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避碰值班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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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值班与避碰(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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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产生与发展 1889年在华盛顿召开国际会议,讨论国 际避碰规则,但未及时在国际上实行; 1910年在布鲁塞尔召开国际海事会议, 认识到1889年海上避碰规则在国际上生 效的必要性,对其作了少量修改,决定 该规则立即生效; 1954年生效的1948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所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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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为实施本规则,本组织可以采纳分道通 航制。 5.凡经有关政府确定,某种特殊构造或用 途的船舶,如不能完全遵守本规则任何 一条关于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 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 性的规定时,则应遵守其政府在号灯或 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 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方面为之另行 确定的尽可能符合本规则条款要求的规 定。
1987年菲律宾客船“多纳· 帕兹”号与一 艘油船“维克托”号相撞,引发起火爆 炸而导致两船沉没,2500余名旅客和船 员遇难。这都是震惊世界的外国船舶碰 撞惨剧。 1993年某海洋科学考察船与一艘外籍液 化气船“银笛”号在海上雾中相撞,造 成这艘现代化的科学考察船葬身海底, 三名船员遇难,损失高达千万美元。 1994年某油轮公司一艘15000吨级油船在 长江水域与某远洋运输公司一艘7500吨 级集装箱船碰撞,导致油船爆炸而全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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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在中国的实施 1957年我国接受1948年规则时,对国际 海上避碰规则有关非机动船的规定作了 保留,于1958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 非机动船舶海上安全航行暂行规则》, 规范我国非机动船舶的海上避碰事宜。 实施1960年和1972年规则,但对非机动 船作了保留。 1980年实施1972年规则,并接受四个修 正案。

船舶操纵与避碰—船舶避碰与值班 第一章 海上避碰规则概述

船舶操纵与避碰—船舶避碰与值班 第一章 海上避碰规则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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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碰规则的适用范围和一船舶值般班与避定碰 义 船舶值班与避碰
• 学习方法
– 了解规则的法定解释和技术解释; – 熟记规则:1~19条应背诵; – 理解规则:掌握规则的字面含义和引深含意; – 应用规则:应用规则解决实际问题或判断责任; – 定量解释与定性解释相结合:如大幅度,安全航
船舶值班与避碰
• 适任要求
– 500总吨或以上船舶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的最低 适任标准
– 职能:航行(操作级)
适任
保持安 全的航 行值班
知识、理解和熟练
评价适任的标准
值班
关于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内 容、应用和意图的全面知识
关于航行值班中应遵守的基 本原则的全面知识
关于有效的驾驶台协同工作 程序的全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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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值班与避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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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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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存在危险的态势分为紧迫的和不紧迫的两 种情况,并规定只有在紧迫的危险情况下,需 要背离《规则》规定时,方可背离以避免紧迫 危险。因此,背离的条件:
(1)紧迫危险
(2)特殊情况
二者之一成立即可。
目的:只有背离《规则》规定才能避免紧迫危 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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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条 责任
1.本规则条款并不免除任何船舶或其 所有人、船长或船员由于遵守本规则 条款的任何疏忽,或者按海员通常做 法或当时特殊情况所要求的任何戒备 上的疏忽而产生的各种后果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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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解释和遵行本规则条款时,应 充分考虑一切航行和碰撞的危险以 及包括当事船舶条件限制在内的任 何特殊情况,这些危险和特殊情况 可能需要背离本规则条款以避免紧 迫危险。

船舶值班与避碰

船舶值班与避碰

对《规则》的补充说明
● 《规则》是国际海事公约的一部分,又是国内海事法规的一部分。 ● 《规则》既具有技术规范性质,又是指导海员进行海上避碰的技术性规
定。 ● 为了更好的理解《规则》,便于避碰技术分析,两船的会遇局面一般分
为对遇、交叉相遇和追越三种。 ● 《规则》的各条规定往往只适用于一般情况,而不适用于特殊情况。 ● 1957年我国宣布接受1948年规则,对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有关非机动船舶
● 1889年10月在美国政府的倡议下,第一个讨论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国 际会议在华盛顿召开,会议通过的规则比过去的规则内容更加丰富完 善,但由于种种原因并未及时地在国际上生效。
● 1910年10月世界主要海运国家在布鲁塞尔召开国际海事会议,研究关 于海上碰撞法律的统一问题。这次会议一致认识到1889年海上避碰规 则在国际上生效的必要性,对其作了少量修改之后,决定该规则立即 生效。因此,第一个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于1910年产生并生效。
● 1948年在伦敦召开的国际海上人命安全会议对1910年避碰规则进行了 修订,但变动不大。
● 1960年在伦敦召开国际海上人命安全会议对1948年避碰规则进行修订, 并被大会通过,于1965年生效。
● 1972年10月在海协(1959年成立的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简称海协, IMCO)主持下在伦敦召开修1960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大会,签署了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将避碰规则作为该公约的附件。 该公约及其规则于1977年7月15日在国际上生效。现行的规则于1981 年、1987年、1991年和1993年通过四个修改。
守本规则任何一条关于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 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的规定时,则应遵守其政府在号灯或号型的 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方面为之另 行确定的尽可能符合本规则条款要求的规定。

船舶航行值班制度

船舶航行值班制度

船舶航行值班制度一、总则1.船舶航行中,所有值班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高度的责任感,认真、谨慎、果断地操作,确保安全航行。

2.值班人员不得闲谈、看阅书报和擅离岗位。

3.下达的舵令和车钟口令及各项操作时要准确、清晰,受令者应清楚回令,立即执行,并汇报执行完成情况。

4.如船长、轮机长分别在驾驶台或机舱,但未声明亲自接替指挥时,值班驾驶员、轮机员不应放弃其值班责任;在船长,轮机长接替指挥操纵后,值班驾驶员、轮机员仍应履行值班职责。

5.航行中未经船长同意:1)值班驾驶员、轮机员除了因紧急应变必须短暂转向或变速外不得改变规定航向和车速。

2)不得改变船长发布的有关安全航行措施;如发现与实际情况不符或执行上有困难时,立即报告船长,由其决定。

3)不得灌入、排出、移注淡水及压舱水。

6.值班驾驶员、轮机员在遇到认为自己不能解决的困难时,应即报告船长或轮机长;船长或轮机长接到报告后立即奔赴现场。

7.值班水手、机工等人员的轮值班时间,分别由大副、大管轮编制值班时间表轮值。

8.值班驾驶员、轮机员、话务员等应按要求认真、完整、详细记录航海日志、轮机日志、电台日志等。

二、航行值班驾驶员的职责1.严格遵守有关避碰规则及当地港口的特殊规定。

2.不得中断了望,尤其在夜间、航区复杂视线不良时;如果驾驶员需要查阅海图,要督促水手加强了望,同时要尽量缩短时间。

3.确认陆标、灯标、浮标的外型及颜色等,核对出现方位无误方能应用;如发现异常,应记入航海日志,并通知二副及时改正和报告主管部门。

4.值班驾驶员应当使用安全航速。

对船长所采取的航线、风流压差及罗经差均应及时核对,遇疑问即报告船长。

5.认真进行海图作业,按规定测定船位,能见度不良时应充分发挥助航仪器的作用,勤测船位。

6.按规定测算助航仪器误差,并认真记录;注意罗经的稳定性,防止故障。

7.通过渔船密集区域,应认真观察渔船动态,判断是否锚泊或联合作业;并按章施放声号,谨慎避让。

《船舶值班与避碰》第一章 总则

《船舶值班与避碰》第一章 总则

《船舶值班与避碰》第一章总则您的姓名: [填空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内河避碰规则》全文共____ 。

() [单选题] *A.五章48条三个附录B.五章49条三个附录(正确答案)C.五章48条四个附录D.五章49条四个附录2、制定《内河避碰规则》的宗旨是______。

①维护水上交通秩序;②防止碰撞事故;③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 [单选题] *A.①②B.①③C.②③D.①②③(正确答案)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适用于:_____。

() [单选题] *A.船舶能够到达的一切水域B.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江河、湖泊、水库、运河等通航水域及港口(正确答案) C.可供内河船舶航行的一切水域D.除感潮河段外的一切水域4、《内河避碰规则》适用的水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______。

() [单选题] *A.感潮河段B.湖泊、平流区域C.水库D.江河、湖泊、水库、运河等通航水域及其港口(正确答案)5、《内河避碰规则》适用的船舶包括______。

①政府公务船;②军舰;③渡船。

() [单选题] *A.①②B.①③C.②③D.①②③(正确答案)6、《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各条不免除______的疏忽所产生的各种后果的责任。

①船舶所有人;②船舶经营人;③船员。

() [单选题] *A.①②B.①③C.②③D.①②③(正确答案)7、船舶、排筏的所有人,经营人对遵守《内河避碰规则》的疏忽而产生的后果______负责。

() [单选题] *A.不一定B.应当(正确答案)C.不应当D.可以8、能见度不良时,锚泊船没有注意他船的动态,没有鸣放相应的声号,应属于______。

①对遵守《内河避碰规则》各条的疏忽;②对船员通常做法所要求的任何戒备上的疏忽;③对当时特殊情况要求的任何戒备上的疏忽。

() [单选题] *A.①(正确答案)B.②C.③D.①②③都不对9、某船在雾中航行仅用雷达瞭望而放弃用视觉瞭望以至于碰撞他船,这属于______。

船舶值班与避碰新

船舶值班与避碰新

引入新技术应用
新规鼓励船舶使用新技术,如智 能航行系统等,以提高航行安全 和效率。
新规解读
01
02
03
强调船舶安全
新规的制定旨在提高船舶 航行安全,减少船舶事故 的发生。
适应新技术发展
新规的修订考虑了新技术 的发展和应用,以适应航 运业的发展需求。
强化监管力度
新规对船舶值班和避碰规 则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 以加强对船舶的监管。
在换班时,交接双方需办理 交接手续,包括交接值班记 录、交待当前航行状况和注 意事项等。
值班日志
值班期间需填写值班日志, 记录船舶航行情况、值班人 员情况等信息,以便于事后 追溯和检查。
紧急联系方式
值班人员需熟知紧急联系方 式,以便在遇到紧急情况时 能够迅速联系相关人员进行 处理。
值班要求
熟悉船舶操作
注意天气和海况变化 船员应关注天气和海况变化,及 时采取应对措施,避免因恶劣天 气和海况导致的碰撞事故。
03
船舶值班与避碰新规
新规内容
规定船舶值班标准
新规对船舶值班人员的资质、培 训和值班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 以确保船舶安全运行。
强化避碰规则
新规对船舶避碰规则进行了修订 和完善,增加了对船舶航行安全 的要求。
详细描述:某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值班人员未能保持足够的警惕,导致未能及时 发现前方障碍物,最终导致了碰撞事故。
案例二:避碰操作不当导致的搁浅事故
总结词:操作失误
详细描述:某船舶在紧急避碰时,由于操作不当,未能及时调整航向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导致搁浅 事故。
案例三:遵守新规成功避免碰撞事故
总结词
严格遵守规则
船舶避碰注意事项
注意瞭望和沟通 船员在值班期间应保持高度警觉, 通过瞭望和通讯设备密切关注周 围船舶动态,及时沟通协调避让 行动。

船舶值班与避碰重点

船舶值班与避碰重点

拖带长度小于200M时,用垂直两盏桅灯取代前桅灯或者后桅灯,拖带长度S>200 m 时,用垂直三盏桅灯只有当拖带长度S>200 m时,才应在拖带船和被拖带船最易见处显示一个菱形体号型。

小于和等于全不显示被拖带船显示舷灯和尾灯顶推或者旁拖的特征垂直两盏桅灯以取代前桅灯或者后桅灯。

其他什么也没有,被顶推船显示舷灯无尾灯,。

被旁拖船显示舷灯尾灯。

不应当显示拖带灯;也无须显示号型一艘不易觉察的、部分淹没的被拖船舶或物体,不包括弹性拖曳体:1.如宽度小于25 m,在前后两端或接近前后两端处各显示一盏环照白灯; 2.如宽度为25 m或25 m以上时,在两侧最宽处或接近最宽处,另加两盏环照白灯;3.如长度超过100 m,在(1)和(2)项规定的号灯之间,另加若干环照白灯,使得这些灯之间的距离不超过100 m。

4. 如拖带长度、S≤200 m时,在最后一艘被拖船舶或物体的末端或接近末端处,显示一个菱形体号型;当拖带长度超过200 m时,最后一个,前面一个帆船不显示桅灯长度小于20 m的在航帆船可以显示合色灯。

小于7M直接白灯或者手电筒拖网渔船上绿下白,或一个由上下垂直、尖端对接的两个圆锥体附近有渔船时可以显示(1)放网时:垂直两盏白灯;(2)起网时:垂直两盏灯,上白下红灯;(3)网挂住障碍物时:垂直两盏红灯;非拖网渔船上红下白,或一个由上下垂直、尖端对接的两个圆锥体不对水移动不显示舷灯尾灯外伸渔具,其从船边伸出的水平距离>150 m时,应朝着渔具的方向显示一盏环照白灯或一个尖端向上的圆锥体正在从事捕鱼的船舶不显示锚灯或者锚球。

不捕鱼的渔船显示正常机动船号灯号型拖网和非拖网号型一样,号灯不同,在航和锚泊都显示桅灯和识别灯。

对水移动显示舷灯和桅灯限于吃水船的三盏红灯是可以显示,不强制失控船垂直两红灯,两球体,对水移动舷灯桅灯,没有桅灯操限船垂直红白红,球凌球,对水移动桅灯舷灯桅灯不包括清除水雷和一般拖带疏浚拖带船显示操限船号灯号型还要显示拖带船的号灯号型。

值班与避碰要点

值班与避碰要点

1规则适用范围和一般定义1.1.1规则适用范围1.1.1.1规则适用的水域和适用的船舶第一条适用范围1. 本规则条款适用于公海和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中的一切船舶。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适用于公海以及与公海相连接并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注意:是指:是以及适用于等措辞均为严格定义《国际海上避碰规则》适用的船舶是指:在公海以及连接公海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中的一切用作或可用作水上运输工具的水上船筏,包括非排水船舶、地效船和水上飞机,或在公海以及连接公海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中的一切船舶;“(水域)中”:包括接触水面和不接触水面(非排水状态),但不包括潜水状态,英文原文为upon,意为“在(水)上”;“连接”:英文原文为connected,意为“连通”;适用的船舶包括:在海面航行的潜水艇、抬离水面的气垫船、在水面航行的水上飞机、拖航中的钻井平台、贴近水面飞行的地效船、战争时期军用舰艇、执行公务的政府公务船、失去控制的船舶、执行任务中的辑私艇、搁浅的船舶、渔船不包括:在水下潜航的潜水艇、超低空飞行的飞机、在船坞修理的海船、我国加入《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时作出保留的我国非机动船另一缔约国(全面执行规则)国籍的非机动船进入我国某海港水域时:应全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非机动船舶海上安全航行暂行规则》、《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有关的地方规则1.1.1.2可制订特殊规则的水域和制定特殊规则的机关2. 本规则条款不妨碍有关主管机关为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任何港外锚地、港口、江河、湖泊或内陆水道所制订的特殊规定的实施。

这种特殊规定,应尽可能符合本规则条款。

可制定特殊规定水域:港外锚地,港口、江河,湖泊、内陆水道这些特殊规定应由有关主管机关制定1.1.1.3特殊规则与国际规则之间的关系《国际海上避碰规则》适用于与公海相连的,并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港口,江河,湖泊或内陆水域,但《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受到地方规则的限制在某国制定有地方规则的港口水域航行的船舶应遵守地方规则,但地方规则未尽事宜,仍应遵守《国际海上避碰规则》3. 本规则条款不妨碍各国政府为军舰及护航下的船舶所制定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或者为结队从事捕鱼的渔船所制定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的任何特殊规定的实施。

船舶值班与避碰课件——船舶在任何能见度情况下的行动规则

船舶值班与避碰课件——船舶在任何能见度情况下的行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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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碰撞危险的手段与方法
罗经方位判断法 舷角(或相对方位)判断法 桅灯水平张角判断法 雷达标绘判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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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经方位判断法
罗经方位判断法是海上判断是否存在碰撞危险的一种最常用、 最有效的方法,尤其适用于互见 。采用该判断法时,应考虑 下列各因素: ▪ 如果来船的罗经方位没有明显的变化,则应认为存在碰 撞危险 ▪ 通常情况下,来船方位具有明显的变化,一般不存在碰 撞危险 来船罗经方位明显减少时
海里)
❖ 应进行远距离扫描,以便对探测到的物标作出早
期的警报
❖ 对探测到的物标进行雷达标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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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相当的系统观察
❖ 用ARPA来判断碰撞危险 ❖ 用雷达机械方位盘刻度来判断碰撞危险 ❖ 对回波的方位距离做经常性的纪录
不充分资料
❖ 仅凭雾号所获得的资料 ❖ 用二次雷达回波进行标绘获得的资料 ❖ 由于观测的时间方位、距离误差所获得的
资料 ❖ 由于未对物标进行系统观测所获得的资料 ❖ 当本船对它船是否存在碰撞危险时,应假
定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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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碰撞危险的行动
1.为避免碰撞所采取的任何行动,如当时环境许可,应是积极地, 并应及早地进行和注意运用良好的船艺。 2.为避免碰撞而作的航向和(或)航速的任何变动,如当时环境许 可,应大得足以使他船用视觉和雷达观察时容易察觉到,应避免对 航向和(或)航速作一连串的小变动。 3.如有足够的水域,则单用转向可能是避免紧迫局面的最有效行 动,倘若这种行动是及时的、大幅度的并且不致造成另—紧迫局面。 4.为避免与他船碰撞而采取的行动,应能导致在安全的距离驶过, 应细心查核避让行动的有效性,直到最后驶过让清他船为止。 5.如需为避免碰撞或留有更多时间来估计局面,船舶应当减速或 者停止或倒转推进器把船停住。 6.(1)根据本规则任何规定,要求不得妨碍另一艘船舶的通过或 安全通过的船舶应根据当时环境需要及早地采取行动以留出足够的 水域供他船安全通过; (2)如果在接近其他船舶致有碰撞危险时,被要求不得妨碍另一船 舶通过或安全通过的船舶并不解除这一责任,且当采取行动时,应 充分考虑到本章条款可能要求的行动: (3)当两船相互接近致有碰撞危险时,其通过不得被妨碍的船舶, 仍有完全遵守本章各条规定的责任。

第1章 海上避碰规则概述

第1章 海上避碰规则概述
《船舶值班与避碰》 船舶值班与避碰》
船舶值班与避碰 1 总则(general) 总则(general)
1.1 适用范围(application) 适用范围(application)
第一款: 第一款:本规则各条适用于在公海和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 行的一切水域中的一切船舶。 行的一切水域中的一切船舶。 1.1.1适用水域 1.1.1适用水域 公海和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 公海和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 公海( sea):指各国领海或专属经济区以外不 ):指各国领海或 (1)公海(high sea):指各国领海或专属经济区以外不 受任何国家主权管辖或支配的全部海域, 受任何国家主权管辖或支配的全部海域,该水域中的任何一 部分水域均为规则的适用水域。 部分水域均为规则的适用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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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值班与避碰 1.1.3特殊规则(地方规则) 1.1.3特殊规则(地方规则) 特殊规则
(4)制定特殊规则 (special rules)的要求:特 rules)的要求: 殊规则应尽可能符合规则, 殊规则应尽可能符合规则,这样才能使特殊规则与规则 更靠近,海员更容易理解、掌握和应用。 更靠近,海员更容易理解、掌握和应用。
泉州泰山航海学院
船舶值班与避碰 1.1.3特殊规则(地方规则) 1.1.3特殊规则(地方规则) 特殊规则
第三款:本规则各条, 第三款:本规则各条,不妨碍各国政府为军舰及护航 下的船舶所制订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 下的船舶所制订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 型或笛号, 型或笛号,或者为结队从事捕鱼的渔船所制订的关 于额外的队形灯、 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或号型的任何特殊规定的 实施。这些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 实施。这些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 应尽可能不致被误认为本规则其他条文所规定的任 何号灯、号型或信号。 何号灯、号型或信号。

船舶值班与避碰

船舶值班与避碰




3.建议和指导 1)在遵守休息时间的要求时,“压倒其他的工 作条件”需解释为仅指由于安全或防止污染原 因不能延误的或在航次开始时不能合理预料的 重要的船上工作。 2)虽然疲劳尚没有普遍接受的技术性定义,但 每一个参与船舶操作的人需警惕能导致疲劳的 因素,其中包括但不限于那些本组织已明确的 因素,并应在决定船舶工作时加以考虑。




当发现负责值班的高级船员有疲劳的症状,但 仍能够担任其职责时,在值班的组成上应考虑 配备精力充沛的其他人员配合其值班。 当发现负责值班的高级船员因疲劳的影响难以 保证安全值班时,应毫不犹豫地进行的调整, 使之得到适当的休息,以利于下一个班次时能 够胜任职责的要求。 负责值班的高级船员如在航行值班时,由于工 作强度过大,感到疲劳以致于难以保证安全值 班的情况下,应毫不犹豫地通知船长。 为保证安全值班,保证船舶的安全航行,必要 时船长应亲自到驾驶台值班。
3)主管机关需要考虑提出一种要求,即 保持海员工作或休息时间的记录,而且 该记录由主管机关以适当的时间间隔进 行检查的要求,以保证执行有关工作时 间和休息时间的规定。 4)主管机关需以海事调查结果所获得的 资料为基础,对其防止疲劳的规定进行 审查。

三、疲劳因素对安全值班的影响 疲劳是人们在经过体力或脑力劳动后, 全身机能下降的一种现象。疲劳的发生, 除身体有劳累的感觉外,还将在不同程 度上表现出工作能力降低,注意力和记 忆力减弱,听觉和视觉以及思维变得迟 钝,动作不灵活,对外界事态的变化和 发展判断不准确。此时,既使工作效率 下降,又容易导致事故发生。



STCW公约值班规则中对适于值班作了规 定,下列正确的是: A. 各主管机关为了防止疲劳应制定和实 施值班人员的休息时间; B. 船长应严格遵守有关主管机关的规定, 合理地安排值班,使所有的值班人员的效 率不致因疲劳而削弱; C. A、B均正确; D. A、B均不正确.

船舶值班与避碰

船舶值班与避碰

第一章海上避碰规则概述第一节适用范围1.本规则条款适用于公海和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中的一切船舶。

2.本规则条款不妨碍有关主管机关为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任何港外锚地、港口、江河、湖泊或内陆水道所制订的特殊规定的实施。

这种特殊规定,应尽可能符合本规则条款。

3.本规则条款不妨碍各国政府为军舰及护航下的船舶所制定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或者为结队从事捕鱼的渔船所制定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的任何特殊规定的实施。

这些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应尽可能不致被误认为本规则其他条文所规定的任何号灯、号型或信号。

4.为实施本规则,本组织可以采纳分道通航制。

5.凡经有关政府确定,某种特殊构造或用途的船舶,如不能完全遵守本规则任何一条关于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臵、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臵和特性的规定时,则应遵守其政府在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臵、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臵和特性方面为之另行确定的尽可能符合本规则条款要求的规定。

考点一:适用的水域—4星根据本条1款的规定,《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简称《规则》)适用于公海以及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

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公海指各国内水或群岛水域、领海及专属经济区以外的,不受任何国家主权管辖或支配的海域。

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水域,通常指专属经济区、领海、内海以及与海相连并可供海船航行的港口、江河、湖泊或内陆水道等一切水域。

所谓“连接”,英文原文为connected,意为“连通”,即通过水域与公海连接。

因此,不论是间接连接还是直接连接,抑或自然连接还是人工连接都属于《规则》所指的“连接”于公海的情况。

“可供海船航行”一词强调的是适用《规则》的必备条件。

通常认为,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是指海船能够到达的一切水域。

而“海船”是指设计为从事海上运输或作业的一切船舶。

考点二:适用的船舶—5星《规则》适用于上述水域内的一切船舶,而不仅仅限于海船。

船舶安全值班规定(3篇)

船舶安全值班规定(3篇)

第1篇一、总则为加强船舶安全管理,确保船舶航行安全,保护船员和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水上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中国籍船舶上从事船舶安全值班工作的船员,包括船长、驾驶员、轮机员、大副、二副、三副、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水手、机工等。

三、值班职责1. 船长:负责船舶的安全航行和船舶管理,组织船员值班,确保船员值班制度的落实,监督船员执行各项航行安全规定。

2. 驾驶员:负责船舶的驾驶工作,按照航行计划和航线,确保船舶安全航行,严格遵守航行规则,负责船舶的舵手和导航仪的操作。

3. 轮机员:负责船舶的轮机设备操作和维护,确保船舶动力系统安全可靠,按照规定进行设备检查和保养。

4. 大副、二副、三副:协助船长进行船舶管理,负责船舶的货物装卸、货物系固、船舶备品备件的管理等工作。

5. 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协助轮机长进行轮机设备操作和维护,负责船舶的能源供应、轮机设备的保养等工作。

6. 水手、机工:负责船舶的清洁、维护和保养,协助船员完成各项任务,保障船舶的正常运行。

四、值班制度1. 船员值班制度应按照船舶类型、航区、航线和航行条件制定,并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2. 船员值班时间应按照国家规定和船舶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确保船员有足够的休息时间。

3. 船员值班应实行24小时不间断制度,值班船员应严格遵守值班纪律,不得擅自离岗。

4. 船长应合理安排船员值班,确保船员值班人员数量和素质满足船舶安全航行要求。

5. 船员值班时应按照规定穿戴救生衣、救生筏等安全设备。

五、值班要求1. 船员值班时应熟悉船舶的航行计划、航线、气象、水文等信息,掌握船舶的技术状况。

2. 船员值班时应严格遵守航行规则,保持与其他船舶的通信畅通。

3. 船员值班时应密切注意船舶的航行状态,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船长并采取相应措施。

4. 船员值班时应做好值班记录,如实记录船舶的航行情况、设备运行状况、异常情况等。

船舶值班与避碰课件——船舶在互见中的避碰

船舶值班与避碰课件——船舶在互见中的避碰
2. 追越条款的适用范围与生效条件
“追越”条款适用于互见中的任何追越船舶,也 适用于《规则》所适用的一切水域。虽然第九条 “狭水道”第5款曾对“追越”作了一些规定,但 应认为,第十三条追越条款仍然适用于狭水道与 航道。可以这样讲,第九条第5款实际上是对第十 三条在狭水道与航道中适用所用作的一种补充。 但应指出的是,在狭水道或航道中,只有当前船 鸣放“一长、一短、一长、一短”的声号,表示 同意后船追越,同时采取适当的行动以使后船安 全通过,并且当后船开始追越之时,第十三条条 款才开始生效。
第四章 船舶在互见中的避碰
第十一条 适用范围 第十二条 帆船 第十三条 追越 第十四条 对遇局面 第十五条 交叉相遇局面 第十六条 让路船的行动 第十七条 直航船的行动 第十八条 船舶之间的责任
第四章 船舶在互见中的避碰
第十一条 适用范围: 本节条款适用于互见中的船舶
第四章 船舶在互见中的避碰
受风船让路。 2)两船在同舷受风时,上风船应给下风船让路。 3)如左舷受风船看到在上风的船而不能断定该
船究竟是左舷受风还是右舷受风,则应给该船让 路。 4)追越中的帆船,应给被追越的帆船让路
第四章 船舶在互见中的避碰
2.帆船间的避让责任
第四章 船舶在互见中的避碰
3.行动规则
(1)被《规则》指定为“应给他船让路”的船舶,应 严格地遵守第十六条(让路船的行动规则)、第八 条(避免碰撞的行动)的规定。在采取避让行动时, 应充分注意到“直航船”很可能由于风向或风速 的变化而无法保持航向与航速,尤其是“对他船 何舷受风持有怀疑,而假定本船为让路船”的船 舶,不但应遵守第十六条、八条的规定,还应充 分注意到,“被怀疑的帆船”(实际上可能是一艘 让路船)完全有可能同时采取避让行动。因此,应 及早地采用大幅度转向的行动驶离他船为宜。

避碰与信号 国内值班与避碰规则

避碰与信号 国内值班与避碰规则


(三)机动船驶近弯曲航段、不能会船 的狭窄航段,应当按规定鸣放声号,夜 间也可以用探照灯向上空照射以引起他 船注意。

遇到来船时,按本条(一)、(二)项 规定避让,必要时上行船(潮流河段的 逆流船)还应当在弯曲航段或者不能会 船的狭窄航段下方等候下行船(潮流河 段的顺流船)驶过。
第十一条 机动船追越

(三)在追越过程中,追越船应当避让 被追越船,不得和被追越船过于逼近, 禁止拦阻被追越船的船头。

(四)被追越船听到追越船要求追越的 声号后,应当按规定回答声号,表示是 否同意追越。在航道情况和周围环境允 许时,被追越船应当同意追越船追越, 并应当尽可能采取让出一部分航道和减 速等协助避让的行动。
船舶避碰 与信号
第二节 机动船相遇,存 在碰撞危险时的避让行动
第十条 机动船对驶相遇两机动船对驶相遇时,除本节另有规定 外: (一)上行船应当避让下行船,但在潮 流河段,逆流船应当避让顺流船;在湖 泊、水库、平流区域,两船中一船为单 船,而另一船为船队时,则单船应当避 让船队。

(二)在潮流河段、湖泊、水库、平流 区域,两船对遇或者接近对遇,除特殊 情况外,应当互以左舷会船。

什么是追越? 一机动船正从另一机动船正横后大于 22.5度的某一方向赶上、超过该船,可 能构成碰撞危险时,应当认定为追越, 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狭窄、弯曲、滩险航 段、桥梁水域和船闸引航道禁 止追越或者并列行驶。

(二)在可以追越的航道中,追越船必 须按规定鸣放声号,并取得前船同意后, 方可以追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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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值班与避碰2

船舶值班与避碰2

3.桅灯水平张角法:
原理是利用来船的桅灯水平张角的变化 来判断是否存在碰撞危险。缺点:受船 首向的影响,精度校差。
4.雷达标绘判断法 《规则》第七条2款 5.ARPA显示信息 6.机械方位盘法
第八条 避免碰撞的行动 Action to Avoid Collision
1.为避免碰撞所采取的任何行动,如当时 环境许可,应是积极的,应及早地进行 和充分注意运用良好的船艺。
5、除穿越船或者驶进或驶出的通航分道 的船舶外,船舶通常不应进入分隔带或 穿越分隔线,除非:
(1)在紧急情况下避免紧迫危险;
(2)在分隔带内从事捕鱼。
6船舶在分道通航制区域端部行驶时,应 特别谨慎。
在分道通航制区域的端部附近行驶时, 应特别谨慎。分道通航制区域的端部附 近,通航密度较大,各种会遇格局均可 能出现,因此,船舶应特别谨慎,保持 高度的戒备。
第十四条、交叉相遇局面
当两艘机动船交叉相遇致有构成碰撞危 险时,有他船在本船右舷的船舶应给他船 让路,如当时环境许可,还应避免横越他船 的前方.
第十六条 让路船的行动
须给他船让路的船舶,应尽可能及早的采 取大幅度的行动,宽裕的让清他船.
第十七条 直航船的行动
1.(1)两船中的一船应给另一船让路时,另一船应保持 航向和航速.
2.为避免碰撞而作的航向和(或)航速的 任何变动,如当时环境许可,应大得足 以使他船视觉或雷达观测时容易察觉到; 应避免对航向和(或)航速作一连串的 小变化;

3.如有足够的水域,则单用转向可能是避 免紧迫局面的最有效行动,只要这种行 动是及时的,大幅的,并且不致造成另 一紧迫局面。
4.为避免与他船碰撞而采取的行动,应能 导致在安全的距离驶过。应仔细查核避 让行动的有效性,直到最后驶过让清他 船为止。

船舶避碰与值班规则

船舶避碰与值班规则

船舶避碰与值班2009~2010学年《船舶值班与避碰》考试大纲921:无限航区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船长/大副;近洋航区、沿海航区500总吨及以上船舶船长/大副922:无限、近洋、沿海航区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二/三副923:近洋、沿海航区500~3000总吨船舶二/三副921 922 9231.国际海上避碰规则1.1 规则适用范围和一般定义1.1.1 规则适用范围1.1.1.1 规则适用的水域和适用的船舶公海和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中的一切船舶。

1.1.1.2 可制订特殊规则的水域和制定特殊规则的机关1.1.1.3 特殊规则与国际规则之间的关系1.特殊规定应尽可能符合本规则2.优先使用,特殊规则未尽事项,依国际规则的规定3.IMO可采纳TSS1.1.1.4 额外信号及规则对额外信号的要求1.1.1.5 特殊构造或用途的船舶信号规定针对制定的部门内容要求水域(港外锚地\港口\江河\湖泊\内陆水道)有关主管机关多为航行的规定应尽可能符合船队(军舰、鱼船编队)各国政府队形灯、信号灯、号型、笛号不致误认特殊构造和用途船有关政府号灯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应尽可能符合1.1.1.6 我国加入避碰规则公约时的保留对非机动船作了保留;凡使用人力、风力、拖力的非机动船,在海上从事运输、捕鱼或者其他工作,都应当遵守非机动船安全航行暂行规定。

1.1.2 一般定义1.“船舶”一词系指用作或者能够用作水上运输工具的各类水上船筏,包括非排水船舶、地效船和水上飞机。

2.“机动船”一词,指用机器推进的任何船舶。

定义指:正在用;装有;可用?包括3.“帆船”一词,指任何驶帆的船舶,如果装有推进机器而不在使用。

机、帆?4.“从事捕鱼的船舶”一词,指使用网具、绳钓、拖网或其他使其操纵性能受到限制的渔具捕鱼的任何船舶,但不包括使用曳绳钓或其他并不使其操纵性能受到限制的渔具捕鱼的船舶。

渔具;正在;锚泊?5.“水上飞机”一词系指为能在水面操纵而设计的任何航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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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避碰与值班2009~2018学年《船舶值班与避碰》测试大纲921:无限航区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船长/大副;近洋航区、沿海航区500总吨及以上船舶船长/大副922:无限、近洋、沿海航区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二/三副923:近洋、沿海航区500~3000总吨船舶二/三副921 922 9231.国际海上避碰规则1.1 规则适用范围和一般定义1.1.1规则适用范围1.1.1.1规则适用的水域和适用的船舶公海和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中的一切船舶。

1.1.1.2 可制订特殊规则的水域和制定特殊规则的机关1.1.1.3 特殊规则与国际规则之间的关系1.特殊规定应尽可能符合本规则2.优先使用,特殊规则未尽事项,依国际规则的规定3.IMO可采纳TSS1.1.1.4 额外信号及规则对额外信号的要求1.1.1.5 特殊构造或用途的船舶信号规定针对制定的部门内容要求水域<港外锚地\港口\江河\湖泊\内陆水道)有关主管机关多为航行的规定应尽可能符合船队<军舰、鱼船编队)各国政府队形灯、信号灯、号型、笛号不致误认特殊构造和用途船有关政府号灯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应尽可能符合1.1.1.6我国加入避碰规则公约时的保留对非机动船作了保留;凡使用人力、风力、拖力的非机动船,在海上从事运输、捕鱼或者其他工作,都应当遵守非机动船安全航行暂行规定。

1.1.2一般定义1.“船舶”一词系指用作或者能够用作水上运输工具的各类水上船筏,包括非排水船舶、地效船和水上飞机。

2.“机动船”一词,指用机器推进的任何船舶。

定义指:正在用;装有;可用?包括3.“帆船”一词,指任何驶帆的船舶,如果装有推进机器而不在使用。

机、帆?4.“从事捕鱼的船舶”一词,指使用网具、绳钓、拖网或其他使其操纵性能受到限制的渔具捕鱼的任何船舶,但不包括使用曳绳钓或其他并不使其操纵性能受到限制的渔具捕鱼的船舶。

渔具;正在;锚泊?5.“水上飞机”一词系指为能在水面操纵而设计的任何航空器。

水上飞机6.“失去控制的船舶”一词,指因为某种异常的情况,不能按本规则条款的要求进行操纵,因而不能给他船让路的船舶。

原因?表现?举例7.“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一词,指因为工作性质,使其按本规则条款求进行操纵的能力受到限制,因而不能给他船让路的船舶。

下列船舶应作为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1)从事敷设、维修或起捞助航标志、海底电缆或管道的船舶;<2)从事疏浚、测量或水下作业的船舶;<3)在航中从事补给或转运人员、食品或货物的船舶;<4)从事发放或回收航空器的船舶;<5)从事扫雷作业的船舶;<6)从事拖带作业的船舶,而该项拖带作业使该拖船及其被拖船偏离所驶航向的能力严重受到限制者。

原因?表现?举例8.“限于吃水的船舶”一词,指因为吃水与可航水域水深和宽度的关系,致使其偏离所驶航向的能力严重地受到限制的机动船。

主要考虑可航宽度9.“在航”一词,指船舶不在锚泊、系岸或搁浅。

对水、不对水;锚泊、系岸、搁浅10.船舶的“长度”和“宽度”是指其总长度和最大宽度。

11.只有当一船能自他船以视觉看到时,才应认为两船是在互见中。

定义、定义的目的、视觉、效果、实践、特殊12.“能见度不良”一词,指任何因为雾、霾、下雪、暴风雨、沙暴或任何其他类似原因而使能见度受到限制的情况。

气象的原因,13.“地效船”一词系指多式船艇,其主要操作方式是利用表面效应贴近水面飞行1.2号灯和号型,包括条款内容及识别方法,附录二的内容1.2.1号灯与号型的作用表示船舶种类,大小和动态、用途1.2.2 号灯与号型的显示时间号灯①日没--日出②能见度不良③认为有必要三者具其一即可显示号型,“在白天都应遵守“同时显示的情况: 能见度不良的白天;晨昏蒙影;认为必要。

1.2.6 帆船应显示的号灯与号型舷灯、尾灯;上红下绿1.2.7 从事捕鱼船应显示的号灯与号型舷灯、尾灯;上红下白或上绿下白<桅灯)1.2.8 限于吃水船应显示的号灯与号型桅灯、舷灯、尾灯;三红1.2.9 失去控制的船舶应显示的号灯与号型舷灯、尾灯1.2.10 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应显示的号灯与号型桅灯、舷灯、尾灯;红白红1.2.11 从事拖带或顶推作业的船舶应显示的号灯与号型桅灯、舷灯、尾灯1.2.12 锚泊船应显示的号灯与号型锚灯1.2.13 搁浅船应显示的号灯与号型锚灯,红红1.2.14 执行引航任务的船舶应显示的号灯舷灯、尾灯;上白下红1.2.15 地效船应当显示的号灯舷灯、尾灯。

红闪1.2.16 在相互临近处捕鱼的渔船额外信号交替黄1.3声响和灯光信号,包括条款的适用条件,内容和附录三、四的内容1.3.1长声和短声的定义“短声”一词,指历时约一秒钟的笛声。

“长声”一词,指历时四到六秒钟的笛声。

1.3.2 声响器具的配备要求船长<12m 有效声号船长≥12m 号笛船长≥20m +号钟船长≥100m +号锣问题:船长大于12M船舶应配备一号笛?1.3.3操纵与警告信号1.3.3.1 操纵声号操纵声号的适用范围、操纵声号的鸣放时机、操纵声号的含义1.3.3.2 操纵灯光信号1.3.3.3追越声号追越声号的适用范围、追越声号的鸣放时机、追越声号的含义、追越船应注意的事项、被追越船应注意的事项1.3.3.4 警告信号1.3.3.5 一长声声号一长声声号的适用水域;一长声声号的含义1.3.4能见度不良时的行动声号1.3.4.1 能见度不良时的行动声号的适用范围;能见度不良的水域或其附近1.3.4.2 在航机动船应鸣放的声号;1.3.4.3帆船、从事捕鱼船、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失去控制的船舶、限于吃水船、从事拖带或顶推作业的船舶应鸣放的声号1.3.4.4 被拖船应鸣放的声号1.3.4.5 锚泊船应鸣放的声号1.3.4.6 搁浅船应鸣放的声号1.3.4.7 执行引航任务的船舶可鸣放的识别声号1.3.5招引注意的信号1.3.5.1 招引注意的信号使用时机有必要招引他船注意;任何船舶1.3.5.2 对招引注意的信号的要求1.不被误认规则其他信号;2.不被误认助航标志;3.不妨碍他船1.3.6 遇险信号1.3.6.1 遇险信号的使用方法可单独或一起使用1.3.6.2 遇险信号的种类举例:雾号器具连续发声。

1.4任何能见度情况下的行动规则,包括条款的适用条件、对象及内容1.4.1了望安全航行的首要做法1.4.1.1 了望条款的适用范围任何能见度,每一船舶<种类状态),任何时候1.4.1.2 保持正规了望的手段视觉、听觉及一切有效手段号灯的显示,设备仪器的使用1.4.1.3了望人员的资格、数量及位置身体、技术;通常值班驾驶员和了望人员,注意特殊;驾驶台、首尾1.4.1.4 保持正规了望的目的对局面和碰撞危险作出充分的估计1.4.2安全航速1.4.2.1 安全航速的适用范围每一船舶任何时候。

举例:失控?帆船1.4.2.2安全航速的含义能采取行动,能停船。

区别于地方限速,经济航速、车钟、能见度、冲程1.4.2.3 影响安全航速的因素非雷达船6个因素,雷达船12个。

首要是能见度1.4.3碰撞危险1.4.3.1 碰撞危险的适用范围每一船舶1.4.3.2 判断碰撞危险的标准DCPA\TCPA不应根据不充分的资料;有怀疑时1.4.3.3 判断碰撞危险的方法罗经方位法<电、磁)最好;舷角法;雷达标绘法<能见度不良)1.4.3.4用罗经方位判断碰撞危险时应注意的问题罗经方位不变,存在危险,变化也可能存在危险,几种情况。

1.4.3.5 正确使用雷达应注意的事项调整、显示方式选择、远近距离扫描、相当的系统观测, 不能完全依赖,量程12,航向向上、相对运动、相对矢量?1.4.4避免碰撞的行动1.4.4.1何种船舶应当及早采取避让行动根据本章采取<非任何行动),环境许可应积极、及早<适用的船舶?)、运用良好的船艺。

负有避让责任的船舶、让路船、负有同等避让责任的船舶。

1.4.4.2 避免碰撞的行动时间上的要求早,6~3<正横前)3 <正横后)。

能见度不良6~4 、船舶操纵性?1.4.4.3避免碰撞的行动幅度上的要求大,改向、变速?并非越大越好,目的:导致安全距离驶过<避免紧迫局面),他船视觉<灯光变换)、雷达察觉。

最忌讳查核?1.4.4.4 单用转向避让的条件足够水域<先决)、及时大幅度、不致造成1.4.4.5 紧迫局面和紧迫危险的含义单凭一船的行动,难以导致在安全距离驶过。

避免碰撞1.4.4.6 减速、停车、倒车的时机目的:留时间估计局面、避免碰撞。

措施:1.4.4.7不应妨碍的含义留出足够的水域供他船安全通过,避免形成碰撞危险。

碰撞危险前后均存在1.4.4.8 不应妨碍的船舶与不应被妨碍的船舶之间的相互关系区别三种避让关系。

1.4.5狭水道1.4.5.1 狭水道条款的适用范围任何能见度一切船舶;注意追越?1.4.5.2 狭水道的航行原则安全,靠右舷水道的外缘。

1.4.5.3不应妨碍的船舶的义务三种不应妨碍。

谁不妨碍谁?只能在下水道航行的船舶的定义?与限于吃水船关系?1.4.5.4 狭水道航行的注意事项追越,居间障碍物遮蔽,锚泊。

1.4.6分道通航制1.4.6.1 分道通航制的适用范围IMO采纳,未采纳1.4.6.2 分道通航制条款与规则其他条款的关系不解除遵守其他条款的责任1.4.6.3使用分道通航制时应遵守的三项原则不使用,远离;使用,相应分道沿总流向离开分隔带线;1.4.6.4沿岸通航带的使用原则进入:渔船、帆船、L<20M船、抵离、避免紧迫危险、不能安全使用分道。

1.4.6.5 穿越通航分道的方法避免穿越,直角穿越;1.4.6.6 进入分隔带或穿越分隔线的时机渔船、避免紧迫危险、穿越1.4.6.7 不应妨碍的船舶的义务两种不应妨碍,注意与狭水道的区别1.4.6.8 应特别谨慎航行的区域端部1.4.6.9 避免锚泊的区域区域内和端部1.4.6.10 免受分道通航条款约束的船舶两种操限船<维护航行安全、电缆),在作业限度内1.4.6.11 特殊信号及其含义YG1.5 互见中的行动规则,包括条款的适用条件、对象及内容1.5.1帆船帆船间的避让关系和避让方法注意适用范围:互见、两帆船、碰撞危险、非追越、非我国帆船。

不同舷同舷左舷受风不能断定上风船受风舷?机动船避让帆船:船尾、上风、减速通过。

我国暂行规定:顺风让逆风;船尾受风让其他舷受风的。

1.5.2追越1.5.2.1 追越局面的构成要件互见中,任何船舶,无须碰撞危险;距离,方位,速度。

1.5.2.2追越条款与规则其他条款之间的关系不论第二章第一节和第二节各条规定如何<优先性)1.5.2.3 追越局面的特点相对速度小,相持时间长,易与大角度交叉混淆<危险追越)1.5.2.4 判断追越局面应注意的事项<后船)有怀疑,假定是追越;1.5.2.5追越船让路时应注意的问题左舷追越是良好船艺,追越船自始至终负有让路义务直至驶过让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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