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享有哪些特殊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2.24•【分类】审议意见正文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予以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或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
信封上请注明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2年1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治权利第三章文化教育权益第四章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第五章财产权益第六章人格权益第七章婚姻家庭权益第八章法律救济与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禁止基于性别排斥、限制妇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权益。
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国家可以为实现男女平等而采取暂时性的特别措施。
第三条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保障妇女的权益。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为妇女依法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四条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维护妇女权益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新女职工保护法8日实施 痛经可休假1至2天.doc
新女职工保护法8日实施痛经可休假1至2天-产假期间,用人单位按原工资标准发放;女职工痛经不能正常工作可休假1至2天;更年期女职工不能适应工作时可申请调岗8日起,新的《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将正式实施,这是17年来,我省首次修订女职工保护法规,全省将有400万女职工受益。
据介绍,新规将我省女职工享有的特殊劳动保护权利概括为签订劳动合同时的权利,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和更年期内申请降低劳动强度、变更劳动岗位、获得卫生用品或卫生费、职业病和妇科病检查、获得必要的休息时间等几个方面。
新规亮点1. 不得提高对妇女招聘标准;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对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痛经而不能正常工作的,经用人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用人单位可适当给予其1至2天的休息。
在保障女性平等就业方面,新规明确指出,用人单位招(聘)用人员,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招(聘)用妇女,不得提高对妇女的招(聘)用标准。
;2. 怀孕未满12周流产者也可休产假;新规降低了因流产而享受产假女职工的孕期标准,将17周调整为12周,进一步扩大了受保护女职工的范围。
对怀孕未满12周流产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其指定医疗机构的证明和其他相关规定,给予15至30天的产假;怀孕12周以上28周以下流产的,给予42天的产假。
;3. 单位女工达25人可签集体合同;新规要求:在女职工人数达25人以上时,用人单位可以与代表其职工一方的工会就女职工劳动保护事项开展集体协商,依法订立集体合同。
签订的集体合同中应包括女职工权益保护内容。
未签订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经平等协商,可以与工会依法签订保护女职工权益的专项集体合同。
此举旨在增强女性职工群体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的话语权,为个别职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参照依据。
省总工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与一般的劳动合同不同,签订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可增加针对女职工权益保护的相关内容,如经期、孕期等特殊生理周期的权益保护等。
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法律法规
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法律法规(摘要)(2005年1月)为了帮助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和广大女职工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南京市总工会女职工部从《工会法》、《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中摘录以下条款,供执行使用。
一、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从六个方面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
1、政治权利2、文化教育权益3、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4、财产权益5、人身权利6、婚姻家庭权益二、依法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1、依法维护女职工的特殊权益,落实“五期”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规定。
(1)不得解除“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章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及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五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南京市改革企业集体合同》第五章第二十二条第五款参加生育保险,甲方应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女职工在孕期和政府规定的产假、哺乳期间,按规定享受有关待遇,在此期间甲方不得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
(2)关于女职工孕期劳动保护的规定。
南京市《关于贯彻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除按《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五条执行外,并不得因女职工怀孕和哺乳而影响她们的晋级。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八条对已婚未孕、怀孕和哺乳期的女职工,单位应将其暂时调离下列作业:铅的冶炼、浇铸,铅粉生产;纯苯的生产、回收;汞的生产、蒸馏、回收;镉的生产;二硫化碳的生产;超过卫生保护要求的剂量当量限值的放射性作业;其他明显危害女性生理机能、影响下一代健康的有毒有害作业。
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基本内容
(四)女职工的财产和婚姻家庭权益。财产权是指以财 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某种经济利益的权益。包括物权和 债权等。女职工的婚姻家庭权益是指女职工在婚姻、家庭中 所享有的法律所规定的权利的总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通 夫》规定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民事权利;《中华人民共和 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 财产权利(财产继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都规定了妇女在婚姻家 庭方面的权益。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结婚、 离婚自由。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用、 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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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答:不合适。根据《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第三 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经职工 民主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大会中的一线职工代表 一般不少于职工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五十。女职工、 少数民族职工代表的比例一般不低于本企业女职 工、少数民族职工所占比例。而该企业选举产生 的新一届职工代表中一线职工所占比例低于50%。 同时,该企业女职工占企业总人数的24.32%, 而选举产生的女职工代表仅占18.30%,不符合 《企业工会工作条例》和《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 作条例》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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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答:法院不应判其离婚。理由是:《婚姻法》 第三十四条规定:男方在女方分娩一年内不得提 出离婚。另外,还要提醒的是,女方在怀孕、哺 乳期,用人单位不得依此为理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张某应当去单位找人协商此事,协商不成可起诉 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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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赵某和刘某(男)结婚15年,刘某不幸因车祸 去世。这时有一李某带孩子来,声称刘某是自己 的老公,孩子是刘某亲生的,要继承遗产。法院 通过鉴定,认为李某的结婚证是伪造的假证,但 孩子却是刘某的亲生,请问:李某能继承刘某的 遗产吗?
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基本内容
案例分析:
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经 审理查明,上述情况属实,经仲裁庭调解, 双方达成协议,医药集团公司与高某劳动合 同期限延续到哺乳期满。
▪ (三)女职工的劳动权益。女职工的劳动权益是指女职工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劳动法》享有的劳动权利和利益。主要包括: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 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障的权利 ;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保障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 理的权利。工会女职工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维护女职 工的各项劳动经济权利,配合和监督企业做好保障女职工各项权益措施的实 施和落实。
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 基本内容
天然气产销厂女职工委员 会 二0一二年四月
四月厂维权月主题:懂法律 会维权 促和谐
一、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含义及内容
女职工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也是妇女群众的一部分,女职工的合法 权益是指女职工除享受《宪法》及其他法律规定的公民、职工应当享有 的同等权益外,还享有国家对妇女和女职工规定的合法权益。包括以下 内容:
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基本内容
▪ (二)女职工的文化教育权益。女职工的文化教育权益是指女职工依法享有 的接受教育的权利和从事文学、艺术、科学技术和其他文化活动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都从 不同角度规定了女童的接受基础教育权和成年妇女的文化教育权,确立了各 类妇女都能享受不同程度的文化教育的权利。工会女职工组织维护女职工的 文化教育权益,主要体现在积极为女职工提高文化技术素质创造条件,为女 职工提供较多的学习、培训机会,全面提高女职工的整体素质。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要求
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在经期禁止从事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及以上低温作业;孕期禁止从事高处作业。
按照国家高处作业分级标准 (GB3608) 规定,高处作业是指坠落高度在基准面2 米以上的作业。例如,建筑行业站在脚手架上劳动,脚底踩着部位距地面的垂直高度。按垂直 高度分别为 2—5 米、5— 15 米、15—30 米、30 米以上四个 档次,依次把高处作业分为一级高处作业、二级同处作业、 三级高处作业和特级高处作业。高处作业多见于建筑、桥梁等施工行业。
2. 问:女职工享有哪些劳动权益?
依据《劳动法》,女职工享有的劳动权利和权益主要包括: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劳动安全卫生保障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保障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3. 问:什么是女职工 “四期”保护?
“四期”是指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保护,主要包括女职工在 “四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孕期、哺乳期延长劳动时间和夜班劳动的限制,产假和哺乳假 等规定。
9. 问:女职工低温作业的特殊保护是怎样的?
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在经期禁止从事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及以上低温作业;孕期禁止从事低温作业。
按照国家低温作业分级 (GB/T14440) 的规定,工作环境平均气温等于或你于 5C的作业, 即属于低温作业。低温作业享受劳动保护待遇。低温作业分级依据工作地点的温度 和低温作业时间率,将低温作业分为一、二、三、四级,级别越高表示冷强度越大。低温作业时间率是指 1 个劳动日在低温环境中净劳动时间占工作日总时间的百分率。
13. 问:女职工高温作业的特殊保护是怎样的?
妇女权益保障法问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知识问答一、问:《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中国妇女享有哪些权利?答:《妇女权益保障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保障妇女权益的基本法。
它从六个方面对保障妇女包括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作出了明确、系统、全面的规定。
包括:1、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政治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享有的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包括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权利,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的权利,对其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进行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
2、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政治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享有的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包括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权利,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的权利,对其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进行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
3、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文化教育权利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是指公民有要求和接受文化教育和职业培训,以提高自己的文化素质和知识水平的权利。
4、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劳动权利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它包括劳动就业权、择业权、劳动报酬权、民主管理权、休息休假权、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权等。
5、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财产权包括:1、根据民事关系产生的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如:承包经营权、采矿权记忆负债权和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
2、因劳动关系产生的劳动报酬权,夫妻间的抚养权、财产继承权、赡养的权利等。
6、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人身权利即法律赋予公民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不具有直接产权内容的权利,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包括人格权与身份权。
人格权包括: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婚姻自主权等。
身份权包括亲属权、监护权、荣誉权、制造者身份权等。
二、问:《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包括哪些内容?答:1、安全和健康保障的权利;2、受特殊保护的权利;3、不因某些特殊事由被辞退和单方解除合同;4、特殊时期男方不提出离婚;5、离婚时照顾妇女的住房权;6、离婚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照顾女方合理要求;7、离婚处理财产时,照顾女方的权益;8、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特殊时期不受逮捕的权利;9、即使犯罪被判处死刑,但在特殊时期有不被判处死刑的权利。
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7篇
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7篇篇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为切实保护公司女职工的特殊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经公司行政与女职工代表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公司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特殊权益保护,促进性别平等,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二、合同主体(一)公司行政方(二)公司全体女职工三、合同内容(一)就业机会平等1. 公司应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不得在招聘、录用、晋升、培训等环节对女职工进行歧视。
2. 公司应积极落实女职工就业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女职工参与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和创新创业。
(二)工资福利保障1. 女职工享有与男职工平等的工资待遇,不得因性别差异而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待遇。
2. 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女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提供相应的福利待遇。
(三)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1. 女职工享有与男职工同等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权利。
2. 公司应合理安排女职工的工作量,避免过度劳累。
3. 对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公司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合理安排工时和休息时间。
(四)安全与卫生1. 公司应为女职工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采取有效的劳动保护措施。
2. 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卫生保健制度,为女职工提供必要的卫生设施。
3. 公司应定期进行女职工健康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健康问题。
(五)特殊权益保护1. 孕期保护:公司应对孕期女职工进行特殊保护,合理安排工作,避免从事有害的体力劳动。
2. 产期保护:公司应保障女职工产假的合法权益,提供足够的休息时间。
3. 哺乳期保护:公司应对哺乳期女职工提供特殊的劳动保护措施,保障女职工的哺乳时间。
4. 公司应关注女职工心理健康,提供必要的心理辅导和支持。
(六)培训与发展1. 公司应提供平等的培训机会,鼓励和支持女职工参加各类培训,提高技能水平。
2. 公司应为女职工提供职业发展机会,鼓励女职工担任管理职务。
女职工特殊保护规定
女职工特殊保护规定
女职工特殊保护规定是指为了保障女性职工在工作场所的权益和身体健康,特别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这些规定旨在防止性别歧视、保护女职工的健康和权利,使她们能够在工作中得到公平对待,并可以兼顾工作和家庭的需求。
首先,女职工特殊保护规定禁止在招聘、录用、培训和晋升过程中对女性进行歧视,包括对其进行限制或剥夺机会的行为。
这一规定确保女性职工能够按照自己的能力和素质获得平等的发展机会。
其次,女职工特殊保护规定规定了对孕期和产期的特殊保护。
在孕期,女职工有权获得适当的休息和保健,以保证自己和胎儿的安全。
工作期间,雇主应提供合适的工作环境和岗位调整,以避免对孕期职工的身体造成损害。
在产期前后,女职工享受产假,可以休息和照料新生儿。
此外,女职工在哺乳期间也享有哺乳假的权利,可以有一定时间和地点来喂养婴儿。
再次,女职工特殊保护规定确保了女性在工作场所的安全。
雇主有责任为女性职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安全设施。
此外,还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性骚扰和暴力行为的发生。
最后,女职工特殊保护规定也关注女性职工在工作和家庭之间的平衡。
规定了弹性工作时间、长假和调休等措施,以满足女性职工因家庭原因需要灵活工作安排的需求。
总之,女职工特殊保护规定的出台,旨在保障女性职工的合法
权益和身体健康。
这些规定体现了对女性职工的尊重和平等对待的原则,也有助于提高女性在职场中的地位和发展机会。
同时,它也促进了性别平等和社会公正的实现。
我国妇女的法律权利有哪些
我国妇⼥的法律权利有哪些在我国妇⼥的法律权利有哪些呢?对于弱势全体的关注法律上有哪些规定呢?妇⼥在⾯对侵权时有哪些依据可以作为⾃⾝权利的维护呢?或许还有很多⼈并不是很了解这⽅⾯的知识吧,接下来店铺⼩编就为您收集了这⽅⾯的知识,欢迎浏览。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妇⼥权益保障法》规定,我国妇⼥的法律权利有以下⼏种:⼀、政治权利《中华⼈民共和国妇⼥权益保障法》第九条国家保障妇⼥享有与男⼦平等的政治权利。
第⼗条妇⼥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妇⼥权益的重⼤问题,应当听取妇⼥联合会的意见。
妇⼥和妇⼥组织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妇⼥权益保障⽅⾯的意见和建议。
第⼗⼀条妇⼥享有与男⼦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全国⼈民代表⼤会和地⽅各级⼈民代表⼤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代表。
国家采取措施,逐步提⾼全国⼈民代表⼤会和地⽅各级⼈民代表⼤会的妇⼥代表的⽐例。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应当有适当的名额。
第⼗⼆条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部。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培养、选拔和任⽤⼲部,必须坚持男⼥平等的原则,并有适当数量的妇⼥担任领导成员。
国家重视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部。
第⼗三条中华全国妇⼥联合会和地⽅各级妇⼥联合会代表妇⼥积极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各级妇⼥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可以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推荐⼥⼲部。
第⼗四条对于有关保障妇⼥权益的批评或者合理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听取和采纳;对于有关侵害妇⼥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组织或者个⼈不得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化教育权益《中华⼈民共和国妇⼥权益保障法》第⼗五条国家保障妇⼥享有与男⼦平等的⽂化教育权利。
第⼗六条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在⼊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享有与男⼦平等的权利。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女职工享有国家给予的特殊保护权利,主要是指:第一,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第二,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到特殊的保护,“四期”做好人力资源,企业无忧保护的具体权利如下:1、月经期间的劳动保护(1)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A.《劳动体力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B.《高处作业》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作业。
(2)公司应考虑的其它事项:A.向其宣传经期的卫生知识;B.设置简易的温水箱、冲水器等卫生设施;C.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女保健医院确认后,可给予1到2天的休假。
2、怀孕期间的特殊劳动保护(1)、在已婚待孕期间禁忌从事《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三、四级的作业。
(2)、不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禁忌从事的劳动:A.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B.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剂量的作业;C.人力进行的土(石)方作业;D.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E.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F.工作中需要频繁腰、攀高、下蹲的作业;G.《高处作业分级》规定的高处作业),不得延长劳动时间,对于难以完成原工作任务的要酌情减轻其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
(3)、对于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并在工作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
当班期间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应计算在劳动时间内。
(4)、怀孕期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女职工,不能终止劳动关系,合同期限应顺延到哺乳期满。
3、女职工生育产假不得少于90天。
4、哺乳期的特殊劳动保护(1)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不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禁忌从事的劳动:A.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B.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2)婴儿未满1周岁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安排适当的哺乳时间。
关于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关于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是工会最基本、最重要的职能,也是女职工工作的主要内容,在这里主要讲以下四方面:1、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基本内容;2、女职工的劳动保护;3、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4、在维护工作中的作法经验存在问题及建议。
(一)、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基本内容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是指我国宪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女职工应当享受的权益。
由于女职工角色的多样性,她们既是公民又是职工,同时还是妇女,因而女职工权益具有广泛性,对女职工的保护需要各种法律的配合。
工会是按照工作(生产)场所和劳动单位来建立组织的比如企业中的班组、车间等。
工会所代表和维护的,是包括女职工在内的全体职工的利益。
换一个角度说,女职工的利益,首先包含在工人阶级的整体利益之中。
原全国总工会副主席陈秉权同志曾经讲过,男女职工的要求00%是一致的,10%是特殊的。
由于生理的、心理的、社会的种种原因,使女职工产生了一些特殊利益和特殊要求,需要我们去维护,这就是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也是我们专门设立女职工工作部门的原因。
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内容,从宏观上讲,就是维护女职工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家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具体地说,就是提高女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物及企业经营管理的程度;维护女职工的劳动权利,监督和协助行政改善女职工的劳动条件,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反对性别歧视和家庭暴力,为受歧视、虐待、侮辱、迫害的女职工撑腰作主,伸张正义。
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1、强调保护女职工的政治权利。
政治权利是宪法、法律规定的公民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
指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担任国家公职的权力。
担任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力和公民享有的民主权利。
宪法和法律赋予了妇女在政治上与男子有平等的权利。
《妇女法》第二章政治权利中强调,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为了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一、禁止性别歧视在招聘、录用、晋升、培训、考核、解雇等过程中,禁止任何形式的性别歧视,不得以性别为由对女职工进行歧视。
如有发现,应依法处理。
二、孕期保护1.孕妇在怀孕期间,应当根据医生的指示适当调整工作时间和工作强度,并允许她们在工作场所内休息和进食。
2.孕妇在生产前八周和生产后八周,有权利申请产假。
在产假期间,不得安排她们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任务。
3.孕妇因妊娠期间发生的病因失去工作能力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并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三、哺乳期保护1.为了维护女职工哺乳权利和哺乳利益,工作单位应当为其提供必要配套设施和服务。
如哺乳室、母婴室、冰箱、卫生间等。
2.经哺乳期确认的女职工,有权利申请每天至少半小时的哺乳时间,在此期间不得干扰、剥夺她们的哺乳时间。
四、特殊工种保护1.如女工在高温、寒冷、异味、有害物质等环境中工作,应当保证其劳动保护。
并给予女工适当的工作休息时间。
2.如女工从事体力劳动工作,劳动强度过大或工作时间过长,应当根据国家劳动法规的有关规定,安排女工进行劳动时间的调整,减轻其工作负担。
五、权利维护女职工应当依法行使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
如遇到劳动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应当及时向用人单位和工会组织反映,在依法维护自己权益的同时,也提供了保障其他女职工权益的基础。
六、附则1.工作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女职工劳动保护知识培训,提高女职工劳动保护意识和能力。
2.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其他与本规定不符的法律法规同时存在的,以该《规定》为准。
3.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以上就是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作为用人单位,要严格遵守规定,为女职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福利待遇,保障女职工的健康和权益。
同时,女职工也要认真学习和掌握本规定,自觉行使自己的权利,加强自身保护,合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地方政府规章
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殊规定-地方政府规章引言概述:河北省作为中国的一个地方政府,为了保护女职工的劳动权益,制定了专门的劳动保护特殊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女职工能够享受到平等的就业机会、合理的工作条件和保障的福利待遇。
本文将详细介绍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殊规定的内容。
一、职业选择和平等就业机会1.1 禁止性别歧视根据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殊规定,雇主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女性求职者。
在招聘过程中,雇主不能要求女性求职者提供与工作无关的个人信息,如婚姻状况、生育计划等。
同时,雇主也不能以性别为由限制女性求职者的职业选择范围。
1.2 就业歧视的禁止规定中明确规定,雇主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等原于是解雇或者降低其工资待遇。
女职工享有与男职工同等的薪酬、晋升和培训机会。
此外,雇主还应提供适当的工作环境,确保女职工的身心健康。
1.3 职业生涯发展支持为了促进女职工的职业发展,规定中提出了一系列支持措施。
雇主应提供培训机会,匡助女职工提升自身技能和能力。
同时,雇主应制定职业发展计划,为女职工提供晋升机会和职业规划指导。
二、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2.1 产假和哺乳假规定中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享有产假,产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得降低。
产假结束后,女职工还有权利享受哺乳假,以便照应新生儿的喂养需求。
2.2 婚假和丧假为了保障女职工的婚姻和家庭生活,规定中明确规定了婚假制度。
女职工在结婚时可享受一定的婚假。
此外,女职工在遭遇亲属丧失时也有权利享受一定的丧假。
2.3 节假日和带薪年假规定中规定了女职工享受节假日和带薪年假的权益。
女职工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并且还有权利享受一定的带薪年假,以保证她们的工作和生活平衡。
三、劳动保护和安全措施3.1 劳动保护设施规定中明确规定了雇主应提供的劳动保护设施。
这些设施包括安全的工作环境、防护用品、紧急救援措施等,以确保女职工的劳动安全。
3.2 工伤保险女职工在工作中受伤时,有权享受工伤保险的保障。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女性在职场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
然而,由于女性的生理特点和社会角色等因素,女性在职场中面临着许多困难和挑战。
为了保障女性职工的权益和利益,我国制定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旨在营造一个公平、公正、和谐的工作环境,促进女性职工的发展和进步。
一、女职工的权利和利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明确规定,女职工有平等就业的权利,不得因性别而受到歧视。
女职工在职场中享有与男职工同等的工资、福利和晋升机会等权利和利益。
同时,女职工还有权利享受生育保险、产假、哺乳假等特殊保护措施,以便更好地照顾自己和家庭的需要。
二、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还规定,雇主应当为女职工提供安全、卫生、合理的工作环境,保护女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特别是对于孕期和哺乳期的女职工,雇主应当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如提供适当的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和工作任务等。
此外,雇主还应当为女职工提供必要的培训和职业发展机会,以便女职工更好地适应职场和提高自身素质。
三、违规行为的处罚和惩戒《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还规定,对于违反规定的雇主和个人,应当给予相应的处罚和惩戒。
如对于性骚扰、性别歧视等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同时,对于违反规定的雇主和个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以维护女职工的劳动权益和社会公正。
总之,女职工是职场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她们的劳动权益和利益应当得到充分的保障和尊重。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出台,为女职工的发展和进步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和支持。
我们应当积极宣传和贯彻这一规定,营造一个公平、公正、和谐的工作环境。
让女性在职场中展现自己的才华和价值,为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做出更大的贡献。
北京市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3篇
北京市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3篇篇1北京市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推动性别平等,保障女性员工在工作中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北京市政府制定并实施了“北京市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该合同以保护女性员工的权益为宗旨,明确了雇主与女性员工之间的权责关系,规范了双方的行为,有效地保障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一、合同签订主体北京市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签订主体包括用人单位和女性员工。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签订工作合同,确保女性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女性员工则应当积极维护自身的权益,依法维权。
二、合同内容1. 福利待遇:女职工在工作中享有与男性员工同等的经济待遇,包括工资、福利、奖金等。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女职工的权益,不得歧视女性员工。
2. 工作环境:用人单位应当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保障女性员工的身心健康,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女职工的安全。
3. 职业发展:用人单位应当为女性员工提供职业发展机会,培训女职工的专业能力,提升其职业素质,实现个人的职业目标。
4. 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劳动法规定的工作时间,在女性员工怀孕期间特别要注意安排合理的工作时间,确保女职工的身体健康。
5. 妇女权益宣传: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妇女权益宣传,提高女性员工对自身权益的认识,积极维护自身权益。
6. 报酬保障: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女性员工的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工资。
对于女职工的加班情况,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三、合同执行北京市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应当严格执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保障女性员工的合法权益。
女性员工应当加强自身权益意识,依法维权,维护自身权益。
四、合同监督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对北京市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监督,对用人单位是否严格履行合同进行检查评估,并及时处理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
同时,女职工应当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调查,维护自身的权益。
妇女有哪些特殊权利
妇女的特殊权利时间根据婚姻法、继承法、选举法、妇女权益保护法、女职工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妇女享有的特权主要有两个方面:1、因生理上的特殊性而享有的特权(1)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应受到优待。
首先是在劳动中受到优待,如职工在月经期间,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怀孕期间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其次,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妇女在离婚和子女抚养上享有优先权。
如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再次,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妇女在判刑和执行刑罚上受到优待。
如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
(2)妇女在工种安排上应受到优待。
如禁止安排从事禁忌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
(3)妇女人身自由受特殊保护。
如刑事诉讼法规定:“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妇女权益保护法规定:“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或者雇佣、容留妇女与他人进行猥亵活动。
”(4)对丧失生育能力的妇女离婚时,在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给予照顾。
(5)计划生育保健待遇。
[page]2、为实现平等权利而享有的特权为消除传统的消极影响,减缓客观条件对妇女造成的不利,国家法律和法规赋予妇女的补偿性特权主要有:(1)被选举优待权。
妇女权益保护法规定:“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2)干部培养与选拔优先权。
妇女权益保护法规定: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
(3)女性青少年的受优待权。
妇女权益保护法规定:“学校应当根据女性青少年的特点,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
”(4)离婚时财产分配优先权。
女职工的特殊保护措施
女职工的特殊保护措施一、背景介绍女性在社会中处于弱势地位,需要特殊的保护措施。
女职工在工作中也面临着许多特殊的困难和危险,因此需要制定一系列的特殊保护措施,保障她们的权益和安全。
二、禁止性别歧视1.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政府应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对女职工进行性别歧视。
同时,要加强对企业和用人单位的监管力度,确保其不歧视女职工。
2.加强宣传教育政府应加大对全社会的宣传教育力度,普及性别平等意识。
同时,在企业中也要加强宣传教育,让员工认识到性别歧视的严重后果。
三、保障女职工的健康权利1.提供良好的劳动环境企业应提供良好的劳动环境,确保女职工能够在健康安全的环境下进行工作。
同时要定期检查劳动环境,并及时消除危险因素。
2.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企业应为女职工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包括常规体检、疫苗接种等。
同时,也要为女职工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关注她们的身心健康。
四、保障女职工的权益1.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企业应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包括按时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等。
同时,也要加强对女职工的培训和晋升机会,确保她们能够获得公平的待遇。
2.加强对性骚扰行为的打击企业应加强对性骚扰行为的打击力度,建立举报机制,并及时处理投诉。
同时也要加强员工教育,让员工认识到性骚扰行为的危害。
五、特殊情况下的保护措施1.孕期和哺乳期女职工的特殊保护企业应为孕期和哺乳期女职工提供特殊保护措施。
包括调整工作岗位、减轻劳动强度等。
同时也要给予她们足够的休息时间和产假。
2.妇女在特殊岗位上的保护对于妇女在特殊岗位上的工作,企业应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包括提供必要的防护用品和设备、加强安全教育等。
六、结语女职工是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她们需要得到特殊的保护和关注。
政府和企业应共同制定并执行相关措施,确保女职工能够在安全健康的环境下工作,并获得公平的待遇。
同时也要加强宣传教育,让全社会认识到性别平等的重要性。
河南省女职工保护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条例】
河南省女职工保护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条例】女职工特殊保护又称为女职工在劳动方面的特殊保护,是指根据女职工身体结构、生理机能的特点以及抚育子女的特殊需要,在劳动方面特殊权益的法律保障。
下文是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欢迎阅读!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和计划生育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会、妇女组织应当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对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监督。
用人单位工会及女职工组织应当协助和督促本单位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各项规定,做好本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六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就业权利。
在劳动报酬方面,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用人单位在安排岗位或者裁减人员时,不得歧视妇女。
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女职工订立劳动(聘用)合同时,应当书面告知其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在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与后果、职业防护措施和本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
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聘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其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的内容;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休产假、哺乳等原因,降低女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劳动(聘用)合同应当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
第八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集体合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应当明确约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
参加集体合同或者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协商的劳动者代表中,应当有女职工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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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享有哪些特殊权利
题要
《女工人劳动保护特别限定》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工人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工人劳动安全卫生要求,对女工人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训练。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工人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限定。
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隶属女工人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职位书面告知女工人。
我们都知道,女性在很多方面相对男性而言属于较为弱势的一个群体,在就业方面也不例外,因此法律赋予了女性职工一定的特殊权利。
那么,女职工享有哪些特殊权利?在下文中为你详细介绍。
根据《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女职工实行特殊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男女同工同酬。
《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
▲(2)
男女就业平等,企业招工时不得歧视妇女。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
▲(3)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高劳动强度的劳动。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
根据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4)
根据《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禁止安排妇女从事矿山井下、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
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5)对妇女生理机能变化过程中保护,一般是指女职工的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保护。
劳动法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
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
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
在月经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高空、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不得不说,我国法律对女性职工的照顾是极为周到的,所以,女性职工们,如果用人单位强行安排你从事上述工作时、不给你合同男职工同等的待遇时,切记不可忍气吞声,要勇敢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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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是怎样的
女职工权益受到侵害怎么办
女职工特殊期内有哪些法律保护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