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风电(免费)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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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海上风电用海管理的意见

附件1 关于进一步规范海上风电用海管理的意见 (送审稿)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局属有关单位: 海上风电是我国新兴的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海上风电对于促进沿海地区能源结构调整优化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海上风电项目实际占用和影响的海域面积大,对海域空间资源具有立体化和破碎化的影响。为促进海上风电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和海域空间资源的科学合理利用,维护健康的海洋生态环境,根据海域管理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海上风电用海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发挥海洋功能区划控制性作用,优化海上风电场选址 海上风电项目用海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不得占用港口航运区、海洋保护区或保留区等功能区,优先选择在海洋功能区划中已明确兼容风电的功能区布置;海洋功能区划中没有明确兼容风电功能区的,应当严格科学论证与海洋功能区划的符合性,不得损害所在功能区的基本功能,避免对国防安全和海上交通安全等产生影响。 深入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在各种海洋自然保护

区、海洋特别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典型海洋生态系统、河口、海湾、自然历史遗迹保护区、鸟类栖息地等重要敏感脆弱海域,以及划定的生态红线区内不得规划布局海上风电场,进一步加强公众参与和专家论证。鼓励海上风电深水远岸布局,在当前和未来开发强度低的海域选址建设,原则上应在离岸距离不少于10公里、滩涂宽度超过10公里时海域水深不得少于10米的海域布局。 在省级海上风电规划编制过程中,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海洋功能区划提出用海审查意见和建议,统筹协调海上风电和其他用海活动,确保规划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及有关海域管理政策。 二、坚持集约节约用海,严格控制用海面积 海上风电的规划、开发和建设,应坚持集约节约的原则,提高海域资源利用效率。单个海上风电场外缘边线包络海域面积原则上应控制在每10万千瓦15平方公里以内,除因避让航道等情形以外,应当集中布置,不得随意分块。规划建设海上风电项目较多的地区,风电场应集中布局,统一规划海上送出工程输电电缆通道和登陆点,集约节约利用海域和海岸线资源。 鼓励实施海上风电项目与其他开发利用活动使用海域的分层立体开发,最大限度发挥海域资源效益。海上风电项目海底电缆穿越其他开发利用活动海域时,在符合《海底电

海上风电国家政策

国家政策: 鉴于我国海上风电还处于起步阶段,各种机制都还不完善,海上风电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还要凭借着“政策东风”,才能更快更好的发展。而国家为了满足海上风电的发展需求,也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发展海上风电的举措和配套法律法规。 2007年我国启动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将能源作为重点领域,提出在“十一五”期间组织实施“大功率风电机组研制与示范”项目,研制2 MW至3 MW风电机组,组建近海试验风电场,形成海上风电技术。2009年1月,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在北京组织召开了海上风电开发及沿海大型风电基地建设研讨会,正式启动了中国沿海地区海上风电的规划工作。负责汇总协调各地规划和前期工作的是中国水利水电规划院。2010年1月7日,专责我国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的国家能源局明确指出,“要继续推进大型风电基地建设,特别是海上风电要开展起来”。2010年1月22日,国家能源局联合国家海洋局印发《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了海上风电发展规划编制、海上风电项目授权、海域使用申请审批和海洋环境保护、项目核准、施工竣工验收和运行信息管理等各个环节的程序和要求。2010年3月底,工信部发布了《风电设备制造行业准入标准》,规定风电机组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生产单机容量2.5 M W以上、年产量100万kW以上所必需的生产条件和全部生产配套设施,推动了适合海上大功率风机的研发。有了一系列规章的出台,2010年5月18日,国家能源局正式发布了位于江苏省的4个风电项目招

标公告。【】 2011年7月国家能源局和国家海洋局联合发布的《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该《细则》明确了海上风电项目建设管理的程序和内容,力求解决用海管理部门间的不协调问题,避免用海矛盾。该细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海上风电规划不统筹等问题。 2014年8月,国家能源局召开全国海上风电推进会,公布了《全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方案(2014—2016)》,涉及44个海上风电项目,共计1052.77万千瓦的装机容量。其中包括已核准项目9个,容量175万千瓦,正在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35个,容量853万千瓦。而在此之前,国家发改委公布了海上风电上网电价,2017年之前投运的海上风电项目,潮间带为0.75元/千瓦时,近海为0.85元/千瓦时,使得海上风电项目的成本收益情况更加明确,其中近海和潮间带的内部收益率分别可以保证在12%和10%以上。【】我国海上风电价格体系的确定,缓解了业内对电价不清晰的忧虑,在很大程度上刺激了我国海上风电的发展。 在未来几年,我国的海上风电海将乘着“政策东风”,更快更好的发展下去!

2019~2020年风电价格政策(风电上网电价政策)解读

2019~2020年风电上网电价政策解读2019年5月24日,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完善风电上网电价政策得通知》(发改价格〔2019〕882号),对陆上风电与海上风电上网电价政策予以完善,有利于落实国家风电平价上网目标,科学合理引导风电投资,实现资源高效利用,推动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一、政策出台背景 价格机制就是支持风电产业发展得核心政策之一.我国于2009年确定了分四类资源区得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机制,2014年确定了海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其中,标杆电价与燃煤标杆价格得差额,由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分摊解决。 对于风电上网电价水平得确定,主要就是考虑项目得投资成本、资源状况、技术水平等因素。同时,根据产业技术进步与成本下降情况,我国对上网电价实行了定期评估与下调得补贴退坡机制。2015年~2018年国家发改委价格司分别四次下调了风电标杆上网电价. 固定电价机制得实施极大激励了风电产业得规模化发展;同时,电价定期评估与下调机制,给予了投资企业合理得收益预期,避免了产业得大起大落,促进产业技术水平不断提升.十年间,我国风电年均装机规模增速约26%,保障了产业得整体稳定有序发展.截至2018年底,全国风电装机达到1、84亿千瓦,累计规模连续9年领跑全球。在规模发展带动下,我国风电装备制造

水平与研发能力持续进步,形成了较完整得风电装备制造产业链。从总体来瞧,价格支持政策已经扶持我国风电产业实现了规模化发展,形成了较完备得产业技术体系,实现了政策制定得初衷。 现阶段,我国风电产业已改变传统以扩大规模为主得快速发展模式,向提质增效得精细化方向发展。结合国家《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关于风电实现平价上网得目标要求,2019年~2020年,在价格机制方面,亟需加快风电补贴退坡步伐,结合行业总体竞争性配置要求,改变传统固定上网电价机制,通过竞争方式确定上网电价,推动产业持续技术进步与成本下降,实现风电产业得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政策主要内容 (一)电价机制由标杆上网电价调整为指导价 为有效降低发电成本,推进风电产业尽快实现平价上网,2019年起我国风电项目将全面采取竞价方式配置资源,其中申报电价将作为重要得评分因素。即风电项目得上网电价不再就是固定得标杆上网电价,而就是通过竞争方式确定其上网电价水平。在此背景下,有必要改变现有电价机制,将风电标杆上网电价调整指导价,作为企业申报上网电价得上限,为风电项目得竞争性配置开展提供价格依据。 (二)陆上风电上网电价调整幅度对接平价上网步伐 1、价格水平

我国海上风电行业政策背景分析

中投顾问产业研究中心 中投顾问·让投资更安全 经营更稳健 我国海上风电行业政策背景分析 2014年6月,发改委出台海上风电上网价格政策,对2017年前投运的近海风电项目制定上网电价0.8元/kwh ,潮间带风电项目上网电价为0.75元/kwh 。同年,上海市出台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对海上风电给予0.2元/kwh 的电价补贴,期限5年时间,单个项目年度最高补贴额度不超过5000万元。2015年9月国家能源局在海上风电对外通报中鼓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向省政府建议并积极协调财政、价格等部门,基础上研究出台本地区的配套补贴政策,中投顾问发布的《2016-2020年中国海上风力发电行业投资分析及前景预测报告》指出,随着十三五能源规划的出台,后续沿海省份海上风电补贴政策有望落地。 2015年3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对新能源汽车、风电、光伏等领域实行有针对性的准入政策。 2015年3月20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于20日发布了关于改善电力运行、调节促进清洁能源多发满发的指导意见。 意见显示:在编制年度发电计划时,优先预留水电、风电、光伏发电等清洁能源机组发电空间;鼓励清洁能源发电参与市场,对于已通过直接交易等市场化方式确定的电量,可从发电计划中扣除。对于同一地区同类清洁能源的不同生产主体,在预留空间上应公平公正。风电、光伏发电、生物质发电按照本地区资源条件全额安排发电;水电兼顾资源条件和历史均值确定发电量;核电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兼顾调峰需要安排发电;气电根据供热、调峰及平衡需要确定发电量。煤电机组进一步加大差别电量计划力度,确保高效节能环保机组的利用小时数明显高于其他煤电机组,并可在一定期限内增加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接近或达到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的燃煤发电机组利用小时数。 2016年1月,发改委出台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重点工作的通知,将电力、石化、钢铁等行业纳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第一阶段重点覆盖领域中。目前我国已有7个碳排放交易市场,截止至2015年底共覆盖2052家控排企业,累计配额交易量超过5365万吨,累计成交量额超过19.5亿元。2010年上海东海大桥风场以38.24万欧元价格向英国碳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出售3.02万吨减排量,后续海上风场将可以通过国内碳排放市场交易减排量。 2016年3月,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建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引导制度的指导意见》,对2020年各省级行政区域全社会用电量中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比重指标做出规定,要求,各发电企业(除专门的非化石能源生产企业外)非水电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应达到全部发电量的9%以上,并提出建立可再生能源电力绿色证书交易机制,各发电企业可以通过证书交易完成非水可再生能源占比目标的要求,而目前我国发电量结构中非水可再生能源占比约4.1%。2016年4月,国家能源局下发通知要求建立燃煤火电机组承担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配额的机制。非水可再生能源配额制为包括海上风电在内的新能源发电产业拓宽了项目收益方式。

海上风电施工控制重点

海上风电施工控制重点 (一)自然条件是影响海上风电施工的重要因素 1、分析 海上风电场都是离岸施工,工作场地远离陆地,受海洋环境影响较大,可施工作业时间偏短,因此施工承包商要根据工程区域海洋环境特点,选择施工设备、确定施工窗口期、制定施工工艺和对策,才能更好地完成本工程。 2、控制措施 (1)要求施工承包商必须充分收集现场自然条件资料,包括风、浪、流、潮汐、气温、降雨、雾等的历年统计资料和实测资料; (2)根据统计和实测资料,分析影响施工的自然条件因素; (3)分析统计影响施工作业的时间和可施工的窗口期; (4)根据统计资料和现场施工计划,有针对性的布置现场自然条件观测仪器,以便对自然条件的现场变化进行预测和指导施工安排。 (5)施工承包商必须根据自然条件的可能变化,做出有针对的现场施工应变措施。 (二)质量方面 1、海上测量定位是本工程的重点、难点 (1)分析 在茫茫大海是进行工程建设,测量定位是决定项目成败的关键。海上风电对质量要求很高,例如风机基础施工中单桩结构对桩的垂直度要求很高;导管架结构对桩台位置、桩的垂直度与间距要求很高,不是一般的测量与控制措施能够实现。另外,导管架安装定位精度高,如何通过测量定位手段指导安装导管架难度大,因此海上测量定位是本工程的重点、难点。 (2)控制措施 ①要求施工承包商制定测量施工专项方案;使用高精度测量仪器设备在投入工程使用前,必须进行精测试比对; ②借鉴其他海上风电场的成功施工经验,特制专用的打桩的定位及限制垂直度的定位及限定垂直度的辅助“定位架”,保证桩的垂直度及间距高精度要求; ③施工承包商必须有专用的打桩船,减少风浪对打桩的影响;

全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实施方案(-)

全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方案(2014-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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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全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方案(2014-2016) 省份项目名称项目规模 (万千瓦) 开发企业场址位置 天津中水电新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南港海上风电 项目一期工程 9 中国水电建设集团新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滨海新区南港工 业区南防波堤 小计9 河北唐山乐亭菩提岛海上风电场300兆瓦示范工程30 乐亭建投风能有限公司唐山市乐亭县国电唐山乐亭月坨岛海上风电场一期项目30 国电电力河北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唐山市乐亭县河北建投唐山海上风电场二期工程20 河北建投新能源有限公司唐山市海港区华电唐山曹妃甸海上风电场20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曹妃甸区 唐山乐亭海域五场址Ⅱ号区域300兆瓦海上风电 项目 30 唐山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华能国际电力 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唐山市乐亭县小计130 辽宁辽宁省大连市庄河近海II号风电场30 大连市建设投资集团公司大连市庄河海域辽宁省大连市庄河近海III号风电场30 大连市建设投资集团公司大连市庄河海域小计60

省份项目名称项目规模 (万千瓦) 开发企业场址位置 江苏江苏如东10万千瓦潮间带海上风电项目10 中国水电建设集团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南通市如东县 中广核如东海上风电场项目15.2 中广核如东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南通市如东县 江苏响水近海风电场项目20 响水长江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盐城市响水县 龙源如东试验风电场扩建项目 4.92 江苏海上龙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南通市如东县 江苏大丰200MW海上风电项目20 龙源大丰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盐城市大丰市 东台200MW海上风电项目20 江苏广恒新能源有限公司盐城市东台市 江苏滨海300MW海上风电项目30 大唐国信滨海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盐城市滨海县 响水C1# 1.25 响水长江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盐城市响水县 滨海北区H1# 10 中电投江苏新能源有限公司盐城市滨海县 大丰H7# 20 龙源大丰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盐城市大丰市 -4-

《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风场建设政策

《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风场建设政策(1) 北极星风力发电网讯: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海上风电项目开发建设管理,促进海上风电有序开发、规范建设和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海上风电项目是指沿海多年平均大潮高潮线以下海域的风电项目,包括在相应开发海域内无居民海岛上的风电项目。 第三条海上风电项目开发建设管理包括海上风电发展规划、项目授予、项目核准、海域使用和海洋环境保护、施工竣工验收、运行信息管理等环节的行政组织管理和技术质量管理。 第四条国家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沿海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地区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海上风电技术委托全国风电建设技术归口管理单位负责管理。 第五条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上风电开发建设海域使用和环境保护的管理和 监督。 第二章规划 第六条海上风电规划包括全国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和沿海各省(区、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全国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和沿海各省(区、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应当与全国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全国和沿海各省(区、市)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相协调。沿海各省(区、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应符合全国海上风电发展规划。 第七条国家能源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全国海上风电发展规划编制和管理,并会同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沿海各省(区、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沿海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按国家能源主管部门统一部署,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海上风电发展规划的编制和管理。 第八条沿海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组织具有国家甲级设计资质的单位,按照规范要求编制本省(区、市)管理海域内的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同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规划提出用海初审意见和环境影响评价初步意见;技术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对沿海各省(区、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进行技术审查。 第九条国家能源主管部门组织海上风电技术管理部门,在沿海各省(区、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全国海上风电发展规划;组织沿海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电网企业组织编制海上风电工程配套电网工程规划,落实电网接入方案和市场消纳方案。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全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方案(2014-2016)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全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方案(2014-2016)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全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方案(2014-2016)的通知 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广西、海南、大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中广核、神华、三峡,国家海洋局海洋咨询中心、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国家可再生能源中心、中国风能协会: 为落实风电发展“十二五”规划,做好海上风电发展工作,根据《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结合沿海地区风能资源、项目前期工作进展和海上风电价格政策,编制了全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方案(2014-2016),现印发你们,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海上风电是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重要领域,是推动风电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重要力量,是促进能源结构调整的重要措施。我国海上风能资源丰富,加快海上风电项目建设,对于促进沿海地区治理大气雾霾、调整能源结构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具有重要意义。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海上风电工作的重要性,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海上风电项目建设,不断提升产业竞争力,促进海上风电持续健康发展。 二、列入全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方案(2014-2016)项目共44个,总容量1053万千瓦,具体项目见附表。列入开发建设方案的项目视同列入核准计划,应在有效期(2年)内核准。在有效期内尚未完成核准的项目须说明原因,重新申报纳入开发建设方案。对于今后具备条件需纳入开发建设方案的新项目,待开发建设方案滚动调整时一并纳入。 三、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要加强与海洋、海事、军事等部门沟通协调,简化管理程序,认真落实项目建设条件,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深化前期工作,协调解决项目建设面临的矛盾和问题,积极有序推进项目建设,保证项目建设秩序,按风电项目核准权限核准项目建设,做好监督管理。 四、电网企业要积极做好列入海上风电开发建设方案项目的配套电网建设工作,落实电网接入和消纳市场,及时办理并网支持性文件和安排建设资金,加快配套电网送出工程建设,确保海上风电项目与配套电网同步建成投产。 五、开发企业要认真做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方案内项目的建设工作,加大资金投入,制定合理工期,在保证施工安全、工程建设质量和可靠性的前提下,有序推进项目建设,要加强科技攻关,推进技术进步和降低成本,配合相关单位做好技术标准和相关政策研究工作。 六、为合理高效利用海洋资源,有效指导海上风电海域利用,经商国家海洋局,委托国家海洋局海洋咨询中心牵头,会同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等单位研究制定海上风电海域利用管理指导意见,要求在建设、运行期间对相关数据和事项进行监测,请国家海洋局海洋咨询中心提出具体方案和要求,各开发企业做好配合和落实工作。 七、为规范海上风电设备市场秩序,开发企业选用的海上风电机组须经有资质的第三方认证机构的认证,未通过认证的设备不能参加投标。为进一步提升风电机组设计水平和整体性能,现委托中国风能协会牵头,会同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对风电机组的可靠性和基础结构状况等进行监测和对比研究。请中国风能协会提出具体方案和要求,各开发企业做好配合和落实工作。 八、为健全海上风电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指导海上风电开发建设,委托能源行业风电标委会风电规划设计分标委牵头,研究制定《海上风电场工程风电机组基础设计规范》、《海上风电场交流海底电缆选型敷设技术导则》、《海

我国海上风电行业政策背景分析

我国海上风电行业政策背景分析 2014 年6 月,发改委出台海上风电上网价格政策,对2017 年前投运的近海风电项目制定上网电价0.8 元/kwh,潮间带风电项目上网电价为0.75 元/kwh。同年,上海市出台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对海上风电给予0.2 元/kwh 的电价补贴,期限5 年时间,单个项目年度最高补贴额度不超过5000 万元。2015 年9 月国家能源局在海上风电对外通报中鼓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向省政府建议并积极协调财政、价格等部门,基础上研究出台本地区的配套补贴政策,中投顾问发布的《2016-2020 年中国海上风力发电行业投资分析及前景预测报告》指出,随着十三五能源规划的出台,后续沿海省份海上风电补贴政策有望落地。 2015 年3 月13 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对新能源汽车、风电、光伏等领域实行有针对性的准入政策。 2015 年3 月20 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于20 日发布了关于改善电力运行、调节促进清洁能源多发满发的指导意见。 意见显示:在编制年度发电计划时,优先预留水电、风电、光伏发电等清洁能源机组发电空间;鼓励清洁能源发电参与市场,对于已通过直接交易等市场化方式确定的电量,可从发电计划中扣除。对于同一地区同类清洁能源的不同生产主体,在预留空间上应公平公正。风电、光伏发电、生物质发电按照本地区资源条件全额安排发电;水电兼顾资源条件和历史均值确定发电量;核电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兼顾调峰需要安排发电;气电根据供热、调峰及平衡需要确定发电量。煤电机组进一步加大差别电量计划力度,确保

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全文]

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上风电项目开发建设管理,促进海上风电有序开发、规范建设和持续发展,根据《行政许可法》、《可再生能源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海岛保护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海上风电项目是指沿海多年平均大潮高潮线以下海域的风电项目,包括在相应开发海域内无 居民海岛上的风电项目。 第三条 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包括海上风电发展规划、项目核准、海域海岛使用、环境保护、施工及运行等环 节的行政组织管理和技术质量管理。 第四条 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家能源局指导下,负责本地区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可再生能源技术支撑单位做好海上风电技术服务。 第五条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上风电开发建设海域海岛使用和环境保护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发展规划 第六条 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包括全国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市县级海上风电发展规划 。全国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应当与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海岛保护规划、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相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应符合全国海上风电发展规划。 第七条 海上风电场应当按照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统筹考虑开发强度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原则上应在离岸距离 不少于10公里、滩涂宽度超过10公里时海域水深不得少于10米的海域布局。在各种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自然历史遗迹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河口、海湾、滨海湿地、鸟类迁徙通道、栖息地等重要、敏感和脆弱生态区域,以及划定的生态红线区内不得规划布局海上风电场。 第八条 国家能源局统一组织全国海上风电发展规划编制和管理;会同国家海洋局审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海上风电发展规划;适时组织有关技术单位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进行评估。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按照标准要求编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 海域内的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并落实电网接入方案和市场消纳方案。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 、海洋功能区划、海岛保护规划、海洋经济发展规划,对本地区海上风电发展规划提出用海用岛初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初步意见。 第十一条 鼓励海上风能资源丰富、潜在开发规模较大的沿海县市编制本辖区海上风电规划,重点研究海域使用 、海缆路由及配套电网工程规划等工作,上报当地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可根据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相关政策及海上风电行业发展状况 ,开展海上风电发展规划滚动调整工作,具体程序按照规划编制要求进行。 第三章 项目核准 第十三条 省级及以下能源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据经国家能源局审定的海上风电发展规划,核准具备 建设条件的海上风电项目。核准文件应及时对全社会公开并抄送国家能源局和同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未纳入海上风电发展规划的海上风电项目,开发企业不得开展海上风电项目建设。 鼓励海上风电项目采取连片规模化方式开发建设。

国家能源局 国家海洋局 关于印发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 国家海洋局 关于印发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辽宁省、河北省、山东省、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广东省、广西自治区、海南省、上海市、天津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海洋厅(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集团公司、大唐集团公司、华电集团公司、国电集团公司、中电投集团公司,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 为完善海上风电建设管理程序,促进海上风电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能源局 国家海洋局 二〇一一年七月六日

附: 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做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工作,促进海上风电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海上风电项目前期、项目核准、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等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工作。 第三条 海上风电前期工作包括海上风电规划、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和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的风能资源测量评估、海洋水文地质勘查、建设条件论证和开发方案等工作。 第四条 省级海上风电规划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单位编制,在征求省级海洋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上报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审批。国家能源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征求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意见后,由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批复。 第五条 海上风电规划应与全国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相一致,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岛保护规划以及海洋环境保护规划。要坚持节约和集约用海原则,编制环境评价篇章,避免对国防安全、海上交通安全等的影响。 海上风电场原则上应在离岸距离不少于10公里、滩涂宽度超过

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 第三章项目授予 第四章项目核准 第五章建设用海 第六章环境保护 第七章施工竣工验收 展开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 第三章项目授予 第四章项目核准 第五章建设用海 第六章环境保护 第七章施工竣工验收

展开 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国能新能 [2010]29号 2010年1月22日) 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海上风电项目开发建设管理,促进海上风电有序开发、规范建设和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海上风电项目是指沿海多年平均大潮高潮线以下海域的风电项目,包括在相应开发海域内无居民海岛上的风电项目。 第三条海上风电项目开发建设管理包括海上风电发展规划、项目授予、项目核准、海域使用和海洋环境保护、施工竣工验收、运行信息管理等环节的行政组织管理和技术质量管理。 第四条国家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沿海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地区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海上风电技术委托全国风电建设技术归口管理单位负责管理。 第五条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上风电开发建设海域使用和环境保护的管理和监督。 编辑本段第二章规划 第六条海上风电规划包括全国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和沿海各省(区、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全国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和沿海各省(区、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应当与全国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全国和沿海各省(区、市)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经济

发展规划相协调。沿海各省(区、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应符合全国海上风电发展规划。 第七条国家能源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全国海上风电发展规划编制和管理,并会同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沿海各省(区、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沿海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按国家能源主管部门统一部署,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海上风电发展规划的编制和管理。 第八条沿海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组织具有国家甲级设计资质的单位,按照规范要求编制本省(区、市)管理海域内的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同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规划提出用海初审意见和环境影响评价初步意见;技术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对沿海各省(区、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进行技术审查。 第九条国家能源主管部门组织海上风电技术管理部门,在沿海各省(区、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全国海上风电发展规划;组织沿海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电网企业编制海上风电工程配套电网工程规划,落实电网接入方案和市场消纳方案。 第十条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沿海各省(区、市)海洋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和沿海各省(区、市)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经济发展规划,做好海上风电发展规划用海初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初步审查工作。 编辑本段第三章项目授予 第十一条国家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海上风电项目的开发权授予。沿海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依据经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审定的海上风电发展规划,组织企业开展海上测风、地质勘察、水文调查等前期工作。 未经许可,企业不得开展风电场工程建设。

全国海上风电开发项目汇总

全国海上风电开发项目汇总(2014-2016 ) 省份 规模(万 场址位置项目名称 千瓦) 开发企业 天津南港海上风电项目一期工程9中水电新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滨海新区南港工 业区南防波堤小计9 唐山乐亭菩提岛海山风电场300兆示范工 程 30乐亭建设风能有限公司唐山市乐亭县国电唐山乐亭月坨岛海上风电场一期项目30国电电力河北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唐山市乐亭县 河北 河北建设唐山海上风电场二期工程20河北建投新能源有限公司唐山市海港区华电唐山曹妃甸海上风电场20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曹妃甸区

小计100 江苏如东10万千瓦潮间带海上风电项目10中国水电建设集团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南通市如东县中广核如东海上风电项目15.2中广核如东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南通市如东县 江苏响水近海风电场项目20响水长江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盐城市响水县江苏龙源如东试验风电场扩建项目 4.92江苏海上龙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南通市如东县江苏大丰200MW 海上风电项目20龙源大丰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盐城市大丰县 东台200MW 海上风电项目20江苏广恒新能源有限公司盐城市东台市 江苏滨海300MW 海上风电项目30大唐国信滨海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盐城市滨海县

滨海北区H1#10中电投江苏新能源有限公司盐城市滨海县滨海南区H1#15中电投江苏新能源有限公司盐城市滨海县大丰H7#20龙源大丰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盐城市大丰市东台H2#30国华(江苏)风电有限公司盐城市东台市蒋家沙H1#30江苏龙源海安海上风电项目筹建处省管区蒋家沙如东C4#20龙源黄海如东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南通市如东县如东H13#5龙源黄海如东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南通市如东县

2021年后海上风电中央财政补贴将全部取消

2021年后海上风电中央财政补贴将全部取消 让海上风电行业“提心吊胆”的文件,即将公布。 正处于热火朝天的我国海上风电,两年之后将迎来艰难时刻。 多位行业知情人士向能见透露,2020年1月3日上午,国家财政部组织召开了一次可再生能源领域的通气会,宣布2021年之后将取消海上风电国家补贴。 与此同时,省级财政补贴可能也较为渺茫,意味着中国海上风电即将提前进入平价时代。 去年5月风电平价上网的时间表一出,为了获得高补贴电价,我国风电行业迎来了抢装潮。与陆上风电严格的并网时间限制相比,政策对海上风电可谓非常呵护,不仅补贴最高,而且给予了发展窗口期。然而财政部给出的定论,意味着这种呵护也即将到头了。 对于准备在海上风电领域大干一场的许多企业来说,这将是一个巨大的挑战。 将时间拉回三个月前,2019年9月,国家财政部曾组织召开会议,就发布“三部委关于非水可再生能源健康发展若干意见”这份文件,征求行业意见。此文件明确提出:海上风电和生物质发电由地方核准的,未来由地方解决补贴。这是国家主管部门首次明确传递国家将停止海上风电补贴的信号。 中国这一轮海上风电爆发式增长源于2018年。当年5月18日,国家能源局印发的《关于2018年度风电建设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要求从2019年起新增核准的海上风电项目应全部通过竞争方式配置和确定上网电价。按照该通知,已核准的海上风电项目就能锁定2019年之前的每千瓦时0.85元的上网电价,这催生了2018年的海上风电项目“抢核准”浪潮。 2019年5月24日,国家发改委公布《关于完善风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将陆上、海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均改为指导价,规定新核准的集中式陆上风电项目及海上风电项目全部通过竞争方式确定上网电价,不得高于项目所在资源区指导价。2018年底前核准的陆上风电项目,2020年底前仍未完成并网的,国家不再补贴;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底前核准的陆上风电项目,2021年底前仍未完成并网的,国家不再补贴。

三峡新能源海上风电现场施工安全监理管理办法

X S G S-G3-A Q-32-2015 中国三峡新能源有限公司 海上风电施工安全监理管理办法 2015-6发布2015-6实施 中国三峡新能源公司 发布 C H I N A T H R E E G O R G E S N E W E N E R G Y C O R P

中国三峡新能源有限公司 海上风电施工安全监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三峡新能源有限公司海上风电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工程建设施工安全监理管理工作,防止发生安全事故,减少事故损失,保障人身、设备设施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编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三)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沿海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十一)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十二)海上风力发电工程施工规范; (十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三峡新能源有限公司海上风电项目建设施工安全的监 理管理工作。 第四条在施工期间,坚决杜绝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发生,坚决杜绝出现公众性、社会性、影响公司信誉的安全事件发生。坚决杜绝出现人身伤亡、车辆、船舶、质量和污染环境事故。 第五条本项目工程建设施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本项目安全生产实行中国三峡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单位)、中国三峡新能源有限公司海上风电项目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本项目安委会)、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施工作业队伍的分级管理体制。

海上风电实施细则

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为做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工作,促进海上风电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做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工作,促进海上风电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海上风电项目前期、项目核准、工程建设与运 行管理等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工作。 第三条海上风电前期工作包括海上风电规划、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和 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的风能资源测量评估、海洋水文地质勘查、建设条件论证和开发方案等工作。 第四条省级海上风电规划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单位编制, 在征求省级海洋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上报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审批。国家能源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征求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意见后,由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批复。 第五条海上风电规划应与全国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相一致,符合海 洋功能区划、海岛保护规划以及海洋环境保护规划。要坚持节约和集

约用海原则,编制环境评价篇章,避免对国防安全、海上交通安全等的影响。 海上风电场原则上应在离岸距离不少于10公里、滩涂宽度超过10公里时海域水深不得少于10米的海域布局。在各种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典型海洋生态系统、河口、海湾、自然历史遗迹保护区等敏感海域,不得规划布局海上风电场。 第六条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批复的省级海上风电规划,提出分阶段拟建项目前期工作方案,明确前期工作承担单位,在征求省级海洋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批复。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征得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意见后批复实施。前期工作承担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要求,做好海上风电观测相关信息保密管理。规模较大的海上风电基地项目、新技术试验示范项目可优先开展前期工作。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可委托国家甲级勘察设计单位统一开展海上风电前期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成果质量。 第七条设立海上测风塔应满足海上风电开发建设需要以及航海、航空警示要求。在设立测风塔前,项目前期工作承担单位应依据海域管理有关规定,向县级海洋主管部门提出测风塔用海申请并取得海域使用权证书,编制测风塔环评报告表并报有审批权的地方海洋主管部门审批。编制测风塔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并取得工程管辖区海事主管部

临港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工作手册

上海临港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工作手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保证生产、基建及其他工作过程中的人员生命安全及身体健康,防止和减少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上海市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申能集团、申能股份、申能新能源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要求,结合上海临港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要求,制定本手册。 第二条本手册适用于公司内部及公司所管辖各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以下统称行政负责人)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 第五条公司实行突发事件(含生产安全事故)三个渠道逐级报告制度,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综合管理部和安全生产部在第

一时间向上一级对口领导、部门报告。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各级报告系统的责任制。 第六条发生人身伤亡事故、设备事故及电力安全事故后,应严格执行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规。 第七条公司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执行“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八条公司贯彻“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必须在生产、基建工作中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牢固树立“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意识,做好安全工作。 第九条公司的工会小组依法组织职工参加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依靠职工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工会有权参与事故调查。 第十条公司本部及各建设项目单位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申能集团公司、申能股份公司、申能新能源公司颁发的制度,制定适合本公司及项目管理实际情况的规章制度,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第十一条公司本部及各建设项目应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落实、指导公司和各项目贯彻安全生产方针及安全生产责任制,

风电政策

风电政策 一、宏观政策 中国自20世纪70年代开始尝试风电机组的开发,从1996年开始,启动了“乘风工程”、“双加工程”、“国债风电项目”、科技支撑计划等一系列的支持项目推动了风电的发展。 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可再生能源法》,国家鼓励和支持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电网企业应当与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并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提供上网服务。 2007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电监会25号令)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上网电量,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应当协助、配合。 2010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国家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电网企业应当与按照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建设,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发电企业有义务配合电网企业保障电网安全。 2006 年,国家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等8 部门联合出台《“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2010 年我国风电装机容量达到500万千瓦,2020 年全国风电装机容量达到3000 万千瓦。 2012年4月24日,科技部《风力发电科技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到2015年风电并网装机达到1亿千瓦。当年发电量达到1900亿千瓦时,风电新增装机7000万千瓦。建设6个陆上和2个海上及沿海风电基地。 2012年5月30日,国务院《“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到2015年,风电累计并网风电装机超过1亿千瓦,年发电量达到1900亿千瓦时。 2012年7月,国家发改委《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二五”规划》“十二五”时期,可再生能源新增发电装机1.6亿千瓦,其中常规水电6100万千瓦,风电7000万千瓦,太阳能发电2000万千瓦,生物质发电750万千瓦,到2015年可再生能源发电量争取达到总发电量的20%以上。 2011年8月实施的《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对风电项目建设实施的各个环节进行了规定。 二、电价政策

全国海上风电开发项目汇总

全国海上风电开发项目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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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海上风电开发项目汇总(2014-2016 ) 省份 规模(万 场址位置项目名称 千瓦) 开发企业 天津南港海上风电项目一期工程9中水电新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滨海新区南港工 业区南防波堤小计9 唐山乐亭菩提岛海山风电场300兆示范工 程 30乐亭建设风能有限公司唐山市乐亭县国电唐山乐亭月坨岛海上风电场一期项目30国电电力河北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唐山市乐亭县 河北 河北建设唐山海上风电场二期工程20河北建投新能源有限公司唐山市海港区华电唐山曹妃甸海上风电场20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曹妃甸区

小计 江苏如东10万千瓦潮间带海上风电项目 中广核如东海上风电项目 江苏响水近海风电场项目 江苏龙源如东试验风电场扩建项目 江苏大丰200MW 海上风电项目 东台200MW 海上风电项目 江苏滨海300MW 海上风电项目100 10 中国水电建设集团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15.2 中广核如东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20 响水长江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4.92 江苏海上龙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20 龙源大丰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20 江苏广恒新能源有限公司 30 大唐国信滨海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南通市如东县 南通市如东县 盐城市响水县 南通市如东县 盐城市大丰县 盐城市东台市 盐城市滨海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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