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执业医师管理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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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17)

01-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17)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发布时间:2017-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2月3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主任李斌2017年2月28日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师执业活动,加强医师队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师执业应当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医师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建立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医师电子注册管理。

第二章注册条件和内容第五条凡取得医师资格的,均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四)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疾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五)重新申请注册,经考核不合格的;(六)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七)被查实曾使用伪造医师资格或者冒名使用他人医师资格进行注册的;(八)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第七条医师执业注册内容包括: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

执业地点是指执业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划和执业助理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县级行政区划。

执业类别是指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和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

执业范围是指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活动中从事的与其执业能力相适应的专业。

执业医生管理制度

执业医生管理制度

执业医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执业医生的管理行为,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计生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各级医疗机构的执业医生,包括临床医生、医技人员、公共卫生医师等。

第三条执业医生应当恪守医德,尊重患者的知情权、隐私权,遵守执业准则,提供规范、合理的医疗服务。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执业医生管理制度,加强对执业医生的管理和监督,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第二章执业医生的资格管理第五条执业医生应当具有相关专业的执业资格,并在《医师执业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医疗活动。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对执业医生的执业资格进行审核和管理,保证执业医生在规定范围内从事医疗活动。

第七条对于违反规定从事医疗活动的执业医生,医疗机构应当及时进行内部处理,并报告给相关行政部门。

第八条执业医生应当不断学习和提高专业水平,医疗机构应当组织开展相关的学术培训活动,提供学习和进修的机会。

第三章执业医生的绩效管理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体系,对执业医生进行定期考核和评价,根据绩效情况进行奖惩。

第十条绩效考核主要包括医疗服务质量、患者满意度、医疗安全等方面的考核内容。

第十一条对于表现优秀的执业医生,医疗机构应当给予奖励和激励,包括工资奖金、荣誉称号等。

第十二条对于表现不佳的执业医生,医疗机构应当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并给予必要的帮助和指导。

第四章执业医生的职业行为管理第十三条执业医生应当严格遵守医疗伦理,不能违反执业准则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第十四条执业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应当保护患者的隐私权,严禁私自泄露患者的个人隐私信息。

第十五条执业医生在医疗过程中应当与患者保持良好的沟通和互动,不得对患者进行歧视和侮辱。

第十六条对于执业医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医疗机构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报告给相关行政部门。

第五章执业医生的权益保障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保障执业医生的合法权益,包括工资待遇、职业发展等方面的权益。

医师执业行为管理制度范本

医师执业行为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师队伍建设,规范医师执业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医疗机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医疗机构所有在岗医师,包括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及医技人员。

第三条医师执业行为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执业,诚信服务;(二)尊重患者,关爱生命;(三)勤学不辍,精益求精;(四)团结协作,共同发展。

第二章医师执业注册与变更第四条医师应当取得相应的医师执业资格,并在取得执业资格后,向医疗机构申请注册。

第五条医师注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完整的医学教育背景;(二)通过医师资格考试;(三)身体健康,无妨碍执业的疾病;(四)遵守职业道德,无不良执业记录。

第六条医师注册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后需重新注册。

第七条医师在注册有效期内,如发生以下情况,应办理变更手续:(一)工作单位变更;(二)执业地点变更;(三)执业范围变更。

第八条医师变更注册应当向原注册机构提交相关材料,经审核同意后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章医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九条医师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医疗技术操作规范,确保医疗安全。

第十条医师应当尊重患者隐私,保护患者合法权益,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第十一条医师应当遵循医学伦理,关爱患者,为患者提供全面、优质的医疗服务。

第十二条医师应当提高自身业务水平,不断学习新知识、新技术,提高诊疗水平。

第十三条医师在诊疗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诊断明确,治疗合理;(二)密切观察病情变化,及时调整治疗方案;(三)严格执行医疗技术准入与手术分级管理制度;(四)合理使用医疗资源,避免浪费。

第十四条医师不得擅自扩大执业范围,不得超出自己的专业领域开展诊疗活动。

第十五条医师应当积极参与医院管理,配合医院开展各项活动。

第四章医师考核与奖惩第十六条医师应当定期接受医院组织的考核,考核内容包括职业道德、业务水平、服务质量等方面。

第十七条医师考核结果作为其职称晋升、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08.27•【文号】主席令第18号•【施行日期】2009.08.27•【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考试和注册第三章执业规则第四章考核和培训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师队伍的建设,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民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第三条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

医师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师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

第五条国家对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医师,给予奖励。

第六条医师的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定、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医师可以依法组织和参加医师协会。

第二章考试和注册第八条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

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医师资格统一考试的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医师资格考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执业医师法管理制度(全文)

执业医师法管理制度(全文)

执业医师法管理制度(全文)执业医师法管理制度(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执业医师的管理,规范执业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卫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执业医师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三条执业医师的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注重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的评价和培养,促进医务人员的不断成长和提高。

第二章执业医师资格第四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二)通过国家统一举办的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三)具有住院医师规定的实习岗位实习并取得规定的实习时数;(四)无执业限制或者暂停执业处罚。

第五条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内容包括:(一)医学基础理论知识;(二)临床实践能力;(三)执业医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规范。

第六条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的申请和领取:(一)具备申请条件的考生可通过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指定的渠道申请;(二)申请材料包括个人身.分.挣明、学历证书、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等;(三)领取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后,应及时办理相关执业登记手续。

第三章执业行为规范第七条执业医师在执业行为中应遵守以下规范:(一)尊重患者的人格尊严,对患者实行高度负责的服务态度;(二)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与医学职业无关的经营活动;(三)认真履行医疗保密义务,保护患者的隐私;(四)遵循医学伦理规范,不得实施虚假宣传、误导患者、隐瞒治疗风险等行为;(五)积极参预继续医学教育,不断提升自身专业水平。

第八条对执业医师违反执业行为规范的,将根据情节轻重赋予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暂停执业等,并移交相关机构处理。

第四章执业医师的继续教育第九条执业医师应每年参加一定学时的继续教育,以提高专业素质和保持医疗行业发展的要求。

第十条继续教育的形式包括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等,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执业医师法律制度

执业医师法律制度

大专
取得执业助理医师 医疗预防保 执业证书大专满2年 健机构 取得执业助理医师 医疗预防保 执业证书中专满5年 健机构 试用期满1年 医疗预防保 健机构
中专
医学专业
大专或中专
医学专业
师承方式或医 术确有专场
考核合格并 学习传统医学满3年 推荐 或多年实践确有专 长

通过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由省级卫 生行政部门颁发卫计委统一印制的
医师:是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 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 医务人员。 执业医师 : 医师 执业助理医师:
2、医师的职责

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 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 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 职责。
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医师依法履行职 责,受法律保护。
首批试点的14所高校分别是:华中科技大学、 中国医科大学、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上海交 大医学院、同济大学医学院、第二军医大学、 武汉大学医学院、温州医科大学、海南医学院 、汕大学医学院、宁夏医科大学、新乡医学院
、新疆医科大学和广西医科大学。
三 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医师执业应当经注 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国家建立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医师电子注册 管理 医师执业注册内容包括:执业地点、执业类别、 执业范围
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医师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应当按照 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 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探讨


院外急救问题: 1、医师紧急情况下超地点、超类别、超范 围执业,是否违法? 2、没有医师资格证书、执业证书,紧急情 况下抢救患者造成损害,是否应担责?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师执业注册管理,保障医师合法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等医疗服务活动的医师。

第三条医师执业注册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确保医师的执业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医疗规范。

第二章注册条件第四条医师申请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二)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无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三)符合国家规定的医学继续教育要求;(四)符合国家规定的健康标准;(五)具有与申请执业范围相适应的临床实习或工作经历。

第三章注册内容第五条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医师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二)医师的执业资格证书编号;(三)医师的执业范围;(四)医师的执业地点;(五)医师的执业有效期。

第四章注册程序第六条医师申请执业注册,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执业注册申请;(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注册,并颁发医师执业证书;(三)医师执业证书有效期为5年,期满前3个月内应当申请再注册。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七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师执业注册的监督管理工作,包括:(一)对医师执业注册申请进行审查;(二)对医师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三)对违反执业注册管理规定的医师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八条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注册从事医疗活动的;(二)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三)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职业道德的;(四)违反国家医学继续教育规定的;(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医师管理制度

医师管理制度

医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维护患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院所有在职医师。

第三条医师应当遵循医学伦理,恪守职业道德,尊重患者权利,依法行医,确保医疗安全。

第四条医院应当为医师提供必要的职业培训和职业发展机会,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提高医师的整体素质。

第二章医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五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一)遵守医疗操作规程,合理使用医疗设备、药品、器械等;(二)认真询问病史,仔细体格检查,合理选用辅助检查;(三)根据病史、体征、辅助检查结果等,作出正确的诊断和治疗方案;(四)尊重患者知情权、自主权,及时告知患者病情、治疗方案、风险和预后;(五)保护患者隐私,遵守保密原则;(六)认真执行病历书写、保存和交接制度;(七)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八)其他符合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以下行为:(一)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二)泄露患者隐私,损害患者权益;(三)滥用药物、医疗器械,或者违反诊疗规范,导致患者损害;(四)从事非法行医活动,或者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诊疗活动;(五)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章医师培训与考核第七条医院应当对医师进行定期培训,提高医师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八条医师培训内容包括:(一)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医学伦理和职业道德;(二)基础医学知识、临床诊疗技能和医疗急救技能;(三)医疗机构规章制度和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四)其他与医疗业务相关的知识和技能。

第九条医院应当建立医师考核制度,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质量、医德医风等进行定期考核。

第十条医师考核结果作为医师职称晋升、岗位调整、奖励惩罚的依据。

第四章医师执业权利与义务第十一条医师享有下列执业权利:(一)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断、治疗和康复;(二)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和学术活动;(三)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药品、器械等;(四)合理薪酬待遇和职业发展机会;(五)其他合法权益。

执业医师注册管理办法

执业医师注册管理办法

执业医师注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师执业活动,加强医师队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师执业应当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医师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建立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医师电子注册管理。

第二章注册条件和内容第五条凡取得医师资格的,均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四)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疾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五)重新申请注册,经考核不合格的;(六)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七)被查实曾使用伪造医师资格或者冒名使用他人医师资格进行注册的;(八)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第七条医师执业注册内容包括: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

执业地点是指执业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划和执业助理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县级行政区划。

执业类别是指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和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

执业范围是指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活动中从事的与其执业能力相适应的专业。

第八条医师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应当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第三章注册程序第九条拟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拟在预防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该机构的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医生执业制度

医生执业制度

医生执业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医生的执业行为,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订立本制度。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国家卫生健康部门的规定,适用于本医院全部医生的执业行为。

第二条定义•医生:指在本医院注册并从事医疗服务工作的持证医师和规定的其他人员。

•执业:指医生依法从事诊疗、医学科研、医学教学等活动。

•执业范围:指医生依照执业牌照和相关专业职业范围,从事的实践性医疗活动。

第二章医生的准入与退出第三条医师资格医院招聘医生时,应要求医生供应有效的医师执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相关证件,并进行资格审核。

医生应具备国家规定的医师资格,同时必需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第四条新进医生的培训与考核新进医生在加入医院后,应经过肯定的培训和考核。

培训内容包含医院的规章制度、医疗服务流程、医疗技术和沟通技巧等方面的知识。

考核通过后,方可正式从事医疗服务工作。

第五条医生的退出医生在下列情况下,应当退出医院的执业:1.辞职:医生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并经医院同意后离职。

2.辞退:医生在执业过程中严重违反医疗行为规范或医院规章制度,经纪律委员会审核并提出辞退建议,由医院决议是否辞退。

3.退休:医生实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依照相关政策办理退休手续。

第三章医生执业行为规范第六条诊疗行为规范1.医生应依法取得诊金,不得强行收费或通过其他非法方式取得利益。

2.在诊疗过程中,医生应当依据患者的病情和医学常识供应科学、合理的诊疗方案,并向患者和家属做出认真解释。

3.医生应当严格依照医学伦理和专业要求,保护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

4.医生应当遵守医疗纪律和操作规范,不得滥用处方权、开展不必需的诊疗项目,确保医疗服务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第七条医学科研与教学行为规范1.医生在从事医学科研和教学活动时,应当遵守学术规范,不得伪造、窜改科研数据或教学成绩。

2.医生应当重视学术沟通和学术纪律,不得抄袭他人研究成绩,不得诋毁他人的学术声誉。

医师执业与注册管理制度

医师执业与注册管理制度

医师执业与注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师执业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护患者权益,特订立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我院全部执业医师。

第二章医师执业注册第三条医师执业注册是指医师依法取得执业资格并在我院注册,成为我院合法执业人员的过程。

第四条医师的执业注册应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合法的执业资格,已获得医师资格证书;2.无违法、违纪、违反职业道德的记录;3.具备相关专业知识、技能,能够胜任所申请的执业岗位。

第五条医师执业注册的程序如下:1.提交申请:医师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医务部提交执业注册申请,附带相关料子,包含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等。

2.审核资质:医务部对医师提交的申请进行资质审核,核实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面试评估:医务部依据医师申请的执业岗位需求,进行面试评估,评估医师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4.执业注册:符合条件的医师将获得执业注册资格,并领取执业注册证书。

第六条医师执业注册的有效期为5年,到期后需重新办理执业注册手续。

第三章医师执业管理第七条执业医师应遵从以下基本原则:1.敬重患者权益,供应优质的医疗服务;2.遵守医疗伦理和职业道德,坚守医务人员的职业操守;3.连续学习,提升专业水平,关注医疗新技术和新知识的更新;4.乐观参加规范培训,提高执业本领。

第八条执业医师应遵守以下管理制度:1.执业行为准则:医师应保持工作纪律,依照临床指南和操作规范开展工作,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违规收受礼品、红包等利益;2.患者隐私保护:医师应保护患者隐私,严格遵守医疗保密法律法规,不得私自泄露患者个人信息;3.安全防控措施:医师应加强医疗安全管理,遵守感染掌控规范,保护患者和自身的安全;4.医疗事故报告:医师在发生医疗事故时应及时报告,乐观搭配医院处理和调查,不得隐瞒、窜改、破坏相关证据;5.绩效考核:医师应依照医院的绩效考核制度履行工作职责,保证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6.学术沟通与科研:医师应乐观参加学术沟通和科学研究活动,提高专业水平和学术造诣。

多点执业医师管理制度

多点执业医师管理制度

多点执业医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多点执业医师的行为,优化医疗资源配置,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执业医师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多点执业医师是指在已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基础上,向设立医疗机构申请注册执业地点,开展诊疗活动的医师。

第三条多点执业医师应当依法履行执业登记手续,遵守医疗行为规范,保守病人隐私,倡导医德医风,积极投身医疗卫生事业。

第四条设立医疗机构应当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具备开展医疗活动的条件,接受卫生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设立医疗机构有责任提供必要的硬件设施和软件支持,保障多点执业医师的正常诊疗活动。

第二章执业资格申请与审核第六条多点执业医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二)有一定的临床工作经验;(三)无不良执业记录。

第七条多点执业医师申请多点执业时,应当向设立医疗机构提交以下材料:(一)个人身份证明;(二)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三)近期免冠照片;(四)健康证明;(五)有关职业证书。

第八条设立医疗机构应当对多点执业医师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经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颁发多点执业证书。

第九条多点执业证书应当载明多点执业医师的姓名、执业范围、注册执业地点等信息。

第三章执业管理第十条多点执业医师在注册执业地点从事临床医疗活动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遵守医疗行为规范,保障病人安全;(二)认真履行职业责任,提供优质医疗服务;(三)主动接受医疗质量评估,积极改进诊疗工作。

第十一条设立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多点执业医师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二条多点执业医师应当自觉接受医疗卫生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如实提供执业信息,不得串联转移患者。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设立医疗机构应当对违反本制度的多点执业医师进行处理,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暂停执业等处罚措施。

第十四条设立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多点执业医师进行培训,提高其诊疗水平和医德医风。

医师执业与责任制度

医师执业与责任制度

医师执业与责任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师执业行为,维护患者合法权益,提高医疗质量,加强医院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医院全部医师的执业活动和责任要求。

医师执业应遵从医德、医风、医术三紧要求,履行医师职责,保证患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二章医师职业道德要求第三条医师应秉持医德,遵从职业道德准则,重视自身修养,以患者利益为先,恪守医疗伦理与医学道义。

医师需具备以下职业道德要求:1.敬重人权和人的尊严,保护患者的隐私权;2.不鄙视任何患者,供应公正、无私的医疗服务;3.诊断和治疗患者时,应坚持科学、客观、公正原则,不夸大病情或隐瞒真相;4.保密患者的病情和个人信息,不泄露患者隐私;5.敬重患者的选择权,充分告知患者诊疗方案,接受患者的知情同意;6.不收受贿赂、回扣,不参加医疗费用的诈骗行为;7.建立和谐医患关系,加强沟通,关怀患者的身心健康;8.不从事有损医师职业形象、侵害患者利益的行为。

第四条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应当自发遵守医院的相关规章制度,听从医院的管理。

医师应当具备以下职业素养:1.乐观参加医院的连续教育和学术沟通,不绝提升自身医学水平;2.严格依照规定的工作时间和轮班制度,做好调班和交班工作;3.自动参加医疗质量管理活动,乐观改进医疗服务水平;4.搭配医院开展临床路径管理和病案质量评审工作;5.乐观参加医疗风险防控工作,遵守消毒、无菌操作等规范;6.勇于接受医疗过错的矫正和反思,不推诿和躲避责任。

第三章医师执业责任要求第五条医师执业需具备合法执业资格,经过规范培训和考核后方可执业,同时须持有有效的医师执业证书。

第六条医师执业应当遵从以下原则:1.保障患者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尽力供应最佳医疗服务;2.严格依照医学准则和诊疗规范,高效进行医疗工作;3.对患者负责,不将个人经济利益置于患者利益之上;4.不接受非法利益和礼品,保持职业操守;5.遵从医疗工作流程和规定的医疗操作操作标准。

医师执业规范管理制度

医师执业规范管理制度

医师执业规范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师执业行为,确保医疗质量和医院管理效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医院实际情况,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全部医师,包含临床医师、科研医师、行政管理医师等。

第三条医师执业应遵守法律法规,敬重医疗伦理和职业道德,秉持医学精神,坚持以患者为中心,保护患者的权益和安全。

第四条医师执业应遵守医院规章制度,执行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听从医院的组织与管理,不得损害医院的声誉。

第二章医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五条医师执业应依据医学知识和专业技能,合理开展诊疗工作,确保医疗质量。

第六条医师应严格遵守医疗信息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患者的隐私信息。

第七条医师在诊疗过程中应与患者保持良好的沟通,真诚对待患者,敬重患者的人格和隐私。

第八条医师应保持医学知识的更新和创新意识,乐观参加连续教育,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

第九条医师执业期间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得接受他人的贿赂、回扣等非法利益。

第十条医师不得随便拒绝患者就诊,不得鄙视或羞辱患者,不得违规开展虚假诊疗行为。

第三章医师执业管理第十一条医师执业应具备医师资格证书,并定期参加连续教育,完成规定的学分要求。

第十二条医师执业应遵守医疗操作规范,依照疾病诊疗指南合理开展诊疗工作。

第十三条医师执业应自动搭配医院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乐观参加医疗质量评审、病例讨论等活动。

第十四条医师执业期间应充分敬重患者的知情权,患者有权知晓诊断结果和治疗方案,并予以患者充分的解释和引导。

第十五条医师执业应依法取得患者的知情同意书,并妥当保管相关知情同意书的复印件。

第十六条医师执业应依照医院的规定使用和管理医疗设备、药品及其他医疗资源,不得私自取用、挪用或挥霍。

第四章违规处理与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医师执业过程中,如发现患者权益受到侵害、医疗事故发生等情况,应及时向医院报告,并搭配医院进行调查和处理,确保患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十八条医师执业过程中,如有违反医疗行为规范、违反医院规章制度等行为,医院将依法进行处理,并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执业医师管理办法

执业医师管理办法

执业医师管理办法执业医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规范执业医师从业行为,切实维护执业医师的职业形象,在全国范围内推进执业医师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执业医师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证书)并取得相应职称,有执业资格和权限,从事临床医疗、公共卫生、科研及医学教育等有关工作的医师。

第三条执业医师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实行质量第一,安全第一的原则。

第四条执业医师应当注重业务知识学习和技能提高,树立医德医风,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全面保护患者安全和隐私。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执业医师管理制度,指导、监督、评价执业医师从业行为,保障执业医师的执业权利,促进执业医师健康覆盖和全面发展。

第六条生效日期: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有关执业医师管理规定和措施废止。

第二章执业证书的颁发和注册管理第七条申请执业医师证书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年满18周岁。

(二)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或中专学历,具备合法的医学资格或者主治医师职称。

(三)无违法违纪、失信行为及其他不完全性因素。

第八条申请领取执业证书的人员应当携带以下材料到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一)身份证明文件;(二)学历学位证书、医学资格证书或职称证书复印件;(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对申请人资格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如符合相关规定,颁发执业证书。

第十条已经颁发执业证书并且未过期的执业医师,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执业证书进行注册备案。

第十一条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注册备案的执业医师,其执业证书自行失效。

第十二条执业医师的申报、审核、登记及查询等个人信息管理应当符合保密规定。

第三章执业医师的执业行为规范第十三条执业医师应当严格遵守临床规范和诊疗指南,不得在临床实践中违反伦理道德和职业道德,严禁违规行医、过度诊疗和滥用药品等。

医院执业资格管理制度

医院执业资格管理制度

医院执业资格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执业资格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所有执业医师,包括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等级。

第三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医务部门,并由医务部门负责执业医师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院应当加强对执业医师的管理,定期进行考核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医师执业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第五条医院应当建立医师执业准入和退出制度,对医师的专业技术水平进行评估,确保医院医疗服务质量。

第六条医院应当加强对执业医师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提升医师的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二章医生执业注册管理第七条医生执业注册是医生执业的基本条件,任何未注册的医生不得在医院内执业。

第八条医生应当如实提供个人信息、学历和资格证书等相关材料,经医院审核后方可进行执业注册。

第九条医院应当将执业医师的注册信息进行登记备案,并建立档案管理,保证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条医院应当建立执业医师的定期复核机制,对医师的执业能力和工作表现进行评估,对不符合条件的医师进行警告、降级或开除处理。

第十一条医院应当建立医生违规行为处理机制,对医师的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维护医院正常秩序。

第三章医生执业权利和义务第十二条医生有权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从事医疗活动,保障其执业权利。

第十三条医生应当恪尽职守,维护医学荣誉,保护患者隐私权,对患者进行耐心细致的诊疗。

第十四条医生应当不断提高自身专业水平,积极参加各类培训和学术交流,不断提升医疗技术水平。

第十五条医生有义务遵守医疗伦理规范,保障患者安全和身体健康,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第四章医院执业医师考核评价第十六条医院应当建立执业医师的考核评价制度,对医师的临床技术、职业操守、医德医风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价。

第十七条医院应当定期组织对执业医师进行考核评价,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医疗服务态度、医疗质量、医疗效果等。

第十八条医院应当对考核评价结果进行汇总分析,针对不同情况制定相应改进措施,提升医院整体医疗服务质量。

最新医师管理制度汇编

最新医师管理制度汇编

最新医师管理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师队伍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医师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及其下属机构的所有医师,包括临床医师、护士、药师等,具体管理办法由医院制定。

第三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医师管理机构,负责医师队伍建设、考核、培训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师应当恪守医德、遵守医德准则,恪尽职守,保障患者生命安全和健康。

第五条医师应当不断学习专业知识,提升技术水平,积极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第六条医师应当保护患者隐私,不得泄露患者信息,不得利用患者信息谋取私利。

第七条医院应当建立医师诊疗质量评价制度,定期对医师进行考核评价,对绩效优秀的医师给予奖励,对绩效不好的医师进行督促和培训。

第八条医院应当建立医师信用管理制度,对违反医德准则、操纵疾病诊断治疗、虚假宣传等行为进行严格管理,一经查实,立即进行处理。

第二章医师职责第九条医师应当按照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行业规范,正确诊断疾病,制定合理治疗方案,尽力提供有效治疗。

第十条医师应当尊重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隐私权,与患者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积极沟通,倾听患者意见。

第十一条医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及时填写病历、开具处方,合理使用药品,做到明码标价。

第十二条医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定期参加医疗技术考核,保持专业水平。

第十三条医师应当遵守医院规章制度,服从管理,不得违反医院规定。

第十四条医师在行医过程中发现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等问题,应当及时报告并积极配合处理。

第十五条医师应当积极参与医院的学术交流、科研活动,提升自身专业水平。

第十六条医师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参加公益活动,帮助需要帮助的人群。

第三章医师考核第十七条医院应当建立医师考核制度,包括定期考核、年度绩效考核等内容,对医师的医疗技术水平、服务态度、患者满意度等进行评估。

第十八条医院应当设立专门的考核小组,对医师进行定期考核,及时发现问题,指导医师改进。

医院执业医师管理制度

医院执业医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执业医师管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执业医师,包括临床医师、中医医师、口腔医师、公共卫生医师等。

第三条我院执业医师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宗旨,恪守职业道德,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二)遵循医学科学规律,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诊疗技能;(三)严格执行医疗技术操作规范,确保医疗安全;(四)尊重患者知情同意权,保护患者隐私;(五)加强医患沟通,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第二章执业医师注册与管理第四条我院执业医师注册按照国家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执行。

第五条医师注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二)具有相应的医学专业学历;(三)通过医师资格考试;(四)符合我院规定的工作年限和职称要求。

第六条医师注册程序:(一)医师本人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二)医务科审核医师资格、学历、工作年限、职称等;(三)医院审批;(四)办理注册手续,颁发《医师执业证书》。

第七条医师注册后,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变更注册:(一)医师变更执业地点;(二)医师变更执业类别;(三)医师变更执业范围。

第八条医师注册有效期满前30日内,应当办理延续注册手续。

第三章执业医师职责与权利第九条执业医师职责:(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医院规章制度;(二)遵守医学伦理规范,尊重患者权利;(三)参加医院组织的业务学习和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四)严格执行医疗技术操作规范,确保医疗安全;(五)对患者的病情、诊断、治疗等保密。

第十条执业医师权利:(一)在规定范围内独立执业;(二)查阅、复制患者病历资料;(三)参与医院重大医疗决策;(四)对医院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执业医师考核与奖惩第十一条医师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周期考核。

第十二条年度考核内容包括:(一)医师执业情况;(二)医师业务水平;(三)医师职业道德;(四)医师医德考评。

医师执业资格管理制度

医师执业资格管理制度

医师执业资格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医师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保护患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订立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医院全部医师的执业资格管理。

第三条定义1.执业资格:指医师在通过相应考核后,取得医师执业资格证书,具有合法执业资格的证明文件。

2.医师执业范围:指医师依照执业证书规定的范围,从事医疗活动和相关服务的特定领域。

第二章医师执业资格的取得和维护第四条医师执业资格的取得1.医师执业资格的取得应符合国家和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包含但不限于具备医学本科以上学历、通过国家执业医师考试等。

2.医师申请执业资格时,应提交相关证明料子,并经过资格审核和考察。

第五条医师执业资格的维护1.医师应定期参加连续教育,提高专业水平,实现规定的学时和研修要求。

2.医师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伦理规范和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3.医师应乐观搭配医院和卫生行政部门开展的相关工作,包含但不限于审核执业许可、参加医师考核等。

4.医师应及时续办执业资格证书,避开因证书过期而影响正常执业。

第六条医师执业资格的暂时停止和注销1.医师执业资格暂时停止的情况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情形:–违反执业规范和伦理要求,被卫生行政部门或医院纪委会处以纪律处分;–因涉嫌违法犯罪行为,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因患重点传染性疾病,经卫生行政部门确认需暂时停止执业。

2.医师执业资格注销的情况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医师申请注销执业资格,经卫生行政部门和医院审核通过;–医师年满退休年龄,自动注销执业资格。

第三章医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七条诊疗规范1.医师应遵从医学伦理和诊疗指南,依据患者的病情和病史,进行科学、合理的诊疗,并记录相关信息和处理过程。

2.医师应及时告知患者诊疗方案、风险和治疗效果,并听取患者的看法和选择。

第八条职业操守1.医师应敬重患者的人格尊严和隐私权,保护患者的个人信息不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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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2.受刑事处罚的;
3.被吊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
4.受开除行政处分的;
5.因健康或其它原因不能从事执业药师 业务的。
(四)注册变更 变更种类: 1、执业类别: 2、执业范围: 3、执业地区:
2006年9月,患者戊到丁医院治疗胃病服用 了甲开的药后出现了呕吐、腹泻胃疼加剧的 症状,对甲的医术产生疑问。戊了解到甲当 医生的来龙去脉后,认为甲没有执业医师资 格,是非法行医,要求丙市卫生局处罚甲和 丁医院,丙市卫生局认为甲不是非法行医, 未予处罚。戊对丙市卫生局处理决定不服遂 向法院起诉。
在法庭上丙市卫生局认为甲有执业医 师资格。甲从事的是传统医学,其取得医 师资格的方式有别于西医。甲向其父学习 过,并持有客座教授聘书,医术高明,丙 市卫生局批准其行医是为了保护、继承中 医的学术经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而 戊认为丙市卫生局下文批准甲执业是超越 职权的违法行为。
(2)及时救治病人的规则:
(3)按规定正确使用药品规则:
(4)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收取不正当利 益规则:
(5)尊重患者知情权规则:
(6)服从政府调遣规则:
(7)意外事件及时上报规则
七、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 民事责任 刑事责任
(一)医师执业中的违法责任 (二)其他机构或人员的违法责任
(一)医师执业中的违法责任 1.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四、执业药师注册制度
(一)执业药师注册制度的概念 是指对获得执业药师资格人员在 执业活动 前 必须经过的准入控制,注册机构通过对申 请注册者的资格审核,符合条件才予以注册 ,同意准入的制度。
(二)执业药师注册的条件
1.首次注册:
执业药师注册机构:
★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 ★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经执业单位同意。
(5)不受侵犯权; (6)获取待遇权;
(7)提出意见、参与权。 (8)参加医师协会权。
(二)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5 项): (1)守法守规;
(2)履行职责, (3)尊重患者; (4)提高专业水平; (5)进行健康教育。
※ (三)医师在执业活动中的规则
(1)按规定签署出具医学证明文件规则:
卫生法的调整对象——医 疗卫生技术人员管理关系
第七章
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管理法律制度
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依法取得卫生技术人员资格或职称
的人员。即经考试、考核、注册取 得执业权利,从事医疗、预防、药 剂、护理、卫生监督等工作人员。
医、药、护、技
医师、乡村医生、外国医师、疾病预防
控制…… 药剂师、药师、药检…… 护理…… 卫生监督、检验检疫、放射……
※一、执业药师的概念
执业药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取得 《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并经注 册登记取得 《执业药师注册证》 , 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中执 业的药学技术人员。
注意:执业药师与药学技术人员的区分
药学技术人员
药学技术人员>执业药师
二、适用范围
1、凡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
2、获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管理机构:
行政管理:
行业自律管理:
我国医师执业管理实行: 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四、医师资格考试制度
(一)医师资格考试的种类
2、 考试类别 考试方式
(二)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
1、参加执业医师资格 2、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3、其他人员参加医师资格
1、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条件:
管理制度
资格考试和注册 注册 健康管理和个人剂量管理 邀请回聘和注册 ……
※第一节执业医师管理法律制度
第二节执业药师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执业医师管理法律制度
※一、执业医师法的概念 二、执业医师法的适用范围 三、执业医师的管理机构 ※四、医师资格考试制度 ※五、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六、医师执业管理 七、法律责任
(2)因受刑事处罚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
(4)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
(5)重新申请注册
(6)其他情形
甲是一名会计师,其父是有名的中医,甲 虽没学过医但多年受其父耳汝目染,颇通医 道。上世纪90年代末甲父去世,甲在工作之 余结合其父留有的大量各种疑难杂症的中医 秘方给前来求医的亲朋开方治病,口碑很好 。甲名声渐响2000年被中医学校聘为客座教 授。2006年8月经丙市卫生局批文同意,甲在 丙市丁医院中医科正式执业行医。
注册:
4、重新申请注册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的; ★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
(四)注册的变更与注销
1.注册的变更: 执业地点 执业类别 执业范围 等注册事项
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医师资格证书》 《医师执业证书》 其他材料
2.注册的注销: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八种情形之一
(1)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请根据《执业医师法》的规定,评价张 某的行为?对于张某的行为该如何追究 其法律责任?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的( ) A.可在保健机构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B.可在预防机构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C.不得在医疗机构,可在预防、保健机构,从事 医师执业活动 D.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在医疗、保健、预防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可以参加 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者,应具有的学历是( ) A、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 B、高等学校医学专业专科 C、高等学校医学专业专科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 证者 D、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
5.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三)免试的条件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 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1、中药学徒
2、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中专毕业
3、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 20年
1、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 大专以上学历, 2、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 满15年。
2、徐某赴外省行医正确合法的做法是 什么?
13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14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 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 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17条: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 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注册主管 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并提交医师变 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医师资格证 书》、《医师执业证书》以及省级以上 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执业医师注册后发生下列哪种情形,卫生行政部门 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 ) A、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B、受刑事处罚的; C、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D、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1年的;
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为( ) A、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 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 1年的。 B、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 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 、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1年的 C、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 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 3年的 D、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 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 、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3年的
第二节
执业药师管理法律制度
※一、执业药师的概念 ※三、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制度 ※四、执业药师注册制度 五、执业药师执业权利与职责 六、法律责任
1、我国对执业药师管理实行: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制度和执业药师注册制度
管理机构:
2、《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执业药师资格认定办法》
原注册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册事项 宿州某医院所在管辖的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变更注册手续
收回 原医师执业证书
发放 新医师执业证书
※六、医师执业管理(《执业医师》 法)
(一)医师执业权利 (二)医师执业义务 (三)医师执业规则
(一)医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8 项):
(1)依法活动权 (2)获得医疗设备权 (3)从事研究交流权 (4)培训,教育权;
※一、执业医师法的概念
执业医师法(Law onPracticing Physician)是指由国家制定的, 用于调整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各种 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执业医师法的适用范围
医师: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 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 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三、执业医师的管理机构
4.阻碍医师依法执业
2006年12月27日某室急诊科接诊120送来的一外地 流浪老年患者,因患者无力交纳医药费,又无法 与其亲属联系,急诊科主任张某为不影响本科室 效益决定将患者送离医院,再拨打120,使患者能 被送往其他医院。
12月29日张某派人将患者送出,放置城 乡结合某地,次日晨,过往群众发现患 者死亡报案,经鉴定,死因为:肺癌、 脑梗塞等四种严重疾病,野外低温环境 是加速死亡的条件。
2、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违反卫生行政规章
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或由于不负责任 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 果等行为的,(违反医师执业规则7种)
(二)其他机构或人员的违法责任
1.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
或者非医师行医
2.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依照法律的有关 规定履行报告职责
3.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医疗、预防、 保健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有关规定
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 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
※五、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一) 注册条件
1、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和执业助理医师资 格证
2、医师经注册后:
(二)不予注册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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