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协发布25项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
资产评估过程中的职业道德规范
资产评估过程中的职业道德规范职业道德是从事某种职业的人们在进行该种职业活动时必须遵循的道德准则和规范,它与职业活动一起形成和发展,是存在于职业活动中的社会道德。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及其评估机构在从事资产评估职业活动中应当遵守的职业道德准则和规范违反道德,不一定违法;违反职业道德,则违法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独立进行分析、估算并形成专业意见,不受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的影响,不得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
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出具含有虚假、不实、有偏见或具有误导性的分析或结论的评估报告。
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利用执业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诚实正直,勤勉尽责,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案例解析s资产评估事务所(简称“S事务所”)2000年在某省设立,主营评估业务,2001年在北京成立总所,原地方所注册为分所。
2002年采取“借牌子”、“过门子”等方法,获取了证券资格。
该评估资格2003年后没有进行年检。
成立当初,为了争揽业务,该机构推出了所谓“成本套餐”,即收费少一点、人员少派点、底稿少编点。
人手紧张、业务繁忙时期,依然“来者不拒”,同时承揽多家大型项目的评估业务,并集中了一批无证券资格的机构和人员进行“兵团作战”,外聘“专家”水平参差不齐。
在评估过程中,该机构对不同项目的假设都大同小异,评估前提假设、评估环境假设、使用范围假设、效果假设都近似,甚至在行业竞争分析方面都有相似的描述。
W公司刚注册商标,委托S事务所评估其未来的市场范围以及可能带来的收益,S事务所只对w公司提供的许多“未来”项目进行评估。
S事务所在三天时间内便为w公司“炮制”出一份作价4.93亿元的虚高评估报告。
评估过程中既未到相关部门核实土地权属、征地费用、土地等级等一系列涉及资产评估的重要依据,也未取得被评估土地所在地政府有关当地土地基准地价文件,仅凭w公司提供的A公司的一宗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和另一宗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正在办理之中的证明”复印件等,就“凭经验”采用基准地价法对A公司2080亩土地(其中包括部分国家文物保护区范围内的土地)进行所谓的“估算”并出具报告,w 公司据此向金融机构骗贷1.66亿元。
资产评估准则汇总
我国准则项目已达26项,分别是2项基本准则,12项具体准则,4项评估指南,8项指导意见,准则体系更加完善。
一、基本准则1、《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财企[2004]20号)2、《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财企[2004]20号)二、具体准则1、《资产评估准则—利用专家工作》(中评协[2012]244号)2、《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独立性》(中评协〔2012〕248 号)3、《资产评估准则——森林资源资产》(中评协〔2012〕245 号)4、《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中评协[2011]227号)5、《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中评协[2011]230号)6、《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中评协[2011]230号)7、《资产评估准则——珠宝首饰》(中评协[2009]211号)8、《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中评协[2008]217号)9、《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中评协[2007]189号)10、《资产评估准则––工作底稿》(中评协[2007]189号)11、《资产评估准则––机器设备》(中评协[2007]189号)12、《资产评估准则––不动产》(中评协[2007]189号)三、评估指南1、《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评协[2011]230号)2、《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评协[2011]230号)3、《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中评协[2007]169号)4、《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中评协[2010]214号)四、指导意见1、《商标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1]228号)2、《实物期权评估指导意见(试行)》(中评协[2011]229号)3、《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0]215号)4、《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中评协[2009]211号)5、《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08]217号)6、《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评协[2007]189号)7、《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中评协[2005]37号)8、《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五、其他1、《资产评估操作专家提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评估报告披露》(中评协[2012]246号)2、《资产评估操作专家提示——中小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中评协[2012]247号)六、废止文件如下:1、《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指南》2、《资产评估计划指南》3、《资产评估工作底稿指南》4、《资产评估档案管理指南》5、《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6、《珠宝首饰评估指导意见》。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职业道德行为,提高职业素质,维护职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和《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职业道德是指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具备的道德品质和道德行为。
第三条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四条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出具或签署虚假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资产评估报告。
第五条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履行资产评估业务委托合同中规定的义务。
资产评估机构对本机构的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维护职业形象,不得从事与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身份不符或可能损害职业形象的活动。
第三章专业胜任能力第七条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评估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资产评估业务。
第八条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能力。
第九条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如实声明其具有的专业胜任能力和执业经验,不得对其专业胜任能力和执业经验进行夸张、虚假和误导性宣传。
第十条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及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可以利用专家工作,但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恰当聘请和组织专家开展相关工作,合理使用专家工作成果。
第四章独立性第十一条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不受利害关系影响,不受外界干扰。
资产评估机构不得受理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资产评估业务,不得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委托,对同一评估对象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识别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合理判断其对独立性的影响。
中评协发布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和25项执业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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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协发布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和25项执业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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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财会信报》2017年第37期
本报讯(记者米太平)9月8日,在财政部发布近期发布《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基础上,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了职业道德准则和25项执业准则(包括具体准则、评估指南、指导意见)修订稿,自10月1日起施行。
2016年发布的《资产评估法》9处提到了评估准则,提高了评估准则地位,也对评估准则提出了新的要求。
财政部今年4月发布的《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也对资产评估准则的执行和监管做出了规定。
在财政部指导下,中评协启动了资产评估准则全面修订工作。
本次修订,一是调整准则规范主体,将准则规范的主体修订为“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并规定了其内涵,全面涵盖了对机构和人员的要求。
二是明确准则的适用范围,接受财政部监管,以“资产评估报告”名义出具书面专业报告,应遵守资产评估准则,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执行其他准则的,从其规定。
三是从增加核查和验证程序、明确资产评估档案的规定期限等方面完善资产评估程序。
四是明确评估方法的选择范围包括衍生方法。
五是以规范资产评估报告编制、引导正确使用资产评估报告和正确理解评估结论、避免内容误导为出发点调整资产评估报告出具要求。
六是根据《资产评估法》和实践发展要求,整合和强化资产评估职业道德要求,形成了1项职业道德准则。
七是加强准则间的协调。
此外,本次修订还完成了大量专业术语使用和内容表述等方面的修改,对准则文字和格式等方面做出优化。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的利害关系时,应当予以回避。第二十三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
业务,不得对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进行误导和欺诈。第二十四条注册资产
评估师应当履行业务约定书中规定的义务,竭诚为委托方服务。第二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向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索取约定服务费之外的不正当利
九条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以恶意降低服务费等不正当的手段与其他注册资产
评估师争揽业务。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评估机构在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过
程中应当遵守本准则的相关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可以根据
本准则发布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具体准则。第三十二条本准则自2004年5月
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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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师应当接受后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第二十条注册
资产评估师应当如实声明其具有的专业胜任传。第二十一条注册资产评
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可以聘请专家协助工作,但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信专
家工作的合理性。第四章与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关系第二十二条注册
和保存工作档案。第十六条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签署本人未参与项目的评
估报告,也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签署评估报告。第十七条注册资产评
估师应当接受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管理,履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规定的义务。
第三章专业胜任能力第十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经过专门教育和培训,
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评估业务。第十九条注册
益。第二十六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与委托方进行必要沟通,提示评估报
告使用者合理理解并恰当使用评估报告,并声明不承担相关当事人决策的责
任。第五章与其他注册资产评估师的关系第二十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在
资产评估机构职业道德守则
资产评估公司(事务所)职业道德守则(参考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单位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行为,提高职业道德素质,维护职业形象,根据《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本守则合用于本所及全体从业人员,全体从业人员包括注册资产评估师及相关人员。
第三条执业人员应遵守执业道德规范,维护职业形象。
第四条执业人员应当诚实朴重,勤勉尽责,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执业人员应当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将专业知识和技能始终保持在应有的水平之上,能胜任所执行的评估业务。
第六条执业人员应当对因职业关系和商业关系获知的信息予以保密。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委托方书面许可,不得对外提供执业过程中获知的商业秘密和业务资料。
第七条执业人员应在所有的职业关系和商业关系中保持朴重和诚实,公正处事、实事求是,维护委托方与相关当事方的利益。
第八条执业人员应当独立进行分析、估算并形成专业意见,不受委托方或者相关当事方的影响,不得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
第九条执业人员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合理使用评估假设,并在评估报告中披露评估假设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第十条执业人员应当维护职业形象,不得出具含有虚假、不实、有偏见或者具有误导性的分析或者结论的评估报告。
第二章职业道德教育第十一条本单位采取下列方式强化职业道德教育:1、在本所内形成重视职业道德的氛围,并通过各种途径将相关政策和程序传达给本所有从业人员;2、本所应向所有从业人员提供合用的专业文献和法律文献,并告知希翼他们熟悉这些文献,所有从业人员应定期接受职业道德培训;3、本所通过定期检查,监督有关职业道德规范的政策和程序设计是否合理,运行是否有效,并采取适当行动,改进其设计和解决运行中存在的问题;4、对违反职业道德规范行为的机构和人员,按照本所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第三章独立性第十二条合理保证所有执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保持实质和形式上独立于委托单位和相关利益主体。
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规范及行业规范
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规范及行业规范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资产评估师的职业地位和作用越来越被人们所认识和重视。
然而,虽然资产评估师的工作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和困惑,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业规范的缺失,这些问题往往会影响到资产评估师的职业信誉和形象,同时也会对整个资产评估行业产生负面影响。
因此,建立起健全的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规范及行业规范是当务之急。
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规范职业道德规范是资产评估师从事工作的基本准则,其准确性和严谨性直接关系到评估结果的可信度和评估师的声誉。
资产评估师的职业道德规范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专业素养资产评估师应具备良好的专业素养和扎实的业务技能,深入了解评估标准和方法,熟悉各种评估工具和模型,以及各种专业术语和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
同时,资产评估师还应不断学习和提高,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和技能。
2.与客户的关系资产评估师应保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态度,不因客户需求或利益而扭曲评估结果,不接受不正当的利益安排和贿赂。
同时,资产评估师还应保护客户的隐私和商业机密,不向第三方泄露客户资料。
3.专业诚信资产评估师应遵循诚信原则,不虚假陈述评估结果,不夸大或缩小评估价值,不误导或欺骗客户和其他利益相关方。
同时,资产评估师还应遵守法律法规,不违反相关规定和道德准则。
4.保护公共利益资产评估师应当意识到自己的评估工作对于公共利益和整个社会的影响,并且应当以保护公共利益为前提和基础。
当评估结果涉及公共利益或社会责任时,资产评估师应当负责任地向社会和公众提供相关信息。
资产评估师行业规范行业规范是资产评估师从事工作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行为约束和操作准则,同时也是保证评估结果诚信、公正和可信的基础。
资产评估师行业规范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评估标准和方法资产评估师应遵循国家和行业的评估标准,使用正确和合理的评估方法,确保评估结果准确、可靠。
2.信息披露资产评估师应当要求客户提供真实完整的资产信息,并对评估结果进行详细的信息披露,包括评估时间、方法、基准、范围、判断和结论。
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知识产权》的通知
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知识产权》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公布日期】2023.08.21
•【文号】中评协〔2023〕14号
•【施行日期】2023.09.01
•【效力等级】团体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
正文
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知识产权》的通知
中评协〔2023〕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有关注册会计师协会):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规范资产评估执业行为,保证资产评估执业质量,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在财政部指导下,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根据《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制定了《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知识产权》,现予印发,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请各地方协会将《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知识产权》及时转发资产评估机构,组织学习和培训,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附件: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知识产权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2023年8月21日。
中评协关于印发修订《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的通知
中评协关于印发修订《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的通知《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是我国资产评估行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它对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师的执业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保障了资产评估工作的公正、独立和准确性。
但随着经济社会不息进步,资产评估行业面临着新的形势和挑战,对现行准则进行修订是必要的。
修订准则的核心目标是提高资产评估报告的质量和科学性,确保评估结果更加准确。
新准则对报告编制的主要流程和要求进行了明确,加强了对项目背景、评估目标、评估方法、评估假设等方面的说明,增加了对参考文件和披露要求的规定,明确了报告编制的程序和时间要求。
修订的准则还进一步加大了对评估报告的质量控制要求。
要求资产评估机构制定和完善质量管理制度,明确负责报告质量控制工作的人员和责任,加强对评估师的培训和考核。
同时,准则还要求评估机构对报告编制前的风险进行评估,并建立相关的风险防控措施,以应对可能出现的问题。
此外,修订准则进一步明确了评估报告的使用范围和适用情形。
对于不同类型和用途的资产评估,准则提供了相应的要求和指导,使得评估报告更加符合实际应用需要。
准则还要求评估机构应当建立与相关单位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与相关监管部门的沟通与协作,提供必要的报告诠释和帮助材料,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中评协表示,修订准则的发布是资产评估行业规范进步的重要举措,也是中评协乐观适应市场需求、推动行业自律的详尽举措。
中评协将继续加强对资产评估行业的监管和指导,推动评估机构和评估师进一步提高业务能力和职业素养,为经济社会进步提供更加可靠的评估服务。
对于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师来说,修订准则要求他们深度进修新的要求和规定,并准时应用到自己的工作实践中。
只有不息提高专业水平,加强自己的规范意识和责任意识,才能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和客户,为经济进步做出更大贡献。
综上所述,中评协发布修订《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的通知,是推动我国资产评估行业规范进步的重要举措,对于提高资产评估报告质量、规范行业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独立性》的通知-中评协[2012]248号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独立性》的通知正文:----------------------------------------------------------------------------------------------------------------------------------------------------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独立性》的通知(中评协〔2012〕2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具有证券评估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为促进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业过程中恪守独立性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评估行业社会公信力,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了《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独立性》,现予以发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请各地方协会将《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独立性》及时转发评估机构,组织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进行学习和培训,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附件: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独立性中国资产评估协会2012年12月28日附件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独立性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业过程中遵守独立性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独立性,是指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业过程中不受利害关系影响、不受外界干扰的执业原则。
第三条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四条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恪守独立性理念,针对不同资产评估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独立性原则得到有效遵守。
第五条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执行必要程序,使拥有相关充分信息的理性第三方,能够据此认为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业过程中遵守了独立性原则。
中评协关于印发修订《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的通知-中评协〔2018〕35号
中评协关于印发修订《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的通知-中评协〔2018〕35号中评协关于印发修订《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的通知-中评协〔2018〕35号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鼓励和规范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推动资产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系统指导和规范。
在此背景下,中国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出台了《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的修订通知,旨在进一步提升评估报告的质量和专业化水平,推动资产评估行业的发展。
一、修订背景及目的资产评估作为一项重要的经济调查和判断工具,对于企事业单位的经营决策、资本运作和法律事务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评估报告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如专业性不强、内容不准确、结论不明确等,影响了资产评估行业的形象和市场信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中评协组织了多方专家和从业人员,广泛征求专业意见和实践经验,并结合国内外资产评估的最新经验和技术要求,对《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进行了全面修订。
修订的目的是:提高评估报告的专业性、可读性和实用性,对于评估对象的情况进行科学分析、准确评估,并对相关调查、数据分析和结论展开详尽阐述,为用户提供科学决策依据。
二、修订内容及亮点《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修订通知共分为五个部分,包括评估报告的编制要求、评估对象的描述和评估方法、调查研究和数据收集、评估分析及报告格式等。
在修订后的准则中,值得注意的亮点包括:1.强调科学性与客观性修订后的准则要求评估报告在编制过程中应确保数据来源可靠,调查研究全面,结论客观准确,并对评估过程中的分析和判断进行科学解释。
这样可以避免主观臆断和个人偏见对评估结果造成影响,提高评估报告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2.提升评估报告的可读性修订通知对评估报告的格式和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正文和附件的编写要求、图表和数据的展示方式等。
关于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
关于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为使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与《资产评估法》及《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修订及时衔接,吸收资产评估理论和实践的新成果,适应我国经济发展和行业监管对资产评估的要求,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组织资产评估专业人士和科研院校专家学者对目前已颁布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进行了系统修订,形成了《资产评估准则——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准则——职业道德》等26项资产评估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
为便于相关部门、人士全面理解这些资产评估准则的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现状自2001年7月财政部发布《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以来,经过新增和修订,我国正在实施的资产评估准则有28项。
包括由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与《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以及中评协发布的资产评估具体准则、资产评估指南和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目前我国已形成覆盖资产评估主要执业流程及领域、符合国情、与国际趋同的较为完整的资产评估准则体系。
这些准则的颁布实施对规范执业行为、促进行业发展、提升行业公信力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修订背景资产评估行业法律、市场和专业环境的变化,理论和实践的发展,以及相关国际评估准则的修订,要求我国的资产评估准则与时俱进、不断完善。
(一)《资产评估法》出台和基本准则修订2016年7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资产评估法》,奠定了资产评估行业依法执业,健康发展的法治基础。
《资产评估法》规范了我国资产评估相关主体的法律地位和权责关系,结合评估程序对资产评估提出了基本要求,需要通过健全和完善资产评估行业及自律管理,修订资产评估行业管理办法和资产评估准则进行落实和细化。
《资产评估法》还规定了评估准则的制定和实施方式,明确指出由国务院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制定评估基本准则,评估行业协会依据评估基本准则制定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
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和《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和《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4.02.25•【文号】财企[2004]20号•【施行日期】2004.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和《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的通知财企[2004]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上海、深圳、青岛市国资委(办):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行为和职业道德行为,提高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素质,保证执业质量,明确执业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了《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和《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已经我部同意,现予以发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1、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2、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00四年二月二十五日附件1: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行为,保证执业质量,明确执业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资产评估,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本准则所称注册资产评估师,是指经过国家统一考试或认定,取得执业资格,并依法注册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
第三条本准则所称资产评估准则,包括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资产评估具体准则、资产评估指南和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第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以参照本准则。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六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中评协发布25项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
中评协发布25项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2017-09-13为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近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了25项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修订稿,修订后的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资产评估准则体系包括1项基本准则、1项职业道德准则和25项执业准则,其中执业准则为具体准则、评估指南、指导意见等一系列准则。
一、基本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财资〔2017〕43号)《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中评协〔2017〕30号)二、资产评估执业准则1.《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中评协〔2017〕31号)2.《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中评协〔2017〕32号)3.《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评协〔2017〕33号)4.《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中评协〔2017〕34号)5.《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中评协〔2017〕35)6.《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中评协〔2017〕36)7.《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无形资产》(中评协〔2017〕37)8.《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不动产》(中评协〔2017〕38)9.《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机器设备》(中评协〔2017〕39)10.《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珠宝首饰》(中评协〔2017〕40)11.《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森林资源资产》(中评协〔2017〕41)三、资产评估指南1.《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评协〔2017〕42)2.《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评协〔2017〕43)3.《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指南》(中评协〔2017〕44)4.《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中评协〔2017〕45)5.《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中评协〔2017〕46)四、资产评估指导意见1.《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7)2.《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8)3.《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9)4.《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50)5.《商标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51)6.《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52)7.《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53)8.《实务期权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54)五、资产评估专家指引1.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1号——金融企业评估中应关注的金融监管指标》(中评协〔2015〕 62 号)2.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2号——金融企业首次公开发行上市资产评估方法选用》(中评协〔2015〕 63 号)3.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3号——金融企业收益法评估模型与参数确定》(中评协〔2015〕 64 号)4.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4号——金融企业市场法评估模型与参数确定》(中评协〔2015〕 65 号)5.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5号——寿险公司内部精算报告及价值评估中的利用》(中评协〔2015〕 66 号)6.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评估报告披露》(中评协〔2015〕 67 号)7.《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7号——中小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中评协〔2015〕68 号)六、资产评估操作指引1.《PPP项目资产评估及相关咨询业务操作指引》(中评协[2016]38号)2.《财政支出(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操作指引(试行)》(中评协[2014]70号)3.中评协发布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操作指引七、其他1. 中评协关于印发《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中评协〔2016〕14号)八、其他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4.《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3号令)5.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6.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991年国务院令第91号);7. 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的国资办发[1992]36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8.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9. 《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委产权[2006]274号)10. 《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务院国资委国资产权发(2006)306号);11.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产权[2009]941号);12. 《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3]64号);13.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2号);14.《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6号,2017);13.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33号);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15.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06年12月30日国务院第163次常务会议通过);17.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18. 《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2015);19.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财企[2006]529 号);21. 《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职业道德行为,提高职业素质,维护职业形象,根据《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职业道德是指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具备的道德品质和体现的道德行为。
第三条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二章基本遵循第四条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谨慎从业,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出具或者签署虚假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资产评估报告。
第五条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履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规定的义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对本机构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职业形象,不得从事损害职业形象的活动。
第三章专业能力第七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评估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资产评估业务。
第八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能力。
第九条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如实声明其具有的专业能力和执业经验,不得对其专业能力和执业经验进行夸张、虚假和误导性宣传。
第十条资产评估机构执行某项特定业务缺乏特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时,应当采取弥补措施,包括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等。
第四章独立性第十一条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采取恰当措施保持独立性。
资产评估机构不得受理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资产评估业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与委托人、其他相关当事人和评估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资产评估业务,应当识别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合理判断其对独立性的影响。
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通常包括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或者其亲属与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之间存在经济利益关联、人员关联或者业务关联。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是为了规范评估师的行为准则,保护客户的权益,维护资产评估市场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准则。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的制定不仅是评估师自律的要求,也是整个评估行业自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首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要求评估师应该具备高素质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评估师应该具备熟悉法律法规和评估业务的专业知识,能够准确识别和评估资产的价值。
评估师还应该具备较强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与委托人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关系。
其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要求评估师应该秉持公正、独立、诚信的原则。
评估师在评估过程中应该保持公正和客观的态度,不受各方的影响,独立进行评估工作。
评估师还应该遵守诚实信用、保守慎重和保守秘密的原则,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此外,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还要求评估师应该进行持续的专业学习和提高。
评估师应该不断学习和更新自己的专业知识,了解最新的评估方法和技术,提高自己的评估能力。
评估师还应该参加行业组织和学术研讨会,与同行业的专家和学者进行交流,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
最后,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还要求评估师应该保护客户的权益和利益。
评估师应该诚实守信,遵循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不得从评估中获取不正当的利益。
评估师还应该尊重客户的意愿和权益,保护客户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综上所述,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对评估师的行为和专业要求非常严格,旨在确保评估师能够以高度的专业素质和诚信精神为客户提供准确可靠的资产评估服务。
评估师应该严格遵守执业准则,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不断提高自己的评估能力,不断提升评估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只有如此,才能够保证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为客户提供满意的评估服务。
中评协关于印发修订《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的通知
中评协关于印发修订《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
估程序》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公布日期】2018.10.29
•【文号】中评协〔2018〕36号
•【施行日期】2019.01.01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中评协关于印发修订《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
序》的通知
中评协〔2018〕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为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规范资产评估执业行为,保证资产评估执业质量,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在财政部指导下,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根据《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对《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请各地方协会将《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及时转发资产评估机构,组织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进行学习和培训,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附件:《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2018年10月29日。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为规范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在执行资产评估业务时使用资产评估方法的行为,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根据《资产评估法》和《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制定了《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以下简称《评估方法准则》)。
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一、制定《评估方法准则》的背景制定《评估方法准则》是中评协落实《资产评估法》,完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体系的重要举措。
《资产评估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恰当选择评估方法,除依据评估执业准则只能选择一种评估方法的外,应当选择两种以上评估方法,经综合分析,形成评估结论,编制评估报告”。
这一规定从法律上对选择和运用资产评估方法进行了规范,也对从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层面进一步落实法律的规定提出了要求。
我国资产评估行业虽已形成覆盖资产评估主要执业流程及领域的资产评估准则体系,但在此前尚未制定规范资产评估方法选择和运用的专项准则。
制定《评估方法准则》不仅有利于指导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在资产评估执业实践中合理使用资产评估方法,提高执业质量,还有助于充实和完善我国资产评估准则体系。
为此,中评协从2017年初开始研究起草《评估方法准则》,完成了公开征求意见和准则委员会审议等程序,认真研究吸收了监管方、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资产评估行业的相关意见。
二、《评估方法准则》的定位在资产评估准则体系中,《评估方法准则》定位为程序类资产评估具体准则。
资产评估涉及的评估对象类型繁多、服务的评估目的种类多样,所面临的评估方法选择要求和应用条件通常也情形各异。
《评估方法准则》主要基于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原理及应用要求,对不同类型评估对象、不同目的评估业务中涉及评估方法选择和运用的共性内容和核心问题进行提炼、归纳和规范,是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中指导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选择和运用资产评估方法的通用性基础准则。
各类评估对象和不同评估业务有关评估方法运用及披露的具体事项,可以在《评估方法准则》的基础上由相应的实体类准则进行规范。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行为,提高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素质,维护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形象,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三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以参照本准则。
第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指导业务助理人员和专家遵守本准则。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诚实正直,勤勉尽责,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
第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维护职业形象,不得从事与注册资产评估师身份不符或可能损害职业形象的活动。
第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独立进行分析、估算并形成专业意见,不受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的影响,不得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
第九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合理使用评估假设,并在评估报告中披露评估假设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第十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提供必要信息,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
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出具含有虚假、不实、有偏见或具有误导性的分析或结论的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遵守保密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委托方书面许可,不得对外提供执业过程中获知的商业秘密和业务资料。
第十二条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采用欺诈、利诱、强迫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第十三条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利用执业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资产评估机构执业,不得以个人名义执业,也不得同时在两家或两家以上评估机构执业。
第十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形成能够支持评估结论的工作底稿,并按有关规定管理和保存工作档案,资料共享平台《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https://www.)。
第十六条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签署本人未参与项目的评估报告,也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签署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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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协发布25项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2017-09-13
为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近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了25项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修订稿,修订后的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资产评估准则体系包括1项基本准则、1项职业道德准则和25项执业准则,其中执业准则为具体准则、评估指南、指导意见等一系列准则。
一、基本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
《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财资〔2017〕43号)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中评协〔2017〕30号)
二、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1.《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中评协〔2017〕31号)
2.《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中评协〔2017〕32号)
3.《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评协〔2017〕33号)
4.《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中评协〔2017〕34号)
5.《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中评协〔2017〕35)
6.《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中评协〔2017〕36)
7.《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无形资产》(中评协〔2017〕37)
8.《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不动产》(中评协〔2017〕38)
9.《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机器设备》(中评协〔2017〕39)
10.《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珠宝首饰》(中评协〔2017〕40)
11.《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森林资源资产》(中评协〔2017〕41)
三、资产评估指南
1.《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评协〔2017〕42)
2.《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评协〔2017〕43)
3.《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指南》(中评协〔2017〕44)
4.《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中评协〔2017〕45)
5.《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中评协〔2017〕46)
四、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1.《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7)
2.《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8)
3.《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9)
4.《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50)
5.《商标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51)
6.《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52)
7.《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53)
8.《实务期权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54)
五、资产评估专家指引
1.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1号——金融企业评估中应关注的金融监管指标》(中评协〔2015〕 62 号)
2.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2号——金融企业首次公开发行上市资产评估方法选用》(中评协〔2015〕 63 号)
3.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3号——金融企业收益法评估模型与参数确定》(中评协〔2015〕 64 号)
4.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4号——金融企业市场法评估模型与参数确定》(中评协〔2015〕 65 号)
5.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5号——寿险公司内部精算报告及价值评估中的利用》(中评协〔2015〕 66 号)
6.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评估报告披露》(中评协〔2015〕 67 号)
7.《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7号——中小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中评协〔2015〕68 号)
六、资产评估操作指引
1.《PPP项目资产评估及相关咨询业务操作指引》(中评协[2016]38号)
2.《财政支出(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操作指引(试行)》(中评协[2014]70号)
3.中评协发布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操作指引
七、其他
1. 中评协关于印发《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中评协〔2016〕14号)
八、其他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4.《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3号令)
5.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
6.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991年国务院令第91号);
7. 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的国资办发[1992]36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
8.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
9. 《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委产权[2006]274号)
10. 《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务院国资委国资产权发(2006)306号);
11.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产权[2009]941号);
12. 《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3]64号);
13.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2号);
14.《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6号,2017);
13.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33号);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06年12月30日国务院第163次常务会议通过);
17.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
18. 《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2015);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0.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财企[2006]529 号);
21. 《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8月29日修改后颁布);
23. 《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74号);
24. 《有色金属工业矿山井巷工程预算定额》(2013版);
25. 《有色金属工业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材料及台班基价汇总表》(2013版);
26. 《有色金属工业建安工程费用定额、工程建设其它费用定额》(2013版);
《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19号令)
《中央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10〕71号)
《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选聘评估机构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产权[2011]68号)《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7号)
《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6号)
《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1〕144号)
《关于中央企业国有产权置换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1〕121号)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 号)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47号)
《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财文资[2012]15号)
九、取价依据
2013年《云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
《有色金属工业矿山井巷工程预算定额》(2013版)
《有色金属工业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材料及台班基价汇总表》(2013版)《有色金属工业建安工程费用定额、工程建设其它费用定额》(2013版)
2013年《云南省通用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
2013年《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规则及机械仪器仪表台班费用定额》;
《云南省工程建设材料及设备价格信息》;国务院[2000]第29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
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企业提供的设备运行记录以及重大设备的购建合同;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
《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
评估基准日银行存贷款基准利率;
《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试行)》(城住字[1984]第678号);
《云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2013);
《云南省通用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13);
《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规则及机械仪器仪表台班费用定额》(2013);《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后调整云南省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2016年5月);
“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公布的评估基准日建设工程材料价格及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