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法下的企业规章制度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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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法下的企业规章
制度重建
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
新法背景下东莞企业规章制度的重建
一、新法关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新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4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二、东莞企业在规章制度制定与适用上的老问题
1、违法
① X大公司: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辞退:
A:员工无法胜任公司安排的工作的;
②X财电业制造厂:
第22条:全年法定节假日为10天,即元旦休假1天、春节休假3天、国际劳动节休假3天、国庆节休假3天,每周星期六星期日为正常休息时间,不
能正常休假的,公司将补加班费或补休息天。
③联X工艺纸品有限公司
A:婚假在职职员可享有有薪婚假1天。
2、企业单方制定
案例二:谭××于1993年7月1日进入东莞×恒公司, 2006年10月8日,谭××向×恒公司提出书面请假,请假期限为2006年10月5日至2006年10月21日,请假期满后,谭××未返回上班,2006年10月30日, ×恒公司以特快专
递的方式送达信件给谭XX:“谭××的请假已于2006年10月21日到期,时
至2006年10月30日仍未报到上班,其已连续旷工7个工作天,依据公司《员工手册》第三章《人事规则》之第2条离职、辞职与解雇中的规定,决定从2006年10月31日起视谭××自动离职。”谭××不服,提起仲裁,要求×
恒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2004年10月30日至2006年10月6日的加班费。东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认为“虽然被诉企业《员工手册》上规定,连
续旷工超过3天者,作自动离职处理,但该规定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8条规定相抵触,故本庭对被诉企业制定的连续旷工超过三天者,作自动离职处
理的规定不予认定”。遂于2007年2月2日作出东劳仲谢分庭案 [2006]39号裁决,由×恒公司支付谭××1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元。×恒公司不服提起诉讼,东莞市人民法院认为“原告认为其《员工手册》上规定:连续旷工3天者
作自动离职处理”,同时向本院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以证明该规定是经过公示的,由于证人证言并不足以认定被告已经知晓该规章,原告也未向本院出具被
告签收《员工手册》的证据。另外,证人系原告职工,与原告具有一定的利害关系,故此,原告认为其制度是通过民主程序所制定并公示的主张缺乏证据支持。……由于原告未能证明《员工手册》是通过民主程序所制定,故《员工手册》不能作为本案的审理依据。遂于2007年5月18日作出(2007)东法民一初字第3344号民事判决,判令×恒公司向谭××支付经济补偿金元。
3、公告栏张贴公示
案例三:谭XX于1997年5月31日进入东莞竞X塑胶五金制品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竞X公司)工作,任职工模部组长,月均工资为2350元。2003年3月27日,竞X公司以谭XX“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经多次批评教育、警告处分后仍不改正”为由,将谭XX辞退。谭XX不服,向东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中堂分庭申请仲裁,请求竞X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18000元、额外经济补偿金9000元、代通知金3000元等。
仲裁与诉讼:2003年6月16日,东莞市劳动争议仲裁庭中堂分庭作出裁决,驳回谭XX的仲裁请求。谭XX不服,于同年7月10日提起诉讼,东莞市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8日作出(2003)东法民一初字第3705号民事判决,以竞X公司未能举证其厂规已向谭XX公示为由,判决竞X公司向谭XX支付经济补偿金11250元。判决后,谭XX与竞X公司均提出上诉。2004年2月23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东中法民一终字第1163号民事判决,改判竞X公司支付谭XX经济补偿金13500元、代通知金2250元,驳回竞X公司的上诉请求。
律师点评:本案中,竞X公司一共对谭XX作出过3次警告处罚,但只有其中的2002年7月6日的一次有谭XX本人的确认,竞X公司之所以后来又连
续在2003年3月26日和 27日对谭XX作出警告处罚,是为了给谭XX作出开除处分寻找事实依据,因为在其厂规第3条第4款里规定“一年之内若犯轻微错误被警告达3次者,立即开除出厂”。竞X公司之所以败诉,主要是其未能举证证明该厂规已向谭XX公示,后两份警告书也因没有谭XX确认而未被采信。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条的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应由用人单位一方就其所做出的决定负举证责任。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19条“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4条的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的规定,竞X公司应举证证明对谭XX已公示过该厂规,但其未能,故竞X公司败诉在所必然。
4、合理性缺失
思XX公司:凡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记小过处分
A:当值时厂服穿戴不齐或仪容不整;
B:忘记或不适当地佩戴员工证;
C:发出不必要的声浪,喧哗等,或值班时作不必要的攀谈;
D:不正确地使用任何设备、用具或违反安全守则。
三、五类规章制度的重建要点
1、劳动合同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