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消费者集体诉讼初探一发展与协调
美国消费者权益法保护与实践
美国消费者权益法保护与实践一、引言消费者权益是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而消费者权益法的制定与实施则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促进了市场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介绍美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并探讨其实践意义。
二、美国消费者权益法的概述1. 法律的发展历程美国的消费者权益法保护可以追溯到19世纪末,当时的经济发展带来了一系列消费者问题,迫切需要有法律来保护消费者权益。
在20世纪,美国陆续制定了多项重要的消费者保护法律,如1938年的《食品、药品与化妆品法案》、1962年的《消费品保护法案》等。
2. 法律的主要内容美国消费者权益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产品质量保证:消费者对所购买的产品有权要求产品的质量符合相应标准。
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或索赔。
(2)广告虚假宣传规定:禁止欺骗性广告,要求广告内容真实可信,不得误导消费者。
(3)消费者安全规范:要求生产商和销售商对产品的安全性负责。
若产品存在潜在危险,需提供相应警示和使用说明。
(4)价格欺诈禁止:禁止商家以虚构价格欺骗消费者,以及其他欺诈手段。
3. 法律的实施机制美国消费者权益法的实施主要依赖于以下几个机制:(1)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美国设立了多个专门负责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机构,如联邦贸易委员会(FTC)、食品药品监管局(FDA)等,他们负责监督和执行相应法律。
(2)民事诉讼:当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如起诉商家要求退款、赔偿等。
(3)公共教育与宣传:通过广泛的公众教育和宣传,提高消费者的权益意识,提醒他们了解相关法律,并帮助他们保护自己的权益。
三、美国消费者权益法的实践意义1. 促进市场竞争消费者权益法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可以减少商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这有助于促进市场的良性竞争,推动企业提供更好的产品和服务。
2. 提高消费者信心消费者知道有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会更有信心购买商品和服务。
美国的调解制度
美国的调解制度引言:调解是解决法律争议的一种手段,通过第三方独立调解人的介入,协助当事人达成争议解决方案。
美国作为一个法治国家,拥有完善的法律体系和调解制度。
本文将介绍美国的调解制度的基本原则、调解程序以及其在解决争议中的应用。
一、基本原则美国的调解制度遵循一些基本原则,以确保公正、独立和有效的解决争议。
1. 自愿性:调解是自愿的,任何一方都有权选择是否参与调解。
没有一方能够被强制参与调解,也没有强制执行的调解协议。
2. 独立性:调解人必须是公正、中立的第三方。
他们不代表任何一方,只关注促进当事人之间的对话和协商。
3. 保密性:调解过程中的所有内容都是保密的。
当事人可以自由表达自己的意见,而不必担心其会在法庭上被使用。
4. 公正性:调解人必须确保每一方都有平等的机会发表观点,并在调解过程中平等对待所有当事人。
二、调解程序美国的调解程序通常包括几个基本步骤。
1. 前期准备:调解人将与当事人进行会面,了解案件的背景和争议的性质。
调解人还会解释调解的过程和原则,并与当事人讨论他们的期望和目标。
2. 问题定义:当事人将被要求明确自己的问题和利益,并将问题进一步分解为更具体的争议点。
3. 利益探讨:调解人将帮助当事人识别和表达各自的利益,以便寻找共同的利益,并促使解决争议的办法。
4. 选项生成:调解人将与当事人一起探索各种解决方案,通过头脑风暴和创造性思维来产生不同的选项。
当事人将被鼓励共同寻找解决方案。
5. 协议达成:当事人经过协商和讨论之后,可能会达成一个解决争议的协议。
调解人会帮助当事人将协议的条款写成书面文件,并确保双方都理解和同意。
6. 协议执行:一旦协议达成,调解人会监督协议的执行。
如果一方未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寻求法院的执行。
三、调解在解决争议中的应用美国的调解制度被广泛应用于各种类型的争议,包括民事、商业、家庭等领域。
在民事争议中,调解可以有效解决各种纠纷,如合同争议、财产争议和邻里纠纷。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国际经验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国际经验引言:消费者权益保护是各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提高国内消费者权益保护水平,可以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学习其成功的做法。
本文将从几个具有代表性和启示意义的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出发,探讨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国际经验。
一、欧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欧盟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其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体系成熟完善。
首先,欧盟通过法律和政策的制定,确保了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服务过程中所享有的基本权益。
其次,欧盟建立了强制性的消费者保护机构,负责监管和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包括对不法商家的打击和处罚力度。
此外,欧盟还鼓励企业自律,提倡企业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二、美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美国以其较为完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而闻名于世。
美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Consumer Bill of Rights)确立了消费者的权益,包括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发言权等。
此外,美国设立了专门的消费者保护机构(如联邦贸易委员会和食品药品管理局),负责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并打击欺诈行为。
值得一提的是,美国还推行了集体诉讼制度,允许消费者集体维权,提高了消费者维权的效率和力度。
三、日本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文化日本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注重培养和宣传消费者维权的文化。
日本的消费者教育是全面、广泛的,从小学阶段开始普及消费者权益知识,培养消费者保护意识。
此外,日本还鼓励消费者组织和消费者协会的发展,提供法律咨询和援助服务,方便消费者维权。
此外,日本还注重对不法商家的严厉打击和处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中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取得了显著的进展。
中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明确了消费者的权益和义务。
同时,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机构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投诉受理、调解纠纷等方式,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美国《2016年消费者评价公平法案》评介
《知识产权与市场竞争研究》2019年第1期第276 287页SSAP,2019美国《2016年消费者评价公平法案》评介任丹丽郭润泽*内容提要:美国《2016年消费者评价公平法案》虽然篇幅不长,却是世界范围内第一个专门规定消费者评价的法案。
在消费者利益的具体化、网络平台责任的强化以及言论自由与商誉保护的平衡等方面,该法案均有着明显不同于以往做法的规定。
执法机构的复合性和全方位也为网络服务消费者利益提供了强有力的保护。
总结纵向和横向的域外立法发展趋势不难发现,我国有必要通过增加消费者评价权的方式来加强网络服务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和规范网络商家和网络平台的行为,以促进互联网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关键词:消费者评价反评价条款虚假评价识别一《2016年消费者评价公平法案》出台的背景《2016年消费者评价公平法案》(ConsumerReview Fairness Act,CRFA)是世界范围内第一个以消费者评价为内容的法案。
该法案于2016年4月28日通过,2016年12月14日正式开始施行,主要为了限制销售者在格式合同中使用限制评论条款,保护消费者的评论自由。
该法案对经营者责任的限制体现了网络交易相对于传统交易中经营者的特殊性,在保护消费者权*任丹丽,东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郭润泽,东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672美国《2016年消费者评价公平法案》评介益的同时对经营者权益进行了一定的保护,这相比于前法是一个巨大的进步,对其他国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一)规制对象为反评价条款消费者评价对现代经济至关重要。
当消费者分享他们的市场经验并引导其他消费者选择最好的供应商而远离不好的供应商时,市场就会变得更加强大和高效。
企业认识到消费者评价对其公众形象影响的重要性之后,采取了很多措施对消费者评价进行控制。
不幸的是,在控制消费者评价的错误努力中,一些企业采用了禁止或限制消费者评价的合同条款。
这些条款被称为“反评价条款”①。
ClassAction:集体诉讼
ClassAction:集体诉讼
Class Action:集体诉讼
2004年,世界最大的零售商沃尔玛公司的性别歧视案被确定为集体诉讼。
这起集体诉讼的原告方为沃尔玛自1998年以来的所有女性员工,总人数达到160万。
这是美国历史上涉案人数最多的一起集体诉讼案。
外电的报道这样说:
A federal judge in the United States ruled that a sex discrimination case against Wal-Mart, the world's biggest retailer, can be pursued as a class action lawsuit. The suit could involve 1.6 million American women.
class action是个法律名词,就是“集体诉讼”的意思。
原告方面认定,历年来沃尔玛在薪资和升迁两个方面歧视女性,消息传出后,沃尔玛股价大跌。
浅析美国集团诉讼制度
浅析美国集团诉讼制度摘要:对于集团诉讼,在美国法院内部、公共部门之间以及学者之间展开的争论异常激烈,它在促进公共利益,节约诉讼成本的同时也产生了许多的问题。
在我国,几乎所有的研究者都提到了美国集团诉讼的价值及其优越性,并提出了对该制度的引进的设想。
本文以美国集团诉讼的历史演变为切入点,对该制度的诉讼效益和正当性进行分析,同时研究美国集团诉讼出现的弊端,来探讨我国在引进该制度方面所面临的困境和解决途径,以期推动我国群体诉讼的发展。
关键词:美国集团诉讼诉讼效益正当性困境一、集团诉讼在美国的演变一般认为,集团诉讼始于17世纪末18世纪初英国的衡平法院。
17世纪,衡平法院的大法官通过“息诉状”(bill of peace)发展出了代表诉讼(representative action)制度,即准许具有共同利益的众多当事人构成临时的诉讼集团,由其中一人或数人代表共同利益的其他人提起诉讼,而且诉讼中被代表的其他人可以是不具名的,法院所作出的判决的效力及于所以共同的利益人。
这种代表诉讼可以说的是现今集团诉讼的前身。
集团诉讼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是集团存在的拟制性。
人数众多而成为一个集团是出于诉讼程序技术上的考虑,它并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其诉讼权利能力自代表人以集团名义起诉时被法院认可而存在,同时将随程序的终结而自动消亡,代表人并无限制。
其次,集团成员利益实现的间接性。
集团诉讼是由代表人代表集团成员行使诉讼权利,集团其他成员不能直接参加诉讼,而是间接地参加诉讼,最终法院作出的判决对所有的集团成员有效。
判决效力的直接扩张性,判决对那些没有参加诉讼的被代表的成员以及未特别授权给代表人的那些集团成员也同样有拘束力。
判决这种扩张力,天然带有一定的群体性质,一般原告不需参加庭审,不需交纳诉讼费,不需聘请律师,总之甚至不必知道所发生的集团诉讼,却能受到判决的约束,享受到判决带来的利益,这对于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简直就比行政命令还要好。
《关于网购》非连续文本阅读练习及答案
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7~9题。
材料一: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网购成为一种新潮的购物方式,这种购物模式有着不同于传统商品交易的特点,它的方便快捷、物美价廉、省时省力成为吸引消费者的最大优势。
然而,随着互联网交易的发展,网购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也越来越突出。
主要表现在:网上商品的描述与图示和实物不符,导致买家实际收到商品与网上认购商品存在较大差异;网上交易安全缺乏保障,可能出现网络诈骗、消费者信息泄露等安全隐患;而一旦产品出现问题,由于地域不同、信息不对称等可能造成责任主体不明确、证据不足等情况,从而出现消费者索赔困难等问题……如何维护网购消费者的权益成为网民争相讨论的热点话题。
(摘编自张玉来《论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障》)材料二:2016年关于网购消费者维权情况的部分调查数据(资料来源于中国消费者协会《网购诚信与消费者认知调查报告》)材料三:《人民周刊》:在您看来,当前网购消费者维权的难点在哪?刘俊海:当前,以网购为代表的互联网消费越来越活跃,但是由于创新有余、诚信不足,发展有余、规范不足,导致网购领域维权事件增多。
目前,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体系虽已基本形成,但不少法律法规的具体操作性不强,商家的社会信用体系还不健全,失信制裁成本较低。
此外,由于维权成本过高,一些原本有意维权的消费者选择了沉默。
“丢了一只鸡,要杀掉一头牛去追”,这是消费者维权难的真实写照,小额消费纠纷尤为如此。
《人民周刊》: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民众能通过哪些途径解决所遭遇的消费纠纷,从而有效维护自身消费权益?刘俊海:总体来看有五大途径:第一,和商家友好协商,通过网络交流,或者打商家电话、客服电话。
第二,向各级消费者组织投诉,提供受损证据。
第三,向行政部门投诉,工商、质监、药监部门都有各自的投诉电话。
第四,仲裁。
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调解并作出裁决,仲裁的好处是一裁终局,解决问题,它省时、省力、省钱,保密,还民主,因为双方都可以选择自己的仲裁员。
美国诉讼和解与中国法院调解之比较研究
美国诉讼和解与中国法院调解之比较研究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深入比较美国诉讼和解与中国法院调解这两种在各自法律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的纠纷解决机制。
诉讼和解,作为美国民事诉讼体系中的关键组成部分,体现了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灵活性和效率性。
而中国法院调解,则以其深厚的儒家文化背景和独特的调解员角色,成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一大特色。
通过对比这两种机制在程序规则、当事人角色、调解员作用、法律效力以及文化背景等方面的异同,本文旨在揭示两国在纠纷解决机制上的深层次差异,并探讨这些差异对两国司法实践和社会发展的影响。
本文也期望通过比较分析,为两国在纠纷解决领域的进一步交流与合作提供有益参考。
二、美国诉讼和解概述美国的诉讼和解制度,源于其深厚的法治传统和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司法理念。
在美国的民事诉讼体系中,和解作为一种重要的纠纷解决方式,被广泛运用于各类诉讼案件之中。
美国的诉讼和解,通常指的是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谈判,就争议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并以此为基础终结诉讼的行为。
这一过程强调当事人的自愿性和自主性,法官通常不会主动介入和解过程,而是由双方当事人或其代理律师在法官的指导下进行。
在诉讼和解中,美国法律赋予了当事人广泛的自主权。
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和解的时机、地点、方式以及和解协议的内容。
和解协议一旦达成,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都必须严格遵守。
同时,美国法律还允许当事人在和解过程中引入第三方中立调解人,以协助双方当事人更好地沟通和协商。
值得一提的是,美国的诉讼和解制度还包含了一系列保障和解公正性和有效性的机制。
例如,法官会对和解协议进行审查,以确保其不违反法律规定或公序良俗;律师在和解过程中也需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不得利用信息不对称或威胁等手段迫使对方接受不合理的和解条件。
总体而言,美国的诉讼和解制度以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为核心,通过赋予当事人广泛的自主权和引入第三方中立调解人等方式,促进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有效沟通和协商。
美国消费者保护法的实施
美国消费者保护法的实施消费者保护法在美国具有重大的意义和影响力。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消费者权益的日益关注,美国政府采取了多种措施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从而维护市场秩序的公正和健康。
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消费者的权益和权力逐渐受到关注。
美国消费者保护法的实施旨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竞争规则,并促进消费者的福利。
二、消费者保护法的立法背景消费者保护法的立法背景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消费者权益的日益受到关注。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使用服务过程中的权益地位逐渐提升,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亟待解决。
2.市场秩序的维护和促进。
消费者保护法的实施可以有效维护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秩序,对于防止不正当竞争,打击虚假广告等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3.消费者福利的提升。
消费者保护法的实施可以有效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消费者的满意度和生活质量,对于促进消费者福利具有积极作用。
三、美国消费者保护法的主要内容美国消费者保护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公平交易规则:消费者保护法规定了商业行为中的公平交易规则,禁止虚假广告、价格歧视等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2.产品安全标准:消费者保护法要求生产商和销售商确保其所销售的产品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保护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
3.投诉与争议解决:消费者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提出投诉的程序和途径,并设立消费者维权组织和仲裁机构,以解决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争议。
4.信息公开与透明:消费者保护法要求企业和商家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清晰的产品和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5.反不正当竞争:消费者保护法禁止商家利用不正当手段获利、打击竞争对手,侵害消费者利益,保护市场竞争的公平和消费者的选择权。
四、美国消费者保护法的实施效果美国消费者保护法的实施取得了明显的效果:1.提高消费者的知情权。
消费者保护法要求商家提供真实、准确、清晰的产品和服务信息,使消费者能够做出明智的购买决策,提高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美国公益诉讼法的应用与发展
美国公益诉讼法的应用与发展公益诉讼是指由政府、非政府组织或个人代表广大公众的利益,对违法行为或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
在美国,公益诉讼法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并被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为保护公共利益发挥了积极作用。
本文将探讨美国公益诉讼法的应用与发展。
一、公益诉讼法的适用范围美国公益诉讼法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涵盖了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劳工保护、反垄断、人权、民权等多个领域。
例如,环境保护方面,美国的《清洁空气法》、《洁净水法》等环境法律,赋予了公众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以保护环境质量和人民的健康。
在反垄断领域,公众也可以通过公益诉讼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
二、公益诉讼法的发展历程美国公益诉讼法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20世纪初。
最早的公益诉讼案件之一是1909年的《美国烟草案》,美国政府通过起诉烟草巨头,成功阻止了其垄断行为。
此后,美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法律,为公益诉讼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
1970年代,美国公益诉讼法进一步得到加强和完善,成为司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公益诉讼法的特点1. 公益性:公益诉讼强调的是代表公众利益,而不仅仅是个人利益。
通过公益诉讼,广大公众可以以集体的形式维护自身权益。
2. 大众参与:公益诉讼为广大公众提供了参与法律事务的机会和平台。
公众可以通过组织起来,发起诉讼,以促进社会正义和法律公平。
3. 利用经济手段解决问题:公益诉讼不仅可以维护公众利益,还可以通过赔偿和罚款等经济手段,促使违法行为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公益诉讼法的案例分析1. 环境保护领域:美国公益诉讼法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应用广泛。
例如,1990年代的《Love Canal污染案》,公众通过诉讼迫使化学厂商承担对环境造成的损害和污染的责任。
2. 健康与消费者权益:美国公益诉讼法也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维护公众健康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比如药品安全问题、虚假广告等案件,公众通过公益诉讼追求合理的赔偿和保障。
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者维权现状及完善途径
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者维权现状及完善途径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及完善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利益,其核心是消费者的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最早可追溯于消费者运动,它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先驱,产生于发达资本主义垄断阶段,而后波及世界各国成为全球性运动。
1898年美国成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全国性的消费者组织—全国消费者同盟;。
1960年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简称iow)成立,它是由世界各国、各地区消费者组织参加的国际消费者问题议事中心;其宗旨为在全世界范围内做好消费者权益的一系列保护工作,在国际机构代表消费者说话。
实际上,随着20世纪后半期消费者运动的高涨,世界上许多国家还相继确立了消费者权益仲裁或类似的纠纷解决机制。
如在最早尝试通过仲裁方式解决消费者权益纠纷的美国,可以通过美国仲裁协会或被称为bbb(better business bureau)的企业组织进行消费者权益仲裁。
美国仲裁协会在1968年接受福特基金会的资助,设立了“全国解决纠纷中心”;再如瑞士,设立了由行业团体代表和消费者团体代表组成的仲裁机构。
荷兰的消费纠纷仲裁委员会是专门受理消费纠纷的民间机构。
另外法国、西班牙、葡萄牙、比利进等国都设有相应的消费者权益仲裁机制。
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所谓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利益,其核心是消费者的权利。
而消费者权利——消费者为进行生活消费应该安全如公平地获得基本的食物、衣物、住宅、医疗和教育的权利等,实质即以生存权为主的基本人权。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费需求日益增长,为保护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有效地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越来越受到我国的重视。
(一)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起步较晚。
1984年12月中国消费者协会由国务院批准成立。
之后,各省市县等各级消费者协会相继成立。
和为贵美国调解与替代诉讼纠纷解决方案电子书
和为贵:美国调解与替代诉讼纠纷解决方案电子书篇一:5.论社会管理体系中辅助性诉讼调解机制的构建——现代社会工作理论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初探论社会管理体系中辅助性诉讼调解机制的构建——现代社会工作理论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初探林智明(市中级法院研究室干部)唐春杨(广西大学法学院)【内容提要】当前人民法院的司法改革已从审判管理走到了社会管理的风口浪尖,客观上要求赖以支撑的理论知识体系突破法学领域向社会学学科谋求创新式发展.本文运用现代社会工作理论对诉讼调解制度进行交叉学科研究的探索.认为在社会管理体系当中,诉讼调解承担了过多、过重的化解社会矛盾压力,其功能定位应推动从主角到配角的重新定位,实现法院和法官从专业法匠到法治社工的角色转换.以社会工作理论为分析路径揭示并推动诉讼调解的专门化、集中化、社会化、综合化与信息化的发展趋势,主张设立诉讼调解中心,建立集中调解、调解审判流程管理、应急管理等制度, 以建立实施社会管理所必需的合理的知识与技能结构为核心构造新型的司法培训制度,继续完善委托调解与协助调解等社会化调解制度,建议从实施社会管理创新的角度深入考量民事诉讼法的全面修改,努力将上述制度法律化.引言:从审判管理向社会管理的纵深XX年2月19日, 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开班式提出了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加强社会管理法律、体制、能力建设,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新时期社会管理的目标和要求.这将人民法院的司法改革推到了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风口浪尖.XX年,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要求各级法院必须强化管理观念,善于通过完善制度、建立机制、运用科学技术特别是信息化技术等方式,实现对审判执行工作的制度管理.这大大推动了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发端于流程管理的审判管理作为独立于司法人事管理、司法政务管理的制度形态的大步发展.然而,尽管XX年6月30日在贯彻落实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精神电视电话会议上,王胜俊院长明确提出了按照中央关于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中的职能作用的要求,审判管理迄今还没有被纳入社会管理体系的宏大背景中作纵深的发展.胡锦涛总书记指出:“社会管理的基本任务包括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正、应对社会风险、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可见, 包括诉讼调解在内的以诉讼制度是社会管理体系的有机的、不可或缺的当然的组成部分.尽管法院和法官对诉讼调解探索并积累了不少行之有效的司法经验,但以英国学者Maleolm Payne 的视角、理论与模式组构的社会工作体系看,其理论化确实远远不足,法官也尚未摆脱专业法匠的职业角色实现向法治社工的转变,管理社会的素质及能力极其有限.从审判管理向社会管理的纵深推进,要求赖以支撑的理论知识体系突破法学领域向社会学学科谋求创新式发展. 11.社会管理体系中诉讼调解的功能定位不可承受之重:当前诉讼调解之社会角色解析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胡云腾主任指出要立足人民法院的社会职能和社会角色加强与创新社会管理.英国学者Maleolm Payne认为角色理论与社会学的结构功能相关,角色是与其社会结构中的位置相关联的一整套期望或行为.角色要置于关系脉络下进行理解,因为只有在关系中,角色才能明确.在当今中国社会管理体系中,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等诉外调解机制以及裁判机制相比,担当了不可承受之沉重的“主力军”的角色:尽管民事诉讼法已实现了从“调解为主”、“着重调解”到“能调则调、能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规范转变,但基于无讼的长期历史文化传统的影响及构建和谐社会国家战略的推动,王亚新教授概括的调解型审判模式以及李浩教授描绘的“调解主导”型审判模式,在司法实践中仍屹立不动并推动了调解制度在社会转型时期在规则之外复兴.体现在:(1)多调解的形成.全国法院调解结案的数量从XX年至XX 年,每年调解结案均在430万件以上;(2)高调解的形成. 全国法院民事调解结案的数量从XX年至XX年,每年调解结案撤诉率均在50%以上, XX年至XX年从%、62%到%呈大幅度攀升.XX年以来,不少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地方如广西防城港市, 每年调解结案撤诉率均在70%以上;(3)大调解的形成.各地法院立案先行调解、委托调解、协助调解等新类型调解方式与传统庭前调解、开庭调解方式相结合,诉讼调解与司法调解、人民调解互为对接;(4)全方位调解的确立。
美国侵权法制度的起源和发展
美国侵权法制度的起源和发展侵权法制度(tort law)是指处理民事侵权纠纷的法律体系。
在美国,侵权法制度起源于英国常法体系,并在过去几个世纪中逐渐演变和发展。
本文将探讨美国侵权法制度的起源和发展,并重点介绍几个相关的重要案例。
一、英国常法的传承美国早期的法律体系受到英国常法的深刻影响。
英国常法强调以往判例的重要性,即依据类似案例作出判决。
这种传承的体系成为美国侵权法的基石。
二、霍顿诉摩里森案霍顿诉摩里森案(Horton v. Morrison)是美国侵权法领域的先驱之一。
该案涉及两个船只在密西西比河上的碰撞事故。
法院首次确认了私人间在物质上的侵权责任,并为美国侵权法奠定了基础。
三、《美利坚共和国法典》美利坚共和国法典(United States Code)是美国法律体系的核心文件,对侵权法也有所规定。
其中,第523条规定了个人破产情况下债务的豁免问题,为侵权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四、发展与变革美国的侵权法制度在历史发展的过程中不断发生变革。
近几十年来,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劳工安全等议题成为侵权法关注的重点。
法院的判决也趋向于更加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
五、著名案例1. 刀山火案(Donoghue v. Stevenson):该案标志着“合理关系”原则的确立,即制造商对消费者应当负有合理的关注和保护责任。
2. 桑德斯诉Pfizer案(Sanders v. Pfizer):该案涉及药品引发的侵权行为,法院判决制药公司对患者的健康负有责任,并要求支付赔偿。
3. 格雷斯案(Gertz v. Robert Welch, Inc.):该案明确了新闻报道中的侵权标准,界定了公共人物和私人人物的不同待遇。
六、当今侵权法的挑战与前景随着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全球化的加剧,侵权法面临新的挑战。
网络侵权、知识产权保护、跨国侵权等问题成为侵权法面临的重要议题。
然而,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和法律制度的完善,侵权法制度仍然能够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起源与发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起源与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服务过程中的权益而制定的法律。
它的起源可以追溯到20世纪初,当时工业革命带来了大规模生产和商品化,消费者开始面临各种质量问题和不公平的交易行为。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各国纷纷出台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起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9世纪末的美国。
当时,美国的工业化进程迅猛发展,但同时也出现了许多问题,例如商品质量不合格、虚假宣传等。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美国于1890年通过了首部消费者保护法案——《谢尔曼反托拉斯法》。
这部法案主要是为了打击垄断行为,保护消费者的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关注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并相继出台了相关法律。
例如,英国于1968年通过了《贸易描述法》,主要是为了防止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
法国于1978年通过了《消费者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原则和措施。
这些先进国家的法律成为了后来其他国家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借鉴对象。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发展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加深和互联网的普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在不断发展和完善。
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意识到消费者权益保护对于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纷纷加强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以中国为例,中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可以追溯到上世纪80年代。
当时,中国正在进行市场经济改革,消费者面临着质量问题、虚假宣传等各种挑战。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中国于1993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消费者提供了法律保障。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不断完善,例如2013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案》进一步加强了对虚假广告、不合理条款等行为的打击力度。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案例分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案例分析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例如虚假宣传、质量问题、不合理条款等。
1. 虚假宣传案例在市场经济中,虚假宣传是一个常见的问题。
国际消费者运动回顾
国际消费者运动回顾早在19世纪中、下叶,英国在《货物买卖法》中,就应广大消费者的要求,给予购买质量低劣和不适于预定用途商品的消费者以法律上的索赔权,并对欺骗消费者的行为给予严厉处罚,从而改变了“买者注意、当心,卖者不负责”的传统做法和观念。
1844年,英格兰北部以制造毛毯、法兰绒而知名的罗奇代尔市,首创消费者合作社,当时叫消费协作组合,它是世界上消费者运动的最早的源流。
1891年,纽约消费者协会成立。
这是世界上第一个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宗旨的组织。
1899年,美国消费者联盟诞生,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全国性的消费者组织,美国并于1914年设立了第一个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政府机构———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
到了20世纪60年代,美国消费者运动的规模进一步扩大。
1962年3月15日,美国总统肯尼迪在《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国情咨文》中,率先提出消费者享有的4项基本权利,即安全的权利,了解的权利,选择的权利和意见被听取的权利。
1969年,美国总统尼克松进而提出消费者的第五项权利:索赔的权利。
消费者权利的提出,使消费者运动进入了新的阶段,同时,美国联邦政府和州政府,都设立了消费者保护机构。
日本的消费者运动兴起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后。
当时日本经济全面瘫痪,消费品奇缺,一些不法厂商趁机生产伪劣商品。
1948年9月,深受劣质火柴之害的一些家庭主妇召开:“清除劣质火柴大会”。
会后,成立了日本主妇协会,揭开了日本消费者运动的序幕。
20世纪50年代至60年代,伴随着日本经济的高速发展,一些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事件频频发生。
面对一系列重大消费者受害案件的发生,日本消费者要求消费品安全的呼声越来越高。
资料来源新浪网。
浅谈美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浅谈美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转载)摘要:美国是世界上消费者权益保护思想萌发最早、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及实践最为完备的国家,对美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物价控制、消费争议解决方式、消费者权益保护特色进行探析,对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进一步完善将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美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美国是世界上消费者权益保护思想萌发最早、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及实践最为完备的国家。
1891年成立的美国纽约消费者协会,是世界上第一个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宗旨的组织;1899年诞生的美国消费者联盟,是世界上第一个全国性的消费者组织;1914年,美国设立的联邦贸易委员会,是世界上第一个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政府机构。
20世纪60年代,随着美国消费者运动规模和影响的进一步扩大,1962年3月15日,美国总统肯尼迪在《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国情咨文》中,率先在世界上提出了消费者享有的四项基本权利:安全的权利、了解的权利、选择的权利和意见被听取的权利。
1969年,美国总统尼克松又进一步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第五项基本权利:索赔的权利。
与此相呼应,各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专门机构广泛建立起来,政府的强力介入使消费者权益保护水平上升到一个新的台阶。
一、美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美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建立得早且较为完善。
从20世纪初开始,经过60年代高涨的消费者运动的推动,美国已形成了成文法与判例法并重,联邦立法与州立法相结合,综合运用民事、刑事、行政法律手段,覆盖所有消费领域的相当发达的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
美国没有全国性的消费者保护基本法,而是由众多单项的成文法和长期积累的大量判例构成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体系。
在近100年的时间内,美国先后制定了《纯正食品药品法》、《食肉检查法》、《联邦商业委员会法》、《商业管制规则》、《马克尤逊——摩西保证法》、《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正确包装和标志法》、《食品安全法》、《消费品安全法》、《消费者供货法》、《消费者租赁法》、《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消费者信贷保护法》、《谢尔曼法》、《克雷顿法》、《帕特曼法》等等,这些法律对受理来自消费者的控告、规定产品责任、价格、质量标准,到禁止假冒商品以及防止有潜在危险的消费品进入市场等,都做了详细的规定。
美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详解
美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详解随着全球化的进程,消费者对于商品和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广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
美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经济体之一,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具有广泛的适用范围和强力的执行力度,本文将对其进行详细的解析。
一、美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背景和历史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法规,对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和权益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美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早可以追溯到20世纪初。
最早的一部消费者保护法是禁止销售不健康或有害商品的《1906年纯食与药品法案》。
随后的几十年间,美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逐步完善和强化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制度。
二、美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律体系美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涵盖了广泛的领域,细分为多个法律法规,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相辅相成,共同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其中,最重要的法律法规包括《公平信用法案》、《消费者保护法案》、《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航空运输退货法案》等。
1. 公平信用法案公平信用法案是一项旨在保护消费者的信用权益的法律法规。
该法案规定了金融机构在信用授予过程中的公平原则,要求金融机构提供充分的信息透明,禁止歧视性的信用评估行为,并设立了信用报告的申诉机制。
2. 消费者保护法案消费者保护法案是美国最重要的一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该法案主要规定了消费者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的权益,强调了商家提供真实、准确和充分的信息,以及禁止虚假广告和不公平的销售手段。
3. 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该法案旨在确保食品、药品和化妆品的质量和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和权益。
法案规定了严格的生产制造标准和销售规范,以确保产品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4. 航空运输退货法案航空运输退货法案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在购买航空机票时的权益而制定的法规。
该法案规定了机票预订和退改签的规定,要求航空公司提供充分的信息透明,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三、美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执行机构和途径为了确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效执行和落实,美国设立了专门的机构和途径,负责监督和执行相关法律法规。
美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体系
美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体系美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体系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美国最重要的经济法规之一。
实际上,它是由一系列法案组成的法律体系。
从最早诞生于1890年的《谢尔曼法》至今,美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已走过120年的历程,已有包括标准石油公司、美国电报电话公司、柯达公司、国际商用机器公司等在内的上百家公司因涉嫌垄断而遭到调查和指控,一些公司甚至因此被肢解,有效地促进和维护了美国的经济自由、经济民主和公平竞争。
一、美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孕育和诞生美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核心——反垄断法诞生于19世纪末。
最早是19世纪60、70年代各州颁布的铁路反垄断法令。
80年代,生产集中和资本集中带来的经济支配力量无限扩大,1879年美国第一个托拉斯组织——洛克菲勒美孚石油公司成立,此后不久,烟草、煤矿、钢铁等部门也先后成立了一批托拉斯组织。
各种托拉斯组织为攫取超额垄断利润,凭借其雄厚的经济实力,控制原料来源,划分销售市场,限定产品价格,为保护中小企业及广大消费者的利益,美国各州相继颁布一些局部性反垄断法令,如1887年反谷物贸易中垄断组织的法令等。
由于各州独立的立法不能有效地制止州际或对外贸易上的垄断行为,也无法阻止不公平竞争行为,约翰?谢尔曼指出:“既然我们不能赞同作为政治权力的国王存在,我们就不能赞同一个控制生产、运输和经销各种生活必需品的国王的存在,既然我们不能屈从一个皇帝,我们也就不能屈从于一个阻碍竞争和固定了商品价格的皇帝。
”于是,1890年,联邦政府通过了第一个全国性的反垄断法——《保护贸易和商业不受非法限制与垄断之害法》,即《谢尔曼法》。
现代竞争法就此诞生。
《谢尔曼法》主要由两节组成。
第一节规定任何限制交易的合同、合作和共谋行为均为非法。
第二节是对垄断行为的定义。
规定维持垄断或企图垄断或与其他人共谋垄断都视为非法。
该法规制的是限制竞争行为,而没有对狭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规定。
二、美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成长与壮大《谢尔曼法》仅有短短8个条款,条文过于抽象,这就给反垄断执法带来诸多不便,从而无法有效回应反垄断实践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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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诉讼理由是什么?美国消费者集体诉讼初探一钟瑞华【摘要】美国消费者集体诉讼作为一项主要解决小额消费者争议的法律制度,旨在救济广泛而分散的消费者损害,剥夺经营者的不当收益并防止其继续实施违法行为。
本文梳理了这一制度的理论依据、基本功能、主要适用范围及其所采用的救济手段等基本问题,并简要分析了其他国家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移植该制度的可能性。
美国的消费者集体诉讼作为一种主要用以解决小额消费者争议的法律制度,旨在救济广泛而分散的消费者损害,剥夺经营者的不当收益并防止其继续实施违法行为。
消费者集体诉讼制度在美国的适用非常普遍,对于美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全球范围内消费者保护事业的发展,美国之外许多国家和地区对消费者集体诉讼给予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并就其域外移植问题展开了广泛的理论探讨与局部的实践尝试。
我国学者虽然对美国消费者集体诉讼制度有所研究,但现有成果不仅对该制度的主要内容缺乏全面深入的探讨,甚至对其主要作为小额诉讼制度的本质也存在重大的误解。
本文试图详细梳理美国消费者集体诉讼制度的理论依据、基本功能、主要适用范围及其所采用的救济手段等基本问题,并简要分析其他国家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移植美国消费者集体诉讼制度的可能性。
一、美国集体诉讼制度概说美国的集体诉讼是这样一种程序,它允许被称为“集体代表”的一人或数人代表所有处于类似处境的人集体提起诉讼。
也即当被告的某个行为影响了多个人甚至是无数人时,法律允许一个或数个受害者代表所有人提起诉讼,要求损害赔偿。
集体的成员可以来自原先就存在的组织,例如,他们可以是一个学校的学生、一个工厂的工人或一个公司的股东;但也可能只是因为被告的违法行为才偶然被联系在一起的,例如众多互不相识的消费者因被告的同一种产品或同一项服务而遭受了损失。
(一)美国集体诉讼的起源和发展虽然集体诉讼制度最先在美国开花结果,但其渊源却是英国衡平法院的“息诉状”(the bill of peace)。
作为衡平法的产物,“息诉状”允许受到类似伤害的人组成一个团体,代表自己以及缺席的集体成员提起诉讼。
美国在早期基本上采取这种做法,但是随着社会经济条件的变革,不仅集团式纷争日益增多,而且这种纷争中所涉及的人数也越来越多,以至于根本无法以全体起诉或全体应诉的方式进行诉讼。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美国纽约州在1849年修订《费尔德法典》(The Field Code)时就规定:“多数成员彼此间具有共同利益,因人数过多致无法全体进行诉讼时,得由其中一人或数人为全体利益起诉或应诉。
”此为美国集体诉讼制度的肇端。
1912年,美国《联邦衡平规则》(The Federal Equity Rule)对集体诉讼做了规范性表述。
1938年,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Federal Rule of Civil Procedure)第23条规定了集体诉讼制度,但是该规则自颁布之日起就成为各种混乱之源。
到1966年,关于集体诉讼的目的和功能尽管还没有出现统一的和广为接受的理论,但一致的观点认为:历史上用以定义集体诉讼正当性的标准现在已经没有意义,有必要对集体诉讼制度进行反思。
[3]同年美国修正《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23条。
这次修正抛弃了1938年规则根据权利性质对集体诉讼加以分类的做法,而改为采用功能性标准将集体诉讼划分为三个类型,并扩大了集体诉讼的适用范围。
目前,第23条是人们在美国提起集体诉讼的法律依据。
虽然集体诉讼规则的修正并没有马上导致集体诉讼案件的增加,但是到了20世纪70年代,伴随着律师收费胜诉酬金制的采用以及公益诉讼律师和团体的增长,第23条的作用开始凸显。
集体诉讼在美国各地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出来,大量的集体诉讼被提起,其中包括投资人诉讼、平等机会诉讼、大众侵权诉讼、消费者诉讼和环境诉讼,等等。
集体诉讼甚至被誉为是“有史以来社会功用最大的救济方式”。
(二)美国集体诉讼的要件和类型当前美国集体诉讼制度的法律依据仍是1966年《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23条。
根据第23条(a)的规定,提起集体诉讼必须满足的四个条件是:(1)成员众多,已构成了一个集体,要求其必须全体出庭是不现实的;(2)群体成员具有法律上或事实上的共同问题;(3)代表当事人所提出的主张或者抗辩,必须构成其余成员主张或抗辩的典型;(4)代表当事人能够公正妥适地代表所有成员的利益。
此外,若要进行集体诉讼,还必须属于第23(b)中所规定的如下三种情形之一:(1)如果允许个别诉讼,就可能造成各个判决间的相互歧异或者矛盾,为对方当事人造成矛盾的行为准则;或者有可能在诉讼过程中对没有参与诉讼的其他成员的利益加以处分,甚至妨碍他们权益的保护和实现的可能性。
(2)对方当事人特定的作为或不作为将对多数人造成广泛的影响时,法院可以通过终局禁制令或相当于终局禁制令的声明给予救济。
在这种形态的集体诉讼中,法院的禁制令及相当于终局禁制令的声明,对于有利害关系的集体可以发挥救济作用。
这种集体诉讼在反托拉斯实务中应用很多。
(3)集体成员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具有的共同问题主导了影响单个成员的任何问题,而且,在所有可以采用的争端解决方法中,集体诉讼在公正及有效性方面优越于其他任何方法。
这一种集体诉讼的目的在于保证诉讼经济原则,促使众多的小额权利主张者能够迅速、有效、方便地获得损害赔偿。
在上述三种形态的集体诉讼中,第23(b)(2)和第23(b)(3)是1966年改革新增加的。
其中第23(b)(2)适用于寻求不作为救济或宣示性救济的诉讼。
这种集体诉讼的范式是20世纪60年代和70年代在终止种族隔离政策并实施民权法案中发挥了重大作用的“民权”诉讼,以及20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将宪法和制定法标准适用于监狱、精神病院和福利公寓的“制度性改革”诉讼。
其主要的被告常常要么是政府机构,要么是被诉称实施了不公正雇佣行为的公司。
1966年通过第23(b)(3)所增加的第二种集体诉讼形态被大家称为是“(b)(3)集体诉讼”,并被认为是1966年改革中具革命性的修正。
本文所指的消费者集体诉讼就属于“(b)(3)集体诉讼”。
(三)美国集体诉讼中的消费者集体诉讼简单地说,美国的消费者集体诉讼就是指依据《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23(b)(3)所提起的、意在为持有小额请求的众多消费者寻求损害赔偿的一种集体诉讼形式。
在美国,若要提起消费者集体诉讼,除了要满足第23(a)规定的四个前提条件外,还必须符合第23(b)(3)规定的另外两个特别要求:(1)共同问题的主导性,即集体成员在法律上或事实上的共同问题,必须优越于集体成员各自的个别问题。
这并非要求诉讼中的共同问题与所有成员的个别问题相同,而是要求各个成员必须拥有一个典型的核心问题。
这个特别要求的目的在于确保,从诉讼经济上看有通过集体诉讼解决消费者争议的必要。
(2)集体诉讼的优越性,其强调集体诉讼在解决具体争端时比所有其他可以适用的制度都更快速、妥适。
这一个条件主要是为了将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解决的案件进行分流,保证法院对集体诉讼案件的可控性,并防止案件的过度积压。
第23(b)(3)规定的这两个条件说明,并非任何满足第23(a)四个前提条件的消费者争议都可以通过集体诉讼加以审理,有些消费者争议如产品责任案件就只能通过普通诉讼程序审理。
二美国消费者集体诉讼的理论依据与基本功能美国消费者集体诉讼一反通过个别诉讼解决权利争端的传统做法,而利用行政色彩极强的集体诉讼程序大量审理消费者争议,其理论根据何在?具体制度价值又何在?(一)消费者集体诉讼的理论依据虽然人们目前多从经济效益的角度论证美国消费者集体诉讼的合理性,但是,必须看到的是,美国消费者集体诉讼的最初根据却是“任何人不得通过自己的违法行为获利”的衡平法思想。
强调这一点对于我们认识消费者集体诉讼在解决小额消费者争议方面的功能以及理解消费者集体诉讼所采用的“类似救济”制度至为关键。
作为衡平法上的一种制度,集体诉讼最初产生的动机是迫使违法经营者吐出非法利益并阻止其今后继续进行违法行为。
例如,早在1946年Market St. Ry. Co. v. Railroad Commission 案中, 加利福尼亚法院的多数意见就认为:……该案所涉金钱,是由对顾客的收费积聚而成,而且这一收费行为也已经被断定非法。
从公正和良知的角度出发,应该将这笔金钱施惠于那些被迫支付非法收费的人,尽管他们自己可能认为没有必要或者不便于主张退还这笔个别看起来很小,积聚起来却数额巨大的金钱。
由此可见,集体诉讼最初所强调的并不是向受害人提供赔偿,而是更注重公平正义观念的维护。
但是,随着集体诉讼制度在美国的发展以及大众性侵权争议的滋生,法院开始日益忽视集体诉讼是反对“不当得利”的措施这一衡平法思想,而发展出了另外一种经济学上的理论依据,即认为将成千上万个权利主张合并在一个诉讼中是为了实现“司法效益”。
在这些法院看来,为了有效并高效地处理这些大众性争议,除确认采取集体诉讼程序之外别无他法。
[8]经济计算的考虑甚至一度成为理论界对消费者集体诉讼进行论证的主流观点。
对于这种转变,有学者提出了严厉的批评:“一旦‘司法效益’成为压倒一切的考虑,初审法院就可以只根据关于大众侵权危机的声明而确认采用集体诉讼程序,而既不必要求证明这样的请求确实存在,也不要求存在可以证明权利主张的任何依据。
这更加恶化了第23条缺乏具体规定的后果。
” [10]该批评意见并进一步认为,这种做法导致法院在没有获得充分信息的情况下就确认采用集体诉讼,从而人为地制造出了很多巨额争议——这些争议使被告处在无法忍受的压力之下,不得不进行和解。
鉴于这些集体诉讼对被告所造成的如此巨大的压力,人们将之贬称为“司法敲诈”。
尤有甚者,这种诉讼形式的滥用不仅人为地制造了争议,而且更刺激人们以经济计算而不是以是非曲直为根据解决这些争议。
虽然集体诉讼在客观上具有节约司法资源的作用,并且在解决小额消费者争议、向受害的消费者提供损害赔偿方面发挥着重要的功能,但是,重新关注集体诉讼产生的最初动机即维护公平正义,或许有助于提醒我们更为全面地认识并评价消费者集体诉讼这种所谓的“负价值”诉讼。
(二)美国消费者集体诉讼的基本功能具体而言,美国消费者集体诉讼的主要功能包括:1.直接向受害消费者提供赔偿消费者集体诉讼的最直接功能就是至少使一部分受害的消费者获得损害赔偿。
当然,这是任何损害赔偿诉讼都具有的功能,但是,消费者集体诉讼的特殊之处并不在此,而是在于,通过消费者集体诉讼获得损害赔偿的小额消费者争议通常是无法通过其他程序解决的。
其所针对的是这样一种类型的消费者争议:经营者的一个违法行为造成了众多的甚至是无数的消费者的损失,但是每一个消费者的损失又很小,不值得为之进行诉讼甚至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