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贯彻落实促进科技咨询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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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发布2023年第一批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发布2023年第一批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发布2023年第一批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2.07.20•【字号】川科资〔2022〕47号•【施行日期】2022.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发布2023年第一批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川科资〔2022〕47号各市(州)、扩权县(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省级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十一届九次、十次全会精神及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根据年度工作安排,现启动2023年第一批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工作。

一、申报要求所有申报项目均需符合以下申报要求和相关指南要求,所有附件材料均需在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上传。

(一)项目申报单位要求。

1.项目申报单位包括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合作单位。

2.项目牵头单位应是注册地在四川省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具备科研开发、科技服务和决策咨询研究能力的企业及单位。

其中:(1)企业应具备科研开发、科技服务或决策咨询能力。

一般应是有效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2021年或2022年评价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2022年度全省100户大企业大集团、2022年度民营经济100强企业、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等。

(2)经费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重点研发计划项目优先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申报。

(3)合法的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等)和生产力促进中心等不具备研发和产业化能力的机构,限申报软科学、科普培训等科技项目。

其中,经科技厅备案(认定)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省级技术创新中心、省级技术转移机构、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除外。

(4)合伙制企业限申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创业投资补助项目。

3.项目合作单位应为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具备科研开发、科技服务和决策咨询研究能力的企业及单位。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咨询业协会评审、考核收费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咨询业协会评审、考核收费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咨询业协会评审、
考核收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1999.03.08
•【字号】川财综[1999]19号
•【施行日期】1999.03.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务制度
正文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
咨询业协会评审、考核收费的通知
(川财综[1999]19号1999年3月8日)
省科学技术协会:
你会《关于申请核准四川省咨询业协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函》(川科协函[1998]141号)收悉。

经研究,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需要,认真实施“科教兴川”战略,切实加强我省科技咨询行业的管理,推动科技咨询事业的健康发展,同意省咨询业协会对全省科技咨询企、事业单位的资质信誉等级科技咨询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进行评审、考核时收取一定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财政厅另文下达。

收费应本着自愿原则,提供了服务才能收费,没有提供服务就不能收费,不得强制收费,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

评审、考核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到省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监)制的“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

协会收取的评审、考核费属预算外资金,必须按规定上缴省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管理,主要用于组织专家、学者进行实际考察、考核、论证、认定、建档
等支出,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本通知下发后,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核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9.07.01•【文号】国税发[1999]125号•【施行日期】1999.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9年7月1日国税发〔1999〕1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为便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号)的贯彻执行,现将有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一、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为了便于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奖励单位或获奖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科委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科发政字〔1997〕326号)和科学技术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办法》(国科发政字〔1998〕171号)出具的《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的企业登记手续及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评估机构的技术成果价值评估报告和确认书。

不提供上述资料的,不得享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上述科研机构是指按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和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科研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审批事项的通知》(中编办发〔1997〕14号)的规定设置审批的自然科学研究事业单位机构。

上述高等学校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专门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

二、在获奖人按股份、出资比例获得分红时,对其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获奖人转让股权、出资比例,对其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财产原值为零。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四川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四川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四川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1.03.25•【字号】川科奖〔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四川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川科奖〔2021〕4号各市(州)科技局,省级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执行《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省政府第342号令),做好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科技厅拟定了《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四川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

现予以印发,自2021年4月25日起施行。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2021年3月25日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四川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四川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社会科技奖励)是指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财政性经费,在四川省境内设立,奖励为促进科技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组织的科学技术奖。

根据《科技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国科发奖〔2017〕196号)和《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省政府令第342号)相关要求,现就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省社会科技奖励,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我省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要求,鼓励和规范我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充分发挥社会科技奖励在激励自主创新中的积极作用,着力构建遵循科技发展规律、符合国家法律规范要求、适应我省省情的社会科技奖励体系,引导社会力量设立定位准确、学科或行业特色鲜明的科技奖励,为加快建设创新驱动发展先行省注入新动能。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办奖。

设立社会科技奖励的组织或个人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遵守国家和我省科学技术政策和人才政策;所设奖励应符合社会公德和科学伦理,有利于四川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所设奖励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

四川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

四川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

四川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3-07-10 点击次数:2310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充分发挥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技术中心)在区域创新体系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进一步规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四川省企业技术创新条例》,并参照《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中心是企业设立的具有较高层次和水平的研究开发机构,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

其主要职能:1、开展支撑企业中长期发展需要的战略技术、产业发展前沿技术的研究和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工作;2、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的开发与在本企业的推广应用工作;3、行业相关技术信息的获取、分析和判断工作,本企业技术改造、科研与关键生产设备购置、重大产品构思等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的技术咨询、分析工作;4、负责与国内外高校、研究机构的技术合作,负责骨干科技人才的引进、使用、工作支持与培训等;5、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管理、专利申报、维护等工作;6、企业科技活动管理与科技资源整合、利用等工作。

第三条为确立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对我省国民经济主要产业中经济实力较强、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相应的政策优惠。

第四条四川省经济委员会、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都海关负责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

四川省经委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并牵头负责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和评价工作。

第二章认定第五条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企业自愿申请认定。

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4月30日。

第六条申请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企业年销售额在1.5亿元以上。

2、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省内国民经济各主要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四川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

四川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

附件四川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加强技术市场管理,保障国家有关促进技术交易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四川省技术市场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然人和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第三条四川省科技厅(以下简称科技厅)负责组织管理全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市、州科技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由所在市、州科技行政部门推荐,科技厅批准设立。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的设立应当遵循合理布局、方便登记的原则。

第四条科技厅和各市、州科技行政部门及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通过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加强对技术市场工作的管理、指导和服务,并进行相关的技术市场统计和分析工作。

第五条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的设立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的行业组织或科技中介机构;(二)有二人以上持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员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三)具有依照国家有关法规保证完成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及技术市场统计工作的条件。

第六条科技厅批准设立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后,向其授予统一刻制的技术合同登记专用章,并将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的名称、地址、登记员等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同级税务机关和上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和有关法律知识,有相应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员必须经省级以上部门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员证书后,方能从事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员的基本职责是:(一)受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申请;(二)依法认定是否属于技术合同,并进行分类登记;(三)核定技术交易额和奖酬金金额;(四)进行技术合同的网上登记和统计;(五)保管技术合同档案。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2.07.28•【字号】川科政〔2022〕4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川科政〔2022〕4号各市(州)、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有关单位:为保障四川省科技计划组织实施,规范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精神,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7〕5号)要求,我们制定了《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2022年7月28日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与管理职责第三章项目申报与立项第四章项目实施与过程管理第五章项目验收暨绩效评价与成果管理第六章监督与保障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四川省科技计划顺利实施,实现科学、规范、高效、公平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精神,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7〕5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科技计划由省级财政资金设立,重点资助为增强我省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建设、推动产业技术创新和全社会创新创造等,开展的基础研究、科技攻关、成果转移转化、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创新主体培育、科技创新人才培养、区域创新能力提升等科技创新活动。

第三条四川省科技计划按照计划、专项、项目分层次管理。

川科政6号:四川省科技创新企业技术开发费认定办法(试行)川科政〔2006〕 6 号

川科政6号:四川省科技创新企业技术开发费认定办法(试行)川科政〔2006〕 6 号

四川省科技厅、四川省国税局、四川省地税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科技创新企业技术开发费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川科政〔2006〕 6 号各市州科技局、国税局、地税局、有关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和省科技厅、省经委、省国资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委宣传部、省总工会等七部门《关于开展建设创新型企业工作的通知》(川科政[2006]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支持我省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加大对科技创新企业的税收扶持力度,引导企业走创新发展道路,努力推进工业强省战略的深入实施,省科技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制定了《四川省科技创新企业技术开发费认定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四川省科技创新企业技术开发费认定办法(试行)二〇〇六年十月十二日附件:四川省科技创新企业技术开发费认定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我省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加大对科技创新企业的税收扶持力度,引导企业走创新发展道路,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科技厅、省经委、省国资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委宣传部、省总工会等七部门《关于开展建设创新型企业工作的通知》(川科政〔2006〕4号)确定的155家开展建设创新型企业工作的示范、试点、培育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技术开发费为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技术创新活动发生的费用。

第二章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界定第四条技术创新活动是指从事研究开发新产品(包括新品种、新材料)、新工艺和新技术活动,以及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活动。

技术创新活动包括:自主研究开发、委托研究开发、联合研究开发三种类型。

第五条新产品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研究开发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比原有产品有明显改进,显著提高产品的性能或扩大产品的使用功能以及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的新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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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贯彻落实促进科技咨
询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标 签】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促进科技咨询业发展
【颁布单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川科协﹝2001﹞46号
【发文日期】2001-09-26
【实施时间】2001-09-2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市、州地税局、科协: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及省委、省政府实施意见,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以及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协关于加强四川省科技咨询业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川办发[1998]80号),进一步规范和发展科技咨询业,营造科技咨询业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规定如下:
一、科技咨询的界定
科技咨询是系统运用现代科学知识、现代技术手段和现代分析方法,为解决社会面临的各类经济、科技和社会问题进行的创造性智力劳动,是以提供智力服务为主要特征的科技服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咨询行业的管理,川办发[1998]80号文件明确规定:四川省咨询业协会是全省性行业管理协会,对我省科技咨询业实行行业管理。

据此,凡从事科技咨询业务的咨询机构,须纳入省咨询业协会进行行业归口管理,取得四川省科技咨询行业经营资格证书,接受其管理和监督,按规定进行年度检查。

二、免税范围
(一)对科技咨询机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对从事科技咨询的机构服务于各行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免税的审批程序
(一)科技咨询机构应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并自觉接受税务管理,依法纳税。

(二)对享受科技咨询税收优惠政策的科技咨询机构,其科技咨询合同须经省科技厅委托的省科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点认定登记后,报省科技厅审核,交所属税务机关审批执行。

免征营业税、所得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逐级呈报省地税局审核批准。

(三)未纳入四川省科技咨询行业归口管理和未取得四川省科技咨询行业经营资格证书的,未申请科技咨询合同认定登记的,以及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科技咨询机构,不得享受本税收优惠政策。

四、发票管理
1、科技咨询机构持税务登记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2、科技咨询机构须按规定使用、填开由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

凡未按规定使用发票的,其收入不得认定为科技咨询业务收人,不得享受本通知税收优惠政策。

付款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票据,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税务机关计征所得税时,不允许进入成本费用。

同时,对违反规定开具和取得票据的双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各市、州地税局、科协应密切配合,认真落实好实现科技咨询产业化和促进科技咨询业发展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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