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正义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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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正义的两点思考

摘要:正义是法律的起点,同时也是法律的重点,也是法律所应追求和实现的目标。自古以来关于正义的定义多种多样,没有定论。本文通过阐述前人的观点提出自己的看法,同时提出争议的判断标准。

关键词:正义判断标准

一.何谓正义

正义“具有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的形状,并具有极不同的面貌。”①从古希腊开始,哲学家、法学家、社会学家等就根据自己的知识架构以及自身的需要,对正义作出各式各样的定义。

(1)古希腊先哲柏拉图从道德的角度就曾画龙点睛的指出:正义就是各行其是和各守本分的美德,就是理性支配欲望,精神支配肉体的美德。亚里士多德继承和发扬柏拉图关于正义的定义。当代的法学家周凤举先生也承袭了这一思想。他将正义定义为正义是调节人类社会生活及人与人关系的一种道德观念,是在理性认识的基础上形成的体现公平、公正、公道原则的一种道德规范,是人们评价是非、善恶、美丑的一种道德标准,是人类善良愿望的核心。

(2)古罗马法学家认为,正义是给予每个人应得到的部分。在古罗马形成了合乎正义的三条原则:即正值的生活、不损害他人,各得其所。

(3)近代的学者站在不同的角度对何谓正义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霍布斯从权力主义方面对正义进行解释。他强调行为是否正义取决于主权者。合法的掌权者把一些事情作为正义的,从而指挥人们去做;而把一些事情作为是不正义的,从而禁止它。把正义和自由联系在一起始于英国哲学家和社会学家斯宾塞。他认为,同正义观念相联系的最高价值不是平等,而是自由。康德继承和发展了斯宾塞的正义论的主旨。他说:“如果我的行为或者我的状况,根据一条普遍法则,能够和其他人任何一个人的自由并存,那么,任何人妨碍我完成这个行为或者妨碍我保持这种状态,他对我是不公正的。因为根据普通法则,这种妨碍或阻力不能和自由并存。”②

美国当代著名的政治哲学家罗尔斯的正义学说被称为“社会正义论”或“体制正义论。”他指出:正义的首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者准确地说,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方式。比利时法学家佩雷尔曼对形式正义有系统的论述。他认为,不管人们出于何种目的,在任何场合下使用正义的概念,正义总是意味着某种平等,即给予某一特殊观点看来是平等的人,即属于同一范畴或阶层的人同样的对待,至于这个范畴属于什么

①[美]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61页。

②[德]康德著,沈叔平译:《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41页。

则无关紧要。

正如凯尔森所说:“自古以来,什么是正义这一问题是永远存在的。为了正义问题,不知有多少人流了宝贵的鲜血与痛苦的眼泪,不知有多少杰出的思想家,从柏拉图到康德,绞尽了脑汁,可是和过去一样,问题依旧未解决。”①通过以上的论述,我认为正义就是一种有着客观基础的社会存在的观念化反映,是人们对某种事物的价值判断和主观评价。正义的基本内核是应得的奖罚。二.正义的判断标准

正义的标准具有多样性,它不可能有一个确定的、永恒的标准。我们如果根据正义标准的不同对法学史上关于正义的法学理论进行分类,可以有客观正义论、主观正义论、理性正义论、神学正义论、法规正义论、相对正义论、社会正义论和形式正义论八种。凯尔森认为,那些被用作正义标准的规范是因人而异的,而且他们彼此也往往是不可调和的。比利时法学家佩雷尔曼的研究是从最流行的正义该概念入手的,他认为最流行的正义概念有六种标准,即对每个人同样的对待;对每个人根据优点对待;对每个人根据工作对待;对每个人根据需要对待;对每个人根据需要对待;对每个人根据法律权利对待。

正义标准之所以如此的复杂多样,关键是因为正义概念的历史性、阶段性和具体性。马克思认为,正义是一个历史的、阶级的概念而不是一个永恒的超阶级的概念。恩格斯曾指出,正义“始终只是现存经济关系在其革命方面的观念化、神圣化的表现,正义在不同时代,不同阶级的人有不同的解释,即使在同一时代,同一阶级的人,由于利益的差异,也可能持不同的观点。

在当今社会,我们应当如何对正义进行判断呢?张文显教授在其《法理学》中指出多数人的判断标准就代表正义的标准。这显然是一种主观的判断标准,以大多数的意志来决定正义与否。而周凤举教授在其代表作《论现代法的精神》中认为正义的标准是客观的,并不是人可以按照自己的需要随意编造的。正如西塞罗所说:“人是具有充分理性的动物。”对于人世间的正义的本质是能够认识和理解的。“如果不把自然看作是正义的基础,而加以随意化,那将意味着人类所依赖的美的毁灭。”“从来善和恶两者都是以自然及其原则做判断的。”比较上述两种对正义的评价标准,我们可以看出“多数人的判断标准”的优点在于集中多数人的智慧对某一事件进行评价,是一种比较民主的方式,同时也会减少犯错误的几率。现在看来还是一种比较可行的方式。但是这种标准的不足在于首先应如何确定“多数人”的范围。在一个地区的“多数人的判断”放在一个更大的地区也许就成为“少数人的判断”,这样就会出现矛盾的判断标准。所以,确定“多数人”的范围至关重要,但是现在对其困难又是相当的困难。其次,采用这种标准,

①[奥]凯尔森著:《什么是正义》1957年版,第1页,转引自张文显:《当代西方法哲学》,吉林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182页。

还有可能出现多数人的意志强奸少数人的意志的情况的出现。多数人对正义的判断有时是不正义的。“真理往往掌握在少数人手中”,这时多数人的判断可能会扼杀真理,产生“思想上的暴政”。在这些时候,我们就应该采用少数人的判断标准。客观的判断标准的本质是回归自然法。这种标准的愿望是美好的。但是客观标准到底是什么,自然法上的应然正义和实然正义到底该如何把握。这种标准不具有太强的实践性。同时,我认为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某人内心对事件的判断也可以作为正义的判断标准。如果我们可以把客观标准和多数人的标准结合起来确立正义的判断标准的话。我认为那将是一个完美的判断标准。

正义是我们一直追求并将永远追求下去的目标。我们渴望得到正义,尽管我们对它有过很深入的研究,但是我们还是不能对其有普适的定义和判断标准。那我们只有一直努力下去,去追求和破译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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