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机场试飞管理规定-中国民用航空局知识讲解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88号)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88号)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9.10•【文号】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88号•【施行日期】2007.11.22•【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民航正文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88号)《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91-R2)已经2007年8月30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1月22日起施行。
局长杨元元二00七年九月十日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目录A章总则第91.1条目的和依据第91.3条适用范围及术语解释第91.5条民用航空器机长的职责和权限第91.7条航空器的驾驶员第91.8条飞行机组的一般规定第91.9条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性第91.11条民用航空器飞行手册、标记和标牌要求第91.13条禁止妨碍和干扰机组成员第91.15条禁止粗心或鲁莽的操作第91.17条空投物体第91.19条摄入酒精和药物的限制第91.21条麻醉药品、大麻、抑制或兴奋药剂或物质的载运第91.23条便携式电子设备第91.25条租约和有条件销售合同中真实性条款的要求和运行控制的责任B章飞行规则第91.101条适用范围第91.102条运行中的性能使用限制第91.103条飞行前准备第91.104条滑行的一般规定第91.105条在值勤岗位上的飞行机组成员第91.107条安全带、肩带和儿童限制装置的使用第91.109条飞行教学、模拟仪表飞行和某些飞行考试第91.111条在其他航空器附近的运行第91.113条除水面运行外的航行优先权规则第91.115条水面航行优先权规则第91.117条航空器速度第91.119条最低安全高度第91.121条高度表拨正程序第91.123条空中交通管制许可和指令的遵守第91.125条空中交通管制灯光信号第91.127条在通用航空机场空域内的运行第91.129条在一般国内运输机场空域内的运行第91.131条在一般国际运输机场空域内的运行第91.133条在特别繁忙运输机场空域的运行第91.135条空中危险区、限制区和禁区第91.137条在高空空域内的运行第91.139条临时的飞行限制第91.151条目视飞行规则条件下飞行的燃油要求第91.153条目视飞行规则飞行计划第91.155条基本目视飞行规则的最低天气标准第91.157条特殊目视飞行规则的最低天气标准第91.159条目视飞行规则的巡航高度和飞行高度层第91.167条仪表飞行规则条件下飞行的燃油要求第91.169条仪表飞行规则飞行计划第91.171条按仪表飞行规则运行对甚高频全向信标设备的检查第91.173条空中交通管制许可和飞行计划第91.175条按仪表飞行规则的起飞和着陆第91.177条按仪表飞行规则运行的最低高度第91.179条仪表飞行规则的巡航高度和飞行高度层第91.180条在RVSM空域内的运行第91.181条飞行航道第91.183条仪表飞行规则的无线电通信第91.185条双向无线电通信失效第91.187条按仪表飞行规则运行时的故障报告第91.189条 II类和Ⅲ类运行的规则第91.191条 II类或Ⅲ类运行手册第91.193条某些II类运行的批准第91.195条航空器燃油加注的一般规定C章特殊的飞行运行第91.201条特技飞行第91.203条飞行试验区域第91.205条降落伞和跳伞第91.207条牵引滑翔机第91.209条牵引滑翔机以外的物体第91.211条发有特许飞行证的民用航空器的使用限制第91.217条适航审定为初级类航空器的运行限制D章维修要求第91.301条适用范围第91.303条总则第91.305条适航性责任第91.307条要求的维修第91.309条航空器检查大纲第91.311条维修管理要求第91.313条航空器的修理和改装第91.315条航空器批准恢复使用第91.317条航空器技术记录第91.319条航空器记录的保存第91.321条适航性检查E章设备、仪表和合格证要求第91.401条民用航空器的合格证要求第91.403条按目视飞行规则运行的仪表和设备第91.405条按仪表飞行规则运行的仪表和设备第91.407条在夜间和云上运行的仪表和设备第91.409条马赫表第91.411条无线电通信设备第91.413条导航设备第91.415条应急和救生设备第91.417条跨水运行飞机的附加应急和救生设备第91.419条水面上空运行旋翼机附加应急和救生设备第91.421条特定空域的附加应急和救生设备第91.423条高空飞行的氧气设备第91.425条在结冰条件下运行的设备第91.427条 ATC应答机和高度报告设备第91.429条涡轮喷气飞机的高度警告系统或装置第91.431条气象雷达第91433条飞行记录器第91435条应急定位发射机第91437条地形提示和警告系统第91439条机载防撞系统设备及应用第91441条辐射指示器第91443条不工作的仪表和设备F章对大型和运输类航空器的设备和运行的附加要求第91501条适用范围第91503条音响速度警告装置第91505条运输类飞机重量限制第91507条一台发动机不工作时,调机飞行的批准G章外国民用航空器在中国境内运行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登记的民用航空器在境外运行第91601条适用范围第91603条机上乘员第9160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登记的民用航空器在境外的运行第91607条在最低导航性能规范空域内的运行第91609条在缩小垂直间隔标准空域内的运行第91611条外国民用航空器的特殊规定第91613条对外国民用航空器的特殊飞行批准H章商业非运输运营人的运行合格审定要求第91 701条适用范围第91703条运行种类第91705条商业非运输运营人的权利第91707条运行合格证的申请和颁发第91709条运行合格证与运行规范的内容第91711条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的有效期限第91713条运行合格证与运行规范的保存和使用第91715条运行合格证的修改第91717条运行规范的修改第91719条对使用航空器代管人服务的运营人的要求第91721条运营人的记录保存第91723条检查和监察的实施第91725条使用大型或涡轮多发飞机的运营人的内部安全报告程序第91727条运行手册要求第91729条运行手册的内容第91731条驾驶员的资格要求和飞行时间限制第91733条对空中游览飞行的附加要求J章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的运行合格审定要求第91801条适用范围第91803条运行种类第91805条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的权利第91807条运行规范的申请和颁发第91809条运行规范的内容第91811条运行规范的有效期限第91813条运行规范的保存和使用第91815条运行规范的修改第91817条对使用航空器代管人服务的运营人的要求第91819条运营人的记录保存第91821条检查和监察的实施第91823条运营人的内部安全报告程序第91825条运行手册要求第91827条运行手册的内容第91829条取酬驾驶员的资格要求和飞行时间限制K章航空器代管人的运行合格审定和运行规则第91901条适用范围第91903条本章中使用的术语及其解释第91905条运行种类第91907条航空器代管人的权利第91909条运行规范的申请和颁发第91911条运行规范的内容第91913条运行规范的有效期限第91915条运行规范的保存和使用第91917条运行规范的修改第91919条航空器所有权人和航空器代管人之间的代管协议第91921条航空器所有权人使用代管航空器第91923条航空器所有权人的航空器使用控制责任第91925条航空器所有权人对运行控制责任的理解和确认第91927条航空器代管人在确保遵守规章方面的责任第91929条检查和监察的实施第91931条内部安全报告程序第91933条运行手册要求第91935条代管人运行手册的内容第91937条记录保存第91939条本章后续条款的适用性第91941条航空器排班和飞行定位要求第91943条必需的运行信息第91945条对乘客的安全简介第91947条大型运输类涡轮飞机的着陆限制第91949条仪表飞行规则的起飞、进近和着陆最低标准第91951条某些航空器的运行验证试飞第91953条控制运行人员滥用药物或酒精的方法第91955条航空人员配备和使用要求第91957条新雇佣驾驶员的安全记录审查第91959条飞行机组的经历和资格要求第91961条驾驶员的使用限制和搭配要求第91963条飞行、值勤和休息时间要求第91965条飞行机组的飞行、值勤和休息时间要求第91967条驾驶员的理论检查和熟练检查要求第91969条客舱乘务员的检查要求第91971条关于机组成员检查的补充规定第91973条对航空器代管人实施人员训练的基本要求第91975条关于人员训练的特殊规定第91977条训练大纲及其修订的批准第91981条对机组成员的总体训练要求第91983条机组成员的应急生存训练第91985条危险品识别训练第91987条驾驶员训练内容第91989条客舱乘务员训练内容第91991条复训的训练内容第91993条最低设备清单和批准函L章大型和涡轮动力多发动机飞机第911001条适用范围第911003条飞行设备和运行资料第911005条熟悉操作限制和应急设备第911015条飞行高度规则第911017条乘客信息第911019条对乘客的安全简介第911023条手提行李第911025条装载货物第911027条结冰条件下的运行第911029条飞行机械员的要求第911031条对副驾驶的要求第911033条对乘务员的要求第911035条飞机地面移动、起飞、着陆期间食品、饮料及旅客服务设施的固定第911037条运营人的记录保存第911039条飞行定位要求M章农林喷洒作业飞行第911101条适用范围第911103条人员要求第911105条航空器要求第911107条私用农林喷洒作业飞行的限制第911109条喷洒限制第911111条安全带和肩带的使用第911113条偏离机场起落航线的飞行第911115条在非人口稠密区的作业飞行第911117条在人口稠密区的作业飞行第911119条对在人口稠密区上空作业飞行的驾驶员和航空器的要求第911121条商业非运输运营人的记录保存N章旋翼机机外载荷作业飞行第911201条适用范围第911203条旋翼机第911205条人员要求第911207条知识和技能要求第911209条旋翼机与载荷组合的级别划分第911211条操作规则第911213条运载人员第911215条机组成员训练、近期经历和检查的要求第911217条飞行特性要求第911219条结构和设计第911221条操作极限第911223条旋翼机与载荷组合飞行手册第911225条标志和标牌O章超轻型飞行器第911301条适用范围第911303条检查的要求第911305条偏离第911307条合格证和登记第911309条有危害的运行第911311条昼间运行第911313条在航空器附近运行的规则第911315条在人口稠密区上空运行第911317条在特定空域里的运行第911319条在空中危险区、空中禁区或空中限制区的运行第911323条地面目视参考第911325条飞行能见度和距离云的要求P章跳伞第911401条适用范围第911403条总则第911405条跳伞计划的申请与批准第911407条无线电通信要求第911409条在人口稠密区或露天人群集会区上空的跳伞第911411条在空中危险区、限制区或禁区的跳伞第911413条飞行能见度和离云距离的要求第911415条日落至日出之间的跳伞第911417条酒精和药物第911419条检查第911423条跳伞装置和叠伞要求Q章偏离第911501条政策和程序第911503条可进行偏离申请的条款R章法律责任第911601条概则第911603条涉及妨碍和干扰机组成员的处罚第911605条涉及空投物体的处罚第911607条涉及酒精或药物的违禁行为的处罚第911609条涉及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第911611条运行合格证或运行规范的暂扣和吊销第911613条涉及无有效适航证实施飞行的处罚第911615条涉及违反超轻型飞行器的运行规定的处罚第911617条涉及违反跳伞的运行规定的处罚S章附则第912011条施行第912013条废止的规章附录A 术语解释附录B II类运行的手册、仪表、设备和维修附录C 在最低导航性能规范空域内的运行附录D 在缩小垂直间隔标准空域内的运行附录E 飞机飞行数据记录器规范附录F 旋翼机飞行数据记录器规范关于《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第一次修订的说明I关于《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第二次修订的说明ⅢA章总则第91.1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器的运行,保证飞行的正常与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规则。
民用航空器运行适航管理规定-
民用航空器运行适航管理规定正文:---------------------------------------------------------------------------------------------------------------------------------------------------- 民用航空器运行适航管理规定(1995年5月12日民航总局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航空器运行的适航管理,保证民用航空器安全运行并对其实施有效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简称CCAR-111部)。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籍登记的民用航空器(以下简称“航空器”),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运行,均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内下列用语的含义为:(一)“运行”是指以航行(包括驾驶、操纵航空器)为目的,使用或获准使用航空器,而不论作为所有人、使用人或其他人对航空器是否拥有合法的控制权。
(二)“营运人”是指使用航空器运行的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
(三)“型号合格审定基础”是指型号合格审定委员会确定的、对某一产品进行型号合格审定所依据的标准。
型号合格审定基础包括适用的适航标准及其修正案、专用条件和豁免条款等。
(四)“专用条件”是指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针对某一产品的某些新颖或独特的设计而补充颁发的适航要求。
专用条件所规定的安全要求、运行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应当具有不低于现行适航标准的安全水平。
(五)“维修”是指对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所进行的维修、翻修、修理、检查、更换、改装或排故等。
(六)“重要修理”是指若不恰当地进行,可能明显影响航空器的重量、平衡、结构强度、性能、动力装置工作、飞行特性或影响适航性的其他特性的修理。
重要修理包括按照常规方法或用基本操作无法进行的修理。
(七)“重要改装”是指改变航空器、发动机或螺旋桨型号设计的改装。
民航试飞规章制度内容怎么写
民航试飞规章制度内容怎么写一、总则为保障民航飞行安全,提升飞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加强民用航空试飞管理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试飞范围1.试飞范围包括飞机、直升机等航空器在设计、制造、改装、维修保养等各个环节的试飞。
2.试飞范围还包括新航线、新机场、新目标港等针对民航飞行活动的试飞。
三、试飞资格1.试飞员需持有民航试飞员资格证书,且符合相关要求。
2.试飞员需接受规定的试飞训练,通过相关考核才能进行试飞活动。
3.飞行器必须符合空中交通管理规定,试飞员需了解航空器相关性能和适航限制。
四、试飞程序1.试飞前,试飞员需了解试飞计划、天气、航路等情况,作好充分准备。
2.试飞中,试飞员应当严格遵守试飞计划,确保飞行安全。
3.试飞后,试飞员需向相关部门提交试飞报告,记录试飞过程中的重要信息。
五、试飞安全1.试飞活动需遵守民航安全管理规定,确保试飞活动安全。
2.试飞员需不断提升自身飞行技术水平,提高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
3.试飞装备需符合适航标准,保障飞行器在试飞过程中的安全性。
六、试飞监督1.民航管理部门对试飞活动进行监督,确保试飞符合规定。
2.试飞员需接受定期的飞行检查和评估,确保飞行技术达标。
3.相关部门对试飞报告进行审核,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七、试飞奖惩1.对于试飞活动中发现的安全问题,相关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2.对于在试飞活动中表现出色的试飞员,可以给予表彰奖励。
3.对于违反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试飞员,应当给予相应处罚。
八、附则1.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变更,应当重新制定并颁布。
2.其他未尽事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以上为民航试飞规章制度内容,希望能够保障民航试飞活动的顺利进行,确保飞行安全,提升飞行效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题注】【章名】全文第一条为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维护公众利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航空器的设计、生产、使用和维修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民用航空器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维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的民用航空器的单位或者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是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生产、使用和维修,实施以确保飞行安全为目的的技术鉴定和监督。
第四条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
第五条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适航标准和程序。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设计民用航空器,应当持航空工业部对该设计项目的审核批准文件,向民航局申请型号合格证。
民航局接受型号合格证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型号合格审定;审定合格的,颁发型号合格证。
第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生产民用航空器,应当具有必要的生产能力,并应当持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型号合格证,经航空工业部同意后,向民航局申请生产许可证。
民航局接受生产许可证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生产许可审定;审定合格的,颁发生产许可证,并按照规定颁发适航证。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前款规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均不得生产民用航空器。
但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但因特殊需要,申请生产民用航空器的,须经民航局批准。
按照前款规定生产的民用航空器,须经民航局逐一审查合格后,颁发适航证。
第九条民用航空器必须具有民航局颁发的适航证,方可飞行。
民航局颁发的适航证应当规定该民用航空器所适用的活动类别、证书的有效期限及安全所需的其他条件和限制。
第十条持有民用航空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生产的民用航空器,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需要出口时,由民航局签发出口适航证。
第十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飞行的民用航空器必须具有国籍登记证。
51、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规定
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规定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飞行程序设计和运行最低标准拟定第三章 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的批准、校验、试飞和公布第四章 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的使用和维护第五章 飞行程序设计人员和单位的管理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民用航空器的飞行运行安全,规范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和《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飞行程序设计和运行最低标准拟定、批准、使用、维护,以及与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相关的航行服务研究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中的飞行程序,是指为航空器在机场区域运行所规定的、按顺序进行的一系列机动飞行的要求,如飞行区域、航迹、高度、速度的规定和限制等,一般包括起飞离场程序、进场程序、进近程序、复飞程序和等待程序等,分为仪表飞行程序和目视飞行程序两类。
仪表飞行程序包括传统导航飞行程序和基于性能导航(PBN)飞行程序。
机场运行最低标准,是指机场可用于起飞和进近着陆的运行限制,包括能见度(VIS)、跑道视程(RVR)、最低下降高度/高(MDA/H)、决断高度/高(DA/H)、云底高等。
第四条 运输机场应当建立仪表飞行程序,根据需要建立目视飞行程序。
通用机场可以建立仪表或者目视飞行程序。
第五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全国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的监督管理,制定相关政策和技术标准,对飞行程序设计人员和单位实施管理。
第六条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的批准和管理,组织机场试飞,监督检查实施情况,具体负责飞行程序设计人员和单位的日常监管。
第七条 机场管理机构负责机场飞行程序设计和运行最低标准拟定、修改、优化、维护及报批工作。
民航局关于航线试航和机场试飞的规定
民航局关于航线试航和机场试飞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89.01.14•【文号】民航局发[1989]21号•【施行日期】1989.01.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9月10日实施日期:2007年10月10日)废止(内容已经过时)民航局关于航线试航和机场试飞的规定(民航局发(1989)21号一九八九年一月十四日)一、航线试航、机场试飞的组织与审批程序。
1.凡国际航线试航由航空公司负责组织,民航局、地区管理局有关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参加,报民航局批准后实施。
2.国内新开干线的航线试航,以及新机型加入航班飞行前的航线试航,由航空公司提出,经地区管理局审核报民航局批准后,由航空公司组织实施。
3.国内支线的试航,由航空公司提出,由地区管理局审批并报民航局备案。
由航空公司组织实施。
4.新建、迁建、改、扩建机场的试飞,由地区管理局负责组织,报民航局审批,由航空公司实施。
5.凡需组织航线试航和机场试飞,应由组织试航和试飞单位的航行部门承办。
二、试航、试飞的时间和人员组成。
1.国际航线、国内干线的试航应于予计开航前三十天进行;国内支线的试航和机场的试飞应于予计开航和启用前二十天进行;机场试飞必须在机场各项保障设施、设备验收合格并写出报告后十天进行。
2.航线试航由组织试航的单位,提出试航小组人员组成方案,国际航线和国内干线报民航局审定;国内支线报地区管理局审定报民航局备案。
试航小组通常由下列单位派人组成:计划、通信、气象、航行、领航、安监、国际(只参加国际航线)以及民航局和有关管理局的人员。
3.机场试飞,由组织试飞的单位提出试飞小组人员组成方案,国际机场和国内干线机场报民航局审定;国内支线机场报地区管理局审定并报民航局备案。
试飞小组通常由下列单位的人员组成:修建、计划、航行、通信、气象、领航安监、国际(只参加国际机场)、公安、航空器适航以及民航局、航空公司、机场的有关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领空主权,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飞行活动,保障飞行活动安全有秩序地进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凡辖有航空器的单位、个人和与飞行有关的人员及其飞行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国家对境内所有飞行实行统一的飞行管制。
第四条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领导全国的飞行管制工作。
第五条航空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遵守本规则负责。
机长对本空勤组成员遵守本规则负责。
第六条各航空单位在组织与实施飞行中,应当协调配合,通报有关情况。
第七条组织与实施飞行,应当按照飞行预先准备、飞行直接准备、飞行实施和飞行讲评等阶段进行。
飞行阶段的具体内容和要求,由各航空管理部门自行规定。
第八条与飞行有关的所有单位、人员负有保证飞行安全的责任,必须遵守有关规章制度,积极采取预防事故的措施,保证飞行安全。
经过批准的飞行,有关的机场和部门应当认真做好组织指挥和勤务保障工作。
第九条飞行人员在飞行中,必须服从指挥,严格遵守纪律和操作规程,正确处置空中情况。
遇到特殊情况,民用航空器的机长,为保证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的安全,有权对民用航空器作出处置;非民用航空器的机长(或者单座航空器飞行员,下同)在不能请示时,对于航空器的处置有最后决定权。
第十条各航空管理部门制定与飞行有关的规范,应当符合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章空域管理第十一条空域管理应当维护国家安全,兼顾民用、军用航空的需要和公众利益,统一规划,合理、充分、有效地利用空域。
第十二条空域的划设应当考虑国家安全、飞行需要、飞行管制能力和通信、导航、雷达设施建设以及机场分布、环境保护等因素。
空域通常划分为机场飞行空域、航路、航线、空中禁区、空中限制区和空中危险区等。
空域管理和飞行任务需要的,可以划设空中走廊、空中放油区和临时飞行空域。
第十三条空域的划设、调整,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机场飞行空域应当划设在航路和空中走廊以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1987年5月4日国务院发布)第一条为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维护公众利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航空器(含航空发动机和螺旋桨,下同)的设计、生产、使用和维修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民用航空器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维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的民用航空器的单位或者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是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生产、使用和维修,实施以确保飞行安全为目的技术鉴定和监督。
第四条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上简称民航局)负责。
第五条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适航标准和程序。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设计民用航空器,应当持航空工业部对该设计项目的审核批准文件,向民航局申请型号合格证。
民航局接受型号合格证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型号合格审定;审定合格的,颁发型号合格证。
第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生产民用航空器,应当具有必要的生产能力,并应当持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型号合格证,经航空工业部同意后,向民航局申请生产许可证。
民航局接受生产许可证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生产许可审定;审定合格的,颁发生产许可证,并按照规定颁发适航证。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前款规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均不得生产民用航空器。
但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但因特殊需要,申请生产民用航空器的,须经民航局批准。
中国民航规章详解
中国民航规章详解中国民航规章是指中国民用航空局(CAAC)制定和发布的管理民航行业的法规和规章。
这些规章旨在确保航空安全、提高服务质量、保护乘客权益以及促进民航行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对中国民航规章进行详细解释,包括其制定背景、主要内容和实施情况。
一、制定背景中国民航规章的制定背景可以追溯到中国民航行业的发展和改革。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民航运输需求不断增长。
为了满足这一需求,中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加大投资、扩大机场建设、提升航空公司的运力等。
然而,随着民航行业的快速发展,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和挑战,如航空安全、服务质量和乘客权益保护等方面的需求。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中国民航局开始制定和发布一系列规章,以规范民航行业的运作。
二、主要内容中国民航规章的主要内容包括航空安全管理、航空运输服务、航空运输市场监管、航空器运行管理等方面。
下面将对其中的几个重要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1.航空安全管理航空安全是民航行业最重要的关注领域之一。
中国民航规章对航空安全管理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包括航空器适航审定、航空器维护和检修、航空器运行和飞行员培训等方面。
这些规章旨在确保航空器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保护乘客和机组人员的生命安全。
2.航空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是民航行业的核心业务之一。
中国民航规章对航空运输服务提出了一系列要求,包括机票销售、乘客登机和行李托运等方面。
这些规章旨在提高乘客的出行体验,确保航班的准点率和服务质量。
3.航空运输市场监管航空运输市场监管是保障航空市场公平竞争的重要环节。
中国民航规章对航空运输市场监管提出了一系列要求,包括航空公司的经营许可、航线审批和票价监管等方面。
这些规章旨在维护航空市场的秩序,防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4.航空器运行管理航空器运行管理是保障航班安全和运行效率的重要环节。
中国民航规章对航空器运行管理提出了一系列要求,包括航班计划、飞行员操作和空中交通管制等方面。
民航试飞规章制度汇编最新
民航试飞规章制度汇编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民航飞行安全,提高飞行员技能水平,加强对飞机性能的了解,保障试飞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民用航空器试飞工作。
第三条试飞是指对新研制或改进装备的飞机、导引系统进行技术检验的工作。
第四条试飞工作包括飞行试验、地面试验、试验分析等内容。
第五条试飞任务由民航局根据实际情况统一组织安排。
第六条试飞工作由具有相应试飞资质的试飞员进行。
第七条试飞员应具备专业技能和丰富的试飞经验。
第八条试飞员必须按照试飞规定进行工作,确保飞行安全。
第二章试飞资质第九条参加试飞工作的试飞员必须具备相应飞行员执照和试飞资质。
第十条试飞员的试飞资质须经过民航局认可。
第十一条试飞员应定期接受试飞技术培训,确保技能水平处于最佳状态。
第三章试飞准备第十二条试飞前应对飞机进行全面检查,确保飞机性能良好。
第十三条试飞员应熟悉飞机的性能参数和操作规程。
第十四条试飞员应检查试飞装备,确保正常运行。
第四章试飞程序第十五条试飞程序包括飞行前准备、飞行过程、飞行后总结等环节。
第十六条试飞员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试飞工作。
第十七条试飞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
第五章试飞安全第十八条试飞工作必须确保飞行安全。
第十九条试飞员应具备应急处置能力,保障飞行安全。
第二十条试飞工作涉及到的危险品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第六章试飞管理第二十一条试飞工作由民航局统一管理,确保规范操作。
第二十二条试飞员应服从民航局的安排,按时完成试飞任务。
第七章试飞监督第二十三条民航局设立专门部门对试飞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对试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提升。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规章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试飞中出现的其他事项,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以上为民航试飞规章制度汇编,希望广大试飞员严格遵守规定,确保飞行安全,顺利完成试飞任务。
中国民航规章详解
中国民航规章详解引言:中国民航规章是指中国民用航空业务的管理规定和标准,是确保民航运行安全、有序和高效的重要依据。
本文将详细解读中国民航规章的相关内容,匡助读者更好地了解民航行业的管理规定。
一、民航规章的制定和发布1.1 民航规章的制定机构:中国民航规章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制定,具体实施由各级民航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执行。
1.2 民航规章的发布程序:民航规章的发布需要经过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等多个程序,确保规章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1.3 民航规章的分类:根据不同的管理对象和内容,民航规章可以分为空中交通管理规章、机场管理规章、航空器管理规章等多个类别。
二、民航规章的内容和要求2.1 空中交通管理规章:主要包括空中交通管制、航路规划、飞行计划等内容,要求航空器在空中飞行时必须遵守相关规定,确保空中交通的安全和有序。
2.2 机场管理规章:主要包括机场的建设、运营、安全管理等内容,要求机场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确保旅客和货物的安全和顺利运输。
2.3 航空器管理规章:主要包括航空器的注册、适航、维护等内容,要求航空器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确保飞行安全和运行效率。
三、民航规章的执行和监督3.1 民航规章的执行主体:民航规章的执行主体包括航空公司、机场、航空器创造商等相关单位,要求各方严格遵守规章,确保民航运行的安全和有序。
3.2 民航规章的监督机构:中国民用航空局及其下属各级民航管理机构负责对民航规章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3.3 违规处理和处罚:对于违反民航规章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像关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罚,确保规章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四、民航规章的更新和完善4.1 规章的更新机制:民航规章需要根据民航行业的发展和变化不断更新和完善,保持规章的时效性和适合性。
4.2 规章的修订程序:规章的修订需要经过征求意见、审查、公示等程序,确保修订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4.3 规章的宣传和培训:为了让泛博民航从业人员更好地了解和遵守规章,需要加强规章的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规章的执行效果和质量。
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规定【最新版】
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规定
最新修订的《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规定》(CCAR-97FS-R3,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与修订前相比,《规定》实现了从技术型规章到行政型规章的改变。
11月8日,民航局飞行标准司在京召开宣贯视频会议,并就落实《规定》提出工作要求,要提高对新规的重视程度,抓好贯彻落实,做好后续监察工作。
《规定》共八章46条,包括总则,飞行程序设计和运行最低标准拟定,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的批准、校验、试飞和公布、使用和维护,飞行程序设计单位和人员的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
同时将不涉及管理原则的具体技术标准从《规定》中剥离,单独以技术规范和咨询通告的形式下发,便于今后及时修订,并保证规章的严肃性和长期适用性。
民航局于1991年发布了《机场运行最低标准制定与实施规定》(20号令),2001年修订20号令发布了《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制定与实施规定》(98号令),2003年第二次修订98号令发布了《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制定与实施规定》(119号令)。
在当时民航基本一体化运行的历史条件下,以上三个规定不仅实现了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方面与国际民航组织标准的全面接轨,而且对提高民航整体安全
运行水平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适应民航深化体制改革的新形势要求,民航局飞标司从2011年开始启动修订工作。
民航局将于11月举办一期《规定》的专题培训,对规章的施行开展进行专题研讨。
明年,还将组织院校开展飞行程序设计培训工作。
同时,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将通过飞行标准监督管理系统(FSOP)系统组织辖区各监管局对飞行程序设计单位、机场管理机构等行政相对人开展监督检查。
【民航】飞机试飞程序管理
版本:03-001 目的和适用范围1.1目的为确保试飞工作符合各型飞机《飞行手册》规定的性能要求并保证试飞安全顺利进行,制定本程序。
1.2适用范围本程序适用于工程技术公司公务机维修工程部。
1.3程序属性□CCAR-135 ■CCAR-91 ■CCAR-1452 引用文件和术语2.1 引用文件2.1.1《民用航空器试飞》(MH3010.1-2006)2.2 术语1)试飞:指必须通过空中飞行来验证飞机或某部件工作性能的特定飞行。
2) 试飞方案:指由维修单位或运营人根据航空器试飞任务/科目的要求,预先制定用于航空器试飞的技术文件。
3 要求3.1所需的人员岗位1 ) 维修管理人员2 ) 质量管理人员3)工程管理人员3.2需要的资料、工具和器材无特殊需求3.3职责3.3.1公务机维修工程部工程管理人员1)负责计划性试飞方案的编制。
2)负责确认计划性试飞方案。
3.3.2公务机维修工程部质量管理人员1)负责审核、批准《飞机试飞申请单》。
3.3.3公务机维修工程部维修管理人员维修工作程序页次: 1版本:03-001)负责组织试飞工作的实施,协调解决试飞实施中的有关问题。
4.程序4.1 试飞的申请和批准4.1.1下列情况下需要申请试飞:1)新飞机的验收或飞机经过了全面结构检查后的验收;2)改装或修理后可能显著影响飞机的飞行性能或使用性能时;3)地面测试时、检查不足以证实飞机性能或适航性时;4)飞机封存超过三个月(含);5)机载设备经过调整、排除故障、更换或改装以后,必须在空中检查其工作状态时;6)排故时地面不能确定的故障;4.1.2 当工程技术公司公务机维修工程部维修人员在工作中发现4.1.1中的情况而需要进行试飞工作时,上报公务机维修工程部维修管理人员。
由公务机维修工程部维修管理人员在计划试飞前7天通知东方公务航空服务有限公司机务工程分部需要申请试飞。
4.1.3 试飞须经工程技术公司公务机维修工程部经理同意。
参加试飞的维修人员,其中至少应有1名相应专业的机务人员或同工种的专/兼职检验员,参加试飞人员应能熟悉掌握试飞科目的技术要求、性能标准和规定的调试操作规程4.1.4 公务机维修工程部工程管理人员组织有关申请人和试飞人员填写《试飞申请/执行单》和制定试飞要求和试飞方案,并与东方公务航空服务有限公司机务工程分部协调。
民航试飞规章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民航试飞工作的安全、有序、高效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航空器适航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进行民用航空器试飞的单位、个人以及参与试飞工作的相关人员。
第三条民航试飞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依法行政、规范管理;(三)科学合理、高效有序;(四)责权明确、责任到人。
第二章试飞申请与审批第四条试飞单位或个人应向民航管理部门提交试飞申请,申请内容包括:(一)试飞单位或个人基本信息;(二)试飞目的、机型、试飞区域、试飞时间、试飞人员等;(三)试飞计划及试飞大纲;(四)试飞安全保障措施。
第五条民航管理部门收到试飞申请后,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申请予以批准。
第六条试飞单位或个人在获得试飞批准后,应按照批准的试飞计划进行试飞。
第三章试飞组织与管理第七条试飞单位或个人应成立试飞领导小组,负责试飞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八条试飞领导小组应制定试飞工作计划,明确试飞任务、时间、人员等。
第九条试飞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民用航空器试飞员资格;(二)熟悉试飞机型及飞行性能;(三)掌握试飞相关法律法规及安全操作规程;(四)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
第十条试飞期间,试飞人员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试飞大纲进行试飞;(二)做好试飞记录,确保数据准确;(三)遵守飞行规则,确保飞行安全;(四)遇有紧急情况,立即采取措施,确保人员及设备安全。
第四章试飞安全保障第十一条试飞单位或个人应建立健全试飞安全保障体系,确保试飞工作安全有序进行。
第十二条试飞安全保障措施包括:(一)制定试飞安全风险识别和评估制度;(二)建立试飞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安全责任;(三)加强试飞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四)做好试飞设备、设施的安全检查和维护;(五)制定试飞应急预案,确保应急响应能力。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第十三条民航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试飞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试飞安全。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规则-民航局令第2号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规则正文:----------------------------------------------------------------------------------------------------------------------------------------------------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规则(民航局令第2号一九九0年二月三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空勤人员第三章飞行的一般规定第四章飞行的组织与实施飞行预先准备阶段飞行直接准备阶段飞行实施阶段飞行讲评阶段第五章机场区域内飞行第六章航线飞行第七章通用航空飞行农业飞行林业飞行渔业飞行人工降水飞行直升机机外载荷飞行航空摄影飞行航空物探飞行急救飞行第八章复杂条件下的飞行雷雨活动区飞行结冰条件下飞行低云、低能见度条件下着陆海上飞行高原、山区飞行第九章飞行中特殊情况的处置附录一辅助指挥、联络的符号和信号附录二防空值班飞机拦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飞机及其他航空器所使用的信号和被拦截的飞机及其他航空器回答的信号附录三地面指挥飞机的信号第一章总则第1条中国民用航空飞行规则是组织与实施民用航空飞行的基本依据。
凡拥有航空器,从事民用航空飞行活动的部门及其所属人员都必须遵照执行。
民用航空的训练飞行和检查试验飞行,除按照本规则执行外,还应当遵守有关的飞行规定。
制定有关民用航空飞行的一切规章,都必须符合本规则的规定。
第2条组织与实施飞行,必须贯彻“保证安全第一,改善服务工作,争取飞行正常”的方针,按照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的原则,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安全与训练、安全与质量、安全与正常的关系,把保证飞行安全放在第一位,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飞行正常率。
第3条飞行和飞行保障工作是民航各部门的主要工作,实行局长、经理负责制。
局长、经理必须把飞行和飞行保障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制定改进飞行工作和保证飞行安全的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
中国民航规章详解
中国民航规章详解引言概述:中国民航规章是指为确保民航安全、提高服务质量和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法规和规定。
这些规章涵盖了民航运行、飞行安全、机场管理、航空器维护等方方面面,对保障民航安全和运行有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中国民航规章进行详细解读,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民航行业的相关规定。
一、民航运行规章1.1 航班计划管理- 航班计划管理规章要求航空公司必须提前制定航班计划,并按照规定向民航管理部门报备。
航班计划包括起降时间、航线、机型等信息,确保航班的准时、安全运行。
1.2 航班延误和取消处理- 民航规章规定了航班延误和取消的处理程序,包括乘客权益保障、补偿标准等,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1.3 航班安全管理- 航班安全管理规章要求航空公司建立健全的飞行安全管理体系,包括飞行员培训、机务保障、飞行作业等,确保航班安全运行。
二、飞行安全规章2.1 飞行员资质要求- 飞行安全规章规定了飞行员的资质要求,包括飞行经验、技能水平、健康状况等,确保飞行员能够胜任各种飞行任务。
2.2 飞行作业规定- 飞行安全规章规定了飞行作业的各项要求,包括起降程序、飞行高度、气象条件等,确保飞行过程中的安全性。
2.3 飞行事故调查处理- 飞行安全规章规定了飞行事故的调查处理程序,包括事故调查组的组建、调查程序、责任认定等,确保飞行事故能够及时、准确调查。
三、机场管理规章3.1 机场安全管理- 机场管理规章规定了机场的安全管理要求,包括机场设施维护、安全检查、紧急救援等,确保机场运行安全。
3.2 航班服务管理- 机场管理规章规定了航班服务的管理要求,包括旅客接待、行李处理、航班信息发布等,提高航班服务质量。
3.3 机场运行管理- 机场管理规章规定了机场的运行管理要求,包括航班起降协调、航空器停放管理、航空器维护等,确保机场运行有序。
四、航空器维护规章4.1 航空器维护标准- 航空器维护规章规定了航空器的维护标准和周期,包括日常检查、定期维护、大修等,确保航空器的安全性。
试飞安全政策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试飞工作的安全顺利进行,保障试飞人员、设备、环境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航空器试飞的单位、个人以及参与试飞活动的相关单位。
第三条试飞安全管理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试飞安全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设立试飞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试飞安全政策、管理制度,监督试飞安全管理工作,协调解决试飞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试飞安全管理委员会下设试飞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试飞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试飞安全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试飞安全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二)制定试飞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开展试飞安全检查和评估;(四)监督试飞单位落实试飞安全措施;(五)处理试飞安全事故和投诉;(六)开展试飞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
第八条试飞单位应设立试飞安全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的试飞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试飞安全管理制度第九条试飞单位应建立健全试飞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试飞计划管理;(二)试飞人员管理;(三)试飞设备管理;(四)试飞场地管理;(五)试飞气象条件管理;(六)试飞应急处理;(七)试飞档案管理。
第十条试飞计划管理:(一)试飞单位应制定试飞计划,明确试飞任务、时间、地点、人员、设备等;(二)试飞计划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三)试飞计划变更时,应重新报批。
第十一条试飞人员管理:(一)试飞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二)试飞人员应接受试飞安全培训,熟悉试飞安全操作规程;(三)试飞人员应穿戴符合规定的防护用品。
第十二条试飞设备管理:(一)试飞设备应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二)试飞设备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三)试飞设备出现故障时,应及时排除。
第十三条试飞场地管理:(一)试飞场地应满足试飞要求,符合安全规定;(二)试飞场地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警戒线;(三)试飞场地应定期检查,确保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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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机场试飞管理规定1、目的为了规范机场试飞工作,确保机场试飞的安全和质量,检验飞行程序的实用性和机场的运行保障能力,特制定本通告。
2、适用范围本通告适用于新、改扩建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启用前需进行的试飞,已运行的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新增的飞行程序、进行重大调整或优化的飞行程序启用前需进行的试飞。
参与以上活动的单位和人员应遵守本规定。
3、相关规章《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民航局第129 号令)第五十三条“对于规定要求需进行试飞的新建运输机场工程或飞行程序有重大变更的改建、扩建运输机场工程,在竣工验收和飞行校验合格后,项目法人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试飞手续,并取得试飞总结报告。
”《民用航空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规定(送审稿)》第三十条“对于新建、改建、扩建机场,以及飞行程序的重大改变和航行新技术应用,地区管理局应当组织机场试飞。
该试飞除包括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验证外,一般还应当包括机场综合运行保障能力的各项测试。
试飞应按照民航局的有关规范进行。
”4、机场试飞的分类机场试飞一般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由于新建、改扩建机场需进行的基于传统导航的试飞;第二类是新、改扩建机场需进行的基于性能的导航(PBN)的试飞及现有机场增加PBN程序需进行的试飞。
5、职责分工5.1 机场管理机构(或项目法人)是机场试飞的责任主体,负责委托航空公司承担试飞任务,向局方提出试飞申请,提供试飞保障,试飞结束后落实试飞整改项目(如有)。
5.2 航空公司是机场试飞的实施单位,受机场管理机构(或项目法人)的委托,具体实施试飞任务。
航空公司负责向局方提出试飞计划申请,研究制定试飞方案,实地试飞、试飞结束后提交试飞情况报告。
5.3 地区管理局负责受理、审查、批准试飞申请及试飞计划申请,具体组织实施试飞工作,试飞结束后向民航局提交试飞总结报告,并督促试飞整改项目的落实(如有)。
6、机场试飞的内容根据试飞的性质和需求,机场试飞一般包括以下一项或多项内容:6.1验证机场飞行程序(传统导航程序和PBN程序)、运行最低标准、机场使用细则。
6.2检验机场通信、导航监视及气象等空管设施,目视助航灯光等保障飞行的各种设施的配备及其运行情况。
6.3 检验机场跑道、滑行道(含联络道)和停机坪道面情况,检查滑行路线和停机位情况。
6.4检验机场飞行区标志、标线、标记牌、标记物的标绘、设置情况。
6.5检查了解机场净空情况。
7、机场试飞的基本要求7.1 机场工程竣工验收和飞行校验合格后,方可实施试飞工作。
进行重大调整或优化的传统导航程序、PBN程序试飞除外。
7.2 保障试飞安全的设施设备到位并处于可用状态。
7.3 保障试飞的各类专业人员均已到位,且资质满足相应要求。
7.4具备处理试飞期间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及相应的设施设备。
7.5 对于第二类试飞需提前完成机载导航数据库编码和模拟机试飞验证,且经验证的机载导航数据库应适用于试飞飞机。
参加实地试飞的飞行机组中应有人参加过模拟机验证。
7.6 经局方组织的试飞前的检查合格,满足试飞要求。
7.7 机场管理机构(或项目法人)应向受委托的航空公司提供校飞报告(PBN程序试飞除外)和局方正式批准的航行资料。
7.8 进入试飞飞机客舱参加机场试飞的人员应经过安全检查并佩戴醒目的试飞工作牌。
8、机场试飞的基本准则8.1 试飞使用的机型原则上与机场飞行区等级和飞行程序公布的最大进近着陆类别相匹配。
8.2 试飞天气标准原则上不低于试飞机型所属类别的目视盘旋最低标准。
8.3 试飞机长应是具备丰富试飞经验的资深教员,并有类似机场和类似飞行程序的运行经历。
8.4 机场试飞时不允许载客。
9、机场试飞的申请与批准9.1 第一类试飞申请需在试飞前30个工作日由机场管理机构(或项目法人)向局方提出,申请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1)竣工验收报告;(2)校验结果报告;(3)航空公司接受试飞委托的证明文件;(4)试飞日期及机型;(5)试飞保障方案。
9.2第二类试飞申请需在试飞前20个工作日由机场管理机构(或项目法人)向局方提出,申请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1)航空公司接受试飞委托的证明文件;(2)试飞日期及机型;(3)试飞保障方案。
9.3 第一类试飞计划申请需在试飞前15个工作日由接受委托的航空公司向局方提出,申请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1)试飞工作组组成;(2)试飞机组;(3)试飞机型/机号;(4)试飞日期/时间;(5)试飞最低天气标准;(6)试飞方案(其中应包括应急预案);(7)试飞飞行计划。
9.4第二类试飞计划申请需在试飞前10个工作日由接受委托的航空公司向局方提出,申请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1)试飞工作组组成;(2)试飞机组;(3)试飞机型/机号;(4)试飞日期/时间;(5)试飞最低天气标准;(6)试飞方案(其中应包括应急预案);(7)试飞飞行计划;(8)模拟机试飞验证报告。
9.5 地区管理局收到机场试飞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收到航空公司试飞计划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对于不批准的申请,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其需补正的事项。
9.6 地区管理局应将机场试飞的相关批复文件报民航局备案,并抄送机场所在地监管局、机场管理机构(或项目法人)、有关航空公司、空管等相关单位和相应的备降机场。
10、机场试飞的组织与实施10.1 事先准备原则上机场试飞应成立领导小组,由地区管理局协调机场所在地监管局、机场管理机构(或项目法人)、受委托的航空公司、空管单位组成试飞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机场试飞的组织与实施工作。
10.2 预先准备10.2.1机场管理机构(或项目法人)应至少在试飞前一天按机场试飞要求完成预先准备工作;完成机场保障程序的有关业务培训;完成应急保障的演练并形成报告。
10.2.2航空公司应至少在试飞前三天按机场试飞要求完成预先准备工作。
主要内容为:选派试飞机组、落实试飞飞机、制定试飞方案、研究分析航线及备降场、制定应急预案等。
重点为研究制定试飞具体飞行方案,随机监察员、飞行程序设计人员应一起参加。
原则上主要试飞以下程序:(1)每个中间进近、最后进近和复飞航段程序;(2)地形复杂机场的目视盘旋程序;(3)经计算和分析,对飞机性能存在较大限制的进、离场程序及起始进近航段程序;(4)校验报告指出的可能存在信号遮蔽的航段。
10.2.3试飞之前试飞领导小组应组织召开机场试飞准备会。
内容包括:检查了解机场、航空公司、空管等单位的准备情况;了解试飞机场、航路、备降机场天气情况;了解飞行计划的批复、通报等情况。
10.3 试飞执行10.3.1 机场管理机构(或项目法人)应按机场试飞方案在飞机起飞前按各业务部门保障飞行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机场管理机构(或项目法人)负责人应亲自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现场进行处理。
10.3.2空管部门应确认军方管制部门对试飞任务的批准,及时通报试飞机场的天气状况和资料,办理有关试飞的业务。
10.3.3航空公司应按照试飞方案进行飞行前准备,熟悉试飞方案和特殊情况处置预案,制定机组配合方案,熟悉天气状况和发展趋势,在确保飞行安全的前提下按照试飞方案进行试飞,并按要求做好试飞记录。
10.3.4 试飞领导小组现场督促检查、掌控试飞的进展情况。
试飞小组监察员在飞机起飞现场检查保障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必要时发出推迟试飞的指令。
随机监察员应参加飞行前准备,在试飞过程中独立做好相应的记录。
10.4试飞讲评机场试飞结束后,由试飞领导小组组织召开讲评会:听取试飞飞行情况,机场、空管运行保障情况,监察员现场检查情况的汇报后进行讲评。
如时间允许,试飞讲评开始前,试飞飞行机组应与飞行程序设计人员就程序设计出现的问题进行交流。
11、机场试飞报告11.1承担试飞任务的航空公司应在机场试飞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向地区管理局提交《机场试飞情况报告》。
《机场试飞记录表》(见附件)应作为该报告的附件。
11.2地区管理局根据航空公司提交的《机场试飞情况报告》,结合机场试飞现场检查情况,拟定《机场试飞总结报告》。
其主要内容包括:试飞概况、存在问题及整改要求、试飞结论。
该报告应报民航局备案,并抄送相关监管局、机场管理机构(或项目法人)等相关单位。
11.3 机场管理机构(或项目法人)应按《机场试飞总结报告》的有关要求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
受地区管理局委托,机场所在地监管局负责督促检查。
12、其它12.1原则上需进行试飞新增的飞行程序是指最后进近航段增加了一种新的导航方式或用作最后进近引导的导航台位置移动后的程序。
如新增ILS程序、VOR/DME程序、RNP程序或VOR/DME由跑道侧方移至延长线后的程序等。
12.2原则上需进行试飞的经过重大调整或优化的飞行程序是指最后进近下降梯度、航段长度等出现变化或中间进近下降梯度、航段长度等出现较大变化后的程序。
如机场周围地形、空域复杂导致飞机性能受限时,起始进近出现重大变化后的程序,可能需要进行试飞。
12.3 本通告主要针对运输机场的试飞,对于通用机场试飞,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通告选择性执行。
12.4 本通告不适用于航空公司按照121/135部运行进行的验证试飞。
12.5 本通告自2012年4月1日起生效。
此后,其它有关机场试飞的文件与本通告有冲突时,以本通告为准。
12.6 附件(1)机场试飞记录表(2)机场公共PBN程序试飞记录表附件1、机场试飞记录表机场试飞记录表(1)【第1页,共10页】【第2页,共10页】【第3页,共10页】【第4页,共10页】【第5页,共10页】【第7页,共10页】【第8页,共10页】【第9页,共10页】机场试飞记录表(10)【第10页,共10页】附件2、机场公共PBN程序试飞记录表PBN程序试飞记录表(1)【第1页,共10页】【第2页,共10页】【第3页,共10页】【第4页,共10页】【第5页,共10页】【第6页,共10页】【第7页,共10页】【第8页,共10页】【第9页,共10页】PBN程序试飞记录表(10)【第10页,共1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