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和训练机构合格审定规则
CCAR-61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15 号)目录A 章总则 (1)第61.1 条目的和依据 (1)第61.3 条适用范围 (1)第61.5 条机构与职责 (1)第61.7 条定义 (1)第61.9 条执照、合格证、等级和许可的要求 (3)第61.11 条飞行模拟机和飞行训练器的鉴定和批准 (6)第61.13 条按本规则颁发的执照和等级 (6)第61.15 条涉及酒精或者药物的违禁行为 (8)第61.17 条接受酒精、药物检验或者提供检验结果 (8)第61.19 条临时执照 (8)第61.21 条执照的有效期 (9)第61.23 条CCAR-121FS 运行之外的Ⅱ类或者Ⅲ类仪表运行许可的有效期 (9)第61.25 条体检合格证的要求和有效期 (9)第61.27 条航空器等级限制和附加训练要求 (10)第61.29 条无线电通信资格 (13)B 章一般规定 (14)第61.31条执照、等级和许可的申请与审批..............................14第61.33条考试的一般程序............................................14第61.35条理论考试的准考条件和通过成绩..............................14第61.37条理论考试中禁止的行为......................................15第61.39条实践考试的准考条件........................................15第61.41条从未持有局方颁发执照的飞行教员处接受的飞行训练............15第61.43条实践考试的一般要求........................................16第61.45条实践考试必需的航空器和设备................................16第61.47条实践考试中考试员的地位....................................17第61.49条考试不合格后的再次考试....................................18第61.51条飞行经历记录本............................................18第61.53条身体缺陷期间的限制........................................20第61.55条副驾驶资格要求............................................20第61.57条定期检查..................................................21第61.59条熟练检查..................................................21第61.61条机长近期飞行经历要求......................................22第61.63条禁止伪造、复制或者篡改申请书、执照、认可证书、 (23)飞行经历记录本、成绩单或记录第61.65条变更姓名或者地址..........................................23 第61.67条自愿放弃或者更换执照......................................23 第61.69条补发执照.. (23)C 章增加等级和特殊规定 (24)第61.81条增加航空器等级 (24)第61.83 条仪表等级要求 (26)第61.85 条Ⅱ类或Ⅲ类仪表运行许可的条件 (28)第61.87 条牵引滑翔机的航空器机长经历和训练要求 (31)第61.89 条按其他规章批准的训练大纲完成训练的人员 (31)第61.91 条对具有军用航空器驾驶员经历的人员的特殊规定 (32)第61.93 条外国驾驶员执照持有人申请按本规则颁发驾驶员执照 (33)第61.95 条依据外国驾驶员执照颁发认可证书 (34)D 章学生驾驶员执照 (36)第61.101条适用范围..................................................36第61.103条资格要求..................................................36第61.105条学生驾驶员单飞要求........................................36第61.107条一般限制..................................................40第61.109条转场单飞要求. (40)E 章私用驾驶员执照 (44)第61.121条适用范围..................................................44第61.123条资格要求..................................................44第61.125条航空知识要求..............................................44第61.127条飞行技能要求..............................................45第61.129条飞机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47第61.131条旋翼机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49第61.133条滑翔机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49第61.135条轻于空气航空器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50第61.137条初级飞机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51第61.139条私用驾驶员执照持有人的权利和限制..........................51第61.141条自由气球等级的限制. (51)F 章商用驾驶员执照 (53)第61.151条适用范围..................................................53第61.153条资格要求..................................................53第61.155条航空知识要求..............................................53第61.157条飞行技能要求..............................................54第61.159条飞机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57第61.161条旋翼机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58第61.163条滑翔机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60第61.165条飞艇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60第61.167条自由气球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61第61.169条初级飞机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61第61.171条夜间飞行限制..............................................62第61.173条商用驾驶员的权利和限制 (62)G 章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 (64)第61.181条适用范围..................................................64第61.183条资格要求..................................................64第61.185条航空知识要求..............................................64第61.187条飞行技能要求..............................................65第61.189条飞机驾驶员飞行经历要求....................................67第61.191条直升机驾驶员飞行经历要求..................................68第61.193条增加类别和级别等级. (69)第61.195条航线运输驾驶员的权利和限制 (70)H 章飞行教员执照 (71)第61.201 条适用范围 (71)第61.203 条资格要求 (71)第61.205 条知识要求 (72)第61.207 条飞行教学能力 (72)第61.209 条飞行教员的教学记录 (73)第61.211 条增加飞行教员等级的要求 (73)第61.213 条飞行教员的权利 (73)第61.215 条飞行教员的限制 (74)第61.217 条飞行教员执照的更新 (75)第61.219 条飞行教员执照过期后的重新办理 (75)第61.221 条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和飞行训练中心飞行教员的特殊规定 (75)I 章地面教员执照 (77)第61.231条适用范围..................................................77第61.233条资格要求..................................................77第61.235条地面教员的权利............................................77第61.237条近期经历要求. (78)J 章罚则 (79)第61.241条涉及酒精或药物的违禁行为的处罚............................79第61.243条拒绝接受酒精、药物检验或提供检验结果的处罚................79第61.245条理论考试中的作弊或其他禁止的行为的处罚....................79第61.247条伪造、复制或篡改申请书、执照、认可证书、 (79)飞行经历记录本、成绩单或记录的处罚第61.249条对其他违章行为的处罚......................................80 第61.251条受到刑事处罚后执照的处理. (80)K 章附则 (81)第61.281条施行日期和废止的规章......................................81第61.283条执照的颁发、换发和废止 (81)关于《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的说明 (82)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A章总则第61.1 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的合格审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制定本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89号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正文:----------------------------------------------------------------------------------------------------------------------------------------------------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89号)现发布《中国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FS),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刘剑锋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五日中国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1999年10月15日发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执照的申请与颁发第三章执照管理第四章执照申请人应当具备的知识、经历和技能第五章训练机构和训练课程第六章附则附件一飞行签派员训练课程附件二中国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申请表附件三中国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考试成绩报告表中国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通用航空企业(以下统称航空营运人)指派履行民用航空器飞行签派职责的人员取得飞行签派员执照的程序以及飞行签派员执照的管理。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是飞行签派员的资格证书。
凡被航空营运人指派履行民用航空器飞行签派职责的人员,必须持有按本规则颁发的飞行签派员执照。
飞行签派员取得按本规则颁发的执照后,应当按照航空营运人的飞行签派员训练大纲完成训练,并取得上岗资格,方能在负责的相应区域内,履行飞行签派员职责。
第四条飞行签派员执照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颁发。
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负责飞行签派员执照的审批、颁发和管理,并负责批准飞行签派员课程训练大纲、制定飞行签派员执照考试标准。
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本地区飞行签派员执照申请的审查、执照考试和执照管理。
CCAR121FS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
CCAR121FS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国际通用格式)名目A分部总则*B分部运行合格审定的一样规定*C分部治理运行合格证持有人的一样规定*E分部航路的批准*G分部手册的要求*H分部飞机的要求*I分部飞机性能使用限制*M分部机组成员和其他航空人员的要求*N分部训练大纲*O分部机组成员的合格要求*P分部机组成员值勤期限制、飞行时刻限制和休息要求*Q分部飞行签派员的合格要求和值勤时刻限制*T分部飞行运作*U分部签派放行*V分部记录和报告*W分部双发飞机延伸航程运行(ETOPS)*Y分部法律责任*Z分部附则*附件A 定义*附件B 急救箱和应急医疗箱*附件C 本规则121.161规定的应急撤离程序演示准则*附件D 飞行训练要求*附件E 熟练检查要求*附件F 民用飞机训练分级*附件G 高级飞行模拟机的使用*附件H 双发飞机延伸航程运行(ETOPS)——运行和飞机合格审定要求*附件I 多普勒雷达和惯性导航系统*关于《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的讲明*A分部总则121.1 [目的和依据]为了对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进行运行合格审定和连续监督检查,保证其达到并保持规定的运行安全水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规则。
121.3 [适用范畴](a)本规则适用于使用最大起飞全重5700千克以上的多发飞机,从事国内或国际定期、不定期公共航空运输经营活动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
(b)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应当遵守其他有关的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但在本规则对相应要求进行了增补或提出了更高标准的情形下,则按本规则的要求执行。
121.5 [定义]除本规则其他章中另有规定外,本规则中用语的含义在本规则附件A《定义》中规定。
121.7 [运行合格审定的差不多要求](a)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统一负责全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运行合格审定和连续监督检查,民航地区治理局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授权负责所辖地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运行合格审定和连续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3号——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3号——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7.05.2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3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3号《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已于2017年5月17日经第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7年5月24日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第一章总则第21.1条目的和依据为保障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适航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21.2A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型号合格审定、生产许可审定和适航合格审定,包括下列证件的申请、颁发和管理:(一)型号合格证;(二)补充型号合格证;(三)改装设计批准书;(四)型号认可证;(五)补充型号认可证;(六)零部件设计批准认可证;(七)生产许可证;(八)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九)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十)适航证;(十一)出口适航证;(十二)外国适航证认可书;(十三)特许飞行证;(十四)适航批准标签。
第21.2B条定义(一)局方:指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
(二)民用航空产品:指民用航空器、航空发动机或者螺旋桨。
(三)零部件:指任何用于民用航空产品或者拟在民用航空产品上使用和安装的材料、零件、部件、机载设备或者软件。
(四)符合性:指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设计符合规定的适航规章和要求。
(五)制造符合性:指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制造、试验、安装等符合经批准的设计。
(六)设计批准:指局方颁发的用以表明该航空产品或者零部件设计符合相关适航规章和要求的证件,其形式可以是型号合格证、型号认可证、型号合格证更改、型号认可证更改、补充型号合格证、改装设计批准书、补充型号认可证、零部件设计批准认可证,或者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对设计部分的批准,或者其他方式对设计的批准。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工作细则-民航局令第4号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工作细则正文:----------------------------------------------------------------------------------------------------------------------------------------------------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工作细则(民航局令第4号一九九0年二月三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飞行签派工作的一般规定第三章各飞行阶段的飞行签派工作第一节飞行预先准备阶段第二节飞行直接准备阶段第三节飞行实施阶段第四节飞行讲评阶段第四章不正常情况下的飞行签派工作第五章特殊情况下的飞行签派工作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工作细则,根据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的《中国民用航空飞行规则》规定的原则制定,是航空公司组织和实施飞行的依据。
航空公司飞行人员、飞行签派人员和民航空中交通管制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遵照执行。
第二条飞行签派工作的任务是,根据航空公司的运行计划,合理地组织航空器的飞行并进行运行管理,争取航班正常,提高服务质量和经济效益。
航空公司经理应当加强飞行签派工作的领导,重视飞行签派工作的建设。
第三条飞行安全是衡量航空公司工作好坏的重要标志,是航空公司经理的重要职责。
航空公司的经理、飞行人员和飞行签派人员在组织与实施飞行过程中。
必须贯彻执行“保证安全第一,改善服务工作,争取飞行正常”的方针,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当把飞行安全放在首位,在确保飞行安全的前提下,提高服务质量和经济效益,争取航班正常。
第四条为保证飞行安全和正常运行,航空公司必须建立“飞行签派机构”,配备合格的飞行签派人员。
第五条航空公司的飞行签派机构是航空公司组织和指挥飞行的中心,可设总飞行签派室、地区飞行签派室和机场飞行签派室(以下统称“签派室”)。
航空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经营的范围,划分若干飞行签派区,明确各签派室的责任范围。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6号——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6号——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6.12.16•【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6号•【施行日期】2017.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6号《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已于2016年12月8日经第2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6年12月16日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A章总则第141.1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的合格审定和监督管理工作,根据《民用航空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制定本规则。
第141.3条适用范围(a)本规则规定了颁发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以下简称驾驶员学校)合格证、境外驾驶员学校认可证书和相关训练规范的条件和程序,以及驾驶员学校合格证、境外驾驶员学校认可证书和相关训练规范的持有人应当遵守的一般运行规则。
(b)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驾驶员学校依据本规则取得驾驶员学校合格证的,以及境外合法设立的驾驶员学校依据本规则取得境外驾驶员学校认可证书的,可以按照本规则进行民用航空器驾驶员训练。
第141.5条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a)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对驾驶员学校实施统一监督管理,颁发境外驾驶员学校认可证书。
(b)民航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依据本规则组织指导驾驶员学校的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制定必要的审定工作程序,规定驾驶员学校合格证、境外驾驶员学校认可证书及其相关申请书的统一格式。
(c)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所辖地区内设立的驾驶员学校的合格审定,颁发驾驶员学校合格证,及时向民航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备案。
(d)民航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所辖地区内设立的驾驶员学校的运行和其他驾驶员学校在其所辖地区内设辅助运行基地的运行实施持续监督检查。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1996年8月1日发布,2002年10月21日第一次修订,2004年12月16日第二次修订)CCAR-61R2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37 号《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R1)的决定》已经2004年12月16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5日起施行。
局长杨元元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3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的决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决定对2002年10月21日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第115号令公布的《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R1)作如下修改:一、第61.7条定义(t)修改为:“(t) 考试员,是指由局方授权实施本规则要求的航空人员执照或者等级的定期检查、熟练检查、实践考试或者理论考试的人员。
考试员必须是局方的监察员、或者按照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规定》(CCAR-183FS)委任的驾驶考试员或者经局方批准的检查人员。
”二、第61.9条执照、合格证、等级和许可的要求(h)修改为:“(h) 对特定运行的年龄限制(1) 参与CCAR-121运行的驾驶员必须遵守CCAR-121对驾驶员年龄的限制。
(2) 年满60周岁的驾驶员执照持有人从事国际商业航空运输运行的航空器上担任驾驶员前应当得到运行所在国的允许。
”三、第61.13条按本规则颁发的执照和等级(d) 修改为:“(d) 对完成本规则所要求的相应训练并符合所申请等级要求的申请人,在其地面教员执照上签注下列相应的等级:(1) 地面教员执照种类:(i) 基础;(ii) 高级;(iii) 仪表。
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2021年
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A章总则第65.1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中国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的合格审定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则。
第65.3条适用范围(a)本规则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和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对飞行签派员执照的颁发和管理。
(b)飞行签派员执照的申请与权利行使应当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65.5条管理机构与职责(a)民航局负责全国飞行签派员执照的颁发与管理工作。
(b)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受理本地区飞行签派员执照的申请,组织飞行签派员执照考试和定期检查,负责对本地区的飞行签派员执照实施持续监督检查。
B章飞行签派员执照要求第65.7条飞行签派员执照的颁发条件飞行签派员执照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需要满足下列条件,方可为其颁发飞行签派员执照:(a)年满21周岁;(b)身心健康,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c)具有教育部认可的大学全日制本科(含)以上学历,或者取得境外大学全日制本科(含)以上学历或学位(需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学历学位认证证明);(d)能够正确听、说、读、写并且理解汉语;(e)符合本规则第65.9条所要求的经历和训练要求;(f)具备本规则第65.11条的知识和能力;(g)通过了本规则第65.13条规定的理论考试和实践考试。
第65.9条经历和训练要求申请人应当符合本条(a)款或者(b)款的规定:(a)申请人在执照理论考试前,应当在局方批准的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完成至少1000小时的训练,并获得结业证书。
(b)申请人具有以下执照或从业经历之一,并在局方批准的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完成至少500小时的训练,并获得结业证书:(1)持有中国民航颁发的航空器驾驶员执照;(2)持有中国民航颁发的航空情报员执照;(3)持有中国民航颁发的航空气象人员执照;(4)持有中国民航颁发的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5)在国家航空器运行中担任驾驶员至少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1号——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1号——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6.03.1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1号•【施行日期】2016.04.1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1号《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已于2016年3月11日经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4月17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6年3月17日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A章总则第65.1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中国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则。
第65.3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和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资格证书的申请、颁发和管理。
本规则所称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是指对飞行签派员执照申请人实施执照课程训练的机构。
第65.9条管理职责(a)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对考试合格的飞行签派员执照申请人统一颁发飞行签派员执照。
(b)民航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负责组织、指导飞行签派员执照和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资格的审定工作,制定飞行签派员执照考试标准,发放飞行签派员执照。
(c)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受理本地区飞行签派员执照和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资格的申请,审查申请材料,组织飞行签派员执照申请人考试,颁发飞行签派员临时执照,负责本地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的合格审定,颁发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资格证书,监督检查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的训练课程和训练质量。
B章飞行签派员执照的申请、考试与颁发第65.11条取得执照的资格要求飞行签派员执照申请人应当满足下列要求:(1)年满21周岁,身体健康;(2)具有大学专科(含)以上学历;(3)能够读、说、写并且理解汉语;(4)通过本规则第65.13条规定的理论考试;(5)满足本规则第65.15条规定的经历和训练要求;(6)通过本规则第65.17条规定的实践考试;(7)根据本规则第65.49条(b)款规定颁发的书面毕业证明的颁发日期距申请之日不超过24个日历月。
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和训练机构合格审定规则
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和训练机构合格审定规则目录A章总则 (5)第65.1条目的和依据 (5)第65.3条适用范围 (5)第65.5条定义 (5)第65.7条管理职责 (6)B章飞行签派员执照 (7)第65.11条资格要求 (7)第65.13条训练要求 (8)第65.15条理论考试要求 (8)第65.17条经历要求 (8)第65.19条实践考试要求 (8)第65.21条执照理论和实践考试的程序 (9)第65.23条执照的颁发 (9)C章签注 (11)第65.31条资格要求 (11)第65.33条训练要求 (11)第65.35条理论考试要求 (11)第65.37条经历要求 (12)第65.39条实践考试要求 (12)第65.41条签注理论和实践考试的程序 (12)第65.43条签注的颁发 (13)第65.45条资质管理要求 (14)D章执照管理 (14)第65.51条考试的一般规定 (14)第65.53条考试不合格后的再次考试 (14)第65.55条执照的权利 (15)第65.57条执照检查 (15)第65.59条执照有效期 (15)第65.61条签注有效期 (16)第65.63条执照的换发、补办和迁转 (16)第65.65条禁止伪造或篡改申请书、执照、签派训练经历记录、成绩单或记录 (17)第65.67条考试中禁止的行为 (18)第65.69条自愿放弃执照或签注 (18)第65.71条执照的注销 (18)第65.73条飞行签派员训练经历记录 (19)第65.75条对于非中国民航局颁发执照的认可 (19)E章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 (19)第1节一般规定 (19)第65.101条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的责任 (19)第65.103条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的申请要求 (19)第65.105条合格证和训练规范的申请、受理、审查和决定 ..20第65.107条合格证和训练规范的内容 (22)第65.109条合格证的有效期 (23)第65.111条合格证和训练规范的修改 (24)第65.113条监督检查的实施 (25)第65.115条训练管理手册要求 (26)第2节训练课程 (27)第65.121条训练课程种类 (27)第65.123条训练大纲的审批与使用 (28)第3节人员设施要求 (29)第65.131条人员和机构的要求 (29)第65.133条训练课程主管的要求 (30)第65.135条训练课程主管的职责 (30)第65.137条训练课程主管的更换 (31)第65.139条教员的要求 (31)第65.141条教学时间的要求 (33)第65.143条教室、设施设备的要求 (33)第4节运行规则 (34)第65.151条限制 (34)第65.153条结业证书 (34)第65.155条记录保持要求 (35)F章法律责任 (36)第65.171条考试中的作弊或其他禁止的行为的处罚 (36)第65.173条伪造或篡改申请书、执照、签派经历记录、成绩单或记录的处罚 (37)第65.175条对其他违章行为的处罚 (37)第65.177条暂扣和吊销执照 (37)第65.179条未取得合格证擅自训练飞行签派员 (38)第65.181条警告和罚款 (38)第65.183条弄虚作假骗取合格证和训练规范 (38)第65.185条暂扣和吊销合格证 (39)G章附则 (39)第65.201条施行与废止 (39)附件A飞行签派员执照和签注(重新签注)考试申请表 (40)附件B飞行签派员执照(续签)申请和审查表 (41)附件C飞行签派员签注(重新签注)申请和审查表 (42)附件D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申请表 (44)附件E 执照训练知识点 (45)附件F 签注训练知识点 (57)第I分部签派放行签注 (57)第II分部飞机性能签注 (58)第皿分部航行情报签注 (59)附件G过渡期及换照原则 (62)A章总则第65.1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中国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和训练机构的合格审定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则。
CCAR-142飞行训练中心合格审定规则
民航总局令第128号 飞行训练中心合格审定规则(2004年10月12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 128 号《飞行训练中心合格审定规则》已经2004年10月12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元元二○○四年十月十二日目 录A章总则 (1)142.1 目的和依据 (1)142.3 适用范围 (1)142.5 定义 (2)142.7 管理机构 (2)142.9 飞行训练中心合格证与运行规范 (3)142.11 飞行训练中心的内部机构和人员 (3)142.13 训练管理手册要求 (3)142.15 训练中心分支机构 (5)142.17 境外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飞行训练中心 (6)142.19 训练设备的租赁 (6)B章合格审定的程序和要求 (6)142.31 合格证的申请 (6)142.33 申请的受理与审定 (8)142.35 飞行训练中心合格证和运行规范的颁发 (9)142.37 飞行训练中心合格证和运行规范的内容 (9)142.39 飞行训练中心合格证的有效期 (11)142.41 合格证和运行规范的修改 (11)142.43 保存和使用的责任 (12)142.45 监督检查的实施 (13)C章训练大纲要求 (13)142.51 训练大纲的审批和使用 (13)142.53 训练大纲课程的要求 (14)D章人员要求 (15)142.61 教员的一般要求 (15)142.63 地面教员的资格要求、权利和限制 (16)142.65 在飞行模拟机和飞行训练器上担任教员的资格要求 (16)142.67 航空器飞行教员的资格要求 (18)142.69 教员的权利和限制 (18)142.71 飞行训练中心检查员 (19)E章训练设备与设施 (19)142.81 飞行模拟机与飞行训练器要求 (19)142.83 航空器 (20)142.85 训练中心的设施 (20)F章记录保持 (21)142.91 记录保持要求 (21)G章罚则 (23)142.101 警告和罚款 (23)H章附则 (24)142.111 施行日期 (24)关于《飞行训练中心合格审定规则》的说明 (25)飞行训练中心合格审定规则A章总则142.1 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飞行训练中心的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检查,保证受训的民用航空器驾驶员达到并保持规定的训练标准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则。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训练机构审定规则(暂行)2
中国航空器拥有者及驾驶员协会航驾协第XXX号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审定规则(暂行)(2014年月日发布)1 / 43中国航空器拥有者及驾驶员协会第xxx号《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审定规则(暂行)》已经于2014年月日由中国航空器拥有者及驾驶员协会无人机专家委员会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月日起施行。
理事长:二0一四年月日2 / 43目录A章总则 (5)第001条目的和依据 (5)第003条适用范围 (5)第005条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 (5)第007条颁发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的条件 (5)第009条颁发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的条件 (5)第011条考试权 (6)第013条驾驶员训练机构训练规范和课程等级 (6)第015条申请、受理、检查和决定 (6)第017条合格证的内容 (7)第019条训练规范的内容 (7)第021条合格证和考试权的有效期 (12)第023条麻醉药品、大麻以及抑制药物或者兴奋药剂的载运 (8)第025条合格证的展示 (8)第027条检查 (8)第029条广告限制 (8)第031条业务办公室和运行基地 (14)第033条合格证和训练规范的更新 (9)第035条限制和行政措施 (15)3 / 43B章人员、无人机和设施要求 (16)第037条适用范围 (16)第039条人员配备要求 (16)第041条检查教员的资格 (10)第043条机场(临时起降点) (9)第045条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 (18)第047条驾驶员讲评区域 (18)第049条地面训练设施 (18)C章训练课程和课目 (11)第051条适用范围 (11)第053条训练课程批准程序的一般要求 (19)第055条训练课程内容 (19)D章考试权 (20)第057条适用范围 (20)第059条考试权的资格要求 (20)第061条权利 (21)第063条限制和报告 (21)E章运行规则 (23)第065条适用范围 (23)第067条权利 (23)第069条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要求 (23)4 / 43第071条限制 (24)第073条飞行训练 (24)第075条地面训练 (24)第077条训练质量 (24)第079条学员注册 (25)第081条结业证书 (26)第083条训练记录 (26)F章罚则 (27)第085条警告和处罚 (27)第087条吊扣和吊销合格证 (28)第089条协会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29)G章附则 (29)第091条施行日期 (29)附件A 驾驶员合格证课程 (30)1、理论培训 (30)2、理论考试 (31)3、飞行训练 (31)附件B 机长等级合格证课程 (34)1、理论培训 (34)2、理论考试 (35)3、飞行训练 (35)5 / 43附件C 飞行教员等级合格证课程 (38)1、理论培训 (38)2、理论考试 (40)3、飞行训练 (40)关于《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审定规则》的说明 (42)6 / 43A章总则第001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训练机构的合格审定和管理工作,根据《民用航空法》和《CCAR-91部》及《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管理暂行规定(AC-61-FS-2013-20)》制定本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工作细则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工作,保障航班运行的顺利进行,提高航班的安全性和准点性,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飞行计划的编制、天气情报的分析、飞行计划的修订等。
第三条飞行签派员是指经过民航局批准,具有签派资格的专业人员。
第四条飞行签派员必须具备航空运输相关知识和技能,了解飞机性能,熟悉航线和航空器运行规范,具备应急处置能力。
同时,还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心、细致的工作态度和较强的工作能力。
第五条民航局负责对飞行签派员的培训、考核和认证工作。
第六条飞行签派员必须遵守民航局的有关规定和本细则,严守职业道德和行业纪律,尊重航班运行管理人员的指挥和决策。
第二章飞行计划的编制第七条飞行签派员根据航班指定目的地和航段要求,制定飞行计划。
第八条飞行计划应包括飞行航线、起飞和降落机场、飞行高度、飞行速度、预计航程、预计飞行时间等信息。
第九条飞行签派员应根据天气情况和航空管制要求,制定适当的飞行计划。
第十条飞行签派员在制定飞行计划时,必须充分考虑飞机性能、燃油消耗、飞行时间以及天气条件等因素。
第十一条飞行签派员在编制飞行计划时,必须合理安排航段间的换飞机和换机组,确保航班运行的连续性和安全性。
第十二条飞行签派员应及时将飞行计划提交给航班运行管理人员,并在航班起飞前进行必要的修订和调整。
第十三条飞行签派员应能独立分析和判断飞行计划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并能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计划。
第三章天气情报的分析第十四条飞行签派员应根据气象部门提供的天气报告,准确分析航班起飞和降落机场的天气情况,并进行预测和预警。
第十五条飞行签派员应熟悉各类气象报告和气象图解,能独立分析和判断天气的变化趋势和对航班的影响。
第十六条飞行签派员必须在飞行计划制定前获取并分析最新的天气情报,并将其纳入飞行计划中。
第十七条飞行签派员对不利天气条件下的航班,必须及时向航班运行管理人员提出建议和处理方案。
飞行训练中心合格审定规则 certification
飞行训练中心合格审定规则 certification飞行训练中心合格审定规则 Certification飞行训练中心是飞行员获得执照的重要场所之一,其合格审定规则对于保证航空安全至关重要。
以下是有关飞行训练中心合格审定的规则及其必要性。
规则介绍飞行训练中心合格审定是指航空管理机构对民用航空飞行训练机构进行检查并认可其为合格机构的过程。
此过程是确保机构能够符合特定安全标准,为飞行员提供有效的训练,以确保他们能够安全地执行各种飞行任务。
飞行训练中心必须通过国家或地区的航空管理机构进行合格审定。
在审定期间,机构需要证明其确实满足学员培训、教学方法、教员素质、设备质量和维护标准等方面的要求。
合格审定规则的必要性必要性一:保障学员的安全飞行是一项高风险的活动,尤其是在民航领域中。
学员和训练课程会面临各种风险,如果不能提供高质量的训练,飞行员可能无法正确处理重要问题,并在飞行中遭受危险。
飞行训练中心应确保学员接受充分、系统的培训,同时贯彻应对风险的最佳实践,以保护学员的安全。
必要性二:提高飞行训练质量飞行训练中心的合格审定意味着机构已经通过了航空管理机构的严格审核,机构的训练质量、师资力量、设备质量等各方面均已得到肯定。
合格审定通过是飞行训练中心在国际航空市场竞争中展示自身卓越水平的重要证明。
通过此过程来提高飞行训练质量将有助于改善航空业的整体质量和安全水平,提升各地民航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必要性三:符合国际标准飞行训练中心的合格审定是符合国际标准的必要条件之一。
许多国际标准机构如欧洲联盟航空安全局、美国联邦航空局等都会要求审定并批准外国培训机构的合格性。
因此,持有审定证书的飞行训练中心将更容易获得国际信任和认可,从而促进更多航空交流和整合。
结论飞行训练中心合格审定是确保民航行业安全和发展的重要手段。
只有切实贯彻满足学员要求,引入先进的训练技术和相应的配套设施,充分发挥教员的专业优势,让学员在安全高效的环境下接受科学系统的飞行训练,才能为飞行员的成长和航空行业的繁荣奠定坚实的基础。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件合格审定的规定-民航局令第13号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件合格审定的规定正文:----------------------------------------------------------------------------------------------------------------------------------------------------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件合格审定的规定(民航局令第13号一九九0年八月八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型号合格证第三章型号合格证更改、补充型号合格证和重新申请型号合格证第四章仅依型号合格证生产第五章生产许可证第六章适航证、适航批准书第七章特许飞行证第八章材料、零部件、机载设备的批准第九章出口适航批准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本规定是根据1987年6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制定的。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简称CCAR-21)适用于民用航空产品和零件的合格审定并确定:(一)颁发型号合格证、生产许可证、适航证、特许飞行证、型号认可证和出口适航批准证书及其更改的程序要求和管理规则;(二)某些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的批准程序要求。
第三条定义本规定中的术语“产品”系指民用航空器、发动机和螺旋桨(第九章除外)第四条溯及力(一)1987年6月1日以后设计、制造的产品,必须执行本规定的适用条款。
(二)1987年5月31日以前已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过设计定型的航空产品,如用于民用航空活动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可不再申请型号合格证,但民航局将按有关适航标准对涉及安全和适航性的缺陷,要求进行必要的改装或规定必要的使用限制。
(2)1987年6月1日以后对上述产品进行设计更改,应执行本规定第三章适用条款;(3)产品的设计制造人如欲继续生产,则应执行本规定第四章或第五章的适用条款。
(4)1987年5月31日以前由国家级定型的军用产品,如欲继续生产并用于民用航空活动,必须执行本规定第二章、第四章、第五章和第六章的适用条款。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84号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正文:----------------------------------------------------------------------------------------------------------------------------------------------------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84号)《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9)已经2007 年3月13 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 月1 日起施行。
局长杨元元二○○七年四月一日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民用航空安全,规范民用航空安全员的合格审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 号),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运营的航空器上航空安全员的资格审查及其执照的颁发、管理与监督。
航空安全员执照(以下简称执照)的申请和权利行使应当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统一负责航空安全员资格审查及其执照的颁发与管理工作。
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根据民航总局的规定,具体负责其管辖范围内执照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规则使用的部分术语定义如下:(一)航空安全员,是指在民用航空器中执行空中安全保卫任务的空勤人员;(二)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是对执照申请人和持有人的资格进行审核,确保其具备应有的水平,胜任航空安全员工作;(三)局方,是指民航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四)教员,是指民航总局授权的具有航空安全员教员资格的人员。
教员按照民航总局授权执行理论或基本体、技能教学;(五)考官,是指根据民航总局授权实施本规则要求的执照理论考试或者基本体、技能考试的人员。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飞行教员合格审定规则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飞行教员合格审定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08.01•【文号】•【施行日期】1996.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航,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2002修订)(发布日期:2002年10月21日,实施日期:2003年6月1日)废止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飞行教员合格审定规则(1996年8月1日民航总局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航空器驾驶员和飞行教员的审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则规定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和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局方)颁发航空器驾驶员执照和飞行学员、飞行教员合格证与等级的要求,所必需的条件,以及与此相应的权利和限制。
第三条〔机构与职责〕民航总局飞行标准部门是民航驾驶员和飞行教员审定工作机构,负责全局驾驶员、飞行教员的审定和执照、合格证的管理工作。
民航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部门是本地区驾驶员和飞行教员审定工作机构,负责本地区驾驶员、飞行教员审定和执照、合格证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必需的执照、合格证、等级和授权〕(一)驾驶员执照1.担任中国登记的航空器的机长或机组其他职务的驾驶员,必须持有按本规则为其颁发的有效驾驶员执照。
当航空器在境外运行时,外籍驾驶员可以使用航空器运行所在国颁发的有效驾驶员执照,但必须持有按本规则为其颁发的认可证书。
2.担任在中国境内运行在外国登记的航空器的机长或机组其他职务的驾驶员,也必须持有局方按本规则为其颁发的有效驾驶员执照或认可证书。
(二)体格检查合格证担任航空器的机长或机组其他职务的驾驶员,必须持有局方颁发的有效体格检查合格证或体检合格认可证书。
(三)飞行教员合格证除了在轻于空气的航空器上进行飞行教学外,其他担任飞行教学任务的驾驶员,必须持有局方颁发的飞行教员合格证并在该合格证上附有合适的等级,才能取得下列教学资格:1.提供任何使受训者为获单飞、转场单飞或颁发驾驶员执照、飞行教员合格证或等级的资格所必需的飞行教学;2.签署驾驶员飞行经历记录本,证明已提供过的任何飞行教学;3.签署飞行学员合格证或飞行经历记录本,授予其单飞权利。
民用航空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
民用航空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民用航空签派员执照是民航人员从业资格的一种,用于管理和控制航班运行过程中的飞行计划、操作规程和飞行时间等关键因素。
为了确保民用航空签派员的能力和合规行为,各国民航管理机构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规则和标准。
首先,民用航空签派员执照的申请和颁发应该符合一定的资格条件。
通常要求申请人具备相应的教育背景和航空知识,通过签派员培训课程并获得认证。
此外,还要求申请人具备一定的工作经验和特定的技能。
这一制度旨在确保签派员具备足够的航空知识和实践经验,从而能够胜任管理航班运行的任务。
对于民用航空签派员执照的管理,通常由国家民航管理机构承担。
这些机构会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明确签派员的职责和权责,并设立相应的考试机构负责执照的考核和颁发。
同时,民航管理机构还会定期对持有执照的签派员进行复核和监督,以确保他们的能力和素质能够与时俱进。
另外,民用航空签派员执照的管理还涉及到培训和证书的有效期。
为了保持签派员的技能和知识的更新和提高,民航管理机构会规定签派员进行定期的培训和考试,并在合格后发放新的执照。
同时,为了确保签派员的证书有效性,民航管理机构会对签派员进行年度复核和评估,如发现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可以暂停或撤销其执照。
对于违反管理规则的签派员,民航管理机构会进行相应的处罚和纪律监督。
这些机构会设立相关的纪律委员会或专门的部门,对签派员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对于严重违规的情况,民航管理机构可以暂停或撤销签派员的执照,并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
这一制度的目的是保障签派员的行为合规,确保航班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综上所述,民用航空签派员执照的管理规则是保障航班运行安全的重要环节。
通过制定合适的资质和能力要求、建立有效的考核和颁发机制以及进行定期培训和复核,能够确保签派员具备足够的能力和合规行为。
同时,对于违反规定的签派员进行相应的监督和处罚,能够维护航空秩序和安全。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中国民用航空飞行规则是组织与实施民用航空飞行的基本依据。
凡拥有航空器,从事民用航空飞行活动的部门及其所属人员都必须遵照执行。
民用航空的训练飞行和检查试验飞行,除按照本规则执行外,还应当遵守有关的飞行规定。
制定有关民用航空飞行的一切规章,都必须符合本规则的规定。
第2条组织与实施飞行,必须贯彻“保证安全第一,改善服务工作,争取飞行正常”的方针,按照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的原则,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安全与训练、安全与质量、安全与正常的关系,把保证飞行安全放在第一位,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飞行正常率。
第3条飞行和飞行保障工作是民航各部门的主要工作,实行局长、经理负责制。
局长、经理必须把飞行和飞行保障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制定改进飞行工作和保证飞行安全的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
日常的飞行组织实施工作,由各单位的值班领导负责。
各单位的领导在值班期间,必须严守岗位,尽职尽责,切实抓好飞行和飞行保障工作。
第4条保证飞行安全是民航各级领导和全体人员的重要职责。
各级领导必须经常对所属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技术把关,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养成良好的工作作风;适时进行群众性的安全检查,总结经验教训,及时采取预防事故的措施;对发生的事故和事故征候,必须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严肃处理,接受教训。
第5条大力培养人才,提高各类人员的理论和技术业务水平,是保证飞行安全,完成各项任务的基本条件。
各级领导必须经常教育飞行人员和各种飞行保障人员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热爱本职工作,刻苦钻研技术业务;建立行之有效的技术业务检查和考核制度。
对直接从事与飞行安全有关的人员,实行执照管理制度。
各级领导干部和各类业务技术人员,必须刻苦学习,认真钻研,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第6条在组织与实施飞行中,各个部门和各种人员,必须根据空中交通管制和飞行签派部门统一安排的飞行计划进行飞行和飞行保障工作。
CCAR-142飞行训练中心合格审定规则
民航总局令第128号 飞行训练中心合格审定规则(2004年10月12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 128 号《飞行训练中心合格审定规则》已经2004年10月12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元元二○○四年十月十二日目 录A章总则 (1)142.1 目的和依据 (1)142.3 适用范围 (1)142.5 定义 (2)142.7 管理机构 (2)142.9 飞行训练中心合格证与运行规范 (3)142.11 飞行训练中心的内部机构和人员 (3)142.13 训练管理手册要求 (3)142.15 训练中心分支机构 (5)142.17 境外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飞行训练中心 (6)142.19 训练设备的租赁 (6)B章合格审定的程序和要求 (6)142.31 合格证的申请 (6)142.33 申请的受理与审定 (8)142.35 飞行训练中心合格证和运行规范的颁发 (9)142.37 飞行训练中心合格证和运行规范的内容 (9)142.39 飞行训练中心合格证的有效期 (11)142.41 合格证和运行规范的修改 (11)142.43 保存和使用的责任 (12)142.45 监督检查的实施 (13)C章训练大纲要求 (13)142.51 训练大纲的审批和使用 (13)142.53 训练大纲课程的要求 (14)D章人员要求 (15)142.61 教员的一般要求 (15)142.63 地面教员的资格要求、权利和限制 (16)142.65 在飞行模拟机和飞行训练器上担任教员的资格要求 (16)142.67 航空器飞行教员的资格要求 (18)142.69 教员的权利和限制 (18)142.71 飞行训练中心检查员 (19)E章训练设备与设施 (19)142.81 飞行模拟机与飞行训练器要求 (19)142.83 航空器 (20)142.85 训练中心的设施 (20)F章记录保持 (21)142.91 记录保持要求 (21)G章罚则 (23)142.101 警告和罚款 (23)H章附则 (24)142.111 施行日期 (24)关于《飞行训练中心合格审定规则》的说明 (25)飞行训练中心合格审定规则A章总则142.1 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飞行训练中心的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检查,保证受训的民用航空器驾驶员达到并保持规定的训练标准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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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和训练机构合格审定规则目录A章总则 (5)第65.1条目的和依据 (5)第65.3条适用范围 (5)第65.5条定义 (5)第65.7条管理职责 (6)B章飞行签派员执照 (7)第65.11条资格要求 (7)第65.13条训练要求 (8)第65.15条理论考试要求 (8)第65.17条经历要求 (8)第65.19条实践考试要求 (8)第65.21条执照理论和实践考试的程序 (9)第65.23条执照的颁发 (9)C章签注 (11)第65.31条资格要求 (11)第65.33条训练要求 (11)第65.35条理论考试要求 (11)第65.37条经历要求 (12)第65.39条实践考试要求 (12)第65.41条签注理论和实践考试的程序 (12)第65.43条签注的颁发 (13)第65.45条资质管理要求 (14)D章执照管理 (14)第65.51条考试的一般规定 (14)第65.53条考试不合格后的再次考试 (14)第65.55条执照的权利 (15)第65.57条执照检查 (15)第65.59条执照有效期 (15)第65.61条签注有效期 (16)第65.63条执照的换发、补办和迁转 (16)第65.65条禁止伪造或篡改申请书、执照、签派训练经历记录、成绩单或记录 (17)第65.67条考试中禁止的行为 (18)第65.69条自愿放弃执照或签注 (18)第65.71条执照的注销 (18)第65.73条飞行签派员训练经历记录 (19)第65.75 条对于非中国民航局颁发执照的认可 (19)E章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 (19)第1节一般规定 (19)第65.101条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的责任 (19)第65.103条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的申请要求 (19)第65.105条合格证和训练规范的申请、受理、审查和决定 . 20第65.107条合格证和训练规范的内容 (22)第65.109条合格证的有效期 (23)第65.111条合格证和训练规范的修改 (24)第65.113条监督检查的实施 (25)第65.115条训练管理手册要求 (26)第2节训练课程 (27)第65.121条训练课程种类 (27)第65.123条训练大纲的审批与使用 (28)第3节人员设施要求 (29)第65.131条人员和机构的要求 (29)第65.133条训练课程主管的要求 (30)第65.135条训练课程主管的职责 (30)第65.137条训练课程主管的更换 (31)第65.139条教员的要求 (31)第65.141条教学时间的要求 (33)第65.143条教室、设施设备的要求 (33)第4节运行规则 (34)第65.151条限制 (34)第65.153条结业证书 (34)第65.155条记录保持要求 (35)F章法律责任 (36)第65.171条考试中的作弊或其他禁止的行为的处罚 (36)第65.173条伪造或篡改申请书、执照、签派经历记录、成绩单或记录的处罚 (37)第65.175条对其他违章行为的处罚 (37)第65.177条暂扣和吊销执照 (37)第65.179条未取得合格证擅自训练飞行签派员 (38)第65.181条警告和罚款 (38)第65.183条弄虚作假骗取合格证和训练规范 (38)第65.185条暂扣和吊销合格证 (39)G章附则 (39)第65.201条施行与废止 (39)附件A 飞行签派员执照和签注(重新签注)考试申请表 (40)附件B 飞行签派员执照(续签)申请和审查表 (42)附件C 飞行签派员签注(重新签注)申请和审查表 (43)附件D 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申请表 (45)附件E 执照训练知识点 (46)附件F 签注训练知识点 (58)第Ⅰ分部签派放行签注 (58)第Ⅱ分部飞机性能签注 (59)第Ⅲ分部航行情报签注 (60)附件G 过渡期及换照原则 (63)A章总则第65.1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中国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和训练机构的合格审定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则。
第65.3条适用范围(a) 本规则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和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对飞行签派员执照的颁发和管理,以及对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合格证的颁发和管理。
(b) 飞行签派员执照的申请与权利行使应当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c) 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依法设立并按照本规则取得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合格证的,可以按照本规则开展飞行签派员训练。
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可以提供如下训练:(1) 按照本规则获得和保持飞行签派员执照和签注所接受的训练;(2) 提供用于满足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以下简称CCAR)第121部、135部和91部等要求的运行控制人员的训练。
第65.5条定义签注:是指填在执照上或与执照有关并成为执照一部分的授权,说明关于此种执照的特殊条件、权利或限制。
包括签派放行签注、飞机性能签注和航行情报签注。
签派放行签注:是对满足相应的训练和经历要求,通过考核,具备签派放行工作专业技术能力的认可,可承担编制签派放行单、放行讲解、运行监控、航班动态调整等工作职责。
飞机性能签注:是对满足相应的训练和经历要求,通过考核,具备飞机性能工作专业技术能力的认可,可承担飞机性能分析、起飞一发失效应急程序制作、释压供氧分析、单发飘降分析等工作职责。
航行情报签注:是对满足相应的训练和经历要求,通过考核,具备航行情报工作专业技术能力的认可,可承担航行通告解析、导航数据库与航行资料管理等工作职责。
飞行签派员:是指持有局方颁发的飞行签派员执照,由运营人指定从事飞行运行控制和监督的人员。
第65.7条管理职责(a) 民航局对飞行签派员和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的合格审定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b) 民航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依据本规则组织、指导飞行签派员和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的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全国飞行签派员执照的颁发与管理工作,制定必要的工作程序,规定执照、合格证、训练规范及其申请书的统一格式。
(c)地区管理局负责受理本地区飞行签派员执照的申请,审查申请材料,组织飞行签派员执照申请人的考试,具体负责本地区飞行签派员执照的管理和记录保存工作。
(d)地区管理局负责受理本地区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的申请,对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进行合格审定,颁发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合格证和训练规范,并及时向民航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备案;负责对本地区的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实施持续监督检查。
地区管理局应当对本地区的每个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指派一名主任监察员,负责对训练机构的具体监督工作。
B章飞行签派员执照第65.11条资格要求符合下列条件的飞行签派员执照申请人(以下简称执照申请人),局方可为其颁发飞行签派员执照:(1) 年满21周岁,身体健康;(2)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3) 具有教育部认可的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4) 能够正确听、读、说、写并且理解汉语;(5) 完成了本规则第65.13条所要求的训练,获得结业证书;(6) 通过了本规则第65.15条的理论考试;(7) 满足了本规则第65.17条所要求的经历;(8) 通过了本规则第65.19条的实践考试。
第65.13条训练要求(a) 执照申请人在申请执照理论考试前36个日历月内应当完成至少 800小时的飞行签派员执照训练课程,并获得结业证书。
(b) 训练内容参见附件E。
第65.15条理论考试要求(a) 执照理论考试应当包含飞行签派员执照训练课程的训练内容。
(b) 执照理论考试合格成绩为百分制的 80 分,理论考试成绩有效期为24个日历月。
第65.17条经历要求执照申请人必须在申请执照实践考试前12个月内,在合格的飞行签派员监督指导下,在航空公司签派放行、运行监控、航行情报、飞机性能等岗位上轮流实习至少6个月(或120个工作日,以晚到者为准),其中至少有3个月(或60个工作日,以晚到者为准)在经批准的CCAR-121部航空承运人的飞行签派中心完成。
第65.19条实践考试要求(a) 执照申请人应当通过针对航空运输中使用的任何一种大型飞机的实践考试,考试内容应当基于飞行签派员从事相应的工作所应当具备的技能要求来确定。
(b)执照实践考试的合格成绩为百分制的80分。
(c) 执照实践考试应当在理论考试成绩有效期内完成。
第65.21条执照理论和实践考试的程序(a) 执照申请人申请参加理论考试的,应当向地区管理局提交以下书面材料:(1)附件A《飞行签派员执照和签注(重新签注)考试申请表》;(2) 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的复印件;(3) 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4)近36个日历月内获取的800小时的飞行签派员执照训练结业证书及成绩单复印件。
(b)执照申请人申请参加实践考试的,除本条(a)款(2)、(3)、(4)项外,还应当向地区管理局提交以下书面材料:(1)附件A《飞行签派员执照和签注(重新签注)考试申请表》;(2) 有效期内的理论考试合格成绩单复印件;(3)飞行签派员训练经历记录复印件。
第65.23条执照的颁发(a) 符合本规则第65.11条要求的执照申请人申请颁发飞行签派员执照,除本规则第65.21条的材料外,还应当向地区管理局提供以下书面材料:(1)附件B《飞行签派员执照(续签)申请和审查表》和2寸标准白底正面免冠彩色照片;(2) 实践考试合格成绩单复印件。
(b) 申请的受理、审查和批准(1) 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格式要求的,地区管理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通知视为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人按照地区管理局的通知提交全部补充材料的,地区管理局应当受理申请。
地区管理局不予受理申请,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2)地区管理局受理申请后,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始审查,完成审查后将审查意见及相关资料一并报民航局。
(3)民航局在接到地区管理局报送来的审查意见及申请人相关资料后,进行最终审查,并作出是否颁发飞行签派员执照的决定,决定应自申请人递交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但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在内。
如申请人符合本规则相应规定,将为申请人颁发正式执照;如果发现申请人不符合本规则的要求,将向申请人颁发不予批准的通知,并说明不予颁发执照的原因。
在作出前述决定之前,应当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c)经局方批准,申请人可以取得飞行签派员执照或签注。
飞行签派员执照上应当注明国名、执照名称、执照编号、持有人姓名、持有人出生日期、持有人住址、持有人国籍、持照人性别、执照的授权以及(如有必要)颁照条件、颁照人签字与颁照日期、颁照当局印章、执照有效期、等级、持有人签字等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