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3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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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最新公司法什么时候发布的?

中国最新公司法什么时候发布的?

中国最新公司法什么时候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7日修订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人接受新事物创办公司,公司是当今营利的主要形式。

公司的合理运作离不开法律的约束,公司法便相应出台。

那么,中国最新公司法什么时候发布的?下面就让小编为大家整理一下相关的知识,与大家分享一下。

▲一、中国最新公司法什么时候发布的?中国最新公司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3年12月28日发布。

▲二、公司法的概念公司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公司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癸酉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义的公司法是指规定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解散及其他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除包括《公司法》外,还包括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中有关公司的规定。

▲三、立法概况我国的《公司法》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于1993年12月29日通过,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2005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二号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新《公司法》共十三章二百一十九条,原法中只有二十余条内容未变。

新公司法 全文 解读

新公司法 全文 解读

新公司法全文解读
新公司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修订版本,它于
2018年3月15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3
月1日起施行。

新公司法对中国境内外的公司治理、股东权益保护、公司合规经营等方面做出了一系列重大改革和完善。

首先,新公司法进一步加强了公司治理,强调了公司董事会的
职责和作用,规定了独立董事的设置和职责,增强了公司治理的透
明度和规范性。

此外,新公司法还规定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和义务,加强了对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监督和约束,有利于提高公
司治理水平,保护股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新公司法在股东权益保护方面作出了一系列规定。

例如,规定了股东的信息权、表决权、收益权和财产权,保护了小股东的
权益,增强了公司治理的民主性和公平性。

同时,新公司法还规定
了公司的利润分配制度和股东退出机制,为股东提供了更多的权益
保障。

另外,新公司法还对公司的合规经营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

它规定了公司的经营责任、信息披露、内部控制等方面的规范,加
强了对公司经营行为的监督和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经营质量和效益,保护了公司的债权人和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新公司法的出台对于促进中国境内外公司的健康发展、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保护股东和投资者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全面解读新公司法,可以更好地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章节练习题集1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章节练习题集1

第一章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一、单项选择题1、新《公司法》已于3月1日正式实施,()登记制度改革在全国范围内逐步推广开来。

A、注册资本B、实收资本C、实收货币资本D、净资本2、下列属于封闭公司的是()。

A、无限责任公司B、股份有限公司C、有限责任公司D、股份两合公司3、可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募集设立的方式的公司是()。

A、有限责任公司B、无限责任公司C、股份有限公司D、合伙公司4、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A、3B、5C、7D、105、能够修改公司章程的是()。

A、股东会B、董事会C、监事会D、监事6、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人。

A、3~5B、5~7C、3~10D、3~137、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A、5B、7C、15D、308、股份有限公司的募集设立中,发起人只认购全部拟股份中的一部分,我国公司法规定认购数额应不少于首期发行股份数的()。

A、15%B、25%C、30%D、35%9、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次年会。

A、1B、3C、4D、510、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A、三分之一B、二分之一C、三分之二D、四分之三11、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在每会计年度内()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

A、两个个月B、三个月C、四个月D、半年12、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年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A、1B、2C、3D、513、下列人员中,可以担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是()。

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C、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D、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14、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2014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新公司法说明

2014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新公司法说明

【盘点】深度解读2014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新公司法2014-01-23富盈瑞吉投资咨询2013年12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公司法修正案草案,修改了现行公司法的12个条款。

全国人大常委会表示,对公司法所做的修改,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12处修改:新旧法条对比解读公司法修正案修订前修订后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

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新公司法2023年3月1日全文

新公司法2023年3月1日全文

【新公司法2023年3月1日全文】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本法規定有關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設立、組織、經營、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以及公司的有限責任股份發行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組織形式。

第二條公司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規律,遵守公司的章程,堅持獨立、自主、平等、自由的原則,按照自愿、協商、公平、誠信的原則,發揚民主、公平、協商、誠信的精神。

第三條公司的設立、組織、經營、解散和清算,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堅持合法、合規、合理、合心、合法、合益的原則。

第四條公司的設立、組織、經營、解散和清算應當遵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第五條公司的設立、組織、經營、解散和清算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損害他人的利益。

第二章公司的設立第六條公司的設立應當依法登記,公司登記的事項包括公司的名稱、住所、業務範圍、資金額度、投資者權益、投資者義務等,並按照公司的章程納入登記。

第七條公司的名稱應當合法,嚴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避免使用可能導致混淆、誤解的名稱,並須經公司登記機關核准後方可使用。

第八條公司登記應當依法依規實行,公司登記的資料應當真實、准確、完整。

公司登記機關應當在法定時限內執行公司登記。

第九條公司登記機關應當保證公司登記的合法性、真實性、有效性。

第十條公司登記的資訊應當合法、真實、有效,公司登記的資訊不得有虛假、誇大、隱瞞等情形。

第十一條公司登記的資訊應當實時、有效,公司登記的資訊應當公開透明。

第十二條公司登記的資訊應當得到保護,公司登記的資訊不得洩露、濫用。

第十三條公司的設立必須有明確的出資人和明確的資產,公司出資人應當履行應當的出資義務,公司的資產應當保護,公司資產不得遭受損害。

第十四條公司應當依法訂立章程,公司章程應當合法、公正、公平、合理,符合公司的實際情況,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十五條公司章程應當規定公司的基本組織形式、業務範圍、組織機構、人員機構、經營機構,公司章程應當規定公司的出資人,公司章程應當規定公司的經營管理機構,公司章程應當規定公司的出資人會議的職權。

公司法从那年开始认缴资金?

公司法从那年开始认缴资金?

公司法从那年开始认缴资金?公司法是我国重要的法律,从2014年1月开始,国内开公司实行新政策,新《公司法》注册资金的规定2014年3月1日起施行修改,首先就是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也就是说是从2014年开始施行认缴资金的,下面一起了解一下认缴资金的制度。

▲公司法从那年开始认缴资金?从2014年1月开始,国内开公司实行新政策新《公司法》注册资金的规定(2014年3月1日起施行)修改:首先: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其次: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第三: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

注册资本,又称法定资本,指的是公司制的企业章程中规定的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确定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本总额,并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

注册资本填写过高会受到公司的投资人、未来走向资本市场过程中的监管机构管制,会有可能要求认缴资本实际到位,不过,企业如果到时候发现实际到位无法达成,可采用减资的方法降低注册资本,但是这个过程费时费力,可能会严重影响融资跟走入资本市场进程。

一、注册资本的具体规定:1、注册资本的实缴取消了期限承诺限制,“若是非得要为这个承诺再加上一个期限”,建议不要超过公司的经营期限即可;2、注册资本取消了认缴最低限额,理论上所说的“一元公司”可以存在,最高也没有限制;3、股东实际中缴存的注册资本(注册资金),即为会计上的“实收资本”,不再是工商登记记载的事项,也不再需要验资报告。

注: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制是营业执照注册资金有多少,该公司的银行验资账户上就得有相应金额的资金。

实缴制需要占用公司的资金,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运营成本。

例如:以前注册一个100万的公司,需要到银行开一个账户,然后把100万存在这个账户上(相当于银行卡),银行给你开验资报告,然后再拿这个验资报告到工商局办理。

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是工商部门只登记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不需要登记实收资本,不再收取验证证明文件。

认缴登记不需要占用公司资金,可以有效提高资本运营效率,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新《证券法》2020年3月1日正式实施,历时四年,有哪些重大变化?(下)

新《证券法》2020年3月1日正式实施,历时四年,有哪些重大变化?(下)

新《证券法》2020年3⽉1⽇正式实施,历时四年,有哪些重⼤变化?(下)七、证券交易制度1.终⽌上市制度:第四⼗⼋条上市交易的证券,有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终⽌上市情形的,由证券交易所按照业务规则终⽌其上市交易。

证券交易所决定终⽌证券上市交易的,应当及时公告,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修订解读:新《证券法》第48条,删除了原《证券法》第55条关于暂停上市的情形,对于不再符合上市条件或者是其他情形的证券,可以直接终⽌上市交易,这样可以⼤幅度缩短退市周期,提⾼退市效率,强化市场优胜劣汰功能。

2.上市公司股东减持制度:第三⼗六条:依法发⾏的证券,《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转让。

上市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董事、监事、⾼级管理⼈员,以及其他持有发⾏⼈⾸次公开发⾏前发⾏的股份或者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的股份的股东,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违反法律、⾏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持有期限、卖出时间、卖出数量、卖出⽅式、信息披露等规定,并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修订解读:新《证券法》明确了上市公司受限制主体,包括: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董事、监事、⾼级管理⼈员,Pre-IPO股东、增发特定对象。

同时将在限定期限内不得买卖变成了不得转让,转让限制为:不得违反法律、⾏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持有期限、卖出时间、卖出数量、卖出⽅式、信息披露等规定,并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3.短线交易制度:第四⼗四条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级管理⼈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后六个⽉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内⼜买⼊,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包销售后剩余股票⽽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新公司法背景下公司章程修改的32个要点

新公司法背景下公司章程修改的32个要点

新公司法背景下公司章程修改的32个要点新公司法是中国自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之后的新版本,于2018年12月29日经梅长苏秘书长签署,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新公司法的颁布对于规范和完善中国公司制度,促进企业发展和保护投资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新公司法的背景下,公司章程的修改成为新公司法实施后各公司需要考虑的重要事项之一。

根据新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以下是公司章程修改的32个要点:1.全面体现新公司法的规定内容,符合新公司法的要求。

2.明确公司的名称、住所和经营范围,确保与公司实际经营相符。

3.设定公司的注册资本,注意新公司法中关于注册资本数额等要求的变化。

4.明确股东的出资方式、金额、时间和方式,并规定对股东出资进行监督的具体办法。

5.设定公司的股权结构,包括股东的股份比例、转让限制等。

6.规定公司的股东会议、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召开程序、决策程序和投票方式。

7.根据公司性质和规模,确定公司的组织结构,包括董事、监事和经理的设置和职权。

8.明确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包括会计制度、财务报告的编制和审查等。

9.规定公司的盈利分配政策和利润分配方式。

10.设定公司合并、分立或解散的程序和条件。

11.决定公司的资产、收入和负债的管理规定。

12.设定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合规和风险管理等。

13.规定公司的治理结构和内外部监督机制,确保公司运营的透明度和合规性。

14.设定公司的股东权益保护制度,包括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表达权等。

15.确定公司高管薪酬的设置和调整机制。

16.规定公司经营决策和重大事项的程序和权限。

17.设定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和审计委员会制度。

18.设定公司的股东表决权的行使方式和条件。

19.规定公司的非法竞争、商业秘密保护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20.明确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拔和任免程序。

21.设定公司的纠纷解决机制,包括股东之间的纠纷和公司与第三方的纠纷解决。

22.规定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定期报告等。

公司法是怎样产生的?公司法有什么意义?

公司法是怎样产生的?公司法有什么意义?

Some people appear just to open our eyes.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公司法是怎样产生的?公司法有什么意义?《公司法》是1993年12月29日首次通过,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其后,经四次修改。

现行最新《公司法》是年12月28日通过的,自年3月1日起施行。

( 一 ) 确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企业法人制度( 二 )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三 ) 保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公民以及各组织的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约束,以保证社会的正常发展。

公司作为一个组织,它的经营活动也应有一个专门的法律对其进行规定,这就是公司法。

公司法详细规定了公司从成立到解散的,那公司法是怎样产生的?公司法有什么意义?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公司法是怎样产生的?《公司法》是1993年12月29日首次通过,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其后,分别于1999年、年、年、2013年经四次修改。

现行最新《公司法》是2013年12月28日通过的,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二、公司法的意义( 一 ) 确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企业法人制度指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我国的方向。

而公司是我国现代企业形态之中的一种最基本的和最重要的企业形态。

公司是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为确认和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而制定的法律。

( 二 )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公司法是组织法和行为法的统一。

公司法对公司从产生到消灭的整个过程中的组织和行为关系均作出规定,包括公司组织和行为的一般原则,公司的设立、变更、解散,公司的能力,,公司的资本和财产,组织机构,财务会计以及公司与股东、股东相互之间的关系,等等。

( 三 ) 保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公司法规定了公司享有的各种权利,如享有全部法人财产权,能够、自负盈亏,可以享有其他的民事权利,等等,使公司的运作具有可靠的保证。

新《证券法》2020年3月1日正式实施,历时四年,有哪些重大变化?(上)

新《证券法》2020年3月1日正式实施,历时四年,有哪些重大变化?(上)

新《证券法》2020年3⽉1⽇正式实施,历时四年,有哪些重⼤变化?(上)⼀、背景介绍1.距离《证券法》上⼀次修订⾄今已有5年时间,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旧法明显滞后,很多实践中已出现的资管产品、ABS、存托凭证等本属于⼴义证券范畴,但⽆法适⽤旧法,导致实践中对这些产品的法律规制丧失法律依据。

2.旧法对证券发⾏采取核准制,以监管、准⼊等条件来选择上市主体,不利于投融资和市场资源配置的发挥和实现。

3.在资本者保护⽅⾯,缺少中⼩投资者规定的有⼒安排,⾯临欺诈发⾏等侵权⾏为时,个⼈⼒量薄弱,追偿缓慢。

⼆、重要⽅⾯的改善1.扩⼤证券的定义;将资管产品、ABS、CDR纳⼊证券范畴;2.全⾯推⾏证券发⾏注册制;3.违法成本⼤⼤提⾼;4.完善投资者保护机制;5.设⽴信息披露专章;6.进⼀步完善证券交易制度。

三、什么是注册制?注册制,是成熟证券市场国家所普遍采⽤的证券发⾏机制。

今年3⽉正式实施的新《证券法》,确⽴了推⾏注册制的基本原则,标志着我国证券发⾏从核准制向注册制的转变。

同时,注册制也是⼀种不同于审批制、核准制的证券发⾏监管制度,它的基本特点是以信息披露为中⼼,通过要求证券发⾏⼈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公司信息,使投资者可以获得必要的信息对证券价值进⾏判断并作出是否投资的决策,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的价值好坏、价格⾼低不作实质性判断。

四、注册制特点1.适当放宽准⼊条件,交由市场判断价值。

IPO发⾏条件由持续盈利能⼒变为持续经营能⼒。

本次针对证券发⾏条件的修改,从法律上进⼀步拓展了成长型企业上市融资的空间。

注册制放宽了⼀些硬性条件,⽐如原来IPO的持续盈利能⼒⼀直是限制企业发⾏上市的拦路虎。

在核准制标准下,企业想要上市就需要有⼀定规模并且在上市前就具备连续盈利的能⼒。

这个条件导致很多很多优质公司⽆缘A股。

盈利变经营后折射出审核理念由向后看变为向前看,毕竟过去的连续盈利不代表将来的持续盈利。

2.实⾏以信息披露为中⼼的发⾏审核制度。

2013年公司法

2013年公司法

2013年公司法2013年公司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法律法规,于2013年3月1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并在同年9月1日正式施行。

2013年公司法作为我国公司制度的基本法律,对公司的设立、经营、合并、分立、解散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规定。

它的出台对于改进我国的公司制度、保护股东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2013年公司法明确了公司的设立条件和程序。

根据该法,公司必须具备有偿出资,实施独立经营和承担风险的能力。

此外,公司的设立还需要经过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

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等形式。

其次,该法规定了公司的组织结构和治理机制。

公司法对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进行了详细规定。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

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负责经营管理。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保护股东利益和公司利益。

此外,2013年公司法对公司的资本运作进行了系统规定。

它明确了公司资本的来源和变动方式,增加了发行股票、增资扩股等多种方式,为公司的融资提供了更多选择。

同时,法律对股东的权益和股东行为进行了保护,对欺诈行为和操纵股票市场等违法行为进行了打击。

另外,2013年公司法加强了公司的信息披露和监管。

根据该法,公司应当及时向社会公众通报其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重大事项。

同时,相关机关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保障了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最后,2013年公司法加强了公司的责任追究和合并重组机制。

对于公司违法行为和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法律明确了责任追究的程序和措施。

同时,该法对公司的合并、分立、重组等进行了规定,为公司的发展提供了便利。

总的来说,2013年公司法对于公司的设立、治理、运作、信息披露、监管和责任追究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定,为我国公司制度的完善和公司经营的规范提供了法律依据。

同时,该法的实施也进一步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保护了股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增强了市场的公信力和稳定性。

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4.07.0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4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4号《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已经2024年6月7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强2024年7月1日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范股东依法履行出资义务,维护市场交易安全,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超过5年的,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将其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调整至5年内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应当在调整后的认缴出资期限内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公司生产经营涉及国家利益或者重大公共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的,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同意其按原出资期限出资。

第三条公司出资期限、注册资本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结合公司的经营范围、经营状况以及股东的出资能力、主营项目、资产规模等进行研判,认定违背真实性、合理性原则的,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

第四条公司调整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或者调整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等,应当自相关信息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公司应当确保前款公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公司登记机关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对公司公示认缴和实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14-02-20修订,自3月1日起施行)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14-02-20修订,自3月1日起施行)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总局令第64号公布,自3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实行实缴的,注册资本为股东或者发起人实缴的出资额或者实收股本总额。

第三条公司登记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登记公司的注册资本,对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数额、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出资时间及出资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第六条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以下称股权所在公司)股权出资。

以股权出资的,该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

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作出资:(一)已被设立质权;(二)股权所在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所在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债权人可以将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二)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确认;(三)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

新《公司法》3月1日实施办公司不再需要验资报告

新《公司法》3月1日实施办公司不再需要验资报告

【盘点】深度解读2014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新公司法 2014—01-23 富盈瑞吉投资咨询2013年12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公司法修正案草案,修改了现行公司法的12个条款。

全国人大常委会表示,对公司法所做的修改,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12处修改:新旧法条对比解读公司法修正案修订前修订后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签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缴的出资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五)有公司住所.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出资额。

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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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 些 企 业 也 需要 按 照现 行 做

债权 人 有 权 要 求 股 东 或 投 资者 承 担 连 带责 任

次 足 额 缴 纳 出资的


《公 司法 》



步 简化 了 登 记 事 项 和 登 记 文 件


根据
公 司 股 东 ( 发 起 人 ) 自主 约 定 认 缴 出资 额
出 资期 限 等
, ,
出资
法律 规 定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股 东 认 缴 出资 额

公 司 实收 资本 不

方式

并 记 载 于 公 司 章程
投 资者 若 要 收

宋大 涵进


步解 释 说


劳务 派 遣 企 业 关系到 劳 动

《公 司 法 》
办 理 法定 的 减 资

者 的切 身 利 益
典 当行
小 额贷款 公 司和 保 险资 产管 理

同时

还要履行
《公 司 法 》
规 定 的债权 人保 护程 序

公 司 具有 准 金 融机 构性 质

将 从 今年 月
司法 》
规定

除法 律

行政 法 规 以 及 国务 院 决 定 对 公 司 注 册

日开 始 实 施。ຫໍສະໝຸດ 舆 论 普遍 认 为,
这 为 推 进 公 司注 册 资 本 登
也 对 促 进 创业

资 本 最 低 限 额 另 有 规 定 的外
取 消 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最 低 注 册

记 制 度 改 革 提 供 丫 法 制保 障
关注 f F O C U S
政策

新修 订 的
《公
司 法 》 3 月 1 日施 行
为 推进 公 司 注 册 资本 登 记 制 度 改革提 供 了 法 制保 障 也 对促 进 创 业


《公 司 法 》
搞 活 经 济 产生 积 极 意义
一 文 /本 刊 记 者 代 秀 强 2 (3 1 3

12

28


法实行注 册 资本 实 缴 登 记 制

第 十 二 届 全 国人 民 代 表 大
会常务委 员会第 六 次会议
审 议 通 过 了关于 修 改
司 法 》 的决定
《公 司 法 》




宽进 严 管 并 行 不 悖
《公
新修 订 的
3 1
本次修法 的第 二 个亮点 是 放 宽 注 册 资本登 记 条件 新《公
《 公 司法 》


再作 为 公 司登 记 事 项 同 时 公司 登 记 时 无 需提 交 验 资报 告
, ,

同时
新修改的
明 确保 留 了 对
些 新设

预 计新
《公 司 法 》
实施 后 将会 形成新 旧 两 类 公 司 并存 的状 况


公 司 的 汁 册 资 本实 缴
直销企业

注 册 资本 最 低 限 额 的 规 定
登记

向 社 会 公 示 市场 主 体 的

备案 和 监 管 信 息


完 善 信 用 约束 机 制

发 挥 社会 组 织

这种 变 革 的 目的 是 什 么 ?

的 监 督 自律 作 用
强 化 企 业 自我 管 理

加 强 市 场 主 体 经 营行

国务 院法 制 办 主 任 宋 大 涵 向大 会作 修 改 说 明 时 表示
简 化 登 记 事 项 和 登 记 文 件 是 企 业 注 册 验 资 制 度 的 重 大创 新

消 了 关 _r 公 司 股 东 ( 发 起 人 ) 应 当 自公 司 成 立 之 日起 两 年 内缴 足 出 资
取消 了
规定



投 资 公 司 可 以 在 5 年 内缴 足 出 资 的规 定


人 有 限 责任 公 司 股 东应 当
了进



为 监 管和 经 营 场所 管 理
切 实保 障交 易安 全

步 激 发 中小投 资 者 的创 业 活 力

落实
《 国务 院 机
中 国人 民 大 学 教 授 郑 功 成 认 为
在修 改法律 的 同 时


构 改革 和 职 能转 变 方 案 》 关 于 将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实 缴 登 记 制 改 为认 缴 登 记 制 的要 求 根 据新 修 订 的


尽 快建立 市场主体 信 用信息公示 制度 及 严 密 的信 用 监 察机
制 并 接 受 社会 监 督 真 正 做 到 在
, ,

宽进

条件 下 的

严管


《公 司 法 》
规定

除法 律

行 政 法规

以 及 国 务 院 决 定 对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实缴 另 有 规定 的外

放 活 主 体 改 革监 管

搞活 经 济
资本 3 万 元


人 有 限责任 公 司 最 低 注 册 资 本 1 0 万 元
50 0
股份
产 生 积 极意 义 得 关注


新 修订 的
《公 司
法》
有3
个 突 出亮 点 值
有 限 公 司 最 低 注 册 资本
万 元 的限制
;不 再
限制 公 司 设 立
不 再 限 制股 东 ( 发 起 人 ) 时股 东 ( 发起 人 ) 的首 次 出资 比 例 ;
记制


这 主 要 是 考 虑 到 现 行 法律
修 改后 的利 益


绝 不 能在 修 改 公 司 章 程 之 前 就 抽

些 类 别 的 企 业 实 行 注 册 资本 实 缴 登
回注 册 资 本 回 注册 资本 程序 否则

否 则 可 能涉 嫌 犯 罪 ;另
必 须依 照 新修 订 的
l, 『 面

的 货币 出 资 比 例

认 缴登 记 激发创 业
将 公司注 册 资 本 实 缴 登 记 制 改 为 认 缴 登 记 制 是 新修
订 的 《公 司法 》 最 突 出 的 亮 点

对此

宋大 涵 指 出在 改 革 注 册 资本 髓 记 制度 的 同 时



建 构 市 场 主 体 的信 用 信 息 公 示 制度

比如
中 国法 学 会商 法学 研 究会 副会长 叶林 认 为
受 修 改 后 公 司 法 的利 益
《 公 司法 》

现 有 公 司若 要 享

对 外劳务 合作 企 业


融 资 性担 保 公 司等 依 然


方面 必 须 修 改公 司章 程
以获 得
实 行 注册 资 本 实缴 登 记 制 行 政 法 规 明 确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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