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享有哪些特殊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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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享有哪些特殊权利
题要
《女工人劳动保护特别限定》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工人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工人劳动安全卫生要求,对女工人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训练。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工人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限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隶属女工人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职位书面告知女工人。
我们都知道,女性在很多方面相对男性而言属于较为弱势的一个群体,在就业方面也不例外,因此法律赋予了女性职工一定的特殊权利。那么,女职工享有哪些特殊权利?在下文中为你详细介绍。
根据《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女职工实行特殊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男女同工同酬。
《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
▲(2)
男女就业平等,企业招工时不得歧视妇女。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
▲(3)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高劳动强度的劳动。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根据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4)
根据《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禁止安排妇女从事矿山井下、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
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5)对妇女生理机能变化过程中保护,一般是指女职工的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保护。
劳动法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
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
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在月经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高空、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不得不说,我国法律对女性职工的照顾是极为周到的,所以,女性职工们,如果用人单位强行安排你从事上述工作时、不给你合同男职工同等的待遇时,切记不可忍气吞声,要勇敢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为您整理本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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