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贯彻落实促进科技咨询业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发布2023年第一批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发布2023年第一批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2.07.20•【字号】川科资〔2022〕47号•【施行日期】2022.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发布2023年第一批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川科资〔2022〕47号各市(州)、扩权县(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省级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十一届九次、十次全会精神及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根据年度工作安排,现启动2023年第一批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工作。
一、申报要求所有申报项目均需符合以下申报要求和相关指南要求,所有附件材料均需在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上传。
(一)项目申报单位要求。
1.项目申报单位包括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合作单位。
2.项目牵头单位应是注册地在四川省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具备科研开发、科技服务和决策咨询研究能力的企业及单位。
其中:(1)企业应具备科研开发、科技服务或决策咨询能力。
一般应是有效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2021年或2022年评价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2022年度全省100户大企业大集团、2022年度民营经济100强企业、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等。
(2)经费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重点研发计划项目优先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申报。
(3)合法的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等)和生产力促进中心等不具备研发和产业化能力的机构,限申报软科学、科普培训等科技项目。
其中,经科技厅备案(认定)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省级技术创新中心、省级技术转移机构、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除外。
(4)合伙制企业限申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创业投资补助项目。
3.项目合作单位应为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具备科研开发、科技服务和决策咨询研究能力的企业及单位。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咨询业协会评审、考核收费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咨询业协会评审、
考核收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1999.03.08
•【字号】川财综[1999]19号
•【施行日期】1999.03.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务制度
正文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
咨询业协会评审、考核收费的通知
(川财综[1999]19号1999年3月8日)
省科学技术协会:
你会《关于申请核准四川省咨询业协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函》(川科协函[1998]141号)收悉。
经研究,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需要,认真实施“科教兴川”战略,切实加强我省科技咨询行业的管理,推动科技咨询事业的健康发展,同意省咨询业协会对全省科技咨询企、事业单位的资质信誉等级科技咨询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进行评审、考核时收取一定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财政厅另文下达。
收费应本着自愿原则,提供了服务才能收费,没有提供服务就不能收费,不得强制收费,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
评审、考核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到省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监)制的“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
协会收取的评审、考核费属预算外资金,必须按规定上缴省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管理,主要用于组织专家、学者进行实际考察、考核、论证、认定、建档
等支出,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本通知下发后,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核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9.07.01•【文号】国税发[1999]125号•【施行日期】1999.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9年7月1日国税发〔1999〕1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为便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号)的贯彻执行,现将有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一、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为了便于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奖励单位或获奖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科委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科发政字〔1997〕326号)和科学技术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办法》(国科发政字〔1998〕171号)出具的《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的企业登记手续及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评估机构的技术成果价值评估报告和确认书。
不提供上述资料的,不得享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上述科研机构是指按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和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科研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审批事项的通知》(中编办发〔1997〕14号)的规定设置审批的自然科学研究事业单位机构。
上述高等学校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专门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
二、在获奖人按股份、出资比例获得分红时,对其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获奖人转让股权、出资比例,对其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财产原值为零。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四川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四川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1.03.25•【字号】川科奖〔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四川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川科奖〔2021〕4号各市(州)科技局,省级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执行《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省政府第342号令),做好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科技厅拟定了《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四川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
现予以印发,自2021年4月25日起施行。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2021年3月25日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四川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四川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社会科技奖励)是指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财政性经费,在四川省境内设立,奖励为促进科技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组织的科学技术奖。
根据《科技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国科发奖〔2017〕196号)和《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省政府令第342号)相关要求,现就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省社会科技奖励,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我省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要求,鼓励和规范我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充分发挥社会科技奖励在激励自主创新中的积极作用,着力构建遵循科技发展规律、符合国家法律规范要求、适应我省省情的社会科技奖励体系,引导社会力量设立定位准确、学科或行业特色鲜明的科技奖励,为加快建设创新驱动发展先行省注入新动能。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办奖。
设立社会科技奖励的组织或个人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遵守国家和我省科学技术政策和人才政策;所设奖励应符合社会公德和科学伦理,有利于四川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所设奖励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
四川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
四川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3-07-10 点击次数:2310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充分发挥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技术中心)在区域创新体系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进一步规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四川省企业技术创新条例》,并参照《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中心是企业设立的具有较高层次和水平的研究开发机构,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
其主要职能:1、开展支撑企业中长期发展需要的战略技术、产业发展前沿技术的研究和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工作;2、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的开发与在本企业的推广应用工作;3、行业相关技术信息的获取、分析和判断工作,本企业技术改造、科研与关键生产设备购置、重大产品构思等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的技术咨询、分析工作;4、负责与国内外高校、研究机构的技术合作,负责骨干科技人才的引进、使用、工作支持与培训等;5、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管理、专利申报、维护等工作;6、企业科技活动管理与科技资源整合、利用等工作。
第三条为确立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对我省国民经济主要产业中经济实力较强、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相应的政策优惠。
第四条四川省经济委员会、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都海关负责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
四川省经委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并牵头负责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和评价工作。
第二章认定第五条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企业自愿申请认定。
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4月30日。
第六条申请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企业年销售额在1.5亿元以上。
2、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省内国民经济各主要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四川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
附件四川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加强技术市场管理,保障国家有关促进技术交易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四川省技术市场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然人和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第三条四川省科技厅(以下简称科技厅)负责组织管理全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市、州科技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由所在市、州科技行政部门推荐,科技厅批准设立。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的设立应当遵循合理布局、方便登记的原则。
第四条科技厅和各市、州科技行政部门及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通过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加强对技术市场工作的管理、指导和服务,并进行相关的技术市场统计和分析工作。
第五条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的设立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的行业组织或科技中介机构;(二)有二人以上持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员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三)具有依照国家有关法规保证完成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及技术市场统计工作的条件。
第六条科技厅批准设立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后,向其授予统一刻制的技术合同登记专用章,并将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的名称、地址、登记员等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同级税务机关和上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和有关法律知识,有相应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员必须经省级以上部门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员证书后,方能从事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员的基本职责是:(一)受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申请;(二)依法认定是否属于技术合同,并进行分类登记;(三)核定技术交易额和奖酬金金额;(四)进行技术合同的网上登记和统计;(五)保管技术合同档案。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2.07.28•【字号】川科政〔2022〕4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川科政〔2022〕4号各市(州)、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有关单位:为保障四川省科技计划组织实施,规范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精神,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7〕5号)要求,我们制定了《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2022年7月28日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与管理职责第三章项目申报与立项第四章项目实施与过程管理第五章项目验收暨绩效评价与成果管理第六章监督与保障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四川省科技计划顺利实施,实现科学、规范、高效、公平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精神,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7〕5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科技计划由省级财政资金设立,重点资助为增强我省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建设、推动产业技术创新和全社会创新创造等,开展的基础研究、科技攻关、成果转移转化、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创新主体培育、科技创新人才培养、区域创新能力提升等科技创新活动。
第三条四川省科技计划按照计划、专项、项目分层次管理。
川科政6号:四川省科技创新企业技术开发费认定办法(试行)川科政〔2006〕 6 号
四川省科技厅、四川省国税局、四川省地税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科技创新企业技术开发费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川科政〔2006〕 6 号各市州科技局、国税局、地税局、有关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和省科技厅、省经委、省国资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委宣传部、省总工会等七部门《关于开展建设创新型企业工作的通知》(川科政[2006]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支持我省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加大对科技创新企业的税收扶持力度,引导企业走创新发展道路,努力推进工业强省战略的深入实施,省科技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制定了《四川省科技创新企业技术开发费认定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四川省科技创新企业技术开发费认定办法(试行)二〇〇六年十月十二日附件:四川省科技创新企业技术开发费认定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我省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加大对科技创新企业的税收扶持力度,引导企业走创新发展道路,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科技厅、省经委、省国资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委宣传部、省总工会等七部门《关于开展建设创新型企业工作的通知》(川科政〔2006〕4号)确定的155家开展建设创新型企业工作的示范、试点、培育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技术开发费为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技术创新活动发生的费用。
第二章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界定第四条技术创新活动是指从事研究开发新产品(包括新品种、新材料)、新工艺和新技术活动,以及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活动。
技术创新活动包括:自主研究开发、委托研究开发、联合研究开发三种类型。
第五条新产品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研究开发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比原有产品有明显改进,显著提高产品的性能或扩大产品的使用功能以及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的新产品。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四川省科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四川省科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四川省科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州)、扩权县财政局、科协: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保障《全民科学素质纲要》的实施,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科普专项资金管理,根据《预算法》、《四川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科普工作实际,财政厅会同省科协将原省级科普经费、省级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和中央基层科普行动计划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并对原《四川省科普经费管理办法》(川财教〔2017〕22号)、《四川省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教〔2017〕23号)进行合并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四川省科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2018年7月10日四川省科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四川省科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四川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和《预算法》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我省各级科协组织及其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科学技术知识普及、举办科普活动、实施重大科普项目、开展学会学术交流及创新服务的专项经费。
中央下达我省基层科普行动计划资金与本专项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纳入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专项资金根据科普事业发展的总体目标和年度科协工作重点,按照“科学配置,统筹使用;突出公益,择优支持;适当倾斜,因地制宜”的原则管理和使用。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鼓励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鼓励企业加快技术创新推进技术进步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川办发[2000]34号【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发布日期】2000.04.14【实施日期】2000.04.1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鼓励企业加快技术创新推进技术进步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二000年四月十四日川办发〔2000〕34号)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鼓励企业加快技术创新推进技术进步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鼓励企业加快技术创新推进技术进步的若干政策意见(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地税局二000年三月十六日)为贯彻落实十五届四中全会和全国技术创新大会精神,鼓励企业加快技术创新,推进技术进步,促进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实现四川工业经济良性循环和跨越式发展目标,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鼓励和支持大中型企业建立技术开发中心。
国有大中型企业都必须建立技术开发中心,技术开发中心主任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
所有企业的技术开发经费必须单列,专款专用。
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技术开发费至少要达到销售收入的2%;列入国家520户重点企业、省37户扩张型企业和26户重点技术改造企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技术开发经费提取比例要达到销售收入的3%以上,并达到国家级或省级技术开发中心的标准。
二、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盈利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达到10%以上、其实际发生额的50%如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抵扣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亏损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可以据实扣除,但不实行增长达到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三、鼓励企业开发新产品,尤其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
四川省省级财政科技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省级财政科技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9号)、《四川省科技服务业发展工作推进方案》,省级财政设立科技服务业发展资金,为规范使用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扶持、引导和示范作用,根据《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服务业发展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我省具有人才和智力密集、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高、创新性和渗透性强、发展潜力和辐射带动作用显著的研发设计、信息资源、创业孵化、科技中介、检验检测、科技金融、科技文化融合等科技服务业态。
第三条科技服务业发展资金由四川省财政厅(以下简称“财政厅”)和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共同管理,分工履职。
财政厅负责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科技厅下达项目计划及资金预算,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检查;管理投资基金预算,参与投资基金组建;参与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项目评审,参与制定资金分配建议方案。
科技厅负责项目管理,牵头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评审,牵头制定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开展项目实施管理和竣工验收;牵头组建投资基金,负责投资基金政府出资的监管;参与绩效评价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检查。
第二章资金使用第四条科技服务业发展资金使用原则:(一)自主创新。
针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等方式,提升服务能力和创新服务模式,培育发展新兴服务业态。
(二)突出重点。
重点支持符合我省科技服务业发展推进方案,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竞争力强、市场潜力大,有利于推动产业结构升级优化的项目和单位。
(三)市场导向。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功能,有效调动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和社会等各方面投入科技服务业的积极性,促进资源整合。
(四)注重绩效。
资金安排根据项目重要性、成熟度等依序安排,严格执行项目评审、绩效评价等制度,强化评价结果运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
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2019年第17期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规〔2019〕10号各市(州)、扩权县财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省级有关部门(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四川省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川府发〔2017〕5号)、《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川财预〔2017〕41号)等规定,结合我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实际,财政厅、科技厅制定了《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科学技术厅2019年8月28日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附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四川省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川府发〔2017〕5号)、《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川财预〔2017〕41号)等规定,结合我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财政厅、科技厅共同管理,用于支持我省各类科技创新主体开展科技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科技能力建设、科技示范推广、科技服务、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科学技术普及、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等科技活动的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根据国家和我省制定的中长期科技规划纲要、科技创新规划、年度科技重点工作部署和绩效评价及监督检查结果安排。
第三条专项资金支持对象是在四川省境内注册或位于四川省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9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2019年第17期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具备科研开发、科技服务和决策咨询研究能力的单位,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科技事项承担或合作的省内外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四川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等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
四川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等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投融资政策与服务若干意见【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税收综合规定租赁融资外汇【发布部门】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发布日期】2008.12.26【实施日期】2008.12.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四川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人民银行成都分行、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投融资政策与服务若干意见(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是建设科技创新产业化基地的核心,是推进我省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举措。
为进一步推动各类创新要素尤其是资本要素向高新技术企业聚集,按照高新技术企业创业期、成长期、扩张期、成熟期不同发展阶段的特征,现就探索建立科技与金融良性互动机制,完善科技投融资服务政策,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做大做强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创业投资(风险投资)机制,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投入(一)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补助资金。
按照政府引导、有限参与和重点扶持的原则,建立创业投资补助资金,引导吸引国际金融机构、国内外风险资本、上市公司、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及个人等社会各类资金及专业创业投资企业,形成一定规模的多元化风险资本,拓展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融资渠道。
补助资金采取阶段参股、跟进投资、风险补助、投资保障等多种形式,重点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具有投资功能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及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
补助资金的阶段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实收资本(或出资额)的25%,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跟进投资可按创业投资机构实际投资额50%以下比例,每个项目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风险补助最高不超过创业投资机构实际投资额的5%,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投资保障对“风险投资辅导企业”投资前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投资后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四川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
四川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文章来源:发布时间:2013-07—10 点击次数:231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充分发挥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技术中心)在区域创新体系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进一步规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四川省企业技术创新条例》,并参照《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中心是企业设立的具有较高层次和水平的研究开发机构,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
其主要职能:1、开展支撑企业中长期发展需要的战略技术、产业发展前沿技术的研究和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工作;2、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的开发与在本企业的推广应用工作;3、行业相关技术信息的获取、分析和判断工作,本企业技术改造、科研与关键生产设备购置、重大产品构思等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的技术咨询、分析工作;4、负责与国内外高校、研究机构的技术合作,负责骨干科技人才的引进、使用、工作支持与培训等;5、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管理、专利申报、维护等工作;6、企业科技活动管理与科技资源整合、利用等工作.第三条为确立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对我省国民经济主要产业中经济实力较强、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相应的政策优惠。
第四条四川省经济委员会、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都海关负责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四川省经委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并牵头负责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和评价工作。
第二章认定第五条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企业自愿申请认定。
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4月30日.第六条申请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企业年销售额在1。
5亿元以上。
2、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省内国民经济各主要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3、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4、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省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四川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
附件四川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四川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发展规划(2020-2025)》,进一步加强四川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建设、运行和管理,为我省加快建成国家创新驱动发展先行省、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提供有力的科技支撑,更好服务于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四川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中心是全省科技创新体系和科技创新平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的后备力量和有益补充,是面向全省现代产业开展共性技术研发与工程化等科技服务、推进产学研协同创新、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集聚培养优秀科研人才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工程中心依托具有较强科研实力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新型研发机构等建设,根据功能定位分为企业类和公益类两种类型。
(一)企业类工程中心依托研发投入较大、创新能力较强、研发条件完善的创新型企业建设,重点开展行业和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科研成果工程化及产业化研究,聚集打造产业技术创新资源,为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推动行业科技进步提供有力支撑。
(二)公益类工程中心依托科研条件完善、创新人才聚集、开放创新程度高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新型研发机构等建设,重点开展产业前瞻性技术研究和面向产业发展需求的产学研协同创新,培养高层次工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为行业和产业发展提供源头创新支撑。
第四条工程中心建设坚持围绕产业、择优布局、分类管理、定期评估、动态调整的原则。
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建工程中心,实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创新资源与产业需求的有效对接,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
第五条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是工程中心建设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工程中心的规划布局、建设指导、认定组建、调整撤销、评估考核等工作。
各市(州)科技局、省级有关部门和中央驻川单位作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和本部门工程中心的申报推荐、协调指导、政策落实、日常管理等工作,配合科技厅积极做好工程中心绩效评估等工作。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补充提名2023年度四川省科学技术奖的通知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补充提名2023年度四川省科学技术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4.05.06•【字号】•【施行日期】2024.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补充提名2023年度四川省科学技术奖的通知各提名单位、有关专家:为贯彻落实《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关于“省科学技术奖应当与国家和本省重大战略需求、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紧密结合,加大对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奖励”要求,现补充提名2023年度四川省科学技术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名奖项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杰出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二、提名方式和要求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制度,不受理自荐。
提名方式分为单位提名和专家提名。
(一)单位提名提名单位包括:省直相关部门、市(州)人民政府,符合科技厅规定资格条件的组织机构(见附件3)。
(二)专家提名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获得者、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奖获奖项目的第一完成人每人每年度可提名1名(项)所熟悉专业的省科学技术奖。
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获奖项目第一完成人每年度可3人及以上共同提名1名(项)所熟悉专业的省科学技术奖。
联合提名时列第1位的专家为责任专家,责任专家须为在川工作的专家。
专家应提名本人所从事的学科或专业领域的人选和项目。
与提名项目任一完成人同一单位的专家不超过1人。
当提名人选(项目)出现异议时,责任专家应协助处理。
项目或人选公示时将同时公布提名专家信息。
提名专家年龄应不超过65岁(1958年1月1日后出生),院士年龄不超过75岁(1948年1月1日后出生)。
提名专家不能被提名为本年度省科学技术奖候选者。
(三)提名要求1.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各提名单位提名人数原则上不超过1人,注重提名在一线工作,对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取得国内外公认的重大成就,或对四川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重大科技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重大科技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科计〔2018〕59号四川省重大科技专项管理暂行办法各市(州)科技局,省级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四川省“十三五”科技创新规划》,加强四川省重大科技专项科学、规范、高效管理,保证重大专项顺利实施,科技厅制定了《四川省重大科技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贯彻实施。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2018年12月2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四川省“十三五”科技创新规划》(川办函〔2017〕4号)(以下简称《规划》),加强四川省重大科技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科学、规范、高效管理,保证重大专项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四川省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川府发〔2017〕5号)、《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川科计〔2018〕4号)及其他省级科技计划管理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专项的主要任务:紧密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聚集资源、突出重点、集中时效,通过实施一批重大科技项目,加强重大关键核心共性技术攻关,突破产业转型升级的技术瓶颈,开发一批重大战略性创新产品,完成一批高水平重大工程,培养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和团队,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创新型企业,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
第三条重大专项组织实施管理原则:明确目标,突出重点。
重大专项围绕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领域和重大问题,坚持自主创新,突出重点,力争实现预期目标。
整合资源,协同创新。
集成和优化配置全社会科技资源,充分发挥部门、市(州)、企业、研究机构和高等院校等各方面积极性,加强科技大协作和优势科技资源的有效整合,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
明确权责,规范管理。
在重大专项实施方案制定、启动实施、监督管理、验收和成果应用等各个环节,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建立权责明确、管理规范的长效机制。
四川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
附件四川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加强技术市场管理,保障国家有关促进技术交易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四川省技术市场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然人和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第三条四川省科技厅(以下简称科技厅)负责组织管理全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市、州科技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由所在市、州科技行政部门推荐,科技厅批准设立。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的设立应当遵循合理布局、方便登记的原则。
第四条科技厅和各市、州科技行政部门及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通过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加强对技术市场工作的管理、指导和服务,并进行相关的技术市场统计和分析工作。
第五条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的设立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的行业组织或科技中介机构;(二)有二人以上持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员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三)具有依照国家有关法规保证完成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及技术市场统计工作的条件。
第六条科技厅批准设立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后,向其授予统一刻制的技术合同登记专用章,并将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的名称、地址、登记员等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同级税务机关和上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和有关法律知识,有相应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员必须经省级以上部门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员证书后,方能从事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员的基本职责是:(一)受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申请;(二)依法认定是否属于技术合同,并进行分类登记;(三)核定技术交易额和奖酬金金额;(四)进行技术合同的网上登记和统计;(五)保管技术合同档案.第八条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按照自愿原则,实行一次性登记制度.技术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在合同成立后向所在地区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出认定登记申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
收政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1999.05.27
•【文号】财税字[1999]45号
•【施行日期】1999.05.2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七日财税字〔1999〕45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学技术进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研究开发高新技术,转化科学成果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科研机构的技术转让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对高等学校的技术转让收入自1999年5月1日起免征营业税。
二、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自1999年7月1日起,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
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有关此项的具体操作规定,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四川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税局关于进一步贯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四川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税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技术市场税收、奖励优惠政策的通知【标 签】贯彻落实技术市场,税收奖励优惠政策【颁布单位】四川省科委【文 号】川科委市﹝1996﹞19号【发文日期】1996-08-28【实施时间】1996-08-28【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 为进一步培育、发展技术市场,使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促进技术市场发展制定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为使“实施意见”中的有关政策得以有效地贯彻实施,从而繁荣我省技术市场,现将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免税及奖励范围 (一)对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持同级科委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及其有关转让技术资料,按其税收解交关系,分别向省级和市地州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可免征营业税。
(二)对农业、牧业、林业生产中的机耕、排灌、植保、病虫害防治,以及相关的技术培训,经县以上科委认定登记,报同级税务机关批准,可免征营业税。
(三)对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服务于各行业的技术成果转让和培训、咨询、服务、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独立核算的科技咨询、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上述活动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经省、市地州科委认定,同级地税机关审查认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四)对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及在此过程中与技术转让有关的的技术咨询、服务、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征收所得税。
(五)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籽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所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得的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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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贯彻落实促进科技咨
询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标 签】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促进科技咨询业发展
【颁布单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川科协﹝2001﹞46号
【发文日期】2001-09-26
【实施时间】2001-09-2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市、州地税局、科协: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及省委、省政府实施意见,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以及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协关于加强四川省科技咨询业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川办发[1998]80号),进一步规范和发展科技咨询业,营造科技咨询业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规定如下:
一、科技咨询的界定
科技咨询是系统运用现代科学知识、现代技术手段和现代分析方法,为解决社会面临的各类经济、科技和社会问题进行的创造性智力劳动,是以提供智力服务为主要特征的科技服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咨询行业的管理,川办发[1998]80号文件明确规定:四川省咨询业协会是全省性行业管理协会,对我省科技咨询业实行行业管理。
据此,凡从事科技咨询业务的咨询机构,须纳入省咨询业协会进行行业归口管理,取得四川省科技咨询行业经营资格证书,接受其管理和监督,按规定进行年度检查。
二、免税范围
(一)对科技咨询机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对从事科技咨询的机构服务于各行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免税的审批程序
(一)科技咨询机构应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并自觉接受税务管理,依法纳税。
(二)对享受科技咨询税收优惠政策的科技咨询机构,其科技咨询合同须经省科技厅委托的省科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点认定登记后,报省科技厅审核,交所属税务机关审批执行。
免征营业税、所得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逐级呈报省地税局审核批准。
(三)未纳入四川省科技咨询行业归口管理和未取得四川省科技咨询行业经营资格证书的,未申请科技咨询合同认定登记的,以及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科技咨询机构,不得享受本税收优惠政策。
四、发票管理
1、科技咨询机构持税务登记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2、科技咨询机构须按规定使用、填开由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
凡未按规定使用发票的,其收入不得认定为科技咨询业务收人,不得享受本通知税收优惠政策。
付款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票据,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税务机关计征所得税时,不允许进入成本费用。
同时,对违反规定开具和取得票据的双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各市、州地税局、科协应密切配合,认真落实好实现科技咨询产业化和促进科技咨询业发展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