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单融资操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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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行北京分行订单融资操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小企业业务发展,满足市场需求,强化信贷资金用途管理,根据《湖北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湖北银行小企业一般授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和《湖北银行小企业一般授信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订单”是指买卖双方基于真实的贸易背景,协商确定的由买方向信贷业务申请人下达的具有数量、规格、交货日期及金额等要素的购销合同或加工制作协议等商务采购计划项目。

第三条订单融资是指信贷业务申请人作为订单卖方,在尚未履行货物或服务的交付义务前,由建行为信贷业务申请人在组织生产经营阶段而向其提供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订单融资业务遵循“订单真实有效、锁定融资用途、业务全程监控”的原则。

第二章业务办理条件

第一条订单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订单贸易背景真实,且有历史记录可以证明该订单为买方与借款人之间的非首次交易;

(二)订单符合《合同法》的要求,订单内容应包括《合同法》规定的基本要素,并符合商业惯例、行业规范;

(三)订单项下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属于借款人的主营业务;

(四)借款人向我行申请订单融资,须在与买方签订的订单中明确已在我行开立的销售结算专用账户为销售收入回款账户。如订单中的回款账户非我行账户,则订单融资贷款放款前,借款人必须提交买方出具的《账号变更通知书回执》(见附件1-6 );

第二条借款人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持续经营期在两年以上(须提交税收证明、两个年度的财务报表);

(二)在我行的评级为a+级(含)以上;

(三)在建设银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并开立销售专用结算账户;

(四)与符合第七条条件的买方建立至少一年的合作关系,能够提供与买方至少三次的完整历史交易记录;

(五)企业主要股东和经营者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有固定经营场所,合法经营,并拥有稳定的业务销售渠道;

第三章订单融资的担保方式、融资额度、用途、期限与利

第一条借款人申请办理订单融资业务,应提供以下任何一种或一种以上担保方式:

(一)抵押;

(二)质押;

(三)企业主或企业实际控制人连带责任保证;

(四)其它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

第二条小企业订单融资业务单户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第三条经办行审核单笔订单融资贷款金额时,应对买卖双方的资信状况,订单合作关系的稳定性,卖方的预收款比例及履约能力,买方的采购规模,到期足额支付货款的可能性,以及订单中约定的权责义务等因素进行分析,并按照以下原则确认:

订单融资额度≤(订单金额-已支付预付款金额-尾款或质保金)×70%;

第四条订单融资贷款期限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周期及订单中确定的赊销期限合理确定,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五条订单融资贷款的利率原则上应不低于基准利率上浮15%(含)或综合收益不低于基准利率上浮25%。价格的

确定应按价格审批相关要求办理。

第四章业务流程

第一条小企业订单融资业务的受理、调查评价、授信管理、审批、发放、贷后管理等按照我行小企业一般授信业务操作规程的相关管理办法与规定执行。

业务申请

第二条借款人向我行申请办理订单融资时,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订单融资业务申请书(见附件1-1);

(二)买卖双方签订的订单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订单买方的历史交易记录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至少包括订单或购销合同、增值税或营业税发票、银行资金入账凭证;

(四)借款人为完成订单而进行的《采购计划及费用支出清单》(见附件1-4);

(五)与《采购计划及费用支出清单》中涉及交易方签订的合同或有关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可根据不同行业及具体企业的特殊情况,对提交资料内容作适用性调整);

(六)我行要求的其他信贷业务资料。

(七)借款人和订单买方签订订单融资三方协议(见附

件1-2),协议应明确以下内容:

(1)订单买方(采购商)承诺对订单、合同真实性、与借款人是否存在贸易纠纷等内容进行确认;

(2)订单买方(采购商)承诺将订单项下应支付款项按照约定支付至借款人在建设银行开立的销售结算专用账户。

(八)订单融资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我行有权宣布融资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归还融资:

1.借款人与购货方或其他第三方产生贸易纠纷、债务纠纷,并可能导致预期销货款无法按期收回;

2.购货方在我行融资期间宣布取消订单的;

3.借款人所销售的商品遭到拒付的;

4.借款人未经我行同意,在订单融资期间在他行新开账户的;

融资资金支用

第三条合同签订后,业务经办行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贷款支付的管理:

(一)我行为借款人办理的每笔订单融资贷款支用前,均应确立一个贷款资金支用专用账号;

(二)订单融资贷款支用前,借款人应提供贷款支用计划并填写《采购项目及费用支出清单》(见附件1-4)作为经办行审核贷款资金支付的合理性及订单执行进度的依据;

(三)借款人为首次与我行建立信贷业务关系的,订单融资贷款单笔对外支付超过50万元的,要求采用受托支付方式。借款人应提供相关交易资料交经办行审核。根据情况需要,经办行可要求借款人配合我行向上游供应商或交易对手进行购货合同的真实性确认;

第五章贷后管理

第二十三条办理订单融资贷款,借款人与订单相关的款项均须通过销售结算专用账户结算,该账户为监管账户,不能购买支票及签约网上银行,资金原则上只能用于归还贷款本息。如需做其他用途资金支付的,须经经办行客户经理及经营主责任人审批。

附件1-1:

湖北银行订单融资业务申请书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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