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航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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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影响飞行安全的主要因素为:人、环境和设备。
2.适航的定义:
适航,即适航性的简称,是指该航空器包括其部件及子系统整体性能和操纵特性在预期运行环境和使用限制下的安全性和物理完整性的一种品质。
3.航空器适航应满足的两个条件:○1航空器必须始终满足符合其型号设计要求。
○2航空器必须始终处于安全运行状态。
4.航空器的设计和制造单位,从设计图纸、原材料的选用到试验制造、组装生产,直至取得型号合格批准和生
产许可,要对航空器的初始适航性负主要责任。航空器的使用单位和维修单位(包括所属的各类航空人员——飞行人员、维修人员、检验人员等),要对其使用和维修的航空器始终处于安全运行状态,即对航空器的持续适航性负主要责任。
5.适航管理,就是适航控制。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是以保障民用航空器的安全性为目标的技术管理,是政府
部门在制定了各种最低安全标准的基础上,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制造和维修等环节进行科学统一的审查、鉴定、监督和管理。
6.我国政府明确规定: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宗旨是:保障民
航安全,维护公众利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
7.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分为:初始适航管理和持续适航管理两大类。
8.初始适航管理:是在航空器交付使用之前,适航部门依据各类适航标准和规范,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和制造
所进行的型号合格审定和生产许可审定,以确保航空器和航空器部件的设计、制造是按照适航部门的规定进行的。初始适航管理是对设计、制造的控制。
持续适航管理:是在航空器满足初始适航标准和规范、满足型号设计要求、符合型号合格审定基础,获得适航证、投入运行后,为保持它在设计制造时的基本安全标准或适航水平,为保证航空器能始终处于安全运行状态而进行的管理。持续适航管理是对设计、制造的控制。
9.民用航空器是适航管理的主要对象和最终目标。
10.适航管理的特点:
○1权威性或法规性。适航部门代表国家行使管理权力,因此必然具有高度的权威性。
○2国际性。
○3完整性和统一性。适航管理的完整性包含着整体完整性和过程完整性两个方面。
○4动态发展性。
○5独立性。
11.适航管理按照工作性质的不同可分为三种类型:立法、定标;颁发适航证件;监督检查。
12.适航管理的工作内容:
○1制定各类适航标准和审定监督规则。
○2民用航空器设计型号合格审定。
○3民用航空器制造的生产许可审定。
○4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检查。
○5民用航空器的持续适航管理。
○6对从事维修工作的人员的管理。
13.建立健全严格的法规体系是适航管理科学化的重要标志。民用航空器固有安全水平是在设计阶段确定的。
14.适航标准是一类特殊的技术性标准,是为保证实现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性而制定的最低安全标准。适航标准与
其他标准不同,是国家法规的一部分,必须严格执行。
15.通观各国适航标准,大体上有如下共同特点:
○1适航标准的法规性。
○2适航法规的务实性。
○3适航法规的稳健性。
○4适航法规的平衡性。
16.中国的适航标准和适航管理规则两方面的内容,均纳入《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是具有
法律效力的管理规章,凡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中的各项规定。
17.适航标准的制定使用民用航空的实践,尤其是空难事故的调查结果为背景的。
18.适航标准又称最低安全标准,“最低”的两层含义,一是表明该标准是基本的、起码的;二是表明该标准是
经济负担最轻的。
19.CAAC的组织机构:民航局以两级政府三级机构的方式实施安全管理。两级政府包括民航局机关和民航地区
管理局。三级机构是指民航局机关、民航地区管理局和地方安全监督管理局。
20.CAAC的适航管理机构:适航审定司和飞行标准司。、
21.《航空法》是由全国人大制定、国家主席颁发,是关于民用航空活动颁布的法律,民航局根据航空法及国务
院的授权,对民用航空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22.适航管理程序(AP)是适航管理规章(CCAR)的实施细则和具体管理程序。由各级适航部门根据专业分工
起草、编写,经征求公众意见后,由民航局适航司司长批准发布。是各级适航部门的工作人员从事适航管理工作时应遵守的规则,也是民用航空器设计、制造、使用和维修的单位或个人应遵守的规则。
23.咨询通告(AC)是适航部门向公众公开的对适航管理工作的政策以及某些具有普遍性的技术问题的解释性、
说明性和推荐性文件或指导性文件。
24.适航管理文件(AMD)是各级适航部门就某一具体技术问题或工作与航空营运人、航空产品设计、制造人
以及有关部门进行工作联系时所使用的形式。
25.航空器登记国权利:
○1航空器在其登记国领域内活动,完全置于该国管辖之下。
○2航空器在其登记国领域外飞行期间,在一定条件下,其登记国也具有管辖权,对航空器内发生的法律行为和事件等可适用其登记国的法律。
○3航空器登记后,其登记国即对该航空器具有适航管理权。
○4保护权:航空器登记国有权保护本国航空器。
26.航空器从事国际飞行须携带其登记国颁发或核准的下列证件:
○1航空器登记证
○2航空器适航证
○3无线电台执照
27.国籍标志是识别航空器国籍的标志;登记标志是航空器登记国在航空器登记后给定的标志。
28.挂旗公司是指被国家指定航空器外部绘制国旗的航空公司。
29.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的绘制要求:
○1绘制的标志应永久性地附着在航空器表面上
○2每个字用实线构成,其颜色与背底颜色成鲜明对照。
○3不能混淆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的图案、标记或符号。
○4公司标志绘制在尾翼(垂尾)上。
30.立法和颁证是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两大支柱。
31.型号合格证是民航局对民用航空器、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滑翔机、载人气球、超轻型飞机或其他非常规
航空器,以及装于其上的发动机、螺旋桨除外)设计批准的合格凭证,航空产品取得了型号合格证,就意味着其设计符合适航标准。
32.补充型号合格证是用以批准航空产品设计大改的一种方式。
33.型号设计批准书针对初级类和限用类航空器分别颁发。
34.适航证是民用航空器符合民航局批准的型号设计,并能安全使用的凭证,民用航空器只有取得适航证后,方
可投入飞行或营运。
35.出口产品分为三类:
Ⅰ类产品指具有型号合格证的航空器、发动机和螺旋桨
Ⅱ类产品指其破损后会危及Ⅰ类产品安全的主要部件
Ⅲ类产品是指除Ⅰ、Ⅱ类以外的产品。
36.技术标准规定是民航局颁布,规定装于民用航空器上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的最低性能标准。技术标准规
定项目批准书(CTSOA)是批准技术标准规定项目的制造人的设计和生产合格的凭证。
37.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PMA),是民航局批准安装在已获得型号合格证件的航空器,作为加改装或更换用的
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的凭证。
38.根据CCAR-66部中的规定,执照和资格证书包括下列类别: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