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焚烧发电厂烟气污染源在线监测管理制度
烟气监测管理制度
烟气监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烟气排放的监测工作,提高企业环境管理水平,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烟气监测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烟气排放的企业,包括各类工业企业、燃煤电厂、石油化工企业等。
第三条烟气监测管理制度的宗旨是:加强烟气排放监测,保障环境质量和人民健康,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烟气监测管理应与企业的环保目标相协调,按照“先污染源治理,再烟气排放监测”的原则,科学监测,合理管理。
第五条各级环保部门应依法加强对企业烟气排放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烟气排放符合环境标准。
第六条企业应加强对烟气排放的管理,定期进行监测,并及时报送监测数据给相关部门。
第七条企业应制定烟气排放管理方案和监测计划,合理安排监测人员,确保监测数据准确可靠。
第八条企业应建立烟气排放监测档案,保存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等资料,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企业应积极配合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相关技术培训,提高烟气排放监测水平。
第十条企业应及时处理烟气排放监测中发现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改善排放,确保环境质量。
第二章烟气排放监测管理第十一条企业应根据环保部门的要求,委托具有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烟气排放监测。
第十二条监测机构应具有国家认可的资质,检测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监测人员应具备相关技术资质。
第十三条监测机构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四条监测机构应及时报送监测数据给企业和环保部门,如发现问题应立即通知企业采取措施改善排放。
第十五条企业应定期对烟气排放进行监测,监测内容包括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等。
第十六条企业应建立烟气排放监测台账,记录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等相关信息,保存时间不少于五年。
第十七条企业应定期对监测设备进行维护和校准,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八条企业应对烟气排放进行定期检查,严禁私自调整监测设备,造假监测数据。
烟气在线监测管理制度
烟气在线监测管理制度目录标准物质和易耗品的定期更换、以及废药剂的收集处理制度 (2)标准物质使用及更换制度 (2)烟气在线监测设施定期校准、校验制度 (4)设备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制度 (5)一、废气连续排放监测系统日常维护 (5)企业现场端设备故障预防与处置制度 (6)一设备故障预防制度 (6)二设备故障处置制度 (6)运行、巡检制度 (8)一、日常巡检制度 (8)二、废气污染源巡检规程 (8)自动监测数据分析记录与统计制度 (12)标准物质和易耗品的定期更换、以及废药剂的收集处理制度标准物质使用及更换制度标准物质是给被测参数赋值的标尺,是数据准确性的决定因素。
同时也是仪器校准、检测质量控制的基础工具,为了保证检测工作的质量和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对标准物质的使用要进行严格、严谨的管理。
1、标准物质应有证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2、标准物质应有标签,注明名称、浓度、配制日期、有效期及配制人。
3、自配标样应用有证标准样品对自配样品进行验证,验证结果应在标准值的不确定度范围内。
4、标准物质应定期检查,过期的应及时处理,不足时应及时申购。
5、标准物质应存放在阴凉处,密封保存,有特殊要求的按要求保存。
6、标准物质须按照相应物质的处理方法处理,然后排放、焚烧、填埋或回收等。
7、标准物质记录应包括标准物质证书编号、购买日期,或配制日期、验证结果记录,标准物质核查记录。
1. 为保护环境,全体员工必须树立环境保护意识,不随意倾倒有毒、有害化学废液,不随意掩埋、丢弃固体化学废物。
各级领导要给予足够的重视,督促、监督并检查本单位工作的落实。
2. 危险废物的处理工作实施“分类收集、定点存放、专人管理、集中处理”的工作原则。
3. 实验室与调度负责组织公司危险废物的集中处理工作,监督、检查各地区运营单位的管理情况。
4. 各地区运营负责安全的领导与公司签定“技术安全责任书”,安排专人负责危险废物的管理工作,根据工作实际制定本单位的危险废物的管理规定,保证本单位安全。
烟气在线监测管理制度范文
烟气在线监测管理制度范文烟气在线监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大气污染源的管理和监控,维护环境空气质量,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存环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大气污染源的烟气在线监测与管理。
第三条烟气在线监测是指对大气污染源的烟气进行实时、连续的监测与数据采集,并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和处理的一种手段。
第四条本制度的目的在于建立有效的烟气在线监测管理机制,确保污染源烟气排放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二章烟气在线监测设施与要求第五条污染源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烟气在线监测设施,并通过主管部门审批后才能开始投入使用。
第六条烟气在线监测设施应当具备以下基本功能:(一)对烟气中主要的污染物进行监测,包括但不限于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悬浮颗粒物等;(二)实时采集、传输、存储监测数据;(三)进行数据分析、处理和报警;(四)故障自动报警功能;(五)数据共享与公开。
第七条烟气在线监测设施的监测参数应当满足下列要求:(一)监测范围应当包含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内的所有污染物;(二)监测时间间隔应当小于等于15分钟;(三)监测误差应当小于等于5%;(四)监测数据应当具有溯源性和完整性。
第八条烟气在线监测设施的数据传输应当具备以下要求:(一)数据传输应当采用安全可靠的方式,确保数据完整、准确和及时;(二)监测数据应当能够实现实时上传和远程访问;(三)监测数据应当存储至本地并备份至云端,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可访问性。
第九条烟气在线监测设施应当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其稳定运行和数据的准确性。
第十条烟气在线监测设施的报警功能应当满足下列要求:(一)设备故障报警;(二)监测数据异常报警;(三)超标报警;(四)数据传输中断报警;(五)其他相关报警。
第十一条烟气在线监测设施的故障处理应当遵循相关的规定和要求,并及时报告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烟气在线监测设施的监测数据应当在设施所在单位或组织的网站或专门平台上进行实时公开,并向社会公众提供查询和下载服务。
废气污染源在线监测管理制度资料
废气污染源在线监测管理制度资料废气污染源在线监测管理制度1.目的和依据本制度旨在规范废气污染源在线监测管理工作,保证废气排放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监管规定,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排污许可证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规定。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废气污染源的单位,包括但不限于生产型企业、工业园区等。
3.基本要求(1)所有涉及废气污染源的单位应按照国家、行业和地方的相关规定,建立在线监测系统,确保废气排放符合标准。
(2)单位应严格执彳声境保护相关法津法规、规章,履行环保申报和排污许可证申领手续。
(3)单位应及时采取措施,降低废气排放浓度和排放量。
(4)单位应及时上报在线监测数据,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可靠。
(5)单位应建立监测数据管理制度,妥善保管监测数据,确保数据不被篡改、毁损、泄露。
4.监测设备选型单位应根据自身生产工艺和废气物质特性,选择适合的废气在线监测仪器设备。
同时,需要考虑到仪器的准确度、稳定性、灵敏度、线性范围、响应时间、成本等因素。
5.监测参数和监测周期单位应根据废气污染源的特点和相关监管要求,选择相应的监测参数和监测周期。
通常包括废气流量、温度、湿度、氧气含量、二氧化硫含量、氮氧化物含量等重要参数。
监测周期应根据国家、地方和行业相关规定来确定。
6.监测数据管理单位应建立完善的监测数据管理制度,对监测数据进行归档、备份和保护。
监测数据应当保存至少5年,同时要求保密,确保数据不被篡改、毁损、丢失或泄露。
监测数据应当及时上报,并建立数据汇总、统计、分析和报告机制,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汇报。
7.监测数据的使用单位应根据在线监测的数据结果,及时调整生产工艺和运营方式,控制废气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
在数据使用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确保数据的真实可靠性和合法性。
8.监管和处罚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对相关单位的在线监测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管,对不合格的废气排放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罚。
污染源烟气在线自动监测系统管理制度
烟气在线自动监测系统管理制度一、目的为充分发挥在线监测系统的作用,及时掌握动态数据,加强对在线监测系统的管理,保证监测系统正常运行,保障监测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职责(一)日常检查内容:1.检查站房是否有异味,如发现异味,并根据异味情况检查标气是否有泄漏,电器元件是否有过热和烧损现象。
2.检查电力线路是否有烧毁现象,是否有跳闸现象。
3.检查电源是否正常,系统接地是否良好。
4.检查系统是否有报警灯亮起,正常运行灯是否正常。
5.检查分析仪是否有报警信息,若有,则及时处理。
6.检查样气流量是否正常,正常为1.0-1.5L/min,若不正常,检查采样管路是否漏气或堵塞。
7.检查采样管路是否加热,温控器温度设置是否正常。
8.检查采样探头是否加热,温控器温度设置是否正常。
9.检查冷凝器温控器温度是否正常,一般设置为2-5℃。
10.检查冷凝器后管路是否有水汽,如果有检查冷凝器和蠕动泵。
11.检查采样管路连接是否正常,是否漏气。
12.检查保护过滤器是否变色或附有颗粒物,如果有应清理或更换。
13.检查工控机数据显示是否正常,状态显示是否正常。
14.检查分析仪数据显示是否正常,是否与工控机一致。
15.检查机柜内照明是否正常,散热风扇是否转动。
16.检查反吹气源压力是否正常,过滤器内是否有水份或者杂质,如果不正常,立即将系统打到维护状态,关闭反吹气源的球阀开关,将水份和杂质排空,再检查反吹气源管是否漏气,空压机是否运转正常。
17.检查烟尘仪风机运转是否正常,过滤器是否堵塞。
18.检查烟尘仪电流信号是否正常,若不正常,及时清理烟尘仪镜片。
19.检查温压流管路是否漏气,显示值是否正常,定期检查皮托管腐蚀情况。
20.检查数采仪数据与工控机数控是否一致,历史记录是否有缺失。
21.检查数采仪信号灯是否正常亮起,数据传输是否正常。
若不正常及时与平台联系,说明情况,并排查原因。
22.检查标气压力是否正常,标气是否过期。
环保在线检测管理制度
环保在线检测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对环境污染源的监测和管理,保障环境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环境保护在线监测的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工业企业、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等。
三、管理责任1.单位领导对环保在线检测工作负总责,在单位内部建立环保在线检测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负责人。
2.环保在线检测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和实施环保在线检测计划、监督检测过程、处理监测数据以及报告监测结果等工作。
3.环保在线检测管理机构应定期对在线监测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
四、设备购置和安装1.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购置符合要求的在线监测设备,并委托专业人员进行安装调试。
2.在线监测设备应安装在污染源的出口,保证监测结果准确可靠。
3.在线监测设备的维护保养应按照设备说明书进行,确保设备长期稳定运行。
五、监测数据处理1.单位应建立健全的数据记录和存档制度,保障监测数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2.在线监测数据应及时上传到环境保护部门指定的监测平台,确保监测数据的实时性和准确性。
3.单位应定期组织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解决。
六、监测结果报告1.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在线监测结果,并配合环保部门对监测数据进行核查。
2.监测结果报告应包括监测数据、分析评估结果、问题发现及处理情况等内容,确保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单位负责人应对监测结果报告承担法律责任,确保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七、违规处理1.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单位,环保部门有权责令其立即停止违规行为,限期整改,并可能处以罚款、停产整顿等处罚。
2.对于恶意造假、掩盖事实的单位,将追究其法律责任,依法进行处理。
八、附则1.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订,应经单位领导批准后实施。
2.对于环保在线监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研究解决,不断完善管理制度。
以上就是环保在线检测管理制度的内容,希望各单位认真执行,加强环保在线监测工作,共同保护好我们的环境。
气污染源在线监测管理制度
气污染源在线监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气体污染的在线监测管理,保障环境空气质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对气体污染源在线监测管理的规范和指导,涉及气体污染源的建设、运行、监督管理及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
第三条气体污染源在线监测应按照监测站点规划、选择合理监测参数、建立准确监测方法的原则进行,建立健全气体污染源在线监测管理体系。
第四条气体污染源在线监测管理工作应坚持科学、规范、准确、及时的原则,对气体污染进行有效的监测和管理。
第五条气体污染源在线监测工作的组织领导、技术管理等各方面应健全制度、规范操作、严格管理,确保质量和安全。
第六条气体污染源在线监测过程中的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报告应及时进行通报,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全体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制度,不得擅自更改监测数据,否则将追究责任。
第八条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监测站点第九条监测站点应根据环境保护的需要和污染源的分布情况,选取适当的监测点位。
第十条监测站点应布局合理、分布均匀,能够全面反映环境空气质量状况。
第十一条监测站点周围环境应干净整洁,没有明显的污染源,周边地域应具有代表性。
第十二条监测站点设施应完备,包括监测仪器、设备、电源、通信等配套设施。
第三章监测参数与方法第十三条监测参数应根据不同的污染源和环境要求,选择准确、可靠的监测指标。
第十四条监测方法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并定期进行校准和维护。
第十五条监测数据应公开透明,确保真实可靠,不得私自篡改。
第四章责任与义务第十六条监测站点的建设、管理单位应加强对监测仪器和设备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监测站点应定期组织维护和校准监测设备,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
第十八条监测数据应及时上传,并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九条对监测数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进行故障排除和维修。
第二十条监测站点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技术培训,提高监测水平和应急处理能力。
生态环境部令10号《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已于2019年10月11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2019年11月21日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使用,推动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达标排放,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投入运行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以下简称垃圾焚烧厂)。
第三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垃圾焚烧厂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垃圾焚烧厂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垃圾焚烧厂应当按照《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等标准规范要求,对自动监测设备开展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工作,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确保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第四条垃圾焚烧厂应当按照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以下简称标记规则),及时在自动监控系统企业端,如实标记每台焚烧炉工况和自动监测异常情况。
自动监测设备发生故障,或者进行检修、校准的,垃圾焚烧厂应当按照标记规则及时标记;未标记的,视为数据有效。
第五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利用自动监控系统收集环境违法行为证据。
自动监测数据可以作为判定垃圾焚烧厂是否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证据。
第六条一个自然日内,垃圾焚烧厂任一焚烧炉排放烟气中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氯化氢、一氧化碳等污染物的自动监测日均值数据,有一项或者一项以上超过《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相应污染物24小时均值限值或者日均值限值,可以认定其污染物排放超标。
自动监测日均值数据的计算,按照《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212)执行。
(烟气、水质)污染源在线监测管理制度
污染源在线监测管理制度目录第一章岗位职责及人员培训制度 (1)一、岗位职责 (1)二、人员培训制度 (1)员工培训的目标与宗旨 (1)第二章设备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制度 (3)一、整体检查 (3)二、设备检查 (4)第三章定期巡检、校准、校验制度 (6)(一)烟气自动监控设备 (6)(二)水质自动监控设备 (7)第四章设备日常运行定期比对制度 (8)第五章设备故障状况及处理制度 (9)第六章自动监控设设备故障预防及应急处置制度 (10)(一)设备故障预防制度 (10)(二)设备故障应急处置制度 (10)第七章标准物质、易耗品使用及废弃物收集处置制度 (12)第八章自动监测数据分析记录、统计和信息发布制度 (13)第一章岗位职责及人员培训制度一、岗位职责运维人员应热爱本职工作,并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掌握全面的专业技术知识和熟练的操作技能。
严格按照国家环保部和省、市环保部门制定的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维护技术规范开展运行维护工作。
运行维护人员应熟悉监测内各设备仪器的性能,严格按照设备操作规程操作,认真执行系统运行维护的各项规定。
每日对运行维护的监测点进行两次例行巡检维护,严格按照运行记录表所要求检查的内容,做好定期维护检查工作,做好预防性检修工作。
每月至少2次用标气或校准装置校准一次仪器零点和量程。
每月对仪器进行一次标定校验和对比监测(污水处理厂和省管电厂每月两次),根据测定结果对仪器测试准确度进行常规校准。
要及时更换仪器易耗品,定期更换各类易损部件,保证系统长期、连续、稳定运行。
确保数据有效并完整上传至各级环保部门的监控平台。
认真填写好维护记录,运行记录采用统一的格式,各运行维护记录填报好后,要置留在监测站房指定文件柜中。
服从环保部门的管理和调配,接到排除故障任务或发现故障时应及时排除,不能解决的应及时报告环保部门,并采取应急措施和人工补测。
所有运行维护的自动监测仪器必须按规定的时间要求进行校正和校验,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率达到环保部门规定的要求。
烟气在线自动监测系统管理制度
烟气在线自动监测系统管理制度一、目的本制度规定了烟气在线自动监测系统的管理范围、管理目标、管理程序与方法,明确了各级管理职责与考核标准,确保烟气在线自动监测系统安全、稳定、长效运行,为环保部门提供及时、准确的排污数据,为企业的环保设施运行及生产过程控制提供科学的参考依据。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安装了烟气在线自动监测系统的车间、排污口及环保设施管理、操作、维护的相关部门和人员。
三、职责1、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烟气在线自动监测系统的总体管理,制定烟气在线自动监测系统的管理制度和考核细则,监督检查制度的执行情况,对违反制度的行为进行考核。
2、环保部门负责烟气在线自动监测系统的日常管理,包括监测设备的安装、调试、维护、保养及故障排除等,保证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
同时,要建立烟气在线自动监测系统台账,记录设备的运行状况和维护保养情况。
3、生产车间负责本车间范围内烟气在线自动监测系统的使用和维护,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4、维修部门负责烟气在线自动监测系统的备品备件的采购和维修工作,建立备品备件台账,确保备品备件的及时供应。
5、安环部门负责对烟气在线自动监测系统的安全防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6、其他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当积极配合烟气在线自动监测系统的管理、操作和维护工作。
四、管理程序与方法1、烟气在线自动监测系统的安装与调试(1)由环保部门负责有资质的第三方单位进行安装和调试,确保设备安装牢固、稳定、可靠。
(2)在安装和调试过程中,生产管理部门、环保部门、维修部门等相关人员要全程参与,了解设备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等。
(3)安装和调试完成后,要进行设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烟气在线自动监测系统的使用与维护(1)使用人员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2)使用人员要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3)如发现设备故障或数据异常,要及时报告环保部门进行处理。
污染源在线监测设施管理制度
污染源在线监测设施管理制度1.1目的及依据为进一步规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及下属各子公司污染源在线监测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充分发挥污染源在线监测设施效能,确保在线监测设施安全、稳定、长周期运行,根据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制定本制度。
1.2适用范围适用于集团及下属各子公司污染源在线监测设施管理。
1.3定义(术语)1.3.1污染源在线监测设施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在线监测仪、流量(速)计、水质自动采样器、视频监控、工况运行、用电(用能)监控设备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传感器等设施,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1.3.2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CEMS)连续监测固定污染源颗粒物和(或)气态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所需要的全部设备,简称CEMS。
1.3.3非甲烷总烃连续检测系统(NMHC-CEMS)连续监测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所需的全部设备,简称NMHC-CEMS。
1.3.4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由实现水污染源流量监测、水污染源水样采集、分析及分析数据统计与上传等功能的软硬件设施组成的系统。
1.4参考文件《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 212)《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1286)《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验收技术规范》(HJ 354)《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 355)3管理要求3.1建设要求3.1.1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应安装自动监测设施:(1)排放废水、废气污染物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2)排污许可证中要求自动监测的;(3)环评批复、环保验收意见中要求应实施自动监测的;(4)政府文件要求实施自动监测的。
烟气在线自动监测系统管理制度
烟气在线自动监测系统管理制度一、目的为充分发挥在线监测系统的作用,及时掌握动态数据,加强对在线监测系统的管理,更好的为生产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职责1、在线监测设备的运行、维护、保养、检修由生产部计控室负责,设备大、中修及抢修工作由计控室负责与厂家联系。
2、安全保卫部负责在线监测设备的日常运行管理,当在线监测设备出现异常时要及时通知计控室进行检查、维修.3、烧成一车间负责一线窑尾在线监测站房处设备、区域管理,烧成二车间负责二线窑头、窑尾在线监测站房处设备、区域管理,不得在站房附近存放阻碍人员通行和设备检修的物品,防止无关人员随意进入站房。
4、物资供应部负责在线监测设备所需备件、材料、器具的采购管理,保证及时供应在线监测设备所需的各类物资。
三、在线监测仪器操作、使用和维护规程(一)仪器上电前的检测:1、检查站房是否有异味,根据异味情况检查标气是否有泄漏现象。
2、检查电力线路是否有烧毁现象,是否有跳闸现象。
3、检查电源是否正常,系统接地是否良好。
4、检查仪器是否有报警灯亮起.5、检查仪表风(0.4—0.6MPa)是否已连接好。
(二)日常维护操作规程:1、工控机显示的烟气流量、温度、压力参数是否正常,管道是否漏水,如有异常要进行检查维护。
2、每15日至少对清吹空气保护装置进行一次维护,检查过滤器、软管等部件。
3、每15日对采样探头、流速计进行一次手动反吹。
4、每15日对压缩空气储罐排一次水。
(三)注意事项:1、仪器要有可靠的接地装置。
2、仪器的操作人员需经过相关的培训后方可进行操作.3、本仪器不得运行除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和在线监测基站管理系统外的其它软件。
4、应保持监测站房、控制柜的清洁,保持监测设备的清洁,保证监测用房内的温度不影响仪器的正常运行,对各辅助设备要进行经常性的检查。
四、在线监测操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度1、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作业行为安全要求,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规章作业。
污染源在线监测管理制度
污染源在线监测管理制度污染源在线监测管理制度的重要性污染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对人类的健康和环境都带来了巨大的威胁。
为了有效管理和控制污染源,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
其中,污染源在线监测管理制度被认为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手段。
本文将说明污染源在线监测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并探讨其具体实施过程和效果。
首先,污染源在线监测管理制度可以提高监管的精确性和时效性。
传统的监测手段往往需要人工采样和实验室测试,周期较长,容易造成监管滞后。
而在线监测技术可以实时、连续地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将数据传输给监管部门,使监管能够及时了解和干预污染源的排放情况,从而减少污染对环境的损害。
其次,污染源在线监测管理制度可以提高污染源企业的自我管理水平。
通过实施在线监测制度,企业必须购买并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监测设备将对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进行实时监测,并将数据传输给监管部门。
这激励着企业加强自身的管理,以便避免不良的监测结果和相应的惩罚。
实施在线监测制度还促使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加强对环境保护和污染物排放的意识,从而提高企业的环保水平和整体管理水平。
第三,污染源在线监测管理制度可以提高政府的监管能力。
在线监测技术可实现对多个企业的监测数据集中传输和统一监管,便于政府对整个行业的监管和数据分析。
监管部门可以通过对在线监测数据进行整理、分析和评估,及时掌握污染源的排放情况和趋势,并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
这使得监管部门能够更加高效地开展工作,提高监管效能。
第四,污染源在线监测管理制度可以提高公众的监督参与。
在线监测数据可以通过电子媒体公开发布,使公众有机会了解污染源的排放情况,对污染源企业和政府的环保行为进行监督。
公众的监督能够促使企业和政府更加重视环境保护,推动其改善环境保护工作。
最后,实施污染源在线监测管理制度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首先是技术问题。
在线监测技术的研发和应用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和人力,技术的可靠性和准确性也需要不断提高。
污染源监测管理制度
污染源监测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对污染源监测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管理,确保环境质量达到国家标准,保护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权益,制定本制度。
二、监测范围1、本制度全面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工业企业、农业生产、城市污水处理厂等污染源的监测管理工作。
2、重点监测对象包括但不限于: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废水排放企业、工业废弃物处理企业等。
三、监测管理责任1、环保部门:负责制定监测管理规定、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监测工作,监督检查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监测单位:负责建立完善的监测设施、保障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并提交监测数据及时、真实、准确。
3、政府部门:负责对监测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公布,定期向社会公布环境监测情况。
四、监测管理要求1、监测设施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并定期进行维护、校正和检定。
2、监测数据采集过程必须规范化、标准化进行,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全面性。
3、监测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持证上岗,严禁擅自操作和修改监测设备,严禁故意造假。
4、监测信息必须及时、真实的报送给环保部门,严禁隐瞒、篡改监测数据。
五、监测数据处理1、监测数据必须经过质量控制流程,确保数据的质量、可靠性。
2、监测数据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进行处理和报告,未经授权不得随意处理和发布。
3、环保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对监测数据进行审核和汇总,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六、违规处理对违反监测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有关规定和法律法规进行严厉处理,警示其他单位和个人遵守监测管理制度。
七、监测费用监测费用由监测单位承担,环保部门应制定详细的监测收费标准,并加强对监测费用的监督管理。
八、监测改进1、环保部门应及时总结监测工作中的经验和不足,不断完善监测管理制度,提高监测工作的水平和质量。
2、监测单位应积极配合环保部门对监测管理制度进行改进,同时自觉加强自身的监测技术和管理水平。
综上所述,污染源监测管理制度是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手段,对于实现环境质量的提升和生态环境的保护有着重要的作用。
烟气在线监测系统(CEMS)管理制度
烟气在线监测系统(CEMS)管理制度1 目的为了保证公司烟气在线监测系统(CEMS)设备规范、安全、可靠运行,为生产控制及环保监测提供实时、准确的数据,为运行人员提供可靠的依据,及时调整运行工况,保证公司正常生产运行,特制订本制度。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烟气在线监测系统(CEMS)属地单位。
3 编制依据无4 术语和定义、NOx)监测子系统、颗粒物监测烟气在线监测系统(CEMS)由气态污染物(SO2子系统、烟气参数(氧含量、温度、压力、流量、湿度)监测子系统和数据采集处理与通讯子系统组成。
CEMS设备包括烟气在线监测设备间内的设备、烟气监测操作平台上安装的采样及其它仪器设备等。
5 职责分工5.1 环保科负责烟气在线的联网验收、在线比对以及对外联系相关工作;5.2 仪表专业负责烟气在线仪表联网故障排查相关工作;5.3 XXX负责烟气在线的管理工作。
6 管理内容及要求6.1 环保科应建立健全公司烟气在线监测系统管理制度。
6.2 烟气在线监测系统的应规范化建设,环保科应组织烟气在线的验收,督促第三方运维人员运维管理。
6.3 公司烟气在线监测系统的环保部门监督性检测、季度例行比对检测和在线数据有效性审核等工作。
6.4 公司烟气在线监测数据出现异常时,环保科应组织工艺、设备、仪表、属地工段进行分析、调查,初步确定监测数据异常原因。
6.5 烟气治理设施检维修等影响在线监测数据的情况时,环保科应及时做好与环保部门的联系、协调工作。
6.7 烟气在线监测数据出现异常时,属地工地及时上报环保科,环保科及时与环保部门、运维公司的沟通和协调工作。
经分析、调查,在线监测数据异常初步确定为非烟气监测设备故障造成,及时进行“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工单处理并与环境监控中心协调沟通。
6.8 因维修、更换、停用、拆除等原因,烟气在线监测设备48小时内不能恢复正常运行时,环保科向上级环保部门报送人工监测数据替代方案,取得批准后实施人工监测,并将每日结果报环保监控平台(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令第10 号《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已于2019年10月11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干杰2019年11月21日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使用,推动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达标排放,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投入运行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以下简称垃圾焚烧厂)。
第三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垃圾焚烧厂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垃圾焚烧厂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垃圾焚烧厂应当按照《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等标准规范要求,对自动监测设备开展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工作,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确保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第四条垃圾焚烧厂应当按照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以下简称标记规则),及时在自动监控系统企业端,如实标记每台焚烧炉工况和自动监测异常情况。
自动监测设备发生故障,或者进行检修、校准的,垃圾焚烧厂应当按照标记规则及时标记;未标记的,视为数据有效。
第五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利用自动监控系统收集环境违法行为证据。
自动监测数据可以作为判定垃圾焚烧厂是否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证据。
第六条一个自然日内,垃圾焚烧厂任一焚烧炉排放烟气中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氯化氢、一氧化碳等污染物的自动监测日均值数据,有一项或者一项以上超过《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相应污染物24小时均值限值或者日均值限值,可以认定其污染物排放超标。
自动监测日均值数据的计算,按照《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212)执行。
发电在线监测管理制度
发电在线监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1.1 目的与依据为确保发电设备运行安全、稳定和高效,有效预防和管理发电设备运行中的问题,提高发电能源利用率,保障电力市场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此制度基于《发电设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了发电在线监测的管理范围、内容、要求和流程,旨在规范发电设备在线监测管理工作,确保其有效、高效运行。
1.2 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发电企业的发电设备在线监测管理工作,包括火力发电、水力发电、核电等方式发电的发电设备在线监测。
1.3 主要内容本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发电在线监测管理的组织机构、职责分工、工作流程、监测要求等内容,确保在线监测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
第二章组织机构2.1 领导机构发电企业应设立在线监测管理委员会,明确在线监测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
委员会由企业高层领导组成,负责在线监测管理工作的决策和监督。
2.2 监测中心发电企业应设立在线监测中心,负责具体的在线监测工作。
监测中心应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确保在线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数据的准确性。
2.3 部门协作在线监测中心需配合企业的生产、维护等相关部门,密切合作,开展在线监测工作。
各部门应积极协助监测中心开展在线监测工作,确保发电设备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三章职责分工3.1 领导机构在线监测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在线监测管理制度,并对在线监测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3.2 监测中心监测中心负责具体的在线监测工作,包括在线监测设备的维护、数据的采集和分析、问题的处理等工作。
监测中心应保障在线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确保发电设备的安全、稳定运行。
3.3 部门协作各相关部门需要积极配合监测中心开展在线监测工作。
生产部门需要提供相关数据和信息,维护部门需要及时处理设备故障,电网部门需要协助调配发电资源,确保在线监测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章工作流程4.1 监测设备管理监测中心需要建立健全的监测设备管理制度,确保在线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
垃圾焚烧发电厂烟气污染源在线监测管理制度
烟气污染源在线监测管理制度1范围为进一步规范废液的贮存、收集、转移和处置利用,有效控制和减少废液的污染,消除非法转移、处置废液、带来的安全隐患,特制订本制度。
2 引用标准2.1 HJ∕T_75-200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2.2 HJT 212-2005《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2.3 ZBY120-83《工业自动化仪表工作条件》2.4 HJ/T76-2007《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监测方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3 名词术语CEMS:英文Continuous Emission Monitoring System的缩写,是指对大气污染源排放的气态污染物和颗粒物进行浓度和排放总量连续监测并将信息实时传输到主管部门的装置,被称为“烟气自动监控系统”;零点漂移:指用零点浓度的标气对设备进行比对效验,所产生的误差值;跨度漂移:指用接近满量程的标气对设备进行比对效验,所产生的误差值;仪器校准:是指对仪表进行通标气检查设备的偏差,当出现偏差不满足要求时,对设备进行调整;比对校验:指采用第三方的设备,直接对烟气数据进行采集,然后比对两者的误差值;4 职责4.1 热控专工及时处理设备问题,并负责与厂家联系并负责在线监测设备所需备件、材料、器具的计划申报、验货,保证在线监测设备各类物资的合理库存;4.2第三方维护人员负责自动监控设备的日常维护,定期保养,故障抢修和定期更换所有运行消耗品和易损件,并做好各种现场记录。
4.3 检修公司热控人员每日(含周末、节假日)进行至少1次巡检并做好巡检记录;4.4 安环专工负责每日查看政府环保监督平台数据,发现异常联系内部检修处理,视故障处理情况向信息化管理部和环保部门报备;4.5 运行部运行当值对烟气排放参数进行监控,发现参数异常、设备故障应及时报修处理并填报异常单报环保专工。
5 管理内容5.1保证公司CEMS(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设备规范、安全、可靠运行,为生产及环保监测提供实时、准确数据,为管理人员和运行人员提供可靠的依据,及时调整运行状态,保证公司经济利益,特制定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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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气污染源在线监测管理制度
1范围
为进一步规范废液的贮存、收集、转移和处置利用,有效控制和减少废液的污染,消除非法转移、处置废液、带来的安全隐患,特制订本制度。
2 引用标准
2.1 HJ∕T_75-200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2.2 HJT 212-2005《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
2.3 ZBY120-83《工业自动化仪表工作条件》
2.4 HJ/T76-2007《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监测方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3 名词术语
CEMS:英文Continuous Emission Monitoring System的缩写,是指对大气污染源排放的气态污染物和颗粒物进行浓度和排放总量连续监测并将信息实时传输到主管部门的装置,被称为“烟气自动监控系统”;
零点漂移:指用零点浓度的标气对设备进行比对效验,所产生的误差值;
跨度漂移:指用接近满量程的标气对设备进行比对效验,所产生的误差值;
仪器校准:是指对仪表进行通标气检查设备的偏差,当出现偏差不满足要求时,对设备进行调整;
比对校验:指采用第三方的设备,直接对烟气数据进行采集,然后比对两者的误差值;
4 职责
4.1 热控专工及时处理设备问题,并负责与厂家联系并负责在线监测设备所需备件、材料、器具的计划申报、验货,保证在线监测设备各类物资的合理库存;
4.2第三方维护人员负责自动监控设备的日常维护,定期保养,故障抢修和定期更换所有运行消耗品和易损件,并做好各种现场记录。
4.3 检修公司热控人员每日(含周末、节假日)进行至少1次巡检并做好巡检记录;
4.4 安环专工负责每日查看政府环保监督平台数据,发现异常联系内部检修处理,视故障处理情况向信息化管理部和环保部门报备;
4.5 运行部运行当值对烟气排放参数进行监控,发现参数异常、设备故障应及时报修处理并填报异常单报环保专工。
5 管理内容
5.1保证公司CEMS(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设备规范、安全、可靠运行,为生产及环保监测提供实时、准确数据,为管理人员和运行人员提供可靠的依据,及时调整运行状态,保证公司经济利益,特制定本标准。
6 一般规定
6.1日常维护
烟气在线自动监测系统操作、使用和维护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仪器厂家的操作培训,阅读仪器使用说明,掌握仪器基本知识,了解仪器安全信息和注意事项,正确规范使用仪器和对系统各部进行日常维护。
,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按附表1《烟气在线自动监测系统日常巡检维护记录表》规定格式建立巡检记录;
,粉尘仪每一个月检查一次零点和满量程),校准完后及时填写附表2《烟气在线自动监测系统零漂、跨漂校准记录表》;
,检查探头密封原件、探头加热器及伴热管,保证取样回路正常,避免不合格烟气进入气室,造成数据不准确及损坏烟气在线自动监测系统设备,所更换设备应在附表3《易耗品更换记录表》记录;
,并保证其在有效期内,所更换使用的时间及浓度信息应在附表4《标准物质更换记录表》记录;
,热控专工进行检查;
,分析各监测数据是否在正常范围内,如发现数据有持续异常及报警信息,应立即进行检查或校验;
6.2故障处理
,2小时内赶到现场排除故障,无法解决时,及时联系热控专工处理;
6.2.2 在线设备故障时,生技部热控专工应在当日告知至安环专工,设备修复后也必须及时口头报备安环专工及生技部负责人;
,应立即书面汇报蚌埠市环保局(附表6《烟气在线自动监测系统设备故障停运请示》),在设备修复后的24小时内填写设备故障原因分析报告(附表7:《烟气自动监测设备系统故障报告单》):含故障现象,原因分析、维修经过、预防措施等;在线监测设备需要停用、拆除或更换的,由热控专工向安环专工申请,安环专工上报分管领导及总经理批准,安环专工向所在市/区环境保护局报备批准;
,按安健环相关制度要求的处理流程申报及处理;
7 检查和考核
7.1 本标准执行情况由光大生物能源(定远))有限公司进行检查与考核;
7.2 X光大生物能源(定远))有限公司检查发现问题依据本公司的相关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8 报告记录
9 附表
附表1:《烟气在线自动监测系统日常巡检维护记录表》
附表2:《烟气在线自动监测系统零漂、跨漂校准记录表》
附表3:《易耗品更换记录表》
附表4:《标准物质更换记录表》
附表5:《烟气在线自动监测系统维修记录表》
附表6:《烟气在线自动监测系统设备故障停运请示》
附表7:《烟气自动监测设备系统故障报告单》
附表1: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日常巡检维护记录表
企业名称:日期:年月日
附表2:烟气自动监测设备零漂、跨漂校准记录表企业名称:
附表3:易耗品更换记录表企业名称:
附表4:易耗品更换记录表企业名称:
附表5:烟气自动监测设备维修记录表
附表6:烟气在线自动监测系统设备故障停运请示
关于烟气在线监测故障的报告XXX环保局:
X年X月X日上午X时许,我公司环保员在巡检烟气在线监测系统时发现该“设备工控机为黑屏,处于停机状态”(或其他缺陷),经我方环保员排查处理未果,于当日上午11时30分与厂家XXX取得联系,现正等待厂家前来修复。
特此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