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自首制度在实践中的解决对策
从相关案例浅谈自首制度
自首制度是我国刑法中一项重要的量刑制度,是惩罚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的具体化、法律化。
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
关于自首的认定问题,在理论和实践层面都容易产生分歧,本文从几个案例着手,尝试厘清自首制度。
一、案例的引出我国刑法第67条明确规定了自首制度的构成条件、处罚原则。
正确地适用自首制度,对于鼓励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及时侦破和审理案件,以达到预防和打击犯罪的目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但由于涉及自首认定的案件纷繁复杂,司法实践对自首的认定分歧在所难免,为此本文将从四起案件谈起从而对自首的认定进行几点思考:案例一:2009年5月23日,被害人陆某的妻子发现陆某失踪后,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经侦查,确认赖大光有重大作案嫌疑。
同月26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赖大光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赖大光到达公安机关后,公安人员经对赖大光驾驶的轿车后备箱进行检查,发现有残留血迹,即对赖大光进行讯问,赖大光随即供述了杀害陆某的犯罪事实。
案例二:2008年6月至2009年12月,被告人余某某以与他人合作经营为名,采取编造虚假合作项目等方法,共骗取他人人民币80余万元。
2010年1月22日上午,公安人员找到余某某的母亲江某询问相关情况,江某向侦查人员反映:余某某可能住在邻县表哥家中;侦查人员经过侦查,于当天下午3时许将被告人余某某抓获。
余某某被抓获时未作任何反抗,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例三:2009年10月23日,被告人梁某在自己经营的食品店内将店员韩某杀死后将尸体埋藏在菜地。
案发后,公安机关根据掌握的情况到被告人梁某家调查,从洗衣机中查获了带血迹的短袖衬衣。
公安人员据此对被告人梁某进行传唤,梁某面对短袖衬衣即供认了其作案的经过。
案例四:被告人盛某某因有抢劫嫌疑被通知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但其不交代其犯罪行为。
在调查中,警方发现盛某某另有赌博的违法行为,即对其处以行政拘留七天的处罚。
在此期间,被告人盛某某以自首书的形式向警方如实交待了抢劫罪的犯罪事实。
论述自首制度
论述自首制度一、引言自首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要制度,它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自动向司法机关交代自己的罪行,并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认罪悔罪的行为。
本文将对自首制度进行全面论述。
二、自首制度的意义1.促进案件调查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2.减轻司法机关和社会的成本压力。
3.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中“从宽处理”的原则。
4.有助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改正错误,走向正确道路。
三、自首制度的适用范围1.适用于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但不适用于特定严重犯罪(如恐怖主义、贩毒等)。
2.适用于初次犯罪和再次犯罪。
3.适用于主动交代全部或部分罪行,并如实供述情节和证据的嫌疑人或被告人。
四、自首制度的效力1.对于故意杀人等严重案件,自首不能免除刑罚,但能减轻处罚。
2.对于一般犯罪案件,自首可以减轻或免除刑罚。
3.对于再次犯罪的嫌疑人或被告人,自首可以减轻处罚。
五、自首制度的具体操作1.主动向司法机关交代全部或部分罪行,并如实供述情节和证据。
2.认真反思错误行为,并写出悔过书。
3.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和教育改造活动。
4.有关司法机关应当在案件审理中予以考虑,并在量刑时予以适当考虑。
六、自首制度的注意事项1.自首必须是主动的,不能是被迫的。
2.自首必须是真实的,不能虚假供述或隐瞒重要情节和证据。
3.自首必须是完整的,不能只交代部分罪行而隐瞒其他重要情节和证据。
七、结语自首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制度。
它不仅有助于促进案件调查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减轻司法机关和社会的成本压力,还有助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改正错误,走向正确道路。
因此,在实践中,我们应当充分发挥自首制度的作用,让它成为刑事诉讼中的一把利器。
论古代自首制度
论古代自首制度古代自首制度是指古代法律制度中对于犯罪嫌疑人或犯罪嫌疑者自行投案自首的处理方式。
这一制度在古代的法律实践中具有一定的重要性和特点。
首先,古代自首制度的出现可以追溯到古代时期的一些古代法律文献及实践中。
例如中国的《刑律》中就有关于自首的规定,古代中国对于自首者的处理有所不同。
在《刑律》中,对于主动自首者有所宽大,往往能够减轻刑罚。
这种减轻刑罚的理念在古代中国法律中可以追溯到《尚书》中的“罪人自首,既劓赦之”和《周官》中的“既劓,不能全。
自首,减其刑法而赦之”的规定。
这种减轻刑罚的方式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古代法律制度中对于犯罪嫌疑人的态度,即鼓励自首者积极认错、悔过自新。
其次,古代自首制度的特点是对于自首者的处理方式相对宽容。
在古代的法律制度中,自首者往往可以减轻刑罚或获得宽大处理。
这一原则也体现了古代人们对于犯罪嫌疑人悔过自新的支持和鼓励。
例如明朝的《刑律》中规定:“凡官府所拿获之犯罪者,有自首者,须验明所犯。
一应一查明,即准参照较小宽恕之。
自一应文章,凡可救者务体周密,不得造次。
”这种处理方式在一定程度上鼓励了犯罪嫌疑人勇于认错、积极悔过自新。
再次,古代自首制度的实施也与古代社会的价值观和道德教化有关。
在古代法律制度中,自首者往往被视为勇于承认错误和悔过自新的人,他们的自我救赎在一定程度上符合古代社会对于人性的理解和期许。
这种社会价值观和道德观念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自首者在古代法律制度中的地位和待遇。
最后,古代自首制度的保护机制也是其特点之一。
古代法律制度中一般要求自首者必须如实供认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可以通过招供他人罪行来减轻自己的刑罚。
这种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自首者的合法权益,也保证了法律的公正和准确。
对于自首者的保护机制的建立也体现了古代法律制度对于人性的理解和尊重。
总体来说,古代自首制度在古代的法律制度中具有一定的重要性和特点。
这一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古代法律制度对于犯罪嫌疑人的宽容与理解,鼓励他们勇于认错、积极悔过自新。
论述自首制度
论述自首制度1. 引言自首制度是一种司法制度,它鼓励犯罪嫌疑人或罪犯主动向司法机关交代自己的罪行,并提供相关证据,以期获得减轻处罚或免于刑事追究的机会。
自首制度在许多国家都存在,并被广泛应用。
本文将从自首制度的定义、历史背景、运作方式、优势和不足等方面进行论述。
2. 自首制度的定义和历史背景自首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于主动向司法机关交代犯罪事实并提供相关证据的犯罪嫌疑人或罪犯,可以减轻处罚或免于追究的一种特殊待遇。
自首制度早在古代就有了雏形,例如中国古代的“投案自首”和欧洲中世纪时期的“教堂庇护权”。
3. 自首制度的运作方式3.1 自愿性原则自首必须是主动发起并真实全面地交代犯罪事实,不能是被动被捕后才交代。
自愿性原则是判断自首的一个重要标准。
3.2 主动交代犯罪事实自首必须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并提供相关证据。
只有真实全面地交代了犯罪事实,才能获得自首的待遇。
3.3 时限要求自首通常有一定的时限要求,即在一定时间内主动向司法机关交代犯罪事实。
超过时限的,将不能享受自首待遇。
4. 自首制度的优势4.1 预防和打击犯罪自首制度能够鼓励犯罪嫌疑人或罪犯主动向司法机关交代犯罪事实,从而帮助预防和打击犯罪。
通过自首制度,可以迅速揭露和查处更多的犯罪行为,提高社会安全水平。
4.2 减轻司法负担自首制度能够减轻司法机关的负担。
由于自愿性原则和主动交代事实的要求,可以减少不必要的调查和审判程序,节省司法资源。
4.3 增加社会和谐稳定自首制度可以帮助犯罪嫌疑人或罪犯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主动承担责任。
通过接受法律制裁,他们有机会重新融入社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5. 自首制度的不足5.1 自愿性原则的难以判断在实践中,判断自愿性原则存在一定困难。
有些犯罪嫌疑人或罪犯可能出于其他目的来自首,而不是真实悔过。
这给司法机关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5.2 自首对其他被害人的影响自首可能对其他被害人造成伤害。
例如,一个杀人犯主动交代了一个谋杀案,但另外还有其他未解决的类似案件。
论自首制度的疑难问题
对单 位 自首 , 存在这 么两 个特殊
问题 : 、 l 如果法 人成 员代 表法 人投案 并 如实 交待 r法人 的罪行 以后 , 法人 成 员为 自己免受 惩 罚 逃 避裁 判 , 那
么 法人整 体还 能否 被认 为是 [酋呢? 1‘
的 修改 , 笔 抒 认 为 , 但 自首 制度 类 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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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理 沦耐  ̄ - 1 0 的 类 型 划 分 略 显 度
特别 自首 。 刑法 》 《 第一 百六 十 四
条 第三款 规定 , 贿人在 被追 诉前 主 行 动 交代行 贿行 为 的 , 以减轻 处分 或 可
不影 响单位 自 的法 律效力 , 因为单 位成员 代表 单位 投案 自首 , 交待 单位 罪行 已经是 单位 }身 的 自首 行为 , ] 而
该 自 首 行 为 并 因 为 单 位 成 员 的 逃
限于上 述 类 贿赂犯 罪 ; 须 是在刑 必
法规 定的上 述三 种犯 罪被 追诉 之前 ,
行 为 的 ,可 以减 轻处 罚 或 者 免 除 处 罚 ;第三 百九 十二 条第二 款规 定 , 介 绍 贿 赂人 在 被 追诉 前主 动交 代 贿 赂 行 为 的 ,可 以减轻 处 罚 或 者 免 除 处 罚。 只有实施 了现 行刑 法规定 的特 定
2 如果继 任 的法 人代 表人 ( 、 他本 人并
自首 、
对 于单位 自首 的条 件 的认 识 , 目
根据 《 刑法 》 六 十 七条 第 一 款 第
的规定 , 一般 自首是指犯 罪 分子犯 罪
前还 是 主要体现 了 自然 人 自首“ 条 三
浅论我国自首的立法模式及制度完善
浅论我国自首的立法模式及制度完善[摘要]为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与犯罪作斗争的需要,我国现行刑法中的自首制度则需在立法司法过程中不断完善。
其立法模式应由概括式由混合式转变。
现笔者从各国刑法制度现行自首模式和自首制度之立法完善来作如下浅析。
[关键词]自首制度;立法模式;制度完善根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诉自己的罪刑的行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诉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自首通常可分为一般自首与特别自首。
一般自首规定在总则部分,适用于一般犯罪;特别自首规定在分则部分,适用于某些特定犯罪。
一、自首的立法模式纵观各国刑法制度的规定,共有四种立法模式:1.概括式立法模式,即自首制度规定在刑法总则中,适用于刑法分则的一切犯罪。
该种立法模式的特点是,突出量刑公正和刑罚个别化原则,不设专条定义,仅概括地规定自首作为量刑时示范性减轻责任情节之一。
例如1986年《苏俄刑法典》第38条第9项:“真诚悔过或自首”的规定是减轻责任的9种情节之一;1976年《罗马尼亚刑法典》第74条第3项规定,将“犯罪分子向国家机关自首、审判时坦白、帮助发现或捕获共同犯罪人所表现出来的态度”可以作为减轻责任的3种情节之一。
类似立法还有保加利亚、阿尔巴尼亚、巴西、奥地利等国家刑法。
2.罪条式立法模式,即自首制度规定在刑法分则中,仅适用于某些特定的犯罪。
该种立法模式的特点是,严格依照罪刑法定的原则,行为人只有实施了分则条文明确规定自首从宽处罚的罪,法官量刑时才可对犯罪人的自首情节予以考虑。
具体哪些罪条有自首规定,各国刑法不一,例如《法国刑法典》第138条、第139条、第226条规定,犯伪造货币罪、伪造国玺罪和加入帮会罪,但能自首并揭发同案犯者,免除刑罚。
3.叙明式立法模式,既刑法典中未明确规定自首制度,但其规定的内容实际上与自首无异。
例如,1940年《巴西联邦共和国刑法典》第48条规定,犯罪人“自动向当局坦白别人所不知的或应归罪于他人的罪行的”,是“对犯人处刑的从轻情节”。
略论我国古代的自首制度
摘要: 自首 。 作 为一 种 量 刑制 度 , 其 源 发久 远 而历 经诸 朝 , 并依 然存在 于现 代刑 法 之 中 。在我 国古 代 , 自首 制 度便 已较 为发 达 , 成为 刑 律 之 重 要 一部 . 且 曾对 古代 法 制之 进 步起 到 不可 小视 的 作 用 。 笔 者欲 对 我 国 古代 自首制 度 之起 源初 现 、 确 立 定型 、 成 熟 完备 及 延 续发 展 等 各 阶段 予 以考 究 . 从 而 较 为清 晰 地勒 出其基 本 的 演 变历 程 。 以加 深 对 此议 题 的 思考 。 关键 词 : 我 国古代
“ 自首 ” 之称 , 而为“ 自出 ” 。据 《 睡虎地秦墓竹 简・ 法律答 问》 中 有
记载: 隶 臣妾 系 城旦 春 , 去之 , 已奔 , 未 论 而 自出 , 当笞五十 , 备 系 日。其 意 为 : 被 处 以 城旦 春而 逃 亡 的人 , 如 果 没 有论 处 而 自首 , 可 以从 轻 处 罚 . 应 当笞 打 五 十 。 故秦 时 自首制 度 已作 为 刑 法 中的 一 种刑罚制度被确立下来 。 但 因为 秦 朝严 于 法 治 . “ 自出 ” 只 能 减 轻 处罚 . 而不 能 免 除处 罚
一
自首 制度 起 源初现 确 立 定 型 成 熟 完备 延 续 发展
理. 都 视 为 犯 罪 已发 , 虽 主动 到 官 府 投 案 , 亦 不 能 按 自首处 理 。有 我 国古 代 自首 制 度 之 起 源 初 现 官 府 未 发 现犯 罪 事 实 与 未 我 国 古 代 的 自首 制 度 .是 指 犯 罪 后 未 被 发 觉 或 者 未 被 官 府 学 者 主 张犯 罪未 发 包 含 的两 种 情 形 是 : 捕获前 , 主 动向官府 投案 . 如实交 代 自己的罪行 。 从 而 得 以 减 轻 有 人 向官 府 告 发 。1 6 1 但“ 告 发” 的是 犯 罪 事 实 还 是 犯 罪 人 , 其 并 未
论我国的自首制度及其改革建议
面 。 因此 , 探讨 自首从 宽 处罚 对 于促 进刑 罚 目的 的 实 现价值也 应该从 这两个 方面来 分析 。 ( ) 殊预 防之 价值 1特
所谓特 殊预 防 , 指通 过对犯 罪分子适 用刑罚 , 是
自首从 宽 , 我 国长期 坚 持 的一项 刑 事政 策和 是
具 体 的刑 罚制度 , 是我 国刑法 理 论 中惩 办 与宽 大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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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烁
论 我 国 的 自首 制度 及 其 改革 建 议
所 谓一 般预 防 , 指通 过对 犯罪 分子 适用刑 罚 , 是 威 慑 、 戒潜 在 的犯 罪 者 , 止 他 们走 上 犯 罪 道 路 。 儆 防 即 通 过 对 现 实 中 的 犯 罪 分 子 进 行 刑 罚 处 罚 , 而 实 从 现 社 会 中 怀 有 犯 罪 倾 向 的 潜 在 犯 罪 人 畏 于 刑 罚 处 罚 的严 厉性 , 以及 对 犯 罪 所 能 获 得 利 益 的 难 以 期 待 性
了一定 的认识 和悔 悟 。而且 多 年 的实践 经 验表 明 ,
的 ’ 4 ’] ’ 。而预防犯罪 就是我 国对 犯罪 分子进 行刑 事处罚所 希望达 到 的 目的 以及 效果 , 是 我 国刑法 也
学 理 论 中 刑 罚 的 目的 。
“ 多犯罪 人正是 在这一 制度 的有利感 召下 , 上 了 许 走
弃 旧 图新 、 罪伏 法 、 极 改造 、 新 做人 。可 以看 认 积 重 出 , 不 以“ 在 悔罪 动机 ” 自首要件 下 , 案 自首 的犯 为 投 罪人对 自己的犯罪 行 为毫 无 悔 过 , 只是 为 了 得 到 司 法机关从 宽 的刑 事 处 罚 , 旧图 新 、 罪伏 法 、 弃 认 积极 改造 、 新做人 等等 又 能 够从 何 说 起 呢 。所 以这 是 重
司法实践中自首的认定问题
司法实践中自首的认定问题摘要:自首是我国刑法中的一项重要刑罚制度。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就自首的认定存在较多分歧。
本文以渎职犯罪案件中自首的认定为视角,结合一些具体案例,对当前自首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反映出的突出问题进行分析,最后提出正确适用自首制度的意见建议,包括完善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实行量刑建议与量刑辩论机制。
关键词:自首认定;渎职犯罪案件;异化;审判监督;量刑建议自首是我国刑法中的一项重要刑罚制度,是我国惩办与宽大刑事政策在量刑方面的具体体现。
正确贯彻执行这一制度对于分化瓦解犯罪势力、及时侦破案件、促使罪犯认罪服法等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就自首的认定存在较多分歧,导致司法实践中对自首的认定不统一,既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也影响了自首制度的落实。
针对这个问题,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又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虽然解决了实践中一些突出的问题,但就自首的认定争议仍然很大。
为此,我们以渎职犯罪案件中自首的认定为视角,以某年a市判决的渎职犯罪案件为切入点,结合一些典型案例,就自首的认定作一些探讨。
一、某年a市渎职犯罪案件中自首认定的基本情况a市是贵州省近年来查办渎职犯罪案件比较多的地方,办理的渎职犯罪案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我们对某年a市判决的31件渎职犯罪案件进行分析,得出一些特点:(一)在量刑情节方面有自首情节的案件数排在首位31件渎职犯罪案件,有自首、坦白、立功情节的案件总计12件,占案件总数的38.71%。
其中,有坦白情节的案件有3件,占案件总数的9.68%;有立功情节的案件有5件,占案件总数的16.13%;有自首情节的案件有7件,占案件总数的22.58%,排在首位。
(二)同时具有自首和立功情节的案件一般涉及受贿罪既有自首情节又有立功情节的案件有3件,占案件总数的9.68%,而且这3件都涉及受贿罪,最后法院也都只判了受贿罪,相反并没有认定检察机关同时指控的相关渎职罪。
司法实践中有关自首认定的疑难问题刍议
行 各种 活动 。 照 自然人 自首成 立要件 , 参 单位 自首也应 当具有 符 可 见 , 非亲 告罪 的犯罪人 向被 害人坦 白犯罪 事实 , 同样可 以实现
合“ 案” 认 罪” 客观行为 , 些行为应 当是单位整 体决议 并 投 与“ 两 这 o t首 的各层 次价值 , 也符 合刑 事政策 , 没有充 分理 由将 其排 除在
受益代 表人做 出的 , 果仅仅是单位 中的职 员或 是负责 人未经 单 “ 如 自首 制 的范 围外 。那 么将这 类情况 如何恰 当规制 昵 ?个人 规
诚 然 , 果上述 首服 制度建 立 , 以使 自首 制度与诉 讼制度 如 可
种价值 。 此外 扩大 至刑事政 策层面 , 刑罚轻 缓化也应 当对单 位适 更具衔接 性、 一性 , 是又会 出现 一个新 问题: 统 但 非亲 告罪 的犯罪 用。 由此可见 , 肯定 单位可 以成为 自首行为 的主体是 具有 实际意 人 向被 害人坦 白犯罪事 实, 如一般 的盗窃 案件 中, 犯罪人 作案后 , 义的 , 么接 踵而至 的 问题 是如何来 具体设 置单位 自首制 度 , 那 包 主动 向不知情 的被 害人坦 白罪行 , 甚至 将赃物还 给被害人 , 可否 括 如何 认定 , 何量 刑等 。简单来说 , 位 区别 于 自然 人 的一个 认 定为 自首呢 ?这 种情形 , 有 的 自首制度 与预想中 的首服 制度 如 单 现
一
人 认罪 与后 一种 自诉方 式也 存在着 类似 的对 应关系 。既然肯 定 了向司法机 关 自首, 又为什 么否认 向被害人 自首昵 ?有学者指 出
自首制度发展历史论文
自首制度发展历史论文自首制度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产物,它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代的刑法制度。
自首制度的出现,标志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也反映了人类对待犯罪行为的理性思考和处理方式的不断完善。
在古代社会,自首制度并不健全与完善,犯罪者往往面临严厉的惩罚。
在古代的中国,自首制度并不被重视,犯罪者大多选择逃避惩罚而非主动承认罪行。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法治观念的增强,自首制度也逐渐得到了重视与发展。
随着法治观念的逐渐普及,自首制度得到了越来越多的认可与重视。
在现代社会,自首制度被纳入了刑法体系,成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
现代法律将自首视为对犯罪行为的悔过和自责,给予一定的宽大处理。
自首制度的发展,反映了人类对于犯罪行为的态度和理解不断深化与完善。
自首制度的健全与完善,需要不断的法制建设和社会道德观念的提高。
相信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与文明的发展,自首制度会成为更加健全与完善的法律制度。
自首制度的发展不仅仅是法律制度的完善,更是社会文明和人类道德的进步。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于犯罪行为和罪犯的态度也在发生改变。
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意识到自首制度的重要性,认识到自首对于犯罪的改正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性。
同时,社会也更加重视对自首者的教育和帮助,鼓励其悔过自新,重新融入社会。
自首制度的完善也需要不断的法律配套措施和社会支持体系。
在法律层面,需要建立更加完善的自首认定标准和程序,确保对于真正悔过的罪犯给予宽大处理,同时对于虚假自首者进行严惩。
在社会层面,需要建立更加全面的帮教体系,对于自首者进行心理辅导和职业技能培训,帮助其重新扎根社会。
此外,教育和宣传也是推动自首制度发展的重要力量。
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提高人们对于自首制度的认识和理解。
同时,也需要通过各种渠道对于自首者的榜样故事进行宣传,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鼓励更多的人选择自首,重新做一个对社会有益的人。
总之,自首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刑事法律制度,在人类社会的发展历程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自首的认定司法解释(关于自首的最新司法解释)
自首的认定司法解释(关于自首的最新司法解释)自首是我国的一项刑罚制度,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体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颁布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规定:认定自首情节,被告人在量刑时可以减少基准刑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可见认定自首情节对于被告人从轻、减轻刑事处罚而言是十分重要的,因此自首也成为了是刑事辩护中的一个辩点。
一、自首的法律规定(一)刑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从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自首分为两类:第一款规定了属于“一般自首”的情节,构成一般自首的要件为“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第二款规定了属于“特别自首”的情节,是适用于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的行为人,构成自首的情形。
此外,第三款是刑法修正案八增加的内容,关于“坦白”情节的规定。
(二)司法解释现行刑事司法解释中涉及自首的司法解释主要有以下三个: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8号(以下简称《解释》)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法发[2023]60号(以下简称《意见》)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23]13号自首是刑事案件中较为常见的量刑情节,但由于现实情况的多样性复杂性,司法机关认定自首时,常会出现争议,而刑法第六十七条仅仅是做了原则性的规定,所以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在1998年颁布的《解释》中用七个条文对自首和立功情节的认定做了细化的规定。
《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摘要:一、引言二、自首和立功的概念及意义三、处理自首和立功的具体问题1.自首的认定和处理2.立功的认定和处理3.自首与立功的相互转换四、处理自首和立功的法律依据和原则五、实际案例分析六、结论正文:一、引言《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是我国刑法中关于自首和立功问题的一个重要规定,对于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和处理自首与立功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本文将对这一规定进行解读和适用探讨。
二、自首和立功的概念及意义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犯罪事实尚未被发现之前,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立功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查明其他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行为。
自首和立功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对于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立功,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处理自首和立功的具体问题1.自首的认定和处理自首的认定主要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投案行为和如实供述罪行的情况。
处理自首案件时,应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自首的具体情况,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立功的认定和处理立功的认定主要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揭发、协助或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行为。
处理立功案件时,应根据立功的具体情况,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自首与立功的相互转换在一定条件下,自首和立功可以相互转换。
例如,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又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查明其他犯罪事实,这时自首可以转为立功。
四、处理自首和立功的法律依据和原则处理自首和立功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在处理自首和立功案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依法认定和处理:依据法律规定,准确认定自首和立功,并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事实清楚、性质明确:在认定自首和立功时,应确保犯罪事实清楚、性质明确,避免因事实不清、性质不明而导致错误处理。
简论我国刑事自首制度的相关问题
犯 罪性 质 、 节 的 犯 罪 事 实 , 当认 定 为 情 应 自首 。 三 、 国《 法》 我 刑 中的 特 殊 自首 《 法 》 第 六 十 七 条 第 二 款规 定 的 : 刑
自首 , 一 定 程 度 一 讲 , 明犯 罪 分 子 认 从 l 表 z _
罪 服 法 真 诚 悔 过 .也 意 味着 犯 罪 分 子 终 止 了因 自己 的犯 罪 行 为 而造 成 的 危 害 社 会 的 持续 状态 ,表 明犯 罪 分 子 的 人 身 危 险 性 减 弱 。这 种 本 质 决 定 了我 国法 律 对 自首 行 为 理 应从 宽处 罚 。而 国家 规 定 自 首 制 度 的 意义 则 在 于 鼓 励 犯 罪 分 子 主 动
以 上 七 种 “ 法 》 六 十 七 条 规 定 的 自动 投 案 刑 第 行 为 的标 准 存 在 一 定 差 距 ,但 只 要 符 合 “ 实 供 述 了 自 己 的罪 行 ” 条 件 . 者 如 的 笔
认 为 , 应 当视 为 自首 。 都
简论我 国刑事 自首制度的相关 问题
单 立 明
( 龙 江孟 繁 旭 律 师 事务 所 , 尔滨 10 8 ) 黑 哈 5 0 0
【 关键词】 自首 : 刑法 : 特别 自守
我 国 自首 的本 质 和 意 义 根 据 修 订 后 《 法 》第 六 十七 条 规 刑 定 , 自首 是 指 行 为人 在犯 罪 以后 自动 投
( ) 罪 分 子 必 须 如 实 供 述 自 己 的 二 犯
罪行
和裁 判 。 不管 是什 么原 因导 致 犯 罪 分 子
“ 实 供 述 自己 的罪 行 ” 指犯 罪 分 如 是 子 自动 投 案 后 ,如 实 交 代 自己 的全 部 罪 行 , 自首 的本 质 特 征 , 自动 投 案行 为 是 是 的实 质 内容 和 合 乎 逻 辑 的 发 展 。进 一 步 说 明犯 罪 分 子 愿 意 悔 改 ,也便 于 司法 机 关 进 一 步 开 展工 作 根 据 《 法 》 《 释 》 规 定 , 如 刑 和 解 的 对 实 供 述 的理 解应 注意 以下 几 点 : 1犯 罪 分 子 投 案 后 所 交 代 的 必 须 是 . 犯 罪 事 实 ,而 不 是 因 法律 认 识 错 误 而交 代 的违 法 行 为 或 者 违 反道 德 规 范 的行 为 事实 。 2犯 罪 分 子 投 案 后 所 交代 的 必 须 是 . 自己的 犯 罪 事 实 .即 必须 是 自己实 施 并 由 自己 承 担 刑 事 责任 的犯 罪事 实 。投 案 人 所 交 代 的 犯 罪 事 实 , 可 以是 一 罪 , 既 也 要 以是 数 罪 ,既 可 以是 投 案 人 单 独 实 施 的 , 可 以是 与 他人 共 同实 施 的 。 也 3犯 罪 嫌 疑 人 决 心 投 案 自首 . 应 . 就 当按 照 实 际 情况 , 全 、 底 地 交 代 自己 完 彻 所 实施 的罪 行 。 如果 由于 主客 观 因 素 的 影 响 ,犯罪 嫌 疑人 只能 交 代 自己的 主 要 的 或 者 基本 的犯 罪事 实 .既 能 据 以确 定
自首调研报告
自首调研报告自首调研报告一、调研目的和背景最近,关于自首现象的报道越来越多,为了了解自首现象的普遍性、原因和影响,我们进行了一次自首调研。
本次调研的目的是探讨自首现象的原因和影响,并为相关部门提供相应的建议。
二、调研方法和范围我们采用了问卷调查的方式进行调研,并以城市居民为主要对象进行调查。
调查范围包括了不同年龄、性别、职业和教育程度的居民,以提高调查结果的代表性和可靠性。
三、调研结果1. 自首现象的普遍性根据调查结果显示,近一年来,有超过一半的受访者表示曾经有自首的经历。
这表明自首现象在社会中十分普遍,影响较大。
2. 自首的原因调查结果显示,自首的原因多种多样。
经济利益是最主要的原因之一,近四成的受访者称自首是因为获得法律赔偿、减轻刑罚或避免法律纠纷。
另外,心理因素和道德约束也是自首的重要原因,约三成的受访者称自首是因为内疚、恐惧或对社会责任的担当。
3. 自首的影响调查结果显示,自首对个人和社会都有着重要影响。
个人方面,自首对自身的精神和心理造成了巨大压力,对人际关系和生活质量产生了明显影响。
社会方面,自首对社会秩序和法律信任产生了不良影响,也对社会的公平正义产生了破坏。
四、调研结论和建议1. 强化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针对自首现象的普遍性和原因,我们建议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让公众更加了解和遵守法律,减少经济利益的驱使,增强心理和道德约束。
2. 完善自首制度根据调查结果,我们建议相关部门完善自首制度,使其更有吸引力和可行性,减轻自首者的心理和经济负担,增加自首的动力。
3. 增加心理健康服务考虑到心理因素在自首中的重要作用,我们建议增加相应的心理健康服务,在需要的情况下为自首者提供心理咨询和支持,帮助他们重建生活。
五、结语通过本次调研,我们对自首现象的普遍性、原因和影响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我们希望相关部门能够根据我们的调研结果提出相应的措施和政策,进一步减少自首现象的发生,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论刑法中的自首制度
论刑法中的自首制度刑法中的自首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犯罪事实被查明之前,主动向司法机关或公安机关自愿主动向自首,表明犯罪事实,并表示悔过态度的一种处罚减轻制度。
自首制度一方面是根据我国法律原则,关注犯罪人员的悔悟和改造,另一方面也体现了法治建设中对犯罪惩治手段的综合考虑。
自首制度具有多重意义。
首先,自首制度是法律尊重人权的表现。
任何罪行都会对犯罪人员造成心理上的压力,而自首制度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了一种主动向法律机关交待犯罪事实的途径,有助于减轻犯罪人员的罪恶感和内心的压抑,从而保护犯罪人员的人权。
其次,自首制度有助于促进司法公正和效率。
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案件确实难以找到确凿的证据来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罪责。
这时,犯罪嫌疑人主动自首,可以提供重要的证据和线索,为案件的查证提供方向,有利于案件的侦查、审理和定案,提高执法效率,保障司法公正。
再次,自首制度对于犯罪惩治有重要的威慑作用。
宣扬自首制度,能够让犯罪分子明白,犯罪行为必然会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但如果主动向法律机关自首,并表明悔改态度,法律将会对其给予一定的宽容和宽大处理,这可以起到其中一种程度上的威慑作用,遏制犯罪行为的发生。
然而,自首制度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由于自首制度的存在,可能会导致一些本来不该被追究的刑事责任的人存在误判的情况。
有些犯罪嫌疑人由于对法律知识的不了解或误判,可能会主动自首,从而受到不应有的刑罚,这对这些犯罪嫌疑人的人权是一种侵犯。
其次,自首制度可能会被一些犯罪人员利用,以逃避应有的刑罚。
自首制度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了逃避追究责任的机会,特别是当有证据能够证明其犯罪事实的时候,一些犯罪分子可能会选择自首,以期望通过自首获得较轻的刑事处罚。
最后,自首制度也存在社会舆论的影响。
当一些重大犯罪案件出现时,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往往会引起公众的广泛关注和争议。
有时,公众对于犯罪嫌疑人自首后能否获得较轻的刑事处罚存在质疑,这样的舆论会对司法公正产生一定的冲击。
略论我国古代的自首制度
略论我国古代的自首制度
李江
【期刊名称】《大观周刊》
【年(卷),期】2013(000)008
【摘要】自首,作为一种量刑制度,其源发久远而历经诸朝,并依然存在于现代刑法之中。
在我国古代,自首制度便已较为发达,成为刑律之重要一部,且曾对古代法制之进步起到不可小视的作用。
笔者欲对我国古代自首制度之起源初现、确立定型、成熟完备及延续发展等各阶段予以考究,从而较为清晰地勒出其基本的演变历程,以加深对此议题的思考。
【总页数】2页(P45-46)
【作者】李江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湖北武汉 43007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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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投案的困惑难题和对策建议
主动投案的困惑难题和对策建议主动投案是指犯罪嫌疑人自愿向执法机关自首,承认自己的罪行并表示愿意接受相应的法律制裁。
然而,在决定是否主动投案时,犯罪嫌疑人可能会面临以下困惑和难题:1. 虚无感和害怕后果:犯罪嫌疑人可能担心投案后会被逮捕、起诉和判刑,这会给他们的生活和未来造成严重影响,导致担心虚无感和惧怕可能的后果。
对策建议:犯罪嫌疑人应该充分了解法律制度并寻求法律援助,与律师合作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护。
法律援助可以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和帮助,使犯罪嫌疑人能够更好地理解自己的情况并做出明智的决策。
2. 信任问题:犯罪嫌疑人可能担心执法机关是否真正会给予他们公正和公正的待遇。
他们可能觉得自己的情况被敌视或偏见,这导致将投案视为不安全或不明智的选择。
对策建议:犯罪嫌疑人可以在咨询律师的同时,选择与执法机关接触的途径。
他们可以与律师密切合作,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尊重和保护,并要求律师陪同在谈判或对话中。
此外,也可以与执法机关建立沟通渠道,了解投案的各个环节和程序,以便更好地理解自己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权益。
3. 社会压力和声誉损失:犯罪嫌疑人可能担心投案后会承受社会的厌恶和谴责,导致个人和家庭方面的声誉损失。
这种压力和恐惧可能成为他们心理上的负担,影响他们做出决策。
对策建议:犯罪嫌疑人应该积极寻求社会和心理支持,与亲友、心理咨询师或心理健康专家进行交流。
这些人可以提供情感上的支持和帮助,帮助犯罪嫌疑人应对压力和困惑。
此外,犯罪嫌疑人也可以寻求媒体和社会舆论的理解和宽容,通过公开透明地处理案件,积极改正错误和弥补过失,以重新建立信任和声誉。
总的来说,主动投案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可能存在困惑和难题,但通过咨询律师、与执法机关沟通、寻求社会和心理支持等对策,他们可以更好地理解自己的处境、保护自己的权益,并积极面对投案所带来的各种问题。
中国古代自首制度
中国古代自首制度中国古代的自首制度,是指犯罪者主动投案自首,并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以期获得减轻处罚或免于死刑的待遇。
自首制度在中国古代的历史长河中有着悠久的存在,并贯穿了从封建社会至现代社会的演变过程。
中国古代的自首制度原始形态可追溯至公元前秦时期,详细规定则出现在汉代。
根据《汉书·法志》记载,在汉代,如果犯罪者自首并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可以减轻刑罚,如果是严重罪行,则可以避免死刑。
至于具体的减轻刑罚和避免死刑的措施,则因时代的不同而略有差异。
在中国古代的封建社会中,自首制度发挥着重要的社会和政治功能。
首先,自首制度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犯罪者主动投案自首,有利于及时揭露犯罪事实和侦破案件,为社会法制的执行提供了重要的信息。
其次,自首制度可作为封建社会处理犯罪问题的一种优先方式。
封建统治者经常给予自首者宽大处理,以展示其皇权的至高无上和仁慈恩泽,以求树立自己的统治威信。
这种处理方式也被广泛用于处理腐败和谋反等犯罪行为。
再次,自首制度还可以用作政治操控和打击异己的手段。
封建统治者通过悬赏首级、通缉犯罪等方式,对逃亡犯罪者施加压力,从而削弱可能的反抗力量。
然而,自首制度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和问题。
首先,在当时的封建社会中,自首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司法方式上的不公平。
犯罪者的社会地位和势力,往往会影响到自首所能带来的优惠待遇。
其次,由于自首制度的存在,常常导致犯罪者之间相互串联,形成一个完善的犯罪团伙,使得侦破案件变得更加困难。
总的来说,中国古代的自首制度是中国古代刑法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自首制度在一些方面能够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对于解决犯罪问题和维护封建统治的合法性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然而,自首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局限性,需要不断进行和完善。
近代以来,随着政治制度和社会变革的推进,自首制度也逐渐融入到现代刑法制度中,并与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相结合,以确保司法的公正性和人权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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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 自首制度的概述 1 . 我国 《 刑 法》对 于 自首制度 的规 定
审 判 。” [ 1 】 对此 ,我 们可 以看 出两 个地 区对 于 自首采 取 了不 同的 罪嫌 疑 人 、被 告 人 和 已宣 判 的罪 犯 ,如 实 供 述 司法 机 关 尚未 掌 构 成 要 件 ,判 断 自首 的标 准 也 存 在不 同 ,那 么 在 司 法 实践 中也 握 的罪 行 ,与 司法 机关 已掌 握 的 或者 判 决 确 定 的 罪行 属 不 同 种 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之所以说我 国大陆地 区的 自首制度在 罪行 的 ,以 自首论 。第 四条 规 定 ,被 采 取 强 制 措施 的犯 罪 嫌 疑 实 践 中存 在 矛盾 的问 题 ,我 们 可 以从 自首 的构 成 要 件 上予 以分 人 、被 告 人 和 已宣 判 的 罪犯 ,如 实供 述 司法 机 关 尚未 掌 握 的罪 析。 行 ,与司 法机关 已掌 握 的或 者判 决确定 的罪行 属不 同种 罪行 的 , 2 . 我 国两 种 自首 制 度 构 成 要 件 的 不 足 可 以酌 情 从 轻 处罚 ;如 实供 述 的 同种 罪 行 较 重 的 ,一 般 应 当从 般 自首 ,主 要指 犯 罪 后 自动 投 案 ,如实 供 述 自己 罪行 的 轻 处罚 。由 上述 可 见 ,对 于 准 自首 ,更 多 的 问 题 在于 犯 罪 者 所 行 为 。 由此 可 以判 断 出 一般 自首 有 自动 投 案 和如 实 供 述 自己 的 供 述 的 问题 是 否 是 同种 罪 行 。如 果 非 同种 罪行 ,则 多 为 自首。 罪 行 。我 国 学者 对 于 自动投 案 多 定义 为 “ 一般 是 指 犯 罪 事 实或 显 然这 样 的 处 理有 悖 于 司法 的公 平 公 正 ,因为 犯 罪人 基 于 主 观 者犯罪嫌疑人未被 司法机关 发觉 ,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 悔 过 而交 代 罪 行 ,其 目的是 善 意 的 ,特 别 是 在 其 不 知 司法 机 关 人 尚未 受 到 司法 机 关 的询 问 、未 被采 取 强 制 措 施 ,未 被 群 众扭 已掌握 其 罪 行 时 ,对 于 交 代 的 同种 罪 行 ,不 能 予 以 自首对 待 , 送 时 , 主动将 自己置 于 公 安 、检 察 、 审判 机 关 的合 法 控 制 下 , 似 乎 有 失公 平 。 “ 只要 犯罪 嫌 疑 人 、被 告 人 和 正 在 执行 刑 罚 的 接 受公安 、检 察 、审判 机 关的 审查 与裁 判 的行 为 ”口 这 样定 义 自 罪 犯认 为 司法 机 关还 未 掌 握 本人 的其 他 罪 行 ,而 主 动 向 司法 机
一
付 出的司法成本较低 ,这主要在于我们 对于犯罪人和犯罪事实 是 否被 发觉 ,作 为能 否成 为 自首 的要 件 。相 比于 大陆地 区 的 《 刑 根 据 我 国刑 法 第 六 十七 条 的规 定 ,我 国采 取 的是 二 元 制 的 法 》,台湾地区对 于 自首的规定更为统一 ,始终 以未被发觉 的 自首制度。包括犯罪后 自动投案,如实交代犯罪罪行 的,这种 罪 行作 为 自首 的标准 。 自首 我们 通 常 称 为 一般 自首 。另 一 种 情况 则 是 被 采取 强 制 措施 我 国刑法学界对于准 自首的规定多为 “ 被采取强制措施 的 的 犯 罪 嫌疑 人 、被 告 人 和 正 在服 刑 的 罪犯 ,如 实 的供 述 司 法 机 犯 罪 嫌 疑 人 、被告 人 和正 在 服刑 的罪 犯 ,如 实供 述 司 法 机关 还 9 9 8 年 4月 1 7日最 高人 关 还 未 掌握 的本 人 其他 罪 行 。这 种 自首我 们 通 常 成 为 准 自首 。 未 掌握 的本 人 其他 罪行 的行 为”删根 据 1 同时 ,我 国台 湾地 区有 对 自首做 出如 下规 定 “ 自首乃 犯 罪 人 于 民法 院 《 关 于 处 理 自首 和 立 功具 体 问 题 应 用 法律 若 干 问 题 的解 犯 罪 未 被 发觉 前 , 自行 申告 其 犯 罪事 实 于 该管 公 务 员 ,而 接 受 释 》 ( 以 下简 称 《 解释 》 ) 第 二 条 规 定 ,被 采取 强 制 措 施 的犯
司法实践
…云 茜。 … t i a n ~ d J
论我 国 自首制度在 实践中的解决对策
王 海 洋
( 1 3 0 0 0 0 吉林财经大学 吉林 长春 )
摘 要 : 自首 制度 是 刑 法 贯 彻 宽 严相 济 原 则 的 重 要制 度 , 这 项 制度 的 实施 有 利 于促 使 犯 罪分 子 早 日归案 ,降低 其 对 社 会 的危 害 性 ,并 且 给 与其 改过 白新 的机 会 。 同 时 ,这 项 制 度 也 有 利 于 降低 司 法调 查 的 成本 ,提 高 案 件 的侦 破 率 ,对 于打 击 犯 罪 维 护 治 安有 极 大 的 帮助 。但 是我 国对 于 自首 制 度 的规 定 在 实 践 中面 临 很 大 的矛 盾 ,在 一 般 自首 和 准 自首 的严 格 规 定 下 .坦 白 和 处 于控 制 后交 待 的同 种罪 行 更 多情况 下难 以获得 从 宽 的处理 , 这 样 会 在 一定 程 度 上加 大 司法 的 不公 正性 。逃 跑 后 投 案 自首 与 坐 以待 抓 的 情况 所 得 到 的法 律 处 罚是 不 同 的,这 可 能 造成 鼓 励 逃 跑 的后果 , 因此 对于 改变 自首制 度 在 实 践 中 的矛 盾 变得 尤 为
重要 。
动 投 案 ,放 宽 了犯 罪 嫌 疑 人 自首 的条 件 ,即便 在 司法 机关 已经 掌 握 犯 罪嫌 疑 人 犯 罪事 实 的 情况 下 ,也 给在 逃 犯 罪 嫌 疑人 自首 的 机会 , 当然 这样 可 以有效 的提 高 案 件 的侦 破 ,不过 其 也 留下
了一些隐患 ,在一定程度上间接 的使犯罪分子在作案后逃跑 , 然后为获得 自首 ,得到从宽从轻处理而归案,这样远 比坐 以待
抓 而 获得 的刑 罚轻 很 多 。对 于如 实 供 述 自己 的罪 行 ,我 国学 者
认为“ 是指向有关机关或者个人承认 自己实施 的所有犯罪。 ” i 3 】 “ 在
犯 罪 事 实未 被 发 觉 的条 件 下 ,只要 承 认 本人 实施 何 种 特定 犯 罪 即可 ;在 犯罪 事实 虽 已被发 觉 ,但犯 罪 人 尚未被 发觉 的 条件 下 , 只 要 承认 某 一 特 定 的犯 罪 系 自己所 为 即可 ;在 犯 罪 事 实 和犯 罪
人均已被发觉 ,但犯罪人尚未归案的条件下,只要 自己承认 自
己是 某 一特定 犯 罪 的行为 人 即可 。” 根据 这一 规定 ,对 比台湾 地区 “ 刑 法 ” 可 以看 出 ,大 陆 对 于 自首 的规 定 更 为 宽 松 ,同时
关键 词 : 自首 ;一般 自首 ;准 自首 ;坦 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