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医师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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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执业医师管理法律制度

第五章  执业医师管理法律制度

1.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2.受刑事处罚的;
3.被吊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
4.受开除行政处分的;
5.因健康或其它原因不能从事执业药师 业务的。
(四)注册变更 变更种类: 1、执业类别: 2、执业范围: 3、执业地区:
2006年9月,患者戊到丁医院治疗胃病服用 了甲开的药后出现了呕吐、腹泻胃疼加剧的 症状,对甲的医术产生疑问。戊了解到甲当 医生的来龙去脉后,认为甲没有执业医师资 格,是非法行医,要求丙市卫生局处罚甲和 丁医院,丙市卫生局认为甲不是非法行医, 未予处罚。戊对丙市卫生局处理决定不服遂 向法院起诉。
在法庭上丙市卫生局认为甲有执业医 师资格。甲从事的是传统医学,其取得医 师资格的方式有别于西医。甲向其父学习 过,并持有客座教授聘书,医术高明,丙 市卫生局批准其行医是为了保护、继承中 医的学术经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而 戊认为丙市卫生局下文批准甲执业是超越 职权的违法行为。
(2)及时救治病人的规则:
(3)按规定正确使用药品规则:
(4)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收取不正当利 益规则:
(5)尊重患者知情权规则:
(6)服从政府调遣规则:
(7)意外事件及时上报规则
七、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 民事责任 刑事责任
(一)医师执业中的违法责任 (二)其他机构或人员的违法责任
(一)医师执业中的违法责任 1.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四、执业药师注册制度
(一)执业药师注册制度的概念 是指对获得执业药师资格人员在 执业活动 前 必须经过的准入控制,注册机构通过对申 请注册者的资格审核,符合条件才予以注册 ,同意准入的制度。
(二)执业药师注册的条件
1.首次注册:
执业药师注册机构:
★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 ★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经执业单位同意。

执业医师法律制度j

执业医师法律制度j

椐查: 椐查 : 温州市苍南县个体医倪小华出具伪造的 是温州卫生学校93年医士专业毕业证书; 是温州卫生学校 年医士专业毕业证书;许道忠出 年医士专业毕业证书 具伪造的是台州卫生学校86年医士专业毕业证书 年医士专业毕业证书; 具伪造的是台州卫生学校 年医士专业毕业证书; 陈强出具伪造的福建省福清卫生学校92年医士专业 陈强出具伪造的福建省福清卫生学校 年医士专业 毕业证书及96年福州市人事局医士任职资格证书 年福州市人事局医士任职资格证书; 毕业证书及 年福州市人事局医士任职资格证书; 同时, 上述3人凭借上述假证件 已通过县、 人凭借上述假证件, 同时 , 上述 人凭借上述假证件 , 已通过县 、 市两 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初审和审核, 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初审和审核,并准备上报浙江省 卫生厅申请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认定。 卫生厅申请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认定。 浙江省卫生厅已做出了取消被举报人执业助理 医师认定资格的决定。 医师认定资格的决定。
另外,县级以上民族医药科研机构35所 另外,县级以上民族医药科研机构 所,涵盖 12种民族医药 , 科研人员近 种民族医药, 种民族医药 科研人员近1500人 。 部分高校 人 和企业成立了民族医药研究机构, 和企业成立了民族医药研究机构,一批相关学科的 科研人员加入了民族医药研究队伍。 科研人员加入了民族医药研究队伍。 王国强说,目前,全国民族药企业有156家, 王国强说,目前,全国民族药企业有 家 品种906个 涵盖了7种民族药 种民族药。 品种906个,涵盖了7种民族药。药材资源的有效 保护和开发利用得到了重视, 保护和开发利用得到了重视,在药材资源普查的基 础上,加强了对一些濒危动植物药用资源的保护。 础上,加强了对一些濒危动植物药用资源的保护。
4、注销注册 、 (1)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2)受刑事处罚的; )受刑事处罚的;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4)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 ) 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5)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6)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 ) 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医师执业管理制度包括

医师执业管理制度包括

医师执业管理制度包括一、法律法规医师执业管理制度中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等相关医疗卫生法规,这些法律法规是医师执业的基本依据,确立了医生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了医疗卫生行业的管理。

医师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医师职责,保障患者利益,维护医疗秩序。

二、规章制度医院或医疗机构通常会制定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包括《医院管理制度》、《医疗卫生服务规范》等,这些规章制度是医师执业管理的重要依据,明确了医师的工作职责和行为规范,规定了医师的执业行为准则和标准。

医师应当严格遵守规章制度的规定,按照规章制度执行工作,确保医疗卫生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三、职业准则医师执业管理制度还包括职业准则,即医师应遵循的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医师是医疗卫生行业的从业人员,应当恪守医疗伦理,尊重患者的人格和权利,始终以患者利益为核心,维护医疗卫生行业的公信力和专业形象。

医师应当尊重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隐私权,不得对患者进行歧视、侵犯患者合法权益。

四、医师执业管理的机构和部门医师执业管理的机构和部门主要包括卫生部门、卫生监督部门、医师协会等相关部门和机构。

这些部门和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医师执业,保障医疗卫生行业的正常秩序和发展,维护患者权益,保障医师的执业权益。

医师应当与相关部门和机构密切配合,履行执业义务,遵守执业规定,确保医疗卫生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五、医师执业管理的考核和评价为了提高医疗卫生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医师执业需要定期进行考核和评价。

医师执业考核主要包括专业知识和技能考核、医德医风考核等,评价主要包括患者满意度评价、医疗质量评价等。

医师应当积极参加执业考核和评价,提高自身的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不断完善自己的执业能力和水平。

综上所述,医师执业管理制度是医疗卫生行业的重要管理制度,对于规范医师执业行为、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质量、保障患者权益、维护医疗卫生行业的正常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三章 医疗执业规则之执业医师法律制度

第三章 医疗执业规则之执业医师法律制度

六、医师执业
(一)医师在执业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 (1)诊疗权——诊疗义务、告知说明义务、高 度注意义务、遵守医德义务(忠实义务) (2)特殊干预权——适当义务(安全谨慎义务) (3)医学研究权——保密义务 (4)人格尊严权——尊重义务
• 案例一: • 张女士“盆腔包块”就医——医生实施 “剖腹探查术”——签署手术同意书— —事后才得知“左附件+输卵管切除”— —以“医生并没有明确告知她要切除上 述器官”起诉

• • • •
分析: 该助产士是否具有医师主体资格? 是否超出执业范围和执业能力? 是否构成非法行医罪?
七、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 警告或暂停6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或吊销 执业证书情形: 违法行政规章或技术操作规范;延误急危病 人抢救;医疗责任事故;乱开证明文书;不正确 记录医学文书或有关资料;违法使用药械;违法 实验性临床医疗;侵犯患者隐私;收受财物;不 服从调遣;未报告等等。
思考:在行使诊疗权的同时如何自杀
案例三:哈尔滨市的“天价医疗费”纠纷 • 患者翁文辉住院67天时间,住院费用达 139.7万余元,平均每天2万多元,合计耗 资达550万元。医院账单显示:“共3025 份化验单,有两天的输液量每天将近一吨, 66天做了588次血糖分析,299次肾功能检 查,血气分析379次,化验血糖输液1692 次,输血968次……”
• 2.民事责任 • 医疗事故与其他医疗纠纷 • • • • • 3.刑事责任 医师 (医疗事故罪、商业贿赂) 一般人 (非法行医罪、破坏医疗秩序等)
思考题
• 癌症的告知,医师应说明到何种程度, 以便取得病患之同意治疗?如何告知? 还是残酷的宣判?
• 某女性患者因腹痛到医院就诊,经医生 检查高度怀疑患有宫外孕,便专门派人 将患者送至病房住院观察。但该患者住 院一天后就悄无声息地离院了。院方多 次给她打电话也不接,医生十分着急, 如果患者一旦宫外孕破裂出血,造成生 命危险,医院是否有责任?

执业医师法管理制度(全文)

执业医师法管理制度(全文)

执业医师法管理制度(全文)执业医师法管理制度(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执业医师的管理,规范执业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卫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执业医师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三条执业医师的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注重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的评价和培养,促进医务人员的不断成长和提高。

第二章执业医师资格第四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二)通过国家统一举办的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三)具有住院医师规定的实习岗位实习并取得规定的实习时数;(四)无执业限制或者暂停执业处罚。

第五条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内容包括:(一)医学基础理论知识;(二)临床实践能力;(三)执业医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规范。

第六条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的申请和领取:(一)具备申请条件的考生可通过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指定的渠道申请;(二)申请材料包括个人身.分.挣明、学历证书、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等;(三)领取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后,应及时办理相关执业登记手续。

第三章执业行为规范第七条执业医师在执业行为中应遵守以下规范:(一)尊重患者的人格尊严,对患者实行高度负责的服务态度;(二)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与医学职业无关的经营活动;(三)认真履行医疗保密义务,保护患者的隐私;(四)遵循医学伦理规范,不得实施虚假宣传、误导患者、隐瞒治疗风险等行为;(五)积极参预继续医学教育,不断提升自身专业水平。

第八条对执业医师违反执业行为规范的,将根据情节轻重赋予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暂停执业等,并移交相关机构处理。

第四章执业医师的继续教育第九条执业医师应每年参加一定学时的继续教育,以提高专业素质和保持医疗行业发展的要求。

第十条继续教育的形式包括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等,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执业医师法律制度

执业医师法律制度
➢ 重新申请注册,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或组织 考核不合格的
➢ 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 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2020/7/23
Undergraduate Stud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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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注册
➢ 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 受刑事处罚的 ➢ 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 因考核不合格,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 不合格的 ➢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 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 ➢ 有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 医师执业证 书行为的 ➢ 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 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Undergraduate Stud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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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考试的条件
传统医学医师
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 多年实践确有专长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和推荐 乡村医生以上符合条件也可以参加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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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dergraduate Stud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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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证书的取得
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 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取得资格,并不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教学、研究),不注册,不属于执 业医师法调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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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dergraduate Stud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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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医师执业注册
《执业医师法》规定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医师经注册后,方可在医疗、预防、保健 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 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 业务
2020/7/23
Undergraduate Stud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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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医师与执业助理医师
执业医师
……独立从事相应 的医疗卫生工作
执业助理医师

执业医师法律制度

执业医师法律制度

执业医师法律制度执业医师是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或者保健机构(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1998年6月26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一)执业医师的管理机构执业医师管理工作实行行政管理与行业自律性管理相结合。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师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

中国医师协会是医师行业自律性管理的社会组织。

(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医师资格者是否具备执业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的考试,是医师执业的准入考试。

对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1、医师资格考试的种类我国医师资格考试的种类包括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两种。

考试的类别分为临床医师、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师、口腔医师、公共卫生医师四类。

考试方式分为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

2、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1)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2)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3)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执业医师药师法律制度

执业医师药师法律制度
者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一)医师执业中的违法责任
11、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 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 生命健康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 政部门调遣的
12.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 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 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2、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违反卫生行政规章 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或由于不负责任 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 果等行为的,(违反医师执业规则7种)
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中执 业的药学技术人员。
※一、执业医师法的概念
执业医师法是指由国家制定的, 用于调整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各种 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执业医师法的适用范围
医师: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
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 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医师执业管理(《执业医师》法)
(一)医师执业权利 (二)医师执业义务 (三)医师执业规则
(一)医师执业中的违法责任 (二)其他机构或人员的违法责任
(一)医师执业中的违法责任
1.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2.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
规范,造成严重责任事故的 3.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一)医师执业中的违法责任
4.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 疗、流行病疫情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 出生、死亡证明文件的
(二)其他机构或人员的违法责任
1.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 或者非医师行医
第二节 执业药师管理法律制度
※一、执业药师的概念 ※三、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制度 ※四、执业药师注册制度
五、执业药师执业权利与职责 六、法律责任
※一、执业药师的概念
执业药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执业医师法律制度

执业医师法律制度

3.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 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 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5年的。
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 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 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1 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3年或者经多年 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 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 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 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在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中向村民提供预防、保 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符合上述条 件的,也可以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对参加全国统一的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或者 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授 予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卫生部统一印制 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资格一经合法 取得,就不得非法剥夺。
第二节 医师资格考试
执业医师法规定,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
医师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医师资格者是否具备 执业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的考试,是医师 执业的准入考试;
医师资格考试实行统一办法、统一标准、统一 组织;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考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 施。
我国医师资格考试的种类包括执业医师资格 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两种;
执业医师法律制度
卫生法系列讲座之一
第一节 执业医师法的概念
执业医师法是调整医师执业活动中产生的 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医师是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 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或者 保健机构(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
1998年6月26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 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 简称执业医师法);

医学:执业医师法律制度

医学:执业医师法律制度

执业医师有义务向患者 提供充分的治疗信息和
风险告知。
在患者自主意识清晰的 前提下,执业医师有义 务尊重患者的自主选择。
执业医师有义务保护患 者的隐私信息,不得泄
露患者个人信息。
执业医师的法律保护
法律责任豁免
在符合医疗规范的前提下,执 业医师因医疗行为引发的法律
责任可获得豁免。
合法权益保障
国家通过立法保障执业医师的 合法权益,包括人身安全、名 誉权等。
医疗纠纷处理
国家建立医疗纠纷处理机制, 为执业医师提供纠纷解决途径 。
继续教育制度
国家推行继续教育制度,确保 执业医师的专业技能和知识不
断更新和提高。
05 执业医师的法律监管与处 罚
监管机构与职责
卫生行政部门
负责制定和实施执业医师法律制 度,对执业医师的资格、执业行
为和医疗质量进行监管。
医疗监管机构
改革的影响与展望
提高医师队伍整体素质
通过改革,将有更多的高素质人才加入 医师队伍,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促进医学事业发展
改革将推动医学技术的创新和发展, 促进医学事业的进步。
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改革将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健康的 需求,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和生 活质量。
展望未来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医学技术的进步, 执业医师法律制度仍需不断调整和完 善,以适应新的形势和需求。
刑事责任
涉及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程序与执行
立案调查
监管机构对涉嫌违法违规的执业医师 进行立案调查。
听证与陈述
被调查人可依法享有听证和陈述的权 利。
处罚决定
监管机构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罚决定, 并送达被处罚人。

医务人员法律管理制度

医务人员法律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务人员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维护患者合法权益,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医技人员、药剂人员等。

第三条医务人员法律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执业,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二)尊重患者,保护患者合法权益;(三)诚实守信,廉洁自律;(四)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第二章医务人员执业资格管理第四条医务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方可从事医疗活动。

第五条医务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取得、注册、变更、注销等,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条医务人员应当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素质。

第三章医疗质量管理与安全第七条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医疗技术操作规范和诊疗常规,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八条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诊断和治疗,防止误诊、误治。

第九条医务人员应当做好病历书写、病历归档工作,确保病历真实、完整、准确。

第十条医务人员应当积极参加医院内部质量管理与安全活动,及时发现和纠正医疗质量与安全问题。

第四章患者权益保护第十一条医务人员应当尊重患者的人格尊严,保护患者隐私。

第十二条医务人员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信的原则,与患者签订医疗合同。

第十三条医务人员应当为患者提供必要的信息,帮助患者了解自己的病情、治疗方案及预后。

第十四条医务人员应当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在患者同意的基础上进行医疗活动。

第十五条医务人员应当及时为患者提供必要的医疗救助,保障患者生命安全。

第五章医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第十六条医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弘扬医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

第十七条医务人员应当廉洁自律,拒绝收受患者及家属的馈赠、红包等不正当利益。

第十八条医务人员应当加强医患沟通,提高患者满意度。

执业医师法律制度

执业医师法律制度

大专
取得执业助理医师 医疗预防保 执业证书大专满2年 健机构 取得执业助理医师 医疗预防保 执业证书中专满5年 健机构 试用期满1年 医疗预防保 健机构
中专
医学专业
大专或中专
医学专业
师承方式或医 术确有专场
考核合格并 学习传统医学满3年 推荐 或多年实践确有专 长

通过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由省级卫 生行政部门颁发卫计委统一印制的
医师:是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 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 医务人员。 执业医师 : 医师 执业助理医师:
2、医师的职责

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 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 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 职责。
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医师依法履行职 责,受法律保护。
首批试点的14所高校分别是:华中科技大学、 中国医科大学、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上海交 大医学院、同济大学医学院、第二军医大学、 武汉大学医学院、温州医科大学、海南医学院 、汕大学医学院、宁夏医科大学、新乡医学院
、新疆医科大学和广西医科大学。
三 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医师执业应当经注 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国家建立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医师电子注册 管理 医师执业注册内容包括:执业地点、执业类别、 执业范围
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医师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应当按照 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 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探讨


院外急救问题: 1、医师紧急情况下超地点、超类别、超范 围执业,是否违法? 2、没有医师资格证书、执业证书,紧急情 况下抢救患者造成损害,是否应担责?

医师执业管理法律制度

医师执业管理法律制度

02 医师执业权利与义务
医师执业权利保障
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其人格尊严和人身安 全受到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 犯。
医师有权根据其付出的劳动获得相应的报 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等。
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医师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福利待遇, 如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等。
医师执业监管机制
医师执业资格认证
01
确保医师具备从事医疗活动的专业资格和技能,通过考试和审
核程序进行认证。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
02
对医师的执业地点、执业范围、执业类别等进行注册管理,确
保医师依法执业。
医师执业考核与评估
03
定期对医师的执业水平、医疗质量、服务态度等方面进行考核
和评估,以促进医师不断提升专业素养。
医师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01
02
03
04
警告
对医师的轻微违法行为,可给 予警告处罚,提醒其注意并改
正。
罚款
对医师的一般违法行为,可处 以罚款,罚款数额根据违法行
为的性质和情节而定。
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对医师的严重违法行为,可吊 销其医师执业证书,取消其执
业资格。
刑事责任追究
对医师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册变更与注销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 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医师因故注销注册的,应在注销注册后30日内向原注册主管部门备 案。
医师多点执业政策
01
政策背景
为优化医疗资源配置,促进医师合理流动,鼓励医师到基层、边远地区、

医生执业管理的法律法规

医生执业管理的法律法规
12.2改进
(1)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和完善医生执业管理政策。
(2)鼓励医生和医疗机构参与改进工作,共同提升医疗服务质量。
十二、评估与改进(续)
12.3改进措施
(1)针对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制定具体的改进措施,并落实到位。
(2)加强对改进措施实施情况的跟踪和监督,确保改进效果。
12.4持续优化
(1)建立长效机制,持续优化医生执业管理政策。
(2)医生应积极参与质量控制活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9.2风险管理
(1)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医疗风险管理制度,预防和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
(2)医生应掌握风险管理知识,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十、医疗合作与交流
10.1医疗合作
(1)鼓励医疗机构之间开展多形式的医疗合作,共享医疗资源。
(2)医生应积极参与医疗合作项目,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2)利用多种渠道和形式,普及医疗法律法规知识。
16.2教育
(1)开展医生执业管理相关教育,提高医生的法律意识和职业素养。
(2)将医生执业管理教育纳入医学教育体系,培养合格的医疗卫生人才。
十六、政策宣传与教育(续)
16.3教育培训
(1)定期组织医生参加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培训,提高综合能力。
(2)鼓励医生参与国内外学术交流和研讨会,拓宽视野,提升自身素质。
4.2法律责任
(1)医生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医疗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导致医生违规执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续)
4.3职业纪律
(1)医生应遵守医疗行业的职业纪律,保持良好的职业行为和形象。
(2)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职业纪律监督机制,对医生的职业行为进行监督。

卫生法律法规 第四章 医师管理法律制度

卫生法律法规 第四章 医师管理法律制度

医师管理法律制度
证明。 ⑥ 报考所需的其他材料。试用机构与户
籍所在地跨省分离的,由试用机构推荐,可 在试用机构所在地报名参加考试。
未来,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报名流程会根 据形势变化不断做出调整。
三、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科目与考试方式 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类别分为临床、中医 (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 、公共卫生四类。考试方式分为实践技能考 试和医学综合笔试。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方式 的具体内容和方案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医师资
医师资格考试实行国家统一考试,每年 举行一次。考试时间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确定,提前3 个月向社 会公告。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 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两种,国家卫生 健康委员会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负责全国医 师资格考试工作。
医师管理法律制度
二、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和流 程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是医 师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的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 工作。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 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 续。国家建立医师管理信息系统, 实行医师电子注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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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予注册的情况 凡取得医师资格的,均可申请医 师执业注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 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 年的。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
(4)认真执行医疗文书书写与管理制度, 规范书写、妥善保存病历材料,不隐匿、伪 造或违规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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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违规签署医学证明文件。 (5)依法履行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传染 病疫情、药品不良反应、食源性疾病和涉嫌 伤害事件或非正常死亡等法定报告职责。 (6)认真履行医师职责,积极救治,尽 职尽责地为患者服务,增强责任安全意识, 努力防范和控制医疗责任差错事件。 (7)严格遵守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 范和单位内部规定的医师执业等级权限,不 违规临床应用新的医疗技术。

《执业医师法》 PPT课件

《执业医师法》 PPT课件

(1)合法权益的规范
第三、在完成执业活动的前提下,有权进行医 学研究、学术交流和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活动,如著书立说、撰写学术论文、进 行医学技术研究、参加国内外医学专业 学术交流,在其中工作、自由发表自己 的意见和观点。
第四、参加医学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不断更新知识,调整知识结构,不断补 充新知识、新信息、新方法,培养造就 跨世纪的医学人才。卫生行政部门应当 为医师的专业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提供 必要的条件,保证医师这项权利的行使
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受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
请注册之日不满二年。 (3)吊销执业证书行政处罚之日至申请
之日止不满二年。 (4)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
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
注销注册
(1)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十 六条)。
A、报告在30日内 B、被注销对象 第一:死亡或宣告失踪者 第二:受刑事处罚的 第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第四:依医师执业标准定期考核不合格
(1)合法权益的规范
第五 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宪法38条:“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执 业活动中,因医患矛盾,引起患者或其家 属侵犯医师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常有发生, 如:侮辱、诽谤、谩骂甚至殴打医师,影 响极为恶劣,严重干扰医师正常执业活动。 法律已确认,一切扰乱医疗秩序、谩骂或 者殴打医务人员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应 当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和法律的制裁,侵 犯医师人格尊严、人身安全,造成损害的, 必须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医疗机构违反规定安排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医学专业毕业生独立从事临 床工作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理;造成患 者人身损害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

医师规章制度

医师规章制度

医师规章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保障患者权益,维护医疗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活动的医师。

第三条医师应当遵循医德医风,恪守职业道德,尊重患者权利,提高业务水平,保障医疗安全。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师管理制度,加强对医师的培训、考核和监督,提高医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二、医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五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一)认真履行诊疗职责,为患者提供合理、有效的医疗服务;(二)尊重患者知情权、隐私权和其他合法权益,遵守诊疗保密制度;(三)严格执行医疗操作规程,遵循药物使用原则,确保医疗安全;(四)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五)积极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提高自身业务能力和医疗服务质量;(六)团结协作,公平竞争,互相尊重,维护行业形象。

第六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一)违反诊疗规范,造成患者损害;(二)滥用药物、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三)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四)利用职务之便,推销药品、医疗器械或者其他产品;(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行为。

三、医师培训与考核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医师参加业务培训,提高医师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师考核制度,对医师的业务水平、职业道德、服务态度等方面进行定期考核。

第九条医师应当接受继续教育,积极参加各类学术活动,不断提高自身业务能力。

四、医师监督管理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师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处理患者投诉和举报。

第十一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师的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医疗秩序。

第十二条医师应当自觉遵守本规章制度,依法执业,诚信服务,共同维护医疗行业的良好形象。

医师执业制度范本

医师执业制度范本

医师执业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保障医师合法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护人民群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活动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第三条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第四条医师执业应当遵循合法、合规、诚信、公平的原则,尊重患者权利,保护患者隐私,维护患者利益。

二、医师执业条件第五条医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取得医师资格证书;(三)按照《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注册;(四)遵守医疗职业道德,服从行业自律管理;(五)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提高专业水平。

第六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三、医师执业行为第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查阅、复制患者的病历资料;(二)根据患者病情,采取合理的医疗措施;(三)获得与执业活动相当的报酬;(四)参加专业培训和学术交流;(五)对所在机构的医疗质量进行监督和提出建议。

第八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医疗操作规程,提高医疗质量;(二)关心、爱护患者,尊重患者的人格和权利;(三)保守患者秘密,不得泄露患者个人信息;(四)合理使用药品、医疗器械和医疗技术;(五)积极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防治工作。

第九条医师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二)拒绝、拖延抢救急危患者;(三)重复检查、不必要的手术;(四)泄露患者隐私;(五)其他违反医疗职业道德的行为。

四、医师执业管理第十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医师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十一条医师注册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注册的情形外,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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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除 正当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 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 品。
(4)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 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 益。
(四)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还应当:
(1)如实向患者及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 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第二章 执业医师法律制度
System of Law on Practicing Physician
一、执业医师法的概念
执业医师法是调整加强医师队伍建 设,提高医师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 障医师合法权益和保障人体健康活产生 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二、医师资格考试,医师执业注册
(一)医师资格考试 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 度。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 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 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1)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 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 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2)取得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 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 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 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 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3) 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 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 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 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 资格考试。
五、法律责任
1.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由 发给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吊销;对负 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中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 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 以上一年以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 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4) 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 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 学专业组织获得者医疗、预防、保健机 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 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 的内容和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 行制定。
(二)医师执业注册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 册制 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 县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二)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2)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
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3)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
隐私; (4)努力钻研业务,
教育。
(2)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 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
四、医师的考核和培训
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 托的机构或者组织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标准, 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 状况进行定期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允许 其继续执业;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 医师执业证书。
(1)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 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2)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 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3)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4)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 治疗、流行病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 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5)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 及有关资料的;
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4)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 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 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 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 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医疗、 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 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 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1)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2)受刑事处罚的;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4)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 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3)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 体;
(4)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5)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 不受侵犯;
(6)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 的福利待遇;
(7)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 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5)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6)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
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三 执业规则
(一)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1)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 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 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2)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 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
(6)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 剂和医疗器械的;
(7)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 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
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
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
防、保健业务。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 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
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
(三)医师在执业活动中的规则
(1)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 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 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 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医师不得出具 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府的 医学证明文件。
(2)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 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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