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印发《合肥市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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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实施“多证合一”改革方案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实施“多证合一”改革方案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实施“多证合一”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1.03•【字号】合政办秘〔2017〕173号•【施行日期】2017.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实施“多证合一”改革方案的通知合政办秘〔2017〕17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实施“多证合一”改革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11月3日合肥市实施“多证合一”改革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全面实施“多证合一”改革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7〕67号)和全国“多证合一”改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多证合一”改革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部署要求,从2017年12月1日起,在全市实行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五证合一”和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改革基础上,进一步将涉及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登记、备案等有关事项和各类证照(以下统称涉企证照事项)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实现“多证合一、一照一码”,切实解决涉企证照数量过多、“准入不准营”等问题,有效降低市场准入制度性交易成本,着力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持续注入动力、增添活力。

二、主要任务(一)梳理证照事项,确定整合范围。

按照能整合的尽量整合、能简化的尽量简化、该减掉的坚决减掉的原则,全面梳理、分类处理涉企证照事项,将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一般经营项目涉企证照事项,以及企业登记信息能够满足政府部门管理需要的涉企证照事项,整合到营业执照上,被整合证照不再发放,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3.27•【字号】合政[2013]32号•【施行日期】2013.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13〕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2013年3月27日合肥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安徽省价格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价格调节基金,是指政府为平抑物价、平衡供求、稳定市场、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依法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市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市国税、地税、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价格调节基金的主要来源:(一)财政资金。

市财政部门每年编制预算时,综合考虑价格调节基金存量、年度资金需求、财力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市财政资金投入数额。

(二)征收企业价格调节基金。

对在本市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按照其缴纳的营业税、消费税、增值税税额的0.5%计征价格调节基金,计征比例根据税收增长情况,可适当调低。

具体征收方案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提出,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征收资源类产品专项价格调节基金。

继续征收自来水价格调节基金。

必要时,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对其他资源类产品专项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第六条价格调节基金由市国税、地税部门按季度代征。

价格调节基金的缴纳义务人应当在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向市国税、地税部门申报缴纳上一季度的价格调节基金。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新型城镇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2015〕122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新型城镇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2015〕122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新型城镇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新型城镇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2015〕1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新型城镇化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9月30日合肥市新型城镇化试点实施方案城镇化是经济持续增长的内在需求,是稳增长与调结构的黄金结合点,在扩大消费、拉动投资、富裕农民、造福人民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根据《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中发〔2014〕4号)和《国家新型城镇化试点省安徽总体方案》(皖政〔2015〕1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国家、省新型城镇化会议精神,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突出产业发展、城镇承载力提升和公共服务均等化,围绕“人、地、钱、规划、建设、管理”,以体制机制创新为重点,加快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多元化可持续的城镇化投融资机制、科学合理的行政管理体制等,努力走出一条高质量、可持续、广包容的新型城镇化道路。

二、主要目标到2017年,新增农业转移人口约30万人,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72%左右,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45%左右,常住与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差距缩小4个百分点;到2020年,新增农业转移人口约50万人,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75%以上,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55%,常住与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差距缩小7个百分点。

——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促进机制基本建立。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5〕48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5〕48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5〕4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11月20日合肥市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加强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4〕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属企业,具体包括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一级企业和市国资监管机构所属的非一级重点监管企业。

本办法所规定的预算单位是指国资监管机构及其他履行国有企业监管职能的部门和单位。

第二章收入收取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收入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收益,具体包括:(一)利润收入,为市属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

(二)股利、股息收入,为预算单位一级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以及国资监管机构重点监管的非一级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政设施分级管养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办秘[2012]96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政设施分级管养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办秘[2012]96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政设施分级管养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政设施分级管养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办秘〔2012〕9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合肥市市政设施分级管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八月三十日合肥市市政设施分级管养实施方案为构建科学高效的城市管理体系,进一步提高我市市区市政设施管理水平,根据市委第11次常委会议和市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合理划分市区两级市政设施管理职责,理顺市政设施管理体制,进一步发挥各辖区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市政设施管理绩效和水平,为建设区域性特大城市提供优质服务保障。

二、基本原则(一)条块结合,重心下移。

除重要桥梁和道路继续由市级管理外,其它市政设施下划各辖区管理,突出各辖区在市政设施管理中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基层在市政设施管理中的基础性作用,强化区、街的综合管理职能。

(二)强化监管,提高效能。

市级管理部门切实履行政府监督管理职能,进一步加强效能建设,提高全市市政工作管理水平。

(三)人随事走,稳妥推进。

依据下划到各辖区设施量比例将人、财、物下划到各辖区,确保分级管养改革平稳实施和市政设施正常运行。

三、划分范围(一)道路设施。

一环路、二环路、高架桥下地面道路仍由市级管理;其它道路下划各辖区管理。

(二)桥梁设施。

高架桥、附设在一环路、二环路上的车行桥以及安全压力大的桥梁仍由市级管理;其它桥梁(人行天桥及其附属电梯设施等)下划各辖区管理。

印发关于合肥市住房公积金

印发关于合肥市住房公积金

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立行立改”十项举措为推进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深入开展,提升住房公积金优质服务水平,针对群众反馈的意见建议,按照“立行立改”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工作通知如下:一、开展领导上门走访活动中心领导班子成员每人每年上门走访12家以上企业,宣传住房公积金政策法规,听取企业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建议。

二、设立中心领导“群众接访日”中心班子成员每人每月到网点服务大厅接访半天,接待办事群众,了解职工对住房公积金工作的诉求。

三、设立“值班主任岗”在市中心服务大厅设立“值班主任岗”。

机关处(室)正副处长(主任)作为值班主任,负责协调和处理服务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接受服务对象的咨询,受理服务对象的投诉。

四、提高12329住房公积金热线服务水平进一步整合资源,将12329住房公积金热线打造成集自助查询、政策业务咨询、投诉建议、逾期催收等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性服务平台,切实做到为民、便民、利民。

五、全面提速业务审批在符合政策和资料齐全的前提下:办理住房公积金公积金缴存登记、年度调整、变更、提取、转移、汇缴、补缴业务,经前台工作人员审核后,当场办结。

(对需进一步核实的,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个人办理新购商品房(不含团购房、集资建房、二手房及商转公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申请人符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在担保手续办妥后10个工作日,进入银行放贷程序。

日常个人贷款的初审,实行一站式服务;团购和单位集体购买住房需要贷款的可以预约,管理中心将上门提供配套服务。

六、推行“延时服务”临近下班时刻仍有等候办理业务的群众时,各业务窗口将顺延下班时间,办结当班已取号业务。

七、推行书面“业务受理明白卡”服务在客户咨询或申请办理业务时,窗口工作人员应向客户出具书面“业务受理明白卡”。

八、开通“绿色通道”在各业务窗口开设“绿色通道”,为“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人群提供住房公积金快捷服务。

九、推行“手机短信告知”服务采用手机短信方式,定期为借款人提供:委托划转、放贷提醒、开通确认、还贷预提醒、提前还贷提醒和贷款结清提醒等短信免费服务。

合肥市人民政府印发《合肥市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印发《合肥市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印发《合肥市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2.20•【字号】•【施行日期】2002.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印发《合肥市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方案》经省政府《关于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方案的批复》同意(秘函[2002]217号),现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部门结合实际,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顺利进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日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健全住房公积金的监督管理体系,保障住房公积金的安全运作,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以下简称《通知》)、建设部等九部委《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房改〔2002〕150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安徽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方案》(建房改〔2002〕229号,以下简称《方案》)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健全住房公积金决策体制,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完善住房公积金监督机制,保障住房公积金安全运作,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促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统一核算。

并对现有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进行调整。

二、组织领导为积极稳妥地做好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调整工作,加强领导、协调和督促,成立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合肥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

合肥公积金贷款额度调高10万元 新政从7月1日起实施

合肥公积金贷款额度调高10万元 新政从7月1日起实施

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就在我省刚刚出台有关商品房建设、购买、公积金贷款政策等完整版房地产市场发展意见后,昨日下午,合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式公布,从7月起将调高贷款额度10万元,由原来的单方35万元、双方45万元分别提高到单方45万元、双方55万元。

双方缴存贷款额提至55万元在3·30首付新政及央行5月降息等一系列利好的房地产市场政策出台执行后,公积金贷款额度的调整就一直是购房者内心最期待的一只“靴子”。

“其实房子很早就看好了,一直在等”,合肥市民吴先生在政务区看中一套110万左右的学区房,但手里只有50万元的首付款,如果按照合肥市原先政策,夫妻双方缴纳公积金最高只能贷45万元计算,房款还差15万元左右。

在看到国内很多城市陆续调高公积金贷款额度后,吴先生也期待着合肥能够尽快调整。

昨日下午,安徽商报记者从合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此前在合肥市经济发展有关会议上确定的公积金贷款额度调整方案已正式公布。

据通知,贷款额度调高主要为了进一步发挥公积金对缴存职工在购买自住和改善型住房需求方面的支持力度。

从7月1日起,合肥市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单方缴存的由原先的35万元调高至45万元,双方缴存的由原先的45万元调高至55万元。

至截稿时,合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已贴出额度调高公告,但安徽省直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尚未发布调高公告。

调幅不大或因为市场销售良好10万元的调整额度,从全国城市调整水平来看并不高。

合肥房地产业内人士认为,且不说北上广深一线城市,就是郑州等众多省会城市公积金贷款额度很多也调高至家庭60万元,合肥的确属于调整额度较少的。

但这样的调整或有着分化市场的具体原因。

从数据看,国家统计局前不久发布的宏观经济数据显示,今年前5个月全国住宅销售面积同比持平,但销售额增长5.1%。

库存方面,5月末住宅待售面积减少121万平米,楼市回暖明显。

而在合肥市场,一贯以来的销售良好态势一直持续。

据截至昨日下午18:30合肥家园网最新数据,合肥可售住宅35575套,按目前月去化7000余套的速度,这些住宅仅够卖4个月左右,存销比远低于业内6-7的正常水平。

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的通知

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的通知

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17.09.01•【字号】合积〔2017〕25号•【施行日期】2017.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关于印发《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的通知合积〔2017〕25号中心各处室、分中心、管理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现将《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执行,并将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反馈给我中心法规处。

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7年9月1日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合法性审查工作,规范依法决策,促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根据国家、省、市规定属于中心职责范围内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纳入合法性审查范围。

包括涉及公众重大利益、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行政决策,重大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决定以及其他重大的行政行为等。

重大决策属于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及规范性文件范畴的,适用与其相关的制度规定。

第三条中心各处室、分中心、管理部要严格依法按照规定的业务权限、流程开展各项工作,重大行政决策必须通过合法性审查,未经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一律不得实施或作为行政工作依据。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作出决定之前,经领导批准,决策承办处室应当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正式上报主任行政办公会议审议之前,提交法制审理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对需进行协调的,或需经过专家咨询论证、公示、听证等工作的,事先应当做好相应工作。

第五条重大行政执法事项审查流程(一)报送提请审核重大行政执法事项经中心行政执法部门受理登记、立案、调查取证后,拟定行政执法决定办理意见,在提交中心领导审定前,应当报送同级法制机构或代行法制职能的机构进行法制审核。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市直部门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合政秘〔2017〕81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市直部门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合政秘〔2017〕81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市直部门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市直部门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合政秘〔2017〕81号市直各有关单位:为推进市级公共服务清单和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制度建设,加强对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调整管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经市政府第90次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对部分市直部门行政权力事项进行调整。

市直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衔接落实工作,及时完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优化运行流程图,明确承办机构和审批时限,抓紧对外公布,方便群众办事;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新增权力事项逐条制定监管实施细则,明确监管事项和标准。

附件:部分市直部门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2017年7月20日附件部分市直部门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序号部门原权力事项名称调整后权力调整类型1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和省投资补助项目、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跨县(市)区和对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初步设计和总投资概算审查调整为内部管理事项2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重点工业企业产品、技术、装备、工艺等对标诊断并组织实施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3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级两化整合示范企业和项目确认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4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新型工业化政策资金分配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5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新增6市国土资源局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初始、变更、出租、抵押、注销登记不动产登记更名7运输局货运车辆换发、补办道路运输证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8市商务局合肥市促进服务发展政策资金项目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9市商务局省级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10市商务局国家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初审转报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11市商务局总投资1亿至3亿美元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限额以下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更名12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新增13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新增14市金融工作办公室融资性担保机构及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省级变更审批事项初审转报新增——结束——。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5)【法规类别】预算管理【发文字号】合政办[2015]31号【发布部门】合肥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8.10【实施日期】2015.08.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5〕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8月10日合肥市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规范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促进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科学化和精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财政部关于完善政府预算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14〕36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征收和使用政府性基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为专项用于特定公共事业发展,在一定期限内向特定对象征收、收取或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四条财政部门是政府性基金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政府性基金管理制度;(二)监督管理政府性基金收支活动;(三)审核、编制、汇总、批复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决算;(四)管理政府性基金票据。

第五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政府性基金的征收,编制涉及本部门和单位的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组织政府性基金预算执行,编制决算。

第二章。

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23.09.28•【字号】合积〔2023〕19号•【施行日期】2023.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合积〔2023〕19号各相关单位、缴存人: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不断提升服务水平,进一步优化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更好的便民、利民、惠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住房公积金贷款方面1、支持购买居住类绿色建筑。

缴存人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一星级及以上居住类绿色建筑(新建商品住宅)的,计算最高可贷额度时上浮20%,上浮后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我市规定的相应档次贷款额度上限标准。

2、调整贷款计算基数。

支持新市民、青年人刚性购房需求,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我市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在我中心租房提取额纳入公积金账户余额合并计算贷款额度。

3、延长二手房贷款年限。

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最长为30年且贷款年限与房屋年限之和最长不超过60年。

房屋年限在10年以内的,首付款不低于房价的20%;房屋年限超过10年在20年以下的,首付款不低于房价的30%;房屋年限超过20年在30年以下的,首付款不低于房价的40%;房屋年限超过30年在40年以下的,首付款不低于房价的50%;房屋年限以房产证或房地产主管部门相关材料为准。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方面1、推出偿还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组合贷款提取事项“随心取”服务举措。

将还贷提取次数由每年一次放宽至每月一次,缴存人在累计提取额不超过实际已还贷款本息时可随时提取公积金。

2、扩大加装电梯提取支持范围。

将缴存人提取公积金用于加装电梯提取政策的支持范围,放宽到本人、配偶及双方父母自住住房加装电梯。

3、缴存人每年可按不同提取类型申请提取公积金。

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合肥市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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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 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合肥市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350号令)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文件精神,按照《合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合积[2007]77号)和《关于明确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的批复》(合公积金委〔2006〕01)号文件规定,现就合肥市201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按照合肥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0年度合肥市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人均工资,我市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职工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基数上限为10163元。

缴存基数下限按照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规定执行。

请各缴存单位按照规定在7、8两月份及时做好年度基数调整工作,对只涉及到基数调整的单位,请直接携带调整材料到缴存银行办理(在肥东县、肥西县和长丰县缴存的单位直接到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办理)。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结束——。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8.10•【字号】合政办〔2015〕31号•【施行日期】2015.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5〕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8月10日合肥市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规范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促进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科学化和精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财政部关于完善政府预算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14〕36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征收和使用政府性基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为专项用于特定公共事业发展,在一定期限内向特定对象征收、收取或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四条财政部门是政府性基金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政府性基金管理制度;(二)监督管理政府性基金收支活动;(三)审核、编制、汇总、批复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决算;(四)管理政府性基金票据。

第五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政府性基金的征收,编制涉及本部门和单位的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组织政府性基金预算执行,编制决算。

第二章征收和缴库第六条政府性基金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0)-合政[2010]67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0)-合政[2010]67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0)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合政〔2010〕6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维护法制统一,市政府决定修改下列规范性文件:一、关于印发合肥市直管公房管理规定的通知(合政〔1993〕235号)(一)删除第十条、第十六条。

(二)第二十三条作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拆迁人拆迁直管公房,必须在协议规定期限归还产权,或依据拆迁批复文件实行货币化补偿。

”(三)第三十九条作为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对漫骂、殴打房地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四)第四十条作为第三十八条,修改为:“被处罚的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关于印发合肥市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证书制度规定的通知(合政〔1998〕146号)(一)第一条修改为:“为规范本市商品房屋销售行为,完善商品房屋质量管理和售后服务制度,切实维护住房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条例》,建设部《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省建设厅《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回访保修和投诉受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买受人交付销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时,必须同时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政府机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政府机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政府机构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发文字号】合办[2009]61号【发布部门】合肥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11.02【实施日期】2009.11.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政府机构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合办〔2009〕61号)各县、区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部属驻肥有关单位:现将《关于加强政府机构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9年11月2日关于加强政府机构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为加强机构改革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方案》(合发〔2009〕25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合政〔2008〕132号)的精神,现就政府机构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国有资产监管职责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机构改革中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一把手负总责,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国有资产管理的法规制度。

(一)财政部门要切实承担起政府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责任,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规制度,认真核实因机构改革撤销、合并、分设、改变性质或隶属关系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机构变动单位)的资产财务清查结果,监督移交过程,认真做好机构改革中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审计部门要对机构变动单位2008年1月1日以来的资产、负债和财务变动情况进行审计,必要时应向前延伸。

(三)纪检监察部门要及时关注机构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会同财政、审计、司法部门及时查处重大国有资产流失案件。

(四)组织、人事、编制部门要把好编制、人员调动关,对于机构变动单位不按规定进行资产清查移交的,不予办理有关人员的调动手续。

中共合肥市委、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合肥市委、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合肥市委、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02•【字号】合发[2009]25号•【施行日期】2009.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合肥市委、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合发〔2009〕25号)各县、区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部属驻肥有关单位:现将《合肥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合肥市委合肥市人民政府2009年11月2日合肥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方案根据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二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2号)、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县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皖办发〔2009〕16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机构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加快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为合肥跨越发展和现代化滨湖大城市建设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二)基本原则1、坚持精简、统一、效能。

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理顺职责关系,优化组织结构,改进管理方式,完善运行机制,提高行政效能。

2、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

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在加强对经济社会事务统筹协调的同时,更加注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把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解决制约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机制问题。

3、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

一方面,尽可能上下基本对应,建立与省级政府相协调的行政组织体系,保持工作衔接,有利于政令畅通;另一方面,突出省会中心城市的功能定位,积极探索符合我市特点、责权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合肥市公积金管理办法

合肥市公积金管理办法

合肥市公积金管理办法引言公积金制度是一种为了改善员工福利、保障职工权益的制度。

公积金具有强制性,职工和用人单位参加是义务,并且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有明确规定。

为了更好地管理合肥市的公积金制度,制定了合肥市公积金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该管理办法进行详细解析。

一、缴费对象和比例根据合肥市公积金管理办法,所有在合肥市就业的职工都应当参加公积金制度,包括城镇居民和非户籍人员。

公积金的缴费比例为个人和用人单位各缴纳5%,共计10%。

缴费基数参照职工个人工资的月平均收入,但不得超过合肥市的月平均工资。

二、公积金的使用条件合肥市公积金管理办法规定了公积金的使用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点:1. 购买首套住房:职工可以使用公积金来购买自己的首套住房,但需提供购房合同和相关证明文件。

2. 教育、医疗等大额支出:职工可以在子女入学、大病医疗等情况下申请提取公积金,但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3. 养老保险:职工在退休时可以将公积金作为养老保险的补充,以提高退休后的生活质量。

三、公积金的提取方式合肥市公积金管理办法规定了公积金的提取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 职工本人提取:职工可以在符合使用条件的情况下,通过填写提取申请表格,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后,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

2. 职工的配偶提取:如果职工无法到场进行公积金提取手续,可以委托配偶代办提取手续,需提供委托书、身份证明等文件。

3. 租房提取:对于没有购房需求的职工,也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租房费用,在提取时需要提供租房合同及相关证明文件。

四、公积金的管理和监督为了保证公积金的安全和合规运作,合肥市设立了公积金管理中心来负责公积金的管理和监督。

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定期审核各个用人单位的公积金缴纳情况,并监督职工的提取行为是否符合规定。

对于违规行为,会进行相应的处罚和调查。

五、公积金制度的优势合肥市公积金制度的实施,对于职工和用人单位都有一定的好处。

对于职工来说,公积金可以帮助他们解决住房问题,提高生活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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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印发《合肥市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实施方
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合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2.12.20
【实施日期】2002.12.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合肥市人民政府印发《合肥市公积金管理
机构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方案》经省政府《关于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方案的批复》同意(秘函[2002]217号),现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部门结合实际,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顺利进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健全住房公积金的监督管理体系,保障住房公积金的安全运作,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以下简称《通知》)、建设部等九部委《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房改〔2002〕150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安徽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方案》(建房改〔2002〕229号,以下简称《方案》)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健全住房公积金决策体制,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完善住房公积金监督机制,保障住房公积金安全运作,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促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统一核算。

并对现有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进行调整。

二、组织领导
为积极稳妥地做好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调整工作,加强领导、协调和督促,成立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合肥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

组长由市长郭万清担任,副组长由副市长倪虹、省行管局副局长丁继明担任,成员有市政府办公厅、市委组织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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