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未遂与既遂的区分及扒窃概念的界定
盗窃未遂行政处罚标准
盗窃未遂行政处罚标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盗窃案件也越来越多。
除了成功盗窃的案件,还有很多未遂盗窃的案件。
对于这些未遂盗窃案件,当局也要给予严厉的处罚,以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利益。
本文将介绍盗窃未遂行政处罚标准。
一、盗窃未遂的定义盗窃未遂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盗窃行为时被制止或未能得逞的行为。
具体表现为: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盗窃行为时被当场发现或被制止;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盗窃行为时遭到安保人员或公安机关的抓捕;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盗窃行为时被害人发现并报警,但未能捉拿归案。
二、盗窃未遂的危害盗窃未遂虽然未能达到实际的盗窃目的,但其危害性不容小觑。
首先,盗窃未遂会造成被盗窃物品的损失和损坏,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和心理压力。
其次,盗窃未遂会破坏社会安定和公共利益,影响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
最后,盗窃未遂也会影响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形象和信用度,给其带来不良后果。
三、盗窃未遂的行政处罚标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等法律法规,对于盗窃未遂行为,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以下行政处罚措施: 1、口头警告:对于初犯或情节较轻的盗窃未遂行为,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口头警告的方式进行处罚。
2、罚款:对于情节较严重的盗窃未遂行为,公安机关可以处以罚款。
罚款的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造成的损失和社会影响等因素来确定。
3、行政拘留:对于情节严重、造成较大损失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盗窃未遂行为,公安机关可以采取行政拘留的方式进行处罚。
行政拘留的时间根据情节轻重、造成的损失和社会影响等因素来确定。
4、其他处罚措施:公安机关还可以采取其他处罚措施,如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以便更好地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利益。
四、结语盗窃未遂虽然未能达到实际的盗窃目的,但其危害性不容小觑。
公安机关应采取严格的行政处罚措施,对盗窃未遂行为进行严惩,以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利益。
同时,也要加强对盗窃未遂行为的预防和打击,提高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共同营造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浅析盗窃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学说
浅析盗窃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学说[摘要]盗窃罪是目前为止我国高发财产犯罪之一,如何正确判断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对于能否正确适用法律规定,能否有效打击盗窃财产犯罪具有重要的意义。
对于如何判断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问题理论界和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文章通过对接触说、隐匿说、转移说、失控说等判断盗窃既遂未遂的理论学说的分析,认为失控说加控制说能够真正区分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当然在司法实践中具体运用失控说加控制说来真正判断盗窃既遂时还需要结合具体盗窃的行为时间、地点等具体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后才能作出正确的结论。
[关键词]盗窃未遂;失控说;控制说。
一、盗窃罪未遂既遂标准的学说根据我国《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一般意义上的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盗窃罪历来是我国高发的财产犯罪之一,如何全面透析盗窃罪的内涵对于能否正确认定和适用刑法内涵,能否有效打击盗窃犯罪具有重要的意义。
但是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的标准问题,无论学术界还是实践中都存在争议,从我国的通说来讲,盗窃罪的既遂形态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客观上通过秘密窃取等手段有效地控制了他人财物的盗窃犯罪行为,从而达到了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状态。
而盗窃犯罪的未遂形态是指行为人着手实行盗窃犯罪以后,由于其意志以外的某些外在原因,而使行为人的主观上盗窃他人财物的意图未能如愿实现,客观上的盗窃犯罪行为未能完成或犯罪结果等未能发生,从而使盗窃犯罪进行不下去的情形。
因此可以精确地讲,盗窃罪的既遂形态与未遂形态区别的关键之处就是是否同时实现盗窃罪的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的统一。
在长期的盗窃理论研究中,中外学者们都坚持自己的见解,形成了不同的学说和观点。
1.接触说,这种观点以盗窃行为人是否实际接触到被盗财物为根本标准,认为只要犯罪嫌疑人实际物理接触到财物就已经实现了盗窃既遂,物理空间上没有能够实际接触到财物的就是盗窃未遂。
再论盗窃罪既未遂的区分标准 以行为过程为分析视角
离开 即被 乙发 现 , 随后 乙及 其 妻 丙 两人 合 力 追赶 甲 , 后
罪 既遂 , 窃 滑 轴线 数 量 为五 根 。 我们 对 此 持 有不 同 盗 但
看法 。试 问 , 果 上述 两 案 例 均属 既遂 。 么在 案 例一 如 那
害程 度 亦没 有 达到 最 大化 。 只有 行 为人 按 主或
予 以藏 匿 ) 实 际控 制 被 盗 财 物 , 能 认 定 犯 罪 未 遂 。 并 才
[ 案例一 】 甲于一菜 市场 用刀 片划破 乙的上 衣 口
下如 果 A、 C、 由于 内 心醒 悟 , B、 D 在盗 出五 根 滑轴 线
线 已被 配 电室工作 人 员发 现 并抬 回配 电室。
一
后 就地 又 将 五根 滑 轴 线 塞 回配 电室 内 ,那 么 四人 行 为 应认 定 为 什 么 呢? 是 犯罪 既遂 后 的 中止 抑 或 是犯 罪 既 遂后 的悔 罪行 为 ? 罪 既遂 是 犯罪 的终 结状 态 , 就 是 犯 也 说 , 旦 认定 犯 罪 既 遂 . 行 为 就 不可 能 继续 向其 他 行 一 其 为状 态 发展 ,如 果 犯罪 既 遂 还 能 够 向其 他行 为状 态 转
得 被 盗 财 物 、 带被 盗 财物 脱 离案 发 现 场 ( 对被 盗 财 物 予 以藏 匿 ) 过程 中 因意志 以外 的 因素 而未 携 或 等 能 实际控 制被 盗财 物 , 应 认 定犯 罪 未遂 , 主要 原 因在 于行 为人 的主 观 计 划 尚未 完成 . 法益 的侵 都 其 对
2 1 年第 5 ( 01 期 经典 案例 ) 总第 1 4期 , 2
盗窃罪未遂既遂的认定
盗窃罪未遂既遂的认定一、盗窃罪概述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其构成特征有:1、客体为公私财产所有权;2、客观方面,一般表现为以秘密窃取的方法,将公私财物转移到自己的控制之下,并非法占有的行为。
3、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他人或者单位所有或持有的财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窃取财物的行为①。
二、问题的引出被告人李某,男,20岁。
被告人李某于1999年7月21日22时许,翻墙进入某校财务室撬开办公室抽屉,盗窃空白转帐支票一张,并偷盖上印签,又在两张空白线签上偷盖了校财务室专用章。
次日,被告人李某伪造证明,用所盗窃的支票,到某五金电器一门市部,购买索尼放像机2台,G30放像机4台,倒带机1台,小型彩色电视机1台,空白录象带20盘,清洗带5盘,录象带5盘,对录线2套,打火机2个,价值22380元,因当天是星期天,银行不进帐,需次日进帐方能提货,被告人李某回家后思想斗争异常激烈,感到事情严重,第二天未去提货。
在审理此案过程中,对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是盗窃罪的中止,盗窃罪的未遂还是盗窃罪的既遂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应是盗窃犯罪的中止,理由是: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成立犯罪中止,必须同时具备3个条件:1、时空性。
必须是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即必须是在犯罪处于运动过程中而尚未形成任何停止状态的情况下放弃犯罪。
2、自动性。
即行为人必须是自动放弃犯罪。
3、彻底性。
行为人彻底放弃了原来的犯罪。
本案中李某在本可以继续实施犯罪的情况下出于自己的意志自动停止了犯罪,使犯罪未达既遂状态而停止下来,应构成犯罪中止。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因为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运用犯罪构成理论与控制说正确认定盗窃罪的既未遂
运用犯罪构成理论与控制说正确认定盗窃罪的既未遂作者:罗太平盗窃犯罪历来就具有多发性和普遍性,因此在盗窃罪既未遂认定上,在司法理论和实践处理中应该说都具有成熟性和一致性。
然而,由于我国部分基层年轻的司法工作人员在司法实践中缺乏承继性的学习和研究,导致在盗窃罪既未遂认定问题上将以前司法实践中已经解决的问题又重新纳入争议的范畴。
有鉴于此,笔者试图结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和我国理论与实践中一致认同控制说,把司法实践中已经形成对盗窃既未遂认定的意见予以归纳呈现,希望能对司法实践有所帮助。
一、从盗窃罪的犯罪构成去认识盗窃罪的既未遂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我国通行的观点,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为: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盗窃既未遂的关键在于把握好本罪构成要件的客观方面。
在全国人大常委法制工作委员会的刑法条文说明中明确了“所谓秘密窃取,就是行为人采用不易被财物所有人、保管人或其他人发现的方法,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行为”。
从该具有立法解释性质的说明中,已经明确了盗窃罪是典型的财产性犯罪,且系结果犯,盗窃罪的客观行为的完整表述就是“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行为”。
根据刑法理论,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完成犯罪的行为状态。
具体到盗窃罪,当行为人通过秘密窃取的手段实现了非法占有财物的主观目的时,就认定为盗窃既遂。
这种既遂实际上也就是行为人犯罪目的的实现,即非法占有的实现。
因此,行为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应是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对此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判断标准,其中占有的内容、方式、程度是准确判断的关键所在。
①以上结合盗窃罪之犯罪构成要件对既未遂的认定的方法与理论界争议过程中出现的“控制说”是一致的,该说目前也是我国刑法理论界的通说。
因此,我们完全可以认为,认定盗窃罪的既遂未遂标准是与犯罪构成理论具有一致性的控制说。
从一起盗窃案件看盗窃罪既遂未遂的认定
案例 : 某厂矿排 岩 车间排 弃 的废物 与周 围高地 自然形 成一 个 山坡状 料堆 , 犯罪 嫌 疑人 李某 伙 同牟 某 、 某 、 某等 人于 某 日 张 宋 夜, 从该 料堆 爬入 该厂 矿 盗窃 堆放 在排 岩车 间 内的废 旧设备 , 将 盗来废 钢铁 顺着 该 料堆 推下 去 , 并藏 于料堆 附近 的耕地 旁 。 在几 名犯罪 嫌疑 人取 赃 的时 候铍 巡逻 至此 的警 察 发现而 取走 赃物 。 盗 窃罪 的既遂 未遂标 准 , 向来 众说纷 纭 , 致有接 触说 、 大 失控 说 、 制说 、 控 失控加 控制 说 等论 点 , 目前通 说采 失控 说 , 财物 但 所 有人 失去 对该 财 物 的控制 即为犯 罪 既遂 。从 刑法 理论 的角度 讲, 要正 确认定 这一 标准 , 要科 学地 认 定某一 行 为是 否具备 盗 就 窃 犯罪 的构 成要 件 。 行为 人主 体 上系年 满 十六 周岁 的人 , 负完 即 全 刑事 责任 的人 , 观上 以非法 占有 为 目的 , 主 客观上 以秘 密窃 取 为 手段 , 法使该 财物 脱离 事主 的控制 , 非 侵犯 了公 私财产 所有 权 。
施犯罪 的环 境 等作 出判 断 。
1大件 物 品等不 易 隐藏 的物 品 。 明确 的管理 范 围的 , . 有 以越 过范 围为 失控 。 如被 盗单 位位 于 其总 厂院 内 , 实践 中要判 断 该单 位 是否 是独 立核 算 的单位 , 如果 是独 立 核算 的单位 , 以被盗 物 则 品运 出该单 位为 失控 , 则要求 运 出总 厂才 能认 定 为失控 。 明 否 无 确 管理 范 围的 , 盗物 品从 原来 的位 置移 走 即为 失控 , 这种 移 被 但 动 是 否 要 求 有一 定 的 空 间距 离 呢 ?这 种 距 离 规 定 为 多 少 合 适 呢 ?这些 显然 需要我 们在 实践 中灵活 掌握 , 果 以一般人 无视 野 如 障 碍范 围为 界 限, 野 内但 有障 碍l 断 , 视 5 且 以障 碍 的 界限作 为判 断 该财物 是否脱 离所 有人 的 控制 为好 。 ‘ 2 贵重 、 . 易隐藏 的小件 物 品。一 般地 , 以行 为人将 该物 品 从 原 物主 的 口袋 、 包裹 内偷出放 入 自己的 口袋 及 包裹 中 , 或者 处 于 行 为人 的控制 之下 , 为 遂 。如货 币、 即 手表 等 。 3 货 币。 . 单独 把货 币作 为犯 罪对 象 来研 究盗 窃犯 罪既遂 、 未 遂 的 问题 , 看起 来有 点小题 大 做 , 实 际办案 中 以货 币为 盗窃 对 但 象 的犯罪 很普 遍 , 而且 货 币作 为一 股种 类物 , 研究 它作 为犯 罪对 象 的既遂 未遂 问题 也有 其独 到的特 点 , 为人 只要将 货 币窃 取到 行 手 并实际 占有 了 , 是 遂 。 就 4 有 价票 证 。 种 是不 挂 失或者 无 密码 的有价 票证 , 于这 . 一 对 种票 证 占有 为所 有 , 要 窃取到 手 , 只 即为 既遂 : 一种 是 可挂 另 失 、 密码 的有价 票证 , 有 其特 点 在于 行为 人不 仅要持 有 该票 证而 且要 与票 证上 登记 的权 利 人相 符或 掌握 密 码才 能获 得票 证 相关 的利益 , 因此 只是 占有该 票证 , 并不 意味着 财物所 有权 的丧 失 , 只 有将 财产 性的 权利 从系 统 中转 出, 是失控 。 盗 窃带 有密码 的 才 如 银 行存折 , 据 司法解 释 的规 定 , 根 以行 为人实 际从银 行 存折 上支 出 的数额 作 为既遂 的 数额 ,没 有支 出的部 分只 作 为量刑 情节 考
论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获。 由于 行为 人并 未对 该机 器实 际 占有 , 所 以只能认 定 其为 盗窃 我 国刑法 的立法 精神 和犯罪 构成 要件齐 备 的要求 出发 , 盗窃行 为 罪 未 遂, 而 不 能定盗 窃罪 既遂 。这种情 况只 凭被 盗 财物 位置 有变 人在 主观 方面是 以非 法 占有 为 目的 , 且 具备 受刑法保 护 的财物所 化 就 认定 盗窃 既遂 是不 合适 的 。 再者 , 转移 说对 于 一些 新兴 的盗 有人 或持 有人 的财物 所有权 遭受 了实 际损害 的客观 结果 , 盗窃犯 罪就 达 既遂 。 窃犯罪, 如 电力、 煤气、 电信服 务等 便无 法适 用 。 ( 3 ) 失控 说 。 认 为应 以被 害人是否 失去 对财物 的控 制为 标准 , 在现 实 司法 实践 中 , 由于 盗窃 对象 、 手段 以及 盗窃 的环 境和 失去 控制 的为 既遂 。 此 说从 受害 者角度 出发 , 认 为 盗窃 罪是 对财 条件 的多样 性 , 因此 , 在 现实 案件 中如何 判断 衡量 失控 的范围 , 划 物 所 有权 的侵 害 。 分未 遂与 既遂 的 界限 , 需要结 合具 体 实际 客观科 学 地分析 , 坚持
一
盗窃 罪 , 是指 以非法 占有为 目的 , 秘 密窃 取公 私财物 , 数 额较 成 要件 齐 备 的标志 是 盗窃 行为 对财 物 的所有 权造 成 了直接 损 害 大, 或 者多 次盗 窃 、 入户 盗窃 、 携 带 凶器盗 窃 、 扒 窃公 私财 物 的行 结果 , 该 损害 结果表 现为 处于所 有人 或持有 人控制 之下 的财物 因 为。 按 照我 国刑法 基本 理 论 , 盗窃罪 未遂 是指 行 为人 已经着 手 实 盗窃行 为 而使 所有 人或 持有 人 失去 了对 其 的实 际控制 。至 于 行 行 盗窃 犯罪 , 由于其 意 志 以外 的原 因而未 得 逞 的犯 罪未 完成 形 为人是 否最终 实现 了控制 并非法 占有 该财物 的 目的 , 不 影响 盗窃
盗窃未遂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盗窃未遂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盗窃未遂刑事案件立案标准: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了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及以上的行为,但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2、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二、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二、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1、本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一般为动产,但不动产的可动部分如房屋的门窗、土地上生长的树木也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
盗窃罪的对象一般是有形的物品,但某些无形的、缺少有体性而有经济价值的东西,如电力、煤气、天然气、重要技术成果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
2、本罪的客体方面,一般表现为以秘密窃取的方法,将公私财物转移到自己的控制之下,并非法占有的行为。
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用自认为不使他人发觉的方法占有他人财物。
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是意图秘密窃取,即使客观上已被他人发觉或者注意,也不影响盗窃性质的认定。
秘密窃取,可以是被害人不在场时实施,也可以是物主在场时乘其不备实施。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他人或者单位所有或持有的财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窃取财物的行为。
盗窃既遂与未遂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赵红霞辩护律师)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盗窃既遂与未遂
盗窃既遂与未遂
关于盗窃罪的既遂标准,理论上有接触说、转移说、隐匿说、失控说、控制说、失控加控制说。
我们主张失控加控制说,即盗窃行为已经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时,或者行为人已经控制了所盗财物时,都是既遂。
被害人的失控与行为人的控制通常是统一的,被害人的失控意味着行为人的控制。
但二者也存在不统一的情况,即被害人失去了控制,但行为人并没有控制财物,对此也应认定为盗窃既遂,因为本法以保护合法权益为目的,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到底是社会危害性的区别。
就盗窃罪而言,其危害程度的大小不在于行为人是否控制了财物,而在于被害人是否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
因此,即使行为人没有控制财物,但只要被害人失去了对财物的控制的,也成立盗窃既遂,没有理由以未遂论处。
盗窃既遂与未遂
所应注意的是,在认定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时,必须根据财物的性质、形态、体积大小、被害人对财物的占有状态、行为人的窃取样态等进行判断。
由此,一概以行为人实际控制财物为既遂标准的观点,过于重视了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但轻视了对合法权益的保护;过于强调了盗窃行为的形式,但轻视了盗窃行为的本质。
盗窃既遂与未遂。
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司法认定.doc
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司法认定作者:张仁杰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3年第01期窃既遂、末遂的划分,不仅仅作为情节轻重的差别影响到量刑,许多情况下直接影响到定罪。
关于盗窃既遂、末遂的标准,理论界各执一词,由于没有统一的司法解释,导致在司法室践中相同的情节因执法者认识不同而有差别悬殊的处理结果。
同时由于盗窃犯罪行为的多样化,使得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对本罪的犯罪形态的处理都存在很大争议。
一、问题的提出[案例一]行为人李某为实施盗窃行为,在北京市大兴区长途汽车站附近,使用改锥等作案工具,正在盗窃一辆电动自行车。
被一名巡逻民警发现,在李某骑上自行车,准备离开现场时,巡逻民警将其抓获。
[案例二]行为人郭某、闫某及邓某经预谋,冒充北京市朝阳区电力公司工作人员,雇佣吊车在该市大兴区中兴庄村,该村庄已经拆迁,无人居住,将停用的该村变压器从固定装置上卸下,装上货车,准备拉走时,被该村电工发现,当场抓获。
[案例三]行为人孙某在某商店内盗窃顾客手机后,逃出店外,被害人察觉后冲出店外追赶,并将行为在店外不远处抓获。
[案例四]行为人许某入室盗窃,将所盗一箱茅台酒扔出窗外待出门后取走,但其未出门便被抓获。
赃物追回。
以上几个案例,都涉及到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的问题。
实践中,对于此类案件,认定为既遂还是未遂,经常存在分歧。
司法实践中,由于只处罚盗窃数额达巨大以上的未遂,这就导致了盗窃数额未达到巨大时,既遂与未遂的认定,直接决定了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因此,讨论认定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标准十分必要。
二、盗窃罪既遂、未遂划分标准的理论概况及比较分析(一)德日刑法理论界争议在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关于盗窃罪既遂标准的学术见解主要有接触说、取得说、转移说、隐匿说等四种。
接触说认为,应当以行为人用手触及他人财物的时间为既遂标准。
取得说认为,应当以行为人把财物转移给行为人自己或者第三人占有的时间为既遂标准。
转移说认为,应当以行为人把财物由其所在场所往他处转移的时间为既遂标准。
张某盗窃的行为是否既遂
笔 者认 为 , 普通 的盗窃案 件 应 以“ 控说 ” 区分 盗窃 罪既 失 来 遂 与未遂 比较妥 当 , 本案 由于 其具有 的特殊 性适 用 “ 制说 ” 但 控
为宜 。因为一概 以行 为人实 际控 制 财物 为 既遂 标 准 的观点 , 过 于重视 了行为人 的 主观 恶性 , 轻视 了对被 害 人利 益的保 护 ; 但 过 于强调 了盗 窃行 为 的形 式 , 忽 视 了盗 窃行 为 的本 质 。刑 法 的 但
、
基 本案情
20 0 9年 I 月 5日下午 l t 6时许 , 罪嫌 疑 人 张某 欲 用 自制 犯
钥匙 , 将一辆 捷安 特牌 电动 自行车 盗 走 。巡 逻 民警发 现 该 男子
行为 可疑 , 遂与酒 店保 安 马某 一 同在 旁 观察 。待 张 某成 功 将 电 动 自行车 的车锁 撬开并 走 出几 步后 , 民警 与 马某 共 同将 张 某 抓
一
未遂
控 制 说 失控 说 文 献标 识 码 : A
文 章编 号 :0 9— 5 2 2 1 )2— 9 0 10 0 9 (00 0 0 0— 1
() 2 失控 说 , 主张 应 以 被 害人 ( 包括 物 的所 有 人 和保 管人 )
是 否失 去对财 物 的 控制 为标 准 , 去 控 制 的为 既 遂 , 则 为 未 失 否
走 。等 甲来 到墙外 , 发现赃 物 已无 踪影 。就 此例 而言 , 赃物被 扔 到厂外 , 既是 脱离 了厂方 的 控制 , 产 损失 已经造 成 , 财 应认 定 为
盗窃 罪既遂 。
() 3 控制说 , 主张应 以行 为人是 否已取得对 被盗财 物的实 际
的实际 占有 和控制 , 行为符 合盗 窃罪的 构成要 件 , 其 因此 张某 的
论盗窃既遂与未遂的司法认定
论盗窃既遂与未遂的司法认定摘要:盗窃罪的既遂未遂的界分关系到正确适用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有效的打击盗窃犯罪,所以确定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界分标准对司法实践有重要指导意义。
对于判断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的标准理论界上素有争议,而司法实践中对具体盗窃案件既遂的认定标准也各不相同。
本文通过对接触说、隐匿说、转移说、失控说等判断盗窃既遂未遂的理论学说的分析,认为控制说能够帮助恰当的区分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并认为在司法实践具体运用控制说判断盗窃既遂时还需要结合行为时间、地点以及行为对象等具体情况进行分析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
关键词:盗窃未遂;失控说;控制说根据我国刑法第26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盗窃罪历来是我国高发的财产犯罪之一,全面的理解盗窃罪的内涵对于正确认定和适用相关法律规定,有效打击盗窃犯罪,实现刑罚的特殊预防功能具有重要意义,学者们也对盗窃罪的相关问题进行了长期的探讨,其中争议的问题之一便是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的界限问题。
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界分不仅直接影响到定罪更是间接的对量刑产生影响。
在刑法理论上对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界分标准学者们存在不同的见解,形成了接触说、隐匿说、转移说、失控说、控制说、失控+控制说等学说,司法实践中对盗窃罪既遂未遂的具体认定也各不相同。
笔者通过对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界定的几种主要学说的分析,认为对盗窃罪既遂未遂的判断采控制说较为合理。
一、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界分的几种学说依据我国刑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着手实行犯罪行为之后,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而盗窃罪的未遂也由此可以解释为行为人在着手实行盗窃行为以后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盗窃行为的停止状态。
那么如何区分盗窃行为的完成与未完成,判断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如何呢?目前我国理论界对该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接触说,该说认为判断盗窃罪既遂与否应以行为人是否接触到目标财物为标准,实际接触到该目的物的为既遂,未实际接触到的为未遂。
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司法认定
用 的该村变压器从固定装置上卸下 , 装上货车 , 准备
拉走 时 , 被 该村 电工 发现 , 当场抓 获 。
案例三 : 行为人孙某在某商店 内盗窃顾 客手机 后, 逃 出店 外 , 被害 人 察 觉 后 冲 出 店外 追 赶 , 并 将 行
为在 店外 不远 处抓 获 。
收 稿 日期 : 2 0 1 3— 0 3— 2 2
第 2期
张仁杰 : 盗 窃 罪 既 遂 与 未 遂 的 司法 认 定
( 一) 对“ 控制” 的理 解
此, 入 户盗 窃 中控 制 的标 准 是 行 为 人将 财 物 脱 离 具
有 控制 力 的场地 , 即为控 制 了财物 。
司法实 践 中 , 很 多 人 对 行 为 人 实 际 控 制 财 物 的
一
以上 的未遂 , 这 就导 致 了盗窃 数额 未达 到 巨大时 , 既 遂 与未 遂 的认定 , 直 接 决 定 了行 为 人 的行 为是 否 构 成 犯罪 。因此 , 讨论 认 定 盗 窃 罪 的 既 遂 与未 遂 标 准 十分必 要 。
二、 我 国刑 法理 论界 对 盗 窃 罪 既 遂 与 未遂 认 定
于盗 窃既 遂 、 末遂的标准 , 理 论 界 各 执一 词 , 由于 没 有 系统 的司法 解释 , 导致 在 司法 实 践 中相 同 的 情 节
因执 法者 认识 不 同而有 差别 悬殊 的处 理结 果 。 同时
案例 四 : 行 为人许 某人 室 盗窃 , 将 所 盗一 箱茅 台 酒扔 出窗外 待 出 门 后 取 走 , 但其未 出门便被抓 获。
既遂与未遂的认定标 准也各不相 同。文章通过对接触说 、 隐匿说 、 移动说、 失控说等判断盗 窃既遂、
法院判定盗窃罪既遂未遂的13条裁判规则
法院判定盗窃罪既遂未遂的13条裁判规则近期,有同仁讨论两个盗窃案件的既未遂问题。
这既是老问题,也是新问题。
如何认定被害人未失去控制。
如何考量行为人已经实现占有。
这里将法信第514期的裁判规则,再度推送,仅作为参考。
1.已实施了其认为实现盗窃所必要的全部行为,但由于意志外原因,没有发生其预期的危害结果,属于实行终了的未遂——刘某某盗窃案案例要旨:虽已着手进行盗窃行为,但因其犯罪行为始终被学校监控室保安员通过监控录像监控,并被当场抓获,故其未能实际取得对该起犯罪所得财物的实际控制,系犯罪未遂。
案号:(2009)朝刑初字第1193号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0年刑事审判案例卷)2.以盗取现金为目的撬取银行ATM机未得逞构成盗窃罪(未遂)——赵长锁盗窃案案例要旨:行为人以窃取金融机构现金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持起子、铁钳等作案工具,先后两次撬金融机构设置的ATM自动存取款机,因所持工具不能撬开均未得逞,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案号:(2012)鄂夷陵刑初字第41号审理法院: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3年刑事审判案例卷)3.盗窃时将部分赃物扔出墙外被当场抓获,构成盗窃罪未遂——徐君在工厂盗窃备件时将部分赃物扔出墙外案案例要旨:已经着手实行盗窃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造成公私财物损失的,是盗窃未遂,因此本案中行为人将部分赃物扔出墙外被当场抓获的,构成盗窃罪的未遂。
审理法院:辽宁省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24辑》1998年第2辑4.网络盗窃一经实施,通常瞬间即脱离财产所有人的控制达到既遂——李勇哲盗窃案案例要旨:网络盗窃只要一经实施,财产通常瞬间即脱离财产所有人的控制,除非发生断电、掉线等意外,一般不会产生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问题。
案号:(2008)沪二中刑终字第522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09年第10期5.保姆盗窃主人财物后藏于衣帽间及保姆房间的行为属于盗窃未遂——林燕盗窃案案例要旨:保姆对藏于户主衣帽间的财物并没有达到事实上的足以排除被害人占有的支配力,没有实现对财物的非法占有,因此构成盗窃未遂;保姆房间是房屋的组成部分之一,对藏于保姆房间的财物也应认定为盗窃未遂。
浅析盗窃罪既遂与未遂标准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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镰 飘 凝 52 4强
浙江 杭州 316 ) 12 5 文 章 编 号 : 8 9 5 (0 0- 0 8 0 10 - 2 X2 1) 9 0 2- 1 0 1
由嘉必市农科院李金军副研究员育成的晚粳新 品种 ,组合为 武育粳 7号 / 晶 l ( 水 号 日本越 光辐 射育成 )嘉 9 1 20 年 9 于 03 3月 经 省农 作 物 品审 会 第 二十 七 次 品 种审 定 会 议 审定 通 过 。该 品 种 2 0 、20 两 年 嘉 兴 市 区试 ,平 均 卣产 分 别 为 5 72公 斤 和 00 01 3. 537 6. 公斤。两年平均全生育期 18 5 。平均有效穗 2 . 5. 天 33万, 每穗总粒 189粒,结实率 8 . %,千粒重 2 . 0. 93 68克。据省农科 院植保所鉴定 ,中抗稻瘟病和 白叶枯病,感细条病 ,褐稻虱和 白 背 飞虱 。据农 业 部稻 ) 及 制 l质量 监 督 检验 测 试 中心 分 析 : K 5 f 1 糙米 率 、精 米 率 、整 精米 率 、 粒长 、长 宽 比、垩 白度 、透 明度 、碱 消 值 、胶 稠 度 、直 链淀 粉 含 量 、蛋 白质 含 量等 十 一项 指 标 达到 部颁 优质 米 一 级标 准 。该 品种 属 密 穗型 品种 , 育 期适 中 , 秆 粗壮 , 生 茎 分 蘖 力 中等 ,穗 型较 大 ,米质 优 。近 年 我 试 验和 示 范 ,表 现 十 分 突 击 ,推 广 种 植 前 景 广 阔 ,我 镇 2 1 引进 试 种 ,试 验 设 在 0 0年 我镇里都村汤家平畈一农户,面积 15亩,前作为绿肥,播种方 . 式撒直播 ,试种具体总结如下 ;
盗窃罪既遂与未遂标准
关键词:盗窃罪既遂与未遂标准,控制说,实践把握
一、相关学说及评析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既是一种古老的犯罪,也是现实生活中发案率较高的一类犯罪,由于盗窃场所、时间、手段及行为对象的多样性,在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划分标准上,中外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上历来存在争议。
2.在他人可自由出入的区域行窃的,如在商店、超市、饭店、旅馆等地方行窃,其既遂与未遂与不准自由进入区域则有所不同。如柜台型商店,财物的合法控制范围以柜台为限,只要行为人将财物窃出柜台,即标志着行为人控制了所窃财物而成立既遂;超市型的商店,顾客可以在超市允许的范围内随便拿取商品,但是这个区域都有一个界限线,如结算区或检测门。行为人一旦把财物窃出这个警戒线,就可认为行为人已经控制了所窃取的财物,成立既遂。
2.被窃财物性质不同,也影响既遂与未遂的认定。如盗窃货币一般情况只要把货币窃离原处,即为既遂。而盗窃有价票证的,则情况较为复杂。首先,对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证券、有价支付凭证及其他有价票证,如个人购买的国库券,只要行为人取得了这些证券,就意味着其实际控制了票面所标明价值额的财产,就应认定为既遂。其次,对记名有价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如活期存折、已到期的定期存折和填上金额的支票以及不需任何手续的提货单等,“只有既取得了票证,又到银行领取了存款,或者是到商店购买了货物,方能认定为既遂。”[⑦]因为,虽然行为人取得证券,但并不一定能够取得财物和钱款。如果失主在行为人提取款物之前发现并采取挂失等措施,就应认为未遂,只有行为人实际提取了货款才认定为既遂。
在大陆法系国家,关于盗窃罪既遂与未遂标准的学术见解主要有接触说、转移说、隐匿说、取得说等,取得说为通说,如德国、瑞士、奥地利、法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均采用此说。在英美法系国家,表面上似乎采用转移说的立场,但实质上却类似取得说。[①]
“扒窃”的司法认定
“扒窃”的司法认定《刑法修正案(八)》将“扒窃”单独入刑,由此也带来了实践中对“扒窃”行为的认定的争议。
我们认为:“携带凶器”并非“扒窃”的必然要求;对于“随身携带”的理解不能狭义地仅仅理解为“贴身携带”;“扒窃”应为结果犯而非单纯的行为犯。
我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虽然扒窃已经不受“数额较大”的限制,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扒窃的认定仍然存在一定的争议。
我们试图将扒窃所要求的关键构成要件进行分析,望能为司法实践中扒窃的认定提供一个较为明确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标准。
一、“携带凶器”是否为“扒窃”的必然要求刑法的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由于该条文中顿号的存在,使其形成了歧义。
第一种理解是“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与多次盗窃、入户盗窃相并列,即扒窃必须要求“携带凶器”。
第二种理解是“扒窃”与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是并列的关系,“扒窃”是一种单独入罪的情形,并不要求必须要“携带凶器”。
我们认可第二种解释,认为扒窃行为应当作为盗窃罪一种单独成罪的情形,无论其是否“携带凶器”,理由在于:第一,从文义解释的角度看,“携带凶器”不应成为扒窃的限定条件。
原因在于:扒窃行为只是盗窃行为的一种特殊类型,盗窃与扒窃是上下位阶的属种关系。
“携带凶器盗窃”自然包含了“携带凶器扒窃”,如果仅将“携带凶器扒窃”纳入行为犯范畴,则该条文就犯了“重复累赘”这一低级的语文错误。
因此,在刑法第264条的条文中,“携带凶器”这一定语绝不能管辖到“扒窃”,“扒窃”作为行为犯是没有任何限定条件的。
第二,从立法目的的角度看,将行为犯的扒窃限定于“携带凶器”亦不合理。
扒窃是行为人针对被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下手,往往采取掏兜、割包等手法,与被害人近距离接触,容易转化为抢劫、抢夺的暴力性犯罪,并且其又是多发性犯罪。
最新盗窃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
遇到刑法罪名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最新盗窃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一、概念盗窃罪(刑法第264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例如,田地上的农作物,山上的树木、建筑物上之门窗等,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
另外,能源如电力、煤气也可成为本罪的对象。
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
这里的所有权一般指合法的所有权,但有时也有例外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盗窃违禁品或犯罪分子不法占有的财物也构成盗窃罪。
”盗窃罪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物,这种公私财物的特征是:(1)能够被人们所控制和占有。
能够被人们所控制和占有的财物必须是依据五官的功能可以认识的有形的东西。
控制和占有是事实上的支配。
这种支配不仅仅是单纯的物理的有形的支配。
有时占有可以说是一种社会观念,必须考虑到物的性质,物所处的时空等,要按照社会上的一般观念来决定某物有没有被占有。
有时即使在物理的或有形的支配达不到的场合,从社会观念上也可以认为是占有。
例如,在自已住宅的范围内一时找不到的手表、戒指,仍没有失去占有。
如没有回到主人住所和主人身边习惯的牲畜即使离开了主人的住所,仍属主人占有。
震灾发生时,为了暂时避难而搬出去放置在路边的财物,仍归主人由有。
放养在养殖场的鱼和珍珠贝归养殖人出有。
这里所说的手表、戒指、牲畜、鱼等仍可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无形物也能够被人们所控制,也就能够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如电力、煤气、大哥大码号等。
不能被人们控制的阳光、风力、空气、电波、磁力等就不能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
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如何认定
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如何认定摘要:如何认定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盗窃罪的既遂判定标准、盗窃罪未遂判定标准、详情请看下文:本文主要介绍了如何认定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盗窃罪的既遂判定标准、盗窃罪未遂判定标准、的相关法律知识,欢迎阅读:如果遇到刑事辩护相关法律问题,可以到法律直通车找我们的专业刑事律师在线咨询法律问题。
盗窃罪是侵犯财产型案件中最常见的一种犯罪,也是司法机关经常办理的一种刑事犯罪案件。
由于犯罪阶段的不同,在定罪处罚中经常困扰着我们的办案人员,为了准确把握盗窃案件罪与非罪的界限,根据司法实践,谈点粗浅认识供同仁在实际工作中参考。
区分犯罪既遂与未遂,在刑法理论上讲,犯罪行为实施完成为既遂,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为未遂。
在处理盗窃案件时除了极少数犯罪情节严重,以针对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未遂案件应当定罪处罚外,绝大多数盗窃案件都必须达到一定的数额才定罪。
因此,犯罪分子指向的犯罪地点不同,具体犯罪对象不同,就涉及到罪与非罪问题。
所以,正确掌握盗窃既遂与未遂非常重要。
笔者认为,要按照刑法关于既遂与未遂的科学定义和盗窃犯罪的构成要件进行科学的分析鉴定。
首先,必须看盗窃犯罪的构成要件是否完备。
所谓完备,就是要重点掌握行为人的主观动机和目的与客观方面是否采取秘密手段将财物实际控制。
也就是说,行为人的行为在主观上必须有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
否则尽管客观上有秘密的行为也不可能是盗窃。
同时要认真分析客观方面是否盗取了财物和将财物窃取后控制的程度,也就是获取财物的实际结果。
其次,还要重点研究和分析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对财物的控制范围和空间。
因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的财物控制范围和空间在不同的时间和不同的条件下,范围和空间是不同的。
要准确界定财物控制范围后才能准确认定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所控制的财物是否失控。
再次,要从盗窃犯罪行为人行为状态和结果状态与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财物失控状态进行分析,看盗窃犯罪分子是否实际控制财物和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是否完全失控。
论盗窃罪既遂未遂的区分标准和具体认定
学 和 犯 罪学 研 究 ,武 汉 ,4 0 7 。 3 0 2
① 甘雨沛 、何鹏:《 国刑法 学》( ),北京大学 出版社 18 年版 ,第 9 19 2页 。 外 下 95 3 .3
失控 说 、控 制说 、失控+ 制说 、损失 说等七种 观 点。 控
关于 盗窃罪 既遂 未遂标 准 的上述观 点无 不具有 一定 的合 理性 。但笔 者认 为这 些观 点不 同程度地 存 在着 不足 ,并不 能完 整解释 盗 窃罪 既遂 的各 种情 形 。因此主 张 :普通 盗窃 行为可 以参 照失控 说 ,特殊 盗窃 行为可 以参 照损 失说 。 1 .失控说 。适 用于基 本盗 窃行为 ,主 要是 盗窃对 象为有 体动产 时 ,此时 只要 受害人 丧失 了对 自己 财物 的控制 ,不 管行 为人是 否控 制 了财 物 ,都应 当认 定为盗 窃 既遂 ,因为 盗窃行 为是 否侵害 了他 人财
转移 的时 间为 标准 ;隐匿 说主 张将 财 物 隐藏在 不 易发现 的场所 为标 准 。 我 国理 论界 在 吸取外 国学术 观点 的基础 上 ,对 盗 窃说 、转 移说 、藏 匿说 、
收稿 日期 :2 1—71 0 00 —l 作者 简介 :邓 小俊 ( 9 4) 18 一 ,女 ,湖 北 黄 冈人 ,汉 族 ,武 汉 大 学 法 学 院 2 0 0 8级 刑 法 学 专业 博 士 研 究 生 , 主 要 从事 刑法
额较 大” 的公私 财物 ,客 观 上可 能造 成公私 财 物损 失数额 较 大 时, 才构 成 盗 窃未遂 。 关键词 :盗窃 罪 既遂 未遂 中图 分类号 :D9 43 2. 5 刑 法 文 献标 志码 :B 文章 编号 :1 7 — 0 0 2 1 ) 5 0 1 6 6 2 12 (0 0 0 — 0 卜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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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未遂与既遂的区分及扒窃概念的界定
作者:李慧泉
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2017年第08期
一、基本案情
2017年5月3日上午,被告人王某在集市上实施盗窃活动。
王某看到被害人甲自行车车筐内有一黑色提包,趁甲停下自行车背身买菜期间,将黑色提包窃取并藏匿于自己衣服内,转身离开。
甲经旁人提醒提包被盗,按旁人提示转身跑了十余米追上王某将提包抢回,提包中有现金4000元。
在甲追回提包后,王某继续在集市上寻觅盗窃对象,看到被害人乙自行车车筐内有一红色提包,趁乙停车背身买菜期间,将红色提包窃取并藏匿于自己衣服内,转身离开,在离开盗窃地点30米处被群众拦住,王某放下提包离开。
乙发现提包被盗后按照群众指示拿回提包,提包内有现金500元。
其后王某被巡逻人员抓获。
经查,王某在2015年曾因在集市多次盗窃车筐内提包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
二、分歧意见
对于上述王某的盗窃行为是构成盗窃既遂还是未遂,是否属于扒窃,办案过程中存在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王某已经控制了财物,属于盗窃既遂,另一种观点认为王某没有取得财物,属于盗窃未遂;一种观点认为王某在集市盗窃车筐内财物属于扒窃,另一种观点认为该行为是一般盗窃不属于扒窃。
下面,笔者对这两种情况进行分析。
三、评析意见
(一)盗窃既遂与未遂的界分
按照犯罪一般理论,犯罪既遂是指犯罪分子着手实施犯罪并造成危害结果的情形,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犯罪形态。
[1]具体到盗窃罪上,盗窃既遂与未遂之间的区别存在着接触说、转移说、隐匿说、失控说、控制说、失控加控制说等几种观点,应当认为只要行为人取得了财物就是盗窃既遂。
[2]其中接触说最为严格,而失控加控制说最为宽松。
目前,实务中采取的观点一般折中取控制说,即被告人控制盗窃财物即为既遂,未控制盗窃财物为未遂。
本案中,笔者认为王某虽然已经拿到财物,但其控制财物的时间短暂并被及时阻断,仍应认定为盗窃未遂,理由如下:
1.盗窃既遂的控制应为实质有效控制而非短暂的、形式的控制。
盗窃罪是侵财性犯罪,所侵犯的法益是他人财产利益,盗窃既遂中的控制主要是对财产的控制状态,这种控制状态一方面需要考虑行为人对财产的占有情况,另一方面也要考虑被害人对财产的失控情况。
即时的、短暂的控制仅是行为人实施盗窃行为的延续,是形式上的一种“控制”行为而非实质上的“控制状态”。
这种形式上的控制行为具有短暂性、不稳定性和反复性,即被告人对财物的控制时间
短、没有完全掌控财物、及时被返还,此时虽然行为人曾经对财物有过控制行为,但这种控制可以视为是盗窃行为着手后的延续,更多的属于盗窃行为的一部分而非盗窃结果。
如果将这种短暂的、形式的控制行为作为控制说中的“控制”,在很多案例中就难以区分“接触说”与“控制说”之间的界限,“接触说”主张被告人接触财物即构成既遂,其接触与控制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存在重合。
另一方面,从被害人对财物的失控情况考虑,虽然行为人短暂的、形式的控制给被害人带来了财物失控的现实危险,但由于这种控制行为被及时阻断,实际上并未对被害人带来财产损失,也就难以认定为既遂。
因此,盗窃既遂的控制是一种控制状态,是盗窃行为产生的结果,这种控制需要考虑时间和空间的特征,而非短暫的、形式的控制行为。
本案中,王某的两次盗窃行为虽然已经完成,但其对财物的控制时间短、未离开案发现场,并被及时阻断,这种控制行为应是其盗窃行为的一部分,而不是一种既遂的控制状态。
2.对盗窃既遂中“控制”的认定不能超出国民的一般认知范围。
刑法秉承实质解释,不仅对法律规定需要进行实质解释,对刑法理论的认知也要进行实质分析。
盗窃既遂中的控制应进行实质的分析,不能停留在对“控制”的字面含义的理解上。
参考日本刑法对盗窃既遂的认定:盗窃财物是否取得占有,应综合考量财物的大小、搬出财物的难易程度、占有者对财物的支配程度等因素,尔后判断。
[3]对盗窃既遂中的“控制”进行分析判断需要考虑与之相关的多方面因素,其中重要的一方面就是财产的损失情况。
盗窃罪是财产犯罪,根据传统认识和一般社会观念,应当将财产损失作为该罪的构成要件要素,[4]对盗窃既遂中“控制”的认定也应结合财产损失进行考虑。
本案中,王某的两次盗窃行为虽然已经完成,在形式上控制了被害人财产,但其对财物的控制时间短、未离开案发的集市,并被及时阻断,没有造成实际上的财产损失,如果将此行为认为是已经“控制”被盗财物而认定盗窃既遂与实际结果不符,也难以为社会公众所理解和认同,超出了国民对盗窃的一般认知范围。
(二)扒窃的认定
根据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盗窃解释》)第3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理论中对“随身携带”范围存在不同观点,一种为“随身说”,是对“随身携带”的同义展开,张明楷教授持此观点,即窃取的是他人身上或者置于身边附近的财物;[5]另一种为“贴身说”,将“随身携带”限制解释为贴身携带。
上述案件中,对于王某盗窃被害人车筐中财物的行为是否属于扒窃的分歧,笔者认同贴身说,对司法解释中的“随身携带”做缩限解释更符合对“扒窃”本质的认识,对车筐中财物的盗窃不属于扒窃,理由如下:
1.对“随身携带”的解释应以“扒窃”的语义为限。
《现代汉语词典》中对“扒窃”的解释为:从别人身上偷窃财物。
这种文理解释将扒窃限制在从身上窃取财物,其重要特征就是盗窃财物的“贴身性”,强调对财物的紧密占有,这种特征符合社会公众对扒窃的一般认识。
因此,无论如何解释“扒窃”这个概念都不能将其“贴身性”这个重要特征取消,不能超出“扒窃”的语义范围。
《盗窃解释》将“扒窃”概念中的“贴身性”用“随身携带”进行了表述,结合上述文理解释,笔者认为,“随身携带”也应限制在被害人身上,而不能将置于被害人身边的财物纳入进来。
2.对“扒窃”概念的解释应考虑人身危险性问题。
盗窃罪侵犯的法益主要是财产权,但也不排斥盗窃行为危害到他人的其他权益。
《刑法》第264条除了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外,又将“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和“扒窃”进行了规定,这就考虑了盗窃行为可能对其他权益造成危险,即使没有窃得财物,上述行为本身因为具有危险性也要予以打击。
如“入户盗窃”可能对居住的安定性造成危险,“携带凶器盗窃”可能对人身安全造成危险,对比可知,“扒窃”之所以与上述规定并列,也具有特殊的危险性。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编写的《刑法修正案八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一书指出:“扒窃行为往往采取掏兜、割包等手法,严重侵犯公民财产和人身安全,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且技术性强,多为屡抓屡放的惯犯,应当予以严厉打击。
”因此,对“扒窃”概念的解释应考虑人身危险性问题,与普通盗窃区分开来。
而“贴身说”相对于“随身说”更能够强调法律对人身体的私密和尊严的保护,扒窃行为在侵犯财产权之外,多出了违反贴身禁忌的危害性。
本案中,在被害人背身离开车辆的情况下,王某盗窃车筐中的财物,该财物已经离开被害人身体,不属于“随身携带”的财物,因此不属于扒窃。
(三)案件性质的认定
本案既不属于盗窃既遂也不属于扒窃,是否应认定无罪呢?笔者持否定意见。
笔者认为,虽然王某的行为不属于扒窃,也非既遂,但王某系集市盗窃惯犯,其去赶集的目的就是盗窃财物,目的性非常强,其虽然没有窃得财物,但其主观恶性较重,被人发现后有恃无恐,继续盗窃,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应根据《盗窃解释》第12条第3项规定定罪处罚。
注释:
[1]周光权:《刑法总论》(第3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265页。
[2]张明楷:《刑法学》(第5版),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963页。
[3]山口厚:《刑法各论》,王昭武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27页。
[4]胡云腾、周加海、周海洋:《的理解与适用》,载《人民司法》2014年第15期。
[5]同[2],第95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