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安置房建设管理的暂行办法
衡阳市城市规划区村民住房和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办法
衡阳市城市规划区村民住房和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办法日期:2012-5-25 作者:衡阳市城乡规划局来源:衡阳市城乡规划局点击次数:138 HYCR—2012—00005衡政发〔2012〕6号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城市规划区村民住房和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衡阳市城市规划区村民住房和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衡阳市城市规划区村民住房和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规划区村民住房建设管理,规范征地拆迁安置房建设,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湖南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衡阳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的村民住房和拆迁安置房审批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村民住房是指村民在依法取得的农村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
本办法所称的拆迁安置房是指城区政府、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松木工业园以及白沙洲工业园在实施城市建设和土地储备时,因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对被征地拆迁的村民进行安置的专用住宅。
第四条村民住房和拆迁安置房建设应坚持符合规划、节约用地、相对集中、依法审批等原则。
第五条村民住房和拆迁安置房建设实行分区控制管理。
A类控制区-----:城市总体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和因城市建设需要的重点控制区,面积约271平方公里,该控制区内的村民住房和拆迁安置房必须实行集中联片,统规统建。
B类控制区:城乡规划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该控制区大致范围为:东以武广高速客运铁路线为界,南至湘江,西至潭衡西高速公路,北至松木工业园用地北端,围合的区域范围内除A类控制区以外的区域,提倡统规统建,允许统规自建。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安置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厦府办[2007]266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安置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安置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厦府办〔2007〕26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厦门市安置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厦门市安置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城市建设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我市安置房的建设与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范围内安置房的建设与管理,包括建设计划、项目建设、配售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安置房是指由政府建设或收购的,用于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和其他由政府负责拆迁的建设项目的安置用房,以及用于落实侨房政策、危房改造的安置用房。
安置房应严格按本规定配售并专项用于所批准的安置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销售,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按照总量控制、集中管理、按计划建设的原则,全市安置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配售、统一管理。
第五条市建设与管理局负责全市安置房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市国土房产、发展改革、规划、财政、侨务、监察、审计等部门及各区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安置房建设与管理的相关工作。
市住宅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住宅办)依据本规定具体负责实施全市安置房的建设与管理。
市征地拆迁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具体负责实施安置房指标分配管理。
各区建设局或区政府指定的其他安置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区安置房管理部门)依本规定具体负责本区安置房的建设,并协助市住宅办做好本区安置房管理工作。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市黄岛区农民安置房管理办法》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市黄岛区农民安置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本区农村城市化进程,更好地解决停批宅基地后农村居民的住房问题,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未进行村庄改造的社区居委会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居民住房安置适用本办法。
具体社区居委会名单由各街道办事处提报,经区城市建设局审核后,报管委(区政府)批准确定。
第三条农民安置房按照统一政策标准、统一规划设计、统一建设组织、统一配售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
农民安置房建设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筹规划、分期实施的原则,农民安置房配售遵循总量调控、困难优先、满足急需、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区城市建设局是本区农民安置房的行政主管部门,区民政局会同街道办事处对农民安置房申请家庭的收入进行核定,区国土、规划、发改、公安、财政、审计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农民安置房的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农民安置房的建设、配售等具体组织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五条区城市建设局会同区国土分局、区发展和改革局,根据街道办事处村庄改造进度及农民安置房需求情况,编制农民安置房建设计划,报管委(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区国土分局根据农民安置房建设计划编制土地供应计划,本着相对集中、就近安置的原则优先安排供地。
第七条农民安置房建设用地按照协议方式出让给街道办事处,土地费用列入农民安置房建设成本。
第八条街道办事处为本辖区农民安置房项目的建设单位。
农民安置房项目的规划设计由区城市建设局与街道办事处共同选择优秀设计单位,按照标准适度、功能齐全、配套完善、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组织编制。
农民安置房单套户型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80平方米以下。
第九条农民安置房通过有形市场公开招标确定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相应的资本金、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代建。
街道办事处与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的代建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农民安置房项目代建合同》,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建设工期、建设质量以及双方的责、权、利等相关事宜。
安置房建设管理制度
安置房建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城市建设,改善城市居住环境,解决低收入群体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开展安置房建设的各类建设单位,包括政府机构、企业单位等。
第三条安置房建设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以满足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需求为宗旨。
第四条安置房建设应当符合相关的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
第五条安置房建设应当与城市规划相协调,合理规划、布局、设计,不得影响城市景观和生态环境。
第六条安置房建设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标准、质量标准和安全标准进行设计、施工、验收。
第七条安置房建设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证件,建设单位应当遵守相关的规范和程序开展工程建设。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置房建设管理制度,明确各类建设主体的职责和权限,加强对建设进度、质量、安全等方面的监督。
第九条安置房建设过程中应当注重节约资源、保护环境,采取节能环保的措施,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条安置房建设项目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计划和应急预案,保障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二章安置房建设程序第十一条安置房建设项目应当经过立项审批、选址、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等程序。
第十二条安置房建设项目的立项程序应当符合相关规定,明确项目的建设内容、时间、资金来源等信息。
第十三条安置房建设项目的选址程序应当符合相关规划要求,具备土地使用权证明和规划许可证明。
第十四条安置房建设项目的规划程序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经过规划审批程序后方可开展设计工作。
第十五条安置房建设项目的设计程序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设计图纸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第十六条安置房建设项目的施工程序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施工许可证。
第十七条安置房建设项目的验收程序应当由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竣工手续。
第十八条安置房建设项目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竣工备案或者销号手续,方可投入使用。
厦门集美区安置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
厦门集美区安置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1. 前言为了规范厦门集美区安置房建设和管理工作,维护城市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和社会稳定,厦门市集美区的执法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了本《厦门集美区安置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
2. 安置房建设基本原则2.1 住房建设与存量房合理布局和发展根据《厦门市规划建设条例》和《厦门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0)》,在城市规划中,安置房应当考虑现有居住区、公共设施、交通条件等因素,通过合理布局和发展,提高居住舒适度及居住环境质量,以满足不同层次、不同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
2.2 完善编制方案和征收补偿制度在征收土地用于安置房建设时,应当制定具有可操作性和透明度的补偿标准,按照市场公允原则确定补偿费用。
同时,应当强化建设项目民主决策机制,注重听取群众意见,充分保障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2.3 保障货币补偿与安置房配置相适应在安置房建设中,应当根据征收农户的实际情况,安排合适的安置房,并在此基础上合理配置货币补偿,保障征收农户的基本生活条件。
2.4 建设绿色环保住房在安置房建设中,应当遵循绿色环保理念,构建绿色住房生态系统,推行可持续发展。
建设中应当充分利用现代建筑材料和技术手段,尽可能减少建筑废弃物以及对环境和生态的影响。
3. 安置房管理政策3.1 安置房交付前的验收和维护针对安置房交付前验收的问题,应当建立严格的验收制度,确保交付房屋质量。
同时,建立和健全安置房物业维修及管理制度,保障安置房房屋及配套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3.2 健全安置房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安置房交易市场体系,推行能源建筑标识(GB/T 50378-2019)应用,加强对房屋信息的管理和监督,保障商品房交易的公开、公平和透明。
3.3 严格居住管理,确保安置房符合规定使用强化安置房的居住管理和监控,加强安置房的维护,规范商标共有和产权发育管理,加强无房家庭的监管和管理。
4. 监管及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杭州市拆迁安置房项目代建制实施细则
杭州市拆迁安置房项目代建制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拆迁安置房项目代建管理,明确代建资格准入、代建招标、代建双方职责、资金管理以及奖罚规定等有关内容,加快拆迁安置房代建工作的实施推广,根据《关于推行杭州市拆迁安置房项目代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杭政办函〔2008〕397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拆迁安置房项目建设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各拆迁安置房建设主体(以下简称建设主体)负责组织实施各自项目的代建管理工作;各区政府(管委会)应建立拆迁安置房代建管理组织机构,负责指导辖区内项目代建工作。
第三条建设项目中包含有城市居民和农转非居民两类拆迁安置房的,以项目建议书批复中明确的两类安置房所占比例高的一类来确定项目性质;两类拆迁安置房所占比例相等的项目,参照城市居民拆迁安置房项目执行。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use城市居民拆迁安置房一律实施代建制,农转非居民拆迁安置房鼓励实施代建制。
第四条拆迁安置房项目代建单位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安置房代建资格准入条件的单位实行代建单位预选名录管理。
建设主体应通过招标程序在代建单位预选名录中择优选择代建单位。
第五条拆迁安置房项目代建分全过程代建和分阶段代建两种形式;其中分阶段代建包括项目前期阶段代建和实施阶段代建,以取得初步设计批复为分界点。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use第二章预选名录管理第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的开发资质、资金实力、业绩、信誉、专业技术人员配备等因素,对申报进入代建预选名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并负责代建单位预选名录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报进入代建预选名录: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use(一)符合杭政办函〔2008〕397号文件第四条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达到本条要求,且在其下属控股项目公司中按控股比例折算的注册资金部分超过人民币1亿元以上的视作符合要求);(二)申请前3年内在杭州市开发房地产住宅项目和代建拆迁安置房项目累计竣工建筑面积达20万平方米以上(含20万平方米)的,或者申请上一年在杭州市开发房地产住宅项目和代建拆迁安置房项目施工建筑面积达12万平方米以上(含12万平方米)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其下属控股项目公司完成的开发业绩可一并计入);(三)在编专职从事工程技术、经济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30人,其中具备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use(四)有良好的企业信誉,近两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的。
城区安置房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城区安置房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为了保障本市城区房屋征收(搬迁)与补偿工作的顺利推进,维护房屋征收(搬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安置房建设和管理行为,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安置房的管理办法。
下文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安置房管理办法全文,仅供参考!安置房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本市城区房屋征收(搬迁)与补偿工作的顺利推进,维护房屋征收(搬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安置房建设和管理行为,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区范围内房屋征收(搬迁)项目的安置房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安置房是指政府以核定的价格、套型面积向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安置人定向提供的政策性商品房,属保障性安居住宅。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三条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城区安置房建设计划、方案编制、供应、管理、建设资金筹集、成本归集等工作。
第四条市房屋征收办负责制定城区安置计划和安置房调配方案,会同属地政府提出安置房的套型结构方案;核定被征收人依规定可安置商品房的套型、套数、面积,以及与安置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市发改委(物价局)负责安置房建设立项审批,履行安置房价格管理职能,依法查处开发建设单位价外收费或违规提高收费标准等行为。
市规划局负责安置房的规划选址、拟定规划设计条件、方案审查和规划许可审批。
市国土局负责落实安置房建设用地指标,制定安置房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及以带方案挂牌出让方式供应土地,并审批相关用地手续。
市住建局(房管处)负责安置房建设工程招投标协调、监督,工程质量全程监管及项目交付验收等;负责办理权属登记、安置对象监管和协调前期物业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安置房建设各阶段投资评审和资金使用监管。
市审计局负责安置房建设工程资金全程跟踪审计或审计监督。
市监察局负责安置房建设、管理、使用全过程和各政府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处理各职能部门的违法违规行为。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规范安置房指标分配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规范安置房指标分配办理
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厦国土房[2014]6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4.01.06
【实施日期】2014.01.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规范安置房指标分配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厦国土房〔2014〕6号)
市土地房屋征收事务管理中心、各区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
为进一步规范安置房指标分配业务办理流程,确保安置房源的合理配置,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安置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厦府办[2007]266号)和《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明确厦门市土地房屋征收事务管理中心主要工作职责的通知》(厦国土房[2013]118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厦门市土地房屋征收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征收中心”)负责全市土地房屋征收项目安置房指标的核定、核销工作。
二、区土地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项目确定后,向市征收中心书面申请安置房指标。
(一)申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安置房指标应提交材料:
1.拟征收项目批准文件;
2.拟征收项目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材料及用地范围附图;
3.拟征收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材料;
4.对拟征收项目土地房屋情况的调查摸底及模拟安置材料。
(二)申请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安置房指标应提交材料:
1.拟征收项目相关前期批准材料;。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安置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滁政[2010]28号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安置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安置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滁政〔2010〕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滁州市安置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六日滁州市安置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置房建设和管理,明确相关部门和单位职责,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需要由政府统一规划、投资、建设并对被拆迁户实行安置的住宅房和经营性用房。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财政或市级国有资金直接投资的安置房建设和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四条市房产局负责安置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市国家安居工程开发建设中心(以下简称“市安居中心”)为安置房建设的业主单位。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安置房建设立项审批;市规划部门负责安置房建设规划审批;市建设部门负责安置房工程建设施工审批并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安置房建设的征地、供地、相关用地手续办理;市财政部门负责安置房建设资金筹措、使用监管;市审计部门负责安置房建设工程审计监督;市监察部门负责对安置房建设、管理、使用等重点环节进行监督。
第六条供水、供气、供电、电信、有线电视部门应根据安置房建设小区的规划布局,做好供水、供气、供电、电信、有线电视的前期准备工作,及时提供配套服务;指导、配合好小区内的供水、供气、供电、电信、有线电视规划设计和质量检验,使其符合标准,确保使用。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限价安置房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武政规〔2014〕20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限价安置房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限价安置房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武政规〔2014〕2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推进城市基础设施等重大项目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限价安置房建设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限定销售对象我市限价安置房与市、区公益性建设项目和土地储备项目的房屋征收安置工作对接,销售对象为房屋被征收的住房困难家庭。
二、加强计划管理限价安置房建设计划由区人民政府根据辖区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辖区内公益性建设项目和土地储备项目安置住房需求,向市住房保障房管局提出申请,并附拟建项目建设规模(面积和套数)、销售均价说明、销售对象及销售监管方案、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面积和套数说明、房屋户型说明等资料。
市住房保障房管局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政策性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分别征求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建设委、市国土规划局、市环保局等部门关于项目立项、周边基础设施配套、选址定点、建设规模、销售均价、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初步审查意见。
经上述部门审核通过的项目,由市住房保障房管局报请市人民政府审定。
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市国土规划局下达限价安置房项目建设和用地计划。
三、规范建设管理(一)限价安置房项目取得建设计划后,由市土地交易中心受理项目土地交易申请,并按照规定程序报市国土规划局审批。
(二)市国土规划局发布限价安置房项目建设用地公开出让公告,出让公告应当明确限价安置房销售均价、建设规模、公共租赁住房的配建比例、环境保护等限制性内容,以公开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竞得人。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农民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农民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6.10•【字号】东府〔2015〕49号•【施行日期】2015.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农民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2015〕49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农民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2015年6月10日东莞市农民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农民住房管理,合理改善农民居住条件,引导农民住房集约、节约利用土地资源,实现集体经济可持续增长,促进我市新型城镇化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之农民住房,是指主要用于解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房需求及相关公共需求建设的房屋,包括:(一)拆迁安置房,是指因“三旧”改造、城镇建设而实施土地和房屋的征收、收回或收购时,为保障被征收、收回或收购房屋所有权人(下简称被安置人)的居住需要而建设的安置保障用房。
(二)农民公寓,是指根据城乡建设需要或住房改善需要,使用农村(社区)集体土地,由农村(社区)集体和农民共同投资并组织建设的连片、多栋、高层房屋建筑。
(三)农民安居房,是指为保障农民的基本住房需求,在土地现状不突破现有村庄范围的前提下,以分散安置的形式,在农村宅基地上改建、扩建、翻建、异地重建的个人建房;在政府的统一规划下,由农村(社区)集体统一安排,组织符合条件的农民在现有宅基地上通过自主联合、共同出资建设的联户建房;村(社区)通过统筹房源的方式解决农民住房需求的解困房。
(四)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或者个人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租金的住房。
第三条农民住房改造建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集约用地原则。
适应新型城镇化发展的新要求,积极引导农村人口向城镇和中心村集中,引导农民合理用地,鼓励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未利用地建设,严格限制占用耕地建住宅,努力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实现布局优化、要素集聚、用地节约,不断增强城镇综合承载能力。
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
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近年来,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城市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议题。
在这一过程中,一些问题也逐渐浮出水面。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两个方面对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评估,并提出相应对策,以解决这些问题。
一、问题评估1. 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过程中存在一些管理混乱、程序不规范的情况,从而造成许多纠纷和矛盾。
2. 一些拆迁安置房存在设计不合理、施工质量低劣等问题。
3. 部分地方在安置房建设中存在违法违规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拆迁户的合法权益。
4. 由于管理不善,拆迁安置房建设中的资金使用效率较低,导致浪费严重。
二、解决对策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应该采取以下对策:1. 完善管理制度,规范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程序,确保每一个环节都经过严格监管和审批。
2. 加强对安置房设计、施工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其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提高建筑质量。
3. 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保护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并对违法者进行严惩,杜绝此类行为的再次发生。
4. 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每一分钱都得到合理利用。
5.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市民的维权意识,让他们知晓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且懂得通过法律手段进行维权。
三、总结与回顾通过对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评估,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我们可以更深入地理解这个议题。
在解决这些问题的我们也要深刻领会在城市化进程中,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的重要性和复杂性。
只有全面、深刻地理解了这些问题,我们才能更好地解决这些问题,推动我国城市化进程的良好发展。
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需要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只有通过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加强监管和检查、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才能有效解决这些问题。
我们还需要提高广大市民的维权意识,让他们对自己的合法权益有更深刻的认识,并懂得通过法律手段进行维权。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安置小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滁政[2011]28号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安置小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安置小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滁政〔2011〕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滁州市安置小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滁州市安置小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安置小区管理,营造整洁、有序、和谐的居住环境,提高安置小区居住质量,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置小区是指公益设施建设征收、棚户区改建等城市建设中由政府统一规划、投资、建设并用于被征收人安置的住宅小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财政或市级国有资金直接投资建设的安置小区。
第四条安置小区管理实行“属地管理,专业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市房产局负责安置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市安居中心作为安置房的建设法人单位,具体承担安置房及配套商业用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琅琊区、南谯区物业主管部门及其相关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安置小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安置小区住宅用房一律不得用于经营。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七条安置房建设应按照滁州市中心城区总体规划合理布局,统一规划设计。
市规划部门负责安置房建设规划审批工作。
第八条建设过程中重大工程量变更,市安居中心应经市房产局同意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安置小区规划调整,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九条安置小区规划设计应符合国家标准。
安置房户型、面积应根据被征收范围内房屋实际情况和被征收人实际承受能力进行设计,同时应配置一定面积的商业用房。
安置房源管理制度
安置房源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安置房源的管理和使用,保障安置房源的合理分配和有效利用,提高安置房源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由政府或相关单位提供的安置房源,包括但不限于因城市改造、灾害救助、流离失所等原因而提供的安置房源。
三、安置房源的管理机构1. 安置房源的管理机构由市、区、街道三级政府及相关单位共同组成,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置房源管理机构,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政策,明确相关职责和权限。
2. 安置房源的具体管理工作由专门的管理部门负责,该部门由政府或相关单位派员组成,负责安置房源的分配、招租、维护和监督等工作。
四、安置房源的分配1. 安置房源的分配原则是按需分配、公平分配、合理分配,确保特殊困难群体和符合条件的家庭能够获得公平的安置房源。
2. 安置房源的分配对象包括但不限于因城市改造、灾害救助、流离失所等原因而需要安置的家庭。
分配对象应当根据相关政策和标准确定,通过逐级审核和确认程序,最终由管理机构确定确有需要安置的家庭。
3. 安置房源的分配程序应当公开、公平、公正,确保真正有需要的家庭得到公平机会,避免出现不公正、不合理的现象。
五、安置房源的使用1. 安置房源的使用期限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并在分配时明确告知分配对象。
一般情况下,安置房源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五年,并按相关政策规定进行适当延长。
2. 安置房源的使用期限届满后,应当根据相关政策规定,按照新的分配标准重新分配,对于仍然存在特殊困难的家庭,可以给予适当的延长使用期限。
3. 安置房源的使用期间,使用者应当按规定及时缴纳相应的租金或管理费等,保持房屋的良好状态,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结构或用途,不得转租、转让或出租。
4. 安置房源的使用者在使用期间,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六、安置房源的维护1. 安置房源的维护包括日常维修、定期保养和安全管理等内容,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房屋维护管理制度,确保安置房源的安全和舒适。
《安置房管理办法》
《安置房管理办法》为加强安置住宅小区的管理,优化小区居住环境,规范安置房管理秩序,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1)本办法所称安置房,指区人民政府在进行土地开发、城市(林区)棚户区改造公益事业建设等项目的土地和房屋征收后,以特定的价格、套型面积向本区世居无房户定向销售的保障性住房或优惠安置房(统建住宅房。
(2)安置房由区人民政府建设,市房地产管理局武进分局具体负安置房的管理工作。
区建设、规划、国土、物价、城管、财政、审计、发改监察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实施安置房的建设,销售,管理工作。
二、规划建设管理三、(1)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根据项目建设和城市规划的实施,依据相关规划编制安置房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2)安置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方式供应。
区国土部门根据安置房建设规划,配套编制建设用地计划,优先保障供地。
(3)安置房的建设,坚持“经济、适用、宜居”的原则,优化设计,配套设施,定合理的套型面积。
(4)安置房的建设,享受经济适用房建设税费优惠政策。
(5)安置房建设交付时,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户手册》等资料。
三、被安置人资格管理(1)安置房配售对象,即土地和房屋征收后的世居户。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示范小城镇被安置人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并开通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向未经过公示的人员出售安置房。
(2)被安置人相关信息经公示无异议后,开发建设单位凭区、县人民政府出具的项目情况说明函及项目立项、投资计划等文件,向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
四、销售管理(1)安置房只能用于被安置人的还迁安置,剩余房屋不得向社会销售,经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批准后,可作为市或者区、县保障性住房进行储备。
(2)安置房的销售应当通过全市统一的商品房销售系统进行管理,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拆迁安置房建设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拆迁安置房建设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30•【字号】南府发[2008]46号•【施行日期】2008.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拆迁安置房建设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08〕4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南宁市拆迁安置房建设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三十八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八年七月三十日南宁市拆迁安置房建设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南宁市城市建设步伐,保障被拆迁人的居住条件;贯彻货币化补偿,政策优惠安置原则,落实“先建安置房,再征地拆迁”的征地拆迁工作新思路;规范本市拆迁安置房建设、销售工作。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拆迁安置房建设和销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拆迁安置房(以下简称安置房),是指因旧区改造、政府投资的项目建设及政府实施土地征收而拆迁农民或居民房屋,为保障选择货币化补偿后的被拆迁人的居住需要而建设的政策性安置房。
第三条安置房建设及销售工作应严格遵循统一规划、合理设计、综合配套、政府定价、统筹分配的原则。
第四条市政府成立市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置办),办公室设在市建委。
市安置办全面统筹推进本市安置房建设工作,审定建设管理工作有关政策、计划及其他各项重大事项。
市建委负责做好安置房建设的综合协调,推进安置房建设。
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作为安置房建设的项目业主,相应成立安置房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安置房建设和销售的管理。
市发改、财政、规划、国土、房产、城管、民政、物价、审计、监察、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安置房建设、销售等相关工作。
乡村安置点管理制度
乡村安置点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乡村安置点管理工作,提高村民的居住环境及生活质量,保障农村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农村贫困人口安置点的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安置点的规划建设、环境整治、基础设施建设、安全防范、卫生管理、社会保障等方面。
三、管理机构1.乡、镇政府设立乡村安置点管理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管理工作,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2.乡、镇人民政府设立乡村安置点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的管理工作,包括规划建设、环境整治、基础设施建设、安全防范、卫生管理、社会保障等方面。
四、管理内容1.规划建设:根据乡村安置点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规划,包括土地利用规划、建设规划、安全规划等,确保安置点的合理布局和有序发展。
2.环境整治:加强乡村安置点的环境整治工作,改善居民生活环境,保障居民身心健康。
3.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完善乡村安置点的基础设施建设,包括道路、供水、供电、通讯等基础设施,提高居民的生活便利度。
4.安全防范:加强对乡村安置点的安全防范工作,保障居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5.卫生管理:加强对乡村安置点的卫生管理工作,保障居民的健康。
6.社会保障:加强对乡村安置点的社会保障工作,提高农村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保障水平。
五、管理措施1.建立健全乡村安置点信息系统,及时掌握乡村安置点的基本情况,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2.加强对乡村安置点的督导检查,确保管理措施的有效实施。
3.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居民的管理意识和法律意识。
4.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合力推动乡村安置点管理工作。
六、责任追究对不履行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管理人员,将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七、附则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改的地方,由乡、镇政府审议通过后进行修改。
乡村安置点管理制度草案已经通过乡、镇政府审议通过,自即日起生效。
本管理制度由乡、镇政府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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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安置房建设管理的暂行办法
各城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市属集团公司:
现将《关于规范安置房建设管理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柳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26日
关于规范安置房建设管理的暂行办法
为加快柳州市城市建设,促进征地拆迁工作,维护被征收(拆迁)人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安置房的建设和管理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原则
本办法中所称的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由政府出资建设或政府回购,用于被征收(拆迁)人居住、使用的房屋。
安置房的建设管理应遵循政府主导、统一规划、合理设计、综合配套、统筹分配的原则。
二、关于安置房项目的确定
(一)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根据辖区内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的安置需求,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年度安置房项目建设需求。
安置房项目建设需求应包括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套数、户型、选址建议、建设时限等。
(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负责,根据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和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的安置房项目建设需求,按照相对集中、片区安置、合理布局的原则,综合考虑安置房项目周边的路网、水、电、气等公共配套设施,提出安置房项目年度建设计划,经与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会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关于安置房项目的建设
(一)在通过招拍挂环节取得土地后,安置房项目建设单位与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土地交易储备中心共同签订《安置房建设和交付合同》。
(二)安置房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的需求,设计完成总体建筑方案后,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审批。
(三)市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等相关部门要开启“绿色通道”,压缩审批时限,加快安置房项目审批各项手续;市重点办牵头拟订安置房项目的征地拆迁完成时间节点计划和推进工作计划,并加强项目推进过程中的问题协调;安
置房项目所在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项目征地拆迁计划优先保障用地,确保净地供应。
(四)安置房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安置房建设和交付合同》的约定,科学合理确定施工工期,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安置房建设。
四、关于安置房项目的交付
(一)安置房项目建设单位在完成安置房项目总体建筑方案审批、出具房屋预测绘报告后,在十个工作日内向市土地交易储备中心提交安置房的楼号、房号、面积、户型和数量等要件。
(二)安置房项目建设单位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房产测绘等手续后,在十个工作日内向市土地交易储备中心提出交接申请,市土地交易储备中心按合同办理交接手续。
(三)全市的安置房源纳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立的安置房管理信息平台,由市土地交易储备中心对全市安置房源进行统一管理。
(四)安置房管理信息平台向各相关单位开放,实现数据互通共享。
五、关于安置房的回购
(一)根据城市规划建设项目的需要,市土地交易储备中心或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可回购安置房,安置房的回购价格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地价会审时确定,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在出让公告及竞买文件中明确。
(二)回购价格之外如因特殊原因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市财政局、土地交易储备中心制定指导意见。
(三)市土地交易储备中心回购安置房的资金由市财政局专项拨付;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回购安置房的资金列入相应项目征拆成本中。
(四)安置房回购应参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协议,回购方与安置房建设单位在签订后5日内报房产交易所,纳入网签管理。
六、关于安置房的分配
需要使用安置房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向市征地拆迁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市征地拆迁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土地交易储备中心、征收办等部门,按照优先原地回迁、优先就近安置和优先城区内消化的原则,提出安置房分配使用意见,报市征地拆迁领导小组会议决定。
七、关于安置房的盘活
安置房竣工验收备案后空置三年以上或周边地区无城市规划建设项目安置需要的,市土地交易储备中心经向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确认,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委托第三方单位按市场价格出售安置房,出售安置房款全额上交市财政,已列入历年保障性安居工程(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计划未完成分配入住任务的安置房项目除外。
八、其他
(一)安置房建设单位未按时按量提供安置房信息及安置房源的,由市土地交易储备中心提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和市行政审批局协助暂停办理涉及房源的销售、网签等手续,同时暂停办理涉及土地一级整理委托或暂停参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
(二)在本规定出台前应交未交的安置房,由市土地交易储备中心负责督促相关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交付工作。
未按《安置房建设和交付合同》约定交付的套数和面积,不足部分在后续建设项目中予以补足。
(三)安置房项目列入重大项目进行绩效考核,由市委督查绩效办、市重点办、市国资委、市土地交易储备中心联合制定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四)本办法适用于各城区、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范围内的安置房项目建设。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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