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航法规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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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AC基础-航空法规

CAAC基础-航空法规

第一部分基础部分第一章--适航1.适航管理法规(1)什么是适航性? P1是指该航空器包括其部件及子系统整体性能和操纵特性在预期运行环境和使用限制下的安全性和物理完整性的一种品质。

这种品质要求航空器应始终处于保持符合其型号设计和始终处于安全运行状态。

(2)适航性是在什么背景下提出来的?(什么需要) P1它的引出并不是出于理论或学术研究的需要,也不是出于设计、制造航空器的需要,而是出于为维护公众利益的民用航空立法的需要。

(3)什么是适航标准? P1是一类特殊的技术性标准。

它是为保证实现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性而制定的最低安全标准.是国家法规的一部分,必须严格执行。

(4)适航标准又称为最低安全标准,含义? P1[1]最基本的[2]经济负担最轻的(5)航空器必须满足什么条件方能称为是适航的? P2[1]航空器必须始终满足符合其型号设计要求;[2]航空器必须始终处于安全运行状态.航空器的设计和制造单位要对航空器的初始适航性负主要责任。

航空器的使用单位(航空公司)和维修单位(包括所属的各类航空人员—飞行人员、维修人员、检验人员等),对航空器的持续适航性负主要责任。

2.适航管理:(6)什么是适航管理,宗旨为何? P2适航管理:以保障民用航空器的安全性为目标的技术管理,是政府适航部门在制定了各种最低安全标准的基础上,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制造、使用和维修等环节进行科学统一的审查、鉴定、监督和管理。

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负责宗旨是: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维护公众利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

(7)适航管理的分类及其关系? P3分为两大类:初始适航管理和持续适航管理。

初始适航管理是在航空器交付使用之前,对航空器设计、制造的控制。

持续适航管理是对航空器使用、维修的控制。

(8)适航管理的特点? P3权威性或法规性,国际性,完整性和统一性,动态发展性,独立性(9)适航管理的主要内容(按工作性质分)P3立法、定标,它是安全性的要求颁发适航证件是合法资格凭证监督检查是符合性的要求3.适航管理法规和文件体系的构成(10)适航管理法规和文件体系的构成? P4[1]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对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工作的内容、范围有原则的规定。

民用航空器运行适航管理规定-

民用航空器运行适航管理规定-

民用航空器运行适航管理规定正文:---------------------------------------------------------------------------------------------------------------------------------------------------- 民用航空器运行适航管理规定(1995年5月12日民航总局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航空器运行的适航管理,保证民用航空器安全运行并对其实施有效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简称CCAR-111部)。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籍登记的民用航空器(以下简称“航空器”),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运行,均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内下列用语的含义为:(一)“运行”是指以航行(包括驾驶、操纵航空器)为目的,使用或获准使用航空器,而不论作为所有人、使用人或其他人对航空器是否拥有合法的控制权。

(二)“营运人”是指使用航空器运行的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

(三)“型号合格审定基础”是指型号合格审定委员会确定的、对某一产品进行型号合格审定所依据的标准。

型号合格审定基础包括适用的适航标准及其修正案、专用条件和豁免条款等。

(四)“专用条件”是指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针对某一产品的某些新颖或独特的设计而补充颁发的适航要求。

专用条件所规定的安全要求、运行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应当具有不低于现行适航标准的安全水平。

(五)“维修”是指对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所进行的维修、翻修、修理、检查、更换、改装或排故等。

(六)“重要修理”是指若不恰当地进行,可能明显影响航空器的重量、平衡、结构强度、性能、动力装置工作、飞行特性或影响适航性的其他特性的修理。

重要修理包括按照常规方法或用基本操作无法进行的修理。

(七)“重要改装”是指改变航空器、发动机或螺旋桨型号设计的改装。

2023修正版民航法律及法规[1]

2023修正版民航法律及法规[1]

民航法律及法规民航法律及法规前言民航法律及法规是指对民航行业进行管控和规范的法律体系和法规制度。

它由国家民航局制定和颁布,在民航领域具有法律效力。

民航法律及法规的存在,旨在保障航空安全,维护民众的权益,促进民航行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对部分重要的民航法律及法规进行介绍。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是我国民用航空领域的基本法律文本。

该法于1995年11月通过,自1995年12月1日起施行。

该法共七章,包括总则、民用航空器、民航组织和管理、航空人员、航空安全、民用航空器维修、案件的裁判和执行等内容,涵盖了民航行业的方方面面。

该法规定了民用航空的管理机构、航空人员的训练与资质要求、航空器的注册与登记等内容,为保障民航安全和维护行业秩序提供了法律保障。

2.《民用航空器适航审定规则》《民用航空器适航审定规则》是民用航空器适航审定的具体操作规程。

该规则由国家民航局制定和颁布,用于指导和规范民用航空器适航审定工作。

该规则包括民航器适航审定的程序、技术要求、审定机构的职责等内容,是确保民用航空器适航性和空中安全的重要法规。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法》是我国民用航空安全领域的法律基础。

该法于2008年通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共十章,规定了民航安全的基本原则、民航安全的组织和管理、民航安全的监察和监管、安全保卫、事故和紧急事件等内容,全面细致地规定了民航安全的各个方面。

该法的颁布实施,对提高民航行业的安全水平,保障乘客和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4.《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运输条例》是我国航空运输领域的主要法规文件。

该条例于2004年10月通过,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共十章六十条,规定了航空运输经营的条件、运输合同的订立与履行、航空器租赁与销售、航空服务质量控制、国际航空运输等内容,为规范航空运输市场、保障乘客权益提供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题注】【章名】全文第一条为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维护公众利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航空器的设计、生产、使用和维修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民用航空器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维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的民用航空器的单位或者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是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生产、使用和维修,实施以确保飞行安全为目的的技术鉴定和监督。

第四条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

第五条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适航标准和程序。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设计民用航空器,应当持航空工业部对该设计项目的审核批准文件,向民航局申请型号合格证。

民航局接受型号合格证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型号合格审定;审定合格的,颁发型号合格证。

第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生产民用航空器,应当具有必要的生产能力,并应当持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型号合格证,经航空工业部同意后,向民航局申请生产许可证。

民航局接受生产许可证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生产许可审定;审定合格的,颁发生产许可证,并按照规定颁发适航证。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前款规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均不得生产民用航空器。

但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但因特殊需要,申请生产民用航空器的,须经民航局批准。

按照前款规定生产的民用航空器,须经民航局逐一审查合格后,颁发适航证。

第九条民用航空器必须具有民航局颁发的适航证,方可飞行。

民航局颁发的适航证应当规定该民用航空器所适用的活动类别、证书的有效期限及安全所需的其他条件和限制。

第十条持有民用航空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生产的民用航空器,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需要出口时,由民航局签发出口适航证。

第十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飞行的民用航空器必须具有国籍登记证。

适航管理及相关法规课件

适航管理及相关法规课件

适航管理及相关法规课件第一章适航管理概述1.1 适航管理的定义适航管理是指对航空器的设计、生产、维修、运营等过程进行全面管理的一项工作。

适航管理的目的是确保航空器的安全、适用性和性能符合国际和国内的法规要求,保障乘客和机组人员的生命安全。

1.2 适航管理的重要性适航管理对于航空器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任何适航管理方面的疏漏都可能导致事故发生,因此适航管理必须得到高度重视。

1.3 适航管理的原则- 遵守适航法规:适航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国际航空组织(ICAO)和民航总局制定的适航法规和标准。

- 过程控制:适航管理应该在航空器的整个生命周期中对设计、生产、维修和运营等过程进行全面的控制和监管。

- 持续改进:适航管理需要不断进行改进和优化,以适应航空技术和市场的发展变化。

第二章适航管理法规2.1 民航总局适航管理法规民用航空局发布了《民用航空适航管理条例》,规定了适航管理的基本要求和相关程序,包括适航证书的申请和颁发、设计和生产审定、适航标准和规范等方面。

2.2 国际适航法规国际航空组织(ICAO)发布了《适航规范和标准》,其中包括了适航认证、航空器设计和生产、维修和运行等各个方面的要求。

我国作为ICAO成员国,必须严格遵守这些国际适航法规。

第三章适航管理的主要内容3.1 适航设计和生产航空器的设计和生产必须符合国家的适航标准,包括飞机结构强度、飞机系统、航空电子设备等各个方面的要求。

同时需要进行设计审查和型号认证。

3.2 适航维修航空器的维修必须按照维修手册和适航要求进行,并且需要合格的维修人员和设备进行维修工作。

适航维修还需要进行适航审定和适航检查等程序。

3.3 适航运营航空公司必须确保航空器的适航状态符合法规要求,并对飞行员和机组人员进行适航培训。

航空器的运营必须在适航要求之内进行,确保飞行安全。

第四章适航管理实践案例分析4.1 适航管理不良事件案例分析通过案例分析适航管理不良事件,总结教训,提出改进方案,以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适航法规基础培训

适航法规基础培训

适航法规基础培训一、引言适航法规是指适航性认证和适航性监管的法规,它是保证航空器安全性和航空器在航空活动中的适航性的基础。

适航法规基础培训是航空领域的一项重要培训内容,旨在使参与航空器设计、制造、维修、运营等工作的人员熟悉适航法规的要求,保证航空器的安全运行。

二、适航法规的概念和作用适航法规是指航空当局制定并执行的规章和标准,它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国际民航组织(ICAO)的规定、适航标准等。

适航法规的主要作用是确保航空器在设计、制造、维修、运营等各个环节中符合安全性要求,为航空器的适航性提供法律保障。

三、适航法规的分类适航法规可以分为适航性认证法规和适航性监管法规两大类。

适航性认证法规主要规定了航空器设计、制造和改装的适航性要求,包括适航标准、适航指令、适航规则等。

适航性监管法规主要规定了航空器在运营过程中的适航性要求,包括航空器维修规则、航空器运行规则、航空器登记规则等。

四、适航法规的重要性适航法规对航空器的适航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适航性认证法规确保了航空器在设计、制造和改装过程中的安全性,保证了航空器可以正常运行。

适航性监管法规则规范了航空器的维修、运行和登记等工作,保证了航空器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

五、适航法规培训的内容适航法规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适航法规的基本概念和分类;2. 适航法规的法律法规依据,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和国际组织规定;3. 适航性认证法规的要求,包括适航标准、适航指令、适航规则等;4. 适航性监管法规的要求,包括航空器维修规则、航空器运行规则、航空器登记规则等;5. 适航法规的执行和监管机制,包括适航性认证的程序和适航性监管的流程。

六、适航法规培训的意义和目的适航法规培训的意义在于提高从业人员对适航法规的理解和应用能力,减少适航性认证和适航性监管过程中的错误和疏漏,保证航空器的安全性。

适航法规培训的目的是使从业人员熟悉适航法规的要求,掌握适航性认证和适航性监管的基本知识和技能,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1987年5月4日国务院发布)第一条为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维护公众利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航空器(含航空发动机和螺旋桨,下同)的设计、生产、使用和维修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民用航空器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维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的民用航空器的单位或者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是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生产、使用和维修,实施以确保飞行安全为目的技术鉴定和监督。

第四条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上简称民航局)负责。

第五条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适航标准和程序。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设计民用航空器,应当持航空工业部对该设计项目的审核批准文件,向民航局申请型号合格证。

民航局接受型号合格证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型号合格审定;审定合格的,颁发型号合格证。

第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生产民用航空器,应当具有必要的生产能力,并应当持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型号合格证,经航空工业部同意后,向民航局申请生产许可证。

民航局接受生产许可证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生产许可审定;审定合格的,颁发生产许可证,并按照规定颁发适航证。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前款规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均不得生产民用航空器。

但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但因特殊需要,申请生产民用航空器的,须经民航局批准。

民航局令第132号CCAR-23-R3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

民航局令第132号CCAR-23-R3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

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
目录
A 章 总则.......................................................................................................................................1 第 23.1 条 适用范围......................................................................................................................1 第 23.2 条 特别追溯要求..............................................................................................................1 第 23.3 条 飞机类别......................................................................................................................1 B 章 飞行.......................................................................................................................................2 总则 .............................................................................................

民航现行有效规章目录

民航现行有效规章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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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预先飞行计划管理办法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不定期飞行经营许可细则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 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 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 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设备开放、运行管理规则 关于修订《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 合格审定规则》、《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 行合格审定规则》的决定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二)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 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 关于修订《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的决定 载人自由气球适航规定 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决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三) 关于修订《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的决定 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航线经营许可规定 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规则及说明
发布日期 1990-5-26 1990-5-26 1990-6-13 1992-4-1 1992-12-11 1992-12-28 1993-7-29 1993-8-3 1996-2-28 1996-3-1 1996-8-1 1996-10-11 1996-10-11 1996-10-16 1997-1-6 1997-8-1 1997-8-12 1997-8-12 1997-12-8 1997-12-30 1997-12-31 1998-6-10 1998-7-20 1998-8-1 1998-8-20 1999-5-14 1999-7-5 1999-9-1 2000-4-3 2000-4-21 2000-11-27 2001-2-26 2001-3-19 2001-5-14 2001-8-31 2002-3-20 2002-3-20 2002-3-20 2002-3-20 2002-6-21 2002-7-2 2002-7-2 2002-7-2 2002-10-21

FAA适航规章

FAA适航规章

FAA适航规章引言概述: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Federa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简称FAA)是美国政府机构,负责监管民用航空领域的安全和规范。

FAA适航规章是指适航标准和适航规定,是确保飞行器安全飞行的基础。

本文将详细介绍FAA适航规章的重要性和内容。

一、适航标准1.1 适航标准的定义适航标准是指飞行器设计、生产和维护的标准,确保飞行器在各项操作中具有足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1.2 适航标准的分类适航标准分为空中适航标准(Airworthiness Standards)和地面适航标准(Operational Standards),分别适合于飞行器的设计和操作。

1.3 适航标准的执行适航标准由FAA制定和执行,飞行器必须符合适航标准才干取得适航证书。

二、适航规定2.1 适航规定的内容适航规定是指飞行器的设计、生产、维护和操作方面的规定,包括适航标准、适航指令和适航通报等内容。

2.2 适航规定的制定适航规定由FAA根据法律法规和国际标准制定,旨在确保飞行器的安全和适航性。

2.3 适航规定的执行飞行器的设计、生产、维护和操作必须符合适航规定的要求,否则将导致适航证书的失效。

三、适航证书3.1 适航证书的种类适航证书包括型号适航证书、生产适航证书、进口适航证书和运营适航证书等,分别适合于不同阶段的飞行器。

3.2 适航证书的申请申请适航证书必须提交符合适航规章要求的设计、生产和操作文件,经FAA 审核批准后方可颁发。

3.3 适航证书的有效期适航证书的有效期根据不同类型和用途的飞行器而定,持证人必须定期进行适航审查和更新。

四、适航检查4.1 适航检查的目的适航检查是为了验证飞行器的设计、生产和维护是否符合适航标准和规定,确保飞行器的安全性和适航性。

4.2 适航检查的程序适航检查包括文件审核、实地检查和试飞等环节,由FAA认可的适航检查员进行。

4.3 适航检查的结果适航检查合格后,飞行器将获得适航证书,否则将需要修正不符合项并重新进行检查。

适航管理及相关法规

适航管理及相关法规
1)立法 政府责成适航部门根据国家《航空法》, 统一制定各种与安全有关的技术的和管理的适航 标准、规章、规则、指令和通告等,它是安全性 的要求; (2)颁发适航证件 在民用航空器的研制、使用和维 修过程中,通过依法审定和颁发各种适航证件 的手段来检验执行程度和标准要求的符合性,它 是合法资格凭证; (3)监督检查 适航部门通过颁证前的合格审查以及 颁证后的监督检查等手段,促使被审查的单位和 个人始终自觉地满足适航标准、规定的要求,它 是符合性的要求。
适航标准的特点
(1) 法规性 它是为政府管理部门或授权管理部门对 航空器的安全性进行控制而制定的,多数是以法 律条文格式编写,具有法规性质的强制性要求。 (2) 务实性 它的制定是以民用航空的实践,尤其是 空难事故调查结果为背景。 (3) 稳健性 由于它关系的人民的生命财产,制定时 采取审慎、稳健的态度,从某种意义上讲,它只 反映已被证实的、成熟的航空科学技术,而不反 映最新的进展。 (4) 平衡性 安全性和经济性的有机结合。
适航管理及相关法 规
一、法规框架(国际民用航空组织职 责、中国民用航空局职责、中国民航 适航维修法律法规体系) 二、适航管理(初始适航和持续适航 的管理) 三、相关法规
早期民用航空公约
( 1)《巴黎公约》又名《关于管理空中航行的公约》:确认国 家领空主权的原则和无害通过的自由;成立“国际空中航行 委员会”(ICAN);国际航行的规则和条件;航空器的管 理及仲裁; (2)《哈瓦那公约》又名《哈瓦那商业航空公约》:内容与巴 黎公约基本相同,内容更广泛。包括一些关于经营国际航空 运输的规定以及关于赔偿的规定; (3)《华沙公约》、《海牙议定书》:主要提出赔偿限额问题; (4)《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 重点 提出防止劫持飞机和影响航空安全的其他犯罪行为; (5)《芝加哥公约》又名《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统一并取代了《巴黎公约》和《哈瓦那公约》,成为国际民 用航空活动的基本法。签约建立“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适航管理法律体系

适航管理法律体系
(3) 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是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 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生产、使用和维修,实施以确保飞行 安全为目的的技术鉴定和监督。
适航管理法律体系
(4) 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简 称民航局)负责。
( 5) 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适航 标准和程序。
(6)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设计民用航空器,应当持航 空工业部对该设计项目的审核批准文件,向民航局申请型 号合格证。
(7)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生产民用航空器,应当具有 必要的生产能力,并应当持本条例第6条规定的型号合格 证,经航空工业部同意后,向民航局申请生产许可证。
适航管理法律体系
(8)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但因特殊需要, 申请生产民用航空器的,须经民航局批准。
(9) 民用航空器必须具有民航局颁发的适航证,方可飞行。 (10) 持有民用航空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生产的民用航空器, 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需要出口时,由民航局签发出口适航证。 (1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飞行的民用航空器必须具有国籍 登记证。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进口外国生产的任 何型号的民用航空器,如系首次进口并用于民用航空活动时,出口 民用航空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向民航局申请型号审查。
适航管理法律体系
(1) 设计民用航空器及其发动机、螺旋桨和民用航空器 上设备,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型号合格证 书。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型号合格证书。
(2) 生产、维修民用航空器及其发动机、螺旋桨和民用航 空器上设备,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生产许 可证书、维修许可证书。经审查合格的,发给相应的证书。
(15) 加装或者改装已取得适航证的民用航空器,必须经 民航局批准,涉及的重要部件、附件必须经民航局审定。

飞行器适航基础-第二章

飞行器适航基础-第二章

适航规章
2.1 适航要求、规章与标准
y 标准(Standard) y 被颁布用来定义设计准则的技术文件,是一种强制性标准。
y JAA: JAR(Requirements,要求) y FAA:FAR(Regulations,规章) y CAAC:CCAR(Regulations,规章)
y OSTIV组织颁布了一个用于滑翔机和动力滑翔机设计的标准 《OSTIV适航标准》。
6000磅飞机的审定与运行要求及其机上人员的管理规则 y FAR 129 :外国航空承运人和运营人使用美国注册航空器进行
公共运输的运行要求 y FAR 133:旋翼航空器外部装载运行 y FAR 135:通勤和应需运行要求及其机上人员的管理规则 y FAR 137: 农用航空器运行
2.1 适航要求、规章与标准
JAR和FAR与适航相关的内容
y FAR 145:修理站
y 规定了取得修理站合格证的程序,以及一个持证的修理站必须遵守的规则,包括对航空器、航空 器机体、航空发动机、螺旋桨等进行的维修或改装。
y FAR 147: 航空维修技校
y 规定了签发航空维修技校合格证及合格证等级的要求,以及这些合格证或合格证等级的持有人需遵守的一 般规则。
CCAR-23/25-A分部
y 对所适用的航空器型号和类别进行说明
2.2 航空器适航标准的结构
CCAR-23/25-B分部
2.2 航空器适航标准的结构
y 验证方法:试验、分析评估等 y 内容:
y 性能(起飞、爬升、着陆) y 操纵性和稳定性(配平、操纵、稳定性、失速、地面/水面操纵) y 其他(振动和抖振、高速特性、失配平特性)
y 仅是一个有价值的参考指南。
y JAR22部《滑翔机机动力滑翔机》(Sailplane and Powered Sailplane)

初始适航规章

初始适航规章

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是从安全性观点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生产制造、使用维修、进出口等全方位、全过程的控制管理。

民用直升机的安全性也必须在适航管理的严格监控下才有保证。

1986年,受国务院委托,中国民用航空局(现称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负责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以下简称《适航条例》)。

1987年3月1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适航条例》,并于当年5月4日发布,6月1日起施行。

这是中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一个重大转折,是我国法定适航管理工作的新起点。

依照《适航条例》规定:“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

”中国民用航空局授权航空器适航司负责适航管理工作。

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可相对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初始适航管理,另一类是持续适航管理。

初始适航管理,是在航空器交付使用之前,适航部门依据各类适航标准和规范,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和制造所进行的型号合格审定和生产许可审定,以确保航空器和航空器部件的设计、制造是按照适航部门的规定进行的。

初始适航管理是对设计、制造的控制。

持续适航管理,是在航空器满足初始适航标准和规范、满足型号设计要求、符合型号合格审定基础、获得适航证、投入运行后,为保持它在设计制造时的基本安全标准或适航水平,为保证航空器能始终处于安全运行状态而进行的管理。

持续适航管理是对使用、维修的控制。

初始适航管理和持续适航管理从概念上、从实质上来看是相辅相成、密不可分的,二者之间没有明显的界线,也无法截然分开。

而二者的交联和熔融,则构成了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一个整体和全部内容。

(一)民用直升机的初始适航管理1.民用直升机型号合格审定民用直升机的型号合格审定是适航部门对民用直升机的设计进行批准的过程,包括颁发初始型号合格证、型号合格证更改、补充型型号合格证及型号设计大改的批准。

过程的依据是CCAR-21部和适航司批准发布的法规性AP—21—03“型号合格审定程序”。

CCAR-21部规定,1987年5月31前已按国家规定设计定型的直升机,如用于民用航空活动可不再申请号合格证,但国家级定型的军用直升机用于民用航空活动仍需申请型号合格证。

04-适航法规-法规体系

04-适航法规-法规体系

4.2.3.2咨询通告


咨询通告(Advisory Circular,简称AC),是 各职能部门下发的有关管理民用航空工作的政 策说明或者对民用航空规章条文所作的解释。 例如: 维修工程管理手册编写指南 编 号:AC-121-51 航空器投入运行的申请和批准 编 号:AC-121-52
4.2.3.3管理文件
4.2.3规范性文件(续)

规范性文件的特点:
曾经作为民用航空法规体系的一个层次 现在明确不在法律范畴之内 不向法庭提供 还有一定的管理效力
4.2.3.1管理程序



管理程序(Aviation Procedure,简称AP),是各职能 部门下发的有关民用航空规章的实施办法或具体管理 程序,是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从事管理工作和法人、 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从事民用航空活动应当遵守的 行为规则。例如: 民用航空飞行签派检查委任代表管理程序 编 号:AP-183FS-002 下发日期:2001年3月1日 航空人员体检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程序 编 号:AP-183FS-003 下发日期:2001年3月1日
4.2.3规范性文件


定义: 规范性文件,是指民航局机关各职能部门在其 职责范围内制定,经民航局局长授权由职能部 门主任、司长签署下发的有关民用航空管理方 面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法律范畴) 职能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规范性文件包括:管理程序、咨询通告、管理 文件、工作手册、信息通告、表格。
2001年3月12日印发43初始适航有关规章?ccar21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3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ccar25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26运输类飞机的持续适航和安全改进规定?ccar27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ccar29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43初始适航有关规章?ccar31载人自由气球适航规定?ccar33航空发动机适航标准?ccar34涡轮发动机飞机燃油排泄和排气排出物规定?ccar35螺旋桨适航标准?ccar36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43初始适航有关规章?ccar37aa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标准规定?ccar39aa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ccar45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ccar53民用航空用化学产品适航规定?ccar55民用航空油料适航规定44持续适航有关规章?ccar66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ccar147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定?car43维修和改装一般规则?ccar145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ccar91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135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谢谢

航空发动机适航规定

航空发动机适航规定
(b)除(c)条规定外,在发动机正常工作期间存留或输送航空发动机适航规定(民航局令第207号)CCAR33—R2—9—
易燃液体的每一外部管路、接头和其他部件,必须由局方确认是耐火的或是防火的。上述部件必须有防护或正确安装以防止点燃泄漏的易燃液体。
(c)属于发动机部分并与发动机相连的易燃液体箱和支架必须是防火的或用防火罩防护,任一非防火的零部件被火烧坏后不会引起易燃液体泄漏或溅出则除外,活塞式发动机上容量小于23.7升(25夸脱)的整体湿油池,既不必是防火的,也不需用防火罩防护。
[2002年4月19日第一次修订]
第33.3条概述
每一个申请人必须表明该型航空发动机符合本规定中适用的要求。
第33.4条持续适航文件
申请人必须根据本规定附件A编制中国民用航空局可接受的持续适航文件。如果有计划保证在交付第一架装有该发动机的航空器之前或者在为装有该发动机的航空器颁发适航证之前完成这些文件,则这些文件在型号合格审定时可以是不完备的。航空发动机适航规定(民航局令第207号)CCAR33—R2—3—
(c)安全分析假设。针对第33.75(d)条中描述的不在发动机制造商控制之内关于安全装置、仪表、早期警告装置、维修检查和类似设备或程序的可靠性做出安全分析假设。
[2011年3月15日第二次修订]
第33.7条发动机额定值和使用限制
(a)发动机额定值和使用限制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认定,并包含在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规定的发动机型号合格证数据单中,其中包括按本条规定的各种适用的使用条件和资料确定的额定值和限制以及为发动机安全使用所必需的任何其他资料。
(ii)如果试验在发动机上进行,则以其最大允许转速的115%进行;
(iii)如果试验在涡轮增压器上进行,由一特制燃烧室试验台提供炽热燃气驱动,则以其最大允许转速115%进行;

初始适航规章

初始适航规章

初始适航规章标题:初始适航规章引言概述:初始适航规章是航空器设计和生产过程中必须遵循的一系列规定和标准。

这些规章的目的是确保航空器在设计、制造和运营过程中符合安全和质量要求,以保障乘客和机组人员的安全。

本文将从适航规章的定义、主要内容、适航证书的颁发、适航规章的更新和适航规章对航空业的影响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适航规章的定义1.1 适航规章是指国际民航组织(ICAO)和各国民航局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标准,用于指导航空器的设计、制造、维护和运营。

1.2 适航规章包括适航标准、适航规则和适航指南,涵盖了航空器的结构、系统、性能、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1.3 适航规章的遵循是航空器获得适航证书的基础,也是保证航空器安全运行的重要保障。

二、适航规章的主要内容2.1 结构设计:适航规章规定了航空器结构的设计要求,包括材料、强度、气动特性等方面。

2.2 系统安全:适航规章要求航空器的各个系统(如动力系统、操纵系统、电气系统等)必须符合一定的安全标准。

2.3 性能要求:适航规章规定了航空器的性能指标,包括起飞、巡航、着陆性能等方面的要求。

三、适航证书的颁发3.1 适航证书是航空器符合适航规章要求后的证明,是航空器进行商业运营的必要条件。

3.2 适航证书由各国民航局颁发,证明航空器设计、制造、维护和运营均符合适航规章的要求。

3.3 适航证书的颁发需要航空器制造商提交相关设计文件、测试报告等证据,经过审核和验证后才能获得。

四、适航规章的更新4.1 适航规章会随着技术的发展和经验的积累不断更新和完善,以适应航空业的发展需求。

4.2 更新的适航规章会影响航空器的设计、制造和运营,航空器制造商和航空公司需要及时了解和遵守新的规定。

4.3 适航规章的更新也会带来新的挑战和机遇,促进航空器的技术进步和安全性能的提升。

五、适航规章对航空业的影响5.1 适航规章的遵循是航空器安全运行的基础,对保障乘客和机组人员的生命安全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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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章法规框架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的职责阐述联合国与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之间的关系。

国际民航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及其职责国际民航公约有多少个附件,分别由什么机构制定中国民航行政管理体系的职责分工原则经过体制改革民航总局的主要职责转变为哪五个方面?中国民航法规体系分为几个层次,各是什么,哪个最高?1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的职责1、职责是发展国际航行的原则和技术,并促进国际空中航空运输的规划和发展,以便保证全世界国际民航安全有序地发展;2、鼓励和平用途航空器的设计和操作技术;鼓励发展用于国际民用航空的航路,机场和航行设施;3、保证、满足世界人民对安全、正常、有效和经济的航空运输的需要;保证各缔约国的权利充分受到尊重,且每个缔约国均有公平的机会经营国际空运企业;4、防止因不合理的竞争而造成经济上的浪费;防止、避免各缔约国之间的待遇差别;5、促进国际空中航行的飞行安全;促进国际民用航空技术在各方面的发展。

2阐述联合国与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之间的关系。

1.联合国承认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为国际民用航空活动管理方面的专业机构。

2.这两个组织之间签署的协议保证他们建立一种有效的工作关系,并且互相承认各自的有效作用。

3.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不是联合国的下属机构,也不接受联合国的任何命令。

3国际民航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及其职责1.大会是国际民航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每3年召开一次。

2.详细审查该组织的技术、经济、法律和技术援助项目,同时就以后工作对国际民航组织的下属机构提出指导。

3.每个国家在大会上只有一票表决权,并且除公约另有规定外,实行多数裁定原则。

4国际民航公约有多少个附件,分别由什么机构制定1.现有的18个国际民航公约附件,2.其中17个由空中航行委员会制定,3.国际民航公约附件9《简化手续》是由航空运输委员会制定的。

(1、人员执照的颁发。

2、空中规则。

3、国际空中航行气象服务。

4、航图。

5、空中和地面运行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

6、航空器的运行。

7、航空器国籍和登记标志。

8航空器适航性。

10,航空电信。

11,空中交通服。

12,搜寻与救援。

13,航空器事故调查。

14,机场。

15,航行情报服务。

16,环境保护。

17,安全保卫。

18,危险物品的安全运输)5中国民航行政管理体系的职责分工原则三级管理体系:1)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负责制定规章、标准和制度;(国务院直属机构)6 经过体制改革民航总局的主要职责转变为哪五个方面?民用航空的宏观调控、对外关系、市场管理、空中交通管理和安全管理五个方面7 中国民航法规体系分为几个层次,各是什么,哪个最高?中国民航法规体系从结构来说分为三个层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最高。

第一层次《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属于国家法律,是民航法律体系的龙头,是制定民航法规、规章的依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发布的;第二层次《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国务院总理以国务院令发布或授权民航总局发布的;第三层次《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航总局局长以民航总局令发布的。

CCAR-X二章航空器证书适航的定义(三大要点)适航管理的定义、宗旨和分类适航规定的定义及标准适航证的适用范围CCAR-21规定的型号合格证书的分类及其适用范围小改”、“大改”,“大改”如何申请?(型号设计的更改分为?)民航法对适航证的规定,何种航空器颁标准适航证特许飞行证的种类和适用范围?CCAR-21对特许飞行证的基本要求和限制CCAR-21对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的有关规定,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不适用于什么零部件根据CCAR-21规定什么是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项目?《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CCAR-45对航空器标志的规定?CCAR-91《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定》对民用航空器的一般要求和使用限制?CCAR-121对民用航空器的一般要求和使用限制?CCAR-121合格证持有人运行飞机应携带哪些证件?思路:对于航空器的安全来说,就是要适航,就要对适航进行管理,就有了适航规定CCAR21《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

1 适航的定义(三大要点)1.适航,即适航性Airworthiness的简称,是民用航空器一种属性的专用词。

2.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性是指该航空器包括其部件及子系统整体性能在预期运行环境和使用限制下的安全性和物理完整性的一种品质。

3.这种品质要求航空器应始终符合其型号设计并始终处于安全运行状态。

适航管理的定义、宗旨和分类适航管理就是对适航性进行控制。

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是以保障民用航空器的安全性为目标的技术管理,是政府适航部门在制定了各种最低安全规定的基础上,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制造、使用和维修等环节进行科学统一的审查、鉴定、监督和管理。

宗旨: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维护公众利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

分类:初始适航管理和持续适航管理。

◆初始适航管理是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制造的控制,◆持续适航管理是对民用航空器的使用、维修的控制。

适航管理工作主要包括:立法、颁证和监督检查2适航规定的定义及标准适航证的适用范围2 CCAR-21规定的型号合格证书的分类及其适用范围型号合格证书包括型号合格证TC和型号设计批准书TDA两种。

对按CCAR23/25/27/29/33/35进行审定的航空产品颁发型号合格证:对初级类航空器和其他非常规航空器《如载人自由气球,飞艇》颁发型号设计批准书。

航空产品取得了型号合格证书就意味着其设计符合适航规定。

除了局方吊扣、吊销、另行规定终止(初级类航空器:指审定最大重量不大于1225公斤的小型航空器)3、小改”、“大改”,“大改”如何申请?(型号设计的更改分为?)型号设计的“小改”应当按局方规定的方式批准。

如授权型号合格证书的持有人或委任工程委任代表进行批准;局方对型号设计“大改”的批准方式包括:型号合格证书及其数据单的更改、颁发补充型号合格证书、重新申请型号合格证书如何申请:●当对产品的设计更改过大,以致有必要对该产品与相应的适航标准和专用条件的符合程度进行全面审查时,须重新申请型号合格证书;●型号合格证书持有人以外的任何人(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或机构)均可根据CCAR-21的规定申请补充型号合格证书STC来对产品进行大改。

典型情况如:航空公司或维修单位申请补充型号合格证书对航空器进行客机改货机、加改装机载设备等。

4 民航法对适航证的规定,何种航空器颁标准适航证?《民航法》规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应当持有国务院航空主管部门颁发的适航证,方可飞行。

租用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应当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对其原有国籍登记国发给的适航证进行审查认可(外国适航证认可书)或另发适航证,方可飞行。

和限制适航证●对按CCAR—21/23/25/27/29取得型号合格证和型号认可证的航空器颁发标准适航证;●对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航空器,如初级类航空器,颁发限制适航证.(适航证和外国适航证认可书的有效期由民航局规定)5 特许飞行证的种类和适用范围?(没有取得适航证的航空器欲从事飞行活动,应向局方申请特许飞行证。

)第一类特许飞行证:1 实验飞行;2 符合适航标准的验证飞行;3 机组训练飞行;4 表演飞行;5 局方同意的其他飞行从事下列飞行之一的尚未取得有效适航证或目前可能不符合适航要求但能安全飞行的航空器,应当取得第二类特许飞行证:1 为修理、改装、维护、交货或出口或封藏航空器而进行的调机飞行;2 新飞机的生产试飞3 为撤离危险地区而进行的飞行;4 局方认为必要的其他飞行未按CCAR—21规定进行型号合格审定的,在1987年5月31号(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试航管理条例》)以前研制并经国家设计定型的民用航空器,民航总局将为其颁发第三类特许飞行证。

3 取得第一类和第二类特许飞行证的航空器不得用于以赢利为目的的运输或作业,取得第三类特许飞行证的航空器不得用于旅客运输;4作特许飞行的航空器不得载运与该次飞行作业无关的人员;5 该航空器的飞行机组成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应当确知该次特许飞行的情况和有关要求与措施等。

各类特许飞行证的有效期由民航总局规定。

7 CCAR-21对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PMA的有关规定,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不适用于什么零部件CCAR-21对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的规定:1、欲在已经获得型号合格证书的产品上进行加改装或更换零部件,若该零部件未曾经局方批准,则应当按CCAR-21的规定和程序取得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后方可进行生产;2、除民航总局吊扣、吊销或另行规定终止日期外,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长期有效;3、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不得转让;4、每个零部件上应标明CCAR-PMA标记、制造商名称、商标或代码、零部件型号、系列号及安装产品的型号,如体积太小不够标记上述内容,应当在零部件或包装箱上附一包括上述内容的标签,民航总局主管适航检查员或授权的委任代表颁发适航批准标签。

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不适用于以下零部件:1.根据型号合格证书或生产许可证生产的零部件2.根据民航总局颁发的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生产的项目3.符合民航总局认为适用的行业技术标准或国家技术标准的标准件4.航空器的所有人或承租人按照民航总局批准的其他方式为维修或改装自己的航空器而生产的零部件。

8 根据CCAR-21规定什么是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项目?欲在已经获得型号合格证书的产品上进行加改装或更换零部件,若该零部件未曾经局方批准,则应当按CCAR-21的规定和程序取得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后方可进行生产。

9 附加知识点:10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CCAR-45对航空器标志的规定?1、航空器上的标志和标识包括国籍标志、登记标志、所有人或占有人的法定名称和标志,对于挂旗航空公司而言,还包括国旗标志。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的国籍标志为罗马大写字母B,登记标志为阿拉伯数字、罗马大写字母或二者的组合,国籍标志在登记标志之前,之间用短横线连接。

3、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应将规定的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用漆喷在该航空器上或者用其他能够保持同等耐久性的方法附着在该航空器上,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的颜色应与背底颜色呈鲜明比照,保持清晰可见。

4、应当在航空器内主舱门附件显著位置上固定一块刻有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的识别牌,该识别牌应当和右机翼的上表面,左机翼的下表面旋翼航空器:尾翼尾梁两侧或垂直尾翼两侧飞艇:位于右安定面上表面、左安定面下表面和垂直安定面下半部两侧载人气球:位于球体水平最大圆周直径两端对称部位上6、对于民用航空器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的字体在机翼上每个字的字高不小于50CM,机身、垂尾、尾梁及飞艇、气球上每个字的字高不小于30CM7、11 CCAR-91《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定》对民用航空器的一般要求和使用限制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实施运行的所有民用航空器(包括按照CCAR23/25/27/29审定的航空器,初级类航空器和非常规航空器;但不包括系留气球、风筝、无人火箭和无人自由气球)应当遵守本规则中相应的飞行和运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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