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信合作理财资金的难点
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中的法律风险分析和防范
自2 0 0 6 年我 国银信合作业务开展 以来 , 一方 面是银行 利用信 托合作 业务逃 避信贷监 管 , 另一 方面是银信 合作业务 发展速度加 快, 银信产品种类不断增多 , 规模也 不断变大 , 在这样 的情况 下 , 一 系列用来规 范银信合作 业务 的规 章制度 由监 管部 门颁布 出来 , 如 《 商业银 行个 人理财业务 风 险管理 指引》、 《 银 行与信 托公 司业务 合作指 引》、 《 关于规范银信 理财合 作业务 有关 事项 的通知 》 、 《 商 业银行个人 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 关于进一 步规范银 信合作 有关事项 的通知》 、 《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等。 2 0 O 9年至 2 0 1 1 年, 银监 会为 了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 , 接连颁 布 三条通 知 , 由此可 以反映 出在这期 问, 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监管政 策 发生多次 变化 , 这充分说 明了银信合作业 务 的监管 规则处在 不
市场 。
银信 理财合作业务 的推出 , 有效地使 银行 和信托 公司 的政 策 瓶颈 问题 得到 了解决 , 实现了多方共赢 的 目标 。
二、 我 国主 要 银 信 理 财 业 务
银监会在发布《 商业银 行个 人理财业务 管理暂行 办法》 和《 商 业银行 个人理财业务 风 险管理 指引》 时 指 出, 个 人理 财业 务是 建 立 在委托代 理关系基 础之上 的银 行服务 , 是商业 银行 向投 资者提 供的一种个性化 、 综合 化服 务。这是 目前 针对银 信理 财合作法 律
银信理财合作业 务中的法律风险分析和 防范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公司银信合作理财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公司银信合作理财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12.09•【文号】银监办发[2008]297号•【施行日期】2008.12.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公司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公司银信合作理财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97号)各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自2007年《信托公司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以来,信托公司与银行理财对接业务(以下简称银信合作理财业务)发展迅猛,但同时,银信合作理财业务也出现了一些风险,个别信托公司和银行甚至不同程度地遭受了损失。
为促进银信合作理财业务健康、有序发展,充分保护银信合作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防范银信合作理财业务的潜在风险,确保2009年元旦、春节期间的社会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风险意识目前,信托公司对银信合作理财业务普遍存在风险意识淡薄的问题,多数信托公司认为在该业务中没有风险或风险很低。
各银监局要提醒辖内信托公司改变认识,有效防范交易对手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等各类风险。
各信托公司应当密切关注交易对手的资产质量、资本充足和流动性等情况,加强尽职调查,严防交易对手风险。
各信托公司应当认真检查银信合作业务中信托合同、风险揭示等相关文件可能存在的法律瑕疵,确认信托公司与银行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是否界定清楚;确认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及时、准确、充分、完整地向银行披露信息,揭示风险,做到了尽职管理。
信托公司要充分认识自身所承担的法律风险和声誉风险,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做到心中有数。
二、做好风险排查,制定应急预案各信托公司应当逐笔梳理银信合作理财产品,对现有银信合作理财业务进行摸底和后评价,加强对有关产品的风险分析和后续管理。
各信托公司要逐笔研究已出现浮亏和有风险隐患的产品,对产品设计、资金投向、信息披露等环节以及风险状况等方面进行逐一分析,查找问题,吸取教训,防范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银行理财市场发展难点与对策
银行理财市场发展难点与对策银行理财市场发展难点与对策自金融危机以来,银行理财市场已经成为银行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作为一种创新理财产品,银行理财自推出以来便得到了广大的认可和支持,既带给了广大投资者更多的选择和投资机会,又对银行业务的收益和市场份额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然而,随着市场竞争的不断加剧,银行理财市场也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和困难,以下将探讨银行理财市场发展的难点,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风险控制能力不足银行理财市场的发展一度遭受了监管部门的限制,所以各家银行不得不以发行双峰、高收益的理财产品吸引市场。
然而,这种追求高收益的方式却带来了更大的风险。
例如,某些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存在默认风险,一旦投资失败,对投资者和银行自身的损失都将会非常惨重。
此外,在产品销售环节中,一些个别员工也存在违规销售、收取佣金、欺骗认购者等不当行为,这进一步加剧了市场风险。
应对措施:银行理财市场在保障投资安全的同时,也需要平衡稳健收益与市场流动性之间的关系,防范风险。
一方面,银行需要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和监测,优化产品设计和招募理财员的条件,完善销售渠道、销售管理和投后服务机制,确保合规运营;另一方面,加大宏观监管力度,完善相关条例和制度,严厉惩治违规行为和市场不良事件,增强金融市场稳定性,提升市场信心。
二、创新能力不足随着中国经济结构不断优化,人均收入不断提高,人们越来越注重长期资产配置和多样化投资。
银行理财市场的未来发展趋势将越来越趋向降低风险、稳健收益,理财产品市场将更多地面向中长期、结构性需求。
然而,目前市场上的银行理财产品类型大部分仍以货币基金、固定收益、混合型为主,创新程度不够,亟需拓宽产品业务线并注重产品与投资者需求之间的匹配。
应对措施:银行加大市场调研力度,了解投资者的投资偏好,发掘市场需求。
银行要注重投资者风险偏好和资产配置需求的多样性,发行满足不同风险偏好和收益预期的产品,提高产品创新度。
银行要在产品设计、理财服务、销售渠道等方面加强投入,优化策略,提高产品市场占有率,促进银行理财市场的长期发展。
我国银信合作理财业务的相关政策及其解读
主 导 地 位 , 才 能 实 现 “ 子 信 贷 ” 模 的 尽 可 能 的放 也 影 规
大 。所 谓 影 子 信 贷 , 指 在 银 信 合 作 业 务 中 , 于 银 行 是 由 理 财 计 划 产 品 由 银 行 负 责 设 计 , 因 此 商 业 银 行 可 以通 过信 托渠 道 给部分 急需贷 款 的老客 户继续 发放 贷款 ,
规 操 作 行 为 不 断 发 出警 示 和 约 束 。三 年 多 来 , 国 银 监 中 会直接针对银信合作理财业务的政策共出台了四项。 20 0 9年 年 底 以来 , 了 上 述 四份 文 件 外 , 国银 监 除 中
债 表 内 , 能 绕 过 监 管 部 门对 银 行 利 率 的 监 管 , 谓 一 并 可 举 两 得 。 另 一 方 面 , 银 行 主导 的 银 信 合 作 中 , 行 还 在 银 可 以 安 排 银 信 理 财 资 金 “ 买 ” 己 的 信 贷 资 产 , 但 购 自 不
一
直 处 于 主导 地 位 ,而 信 托 公 司则 沦 为 银 行 为 规 避 金
融 监 管 , 大 “ 子 信 贷 ” 通 道 。 这 是 因为 , 现 有 的 放 影 的 在
金 融 体 系 中 ,只 有 商 业 银 行 才 有 无 限 扩 大 信 贷 规 模 的
内在 冲 动 , 而且 , 只 有 商 业 银 行 在 银 信 合 作 中 占据 了 也
体 指 商 业 银 行 负 责 筹 集 理 财 资 金 ,然 后 以单 一 委 托 人
的 身 份 将 理 财 资 金 委 托 给 信 托 公 司管 理 和 经 营 。 这 种 信 托 计 划 称 之 为 单 一 资 金 信 托 计 划 ,因 为 资 金 的 委 托 人 只有 一个 ( 即商 业 银 行 ) 从 而 区 别 于 信 托 公 司 单 独 , 筹集 资金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 从 20 0 6年 民 生 银 行 与 信 托 公 司 合 作 发 行 了 第 一 款 银 信 合 作 理 财 产 品 以来 ,银 信 合 作 理 财 业 务 便 在 我 国 蓬 勃 发 展 起 来 。相 关 统 计 表 明 , 国 银 信 理 财 产 品 发 行 我 数 量 占 整 个 信 托 产 品 发 行 数 量 的 比 例 在 20 0 7年 达 到
企业理财投资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措施
企业理财投资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措施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需要进行各种类型的投资以实现盈利增长和业务拓展。
企业理财投资也存在着诸多问题,比如投资风险、资金管理不善、投资决策不当等等。
为了更好地规避这些问题并实现投资效益最大化,企业需要认真分析并制定相应的建议措施。
一、存在的问题1. 投资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投资风险都是企业面临的难题。
特别是在金融市场波动较大的情况下,企业的投资风险会更加突出。
2. 资金管理不善:企业资金管理的不善往往会导致资金使用效率低下,造成资金浪费和损失。
3. 投资决策不当:企业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往往受到信息不对称、市场预测不准确等问题的影响,导致投资决策不当,进而影响企业理财投资的效益。
4. 投资项目选择不当:企业在选择投资项目时,往往由于缺乏对市场和项目的全面了解,导致选择了不适合企业规模和经营特点的投资项目。
5. 其他问题:尚未对风险投资进行科学评估、缺乏合理的投资管理制度等都会影响企业的理财投资。
二、建议措施1. 加强风险管理:企业在进行理财投资时需要加强对各类风险的识别和管理。
建议企业做好市场风险的预测和规避工作,提高对各类投资风险的应对能力,制定合理的风险管理方案,以降低投资风险对企业的影响。
2. 健全资金管理制度: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资金管理制度,合理安排资金使用计划,加强对资金的监控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避免资金的浪费和滞留,确保资金的流动性和安全性。
3. 加强决策支持:企业需要加强对投资决策的支持,提高信息的收集和分析能力,制定科学的投资决策机制,加强市场预测和评估工作,确保投资决策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5. 优化投资管理制度:企业需要优化投资管理制度,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流程和规范的投资管理制度,加强对投资项目的监控和评估,确保投资项目的有效管理和运作。
6. 加强风险投资评估:对于需要进行风险投资的企业,建议加强对风险投资的科学评估和分析,加强对投资项目的跟踪和监控,确保风险投资的可持续发展和效益最大化。
银信合作理财何去何从
由于 今 年监 管层 不 断 提 高 商业 银 行 资 本
充足 率 以 及存 贷 比等指 标 要 求 ,银 行 着 力谋
求与信 托 公司合 作 发行信 贷 资产 类理 财产 品 ,
行在 地 方政 府 融 资平 台项 目贷 款 、房地 产 开 发 贷 款 收 紧 的 情 况 下 ,贷 款 增 长 受 到 约 束 , 于是通 过这种 方 式将 贷款 转到表 外。 银行 从 银信 合 作产 品 中一般 收 取两 部 分 费 用 ,一 是 托 管 费 ,为 0 1 左 右 ;二 是 手 .% 续 费 ,一 般 是 O5 07 ,有 的 高达 1 %~ .% %。 部 分 银信 合 作产 品 能 实现 3 以上 的高 收益 %
是 今 年 二季 度 ,银信 合 作 业务 逐 月狂 飙 ,发 售 产 品总额 达 1 . 4万亿 元 ,而 同 期 人 民 币信 贷投 放总 额也 不 过 2万 亿 元左 右。银 信 合作 产 品被 叫停 后 ,整 个 银 行理财 市场 规模将 大 幅度下 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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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依 然 承担 贷 后 管理 、到 期 收 回等 实质 上 的
法 律 责 任 ,潜 在 风 险 不容 忽 视。 这 也 正 是信
托 愿 意 以廉 价 的 手续 费 。
此外 ,很 多企 业将 难 以获得成 本较 低 的资金 ,
包 括 一直 受调控 的房 地产 业 。一 般情 况 下 大
作 产品 。 从 投 资 者 的角 度 来 看 ,他 们 之 所 以 敢 买
率 ,远 高 于 存款 ,一 些 以信 贷 产 品 为基; 产 隹 品 的 收益 率 会较 高 ,一 般 会在 5 以上 ,有 %
“银信合作”理财模式的发展及建议
种渠道可以投资于证 券市场 ,从而 分享证券市场带来的高
收益 。信托公司天然具备的制 度优 势是可 以同时投资资本
实际上 ,融资类信托理财产 品的发展正呈现加速趋势 。 由于此类产品不受信贷规模 的限制 ,其已成为商业银行规避 从紧货币政策的一条 “ 暗渠” 无论是 “ 。 票据” 产品还是 “ 转 让贷款”产品 , 都是对贷款规模控制的变相突破。不管是打 新股产品的盛行还是融资类产品的火爆 , 银信合 5 0 2.7
1O 6 7 .8
3 18 3 .
资料 来源:中国人 民银行
择 。由于 目前的分业经营体制 ,商业银行 尚不能投资证券
市场。 在证券市场繁荣的背景 下, 银行理财产品必须找到一
场连续的下跌, 市场的新股发行量剧减。 最近几个月来, 几
银行因为有庞大的营业网点和客 户资源 ,加上商业银行本
“ 银信合作”逐渐发展成为国内理财产品的主要运作平台。
“ 银信合作” 理财产 品主要分为 “ 打新股 ” “ 和 融资 ” 两 大类。“ 打新股”是指银行发行理财产品募集资金后 , 购买 信托 公司发行 的新股 申购信托计 划。融资类信托产品主要 是指银行 以单 一委托人 的身份 与信托公 司签订信 托协议 , 信托公司利用理财产品所募集的资金给特定客户进行融资。 融资类信托产 品主要有 “ 转让贷款 ” “ 、 信托贷款”和 “ 购买 票据” 三类 。 转让贷款是商业银行将原有信贷资产通过协议 转让给信托公司 ,但仍负责对该信贷资产 的贷后管理 以及 收回 。 根据协议 , 商业银行或政策性银行会对该信贷资产提 供担保 , 以授信 、 或 后续贷款支持的方式以确保信贷客户到 期还贷 。信贷资产的收益 由理财投资客户 、理财产 品发行 方、 信贷资产担保方 、 信托公司等分享 。 信托贷款是银行将 募集资金通过信托公司贷给 指定客户 。购买票据类信托计
银信合作理财产品的发展现状及监管对策
关键词 :银信合作理财产 品;金融监管
中 圈分 类号 :F 3 . 8 04 文 献 标识 码 :A 文 章 编 号 : 10 - 0 1 20 (0- 0 6 0 0 7 9 4 — o 81)0 5 - 3 -
一
( )发 展 规 模 。 一
20 0 8年 卜 年 ,商 业 银 行 理 财业 务快 速 发 展 ,其 半 中银 信 合 作 理 财 产 占 发 展 迅 猛 。根据 两 南 财 大 信 托 与 ^
理 财 研 究 所 提 供 的 研 究 报 告 ,2 0 0 8年 I半 年 共 有 5 3 家 商、 I 行发行 26 银 1 5款 理 财 , 品 , 发 行 规 模 估 计 超 过 90 1 0亿 元 ; 20 0 7年 全 年 4 7家 银 行 发 行 的 产 晶
资 产进 行 证 券 化 。 3、 票 据 类 理 财 产 品 。 主 要 是 将 银 行 的 票 据 资 产
进 行 证 券 化 .银 行 负责 募 集 资 金 ,并 保 管 票 据 和 到 期
托收。
银 信 合 作 业 务 中 ,绝 大 多数 理 财产 品 的设 计 、发 行 和管 理运 营 均 由商 业 银 行 完 成 。从 近年 理 财产 品 的
4、资 金 信 托 理 财 产 I : 。类 似 于 基 金 , 由银 行 委 I U
托 信 托公 司 没 资 金 信 托 ,聘 清专 业 基 金 管 理 公 刮 为 投 资顾 问 ,投 资 于 股 票 、基 金 、同债 、存 款 等 。 5 、股 权 投 资 类 理 财 产 晶 。主 要 是 由银 行 委 托 信
发展 可 以看 出 ,商业 银彳 正 从 独立 型理 财 管 理 向 以银 i
论银信理财合作的法律风险与防范——以银信理财合作的法律关系为切入点
Legal Syst em A nd Soci et y 曩圈园墨翟墼,竺卫星堕f叁箜!圭塾垒论银信理财合作的法律风险与防范——以银信理财合作的法律关系为切入点郑思静摘要银信理财合作作为银行与信托公司间开展的一种新型合作理财形式,是结合二者比较优势的金融创新,但在其实际运作中确有与现行法律规范不契合之处,这将为法律风险的产生埋下隐患。
本文拟以银信理财合作中具体的法律关系为切入点,探究此类风险产生的缘由并提出风险防范的建议。
关键词银信理财合作法律关系法律风险防范中图分类号:D922.2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I一092-02一、银信理财合作概述(一)银信理财合作的概念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第6条规定:“银信理财合作,是指银行将理财计划项下的资金交付信托,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并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简单说来涉及三个主体,客户、银行和信托公司,银行与信托公司签订协议,由银行向社会发售理财产品,待客户购买理财产品后,银行再将募集到的资金用于购买信托计划,最后,信托公司根据信托协议进行信托财产的管理。
国(二)银信理财合作的原因银信得以合作是银行与信托公司比较优势结合的结果,其深层次原因来自于制度层面,是对制度约束的反映。
圆从商业银行看,除另有规定外,其不得从事信托投资业务或证券经营业务等。
故商业银行推出的个人理财产品事实上投资范围有限,一般仅限于在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债券市场中交易的无风险国债、政策性金融债以及央行票据等。
从信托公司角度看,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5条、第6条的规定,购买信托计划的投资者必须为“合格投资者”,即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
银信理财合作就在这样的制度背景下产生了,一方面,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没有投资者人数少、投资金额高的限制:另一方面,信托公司是目前惟一能够横跨三大市场(资本市场、货币市场、产业市场)进行直接投融资的金融机构。
我国商业银行开展银信合作业务思考
我国商业银行开展银信合作业务的思考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0)11-040-02摘要随着近年来我国宽松货币政策的逐步退出,商业银行过度依赖的存贷传统业务扩张遭遇规模瓶颈,也在不断的进行业务创新和盈利模式转型。
银保合作,银证合作,银信合作等中间业务都在如火如荼的展开。
随着银监会全面叫停,银信合作业务被推上了风口浪尖。
是创新,还是违规?本文通过对银信合作业务的分析,揭示其基本内涵和潜在风险,并说出自己的一些思考。
关键词商业银行银信合作业务创新信托理财2010年8月12日,我国银监会下发《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这是继7月初暂停银信合作业务后,我国金融监管当局对银信业务出台的更为严格的管理规范。
与此相对应的是近年来,随着国家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清理和房地产行业信贷调控力度的加大,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在规避监管的“夹缝”中迅猛发展,银行不断通过银信合作平台加大信贷投放的火爆局面。
数据显示截至到2010年6月底,该业务规模已突破2万亿。
一、银信合作业务的内涵及发展动因银信合作是指央行为了防止经济过热而出台政策限制商业银行放贷,迫使商业银行的贷款额度不超过上一年的一定数额,而现在经济本身对贷款的需求增量很大,这时候商业银行为了绕过政策限制而采用了银信合作的方式,通过信托公司来发放贷款。
具体操作是:由银行作为发起端,通过销售理财产品集合资金后,由银行作为单一委托人将资金信托给信托公司,向目标公司发放贷款。
这些公司基本都是银行的长期稳定客户,资产质量较好,且大部分占用银行的授信额度,最终的风险是在银行端。
我国银信合作业务的开展和迅猛发展存在着内在和外在两方面原因。
从内因来看,银行业和信托业本身就具有加深合作的需求和条件。
就银行来说,当前我国银行业正在发生着一系列深刻的变革,为了改变传统的经营和运营管理模式,银行有着业务模式多元化,完善资产负债结构管理和发展理财业务等中间业务的需要,通过与信托合作,银行可以发挥其信誉担保优势,信息优势和营销资源优势,满足其自身的多方面需求。
银信合作理财产品风险分析
公 司 之 间 开展 的 银 行 承 兑 汇 票 的 交 易 。 此 项 业 务 的 开 展 模
投 资 于 信 托 公 司 设 立 的 单 一 信 托 计 划 , 一 信 托 计 划 投 资 单
于某 领域或标 的物 。
我 国 银 信 合 作 业 务 的开 展 和 快 速 发 展 有 着 许 许 多 多 的 原 因 。首 先 , 行 业 和 信 托 业 本 身 就 具 有 相 互 合 作 的优 势 。 银 从 银 行 方 面开 看 , 业 银 行 的 主 要 收 入 来 源 于 传 统 的 经 营 商 管 理 方 式 , 靠 贷 款 与 储 蓄 之 间 的 利 差 , 种 经 营 管 理 方 式 依 这 效率 低 , 行变 革势 在必 行 , 必要 开 展银 行 业 务 多元 化 , 银 有 调 整 资 产 负 债 结 构 管 理 和 开 展 理 财 业 务 等 中 间 业 务 。通 过 与 信 托 业 合 作 , 行 可 以 发 挥 其 所 处 地 位 环 境 等 优 势 , 行 银 银 业 具 有 极 大 的 资 金 量 和 丰 富 的 客 户 资 源 , 资 金 运 用 受 到 限 但 制 , 用 渠 道 较 窄 。就 信 托 公 司 而 言 , 运 由于 其 营 销 能 力 差 , 理 财业 务 缺 乏 竞 争 优 势 , 营业 务 开 展 困 难 , 资 渠 道 有 限 , 主 筹 通 过 利 用银 信 合 作 这 一 制 度 创 新 , 银 行 互 相 合 作 , 在 当 前 与 是 金 融 环 境 下 求 生 存 的 现 实 选 择 。其 次 , 收 益 的 驱 使 , 信 高 银 合 作 可 以使 双 方 达 到 互 利 共 赢 的 局 面 。2 0 0 6年 下 半 年 开始 , 由 于 紧 缩 的 货 币 政 策 出 台 使 商 业 银 行 流 动 性 降 低 , 贷 资 金 可 的减少 , 业银行 盈利 低 , 此不 得不 发展 一些 中间业 务 以 商 因 获 得 高 收 益 , 与 信 托 公 司 的合 作 恰 好 能 够 满 足 银 行 的 这 种 而 需 求 , 促 成 了银 信 合 作 业 务 的 高 速 发 展 。 这
100809银监会关于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通知
为促进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理财合作业务规范、健康发展,有效防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风险,现将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将客户理财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并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上述客户包括个人客户(包括私人银行客户)和机构客户。
商业银行代为推介信托公司发行的信托产品不在本通知规范范围之内。
二、信托公司在开展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过程中,应坚持自主管理原则,严格履行项目选择、尽职调查、投资决策、后续管理等主要职责,不得开展通道类业务。
三、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开展银信理财合作业务,银行理财产品和信托产品期限均不得低于一年。
四、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开展银信理财合作融资类业务,应遵守以下原则:(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对信托公司银信理财合作融资类业务实行余额比例管理,即融资类业务余额占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余额的比例不得高于30%。
上述比例已超标的信托公司应立即停止开展该项业务,直至达到规定比例要求。
(二)银行理财产品和信托公司信托产品均不得设计为开放式。
上述融资类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贷款、受让信贷或票据资产、投资附加回购或回购选择权、股票质押融资和受益权信托等准资产证券化业务。
五、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开展银信理财合作投资类业务,其资金不得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
六、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开展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信托资金同时用于融资类和投资类业务的,该信托业务总额应纳入本通知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考核比例范围。
七、对本通知发布以前发生的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应做好以下工作:(一)商业银行应将表外资产严格按照要求在今、明两年转入表内,并按照150%的拨备覆盖率要求计提拨备,同时大型银行应按照11.5%、中小银行按照10%的资本充足率要求计提资本。
(二)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应切实加强对存续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后续管理,及时做好风险处置预案和到期兑付安排。
商业银行金融理财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商业银行金融理财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随着金融行业的飞速发展,商业银行的金融理财业务逐渐成为其主营业务之一。
然而,商业银行金融理财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着许多问题,如不合理的产品设计、管理不善、风险控制不到位等,这些问题已经引起了监管部门的关注和市场的质疑。
本文将重点分析商业银行金融理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期为商业银行金融理财业务的顺利发展提供参考。
问题一:不合理的产品设计商业银行金融理财的产品设计往往存在着过于复杂、收益承诺过高、风险评估不准确等问题,这些都极易误导消费者,导致他们在理财过程中承担超出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风险。
同时,一些金融产品的购买门槛过高,使得中小投资者很难真正参与到金融理财中来。
解决对策:商业银行需要在产品设计时加强风险评估,通过合理的平衡安全性和收益性来制定合适的产品方案。
同时,应采取积极措施,推出满足不同层次投资者需求的理财产品,降低购买门槛,让更多的投资者能够参与其中,提高金融产品的普惠性。
问题二:管理不善商业银行的金融理财业务涉及的人员、资金等都非常庞大,因此,管理问题也相对突出。
由于一定的管理漏洞,商业银行的金融理财业务也往往面临着备案不完整、风险投资不到位等问题。
解决对策:商业银行需要建立完备的制度和流程,严格规范金融理财业务的各项操作,确保合规、风险可控,同时提高业务可持续性。
加强IT建设,引进先进技术,提高业务效率,减少人为管理漏洞。
问题三:风险控制不到位商业银行金融理财的核心是风险控制。
不同类型的金融理财业务风险不同,而商业银行对于风险的评估和控制能力需要不断提高和完善,以确保客户资产的安全。
解决对策:商业银行需要完善风险防控机制,包括建立完整的风险评估模型,规范风险评估流程。
同时,要严格按照政策要求和自身控制能力,确定并合理配置风险资产,确保合规经营,避免发生风险事件。
问题四:缺乏透明度商业银行金融理财企业缺乏透明度,这也是市场对于商业银行金融理财不信任的主要原因之一。
银行信托类理财业务会计问题的探讨
银行信托类理财业务会计问题的探讨摘要:在银行利差持续收窄的大背景下,为确保实现”稳增长”的目标,银行业机构金融创新产品不断涌现。
其中银行机构和信托公司合作业务的创新举措层出不穷,在进行会计套利的同时增加了监管的复杂性。
本文着重介绍银信合作业务中最有特点的信托类理财业务,探讨其会计处理及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的难点和问题,并向有关部门提出相关的建议。
关键词:银行;信托;理财1 信托类理财业务概念信托类理财产品是银信合作业务的狭义表现形式,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信托公司之间的理财合作,即银行将理财计划项下的资金交付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并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主要包括投资类银信理财、银信理财资金发放信托贷款等业务。
2 信托类理财业务的会计处理2.1 信托计划成立阶段对银行而言,信托型理财产品是银行机构通过募集理财资金投资于信托公司成立的信托计划以获得投资收益的个人、公司和同业理财产品。
信托型理财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在表外核算。
在信托计划成立阶段,银行将客户的资金归集至专门的理财账户后,全部划转至信托公司的同业存放账户,同时在表外记录理财产品的本金。
对信托公司而言,不论投资者的资金是银行自有资金或其他机构、自然人的资金,在信托计划成立阶段,信托公司的账务处理都是一致的。
与委托人签订信托合同生效、收取委托资金、且产品成立后,在信托公司的信托资产负债表[1]中,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实收信托”科目。
2.2 信托计划运营阶段在信托计划运营阶段,银行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信托项目的期末资产收益情况,增加或减少委托项目的账面余额,并在表外贷记或借记“直销委托理财资金-利息调整”科目。
对银行机构而言,对信托型理财产品不承担保本责任,因此账务系统不会根据信托资金的用途,区分信贷、票据、受益权等信托类型。
信托公司作为资金的实际使用方,需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使用信托资金,并根据信托计划类型、信托资金使用方向做不同的账务处理。
金融投资项目重点难点分析及应对措施
金融投资项目重点难点分析及应对措施1.背景介绍金融投资项目的复杂性和风险性使得其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重点难点。
本文将对这些重点难点进行分析,并提供相应的应对措施,以帮助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2.重点难点分析2.1 风险评估和控制金融投资项目涉及的风险多样且复杂,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准确评估和控制这些风险是项目成功的关键。
然而,由于金融市场的不确定性和复杂度,风险评估和控制往往存在一定困难。
2.2 资金管理金融投资项目的资金管理至关重要。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精确估计所需资金,并合理管理资金的使用和流动性。
然而,随着项目的发展,资金管理问题可能会出现,导致项目进展受阻。
2.3 法律合规性金融投资项目需要遵守严格的法律法规。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到的交易和合同必须符合当地和国际法律的要求。
然而,由于金融法规的复杂性和不断变化,确保项目的法律合规性也存在一定的挑战。
3.应对措施3.1 风险评估和控制策略- 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模型,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方面的考虑,以准确评估项目所面临的各类风险。
- 定期进行风险监测和控制,及时调整投资组合和风险管理策略,以应对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
3.2 资金管理措施- 制定详细的资金管理计划,明确项目所需资金的来源和运用情况,确保项目在资金管理方面的透明度和合理性。
- 加强资金监管和追踪,及时解决资金流动性问题,避免资金短缺对项目进展造成的不利影响。
3.3 法律合规性策略- 建立专业的法律团队,及时了解最新的法律法规变化和趋势,确保项目在法律合规性方面的符合要求。
- 定期对项目进行法律风险评估,及时修订和优化合同和交易结构,以确保项目在法律合规性方面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4.总结金融投资项目的复杂性和风险性使得其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重点难点。
通过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和控制策略、精确的资金管理措施以及符合法律合规性的策略,可以应对这些难点,确保项目实施的顺利进行。
银行对信贷项目的评估识别的困难和建议
银行对信贷项目的评估识别的困难和建议银行在进行信贷项目的评估和识别时,可能会面临一些困难。
这些困难可能包括信息不对称、风险不确定性、评估标准不一致等。
为了解决这些困难,银行可以考虑采取一些策略和建议。
首先,信息不对称是银行评估信贷项目的一个主要困难。
这是因为借款人通常掌握有关其个人财务状况、商业计划和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的更多信息。
银行可以通过要求借款人提供详细的财务报表、商业计划和财务预测等来解决这个问题。
此外,银行还可以与借款人进行面对面的访谈,以更好地了解其财务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
其次,风险不确定性是另一个困扰银行的问题。
在评估信贷项目时,银行需要考虑到借款人可能有的还款能力变化、市场变化以及未来经济状况等不确定因素。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银行可以建立合理的风险评估模型,并参考历史数据和市场研究等信息来降低风险。
此外,银行还可以通过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品或提供额外的保证金等方式来减少风险。
此外,评估标准不一致也是一个困扰银行的问题。
在评估信贷项目时,不同的银行可能有不同的评估标准和风险偏好。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银行可以建立统一的评估标准和风险管理策略。
这样可以确保评估过程中的一致性和公正性。
此外,银行还可以建立与其他银行和金融机构的合作关系,共享信息和经验,以更好地识别和评估信贷项目。
除了上述的困难,银行在评估信贷项目时还可能面临其他一些问题。
例如,银行可能遇到房地产市场波动、借款人违约和法律风险等。
为了应对这些问题,银行可以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和控制措施,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并制定应急预案和风险应对策略。
总结起来,银行在评估信贷项目时可能会面临一些困难,如信息不对称、风险不确定性和评估标准不一致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银行可以采取一些策略,如要求借款人提供详细的财务报表和商业计划、建立合理的风险评估模型、建立统一的评估标准和风险管理策略等。
此外,银行还可以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和控制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和风险应对策略,以应对各种风险和困难。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1〕7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理财
合作业务的通知
银监发〔2011〕7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
为进一步防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风险,促进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理财合作业务健康发展,结合《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0〕72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通知》要求在2011年底前将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表外资产转入表内。
各商业银行应当在2011年1月31日前向银监会或其省级派出机构报送资产转表计划,原则上银信合作贷款余额应当按照每季至少25%的比例予以压缩。
二、对商业银行未转入表内的银信合作信托贷款,各信托公司应当按照10.5%的比例计提风险资本。
三、信托公司信托赔偿准备金低于银信合作不良信托贷款余额150%或低于银信合作信托贷款余额2.5%的,信托公司不得分红,直至上述指标达到标准。
四、各银监局应当严格按照上述要求督促商业银行资产转表、信托公司压缩银信合作信托贷款业务。
各单位收到本通知后要立即按上述要求抓紧落实。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三日。
金融行业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分析
金融行业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分析引言:金融行业作为经济的核心和支柱,对于社会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科技的进步,金融行业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分析金融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信息不对称问题信息不对称是金融行业中最普遍存在的问题之一。
在贷款审批、投资理财等过程中,银行和金融机构往往拥有更多的信息和资源,而借款人或投资者则处于相对劣势地位。
这导致了在信息不平等状态下进行交易,容易产生欺诈、骗取利益等现象。
解决方案:1. 加强监管力度:建立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加大对金融市场各个环节的监管力度,减少市场乱象。
2. 提高信息透明度:各类金融机构应该加强对客户的教育宣传工作,向投资者公开透明化财务报表和风险提示。
3. 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金融行业可以引入独立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各种金融产品和交易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
二、风险控制不足问题金融行业的主要职责之一是风险管理和控制。
然而,在现实中,由于金融创新、监管不足等原因,风险控制不足成为了金融行业普遍存在的问题,给经济发展带来了不稳定性。
解决方案:1. 强化风险管理体系:完善内部风险管理机制,在企业内部建立起科学有效的风险控制体系。
2. 严格监管要求:加强对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监管力度,建立起一套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
3. 推动技术创新:借助科技手段如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实现更精细化、智能化的风险管理。
三、金融服务不够普惠问题当前,还有许多地区和人群无法享受到优质、便捷的金融服务,特别是农村地区和小微企业。
这导致了金融资源配置不均衡,造成了社会的不公平。
解决方案:1. 加大金融服务普惠力度:各类金融机构要积极向贫困地区和农民提供金融服务产品,如小额信贷、农业保险等。
2. 推动互联网金融发展:利用互联网和移动支付技术,建立起普及性、便捷性更强的金融服务网络。
3. 支持小微企业:为小微企业提供专门的金融支持政策,并通过消除政策障碍来促进其健康发展。
现阶段银行理财子公司面临的挑战及发展对策
现阶段银行理财子公司面临的挑战及发展对策当前,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开放和改革,银行理财子公司成为了银行业的新热点。
银行理财子公司作为银行业的产业链延伸,其发展前景广阔,但也面临着诸多挑战。
本文将结合当前金融市场的形势,分析银行理财子公司面临的挑战,并提出相应的发展对策。
一、银行理财子公司面临的挑战1. 竞争激烈当前,我国银行理财市场竞争激烈,银行理财子公司要在众多竞争对手中脱颖而出,需要具备一定的实力和优势。
还要应对来自其他金融机构的挑战,特别是互联网金融和券商等机构的竞争,这更需要银行理财子公司提升自身的服务和产品水准。
2. 利率市场化带来的压力随着国家利率市场化的进程不断加快,银行理财子公司面临着来自市场利率波动的风险。
传统的存款和理财业务利率将趋于市场化,这意味着银行理财子公司的收益率将受到更多的影响,需要进一步提升投资能力,提高投资收益率,降低风险。
3. 监管制度不完善银行理财子公司的发展还面临监管制度不完善的挑战。
当前我国对于银行理财子公司的监管体制尚不健全,部分地区和机构的监管标准和措施存在差异,造成了监管漏洞和监管风险。
这也给银行理财子公司的发展带来了一定的不确定性。
4. 业务转型压力随着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传统的银行理财业务受到了来自互联网金融等新兴业态的冲击,银行理财子公司需要加快业务转型,推动线上线下的融合发展,提升服务水平和用户体验,满足客户多元化的理财需求。
5. 人才缺乏银行理财子公司面临着人才短缺的困境,优秀的金融人才及投资人才相对短缺。
银行理财子公司需要加大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建立完善的人才培训机制,提高员工的专业素养和业务水平。
二、银行理财子公司发展对策1. 提升产品和服务水平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加大产品研发力度,推出更加多样化和个性化的理财产品,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
还要提升服务水平,加强客户关系管理,提供更加贴心的服务,提高客户满意度。
2. 加强风险管理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加强对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的监控和管理,保障客户资金安全和投资收益。
投资与理财行业的痛点及解决方案
投资与理财行业的痛点及解决方案一、投资与理财行业的痛点分析在当今经济发展快速、金融市场日益复杂化的背景下,投资与理财行业面临着一系列痛点。
以下将对这些痛点进行深入分析。
1. 缺乏透明度投资与理财产品信息不够公开透明是当前行业的一个主要问题。
很多机构和平台为了追求高利润,往往隐瞒风险、夸大回报,并故意模糊产品真实情况,这给广大投资者带来了很大的风险。
2. 高门槛和专业知识需求投资与理财对于许多普通人来说还存在较高门槛和专业知识需求的问题。
由于缺乏相关知识和经验,普通人在选择投资方向、制定合适的投资策略以及评估风险时经常感到困惑。
3. 低收益率近年来,随着利率下降和经济增长放缓,传统的银行存款等低风险产品收益率大幅下滑,给投资者带来了较低的投资回报。
尤其是在通货膨胀率逐渐上升的情况下,很多人发现他们的投资收益无法抵消贬值的影响。
4. 信息不对称在当前金融市场中,信息不对称是一个常见的问题。
机构和专业投资者往往可以通过获取非公开或受限制的信息来获得更大的利益,而普通小散投资者则面临信息不充分和失衡等问题。
5. 缺乏监管和风险防范投资与理财行业存在着缺乏有效监管和风险防范机制的问题。
有些机构或平台没有合规运营,存在欺诈、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给广大投资者造成严重损失。
二、解决方案1. 加强透明度为了解决行业缺乏透明度的问题,应设立更加严格、规范化的信息披露标准。
相关机构应增加披露要求,并建立相应的追责机制。
同时,政府部门也可以加强对金融市场信息公开及广告宣传等相关活动进行监管,引导企业依法合规运营。
2. 提升投资教育普及度投资者应通过培训和教育来提升自己的金融知识水平。
政府、金融机构和学校等社会力量可以联合开展投资理财知识普及活动,向广大投资者提供系统的专业培训,帮助他们更好地理解风险、制定合理的投资策略。
3. 多元化投资渠道为了提高收益率,投资者可以积极寻找多元化的投资渠道。
除了传统的银行存款,还可以关注其他金融产品如基金、股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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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新规的主要特点
早在2009年12月24日,中国银监会便下发《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一文。
该文件对既有的信贷类银信合作的合作架构带来重大影响,尤其是商业银行借助信贷类银信合作拓展中间业务收入空间、规避贷款规模限制等将受到严峻的挑战。
该文件从程序和时限角度对信贷资产交易的真实性、交易程序进行相关规定,强化了新规的强制性和可操作性。
由于该文件侧重对规范银信合作理财业务融资交易的真实性及信托公司履职程序的规范性,这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银行用银信合作业务来规避银行信贷规模的限制,但之后来看效果并不明显。
2010年7月2日,为了压制银行通过银信合作理财产品的放贷冲动,控制银行资产表外化潜藏风险,银监会紧急叫停了银信合作业务,叫停的对象包括“双买断”型信贷资产转让和投资类银信合作产品。
当天,相关信托公司收到中国银监局及地方银监局口头通知,暂停一切与银行理财业务对接的银信合作产品。
2010年8月10日,中国银监会正式发布了《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与以往的银信合作规定相比,该文件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界定了“银信合作业务”。
本次新规对所谓的“银信合作业务”作了特别界定。
在该文件中,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将客户理财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并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这里的“客户”包括个人客户(包括私人银行客户)和机构客户。
该文件将商业银行代为推介信托公司发行的信托产品不在其规制范围之内。
这意味着,银行可以发行信托公司发行的信托产品。
第二,用强制性规则控制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发展。
新规已经突破了一般程序上的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而是采取强制性规则来限制该类业务的发展。
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禁止通道类业务。
该文件明确规定“信托公司在开展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过程中,应坚持自主管理原则,严格履行项目选择、尽职调查、投资决策、后续管理等主要职责,不得开展通道类业务”。
(2)规范银信合作理财业务有关信托产品期限不得低于一年。
(3)投资类银信合作理财业务有关资金用途限制。
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开展投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其资金原则上不得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
第三,从信托公司角度对融资类银信合作理财业务作了严格限制性安排。
银行监管机构为了加强限制银信合作业务的有效性,从信托公司及其信托产品结构方面作了特别的安排。
这体现在两个方面:
(1)限制融资类业务余额占比。
即自该通知发布之日起,对信托公司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实行余额比例管理,即融资类业务余额占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余额的比例不得高于30%。
上述比例已超标的信托公司应立即停止开展该项业务,直至达到规定比例要求。
为强化前述规定的效果,该文件还进一步规定,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开展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信托资金同时用于融资类和投资类业务的,该信托业务总额应纳入前述规定的考核比例范围。
(2)信托公司信托产品均不得设计为开放式。
其目的在于防止信托产品设计时将同一项目进行拆分销售,实际上是利用后一期产品所集资金来偿还前一期产品本息、滚动兑付,暗藏“击鼓传花”式的风险接力,增大了后一期投资者的风险。
根据文件规定,前述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贷款、受让信贷或票据资产、附加回购或回购选择权的投资、股票质押融资等类资产证券化业务等。
第四,强化规定的部分溯及效应,以规制规模较大的既有银信理财合作业务。
新规针对已有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规模巨大且开放式结构较为普遍的问题,特别对此类业务的延续作了限制:一方面,强化商业银行的表外拨备要求,即商业银行应严格按照要求将表外资产在今明两年转入表内,并按照150%的拨备覆盖率要求计提拨备,同时大型银行应按照11.5%、中小银行按照10%的资本充足率要求计提资本。
另一方面,对于开放式银信理财合作业务限制新资金申购。
该文件规定,对设计为开放式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类、融资类或含融资类业务的银行理财产品和信托公司信托产品,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停止接受新的资金申购,并妥善处理后续事宜。
银行应对新规的注意事项
为有效防控监管新规给银行开展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违反监管新规的风险,银行应该注意以下事宜:
第一,银行应该高度重视新规突破关注交易真实性的传统监管定位。
中国银监会早在2008年12月发布的《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就开始关注信托理财产品投资与银行信贷资产和票据资产的交易真实性。
该文件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信托公司投资于银行所持的信贷资产、票据资产等资产的,应当采取买断方式,且银行不得以任何形式回购。
”为强化买断的真实性,其第二十八条还进一步指出:“银行以卖断方式向信托公司出售信贷资产、票据资产等资产的,事先应通过发布公告、书面通知等方式,将出售信贷资产、票据资产等资产的事项,告知相关权利人。
”
2009年12月24日中国银监会下发的《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则从银信合作业务涉及的信贷资产的真实转让、信托公司履行职责的自主性和独立性、银行与信贷资产风险的隔离等视角强化对该类业务的规范。
本次新规则从严格禁止商业银行将客户理财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并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这意味着,银行无法通过客户理财资金来打开信贷规模的限制通道。
第二,银行开展部分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空间。
新规并没有完全禁止银信合作业务的开展,而是仍然留下了一定的存续空间。
留下的空间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商业银行代为推介信托公司发行的信托产品不在本通知规范范围之内。
这意味着银行仍然可以代理发售信托公司发售的信托产品,银行在此类业务合作中的地位由传统的资金委托代表人转化为真正的发售代理人。
在信托公司发行产品的架构中,银行无需为产品的投资风险承受风险。
二是延续已经开展的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但应注意新规的特殊规定,即应将表外资产在今明两年转入表内,并按照150%的拨备覆盖率要求计提拨备,同时大型银行应按照11.5%、中小银行按照10%的资本充足率要求计提资本,另外对于开放式银信理财合作业务限制新资金申购。
第三,对于信托公司发行的信托产品提供代理发售服务时,银行也应注意遵守监管新规。
首先,应审核并关注合作的信托公司的情况,否则银行将陷于信托公司违规纠纷中,并可能遭致监管机构的处罚。
银行在与信托公司合作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前,应注意审核其融资类业务余额占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余额的比例不得高于30%。
对于信托资金同时用于融资类和投资类业务的,信托公司的信托业务总额也应纳入前述考核比例监管范围。
其次,在信托公司信托产品结构方面,应注意审查是否为开放式。
第四,银行应适时修改银行与信托公司合作相关法律文件及业务操作规程。
严格按照监管新规来控制服务的范围,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防止发生超越新规的经营事件发生。
结合新规修订和完善新规架构下的银信合作业务相关规程,防范违规风险发生,尤其应强化信托公司遵循监管新规事宜的审核,并有必要设定相应的信托公司承诺机制,防范信托公司违规后银行承担一定的违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