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正义理念下的死刑复核问题探析
二审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不能合并适用
由于刑事诉讼没有特意强调死刑复核庭应与二审合议庭分开,司法实践中,大多将二审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合二为一。
这是忽视二审程序和死刑复核程序的独立诉讼价值、忽视被告人的权益保护的表现,这个问题不解决,直接影响程序正义的实现,影响审判的公信力。
■问题的提出被告人林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某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
林提出上诉,在林某接到一审判决书的230天内,二审法院既未作出核准死刑的裁定,也未作出二审判决,林某一直羁押在看守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由于刑事诉讼法没有对死刑复核程序规定复核期限,司法实践中往往将二审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合并适用,由此对于林某在看守所被羁押的230天是否属于超期羁押,存在分歧意见。
■将两个程序合并适用的弊端由于刑事诉讼法没有像发回重审的案件那样规定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没有特意强调死刑复核庭应与二审合议庭分开,司法实践中,大多将二审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合二为一。
一审判死刑的案件一旦因上诉或者抗诉进入二审程序,二审法院一般都将二审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合并进行,作出的裁定既是终审裁定同时也是复核死刑程序的裁定。
这是忽视二审程序和死刑复核程序的独立诉讼价值、忽视被告人的权益保护的表现,这个问题不解决直接影响程序正义的实现,影响审判的公信力。
由于刑事诉讼法对于死刑复核程序没有规定期限,二审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合并适用,往往导致超期羁押,这暴露了二审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合并适用的弊端,也向我们敲响了严格依法办案的警钟,尖锐地提出了两个程序合并适用与法理的矛盾之处,我们必须正视与法治精神相悖的这一程序性问题,强化程序法治意识,通过程序公正确保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
夏俊峰案暴露死刑复核程序痼疾
京衡律师集团夏俊峰案暴露死刑复核程序痼疾陈光武沈阳小贩刺死城管案进入死刑复核阶段,由著名律师陈有西担纲辩护。
因为陈有西律师的坚韧和执着,给最高法院出了一道道难题。
由于法律上在死刑复核程序的几乎空白,呈现出最高法院无所适从的尴尬。
陈有西律师近日接受某媒体采访时说:“应当感谢社会的进步,最高法院及时收回了死刑复核权。
否则,夏俊峰现在早已变成骨灰了”。
这句话对我感触很大,不知司法机关的高层领导听后有何感想。
我是做刑辩的。
83年严打以来,我的几百位死刑案当事人,就是在最高法院下放死刑复核权时期,高院二审裁定维持后就化为骨灰的。
其中不排除有个别冤魂。
人命关天岂能儿戏,可是我们竟然儿戏了近三十年。
2007年高法收回死刑复核权,无疑是法制的一大进步。
但收回后又怎么样?由于我国的死刑复核,实质上并非诉讼程序,至少不具有完整的诉讼形态。
而只不过是法院内部的行政报批程序,只是换了一拨人再看看卷、提提审。
由于没有辩护人、公诉人的参与,案件基础事实和证据上存在的问题,难以被发现。
因为在发现事实真相的能力上,与一、二审程序相比,死刑复核程序处于明显劣势。
我们知道,公开的法庭对抗是发现事实真相的最好办法。
而死刑复核程序不开庭不听证甚至不质证,办案人员往往只是沿着一二审法官的书面思路顺流而下,从总体上衡量一下可杀不可杀,该杀不该杀而已。
很难彻底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这长期以来一直是死刑复核的痼疾。
夏俊峰一案的死刑复核,使我国的死刑复核痼疾更加暴漏无余,真的到了非解决不可的时候了。
夏俊峰一案,一二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受到举国上下的普遍质疑。
一个为摆摊谋生而被查扣、被处罚的街头小贩,在没有受到暴力侵害的情况下,怎么会持刀连杀两人,这几乎没有人会相信。
陈有西律师介入该案死刑复核程序后,向最高法院递交了阅卷、开庭或听证、以及调取十份证据的申请。
到目前为止,连一项也没有兑现。
会见问题,只是得力于全国少有的沈阳看守所,严格执行有悖于刑事诉讼法的新的律师法的相关规定才得以实现。
论我国死刑制度的现状及其发展方向
论我国死刑制度的现状及其发展方向我国死刑制度作为一项重大刑事政策,在长期的实践中不断完善与发展。
然而,对于这一制度的现状以及未来的发展方向,还存在着人们的关切与争议。
本文将从死刑制度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未来的发展方向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我们来看我国死刑制度的现状。
作为世界上执行死刑数量最多的国家之一,我国的死刑制度相对完善。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对于犯罪行为中的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等严重犯罪行为,法律规定了死刑的适用条件。
我国的死刑制度经过多次修改与完善,在程序正义、量刑公正等方面具备相应保障措施。
目前,我国的死刑适用范围比较狭窄,对于刑罚执行要求严格,并且增加了死刑复核、死刑立即执行等制度。
然而,我国死刑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死刑的适用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容易受到法官个人意见和司法误判的影响,导致量刑不准确。
其次,死刑执行封闭严密,缺乏透明度,无法对外界进行监督。
此外,近年来出现的一些冤假错案也引发了对死刑制度的质疑。
即使有死刑复核制度,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复核也难以完全排除误判的可能。
这些问题都需要进一步解决,以确保死刑的公正与合法性。
针对我国死刑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未来的发展方向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思考。
首先,加强死刑的人权保障和司法公正。
要确保死刑的适用条件准确、司法程序公正,通过增加证据规范化、推进司法等措施,提高量刑准确性,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同时,应增加对死刑适用的限制,将死刑适用范围缩小到最为严重的犯罪行为,避免死刑的滥用。
其次,进一步完善死刑制度的法律规定。
应通过修改刑法相关条款,明确死刑的适用条件和量刑标准,规范死刑的执行程序,确保死刑的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此外,要加强对判决执行的监督与检察,在死刑执行中实施监督,提高刑罚执行的透明度。
最后,推动逐步缓和死刑制度。
虽然目前我国尚未完全废除死刑,但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人们逐渐意识到人权保护的重要性。
可以逐步将死刑适用范围缩小,增加其他刑罚形式,例如无期徒刑、长期有期徒刑等替代手段,以适应社会更高的法治要求。
死刑复核程序之我见
四 、 刑复 核程 序 的 完善 死
死刑 复核 是控 制 死刑 适用 的最后 一道关 口, 虽然 现 阶段死 刑 多 的 问题 的, 因此对 其 进行 完 善就显 得尤 为重要 。 该如 何完 善 应
的 律师 为 其辩 护 ; 是规 定 了死刑 复核 程序 。 刑 复核 是控 制死 复 核权 已经收 回 到最 高人 民法 院, 三 死 但是 死刑 复核程序 仍然 是有 很
第三 , 受到 古代 封 建 思想 的影 响 。 死刑 复核程 序 是我 国所 特
一
、
是 死 刑 是剥 夺受 刑人 生 命 的最严 厉 的刑 罚 。由于 死刑 的严厉 有 的司 法程 序 , 古代 中 国司 法制度 留给 我们 的历 史遗 产 。 性和 它 的 不可 挽回 性 , 属法 制文 明 的 国度 , 死 刑 的适用 都极 凡 对 第 四 , 死 刑复 核 程序 的监 督不 够 。在 死刑 上 , 国司法 机 对 我
刑 案件 的核 准权 将 收 归最 高人 民法 院统 一行 使 , 省一 级 的 高级 人 民法 院将 不再 拥有 核 准 死刑 的权 力。 关 键 词 死刑 复核 收回 复核 权
中图 分类 号 : 2. D941
死 刑 复核 程序 的性质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 章 编号 :0909 (090 —4 .1 10—5 220)817O
死刑 复 核程 序 , 专家 学 者 已经提 出了很多 的意 见和建 议 , 笔者 将 第 一 : 定 死刑 复 核 的期 限 以及 完善 复核组 织 。 规 死刑 复核 的
期 限应 与二 审程 序 的期 限相 当。
刑事发回重审制度运行现状调查——以死刑案件为视角
Legal S ys t em A nd So c i e t yf叁塑坐塾垒.竺!竺!!望坐粪鋈翟圈匿篮刑事发回重审制皮运行现状调查——以死刑案件为视角易小斌摘要刑事发回重审制度作为我国刑事诉讼的重要制度,在提高案件质量,保护当事人权益等方面发挥过积极的作用,但近年来,711J事发回重审制度因其在制度设计和运作中存在瑕疵而备受争议。
本文从司法实践入手,随机调查了部分死刑案件,以探究刑事发回重审制度在死刑案件中的运行现状,希望通过这种并不全面但不失客观的数据分析方式发现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和对策。
关键词刑事诉讼发回重审司法制度程序正义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l I-033-03一、数据统计笔者随机调查了一定范围内的办案人员在相同时期内所办理的死刑案件,并进行了统计、分析。
统计的死刑案件共有50件,曾经发回重审过的案件有6件,其中在二审阶段发回重审的案件有3件,在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时发回重审的案件有3件。
在二审阶段发回重审的3件案件中有2件发回的原因是事实不清(其中l件的发回查清的事实与涉及死刑量刑的罪名没有直接联系),有1件发回的原因是一审判决程序违法i并同时具有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
在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过程发回重审的3件案件中,有l件发回的原因是部分事实不清(被告人是否患有精神病的问题),有2件是不核准死刑直接发回重审。
具体图例如下:二、从数据和个案分析中发现的问题(一)发回重审使用频率高从以上数据分析可以直观的看到,二审阶段的改判和最高人民法院不予复核而发回的案件占了一定比例,死刑二审开庭审理和复核权收回最高人民法院对限制适用死刑具有一定效果。
但是也可以看到一个明显的问题。
二审发回重审与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的复核均占了6%。
发回重审使用的比例非常高。
为了核实这一点,我查阅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
得到了以下数据:(1)1998年至2002年,全国法院共审结检察机关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66757件,其中抗诉理由成立依法予以改判的14956件,因有新的证据或原判事实不清而发回重审的50I l 件…。
略论死刑复核中“发回”案件的重新审判
警察 机关 的侦 查发 表意 见 、进 行指 导 。这种设 置顺 应 了侦 、控职 能合 一 的基本规 律 。侦查 的最 终 目的 是 为控诉 服务 ,查 明案 件事 实及查 获 、保全 证据 的 强调 公安 、检 察之 间双 向制 约 ,但 两机 关 的平等 、
公 安 法 治 研 究SD PLERAL T O BS IN W U N IC T O Y UC U Y A
而 拟被 发 回重 审 的死刑 案件 ,最高 人 民法 院可以直 接裁 定 发 回相 关 高级人 民法 院 ;对 管辖错 误 的死刑
案件 ,最高人 民法 院可 以直接 裁定 移送 相关有 管辖 权 的 中级人 民法 院 ;对 “ 适用 法律 错误 型 ” 、 “ 量
隐 瞒 了有 利 于被告人 的证 据 ,辩方 也无 力 回天 。因 此 ,鉴 于我 国 尚未建 立 审前 司法 审查制 度 ,对 侦 控 行 为的合 法性 缺乏 审前 过滤机 制 ,重审 法 院应 将 侦
法 审判 行 为 ,而对 侦 查 机关 、控 诉 机关 的违 法 侦 查 、控诉行 为却 无 能为力 ,那 么 ,即使 能保证 审判
原 则 的核心 内容 在于 保护犯 罪嫌 疑人 、被告 人 的合 法 权益 ,保 证控辩 平 等对抗 。它 已为 国 际上 不 同法 系和不 同国情 的 国内立法 吸纳 ,即使立 法上 没有 明 确 予 以规定 的 国家 ,无罪推 定 的理念 和精神 也 已广
为接受 ,并 在指 导 司法实践 。死 刑案件 被发 回后 立
公正 性进 行审 查 。导致 被发 回的死 刑案 件 ,非法 证
已无可能,或者虽经补充侦查 、调查仍然没有排除 合理怀疑的,重审法院一般不要再次判处被告人死
我国死刑复核制度是什么?
我国死刑复核制度是什么?死刑复核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报请对死刑有核准权的人民法院审查核准应遵守的步骤、方式和方法,它是一种特别的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也是比较复杂的,要经过立案、侦查、起诉、一审、二审、执行等一系列程序。
虽然一些国家已经废除了死刑,但是死刑制度在全世界很多国家都依然适用,我国也是其中一个。
针对未成年人、孕妇犯罪等特殊情况,刑法规定死刑不适用于这些人群,而且我国还有死刑复核制度。
那么我国死刑复核制度是什么?下面我们通过本文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概念死刑复核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查核准所遵循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是刑法所规定的诸刑种中最严厉的一种,称为极刑。
中国法律一方面把死刑作为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有力武器,另一方面又强调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
因此,除在实体法中规定了死刑不适用于未成年人、怀孕妇女等限制性要求外,还在程序法中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规定了一项特别的审查核准程序——死刑复核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报请对死刑有核准权的人民法院审查核准应遵守的步骤、方式和方法,它是一种特别的程序。
▲二、任务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死刑复核程序的任务是,由享有复核权的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复核的死刑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进行全面审查,依法作出是否核准死刑的决定。
因此,对死刑案件进行复核时,必须完成两项任务:1、查明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是否清楚,据以定罪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罪名是否准确,量刑(死刑、死缓)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2、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是否核准死刑的决定并制作相应的司法文书,以核准正确的死刑判决、裁定,纠正不适当或错误的死刑判决、裁定。
▲三、程序中国的刑事诉讼程序分为普通程序和特殊程序。
一般的刑事案件(主要指公诉案件),大致经过立案、侦查、起诉、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执行程序,这是普通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的诉讼化改造
在 刑 事 诉讼 中是 由检 察 机 关 代表 国家 行使 追 诉 权 ,追 究 犯 罪嫌疑 人 、被 告人 的刑 事责任 。而 被害 人往往 是犯 罪行 为 的直接
、
保 护被 告人 的权利
受害者 ,他对于惩罚犯罪嫌疑人,获得财产补偿和精神补偿具有
的权利保 护不 够。 因此 ,在死 刑复核 程序 中,经被 害人 的 申请 ,
因 此 ,对死刑复核程序 进行诉讼化改造,是发挥 其制度理性的 当务之 刑复核案件的审核并不切实际 ,这将大大增加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死刑 复核程 序是 指人 民法 院对 判处 死刑 的案件 进行 复审核 准 注意 ,随着死刑复核审理方式的改革 ,检察机关在不同审理方式
所适用的特别程序。长期期 以来 ,人们对死刑复核程序的性质存 下的法律地位有所不同,在不开庭审理方式下,检察机关单纯处 在较大分歧。有学者认 为是行政审批程序 ,也有学者认为是审判 于法律监督者的地位;在开庭审理方式下,检察机关则处于控诉
或 采取 先进 的科 学技 术— — 视 频等 方式 。至于 被告 人获 得辩 护的 释 的过 程 ,也有 利于 增强 裁判 的可接 受性 ,降低 被害 人 申诉 的几 权 利 则更 为重要 。联 合 国经社 理事会 《 保 证面 临死 刑者 的权 利 的 率 ,从 而达 到节省 诉讼 成本 ,维护 法律严 肃性 的 目的。 保 障 措施 》第5 项 规定 : “ 任 何被 怀 疑或 者控 告犯 了可适 用 死刑 之 罪 的人都 有权 在诉讼 的每 一个 阶段 取得 充分 的法律 帮助 。 ”我
题 。法 律没 有 明确 规定 。 因此不 能按 照第 一审 、第 二审程 序 中有 挥 其应 有的作 用。 关律 师 参加诉 讼 的有 关规定 办理 。这 无疑是 对被 告人 辩护 权 的损 参 考文 献 : 害 。也 与 《 保 证 面临 死刑者 的权 利 的保 障 措施 》、 《 宪法 》 《 刑 [ 1 】 陈光 中. 刑 事诉 讼 法》 ( 第 三版 )[ M ] . 北京 : 北京 大 学 出 [ 2 ] 郑 丽 萍.《 由形 式归位 走 向 实质 改革 一一 死刑 复核程 序 的 完 事 诉讼 法 》的规定 背道 而驰 。所 以 ,法律规 定 的辩护 制度 和法律 版社 、高等教 育 出版 社 ,2 0 0 9 :3 6 5
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现状及其存废的思考
,
度是其他任何刑 罚方法所无法比 拟的
墓于 对死 刑所剥夺的 权 益的重 要 性 以及 死 刑的误 用 的可 能性 的 认识
, ,
我 国就死 刑的适用设立 一 种不 同于其他刑 罚的适 用的特殊程
。
死 刑核准权的规范行使始终是我国立法和 司法 的重大 问题 历来受到 党和国 家的高度 重 视 而由于长期 以来 死刑核 准权 的下 放 造成 部 分 案件的二 审程序 与死 刑复核程序合 二 为一 导致死 刑复 核程 序失去最 后 屏 障作用 无疑 己 成为 现 行死 刑复核制 度中最突出的问题
四 明确 死 刑 复核 的 范 围
。 , , , , , , 。
死 刑核准权 问题是死 刑 复核程 序 中
随着我国法 制
针对 现 行 死 刑复核程 序中复核范围 不 明确的问题 可 考虑 作如下 规 定 死 刑 立 即执 行 的案件 除依法 由最高人 民法 院判 决的 以外 都应 当报 请最 高人民法 院核准 、中级人民法 院判处 死 刑缓 期二 年执行的案 件 由高 级人民法院 核准 高 级人民法院 一 审判 处死 刑 被告人上 诉而 最高人 民法 院 二 审 维持死 刑 判决的案件 高级 人民 法 院二 审 判处 死缓 的 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 一 审判 处死 缓生 效的案件 最 高人民法 院 一审 判 处 死缓 的案件和 最 高人 民法院 二 审判处死缓 的案件 均不必经 死 姻 复核程序 即发 生 法 律效力 通过上 文 对我国 死 刑复核程 序现状的分析 我们 认 为 这 些缺 陷 和 不 足在 一 定程度上 己 经 影响到死 刑案件的公 正判 决和对死 刑 案件 被 告 人 的人权保护 影 响 到程序 正义 和 实体正 义价值 的最终实 现 与 其 在 刑 事 诉讼 中的 重 要 地位极 不 相称 改革 和 完 善我 国的死 刑 复核
小议程序正义与结果正义
小议“程序正义”与“结果正义”在思修课上初次听到“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时,我在想这两个正义到底指的是什么?二者之间有何关联?经过翻阅资料我对这两者有了一个模糊的认识。
“程序正义”是指解决争端和资源分配过程中的公平理念。
其常用于讨论有关司法和法律程序管理的问题。
“结果正义”是指在任何时候,不同个体享有的资源、商品、机会或权利是公平的。
我们会问程序正义与结果正义二者之间哪一者更重要?我认为不能将二者绝对的划分孰重孰轻,应该从某件事情的本身来分析,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试想余祥林“杀妻”冤案,当年公安机关只因一具女尸,并且证据的不足的情况下认定余祥林是凶手,并且采用刑讯逼供的方式使其屈服。
放纵了一个真凶,冤了一个好人,损失的不仅仅是经济赔偿,而是司法的公信力,虽然其中不乏公安机关的邀功心切,可是却失去了百姓对司法的信任。
究其缘由就是因为法办机关没有遵守一定的法律原则,抛弃主观臆想之疑,只看客观证据之实,没有严格的按程序办案,执意于结果。
抓住真凶绳之以法是正义,凭证据说话,凭证据定罪的过程就是程序正义。
如果以“结果正义”名义来实现正义,却违背了程序正义的过程,那么其结果也必然是“结果不正义”。
在美国一起与余祥林同样的案列,1995年轰动全美“辛普森杀妻案”,由于在证据收集的程序上出现了纰漏,在法庭上使得其他确凿的证据也变得苍白无力,难以定罪,最终以宣告无罪。
当时在全美掀起了轩然大波,起震撼力不亚于9。
11。
同样的案例在不同的国度有着天壤之别的差距,究其缘由还是程序正义造成的结果。
“疑罪从无”是美国法律的精魂,而中国的某些办案人员还是用古老的严刑逼供的方法, 在直接证据只有佘祥林的口供的情况下, 在“疑罪”情况下判处了佘祥林有罪。
程序的不正义,结果正义也失去了意义是必然的。
可是,一味的注重程序正义而忽略了结果正义的存在,就能使得这个社会存在公平吗?非也!是否考虑过美国,意大利,日本为何黑社会现象严重?其实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因为这些国家他们法律上太过于注重了程序正义,在明明有罪的情况下,也只能任黑社会逍遥法外,看看那些注重程序正义的国家他们的黑社会活动也必然非常活跃。
第十八章 死刑复核程序第一节 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和意义
二、多选题 1、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时,裁定不予核准,发回重 审的案件,应当如何处理? A.既可以发回二审法院重新审判,也可以发回一审法院重新 审判 B.发回二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二审 法院可以不经开庭直接改判 C.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一审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D.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 当判处死刑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的案件,重新审判的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参考答案 一、单选题 1、D 2、c 二、多选题 1、ABC
二、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报请复核 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 别处理: (1)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 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三日内报请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 (2)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上诉或 者人民检察院抗诉,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的,报请最高人 民法院核准; (3)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 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应当在上诉、抗诉期满后三日内报请 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五、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不核准 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 重新审判或予以改判: 1、裁定予以核准。 2、裁定不予核准。 3、数罪并罚案件。 4、共同犯罪的案件。
第三节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死刑缓期2年执行时对于应当判处死刑而不是必须立即执 行的罪犯,采取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 后效的处理方式。 一、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案件的报请复核 法律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第一审 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应当报请最高 人民法院核准。可见需要复核是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 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案件。
死刑程序控制功能实现之路径选择——以死刑复核程序为视点
刘 卉
( 道警 官高等 专科 学校 法律 系, 南 郑 州 4 0 5 ) 铁 河 5 0 3
摘 要 : 目前 , 论 是 在 立 法 、 无 司法 运 作 上 , 是 在 诉讼 理 论 上 , 国 的 死刑 复核 程 序 还 存 在 诸 多 问题 和 争 议 , 还 我 导致 死 刑 复 核 程 序 在 一 定 程度 上 流 于 形 式 、 能 发 挥 其 应 有 的 作 用 。 为 了 更 好 地 实 现 死 刑 程 序 控 制 的 应 有 功 能 , 须 对 不 必 其 进 行 重 构 和 改 造 。在 以保 障人 权 为理 论 支撑 的 前提 下 , 合 我 国 的 国情 和 法 治 特 点 , 实 现 法 治 的公 平 与 正 义 , 结 以 保
不 管是 在原 有基 础 之 上继 续 完 善 , 是 重 新设 立 一 客观角 度来 考虑 , 还 现实 情 况 下 我 国不能 绝 然 废 止 死
种 取 代 它 的 新 程 序 , 必 须 遵 循 一 个 相 同 的 宗 刑 , 都 死刑 是“ 还 是 “ 应 当 立 足 于我 国的 现 实情 留” 废”
留死 刑 复 核 程 序 并 对 其进 行程 序 完善 应 是 最佳 选择 。 关 键 词 :死 刑 复 核 ; 审 终 审 ; 当程 序 ; 值 三 正 价 中图 分 类 号 : 2 D9 6 文献 标 识 码 :A 文章 编 号 : 6 1 4 6 2 0 )3 12— 5 1 7 —9 7 (0 9 0 —0 2 0
用程序正义终结刑讯逼供
EI R L D OI T A
用程序正义终结刑讯逼供
最 高人 民法 院、最 高人 民检 察 院、公安 部 、 国 家安 全部 、 方法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
司法部五部 门于 5月 3 0日联合发布 《 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 法方 法取得 的证 人证 言 、被 害人供 述 ,属 于非 法言词 证据 ” 。
以否认 。解 决这一争议 的最好 办法 ,就是让辩诉双方就此
进 行 辩论 。
来看,两 《 定》是全新的,是刑事诉讼 规
证据 制度 的创新 和 突破 。
这 样 的 自我 评 价 基 本 上 成 立 。首 先 , 两 个文件 突破 了原 有 司 法哲 学 ,确 定 了现 代 司法 裁判 的 基本 原 则 。原有 诉 讼 法理 认
现在,《 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 》第 2条明确规定,“ 认 告方的质问。这也就意味着,被告方有 了一个机会排除讯问 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 。这是第一次明文确立 了现 人 员提 供的 、对 自己不 利 的证 据 。 代司法的普遍原则 : 证据裁判原则。这是对 “ 以事实为根据、 总之,五部 门制定的关于刑事司法活动的证据规 ’ ,的 .
判 断证 据若 干 问题 的规 定 》( 下 简称 《 以 办理 死刑 案件 证据 规 换言之 ,通过人们通常所说 的刑讯逼供所获的证据,法院应
定 》和《 )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以 当依 法予 以排 除 。
下 简称 《 法证 据排 除规 定 》o 前者 规 定 了死刑 案 件 判 断证 非 )
为,裁判者认定的事实是客观事实,因而,
司 法 活动 的基 本 原 则 是 “ 事 实为根 据 、 以
刑事诉讼中的死刑复核制度
刑事诉讼中的死刑复核制度最近,药家鑫一案在社会中引发了庞大的舆论和关注。
药家鑫,一个“有背景”的音乐学院的学生在开车撞到了人后,因为害怕要负上刑事责任,就倒车归去,连捅受害者好几刀,最后,使受害者到在血泊中。
他的行为不仅伤害了被害者的家眷,而且在社会中也引发了庞大的反应,造成了社会恐惧。
在一审、二审中,药家鑫都被判以死刑。
药家鑫的行为十分恶劣,被判以死刑是大多数人都鼓掌叫好的事情。
可是,也有一部份人对此产生了疑问。
我国,现今存在着死刑复核制度。
那么,在最后的死刑复核中,药家鑫还会仍被判死刑吗?首先,咱们先来了解一下死刑复核程序吧。
死刑复核程序是指对死刑裁决或裁定进行审查核准的一种特殊程序。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发还从头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上诉或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死刑裁决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三百三十九条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若是故意犯法的,应当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判,所作的裁决可以上诉、抗诉。
认定组成故意犯法的裁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劳后,由作诞生效裁决、裁定的人民法院,依照本解释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四)项或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或由本院核准犯法分子死刑当即执行。
上级人民法院或本院核准后,交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死刑。
第三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均由高级人民法院交付原审人民法院执行,原审人民法院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应当在七日内执行。
可是,对于判处死刑、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案件,即便已通过去法按期限没有上诉、抗诉、或是二审的裁决或裁定,也不发生法律效劳,还必需通过一个特别的复核程序,即只有依法再经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后,才发生法律效劳,方可交付执行。
死刑复核制度
浅议中国死刑复核制度及发展趋势的几点思考——从呼格吉勒图案出发312012********* 2012级法学2班姜凯蒂3120131701117 2013级法管谭珺(撰写第五部分及结语)摘要在中国刑事诉讼中,死刑复核程序作为一项颇具中国特色的特殊审判程序,其初衷在于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数量,统一死刑适用标准,贯彻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提高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
但中国的刑事司法为什么没有对死刑的适用起到应有的控制作用呢?这与中国死刑复核程序本身的制度设计不完善是分不开的。
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之后,就能够使死刑复核程序存在的固有缺陷得到迎刃而解吗?本文以死刑复核程序为中心,就呼格吉勒图一案出发,谈谈中国死刑复核制度的问题所在,并就这些问题提出一些建议以期对死刑复核制度的完善有所帮助。
关键词:死刑复核适用情况发展趋势制度完善新中国成立以后,尽管中国一直坚持“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但令人感到遗憾的是,中国在司法上控制死刑的效果并不尽如人意。
突出表现在死刑立即执行的核准权,除了危及国家安全、部分经济犯罪、严重职务犯罪等少数死刑案件外,全部由各省高级法院掌握,“上报率”不足10%,这严重制约着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甚至造成了一些冤假错案。
其中呼格吉勒图案可以说是死刑核准权下放后的一个负面例子。
随着1996年6月10日被告人呼格吉勒图因故意杀人罪、流氓罪被执行枪决,4·9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毛纺厂女厕女尸案落下帷幕。
2005年被捕的的赵志红主动供述自己是4·9案件的真凶,于是呼格案起了轩然大波。
媒体曾多次报导此案疑点期望促成再审,但是再审的阻力似乎不小,直至2014年11月20日呼格案终于进行再审,宣告呼格吉勒图无罪。
这不禁引发了我们的思考为什么仅仅61天就结束了如此重大案件的审判,为什么在证据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呼格吉勒图仍被死刑核准?注意到当时呼格案的审判背景是在第二次严打期间,判案追求“从重从快”。
检察机关对死刑复核程序进行法律监督的正当性与程序构建
作规 则 , 包括 监督 的方 式 、 围 、 范 内容 等 。
孟 德斯 鸠 认 为 : 一 切 有 权 力 的人 都 容 易 滥 “
用权 力 , 是 万 古 不 变 的 一 条 经 验 。 … ( 对 权 这 ” J ’
力进 行监 督 和控 制是 现代 法 治国家 的基本 理 念 之
一
二 、 察机 关对 死刑 复核 程 序 进 行 法 律 监督 检
的正 当性分 析
及实务界普遍认为死刑复核程序缺少有效 的外部 监督制约。虽 然检察 机关 已经被《 宪法》 《 、 刑事 诉讼法》 以及《 民检察院组织法》 人 确立为国家 的 法 律监 督机关 , 是 对 于死 刑 复 核 程 序 的具 体 监 但 督程 序 没有做 出相 应 规 定 , 致 检 察 机关 对 于 法 导
予 了充 分 肯 定 。然 而 , 刑 复 核 程 序采 取 的是 秘 死
密 的、 方 的、 面审 理 的 方式 进 行 审核 , 实 际 单 书 这
上 是 内部 行政 审批 模式 , 全 由法院单 方 控制 , 完 监 督模 式 上属 于法 院 系统 的 内部监督 模式 。理论 界
核书面审理方式下 , 程序仅仅体现为一个 内部操 作 的过 程 , 有不 公 开 性 、 断 性 的特 点 , 就 表 具 独 这 征了死刑复核程序中缺乏有效的过程控制。这不 仅 容 易造成 法 院行 事 的 恣 意 , 难 免 催 生更 多 的 也 “ 法腐败 ” 象 , 害 司法 对 正义 的诉 求 。在 死 司 现 损 刑 复 核程序 中 , 管 法 院 内部仍 然 存 在 一 套 自律 尽 机制 , 然而依 自 然正义之要求 ,任何人都不得成 “ 为 自己的法官 ” 内部监 督的盲从性 与虚无 化使 , 现实中的监督成为“ 空中楼阁” 。实践证 明, 任何 形式的“ 内部监督 ” 均不能代替“ 外部监督” 。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附答案及解析 案例讨论十一:李昌奎案(死刑复核程序、再审程序)
案例讨论十一、李昌奎案(死刑复核程序、再审程序)案例一:李昌奎案李昌奎与被害人王家飞存在感情纠纷。
2009年5月14日,李昌奎之兄李昌国与王家飞之母陈礼金因琐事发生打架,李昌奎得知此事后便于5月16日13时许赶到家,在途经王庭金家门口遇见被害人王家飞及其弟王家红(3岁),李昌奎与王家飞发生争吵,进而抓打,在抓打过程中李昌奎将王家飞掐晕后抱到王庭金家厨房门口实施强奸。
后又将被害人王家飞抱到王庭金家堂屋,王家飞醒来后跑向堂屋,李昌奎便提起一把条锄打击王家飞头部致王家飞当场倒地,并将王家飞拖入王庭金家堂屋左面第一间房内,又提起王家红的手脚将其头猛撞门方。
后又在王庭金家屋里找来一根绳子勒住已经昏迷的王家红和王家飞的脖子。
经法医鉴定王家飞、王家红均系颅脑损伤伴机械性窒息死亡。
原判根据上述事实,一审于2010年7月,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李昌奎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由被告人李昌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0000元。
二审庭审中,被告人李昌奎及其辩护人以被告人李昌奎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损失、悔罪态度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李昌奎目无国法,将王家飞掐致昏迷后对其实施奸淫,而后又将王家飞、王家红姐弟杀害的行为,分别构成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应依法严惩。
被告人李昌奎在犯罪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在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并赔偿了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故李昌奎及其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鉴于此,2011年3月,二审认为一审对李昌奎量刑失重。
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赵建生认为,最高法院在收回死刑复核权以后,对于因家庭、邻里之间的矛盾而引发的故意杀人案,在适用死刑时十分慎重。
论中国古代死刑复奏复核制度
论中国古代死刑复奏复核制度[摘要]: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也是我国刑罚体系中最严厉的一个刑种。
因此,为了确保死刑的正确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死刑复核程序。
而死刑复奏复核制度在中国古代就已出现。
死刑复奏复核制度萌芽于汉代,确立于北魏,定型于隋唐,完善于明清。
死刑复奏复核制度的理论基础是儒家的“恤刑慎杀,先教后刑”思想。
这样一种“慎杀”“慎刑”的思想对现代的法律文化仍有着远大的影响。
[关键词]:死刑复奏死刑复核现行程序不足一、典型案例——杨乃武与小白菜案大家所熟知的一个死刑复奏案件就是清朝的杨乃武与小白菜案。
清末光绪年间,余杭县仓前镇的葛小杜以卖豆腐为生,其童养媳毕秀姑,貌美出众,绰号“小白菜”。
“小白菜”与邻居杨乃武相识有情,与葛小杜圆房后,虽与杨乃武断了往来,但两人仍然旧情难忘。
余杭知县刘锡彤之子觊觎秀姑将其诱奸,并毒死其夫。
案发后,刘锡彤因与杨乃武有仇,愚骗“小白菜”诬陷杨“谋夫夺妇”,将其屈打成招。
该案发生于1873年10月,1876年2月审结。
1873年12月12日就作出了第一次判决,即从案发到第一次判决作出仅用了2个月时间,而复核该案则费时两年多,历经杭州府、浙江按察司、都察院、步军统领衙门、刑部、浙江巡抚,几番周折,最终在三司会审后推翻原判,并在报请两宫皇太后与光绪皇帝后,最终定案。
这起冤案历经三年又四个月,案情曲折,轰动朝野。
若没有逐级上报、逐级审核的死刑复奏程序,杨乃武与小白菜只怕早已成刀下冤魂了。
二、死刑复奏复核制度的定义死刑,又称生命刑或极刑,它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惩罚犯罪的一种最严厉的刑罚,也是我国刑罚体系中最严厉的一个刑种,具有不可挽救的特点。
国古代对死刑的特别救济制度包括两种:一是死刑复核,二是死刑复奏。
所谓死刑复核,是指对死刑案件,在普通审判程序结束后,由中央有关机关甚至皇帝对其进行重新审判的一种制度。
所谓死刑复奏,是指死刑案件在复核之后,执行之前,要奏请皇帝进行最后审查,并考虑是否给予宽宥的一种制度。
检察机关应当参与死刑复核程序
、
死 刑复核 程序 的再 定位 : 复核 到审判 从
如何 定位 我 国死刑复 核程 序 的性质 , 是完 善该程 序
}河南省焦作 市人民检察 院检察长 【5 0 2 440 】 }}中 国政法 大学诉讼法学 硕士研究生 【0 0 0 10 8 1
量, 贯彻 “ 坚持 少杀 、 防止 错杀 ” 的刑事 政策 , 具有 重大 的 理论 和实 践意 义 。死刑复 核程 序 的核 心问题有 两个 : 一
的前提 。当前理 论界对 死刑 复核 程序 的定位 有 以下几种 观点 : 单方 审核说 、 权利救 济说 、 审判程 序说 等 。笔者认 为 , 于司法权 的本性 , 基 死刑 复核 程序 的定位应 当是 : 专 门针 对死 刑案件而 设置 的特 别审 判程 序。据 此 ,死刑 复 核 程 序 的完 善方 向应 当是 :弱 化 其 “ 方 行政 审批 色 单 彩 ” 强化 其法 院中立 审查 的诉 讼 化构造 ; 具体 审判方 , 在 式 上 ,则应该 打破单 一模 式 , 依据 案件 争点 的性质 不 同
此, 通过 对死刑 复核 程序 法律 定位 的探讨 , 强调程 序正 义对 死刑 复核程 序 完善 的指 导意 义 , 据此提 出并论证 , 死刑复
核 程序 不 能没 有检 察机 关 的参与 。
关 键词 : 死刑复核 程序 程 序正 义 法律 守护者
死 刑 复核 程 序 是 我 国刑 事诉 讼 法 规 定 的一 项 特 别 程 序。正 确执行 这一程 序 , 对于保 证死 刑案件 的办 案质
有 着一 张普 罗透斯似 的脸 ( rta c ) 变幻 无常 、 apoenf e , a 随 时可呈 不 同形 状并 具有极 不相 同 的面貌 ” 。 在 刑事诉 讼 中 , 实认 定是一 种 由 已知 推知未 知 的 回溯性 认识 活 事 动 。因此 , 防止错 判尽 管是一种 不 应放弃 的诉讼 理念 , 但 绝对 避免错 判却 是一 种不切 实 际的奢 望 。于 是 ,在无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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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程序 、 三章二 审程序 、 四章死刑 复核程 序 第 第
和第 五章审 判 监督 程 序 。从 法 典 体 系上 来 看 , 很 明显可 以看 出立 法本 意是将 死刑 复核程序 作 为我
国两审终 审 制 度 下 的一 个 特 殊 审 判 程 序 来 规 定
第 5卷 第 2期
20 0 9年 6 月
河 南._ 大学 学报 ( Y, -l k 社会科 学版 )
Ju a o e a nvr t o eh o g ( oil c n e or l f nnU i sy f c nl y S c i c ) n H e i T o aS e
Vo . No. 1 5, 2
Jn 2 0 u .0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9
文章编 号 :6 3—15 ( 0 9 0 0 0 — 4 17 7 1 20 )2— 1 1 0
程序 正 义理 念 下 的 死刑 复核 问题 探 析
刘 卉
( 道警 官 高等 专科 学校 法律 系, 铁 河南 郑 州 4 0 5 ) 503
序规定 , 面对 独具特 色的 中国死刑 复核 制度 , 现行 法 律对此 问题 所作 的原则性 规定 已明显滞 后 。因
人参加 , 以充 分保 障诉讼 当事人行 使诉求 的权
利 ¨ 。第 二 , 审 理 期 限 上 , 律 仅 仅 要 求 “ 在 法 公
正、 及时地 审理死 刑 复核 案 件 ” 并 没有 明确 的死 ,
摘要: 受我 国传 统刑 事诉 讼价值 取 向的影 响 , 行死 刑复核 程序在 实践 运行 中一 直存 在 着很 多 现 问题 , 大大影响 到死刑 复核程序 功 能的 实现 。死刑核 准权统 一收 归最 高人 民法 院行使 , 让我 既 们在 死刑 复核 问题上 看到 了希望 , 又给我 们提 出 了新 的研 究课 题 。 虽然 近期 最 高人 民法 院及 相 关部 门颁 布 了一 系列指 导死刑 复核 程序 运作 的相 关规定 , 但从 实际操 作效 果来看 , 仍有 一些 问题 需要进 一步 明确 。 关键 词 : 死刑复核 ; 当程序 ; 正 问题 ; 目标 中图分类号 : 9 5 12 D 1 . 8 文献标 识码 : A 由于死 刑刑 罚 的严 厉 性 、 可 回复性 和 适用 不 确 , 实际运 作上 这种性 质并未 得 以体现 。第一 , 在 在审理 方式上 , 仅 要求 具 有 死刑 复 核 权 的法 院 仅 提审被 告人 、 查阅 相关卷宗 即可 以核 准 , 并没 有 明
是 提到 了“ 原则 上 应 当讯 问 被 告 人 ” “ 当听 取 、应
1 死 刑 复核 “ 判 ” 审 程序 性质 虚 化 的
问题
现 行刑事 诉讼 法 全 文共 分 3篇 , 中第三 篇 其 “ 审判 ” 共分 为 5章 , 即第 一 章 审 判 组 织 、 二 章 第
一
辩 护人 的 意 见 ” 其 他 再 无 详 细规 定 。死 刑 案 件 , 由于刑罚 的极端 严 厉 性 和不 可 回复性 , 大 对 被 加 告人 权利 的诉讼 程序 保障尤 为重要 。立法 虽然 肯 定 了律师参 与死 刑 复 核程 序 , 由于缺 乏 相 应 的 但
的 。但具 体到 法律 内容 , 现行 刑 事诉 讼 法 和 相关 司法解释对 死刑 复核程 序 的性 质界定 却不 是很 明
收 稿 日期 :0 9— 3— 0 20 0 2
复核难 已经 成为 目前死 刑复核 权 收 回后暴 露 出来
的 最 大 同 时 也 是 最 为 迫 切 需 要 解 决 的 一 个 问
确 规定 复核程 序应 当开庭 , 让控 、 双 方 同时 到庭 辩
的敏感性使得死刑复核程序在具体操作时较为复
杂 。死刑 的适用 及 死 刑复 核 程序 的设 计 , 不能 既
背离 现行刑 事法 律理 论 的基本 原 则 和 精神 , 又不
能无视 我 国刑事政 策 自身 的特殊 性而完 全借 鉴西 方, 特别是要 求刑 事 司 法 活动 不 能 突破 现行 刑 事
此, 只有在 坚持 人权保 障和程 序正 义 的理 念下 , 明 确 亟待解 决 的问题 症 结所 在 , 能使 死 刑 复 核 程 才
序 的改革 研究具 有现实 的意 义 。
刑复 核期 间限制 。虽然 死刑 复核程 序是对 死刑案 件适 用 的一 种特 殊 程 序 , 其 特殊 性 , 是 , 其 有 但 从 也是一 种程 序这 种共性来 说 , 也应 当像 一审 、 审 二 那样有 明显 的期 限规定 。从情理 和法理 角度 方面 而言 , 有 期 限 的 程 序 就 已 不 具 备 程 序 的 属 没 性 。第 三 , 被 告 人 的辩 护 权 保 障 方 面 , 仅 在 仅
题 。第 四 , 审 判 组 织 形 式 上 , 然 法 律 规 定 在 虽 由 3名 审判员 组成合 议庭 负责对 死刑案 件进 行复
基金项目: 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 规划项 目“ 从死 刑核准权 的回归 看我国的死刑复核制度” 2 0 F X 1 ) (0 8 F O 2 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 : 刘卉( 99一)女 , 17 , 河南商丘人 , 士 , 硕 讲师 , 主要研 究
方向: 事诉讼。 刑
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19 但《 第 4 条规
定 “ 于疑 难 、 杂 、 大 的 案件 , 议 庭 认 为 难 对 复 重 合 以作 出决定 的 , 由合议 庭 提 请 院 长决 定 提 交审 判
立法确 立的基 本框 架 。由于相关 立法 和司法 解释
进 行质 证 、 论 , 辩 这种 单 方 、 书面 的审理 方 式导 致 了死刑 复核程 序 中诉 讼 权利 的缺 位 , 而作 为一 个 完 整的 司法程序 最低 的要求 应 当有 诉讼 双方 当事
对死刑复核程序的规定非常粗疏 , 缺乏明确 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