逻辑推理后,得出一个与前提互为矛盾命题的结论非B;反之,以非B为前提,亦可推得B。
那么命题B就是一个悖论。
当然非B也是一个悖论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悖论不同于谬论,悖论是一个被承认作为前提的一个真命题;悖论不同于推论,悖论强调从一个被承认为真的命题出发,经过正确的逻辑推理,得到的结论确是与这个真命题相矛盾的另一个真命题(因为前提为真,推理过程也为真,因此这个结论也应为真)。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最早的悖论被认为是古希腊的"说谎者悖论"。
说谎者悖论(1iar paradox or Epimenides’ paradox) 是最古老的语义悖论。
公元前6世纪古希腊哲学家伊壁孟德所创的四个悖论之一。
是具体为:一个人说:“我在撒谎。
”如果他的确正在撒谎,那么这句话是真的,所以他不在撤谎,与他在撒谎相矛盾;如果他不在撒谎,那么这句话是假的,因而他正在撒谎,与他不在撒谎相矛盾。
法律中的矛盾律与悖论
法律中的矛盾律与悖论韩非子讲过一个耳熟能详的故事。
“楚人有鬻盾与矛者,誉之曰:‘吾盾之坚,莫能陷也。
'又誉其矛曰:‘吾矛之利,于物无不陷也。
'或曰;‘以子之矛陷子之盾何如?'其人弗能应也。
”这就是流传至今的自相矛盾的故事。
当年读到这个故事,主要是着重于做人的哲学和文字的锤炼。
学习了逻辑学课程之后,回想起这个小故事,突然有了新的理解,了解到故事中蕴涵的矛盾律法则。
结合故事,可以发现,“于物无不陷也”的矛和“莫能陷也”的盾,在同一时间,同一关系上,是不能同时成立的。
所以说,商人的矛和盾硬碰的结果,一定是一种说法真,一种说法假,绝不可能同时为真。
商人这种情况是违反矛盾律的。
用逻辑语言来说,就是在同一思维的过程中,每一思想及其否定不能同时为真,这就是矛盾律,其公式是:“A不是非A”。
矛盾律对人们的正确思维的要求是: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也就是在同一时间,同一关系中,对互相否定的判断不能同时肯定。
如果违反了这一要求,在同一思维过程中,对一对象既予肯定,又予以否定,就会出现逻辑矛盾。
人们通常所说的“出尔反尔”、“前言不搭后语”、“自己打自己的嘴巴”,都是思维自相矛盾的生动写照。
看上去,这个叙述有些故作神秘,难以理解,也毫无必要。
不过在生活中,违反矛盾律的例子还是很多见的。
如我们在写文章时,喜欢用“皓月当空,繁星满天”这样的句子。
然而,曹操在《短歌行》中写道:“月明星稀,乌鹊南飞,绕树三匝,何枝可依?”。
曹操观察入微,了解了“月明”必“星稀”的自然现象,如果我们以“月明星繁”来描写夜空,肯定是闭门造车。
又如,文学作品中有:“巍巍长城,雄伟壮观。
她是中国劳动人民智慧的结晶,也是无可匹比的天然屏障。
”这样的句子。
长城既然是中国人民智慧的结晶,就不可能是天然屏障。
这也显然犯上了自相矛盾的逻辑错误。
由此可见,自相矛盾给我们造成的苦恼和困惑让人挠头不已。
而且,更深层次的矛盾会引发更难以理解的问题,这就是被爱因斯坦称作“我们面对的重大问题无法在我们制造出这些问题的思考层次上解决”的悖论问题。
法律悖论读后感
法律悖论读后感读了关于法律悖论的相关内容后,我感觉就像是走进了一个思维的迷宫,晕头转向却又觉得超级有趣。
法律这东西吧,在我们心里一直是那种很严肃、很公正的存在,就像一个超级英雄,专门来维护世界和平(好吧,有点夸张,但就是那种感觉)。
可是这法律悖论一出现,就好像给这个超级英雄穿上了一件奇装异服,看起来有点滑稽又让人深思。
比如说那个著名的电车难题,我一开始听到的时候,脑子就像打结的耳机线一样混乱。
一个电车轨道,一边绑着一个人,另一边绑着五个人,你要是司机,你怎么选?从法律的角度看,这不管选哪边好像都有问题。
如果按照保护多数人的利益原则,那牺牲那一个人好像是合理的,可是那个人他也有生存的权利啊,他又没犯错,凭啥就被牺牲了呢?这就像法律自己给自己挖了个坑,跳进去也不是,不跳进去也不是。
这就好比你面前有两个盒子,一个写着“毒药”,一个写着“解药”,但你又不确定哪个是真的,法律在这个时候就像站在那犹豫的人,不知道该指向哪个盒子。
再比如说,在某些合同纠纷里。
合同上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但是因为一些特殊情况,按照合同执行吧,就违背了公平公正的大原则;要是不按照合同执行呢,又破坏了法律保护契约的神圣性。
这就像你做蛋糕,按照食谱做吧,蛋糕烤出来不好吃,不按照食谱做呢,又好像违背了做蛋糕的规矩。
我还发现,这些法律悖论让那些律师和法官们也很头疼。
他们就像在走钢丝的杂技演员,一边要平衡法律条文的规定,一边又要考虑到各种现实中的复杂情况。
这让我觉得,法律不再是那种冰冷冷、一成不变的东西,而是一个有生命力的、需要不断思考和调整的体系。
从另一个角度看,这些法律悖论也不是什么坏事。
它们就像警钟一样,提醒我们法律不是万能的,还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
就像我们穿衣服,发现衣服破了个洞,那我们就知道要去补这个洞,让衣服变得更好。
法律悖论也是这样,它们让我们看到法律的漏洞,促使我们去思考如何让法律更加合理、更加人性化。
读完法律悖论相关的东西,我就像是被人敲了一下脑袋,突然对法律这个庞大而严肃的家伙有了一种新的认识。
法律完全性悖论及其解决方法
法律完全性悖论及其解决方法本文用哥德尔不完全性定理研究法律系统,得出“法律完全性”是悖论,“法律漏洞”是这一悖论的现实表现这样的结论;塔尔斯基语言层次论解释了悖论产生的原因并给出了解悖的方法,因而避免语言自涉是“法律漏洞”补足的逻辑依据;司法过程中,法律原则在规则穷尽前提下的适用是法院实现个案公平正义的必须,也是实现法律系统相对稳定的裁判方法。
建立在人类高度理性基础之上的法律系统是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个系统有着庞大的元理论和基本的概念体系、严密的逻辑推]模式及方法、庞大的实体和程序法律规范等等。
基于系统逻辑性的要求,法律系统内部理论和规则之间、法律及不同层级法律之间必须具有无矛盾性、完备性和可证明性。
建立逻辑严密的法律系统的目的是为司法裁判提供一个高度统一和完整的裁判依据,立法者的目的基于如下基本预设:其一,经过立法者的理性努力,“逻辑上自足”和“完美无缺”的法律系统可以建立;其二,法律适用是严格按照法律进行逻辑推]的过程。
在司法实务中,法律人发现建立“完美无缺”的法律系统不可能做到,不仅如此,法律人在司法实务中也有意无意地弱化着严密思维的逻辑格。
本文作者思考这些理论与实务相悖现象,将从法理和逻辑的角度探讨出现这种现象的深层次原因和解决问题的逻辑方法。
一、法律完全性悖论建立一个能够普遍适用能为大众接受和遵守的法律系统是现代法治社会对公平和正义的追求。
为了实现法治目的,法律的实体和诉讼程序需要尽可能稳定,从而使人们知道法律后果,了解他们应该承担的责任,并且在一个特定的诉讼中期望获得某种益处。
如果法律不能提供一定程度的稳定性和一定程度的确定性,其结果必将导致而不是抵制混乱,这就是我们追求法律稳定和确定性的根本原因。
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和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复杂变化,社会必然会出现新的需要法律重新调整的关系和裁判难题,法律滞后性的存在说明建立“完美无缺”的法律系统是不可能的,法律是不可完全的。
“法律漏洞”是法律系统不完全的直接表现。
法律的悖论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某城市,有一对年轻夫妇,张强(化名)和李娜(化名)结婚多年,育有一子。
张强和李娜均为某知名企业的员工,家庭和睦,生活美满。
然而,在一次意外中,李娜不幸去世,留下张强和年幼的儿子相依为命。
李娜去世后,张强悲痛欲绝,他决定将妻子的骨灰安葬在两人共同购买的墓地中。
然而,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张强遇到了一个棘手的问题。
根据我国《殡葬管理条例》规定,骨灰安葬需按照规定的墓地面积进行购买,且墓地面积有限。
而张强购买的墓地面积已经达到了规定上限,无法再安葬李娜的骨灰。
二、法律分析1. 法律规定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骨灰安葬,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选择合法的殡葬服务机构;(二)按照规定的墓地面积进行购买;(三)不得侵占、破坏、损坏墓地设施;(四)不得将骨灰安葬在非法墓地。
”2. 案例分析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张强在办理李娜骨灰安葬手续时,确实遇到了法律规定的障碍。
然而,从道德和人情的角度来看,张强有充分的理由将妻子的骨灰安葬在共同购买的墓地中。
三、法律悖论在这个案例中,我们看到了法律规定的悖论。
一方面,法律规定了墓地面积的上限,保障了公共资源的合理利用;另一方面,这一规定却限制了公民对个人财产的处置权,引发了道德争议。
1. 公共资源与个人权益的矛盾法律规定墓地面积上限,旨在保障公共资源的合理利用,防止墓地资源的浪费。
然而,这一规定却与个人权益产生了矛盾。
在这个案例中,张强对妻子的骨灰有充分的情感寄托,希望将其安葬在共同购买的墓地中。
然而,法律规定却限制了他的这一愿望。
2. 法律与人情的冲突从人情的角度来看,张强有充分的理由将妻子的骨灰安葬在共同购买的墓地中。
然而,法律规定却要求张强遵守墓地面积上限的规定。
这种法律与人情的冲突,引发了人们对法律合理性的质疑。
四、解决方案1. 完善法律规定针对这一法律悖论,有关部门可以考虑对《殡葬管理条例》进行修订,适当放宽墓地面积上限的规定。
在保障公共资源合理利用的前提下,兼顾个人权益和人情。
《法律的悖论》读后感
《法律的悖论》读后感书里讲了好多关于法律的奇怪事儿。
就像有个故事,一个人在森林里迷路了,特别饿,他看到一个小木屋,屋里有一些食物。
他当时想,要是不吃就会饿死,于是他就吃了那些食物。
后来小木屋的主人回来了,很生气,要告他偷东西。
从一方面看,这个人未经允许拿了别人东西,好像是不对的。
可是从另一方面想,他要是不拿就没命了呀。
这就很矛盾,法律好像在这里有点难判断谁对谁错。
还有一个例子。
在一个小镇上,有个规定是晚上十点以后不能大声喧哗。
有个小孩生病了,他的爸爸妈妈特别着急,在晚上十一点的时候大声呼喊着找医生。
邻居觉得他们违反了规定,要去举报。
这个时候,孩子的爸爸妈妈是为了救孩子才这么做的。
那这个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是不是就有点不近人情呢?法律是为了让大家都能好好生活,可有时候却和我们心里觉得正确的事情有冲突。
我觉得法律是很重要的,它就像一个大框架,让我们的社会有秩序。
大家都遵守交通规则,马路上就不会乱成一团。
可是在这些特殊的情况下,法律又好像有点不完美。
这让我想到,我们在遵守法律的时候,也要有一颗善良的心去理解别人的难处。
就像如果我是那个小木屋的主人,我可能会想,他那么饿,我应该原谅他,而不是非要去追究。
如果我是那个小镇上的邻居,我也会先关心孩子的病情,而不是只想着举报违反规定的事。
这本书让我明白,法律虽然是死的,规定在那里,但是我们人是活的。
我们要在遵守法律的同时,也要考虑到特殊的情况。
我们不能只想着法律是怎么规定的,也要想想背后的人性。
我们在生活中也要多一点理解和宽容,这样我们的社会才会既有序又充满温暖。
我希望以后的法律也能更加完善,能够把这些特殊的情况考虑进去,这样就不会有那么多矛盾的事情发生啦。
法律的悖论性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某小镇,有一户人家养了数十只鸡。
某日,村民张三因饥饿难耐,趁夜色潜入该户人家,盗取了其中三只鸡。
案发后,张三被公安机关抓获。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案例分析1. 法律的悖论性(1)张三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然而,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
在本案中,张三盗窃的是他人家的鸡,属于公私财物,因此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2)张三的行为侵犯了他人财产所有权,属于违法行为。
然而,根据我国《宪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在本案中,张三盗窃了他人家的鸡,侵犯了他人财产所有权,属于违法行为。
2. 案例中的法律悖论(1)张三的行为既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又侵犯了他人财产所有权,看似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然而,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
在本案中,张三盗窃的是他人家的鸡,属于公私财物,但其行为却属于“偷鸡摸狗”的小偷行为,与盗窃罪的犯罪性质存在一定差异。
(2)张三的行为虽然属于违法行为,但其主观恶意较小,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的量刑标准与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手段等因素有关。
在本案中,张三盗窃的鸡数量较少,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三、结论1. 本案中的法律悖论体现了我国刑法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不足。
一方面,盗窃罪的犯罪对象范围过于宽泛,导致一些轻微违法行为也被纳入盗窃罪的范畴;另一方面,盗窃罪的量刑标准与犯罪情节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脱节。
罗翔新书法律的悖论读后感
罗翔新书法律的悖论读后感刚拿到这本书的时候,我就在想,法律的悖论?这听起来就很矛盾,就像说一个东西既是黑的又是白的,怎么可能呢?但罗翔老师就像一个超级魔法师,把这些看似矛盾的东西一个个地摆在你面前,还让你觉得特别合理。
书里有好多例子,比如说,我们都知道法律要公平,可有时候为了达到公平就得用一些看似不公平的手段。
就好比在分蛋糕的时候,如果按照严格的平均主义,可能每个人都只能吃到很普通的一块。
但如果允许那个切蛋糕的人最后拿蛋糕,他为了自己能拿到最大的,就会尽量把蛋糕切得很均匀。
这就很矛盾啊,本来公平是大家一起同时拿到差不多的蛋糕,可现在却变成了通过一种特殊的顺序来实现公平。
这让我突然明白,原来公平这个概念在法律里不是那么简单直白的,它就像一个多面体,从不同的角度看就有不同的样子。
还有关于自由和限制的悖论。
我们都渴望自由,觉得法律不应该管太多。
但罗翔老师指出,如果没有法律的限制,那我们的自由可能就会被强者无限度地侵犯。
就像在一个没有交通规则的马路上,看似大家都很自由地开车,但最后可能就是一片混乱,谁也走不了,真正的自由反而没有了。
这就像我小时候和小伙伴们玩游戏,要是没有一点规则,那游戏很快就玩不下去了,不是这个吵起来就是那个耍赖。
法律就像是游戏规则,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我们,可实际上是为了保障我们更大的自由。
罗翔老师的写作风格也特别有趣。
他不是那种干巴巴地讲法律条文和理论的人,而是用很多生活中的例子,像邻居吵架、商场促销这些事儿,来解释那些高大上的法律悖论。
读着读着我就会想,“哦,原来法律离我们这么近啊,就在这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儿里藏着呢。
”这让我觉得法律不再是那种高高在上、让人看不懂的东西,而是像一个贴心的朋友,在生活的各个角落里默默地发挥着作用。
法律的悖论对执法者的启示作文
法律的悖论对执法者的启示作文篇一《法律悖论:执法者的新思考》法律有时候就像是个调皮的孩子,会制造出一些让人头疼的悖论。
这对执法者来说,可就像是一场场奇特的冒险。
就说我们小区发生的一件事吧。
小区里有个规定,不许在公共区域乱停乱放自行车。
这按理说很合理吧,可有时候却出现了奇怪的情况。
有一天我下楼,看到一个小伙子,把自行车停在了单元门口。
保安大哥看见了,就过去制止他,说这是违反规定的。
小伙子倒是振振有词,他说他的自行车刚扎胎了,他要赶紧上楼拿工具去修,如果推到自行车棚,一来一回太耽误时间了,而且工具都在楼上没法修,停这儿他能最快解决自行车的问题。
保安大哥一听,就有点犹豫了,这按规定要管,但这情况确实又有点特殊。
这就像是法律的一个小悖论。
从表面规则看,小伙子乱停就是不对;可从他的实际困难看,好像又情有可原。
对于执法者一样的保安大哥来说,可真不好办。
不过这件事倒也给执法者一些启示。
咱不能死抱着规则,做个机械执法的“机器人”。
在执行规定的时候,也得灵活点儿,看看具体情况。
如果保安大哥能帮小伙子想个办法,比如帮他看着车,他赶快上楼拿工具下来修,这不就皆大欢喜了吗?所以呢,执法者在面对那些法律的灰色地带或者看似矛盾的情况时,要把人情味加进去。
不是说不要规则,而是让规则更温暖,更贴近大家的生活。
就像在这个小区,规定是为了让大家有个更好的居住环境,如果因为机械地执行规则,反而造成了不合理的情况,那可就本末倒置了。
篇二《法律悖论里的执法智慧》法律这个事儿啊,充满了各种意想不到的悖论,这就对执法者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还说回我们小区那点事。
上次自行车事件之后,又有了新的情况。
小区里有个老奶奶,她习惯把自己种的花放在楼门口。
按照不准在公共区域乱放东西的规定,这也是不允许的。
管理员去跟她讲的时候,老奶奶可委屈了。
她种这些花啊,都是从老家带来的种子,种起来不容易,放在楼门口就想让大家都看看,觉得好看也开心呢。
而且她说除了楼门口有点阳光能养花,别的地方都不合适。
《法律的悖论》读后感
《法律的悖论》读后感《读〈法律的悖论〉有感》法律,在很多人心中就像一座威严的大厦,坚固而不可侵犯。
当我翻开《法律的悖论》这本书时,就像走进了这座大厦的深处,发现了那些隐藏在角落的奇妙之处。
法律是为了维护公平正义,这就像一个天平,要保持两边的平衡。
可是有时候啊,这个天平却会出现一些让人意想不到的倾斜。
比如说,在某些紧急情况下,一个人可能为了救一群人而不得不违反一些法律规定。
这就好比你看到一栋房子着火了,周围没有别的办法,你只能闯进邻居家拿水桶去救火,可这闯进邻居家的行为在平常那就是侵犯他人住宅的违法行为啊。
那这种时候,我们该怎么评判呢?是说这个救人的人错了吗?肯定不是啊。
这就体现出法律的一个悖论,规则是死的,可人面临的情况是千变万化的。
再讲讲证据的事儿。
法律讲证据,这是天经地义的,就像你要证明自己吃过饭,得有碗或者剩菜剩饭之类的证据。
可是有些时候啊,证据也会骗人。
有些狡猾的人能伪造证据,让黑的看起来像白的。
那对于那些被冤枉的人来说,这多不公平啊。
就像你本来没偷东西,可有人伪造了一个你在现场的证据,法律要是只看这个证据,那不就把好人当成坏人了吗?这时候法律就陷入了一个怪圈,太依赖证据可能会冤枉好人,可没有证据又不能判定一个人有罪。
还有关于法律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问题。
法律是普遍适用的,就像一件均码的衣服,要适合大多数人。
但是人是各种各样的,就像不同身材的人穿均码衣服有的合适有的不合适。
比如说对于一些少数民族或者特殊群体,他们可能有自己的传统习俗,这些习俗在他们的小社会里运行得好好的,可按照普遍的法律来看,可能就存在一些冲突。
这就好比让一个习惯穿长袍的人去穿西装,怎么穿怎么别扭。
那到底是让他们遵循自己的习俗还是严格按照普遍法律呢?这又是一个让人头疼的悖论。
法律的目的是预防犯罪,这就像在河边立个牌子说“危险,请勿下河”。
可是有些人就是不管不顾,非要下河,等出了事才知道后悔。
那法律对这些人来说,是不是就没起到预防的作用呢?而且有时候,过于严厉的法律可能反而会激起一些人的逆反心理,就像你越不让孩子做一件事,他就越想做。
法律的悖论第一章读后感
法律的悖论第一章读后感《〈法律的悖论〉第一章读后感》读《法律的悖论》的第一章是一次很特别的体验。
读到这里我感觉这第一章就像给我打开了一扇新的大门,让我意识到原来在我认知里相对严谨和确定无疑的法律领域,其实存在着许多矛盾的复杂性。
作者开篇讲到一些法律条文在不同情境下看似自相矛盾的应用时,特别触动我的是一个实际的案例讲解,在一个关于财产继承的法律规定中,当多种特殊情况交织,本来旨在公平分配的法律条文却产生了不公平的结果。
这让我想起我看过的一部电视剧里的情节,遗产争夺的双方依据不同的法律解释互相拉扯,当时我只觉得是剧情需要制造冲突,可读了这本书才明白这背后是法律悖论的一种体现。
在阅读过程中我有很多疑惑,比如这些悖论是因为法律条文的制定不完善导致的吗?后来我明白了也许并不是这么简单。
法律需要权衡众多的利益群体、不同的社会价值以及复杂多变的社会现实情况,这里面一方面要有概括性的条文保证整体的规范,另一方面又要试图去考虑到所有可能的特殊情况,实在难上加难。
我觉得作者想要表达法律悖论的不可避免性及其背后深刻的立法、司法、社会意义。
通过第一章的阅读,让我明白法律不是死的条文,而是一个充满了动态平衡逻辑的体系。
这对我看待社会上的一些法律现象有了新的启发。
以前我看到一些争议性的法律事件,会很轻易地站在某一方觉得是黑是白,但现在我会思考是否是法律悖论在背后起作用。
读到这里我还意识到我们生活中的很多事情也是充满矛盾的,就像法律有着悖论一样,我们不能仅凭借第一印象去判断,要深入探究背后事物发展的逻辑性。
对了还想说,这第一章让我有了一种很大的好奇心想要继续读下去,看看后面又会揭示出哪些关于法律悖论的深度见解,说不定读完这本书后对整个社会的法律运行机制都会有全新的认识呢。
从某种意义上讲,这第一章像是一次启蒙,让我开始用一种不同以往的视角来看待法律。
虽然只读完了第一章,但已经收获满满而且被深深吸引住了。
法律的悖论对执法者的启示作文
法律的悖论对执法者的启示作文《法律的悖论对执法者的启示》篇一《认识法律的悖论》法律这个东西啊,有时候就像个古怪的谜题。
在我们平常的认知里,法律是公平正义的化身,得一视同仁,不能有啥偏袒。
可实际上呢,这里面有不少悖论。
比如说,我们都知道要保护个人隐私权,这是基本的权利。
我就遇见过这么一事儿,我一个朋友在街边开了个小店,有一回有个顾客在店里闹事儿了,我朋友想把这事儿的视频调出来,看看究竟咋回事。
可是视频里有其他顾客的身影,这就涉及人家的隐私了。
那这时候该咋做呢?从保护他自己权益的角度,他想调出视频证明自己清白。
从保护其他顾客隐私的角度,这视频又不能随便看。
这就体现出法律的一个小悖论。
对于执法者来说,这就得好好思考了。
当遇到这种看似矛盾的情况,可不能简单地按照一个规定来办。
执法者得权衡各种利益关系。
就像是走钢丝一样,得小心翼翼地平衡两边的重量。
在这种隐私权和知情权或者其他权益冲突的时候,答案不是直接从法律条文里就能简单抠出来的,需要执法者真的理解背后的复杂情况。
篇二《灵活处理的必要》又回到我朋友那事儿。
当时他可愁坏了,周围不少人给他出主意,有人说干脆不管那些隐私啥的,先保住自己的店再说。
有人说可不能这么干,侵犯别人隐私要吃官司的。
我朋友这个纠结啊。
这要是执法者遇到这种情况呢?假如去处理这事儿的是个古板的执法者,不管三七二十一就说视频不能看,那我朋友可就太冤了。
要是另一方,随随便便就让看了,其他顾客知道自己隐私受损冲过来找事儿,那也是一团乱麻。
执法者得灵活点,要像一个技术高超的厨师,根据不同的食材来调整做菜的方式。
比如说啊,执法者可以把视频里涉及其他顾客隐私的部分马赛克处理下,这样既保护了其他人的隐私,也能让我的朋友有点证据为自己说话。
这就告诉执法者在面对法律的悖论时不能一条道走到黑,要懂得迂回,懂得根据实际的情况想出新的办法。
不能被现有条文困住,要在合法的框架内,有点创新思维,这样才能把执法这件事处理得相对完美一些。
罗翔新书法律的悖论读后感
罗翔新书法律的悖论读后感刚翻开这本书的时候,我心里还嘀咕着:“悖论?这听起来就很绕的东西和法律有啥关系呢?”结果,罗翔老师就像是一个超级导游,带着我走进了这个充满惊喜(吓)的法律迷宫。
你看啊,在日常生活里,我们总觉得法律是那种一板一眼、非常明确的东西。
比如说,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简单直接。
但这本书告诉我,没那么简单。
法律里到处都是那种看似自相矛盾的情况。
就像罗翔老师在书里举的例子,有些行为从这个角度看是合法的,但换个角度就好像有点不对劲了,这就像是一个双面镜,每一面都照出不同的景象。
罗翔老师讲故事的本事在这本书里也是发挥得淋漓尽致。
他不是干巴巴地给你讲法律条文和那些高大上的法学理论,而是用各种真实发生过的案例来让你明白这些悖论。
比如说,某个关于紧急避险的案例,为了救一群人而损害了少数人的利益,这到底应不应该呢?按照我们的道德直觉,好像救人是对的,可是对于那些被损害利益的少数人来说,这公平吗?这就像把我放在一个跷跷板中间,两边都有道理,我都不知道该倾向哪边了。
我一边读一边就在想,原来法律不是那种机械地对号入座的东西。
它得在各种各样的复杂情况里找到平衡,就像走钢丝一样。
罗翔老师用他的文字让我看到了法律背后那些纠结的思考、权衡的挣扎。
这就好比法律是一个大厨,要在各种口味(不同的价值取向)之间调出一道最能符合大众口味(社会公正)的菜,可是众口难调啊,所以就产生了这些悖论。
而且这本书还让我对人性和社会有了更多的思考。
法律毕竟是用来规范人的行为的,而人又是最复杂的生物。
我们的贪婪、善良、自私、无私都在和法律相互作用。
有时候法律的悖论就像是我们内心矛盾的放大版。
比如说,我们希望法律严惩罪犯,可又担心过度惩罚会造成冤假错案,这和我们有时候想做一件事又怕后果不好是一样的纠结。
读完这本书,我感觉自己像是经历了一场头脑风暴。
我对法律不再是那种遥远的、敬畏的感觉,而是觉得它就像我们生活中的一个老朋友,虽然有时候有点怪,会有自己的小脾气(悖论),但它一直在努力让这个世界变得更公平、更有序。
法律的悖论的读后感
法律的悖论的读后感
你说这法律吧,本应是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的规则,用来维护公平正义的。
可这书里一揭示那些悖论,好家伙,就像发现了新大陆一样,原来法律也有这么多让人挠头的地方。
比如说,在某些情况下,严格按照法律条文办事,却可能得出违背常理或者正义直觉的结果。
这就好比法律是一把尺子,可这尺子有时候量出来的东西,怎么看怎么别扭。
就像书里提到的一些案例,从法律条文上看完全合规,但在道德情感上,却让人觉得难以接受。
这就像是给你一个甜筒,看起来是冰淇淋,但吃起来却是咸菜味儿,完全不按常理出牌嘛。
再想想那些关于证据的悖论。
有时候明明大家心里都知道事情是怎么回事,可就是因为缺乏法律认可的证据,罪犯就可能逍遥法外。
这就像你明明看到小偷把东西偷走了,可你当时正好没带手机拍不了证据,小偷就可以耍赖说不是他干的,法律还拿他没办法。
这让我觉得法律好像有时候被困在了一个自己设定的小盒子里,只认那些在盒子里的东西,外面的真相就不管不顾了。
不过呢,这也让我理解到法律的复杂性可不是闹着玩的。
它不能简单地跟着感觉走,每一个条文、每一个判定背后都有着很深的思考和权衡。
就像走钢丝一样,一边是维护规则的严肃性,另一边是实现实质的公平正义,要在这两者之间找到平衡,真的太难了。
读这本书还让我对那些从事法律工作的人有了新的敬意。
他们每天都得在这些悖论的漩涡里打转,试图找到最合适的解决方案。
这就好比在一堆乱麻里找线头,还得把这堆乱麻梳理得整整齐齐,这得需要多强大的逻辑思维和耐心啊。
法律的悖论优秀书摘与点评
《法律的悖论》是罗翔教授于2023年出版的一本普法新作。
罗翔教授是中国政法大学的教授,以其刑法课堂教学幽默风趣而广受欢迎,被誉为“一米九的法律男神”。
他在这本书中探讨了法律中的悖论,通过通俗易懂的语言和生动有趣的案例,深入浅出地分析了法律中的难题,帮助读者探索法律的本质,理解法律的多元性。
书中讨论了多种悖论现象,例如刑法既要惩罚犯罪人又要保护犯罪人,罪犯既是自我决定的又是被决定的,犯罪既是邪恶才犯罪又是犯罪才邪恶等。
这些悖论展示了法律中似是而非、似非而是的现象,有些是真悖论,有些是假悖论,有些是表面悖论,有些是深层悖论,有些是必然悖论,有些是偶然悖论,有些是有益悖论,有些是有害悖论。
罗翔教授通过14个经典案件,辨析了法律与案件中的盲区,帮助读者看清法治的核心。
他从刑法、刑罚、因果关系、对向犯、生命、勒索、禁止吸毒、名誉权、司法等方面展开了深入的探讨和思考,引导读者在法律的悖论中找到法律的逻辑、价值与意义。
读者对《法律的悖论》的评价普遍正面。
有读者指出,整本书的悖论中心是法律层面理性和感性的平衡,强调了公共讨论的意义在于在对立的立场中纠正自己的偏见。
另一位读者表示,看完这本书后感到很感慨,认为罗翔教授具有悲天悯人的格局。
还有读者称赞罗翔教授的清醒、悲悯和包容,以及他的帅气。
有读者表示,书中的某些观点让他深受启发,特别是刑法限制国家权力的观点。
总的来说,《法律的悖论》是一本引人深思的普法读物,适合对
法律感兴趣的读者阅读。
法律的悖论书籍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作为社会规范的重要形式,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法律并非完美无缺,时常出现悖论现象。
本文将通过分析两本书籍中的案例,探讨法律悖论的表现及其背后的原因。
二、案例分析1.《十二怒汉》《十二怒汉》是一部以美国司法制度为背景的电影,后被改编成同名书籍。
故事讲述了一个陪审团在审判一起青少年谋杀案时,十二位陪审员在经过一番激烈讨论后,最终达成无罪判决的过程。
在这个案例中,法律的悖论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形式与实质的悖论。
法律形式上要求陪审团必须达成一致意见,但实质上,陪审员们因个人情感、偏见等因素,很难做到完全公正。
这种形式与实质的悖论使得法律在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偏差。
(2)法律与道德的悖论。
在案件中,一名陪审员因道德原因而坚持无罪判决,这与法律规定的判决标准存在冲突。
这种悖论表明,法律在维护社会秩序的同时,也面临着道德的考验。
(3)法律与现实的悖论。
在现实生活中,司法腐败、权力寻租等问题时有发生,使得法律执行效果大打折扣。
这种悖论使得法律在面对现实问题时显得力不从心。
2.《沉默的羔羊》《沉默的羔羊》是一部以美国联邦调查局为背景的悬疑小说,后被改编成同名书籍和电影。
故事讲述了一位年轻的女联邦调查局探员克拉丽斯·斯特林与一位心理变态杀人犯汉尼拔·莱克特之间展开的心理较量。
在这个案例中,法律的悖论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与心理的悖论。
汉尼拔·莱克特是一位心理变态杀人犯,他的犯罪动机和心理特征使得法律在对他进行审判时面临困境。
法律在追求正义的同时,也面临着对犯罪心理的解读和应对。
(2)法律与专业的悖论。
克拉丽斯·斯特林是一位优秀的联邦调查局探员,她凭借专业知识破获了一系列案件。
然而,在处理汉尼拔·莱克特这类犯罪案件时,法律的专业性受到挑战。
(3)法律与伦理的悖论。
为了抓捕汉尼拔·莱克特,克拉丽斯·斯特林不得不与他展开一场心理较量,甚至冒着生命危险。
法律的悖论的读后感
法律的悖论的读后感
这本书让我发现,法律这个看似严肃、板正的东西,居然充满了各种自相矛盾的地方,就像一个外表一丝不苟,内里却满是纠结的老学究。
比如说,我们都知道法律要保障公平,可有时候在实际执行中,为了实现所谓的更大的公平,却不得不做出一些在小范围内看起来不公平的决定。
这就好比是为了救一群羊,只能暂时牺牲一只羊来引开狼,那只被牺牲的羊心里肯定在大喊:“这公平吗?”但从整个羊群的角度看,好像又有点道理。
书里还提到了很多类似的情况。
像证据规则这一块,一方面,我们要求证据确凿才能给人定罪,这是为了避免冤枉好人。
但另一方面,这也可能让一些狡猾的罪犯逍遥法外,因为他们善于销毁证据或者制造假象。
这就像一个有漏洞的网,小鱼小虾都被拦住了,可那些大鲨鱼却能找到缝隙钻出去。
这时候我就在想,法律到底是在保护正义,还是在被那些钻空子的人利用呢?这可真是个让人头疼的悖论啊。
不过呢,这本书也不是光让人觉得困惑和纠结的。
它其实也让我对法律有了更深的理解。
以前我总觉得法律就应该像一把精确无比的尺子,量出是非对错,可现在我明白了,法律更像是一把有点弹性的尺子,它要适应社会这个复杂多变的大环境。
虽然有悖论存在,但这也正是法律不断发展和完善的动力。
就像一个人在成长过程中不断发现自己的问题然后改正一样,法律也在不断地自我审视和调整。
从这本书里我还得到一个有趣的感悟,那就是法律的世界就像一个巨大的谜题游戏。
每个悖论都是一个小关卡,我们不能简单地用对错来评判,而是要深入思考背后的逻辑和社会影响。
这就好比玩解谜游戏,不能只看表面的线索,要挖掘更深层次的关联。
法律的悖论性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林某,男,30岁,某市某区居民。
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逮捕。
据调查,林某与被害人李某系同村村民,因土地纠纷发生争执。
在一次争吵中,林某持刀将李某刺伤,致其重伤。
案发后,林某主动投案自首,并赔偿了李某的全部经济损失。
然而,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审理意见出现了分歧,引发了关于法律与人性的悖论讨论。
二、案件争议焦点1. 林某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 林某是否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3. 法律是否应当对人性的弱点予以宽容?三、案例分析(一)林某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林某持刀将李某刺伤,致其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林某是否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1. 从法律角度看,林某具有以下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1)林某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林某赔偿了李某的全部经济损失。
(3)林某在案发前与李某并无深仇大恨,属于邻里纠纷。
2. 从人性角度看,林某具有以下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1)林某在案发前与李某并无深仇大恨,属于邻里纠纷。
在争吵中,林某并未预谋伤害李某,而是因一时冲动才造成李某受伤。
(2)林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并积极赔偿李某的经济损失,表现出一定的悔罪态度。
(三)法律是否应当对人性的弱点予以宽容?1. 从法律角度看,法律对人性的弱点予以宽容是有一定限度的。
法律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对人性的弱点宽容过甚,将导致法律的威慑力下降,不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2. 从人性角度看,法律对人性的弱点予以宽容是有一定道理的。
人性中有善恶之分,法律应当对人的善良一面给予肯定和鼓励。
在本案中,林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并积极赔偿李某的经济损失,表现出了人性的善良。
法律可以对此给予一定的宽容,以鼓励人们向善。
四、结论1. 林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2.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可以综合考虑林某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缩写法律的悖论300字作文
缩写法律的悖论300字作文作文一。
法律是很重要的,它让我们的生活有规则。
可是有时候也有悖论呢。
比如说,在学校规定课间不能奔跑打闹。
这是为了我们安全。
但是小明有次急着去给老师送作业,跑了起来,就被批评了。
他是为了做好事呀。
这就好像法律在这个时候有点矛盾了。
又像过马路,红灯停绿灯行是法律规定的。
有个老奶奶着急去医院看生病的老伴,红灯时想过马路。
如果她等绿灯,可能老伴就见不到了。
她违反了交通规则,可她的情况又很特殊。
所以法律的一些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就会出现这种让人觉得矛盾的地方,我们要思考怎么平衡好。
作文二。
法律像一个大框框,框住我们的行为。
不过也有奇怪的地方。
像图书馆规定不能大声喧哗。
有一回,有个小朋友发现有个人在偷书,他大声喊抓小偷。
这违反了图书馆的规定,可他是在做对的事啊。
这就是法律的悖论。
还有在公园里,规定不能践踏草坪。
有个小弟弟的风筝落到草坪中间了,他想快点捡回来,走进去就违反规定了,但是风筝是他心爱的东西。
他如果绕路去捡,风筝可能就被吹跑了。
法律有时候没有考虑到这些特殊的瞬间,这就出现了好像矛盾的地方,我们得好好想想怎么让法律更完善。
作文三。
法律是保护我们的,但也会有悖论情况。
学校里不让带零食。
有个同学低血糖,他带了糖来学校。
这是违反校规的,可他不吃糖就会头晕难受。
这就像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有冲突了。
再小区规定不能在公共区域堆放东西。
有个老爷爷把自己种的花放在楼下,他想让大家都能看到漂亮的花。
这虽然违反规定,可他是想给大家分享美好。
法律在这些时候就好像有点矛盾。
我们不能简单地说违反规定就是错的,在特殊的情形下,我们要理解这种矛盾,也希望制定法律的人能多考虑不同的情况,让法律更人性化。
法治的悖论概念
法治的悖论概念法治的悖论是指在法律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些矛盾和难以解决的问题。
这些悖论反映了法治原则与社会实践之间的复杂关系。
下面我将以1200字以上的篇幅,对法治悖论的概念及其具体体现进行解释。
首先,法治悖论可以表现为法律的普遍性和个体化之间的矛盾。
法治的原则要求法律的适用具有普遍性和平等性,不能因个人因素而对待不同。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法律的适用往往需要考虑到个体的具体情况和利益。
这就带来了一个问题,即如何在法律具有普遍性的同时,能够考虑到个体的差异和利益。
其次,法治悖论还表现为法律的正义和效用之间的矛盾。
法治要求法律具有正义和公平,能够保障各个人的权益。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法律往往需要考虑到社会的效用和利益,不能仅仅考虑到个体的权益。
这就带来了一个问题,即如何在法律的执行中平衡公正与效用的关系。
另外,法治悖论还表现为法律的确定性和灵活性之间的矛盾。
法治要求法律具有确定性和可预测性,使人们可以依法行事和寻求法律保障。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法律往往需要灵活适应社会变化和发展,不能过于僵化。
这就带来了一个问题,即如何在法律的确定性和灵活性之间寻求平衡。
此外,法治悖论还可以表现为法律的公正和效率之间的矛盾。
法治要求法律能够保障公正和公平,但同时也要求法律的执行具有高效性,能够解决争议和冲突。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公正和效率往往存在着矛盾。
这就带来了一个问题,即如何在法律公正和效率之间寻求平衡,使法律既能够保障公正,又能够高效解决争议。
最后,法治悖论还可以表现为法律的稳定性和变革性之间的矛盾。
法治要求法律稳定与可靠,不能随意改变,以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法律往往需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进行调整和改革。
这就带来了一个问题,即如何在法律的稳定性和变革性之间寻求平衡,使法律既能够保持稳定,又能够适应社会的变化和需要。
综上所述,法治悖论是指在法律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些矛盾和难以解决的问题,反映了法治原则与社会实践之间的复杂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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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的“悖论”
――兼论法律系统的开放性与封闭性
一、明希豪森(Baron Munchhausen,1720-1797年)三重困境
二、法律悖论简介
三、消除悖论的努力
四、法律论证理论中的悖论
五、卢曼关于法律悖论的理论
六、中国语境下的讨论:法律的开放与封闭
埃舍尔(Maurits Cornelis Escher ,1898-1972)是世界最著名的视错觉画家
麦比乌斯(1790~1868) Mobius,August Ferdinand 德国数学家,天文学家
在1882年,著名数学家菲立克斯·克莱因(Felix Klein) 发现了后来以他的名字命名的著名“瓶子”。
这是一个象球面那样封闭的(也就是说没有边)曲面,但是它却只有一个面。
一、明希豪森(Baron Munchhausen,1720-1797
年)三重困境
•权威终结:行政首长负责;制自然法:理性(西塞罗)、上帝(托马斯.阿奎那)、自然权力(洛克、卢
梭);实证法:“命令”(霍布斯、奥斯丁、边沁)
•无穷后退:因果责任(儿子-父亲-祖父;)Learned Hand Formula 的侵权法经济学:“侵权收益”大于
“注意成本”,成本测算的成本测算的成本……;
“决定的决定”;契约的非契约性
•循环论证:悖论(paradox)与自我指涉(self-reference)
Nicholas Rescher:指一种命题的集合,单个命题为真,但命题集合内各命题之间出现不融贯(inconsistent)。
(confliction)Charles Chihara:指一种论证方式,从真的前提开始,经过有效的推理过程,但是得到与前提矛盾(contradiction)的结论。
WV Quine:二律背反(antinomy)是指,通过一些已被广泛接受的推理方式,产生了自相矛盾
(self-contradiction)。
Robert A Koons:悖论是指,在不可变更的原则之间出现的不融贯,只有认识到思想和语言的深层局限后,这种不融贯才能得以解决。
二、法律悖论简介
•1、悖论简介
A、悖论的几种定义
B、融贯性悖论:上帝搬石头
C、语义悖论:真/假(半费之诉、说谎者悖论)
D、悖论与自我指涉(self-reference)
E、反身性(reflexivity):瓦特蒸汽反馈控制、自动机
(automata)、细胞、认知科学组织理论、人类学(Clifford
Geertz)、社会学(Pierre Bourdieu)、金融(Clive
W.J.Granger)、法律(Gunther Teubner )——霍桑试验、自证预言、个人/社会、经济周期
F、反馈(feedback):负反馈与正反馈
E、目的—控制:维纳的火炮,病理学中的目标震颤
反馈电路图
•2、法律悖论
•A、逻辑语义悖论:融贯性问题(哈特)•B、结构性悖论:说谎者悖论;“有效性”问题,“合法/非法”的区分是合法还是非法的(安提戈涅与克瑞翁);
Luhmann“第三个问题”--Walter Benjiamin的法律(合法/非法)与暴力,这个句子是假的
融贯性悖论
1)万能,字面上的含义是指做任何事的能力2)有一个万能的存在(称为上帝)
3)上帝可以做任何事(从1和2推出)
4)上帝可以创造一个他无法移动的石头(从3推出)5)一个不能做某事的存在(上帝),不是万能者
立法者悖论
•1)“不受限制”,字面上的含义是指做任何事的能力•2)立法者的立法权是不受限制的
•3)立法者可以变更(立、改、废)任何法律(从1和2推出)
•4)立法者可以创造一条他无法变更的法律(从3推出)•5)一个不能变更某个法条的立法者,立法权不是不受限制的
凯尔森的法律体制及哈特的解读•规则一:没有人可以盗窃
•规则二:对于任何一个违法了包括此规则在内的任何法律人,共同机关(法官)将会惩罚他。
•情形一:法官必须惩罚任何盗窃者
•情形二:对于一个未能惩罚盗窃者的法官,另外一个法官必须去惩罚他
•情形三:对于上述之另外一个法官,如果失职而未惩罚第一个法官,还要再有一个法官去惩罚他。
•如此等等
•哈特:法官将会惩罚任何此规则的人--对惩罚概念的批评
哈特关于法律“自我指涉”的例
子
•美国宪法第五条:举凡两院议员各以三分之二的多数认为必要时,国会应提出对本宪法的修正案; 或者,当现有诸州三分之二的州议会提出请求时,国会应召集修宪大会,以上两种修正案,如经诸州四分之三的州议会或四分之三的州修宪大会批准时,即成为本宪法之一部分而发生全部效力,至於采用那一种批准方式,则由国会议决; 但一八○八年以前可能制定之修正案,在任何情形下,不得影响本宪法第一条第九款之第一、第四两项;任何一州,没有它的同意,不得被剥夺它在参议院中的平等投票权。
•1909《南非法案》第152节:
•中国宪法第六十四条: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半费之诉
•古希腊有一著名的雄辩家叫普罗塔哥拉,素以“智辩”著称,为了让更多的人学得“辩论之术”,普罗塔哥拉招收了很多学生。
其中有一个学生叫爱瓦特尔的,由于家境贫寒,凑不足学费,于是普罗塔哥拉就与其签定了一份协议,规定:“爱瓦特尔先交一半学费给普罗塔哥拉,余下一半(1500元)待爱瓦特尔学成毕业后第一次官司打赢了再付清”。
三年后,爱瓦特尔毕业了,但尽管普罗塔哥拉一再催促,却始终未进行任何诉讼代理,因而剩余的一半学费就一直都没有付清,普罗塔哥拉为此催促了好几次,但爱瓦特尔则声称必须按双方先前所签的协议办事,等他打赢了第一场官司以后才能付。
无奈之下,普罗塔哥拉便一纸诉状,将爱瓦特尔告上了法院。
普罗塔哥拉不愧是精通“辩术”的雄辩家,其在法庭上只说了一句话,就把所有在场的人都给震住了。
只见他胸有成熟地对爱瓦特尔说:“如果这场官司你输了,那么,根据法官的判决,你得付给我那另一半学费;如果这场官司你赢了,那么根据协议,你也得付给我那一半学费;总之,不管你是输是赢,都得付给我1500元学费”。
很多在场的人都倒吸了一口气,觉得爱瓦特尔这下肯定输了。
没想到爱瓦特尔从容地走到辩护席的前端,彬彬有理地对普罗塔哥拉说:“亲爱的老师,如果这场官司我赢了,那么,根据法庭判决,我不必付给你学费;如果我输了,那么根据协议,我也不必付给你学费;这场官司不论我赢还是我输,我都不必付给你那一半学费。
"
三、消除悖论的努力
•1、消除悖论:塔斯基、罗素
•2、凯尔森:基本规范
•2、托尔敏:规则功利主义与情境功利主义(边沁,哈特与德夫林,罗尔斯)
•4、德沃金:原则与规则
•5、哈特:初级规则与二级规则
•6.拉兹:作为二阶理由的规则
四、法律论证理论中的悖论•1、法律解释学:实在论与观念论(实证论与权利论――Pateson);解释循环(盐酸是否为武器;涵摄问题;个案与规则之间;一般与特殊);解释作为一种“想象”或“虚构”(接受美学,Hans和Iser)•2、法律修辞学:隐喻问题(熟悉/陌生),说服听众(词典隐喻)
•3、法律论证理论:哈贝马斯与阿列克西――走向程序正义
五、卢曼关于法律悖论的理论
•1、法律悖论的生产性:“第三个问题”;不断隐藏又不断出现――创造性过程(“小产权”问题)
•2、悖论的展开(unfolding parodox):
•3、法律的开放与封闭:既封闭又开放――悖论
•4、符码(code)与纲要(programme):“合法/非法”,“如果…..那么”,“再入”(re-entry)
•5、法律演化:衡平、拟制、立法(梅因);法的过去、现在、将来(cadozo:“开放/封闭”与“变/不变”――类似“古/今”与“中/西”之争)
•6、法律论证中的悖论问题:
A、“好理由”(good reason)的悖论:理由的理由,理由与理
性(reason与ration)
B、德国法律方法论的演变:概念法学-自由法理学――利益法学
-评价法学-系统法学
六、中国语境下的讨论:法律的开
放与封闭
•1、中国传统社会中的法律
A、韦伯论中国的非理性法
B、中国传统法律的“确定性”问题:寺田浩明的解释
(黄宗智与滋贺秀三的真论)
•2、当代中国社会的法律
•A、利益衡量:公共利益的界定
•B、和谐社会与司法:调解与判决;三个至上;功能等价问题
•C、违宪审查问题:
•D、规范法学与发社会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