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民法总则》法人制度立法的思考与建议
王泽鉴民法总则读后感
王泽鉴的《民法总则》是一本非常值得阅读的书籍,它不仅包含了丰富的民法总则理论知识,而且结合了大量的案例进行分析和解读,让我对民法总则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和认识。
首先,这本书的写作方式非常独特,它结合了法学理论和实践案例,将抽象的民法总则概念和规则与具体的案例相结合,使得读者能够更好地理解这些概念和规则的内涵和外延。
同时,通过案例的分析和解读,也能够让读者更好地了解民法总则在实践中的应用和适用。
其次,这本书对于民法总则中的一些重点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例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物权、债权的关系、法律行为等重要问题,都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和分析。
这些问题的探讨不仅有助于读者更好地理解民法总则的基本原理和概念,同时也能够帮助读者更好地解决实际问题。
此外,这本书还注重对不同观点的梳理和评述。
在书中,王泽鉴教授不仅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和看法,同时也介绍了其他学者的不同观点和争议点,并对这些观点进行了客观的评述和评价。
这种写作方式不仅可以让读者了解不同的观点和学说,同时也能够培养读者的批判思维能力和法律分析能力。
最后,这本书对于学习和研究民法总则的读者来说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通过阅读这本书,我不仅了解了民法总则的基本原理和概念,同时也学会了如何运用这些原理和概念来解决实际问题。
同时,这本书也为我后续的学习和研究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和借鉴。
总之,王泽鉴的《民法总则》是一本非常优秀的书籍,它不仅包含了丰富的民法总则理论知识,而且结合了大量的案例进行分析和解读,使得读者能够更好地理解这些知识。
同时,这本书还注重对不同观点的梳理和评述,让读者能够了解不同的观点和学说,并培养读者的批判思维能力和法律分析能力。
对于学习和研究民法总则的读者来说,这本书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浅谈民法总则的制定及对于物权法的理解
浅谈民法总则的制定及对于物权法的理解作者:王鹏来源:《神州》2011年第06期摘要: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进一步加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国立法工作,尤其是民事立法工作已经完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基本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但是对于各个部门法内部的体系化,完善化,还有很多的工作要做。
本文通过对民法以及民法总则的制定的迫切性的介绍,分析和阐述了总则的地位以及需要解决的问题,并以保障型住房为例对物权法进行了详细的分析,从而加深人们的司法意识及对法律理解的能力。
关键词:民法总则;物权法前言:我国实行依法治国以来,《民法通则》可以说是较为全面、公正、合理,比较适应当前国家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但是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和全面贯彻执行。
在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后,中国的民事立法关键在于制定一部民法典,民法典是我国民事立法系统化的标志。
按照分阶段、分步骤制定民法典的立法部署,我国已经先后制定一系列的法律,在这些单行的民事法律制定出来之后,我们不能采取简单的法律汇编的方式,将这些法律汇集成民法典,而应当按照科学合理的民法典体系,对这些法律进行有系统的整合,构建体系完整的民法典。
而要推进民法典的立法进程,需要尽快制定民法总则。
笔者针对民法总则的制定、地位以及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和阐述,并以保障型住房为例对物权法进行了详细的分析。
一、总则是民法规范的基础要推进民法典的立法进程,需要尽快制定民法总则。
制定民法总则最主要的优点在于为自然人、法人从事民事法律行为确立行为标准,并为法官裁判民事纠纷提供基本的准则。
制定民法总则最主要的优点在于,为自然人、法人从事民事法律行为确立行为标准,并为法官裁判民事纠纷提供基本的准则。
为了加快民事立法体系化的步伐和民法典的颁行,需要尽快制定民法总则,民法总则不仅仅有利于具体制度和规则的体系化,而且总则之中所规定的基本原则所体现的价值理念对整合整个民事立法具有重要意义。
民法总则草案法人分类方式存争议业内人士称要考虑现实生活不同群体利益诉求
民法总则草案法人分类方式存争议业内人士称要考虑现实生活不同群体利益诉求今年6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了民法总则草案。
按照法人设立目的和功能的不同,草案将法人分为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两大类。
作为此次民法总则制定中的重点问题,法人制度的完善备受关注。
由于法人是法律拟制的人,各方面对法人分类一直有着不同认识,比如可分为营利性法人、非营利性法人,也可分为社团法人、财团法人,还可分为私法人、公法人等。
这种认识上的不同,在民法总则草案出炉之后仍在持续。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永军认为,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的划分,更适合我国国情,有利于我们建构现代企业制度。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近日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对此持不同意见,他认为采用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的分类方式会更合理。
草案的这种分类方式不够清晰,现实生活中的一些情况很难照顾到,例如,合作社是营利性法人还是非营利性法人,这个就说不清楚。
争议围绕两种分类方式展开法人制度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制度。
完善法人制度,对全面深化改革、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意义重大,是这次民法总则制定中的重点问题。
正是因为法人制度的重要性,其分类方式备受关注。
而围绕法人分类的争论,主要集中在两种观点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商法研究所所长王涌对草案的分类方式给予了肯定。
王涌指出,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的分类是我国实践中最急需解决的问题,也是最有实践意义的分类。
这样分类将非营利性法人创设为一种基本的法人形态,现有的社会团体法人、基金会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均可纳入其中。
如果民法典采取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的分类,并对各自的法律特点特别是非营利性法人的法律特点予以明确规定,对于澄清实践中的模糊认识和做法将大有裨益。
王涌说。
同样有观点认为,由于存在中间法人等原因,采用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的分类方式更为恰当。
《民法总则(草案)》立法评析与修订建议
2016年第5期法治研究《民法总则(草案)》立法评析与修订建议陈永强** 摘 要:民法总则是民法典体系化的基石,其立法应当从体系化角度关照将来的由合同编、物权编、侵权责任编、婚姻家庭编等组成的民法典整体的结构和逻辑。
民法总则是以《民法通则》为基础框架的立法,故应当充分继承《民法通则》的优秀立法技术及其简约的立法语言风格。
《民法总则(草案)》确立了人格尊严的一般保护、私法自治、胎儿利益保护、环境保护等原则体系,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形成自我负责的社会生活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在法人分类、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时效制度等问题上都有很大的创新和发展。
惟在立法语言的简约、条文的繁复、内容的体系安排及部分规则的准确性上尚需要进一步斟酌和修订。
关键词:民法总则体系化 逻辑性 立法技术*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阶段性物权变动与交叉型权利研究(15BFX161)”、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中国民法总则一般条款立法研究(14NDJC248YB)”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陈永强,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① 参见孙宪忠:《关于中国民法典中民法总则的编制体例的议案》,载中国法学网,/Column/Column_View.aspx?ColumnID=743&InfoID=13901,2016年7月8日访问。
一、作为中国民法典的民法总则:对《民法通则》的继承、创新与发展民法典是市民社会与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是实现我国法治梦想最重要的基石之一。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走出了一条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并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先后颁布了《民法通则》、《担保法》、《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规范社会市场经济规则的一系列重要法律,这些法律为我国的社会经济体制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框架,在改革开放进程中有着重大意义。
但这些法律制定于不同时期,而我国社会经历了20世纪80年代、90年代和21世纪以来社会经济的大发展和时代的巨大变迁,《民法通则》中很多规定实际上已经名存实亡,大量的都已经被《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新法所改变,有些规定则已经不符合当前形势的要求。
《民法总则》法人分类的创新与不足——以民办学校法人归类为例
《民法总则》法人分类的创新与不足——以民办学校法人归类为例环建芬(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上海200234)摘要:《民法总则》法人分类的设置,对于建设中国特色的法人制度、规范法人机制具有积极意义;但是其不足也是难免的。
本文以民办学校法人在《民法总则》法人分类中归类存在的问题为例,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民法典法人分类的改善建议。
即注重立法技术上的逻辑周延性,采用直接列举方式和间接列举方式明确法人形态的归类;营利法人不能均作为商事主体归类;社会服务机构的涵盖主体需重新界定;可以通过基本法和特别法相结合的形式完善法人归类机制。
关键词:民办学校法人归类;直接列举;间接列举;非商事主体中图分类号:D913.1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5-9915(2018)01-0040-07DOI :10.16387/ki.42-1867/c.2018.01.0052017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从整个立法过程看,法人制度是其中较疑难、也是争议较大的内容,其争议焦点主要集中于法人分类的问题。
法人分类是立法对不同法人形态的组织结构和行为规则进行系统化抽象的结果,与《民法通则》以及域外大陆法系民法典相比,《民法总则》法人分类设计具有一定创新性,值得称赞;然而作为一个立法上的新机制,其不足不可避免。
一、《民法总则》法人分类的创新《民法总则》第1条指出,立法目的就是要“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
这一主张正如梅仲协教授所言,“民事法规,与一国的国情,关系綦切,非一味模仿外国所能济事”。
[1]从这个意义上讲,《民法总则》立法目的非常注重直面我国实际,其中法人分类的设计也充分体现这一特点,与域外大陆法系民法典以及我国《民法通则》比较,具有创新表现,具体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确立了三种法人类型与域外大陆法系民法典以及《民法通则》相比,现有的法人分类独树一帜,确立了三种法人类型,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这是《民法总则》的一大亮点,体现了中国特色。
中国的法人制度
北京大学法院尹田教授发言:中国的法人制度尊敬的各位来宾,我今天发言的题目是介绍一下中国的法人制度。
中国《民法典》的法人制度,我们将在比例和内容上借鉴大陆法主要国家地区的立法,并且吸收各国的研究成果,我们还要考虑中国的实际情况,充分的来吸收中国过去颁布的和现行民法通则和公司法立法的成果,和司法实务经验。
根据我们的设想,法人制度将作为一个单章在中国《民法典》总则中加以规定,这包括一般性条款,包括法人的设立,机关,法人的变更、解散、清算等。
下面我简要的介绍一下,我们主要《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对于有关法人制度的一些立法考虑。
一部分我们基本达成共识,还要谈一下目前我们存在的重大争议的问题。
第一方面关于在法人的基本问题上,已经达成共识的问题。
法人的本质,法人是什么?我们知道对这个问题一直存在争议,出现了法人理智说,法人否认说,法人实在说等等不同的观点,中国民法的主流疑问,我们采用法人实在说其中的一种叫组织体说的观点。
也就是说在现实社会中间,实际存在的具备一定组织机构的,具有一定的利益,并且为实现利益的这样组织体。
依照我们法律价值的判断而被赋于团体人格的组织体就是法人,因此我们现在有关的草案建议基本上保留民法通则的规定,把法人第一人具有人事权利的利的社会组织。
最近修改的中国的《公司法》我们承认了一人公司的法人资格,这样有关法治的认识,我们又面临一个挑战,也就是说这种组织体说,在一人公司法人形态中可能会寻找新的解释。
第二个问题,关于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第一点关于法定代表人的确定,多数大陆法的国家,对于法定代表人都做了明确的规定,但是由于对法人性质的不同的看法,所以法定代表人在法律上面的地位并不是完全相同的,就形成了所谓代理说,代表说。
这两个的区分,或者他采用了法人的理智说这样的立法,他不承认法人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实体,所以不存在行为能力,法人的行为只能由他的代理人来代理,所以法定代表人就是代理人,而凡是采用法人实在说的主张,这种立法因为承认了法人是一种实际存在的实体,有行为能力,所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实施的行为,被认为是法人自身的行为。
论法人制度的价值
论法人制度的价值摘要:法人制度起源于罗马法,是法律技术发展的产物,即将施行的《民法典》也对其重要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
法人制度的意义在于解决了非自然人以独立人格参与法律关系的问题,突破发展中的限制与局限。
法人制度有利于法律交易的顺利进行,提高了市场经济的效率,并且可以不受自然人的影响永续存在。
随着社会发展,各种以团体为单位开展的活动越来越需要法人制度发挥其价值,促进国家各项事业的顺利进行。
关键词:法人;人格;交易;经济1.法人制度的本质与起源法人是指由法律赋予人格,拥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体。
究其本质,法人制度是一种工具,它的产生是为了解决自然人不能独立完成的特定目标,使得非自然人能够拥有主体资格,参与各项民事法律关系。
法人制度起源于罗马法,法人一词,是注释法学派在总结概括罗马法的基础上,将其作为自然人的对称而提出来的。
[1]古罗马帝国的法律体系,尤其是二元体系,给现在法人制度的构建提供了宝贵的借鉴价值。
在古罗马,作为自然人的人与人格是分离的,奴隶不具有人格,因此不能称为法律上的人。
法人与自然人都作为法律上的“人”,是现代法律技术的进一步发展与完善。
在此基础上,赋予以人的集合为基础的团体法律人格便成为可能,而法人独立人格的实现就有赖于成员人格与法人人格的分离。
我国法人制度的建立相对比较滞后,始于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
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不断涌现各种新型经济组织。
为规范社会秩序,经济发展对法人制度的完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法人制度的价值(一)法人制度的价值1、便于法律交易法人制度能够解决非自然人从事法律活动主体的合法性,使得权利义务主体超出自然人的限制,便于法律交易的展开。
独木不成舟,随着社会的发展,不但更加注重个人的能力与品质,对团体协作也有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出现了只有以团体的形式才可以开展的组织活动。
法人制度就是对这类组织的管理和责任分配的回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建议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建议稿杨立新;王竹;刘召成;袁雪石;曹艳春;张莉;朱巍;王丽莎;朱呈义【期刊名称】《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年(卷),期】2015(030)002【摘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定“编纂民法典”为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之一,立法机关已经决定重启民法典制定工作,首先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民法典是国家法律体系中地位仅次于宪法的重要法律,而民法总则又是民法典的总纲和总的规则,人格权法、物权法、合同法、婚姻家庭法、继承法以及侵权责任法都受其拘束,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
学者提出立法建议稿,是我国民事立法的传统,既具有学术价值,也能够作为立法参考的蓝本予以借鉴。
本刊刊登杨立新教授牵头的民法总则立法研究课题组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建议稿》,以此为立法机关制定民法总则提供参考,也为编纂民法典的壮举助威。
【总页数】28页(P18-45)【作者】杨立新;王竹;刘召成;袁雪石;曹艳春;张莉;朱巍;王丽莎;朱呈义【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北京100872;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北京100872;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北京100872;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北京100872;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北京100872;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北京100872;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北京100872;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北京100872;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北京10087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3.1【相关文献】1.民法草案中知识产权篇(总则)的专家建议稿及说明(上) [J], 郑成思2.民法草案中知识产权篇(总则)的专家建议稿及说明(上) [J], 郑成思3.民法草案中知识产权篇(总则)的专家建议稿及说明(中) [J], 郑成思4.民法总则编的框架结构及应当规定的主要问题——杨立新2.0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编》建议稿的设计思路 [J], 杨立新;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建议稿 [J], 杨立新;王竹;刘召成;袁雪石;曹艳春;张莉;朱巍;王丽莎;朱呈义;陶盈;李佳伦;吴烨;韩煦;王佩玺;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摘要】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存在诸多问题,包括法人治理结构不够健全、股东权益受损、高层管理人员权力过大以及缺乏独立监督机制等。
为解决这些问题,我们需要深化公司治理改革,加强监管力度,促进公司治理结构的健康发展。
只有通过这些对策,才能确保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规范运行,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发展。
深化公司治理改革对于提高公司经营效率、增强市场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也是我国经济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
加强对公司治理结构的监管,可以有效遏制各类违规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
促进公司治理结构的健康发展,将有助于建立更加规范和透明的市场环境,为企业创造更多发展机遇。
【关键词】公司治理结构、法人治理、股东权益、高层管理人员、独立监督、改革、监管、健康发展。
1. 引言1.1 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性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性在于其对企业的长期发展和健康运营具有重要影响。
公司治理结构是指企业内部权力运行和决策机制的组织体系,是指导公司管理和运作的法律制度和规定,是保障公司各利益相关者权益的关键机制。
一个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能够有效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企业经营效率,增强企业的竞争力,从而实现企业稳健发展。
公司治理结构还可以促进企业的透明度和合规性,减少腐败和不当行为的发生,提高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和健全对于促进企业的良性发展、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以及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建立起科学、规范、成熟的公司治理结构,企业才能更好地实现自身价值,为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1.2 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法人治理结构不够健全是我国公司治理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
目前,我国许多公司存在着权责不明、责权不衡的情况,导致公司内部管理混乱,决策效率低下,容易出现内部纠纷和腐败问题。
股东权益受损问题在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尤为突出。
在一些公司中,董事会和高管团队往往以谋取私利为目的,严重损害了广大股东的权益,导致股东权益保护机制不健全。
【2018-2019】民法读后感三篇-范文word版 (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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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书中黄茂荣老师通过讲述了大量的案例,以及黄茂荣老师对案例的详细分析。
当然我认为在学习的同时伴随而来的还有许许多多问题,现将我认识到的和了解的大概阐述一下。
本书通过多次的修订再版,最终总结出八个章节的内容。
通过法学方法对于现代民法的重大影响,说明了科学的法学方法对于学习、认识法律的奠基作用,以及法学方法对于法律的严谨论断、公平公正不以主观意识转移的作用与让法律脱离人治更还的实现法治的规范化。
并且对于法律的漏洞以及补救做了详细的阐述说明。
相对于其他书目本书特别的在于增加了论发源一讲。
从源头开始探求,而非是毫无意义的论述观点、下定义。
通过对于法源的解释与研究,作者从最初的税收领域发掘出了法的影子。
通过对纳税义务的研究,引申出对于“法律”定义的解释。
而后上升到发源的研究并从民主法治的角度对于其意义、表现形式、法规性命令、行政规则、自治法规以及税法上的法规性命令进行说明。
巧妙通俗的以水源的分析方式引申出对于法源分析的方向与层次。
但对于法,它毕竟不想水一样单纯,对于法源在不同的角度有不同的观点不同的定义,但却皆有其讨论的重点有其说明的利益与价值利益。
对于事物的了解首先就应从其外在表现着手,对于法源的表现从“国内法”出发分别对于制定法、法院判决、习惯法、契约等经行分析。
首先,法律的“具体规定”与“一般规定”的优先关系之逻辑关系与法律与习惯之间应遵守法理的价值关系。
而对于法院的裁决,是不应该成为法源的。
但是对于最高院那些以解释为基础的判决,在实际中具有法的效力,但究其本身仍然不具有独立的法源而是依附于制定法。
民法总则读后感
民法总则读后感《民法总则》是我国民法的基础性法律,它规定了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利和促进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通过阅读《民法总则》,我深刻地感受到了法律对于社会的重要性,也对法律的严谨性和权威性有了更深刻的理解。
首先,阅读《民法总则》让我对法律的严谨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在《民法总则》中,各项规定都经过了精心的推敲和论证,确保了法律的严谨性和科学性。
例如,在物权的规定中,对于不动产的规定进行了详细的界定,包括不动产的种类、权利的设立和转让等,这些规定都是经过深思熟虑的,确保了法律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通过阅读《民法总则》,我对法律的制定过程和严谨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也更加尊重和信任法律的权威性。
其次,阅读《民法总则》让我对法律的权威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法律是社会管理的工具,它具有强制性和权威性。
在《民法总则》中,对于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例如,在婚姻家庭的规定中,对于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保障了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通过阅读《民法总则》,我对法律的权威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也更加尊重和遵守法律的规定。
最后,阅读《民法总则》让我对法律对社会的重要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法律是社会管理的工具,它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利和促进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民法总则》中,对于合同的规定进行了详细的界定,保障了合同的履行和维护了市场秩序。
通过阅读《民法总则》,我对法律对社会的重要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也更加珍惜和尊重法律的作用。
总之,《民法总则》是我国民法的基础性法律,它规定了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利和促进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通过阅读《民法总则》,我对法律的严谨性和权威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也更加尊重和信任法律的权威性。
同时,我对法律对社会的重要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也更加珍惜和尊重法律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学习心得体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学习心得体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总则编,规定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在民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
本站今天心准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学习心得体会,有所帮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学习心得体会在法律的整个体系中,宪法"高高在上",规定着我们可以拥有的各种权利;刑法打击犯罪,震慑"坏人",一般来说却很难和大多数老老实实过日子的老百姓发生关系。
而民法则涉及每个人从生到死、从工作到生活的各个领域,时时和我们发生着关系。
如今距离上一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讨论民法典草案,已逾__年。
这些年来,社会上方方面面的变化深刻而又广泛,依法治国的理念渐渐地深入人心,所以,这一次民法总则草案的审议、表决注定会备受关注。
正如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苏泽林所说,我国公民依据宪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而民法总则草案则对民事权利做了扩充性规定。
历经多次审议,民法总则草案"权利法"色彩愈发明显。
从时间上讲,刚刚通过的民法总则连接生死,正在扩展着我们一生的权利当生命尚在孕育,民法总则就已经明确:"胎儿享受民事权可继承遗产";当孩童初解世事,民法总则就会告诉8岁的孩子:你已经具备一定的辨别和判断能力,成为一个"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在一定的范围内根据自身意志行使民事权利;成年以后,民事权利自然会和你的生活息息相关;而年至垂暮,民法总则又专门明确了失能老人的监护制度从空间上看,我们的生活包含虚拟与现实、日常与突发、社会与自然环境,而民法总则囊括各个领域,让宪法所规定的各种民事权利妥妥安放。
例如,随着我们的生活"深陷网中",民法总则就规定:数据、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法律权利,不容侵犯。
再比如,山寨、高仿、抄袭、剽窃等等侵入我们的工作与生活,早已成为大家热议的焦点,而民法总则指出,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并围绕知识产权保护作了一系列相关规定。
关于民法典总则立法的几点思考
关于民法典总则立法的几点思考作者:王辉来源:《西部论丛》2019年第35期摘要:我国民法典的编纂需要采取的方式是:分步走的方式。
首先,需要做的是民法典总则立法。
民法典总则立法绝对不可以采取修改补充的方式,与《民法通则》一样的方式进行,而是需要对其进行重新立法,同时也不可以制定民法通则来将民法典总则进行代替。
民法典总则的体例设计过程中,必须要采取总则与实质序编的“大总则”的方式,序编绝对不能将总则进行替代,并且其逻辑构造必须要以权利为主线。
关键词:民法典;民法通则;权利主线中共十八大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明确的提出,要对市场法律制度建设进行不断的加强,编纂民法典的重要改革任务。
因此,编纂民法典已经成为目前非常重要的立法工作。
编纂民法典是一项非常重大的工作任务,所以没有办法做到一步到位,需要采取分步走的方式。
目前,主要的任务是对民法典总则进行明确的制定。
因此,本文主要对民法典总则中的三个宏观问题进行探讨。
一、民法典总则的具体立法路径我国目前所应用的《民法通则》是在1986年4月所颁布的,并且在这过程中,一直没有相对较大的改动。
准确的说是《民法通则》在新中国民事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其中关于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可以说是起到了推波助澜的效果,所具有的历史功绩是毋庸置疑的。
因此,民法典总则立法的过程中,对《民法通则》进行认真的对待,是非常重要的,同时也是不可回避的问题。
因为它将对民法典总则的立法路径选择有着直接性的影响。
基于此,在理论上通常会秉持不同的观点以及看法。
一种观点普遍性的认为,需要对《民法通则》进行一定程度上的修改,将其修改为民法典总则。
主要的理由有以下的几点:第一,虽然《民法通则》颁布的过程中不是以法典形式,但是从本质意义上而言,它涵盖了全部民法典总则内容;第二其中大部分内容对于我国的国情而言非常的具有适用性。
民法典总则的学习感想(6篇)
民法典总则的学习感想(6篇)【篇一】民法典总则的学习感想《民法典》充分体现了人民的意志和意愿。
因为它完全来自于人民的生活和实践,无论是在生活中遇到高空抛物、还是在消费中遇到的“套路贷”“校园贷”“高利贷”等等。
《民法典》都一一给了解答,丰富地展示了与人民相关的点点滴滴。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是具有生命力的,它坚持问题导向。
而问题的提出和解决,自然是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了解民情、集中民智,《民法典》更好的体现人民的需求、人民的利益、人民的意志,能够真正用来解决和调解现实生活中群众迫切需要解决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回应社会关切。
为了加强民事立法相关活动和加强《民法典》执法司法活动,我们仍然有许多问题需要在实践中检验、探索,还需要不断配套、补充、细化,在新的实践基础上推动《民法典》不断完善和发展。
同时把《民法典》作为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重要尺标,我们要秉持公正司法,提高民事案件审判水平和效率。
发挥人民调解、商事仲裁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多方面推动《民法典》实施方案。
【篇二】民法典总则的学习感想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民法典就此诞生。
中国人民终于拥有了一部真正属于自己的民法典,终于实现了新中国几代人的夙愿。
民法典中的“民”字代表着“人民至上”,我们不仅要细细体会和思考背后的含义,更要时时去领悟和践行其中的真谛。
《民法典》充分体现了人民的意志和意愿。
因为它完全来自于人民的生活和实践。
无论是在生活中遇到的高空抛物、房屋价值想“提前变现”,还是在消费中遇到的“套路贷”“校园贷”“高利贷”;无论是在出行中遇到的霸座、老人倒在地上不敢扶,还是游走在网络中的Q币、网络游戏装备。
等等,《民法典》都一一给了解答,丰富地展示了与人民相关的点点滴滴。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是具有生命力的,它坚持问题导向。
而问题的提出和解决,自然是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了解民情、集中民智,民法典更好地体现人民的要求、人民的利益、人民的意志,能够真正用来解决和调节现实生活中群众迫切需要解决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回应社会关切。
民法总则论文(热门8篇)-民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
民法总则论文(热门8篇)-民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众所周知,当前唯一统领我国民法典并且还广泛适用于整个民商法规则的法律总则就是民法总则。
而我国对于民法总则的具体确定,对于民法典的整体安排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以及意义。
下面是民法总则论文8篇,供大家参考阅读。
民法总则论文第一篇:《民法总则》民商合一的主要规范与反思摘要:民商合一的民法典设置商法规范面临诸多挑战, 不仅涉及民法规范体系与商法规范体系的科学性建构, 更关涉到二元结构的统一私法体系的科学性实现。
《民法总则》贯彻落实民商合一立法体例的立法举止备受关注, 不仅因为在世界范围内采用潘德克顿体系的民法典总则未有民商合一的立法传统, 面临前无古人的开创性难题, 更因为作为民法典的开篇之作, 其确立的民商合一立法体例与思路, 对民法典分则各编的民商合一走向具有决定性影响。
检讨《民法总则》中商法规范体系的立法得失成败, 对确立适应我国民商立法现实需求的民法典编纂方案具有重要价值, 也有助于实现民商事法律的现代化。
关键词:民法总则; 民商合一; 民商分立; 商法规范体系; 商法性;Review of the Chinese Model of the Combination of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in the General Provisions of Civil LawLi JianweiAbstract:Establishing the commercial law norms in the Civil Code which follows the combination of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faces a number of challenges. It not only involves the scientific construction of normative systems of the civil law and the commercial law, but also involves the scientific realization of the unified private law system withthe dual structure.Much attention has been paid to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legislative style of the combination of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in the General Provisions of Civil Law, and this is not only because there has been no legislative tradition of the combination of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in the General Provisions of Civil Code adopting the Pandekten system around the world, which results in unprecedented pioneering problems, but also because the legislative style and idea of the combination of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established in the General Provisions of Civil Law, the opening chapter of the Civil Code, exert decisive influence on the combination of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trend in the compilation of specific provisions. The review of the losses and gains of the legislation of the commercial law normative system in the General Provisions of Civil Law is of great value to the establishment of a Civil Code compilation plan adapted to the real needs of Chinas civil law legislation, which also contributes to the modernization of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引言我国民法典编纂遵守民商合一体例, 但是民商合一的含义从来既不固定也不统一, 我国究竟采怎样的民商合一体例, 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会一直讨论下去。
浅谈《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法人分类之比较
2019年02月(上)法制博览法学研究浅谈《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法人分类之比较吴玮浙江国圣律师事务所,浙江杭州310012摘要:人类的发展与交往,是从简单到复杂的演进过程。
复杂的因素是多元的,可能基于个体智力与体力的发展,也可能基于人类活动的分工与合作,在原始社会、奴隶制社会、封建社会、欧洲中世纪时期及欧洲资本主义萌芽前期,以自然人、合伙或者有限人格的团体(universitas)作为交往、交易的主体已经能够应付日常生活、商业交往、财产流转的大部分场景。
对一种有别于自然人可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拟制“人”的需求,则必然来源于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交易主体日趋复杂,资金来源多样化的内生驱动。
关键词:《民法通则》;《民法总则》;法人分类中图分类号:D92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4-0144-02作者简介:吴玮(1981-),男,汉族,江苏苏州人,任职于浙江国圣律师事务所。
一、法人的概念与分类目的法人是一种权利义务主体,区别于自然人并经法律所认可。
我们回溯现代民法的源头—罗马法,可以发现“罗马法上并无法人的名称,该名称是注释法学派在总结概括罗马法的基础上,作为自然人的对称而提出来的。
罗马法上只有universitas一词,具有团体的含义,可指宗教团体、士兵团体、丧葬团体等,但都不享有人格。
共和国末叶,法学进步,始承认国家和地方政府具有独立的人格,与其成员相分立,是为社团的起源”。
①对法人进行分类,应有如下主要目的:(1)对市场交易主体确权,保障交易主体自由交易的身份和人格不受侵犯,促进交易安全;(2)区分自然人与其他各种复杂经济组合,划出两者间的财产界限,鼓励交易;(3)便于国家、行会对不同种类、不同目的的社团进行管理和区分,同时也可提高民众交易或交往的明确性;(4)根据不同类型的法人,针对性地制定有关法律促进和规制法人的健康发展,提升社会整体福利。
正如中国全国人大常委法工委主任李适时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中提到的:“法人制度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制度。
读梁慧星教授关于民法总则草案的解读、评论和修改建议有感
读梁慧星教授关于民法总则草案的解读、评论和修改建议有感梁慧星教授充分肯定了民法总则草案在法律结构合理性、概念准确性、制度目的性、体系逻辑性及法律规范可操作性等方面的提高,同时对其中稍显不足之处提出了中肯的意见,但笔者对此中罗列并不敢完全苟同。
下面笔者就其中冲突法相关两点阐述与梁教授不同的看法。
一、地域效力条款是否有在总则中的存在必要性《民法总则(草案)》第12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通则》第8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梁慧星教授认为,国际私法相关学者否认地域效力原则在总则中存在必要性的原因是,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或民法典中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独立编中既然必然有法律适用的规定,则总则中不应再提及。
梁教授认为这是逻辑关系的错误。
首先,民法通则第8条或者总则中该条款属于地域效力的原则性规定,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或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一编中该条款属于地域效力的特别规定,二者不是总则和分则关系,通则第8条(或总则12条)的“但书”条款,正是”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
笔者认为关于梁教授对但书条款的认知无误,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中的地域效力条款确实是总则或通则中此条规定的但书,但是但书条款是对已经存在的通则第8条再表达上存在不合理情形的另行规定,是对已经生效法律的纠正方式,并不是该瑕疵存在的理由。
笔者认为通则第8条的表述确实存在问题,后述。
该条款有没有存在必要性的判断,绝不是根据但书条款反推而来。
其次,梁教授认为2010年颁布的、以《民法通则》第八章为基础制定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其第2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
”这就明确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与《民法通则》第8 条的关系是一般与特别的关系。
笔者认为这种仅仅就逻辑上来讲,这种逻辑关系不能成立。
探析《民法总则》新的法人制度
《探析《民法总则》新的法人制度》摘要:按《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可以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三大阵营,《民法总则》对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捐助法人要求不同,为此,《民法总则》第七十五条规定,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摘要:民法是人类文明智慧结晶。
其形而上饱含着哲学思想和社会思潮,形而下则涵盖市民生活和商业活动的惯例。
孟德斯鸠说,“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
”1986年,我国在改革开放后不久制定的《民法通则》是在民法体系极不完善的情况下,形成的微缩版的框架性的民法典,已无法适应当前的政治、社会、经济和文化需求,这是《民法总则》编纂时的共识。
2017年10月1日生效的《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总则编,具有统摄民法框架结构的纲领作用,其中新建的法人制度突破了《民法通则》以及相关法律,做了诸多契合现实实践需求的新规定。
关键词:民法总则;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引言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民事生活领域的基础性法律,也是公民权利和市场经济的一本通,它贴近每个人的现实生活,直接涉及每个人的切身利益。
2017年10月1日,这一天,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7年3月15日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开始正式施行,这意味着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已经属于历史,也标志着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编纂民法典工作,正式迈出关键性的一步。
制度创新是《民法总则》的显著特征。
《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总则编,统摄民法框架结构,发挥着纲领性作用,给未来的民法典写下第一编。
其中新建的法人制度突破了《民法通则》以及相关法律,做了诸多契合现实实践需求的新规定。
①1.《民法总则》的法人制度概述制度创新是《民法总则》的显著特征。
《民法总则》用了55个条文(超过法条总数的1/4)调整法人,与《民法通则》相比,其规则更为细致,内容更为丰满。
是对传统民法主体制度的突破与创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学习心得体会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学习⼼得体会 ⼼中有不少⼼得体会时,就⼗分有必须要写⼀篇⼼得体会,如此可以⼀直更新迭代⾃⼰的想法。
那么要如何写呢?下⾯是⼩编为⼤家整理的《中华⼈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学习⼼得体会,仅供参考,欢迎⼤家阅读。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学习⼼得体会1 2017年3⽉15⽇上午,北京,⼈民⼤会堂,中国民法典的开篇之作——《中华⼈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诞⽣了,被誉为“社会⽣活百科全书”的民法典翻开了第⼀页。
《民法总则》使中国法治建设进⼊新阶段,为实现中国梦奠定坚实的法治基⽯,这是⼀个历史性时刻,这是⼀个崭新的起点!作为中国民法典的开篇之作,《中华⼈民共和国民法总则》15⽇获⼗⼆届全国⼈⼤五次会议表决通过,⾃2017年10⽉1⽇起施⾏,中国民事法律制度从此开启“民法典时代”。
现就该《总则》主要亮点归纳介绍如下,希望⼤家认真学习。
亮点⼀、诉讼时效由两年延长为三年 民法总则草案第⼀百六⼗七条规定,向⼈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现⾏民法通则规定是两年,学界和实务界⼀致认为两年太短,⼀直在呼吁对此进⾏修改。
现实中,由于诉讼时间过短造成的损失并不少见,例如,银⾏、⾦融机构等经常因为来不及请求、忘记或者举不出证据,导致⼀些贷款不能及时收回,造成了巨⼤的损失。
延长诉讼时效,有利于保护债权⼈的利益。
亮点⼆、增加保护虚拟财产规定 民法总则草案第⼀百零⼋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依法就下列客体所享有的权利,其中包括数据信息。
我们⼀直在呼吁,民法典的编纂要反映21世纪⽹络时代的特点。
为了进⼀步强调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促进创新发展,草案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类型进⾏了列举,并明确将数据信息列⼊其中。
可以看出,这样的规定反映了互联⽹发展和⼤数据时代的特征,草案对于虚拟财产的规定,将会为⼀些法律制度的制定、⼀些新型案件的审理等提供依据。
王泽鉴《民法总则》读后感
王泽鉴《民法总则》读后感读王老先生《民法总则》,字里行间,通透平实而不晦涩;其结合学说与判例的形式,使人联系实践,易于知解,盖民法总则,乃民法物权法、债法、婚姻法、继承法共有之抽象,提取最小公因式,便于立法之系统、精细。
台湾民法立法例采德国、瑞士、法国之形式内容,更多吸收了德国民法典的抽象概括之优点,立法例上采总则-分则形式,此种形式不紧使民法系统全面疏而不漏又能最大程度上减少法律碰撞产生的漏洞,同时在适用上给予较明确的规范价值位阶的指引。
民法总则是分则“形而下”之“上层”,学习民法总则便于体系的掌握民法全面概貌。
为更加细微掌握民法各支流打下基础,由树根及于枝末而水到渠成,笔者品读半月,获益匪浅,于此整理,从头至尾,以点带面,是为巩固所得而留日后温故知新。
全书十二章,盖第一、二章乃偏法理学与法学方法论。
是关于民法渊源与民法解释及漏洞补充的内容,此内容于其《民法思维》对应内容相当,又因此部分法理学与法学方法论类似之描述早在魏德士《法理学》及杨仁寿《法学方法论》中得知,且固认为更加详实。
然绪论以耶林《为权利而斗争》为引入,别开生面。
耶林认为为权利而斗争不但是权利,更是对于自己应尽的义务,对社会应尽的义务,其此番论述,激情而鞭辟入里,其说到的关键词“权利感情”,国家应该培育民众之权利感情,对于国民施行教育的是私法,绝不是公法。
其得出的结论是“对国外要发扬国家的声望,对国内要建立强国的基础,莫贵于保护国民的权利感情;且应施以教育,使国民的权利感情能够生长滋蔓”,其认专制政府蔑视私权,人民盲从,在外国侵略时必将萎靡不振。
然引用文人鲁迅的一句话“不在沉默中爆发就在沉默中灭亡。
”更反思中国和世界历史,多少国家虽处专制,但毅然可以保留自己的文明,如晚晴以后的中国。
之所以如此,我认为人民的某些权利感情是与生俱来的,是带有自然法属性的,社会、政治属性之权利固可压抑,但自然属性之权利,断不可剥夺。
人类作为一种独特的动物种群存乎世界,必有其亘古不变之存在,此种存在之维持以某种私权为底线,如生存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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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法总则》法人制度立法的思考与建议
对《民法总则》法人制度立法的思考与建议
一、法人概述
法人其实指的不是某个单独的个人,它是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
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主要是指由个人或者是个人团体所组成的具有法律人格的组织,法人是与自然人有着区别的,所以又被称为
&Idquo;团体人”“拟制的人”或&Idquo;法律上的人
” 。
二、《民法总则》法人制度立法存在的问题
1.法人的概念是否为法定问题
在许多国家的相关民法中,对法人没有一个法定的概念,而且在相关的法典中没有对法人進行直接的界定,这样做是有比较大的本文由收集整理优点的,可以为法人的组织形式的创新和发展留下较大的空间。
不管是过去还是现在,在我国的《民法总则》中,法人只是一个法定的概念,这也是存在着优点的,主要是便于了解,但是还是有很大的封闭性,这对法人组织形式的创新是不利的,所以这就是使得我们在法律上对具有法律人格的组织是很难进系统规范。
2.法人是否为有限责任主体的认定我们对许多国家的法律进行分析
就会发现,在大多数的国家法律
中,我们从法律人格的角度来对法人进行确认就会发现,法人必须是要有权利能力的主体,这样就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去从事相关的法律行为,
但是在这个过程中对法人的责任能力和行为能力不进行限定。
而我国的《民法总则》主要是从法律责任视角来对法人进行确认,这样就将法人局限在有限的责任主体内,优点是可以将责任的形式进行明确的划分,但是这样做就将一些非法人的主体排除在法人的组织之外,而且这样使得法人的概念变得比较狭隘,我们在整体的立法过程中对相关的法律用语是很难进行规范的。
三、《民法总则》的相关立法存在的问题(1)我国现在通行的《民法总则》与过去相比是获得了较大的进步,但是现在仅仅是将法人作为一个有限的责任组织主体,这就使得法人的组织形式的范围是大大的缩小,但是在立法的过程中创造了大量的名目,这就使得我们在法律上对非法人的组织进行界定的时候很难明确界定,在一定的程度上造成了民事法律主体上立法体系的混乱,使得相关的法律语言使用不规范。
(2)我国在对《民法总则》法人的概念进行界定的时候,我建议应该要借鉴一些其他国家在法律上对法人的理解,而且在这个过程中还同时要保留我国《民法总则》法人的概念。
我国现在对法人的概念与之前相比是有了较大的进步,只要是民法上的组织体,履行了相关的法定程序具有了法律人格、或者是法人资格,不管是一人创立的组织还是多人创立的组织,不管是营利的组织还是非营利的组织、不管是实体的组织还是虚拟的组织,都是可以成为法律上的原告和被告的。
3)我国在选择这一立法的时候,主要的优点是我们是可以对民
法的组织体在统一的法人的名义下进行分类,这样做不仅是可以
对民事组织体系的建立有利,而且还有利于创立开放的民事主体
制度。
四、法人分类的相关立法存在的问题
1.对民事组织体以及法人的分类存在着问题
我国现在通用的《民法总则》对民事组织体以及法人的分类存在着问题,例如:在我国的《民法总则》中主要是将法人分为四类,主要是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而且在企业法人中将企业的所有制性质和企业的组合形式作为标准又进行了第二次的划分,这样做就使公司的法人分类没有进行明确的划分,大大的减弱了我国民法的功能,由于受到我国社会计划经济的影响,这样做大大的突出了不同所有制企业法人的特殊性,这样做已经是不能够适应我国现在社会经济的发展了。
2.对传统大陆法系民法的正视还存在着问题我国在立法的过程中,传承了德国和日本民法典的一些精神,我国过去的传统的民法理论主要是将法人划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我国在进行这种划分的时候是存在着明显的问题和不适宜性的。
我们对现代的大多数的国家的民法典进行分析研究就会发现,大
多数国家主要是包括德国在内的许多国家是在法人制度的分类上已经很强调&dquo;营利性事业”的相关标准的,而且不仅如此还将营利与非营利看作是法人进行立法分类的重要标准的,而这样做是比较简明扼要的,并且也比较的符合相关立法的要求以及实践的需要,所以我们进行比较就会发现,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分类是比较复杂的,而且也不符合现代社会的发展,所以我们在进行立法的时候一定要摆脱传统民法法人分类的相关理论和制度的影响,这样才能够创造出更加具有实用
价值的法律分类制度和理论。
五、结束语
本文主要是对《民法总则》法人制度立法的思考与建议进行了分析和研究,希望通过本文可以为我国《民法总则》法人制度的相关立法提供一些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