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16年度青海省建设工程“江河源

合集下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6年度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情况的通报-青政办〔2017〕81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6年度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情况的通报-青政办〔2017〕81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6年度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情况的通报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6年度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情况的通报青政办〔2017〕81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16年度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函〔2017〕40号)要求,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监察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统计局、省质监局组成考核组对西宁市、海东市、海西州、海南州、海北州2016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了现场评价考核。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考核情况通报如下:一、目标任务及完成情况(一)目标任务。

2016年,省政府下达西宁市、海东市、海西州、海南州、海北州单位GDP能耗下降目标分别是:1.6%、1.6%、1.5%、1.4%、1.4%。

(二)完成情况。

据统计,西宁市、海东市、海西州、海南州2016年度单位GDP能耗分别同比下降14.22%、4.77%、1.69%、2.07%,均超额完成年度目标;海北州2016年度单位GDP能耗同比上升14.56%,未完成年度目标。

二、评价考核得分及排名情况根据各地区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综合评价打分结果为:西宁市93分,海西州91.5分,海东市89分,海南州87分,评定为完成等级;海北州未完成年度目标,评分结果为54分,评定为未完成等级。

三、节能措施落实情况(一)组织领导不断强化。

2016年,省委、省政府将节能强度指标纳入相关地区、部门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指标体系,同时开展监督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表彰先进的重要依据。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青海省2016年上半年建成投产光伏发电项目上网电价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青海省2016年上半年建成投产光伏发电项目上网电价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青海省2016年上半年建成投产光伏发电项目上网电价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6.09.20
•【字号】青发改价格〔2016〕711号
•【施行日期】2016.09.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
正文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青海省2016年上半年建成投产光伏发电项目上网电价的通知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相关光伏发电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638号)规定,现将我省2016年上半年建成投产光伏发电项目上网电价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审核,我省2016年上半年建成投运的20个光伏发电项目(详见附表),自投入商业运营之日起,海西地区上网电价按每千瓦时0.9元(含税)执行,其他地区按每千瓦时0.95元(含税)执行。

二、我省光伏发电项目上网电价补贴基准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三、省电力公司要积极为光伏发电项目提供必要的并网接入、计量等电网服务,及时与光伏发电企业按规定结算电价。

同时,要及时计量和审核光伏发电项目的发电量与上网电量,并据此申请电价补贴。

四、我委负责对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执行和电价附加补助结算的监管。

光伏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必须真实、完整地记载和保存光伏发电项目上网电量、自发自用电
量、电价结算和补助金额等资料,接受价格等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弄虚作假的视同价格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9月20日附件。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房屋市政工程高处坠落事故预防指南(试行)》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房屋市政工程高处坠落事故预防指南(试行)》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房屋市政工程高处坠落事故预防指南(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10.24•【字号】青建工〔2023〕301号•【施行日期】2023.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房屋市政工程高处坠落事故预防指南(试行)》的通知青建工〔2023〕301号西宁市城乡建设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海东市、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施工、监理企业:为有效遏制我省近年来高处坠落事故频发的态势,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全面规范和落实高处作业安全措施,我厅制定印发《青海省房屋市政工程高处坠落事故预防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10月24日青海省房屋市政工程高处坠落事故预防指南(试行)目录一、总则二、各方主体责任(一)建设单位(二)施工单位(三)监理单位三、基本要求(一)教育培训要求(二)作业人员要求(三)技术措施要求(四)防护用品要求四、个体防护(一)安全帽(二)安全带(三)劳保用品五、防护设施(一)临边防护设施(二)洞口防护设施(三)安全网(四)安全通道、加工防护棚(五)安全防护棚与防护挑网六、设备设施防护(一)脚手架(二)操作平台与登高设施(三)吊篮(四)塔式起重机与施工升降机七、作业防护(一)基坑工程(二)模板工程(三)钢筋绑扎工程(四)混凝土浇筑工程(五)吊装与安装工程(六)门窗工程(七)屋面与外墙工程八、劳动纪律(一)严禁违章作业(二)严禁违章指挥(三)严禁违反劳动纪律(四)严格遵守极端天气条件下作业要求一、总则(一)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全面规范和落实高处作业安全措施,有效防范和遏制高处坠落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青海省安全生产条例》《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指南。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印发《关于推动智能建造与新型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印发《关于推动智能建造与新型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印发《关于推动智能建造与新型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1.01•【字号】青建工〔2021〕330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城乡建设其他规定,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印发《关于推动智能建造与新型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青建工〔2021〕330号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来青考察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建市〔2020〕60号)和《关于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建标规〔2020〕8号)精神,充分发挥建筑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支柱作用,推进建筑工业化、数字化、智能化,加快建造方式转变,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青海重要讲话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围绕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总体目标,以发展新型建筑工业化为载体,以装配式建筑为抓手,以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升级为动力,大力推行智能建造在工程建设各环节应用,推动智能建造与新型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实现建筑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二、发展目标到2025年,建筑工业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显著提高,建筑产业互联网平台初步建立,能耗值及污染物排放大幅下降,智能建造与新型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政策体系和产业体系初步建立,形成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产业集群和智能建造龙头企业,建成一批智能建造示范工程。

到2035年,企业创新能力大幅提升,整体竞争力明显增强,产业基础、技术装备、建筑安全质量水平全面提升。

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取得显著进展,智能建造水平和建筑品质大幅提高,建筑工业化全面实现。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1―2013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1―2013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1―2013年立法计划的通知正文:----------------------------------------------------------------------------------------------------------------------------------------------------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1-2013年立法计划的通知厅机关各处室、站、办、中心:为进一步加快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立法工作进程,结合建设领域推进法制建设的新形势、新任务,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1-2013年立法计划》,现就做好立法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着力为实施“十二五”规划开好局、起好步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十二五”时期发展的主题和主线,坚持服从并服务于省委省政府及厅党委的工作大局,着力抓好促进经济发展、深化改革开放、保障和改善民生、创造良好市场环境等方面急需制定或者修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为实施“十二五”规划开好局、起好步,促进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

要坚持依法立法,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坚持科学立法,从我省住房城乡建设发展实际出发,正确认识和把握发展规律,力求使立法体现规律要求、适应时代需要、符合人民意愿、解决实际问题。

在起草、审查法规规章草案过程中,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全面掌握情况。

坚持民主立法,完善公众参与机制,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草案都要向社会、群众及有关部门公开征求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三、完善立法协调机制。

起草部门要增强全局意识,站在维护整体利益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起草我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法规规章草案,把立法所要确立的每项制度都要放在全局上进行研究论证。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11.03•【字号】青建工[2011]805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建工〔2011〕805号)西宁市建委、房产局,各州、地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及时受理和妥善解决,现将《青海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日青海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及时受理和妥善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原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青海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或保修期内发生的工程质量投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简称投诉人)通过来访、信函、电子邮件等形式向住房城乡建设或房地产主管部门反映或投诉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依法由有关单位处理的活动。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标准。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

各州(地、市)及县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在建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交付使用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

受理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9.16•【字号】青建工[2014]435号•【施行日期】2014.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建工〔2014〕435号)各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西宁市建委、海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我厅制定了《青海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9月16日青海省工程质量两年治理行动实施方案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建市〔2014〕13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两年治理行动,切实落实工程建设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严厉打击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和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

加大质量监管执法力度,充分发挥工程监理作用,全面提升质量监管水平。

建立和完善全省建筑市场监管和诚信体系,提高建筑从业人员素质,使全省工程质量总体水平得到明显提升。

二、工作重点(一)全面落实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1、明确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指承担建筑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因其违法违规或不当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应当承担责任。

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勘察设计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因勘察、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宣布失效或修改涉及工程建设领域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宣布失效或修改涉及工程建设领域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宣布失效或修改涉及工程建设领域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宣布失效或修改涉及工程建设领域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根据《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青海省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办发〔2009〕62号)精神,对照《青海省工程建设领域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青工建治〔2009〕4号)清理标准和要求,对373件省级涉及工程建设领域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已经完成。

经审查,需废止、修改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相关规范性文件共11件,现予公布(详见目录)。

凡已被废止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再执行;凡需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由相关部门根据青办发〔2009〕62号、青工建治〔2009〕4号要求,请抓紧予以修改,并按相关程序报请批准公布实施。

附件:废止、宣布失效或修改的涉及工程建设领域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略)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附件:废止、宣布失效或修改的涉及工程建设领域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1件)一、废止、宣布失效(共5件)序号文件类别执行部门文件名称文号备注1省政府文件省国土资源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鼓励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若干规定》的通知青政[2002]39号废止2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省国土资源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鼓励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青政办[2003]117号废止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木里煤田整合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05]158号宣布失效4省发展改革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省水利厅关于青海省基本建设投资人畜饮水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青政办[2001]102号废止5省环境保护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青政办[2003]59号废止二、修改(共6件)序号文件类别执行部门文件名称文号备注1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省国土资源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矿业权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07]132号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修改2省经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青海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05]71号由省经委负责修改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青海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05]70号由省经委负责修改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青海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管理暂行办法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05]103号由省经委负责修改5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建设厅关于青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青政办[2004]184号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修改6省发展改革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关于青海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04]16号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修改——结束——。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督查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督查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督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11.04•【字号】青建工〔2014〕538号•【施行日期】2014.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督查工作的通知青建工〔2014〕538号各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西宁市建委,海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全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定于2014年11月开展工程质量治理行动的督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督查范围(一)督查地区为西宁市、海东市、海西州、海南州、海北州、黄南州。

西宁市市区抽查4个工程,每县抽查2个工程;海东市互助县、民和县、循化县、化隆县每县抽查2个工程;各州抽查2个县(市),其中包括州府所在地县(市),每县(市)抽查2个工程。

(二)检查对象为在建住宅工程和公共建筑工程,每州、市抽查不少于1个保障性住房或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

(三)受检工程形象进度应为主体结构施工阶段(主体结构出地面但未封顶)。

二、督查内容(一)各地贯彻落实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的工作情况。

(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

(三)工程勘察、设计市场和质量行为执法检查。

(四)建筑市场执法检查,重点抽查建筑工程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

三、督查时间2014年11月上旬至11月中旬。

四、督查组构成督查组分三个组,其中第一督查组负责督查西宁市、海北州;第二督查组负责督查海东市、黄南州;第三督查组负责督查海南州、海西州。

督查组组长由我厅建管处、勘察设计处、质量监督总站负责同志担任(附件),检查人员由我厅统一组织。

五、督查工作安排(一)受检州、市提供书面汇报材料,应包括落实全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工作情况,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情况,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及结案情况,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管情况,对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市场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下一步采取的主要措施。

江河源区生态环境面临的问题和防治对策

江河源区生态环境面临的问题和防治对策

召, 海要站在全 国生 态保 护前沿 的姿态 , 青 尽快制定 “ 三江 源”
自然 保 护 区 规 划 , 立 健 全 生 态 环 境 管 理 与保 护 的 机 构 , 施 建 实 以 预 防保 护 为 主 的生 态 建 设 防 治 措 施 , 步 使 “ 江 源 区 ” 态 逐 三 生
土族 自治县 截止 2 0 0 0年 , 累计完成造林 4 6 m , 树 3 0万 4 5h 植 2
积 , 改善荒漠生态 环境探索 了有效途径 。 为
1 5 水 利 建 设 取 得 了 巨大 成 绩 .
有管理人员 4 0余人 ; 0 有草原监理站 4 6个 , 4 3 6已通过正规培 训上 岗, 为生态环境 的建设 与保护奠定 了 良好 的组织基础 。
维普资讯 http://wwLeabharlann
Na ur o og c l Co e va i t e Ec l ia ns r ton
江 河 源 区 生态环境 面临 的 问题 和 防治对 策
E o En i n e t o lm s Le a e d o v rSo re Re in c — vr m nal o Pr be i h a fRie u c go s a d Th i Con r I u t r e s r s n er to Co ne m a u e
株 , 耕 还 林 还 草 6 6 7h 完 成 小 流 域 治 理 5 退 6 . m ; 6处 , 林 12 造 50 h 种 草 13 m , 成 谷 坊 5 m, 3 3h 2建 2座 , 理 面 积 3 . 8h 使 生 治 0 9 m , 态 环 境 治 理 取 得 了突 破 性 进 展 。 1 4 沙 漠 化 防治 工 作 有 了突 破 . 建 国 以来 , 别 是 改 革 开 放 2 特 0多 年来 , 海 共 完 成 治 沙 面 青 积 1. 4 3万 h m ,在 沙 区 完 成 造 林 面积 4 6 . 4万 h m ,封 山育 林

青海省建筑工程“江河源”杯奖(省级优质工程)评选办法(修订版)

青海省建筑工程“江河源”杯奖(省级优质工程)评选办法(修订版)

青海省建筑工程“江河源”杯奖(省级优质工程)评选办法(修订版)来源:青海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2008-10-09青海省建筑工程“江河源”杯奖(省级优质工程)评选办法(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落实国家《质量振兴纲要》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强化质量管理、争创一流工程,提高我省建设工程的总体质量水平,参照中国建筑业协会《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青海省建筑工程“江河源”杯奖是我省建筑行业工程质量的最高荣誉奖(省级优质工程)(以下简称“江河源”杯奖)。

获得“江河源”杯奖的工程,方有资格申报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

第三条“江河源”杯奖的评选工作由青海省建筑业协会组织实施。

“江河源”杯奖的评选工作每年评选一次,每年8月份开始申报,10月底评选结束。

“江河源”杯奖由承建工程项目的主要施工企业自愿申报,经州、地、市建筑业协会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初审推荐(未成立建筑业协会的地区,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推荐)后参加评选。

第二章评选范围第四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并已建成且投入使用的各类新建工程,均可申报“江河源”杯奖的评选。

主要包括:一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工程。

二交通工程(一)公路工程1、建设规模在15公里以上(按标段进行)的高速、一级公路;2、建设规模在30公里以上(按标段进行)的二级公路;3、建设规模在50公里以上的,而且铺筑次高级、高级路面的三级、四级公路;4、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大桥、特大桥、大型互通立交、长隧道、特长隧道;5、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其它大型交通工程建设项目。

6、由交通厅或省内各州(地、市)人民政府推荐的,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的村镇公路建设项目(二)铁路工程1、编组站及50公里以上的线路综合工程。

2、长度在2公里及以上的隧道。

3、长度在1.5公里或不足1.5公里但科技含量高、技术工艺复杂且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桥梁工程。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11.06•【字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建工〔2023〕317号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经济开发区建设部门,各建设单位,各建筑业企业: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促进建设项目设计、采购、施工阶段工作深度融合,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我厅制定了《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经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10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11月6日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发包和承包第三章合同与结算第四章各方主体责任与义务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应用和发展,促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设计、施工等各阶段的深度融合,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风险分担原则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采用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若含勘察)或者设计、施工总承包(若含勘察)模式,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发文字号】青发改价格[2016]982号【发布部门】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6.12.28【实施日期】2017.0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16〕982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海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和《青海省定价目录》等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研究起草了《青海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附件:青海省住宅物业服务星级标准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12月28日青海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范相关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体现“质价相符、优质优价”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以及《青海省定价目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确定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星级标准和收费标准,或按照当地政府价格、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与物业服务星级标准相对应的收费标准,对特定住宅小区内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的共有部分进行管理、养护、维修,维护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收取相应费用的行为。

青海省建筑工程“江河源”杯奖

青海省建筑工程“江河源”杯奖

青海省建设工程“江河源”杯奖(省级优质工程)评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质量振兴纲要》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加快我省建筑业的技术进步,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强化质量管理,争创一流工程,提高我省建设工程的总体质量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青海省建设工程“江河源”杯奖是我省建设行业工程质量的最高奖(省级优质工程)(以下简称“江河源”杯奖),工程质量应达到省内领先水平。

获得“江河源”杯奖的工程,方有资格申报国家优质工程奖。

第三条“江河源”杯奖的评选工作由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组织管理,青海省建筑业协会负责具体评选实施工作。

第四条“江河源”杯奖的评选工作要本着对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的精神,坚持“优中选优”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江河源”杯奖每年评选一次,每年8月份开始申报,10月底评选结束。

获奖单位为获奖工程的主要承建单位和参建单位。

第六条“江河源”杯奖由承建工程项目的主要施工企业自愿申报,经州、地、市建筑业协会(未成立建筑业协会的地区,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初评推荐后参加评选。

第二章评选范围第七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且符合下列范围和规模的各类新(扩)建工程,均可申报“江河源”杯奖的评选。

主要包括:(一)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工程。

(二)交通工程:1、公路工程:⑴建设规模在15公里以上(按标段进行)的高速、一级公路;⑵建设规模在30公里以上(按标段进行)的二级公路;⑶建设规模在50公里以上、且铺筑次高级、高级路面的三级、四级公路;⑷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大桥、特大桥、大型互通立交、长隧道、特长隧道;⑸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其它大型交通工程建设项目;2、铁路工程:⑴编组站及50公里以上的线路综合工程;⑵长度在2公里及以上的隧道工程;⑶长度在1.5公里及以上或不足1.5公里但科技含量高、技术工艺复杂且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桥梁工程。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外进青建筑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建法〔2014〕573号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外进青建筑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建法〔2014〕573号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外进青建筑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外进青建筑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建法〔2014〕573号西宁市建委、海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单位:《青海省省外进青建筑企业管理办法》已经10月23日第7次厅务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并请遵照执行。

原《青海省省外入青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管理办法》(青建法〔2010〕51号)、《青海省省外进青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备案管理办法》(青建法〔2013〕319号)、《青海省省外入青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业绩考核标准》(青建工〔2010〕865号)同时废止。

附件:青海省省外进青建筑企业管理办法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11月21日附件:青海省省外进青建筑企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省外进青建筑企业(以下简称“进青企业”)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青海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进青企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本办法所称进青企业是指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办理企业法人注册、取得相应资质,在我省从事建筑活动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企业。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进青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进青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建设领域先进适用技术与产品目录(第六批)》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建设领域先进适用技术与产品目录(第六批)》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建设领域先进适用技术与产品目录(第六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0.08.11
•【字号】青建科〔2020〕214号
•【施行日期】2020.08.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
正文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建设领域先进适用技术与产品目录(第六批)》的通知
青建科〔2020〕214号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相关单位:
根据《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细则》《青海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办法》《青海省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为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我厅组织编制了《青海省建设领域先进适用技术与产品目录(第六批)》,经公示无异议,现印发给你们。

各地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要严格落实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等先进适用技术有关要求,优先选用《目录》中的技术与产品,抓好推广应用工作。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8月11日青海省建设领域先进适用技术与产品目录(第六批)
1、建筑结构技术(产品)
2、海绵城市技术(产品)
3、给排水及污水处理技术(产品)
4、新能源技术(产品)
5、防水技术(产品)
6、装饰材料
技术与产品信息咨询单位及联系方式1、建筑结构技术(产品)
2、海绵城市技术(产品)
3、给排水及污水处理技术(产品)
4、新能源技术(产品)
5、防水技术(产品)
6、装饰材料。

青海省建筑工程“江河源”杯奖

青海省建筑工程“江河源”杯奖

青海省建筑工程“江河源”杯奖青海省建设工程“江河源”杯奖(省级优质工程)评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质量振兴纲要》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加快我省建筑业的技术进步,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强化质量管理,争创一流工程,提高我省建设工程的总体质量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青海省建设工程“江河源”杯奖是我省建设行业工程质量的最高奖(省级优质工程)(以下简称“江河源”杯奖) ,工程质量应达到省内领先水平。

获得“江河源”杯奖的工程,方有资格申报国家优质工程奖。

第三条“江河源”杯奖的评选工作由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组织管理,青海省建筑业协会负责具体评选实施工作。

第四条“江河源”杯奖的评选工作要本着对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的精神,坚持“优中选优”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江河源”杯奖每年评选一次,每年8月份开始申报,10月底评选结束。

获奖单位为获奖工程的主要承建单位和参建单位。

第六条“江河源”杯奖由承建工程项目的主要施工企1业自愿申报,经州、地、市建筑业协会(未成立建筑业协会的地区,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初评推荐后参加评选。

第二章评选范围第七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且符合下列范围和规模的各类新(扩)建工程,均可申报“江河源”杯奖的评选。

主要包括:(一)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工程。

(二)交通工程: 1、公路工程:⑴建设规模在15公里以上(按标段进行)的高速、一级公路;⑵建设规模在30公里以上(按标段进行)的二级公路;⑶建设规模在50公里以上、且铺筑次高级、高级路面的三级、四级公路;⑷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大桥、特大桥、大型互通立交、长隧道、特长隧道;⑸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其它大型交通工程建设项目; 2、铁路工程:⑴编组站及50公里以上的线路综合工程;⑵长度在2公里及以上的隧道工程;⑶长度在1.5公里及以上或不足1.5公里但科技含量2高、技术工艺复杂且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桥梁工程。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8.24•【字号】青建工〔2020〕228号•【施行日期】2020.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建工〔2020〕228号西宁市城乡建设局、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海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经济开发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青海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全面推进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安〔2020〕5号)精神,为做好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各项工作,我厅制定了《青海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落实。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8月24日青海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安全生产各项决策部署要求,根据《青海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全面推进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安〔2020〕5号)精神,为全面推进住建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扎实开展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深入开展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全面排查整治住建系统电气火灾方面存在的隐患和问题,落实建设单位的质量安全责任,显著提高建设工程电气设计、施工质量,明显提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切实整治燃气场站及用气场所电器火灾隐患,有效提升城镇燃气场站、重点用气场所安全使用电器能力,提高小区电器使用安全意识,降低小区电气火灾风险,提升电气火灾综合治理水平,切实防范电气火灾安全事故的发生。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工程质量监督【发文字号】青建工[2014]435号【发布部门】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4.09.16【实施日期】2014.09.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建工〔2014〕435号)各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西宁市建委、海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我厅制定了《青海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9月16日青海省工程质量两年治理行动实施方案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建市〔2014〕13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两年治理行动,切实落实工程建设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严厉打击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和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

加大质量监管执法力度,充分发挥工程监理作用,全面提升质量监管水平。

建立和完善全省建筑市场监管和诚信体系,提高建筑从业人员素质,使全省工程质量总体水平得到明显提升。

二、工作重点(一)全面落实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1、明确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指承担建筑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因其违法违规或不当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应当承担责任。

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勘察设计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因勘察、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16年度青海省建设工程“江河源”杯奖(省级优质工程)的决定
【法规类别】建材工程
【发文字号】青建协[2016]第14号
【发布部门】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6.12.26
【实施日期】2016.12.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16年度青海省建设工程“江河源”杯奖(省级优质
工程)的决定
(青建协﹙2016﹚第14号)
各市、州建筑业协会,有关单位、行业协会:
经青海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公布青海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项目的通知》批准,由青海省建筑业协会主办的青海省建设工程“江河源”杯(省级优质工程)奖,2016年度青海省建设工程“江河源”杯奖的评选工作由青海省建筑业协会组织评选,报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同意,中国石油大厦等工程荣获青海省建设工程“江河源”杯(省级优质工程)奖,根据《青海省建设工程“江河源”杯奖评选办法》的规定,决定向获奖的承建单位授予“江河源”杯及荣誉证书,并向主要参建单位及项目经理颁发
荣誉证书,予以通报表彰。

为了激励全省建筑业企业持续创优的积极性,发挥优质工程的引领、示范作用,进一步提高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水平,希望获奖单位再接再厉、锐意进取、不断创新,再创佳绩为推动我省建设工程创优争优精益建造更多的精品工程,为青海的建设事业作出新贡献。

附件:2016年度青海省建设工程“江河源”杯(省级优质工程)奖获奖名单
2016年12月26日附件:2016年度青海省建设工程“江河源”杯(省级优质工程)奖获奖名单。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