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汇编
学校学籍管理条例
学校学籍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籍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校在册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三条学籍是学生在学校注册所拥有的身份标识和有关教育事务的信息档案。
第四条学籍管理应当坚持科学、公正、便捷、规范的原则,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学籍管理的具体职责由教务处负责。
第六条各学院、学部应当按照学校的学籍管理规定执行学籍管理的具体任务。
第七条学籍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国家和学校规定的学籍信息报告和统计制度,加强学籍信息管理和对教学工作的支持。
第二章学籍的获取及管理第八条学生在入校时应当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提供真实的个人身份和学业水平证明材料,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第九条学籍注册手续包括个人身份证件(或者户口簿或临时居民身份证)的审核、学籍卡的发放等程序。
第十条学籍管理部门应当把学生信息及时录入学籍管理系统,保证学籍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学生应当妥善保管个人学籍卡,禁止私自涂写、污损、随意转让和丢失。
第十二条学生因故需更换学籍卡、证明材料等,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
第十三条对于弄虚作假而注册入学的学生,依法取消其学籍。
第三章学籍变更和审查第十四条学生因故需要变更学籍信息的,应当向学籍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修改。
第十五条学生因休学、复学、转专业、转学等原因需要办理学籍变更手续的,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申请。
第十六条因学业进展情况或者其他原因,学籍管理部门对学生学籍信息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应当及时对学籍信息修改;情况不明的,应当依法核实。
第十七条学生的学籍发生变化,与之有关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第四章学籍档案管理第十八条学籍档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和学校规定建立、保存和管理。
第十九条学籍管理部门应当对学籍档案进行分类、归档、借阅、查阅、保管和毁损处理,并严格遵守学生的个人隐私保密原则。
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范本
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本学籍管理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小学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三条学籍管理的目标是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培养良好的学习、行为和品德习惯。
第四条学籍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尊重学生的个性和特长,注重个体差异和发展需求。
第二章学籍的建立和变更第五条学生的学籍依据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的相关规定进行建立。
第六条学生因转学、休学、复学、退学或转户等情况,学籍的变更应当及时办理。
学生转学时,应当出示转出学校的学籍表;学生休学、复学、退学时,应当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学生的学籍变更应当及时反映在学籍档案中,并及时向家长通报。
第三章学籍档案的管理第八条学籍档案是学生学籍管理的重要依据,应当妥善保管。
第九条学籍档案应当按照学生的个人信息、家庭背景、学习成绩、惩戒记录等分类管理。
第十条学籍档案应当定期归档,归档后的档案应当保存在安全、防火、防潮、防鼠蚁的地方。
第十一条学籍档案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学籍档案保密相关规定,不得随意公开、泄露学生档案中的个人隐私。
第四章学籍的激励与奖励第十二条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学习、表现等方面进行激励与奖励。
第十三条学校可以根据学生的学业成绩、文体活动表现、品德表现等进行奖励,包括但不限于奖状、奖金、荣誉称号等。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及时通知家长学生的激励与奖励情况,并在学校内进行公示。
第五章学籍的管理责任第十五条学校教职员工应当认真负责地履行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保证学籍管理工作的规范和有效实施。
第十六条学籍管理工作由学校领导负责,学校领导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教职员工共同参与学籍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学籍管理工作应当定期进行自查与评估,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籍管理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管理责任。
第六章学籍的惩戒与处理第十九条学校对学生违反学籍管理规定的行为,可以进行惩戒与处理。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生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学籍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依法依规、科学合理、效率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是指对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的身份信息、学业情况、学习成绩和行为评价等进行登记、记录、维护和管理的工作。
第四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由学校教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各学院(系)、班级也应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章学生学籍管理的基本要求第五条学生学籍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立学生学籍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性。
第六条学生学籍管理应保护学生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泄露或滥用学生学籍信息。
第七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体制,明确学籍管理的职责和权力,并加强学生学籍管理的协调与监督。
第三章学生学籍的建立第八条学生学籍的建立应根据国家教育部门的规定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学生学籍的建立需要学生本人及家长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由学校教务部门进行审核和确认。
第十条学生学籍的建立应包括学生本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身份证号码等个人基本信息。
第四章学生学籍的变更第十一条学生学籍的变更包括个人信息的变更、年级和班级的变动等。
第十二条学生个人信息的变更应由学生本人或家长及时向学校教务部门提供相关材料,经审核确认后予以变更。
第十三条学生年级和班级的变动应根据学校教学安排进行,学生本人无权私自要求变动。
第五章学生学籍的挂失与补办第十四条学生学籍证件的挂失应及时向学校教务部门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学生学籍证件的挂失应遵循并实施学校相关制度,包括办理挂失手续、重新补办学生学籍证件等。
第六章学生学籍的保管与管理第十六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学生学籍档案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十七条学校教务部门应对学生学籍档案进行严格管理,确保学生学籍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第十八条学生学籍信息的查询应严格遵循学校相关规定,确保查询权利的合法性。
2023年学校学籍管理制度汇编精选
学校学籍管理制度汇编篇一一、管理权限与职责第一条全市普通高中新生由市教育局统一录取、审批,各普通高中(含民办)学籍由市、县教育局和学校共同管理。
第二条普通高中学籍电子档案由市教育局基教处建立,编制省统一格式学籍号。
学籍号为14位:第1-2位表示年份,第3-6表示市编码,第7-8表示县编码,第9-10表示校编码,第11-14位表示学生在学校中的编码。
第三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有专人负责学籍管理工作,市教育局每学期进行一次学籍会审,凭学籍会审结果调整市普通高中学籍库,及时处理学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市普通高中学籍库将作为全市普通高中学生参加学业水平测试、高考报名、发放毕业证书等的审核依据。
二、新生入学第四条新生被录取后即取得学籍,并同时获得相应的学籍号。
招生学校依据市教育局审批的新生录取名册办理新生入学手续。
第五条学校在通知新生入学后两周内无故未报到者,则取消其入学资格,同时该生的学籍也将自动取消。
第六条民办高中招生与公办学校同时进行。
民办学校非起始年级不得招收新生,能够按规定手续接收转学学生。
三、转学第七条因家长工作地区变动,家庭搬迁(户籍变更)或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转学的,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学校负责审查,由市、市(区)教育局审批,并按有关规定和指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学校不得拒收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政策安排的转学学生。
第九条转学过程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休学期间转学的学生待休学期满转入学校方可准予复学。
第十条转学操作流程流程一:学生或监护人向转入地学校提出转学申请,同时提交户籍迁移证明、住房证明等原件。
流程二:转入地学校审核同意接收后,开出同意接收转学证明,并到转入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盖章。
流程三:学生或监护人持同意接收转学证明与户籍迁移证明、住房证明原件到转出学校提交书面转出申请,学校审核后开出同意转学证明。
流程四:学生或监护人持转学证明到转出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盖章后连同学生学籍登记表交到转入学校,由转入学校为其办理转入手续。
中职学籍管理规章制度汇编
中职学籍管理规章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职学生的学籍管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中职学生的学籍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证学生依法享有教育权利。
第三条中职学生学籍管理包括学籍登记、学籍异动、学籍调整、学籍查询等内容。
第四条中职学生学籍管理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执行。
第五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学生应当遵守学籍管理规章制度,如实提供相关信息,积极参与学籍管理工作。
第七条学籍管理工作应当由学生事务部门和相关教职人员负责进行。
第八条对于涉及个人隐私的学籍管理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第二章学籍登记第九条中职学生入学时应当如实提供个人信息,包括身份证明、户口簿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及时对学生进行学籍登记,建立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学籍登记包括学生基本信息、家庭信息、入学测试成绩等内容。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及时更新学生的学籍信息,确保学籍信息的准确性。
第十三条学生在校期间如有个人信息变动,应当及时向学校报告。
第十四条学校有权对学籍信息进行核实,确保信息的真实性。
第三章学籍异动第十五条学生因休学、复学、退学、转学等原因需进行学籍异动时,应当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六条学生休学时,应当提前向学校请假,经学校批准后方可离校。
第十七条学生复学时,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办理手续。
第十八条学生退学时,须经家长或监护人同意,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学校审批。
第十九条学生转学时,应当提供转学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审批后可离校。
第二十条学籍异动须经学校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四章学籍调整第二十一条学生在学业、奖惩等方面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学籍时,应当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十二条学生学习成绩有问题时,应当接受学校相关部门的辅导和帮助,争取提高成绩。
第二十三条学生获得奖励或受到处分时,应当及时在学籍档案中进行登记。
学籍管理制度 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最新7篇)
学籍管理制度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最新7篇)学籍管理制度篇一为了进一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对小学生的学籍管理,作出如下规定:一、新生入学小学入学年龄为六周岁(丧失学习能力者除外),但不得小于六周岁。
学生入学后设立“义务教育登记卡”、“学生名册”、“九年制义务教育责任书”、“小学生体格检查表”、“小学生体育合格登记表”(适用四年级以上)、“小学生手册”、“嘉兴市小学生德育手册”等档案材料。
二、转学、休学、复学、退学、借读:1、学生转学,需经校长审批,由中心学校发给学生转学证明,办理转学手续(九年制义务教育登记卡、九年制义务教育责任书等档案材料)。
2、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一学期请假(包括事假和病假)时数超过上课总课时三分之一,跟班有困难者。
因病或体弱长期休养,由本人或家长(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医生证明,班主任同意,学校批准,方可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休学期满,尚不能如期复学,须办理续休手续。
3、休学期满或休学期未满要求复学者经有关单位证明,学校审核批准后,可以复学。
4、对小学在籍生,除因病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不处理退学。
5、借读:凡属义务教育对象的借读生,必须持“义务教育登记卡”、“转学证明”、“成绩手册”等材料到借读学校取得学籍。
借读生必须按规定交纳借读费,借读费一般一次交清,否则不得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三、实施义务教育的小学一律实行不留级制度。
学籍管理制度篇二根据xx市中小学学籍管理汇编有关精神,现制定本校学籍管理规定如下:一、入学注册1、学校最迟在新学年开学前十五天向新生发出入学通知,新生按规定时间凭通知单办理入学手续。
2、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办理请假手续。
3、开学后,学校发放新生学籍登记表。
二、请假制度学生因事或因病不能来校,应当天主动联系教师予以请假,事后补交请假条或病假条,请假条必须由家长签名。
不符合以上请假手续者,作无故旷课处理。
学籍管理规定
学籍管理规定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学籍管理,落实学生信息化管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加强学校对学生的管理和服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校全日制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等在校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三条学籍管理以科学、规范、公正、便捷为原则,尊重学生的人身尊严和知情权,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学生的管理和服务,促进学生成长成才。
第四条学籍管理工作应由学籍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并协作。
第五条学生应当自觉维护自己的学籍和档案。
学生有权知晓自己的信息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个人信息。
违反规定,提供虚假信息的,将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学籍管理第六条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统一的学籍管理,建立学生个人学籍档案。
第七条学生个人学籍档案应当包括学生本人的基本信息、录取信息、学业信息、考核信息、奖惩信息、学籍状态信息、毕业信息等。
档案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保密。
第八条学生个人学籍档案应当于每学期结束后,由学校出具成绩单并及时更新。
第九条学校应当对已经毕业的学生进行学籍存档,保留学生完整的学籍信息。
第十条学校应当参考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并实施学籍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权限,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流程,保证学籍管理工作的科学、规范、公正、便捷。
第三章学籍变更第十一条学生因特殊原因需要休学,应当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二条学生休学期间,不得参加学校的教学活动和考试,限制使用学校教育资源和服务。
学生复学前应当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方可参加教学和考试。
第十三条学生因个人原因需要退学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过学院和学校有关部门审批后,办理相应手续,学籍状态改为“退学”。
第十四条学生因特殊原因需要转专业、转校,应当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办理相应手续。
已经获得学位的学生,不得再次转专业、转校。
第十五条学生因为违反学校规定受到学籍处分,应当依据程序和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并做好相关记录。
小学学籍管理规章制度
小学学籍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一、为规范学生学籍管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建设和谐校园。
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第二章学籍登记一、学生入学时需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学生入学后,学校务必及时将学生信息录入学籍管理系统,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家庭情况、学习情况等。
三、学生转学或毕业时,学校需办理学籍调动手续,及时更新学籍信息。
第三章学籍档案管理一、学校建立学生档案,包括学籍档案和个人档案,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二、学生档案由专人负责管理,对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要严格保密。
三、学生档案可以在必要时向有关部门提供,但需经过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同意。
第四章学籍变更一、学生因迁移、升级等原因需要变更学籍信息时,需提供相关证明,经过学校审核后方可办理。
二、学生个人信息变更,需填写相关表格并提供有效证明,学校审核无误后方可更新信息。
第五章学籍纪律一、学生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不得进行违法违纪行为,否则将受到相应处罚。
二、学生在学习和生活中需遵守学校纪律,尊重师长,团结同学,倡导文明礼仪。
三、学生在考试和评比中如有作弊等行为,将取消考试资格,并记录在学籍档案中。
第六章学籍保障一、学生学籍信息应得到妥善保障,不得随意调取或外泄。
二、学校应及时更新学籍信息,保证学生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三、学校要建立学籍管理的长效机制,定期对学籍档案进行检查与整理。
第七章附则一、本制度解释权归学校学生管理部门所有。
二、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不断完善和调整。
以上就是小学学籍管理规章制度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得到各位师生的认可和支持,共同维护良好的学校秩序和学籍管理制度。
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
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学生学籍管理,促进大学生全面发展和培养优秀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各类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教育机构的全日制本科大学生学籍管理。
第三条大学生学籍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合理、便于管理和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大学生学籍由入学名册、在校登记册、在籍档案、毕业档案等构成,并实现信息化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每年举行全国统一高考招生录取,高等教育机构按照考生成绩、综合素质评价、志愿排序等原则进行招生录取。
第六条新生入学前,应进行体检和学籍核查,符合相关要求者方可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第七条学籍核查主要包括对新生户籍、身份证明、高考成绩等进行审核,确保招生信息真实有效。
第八条入学注册手续包括缴纳学费、办理学生证、签署学生违纪承诺书等。
第九条新生入学后,应参加学校组织的军事训练、思想政治教育等必修课程,达到学校规定的标准方可获得在校生身份。
第十条跨校转学、退学、休学、复学等学籍变动,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在籍管理第十一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大学生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学籍档案及时、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在校注册学生,每学年应参加学院组织的学习与生活检查,对不合格者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三条学校应准确记录学生考勤情况,定期公布学生迟到、早退、旷课等情况。
第十四条学校应定期对学生评估学习成绩,及时通报学生个人成绩。
第十五条学校应按照学生培养计划,组织学生参加实践实习、社会实践等课外活动,推动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六条学生在校期间,如有不良行为和违纪违规行为,学校应及时处理,并做出相应处罚。
第四章毕业与离校第十七条学生毕业前应完成学校规定的课程学习,并达到毕业要求。
第十八条学生毕业前应参加学校组织的毕业综合考试或论文答辩,评定毕业成绩。
第十九条学生如需办理毕业离校手续,应按照学校规定提前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是指学校或教育机构为了规范学生的学籍管理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则和措施。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内容:
1. 学生注册:学生在入学时需要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进行注册。
注册包括填写个人信息、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等。
2. 学生档案管理:学校建立学生档案,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学习成绩、奖惩情况等。
学校有责任对学生档案进行管理和保密,并提供必要的服务。
3. 学籍变动管理:学生学籍有可能发生变动,如转学、休学、退学等。
学生在发生学籍变动时需要及时向学校提供相关申请材料,并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进行办理。
4. 学生奖惩管理:学校对学生的表现进行奖励和惩罚。
奖励可以包括学业奖励、文体艺术奖励等,而惩罚可以包括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
学校有权对学生进行奖惩管理。
5. 学生休学管理:学生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出休学申请。
学校会根据学生的申请情况进行审批,并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进行办理。
6. 学生退学管理:学生有可能因个人原因或学校规定而退学。
学生在退学前需要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会评估申请并进行审批。
7. 学生毕业管理:学生在完成学业要求后可以进行毕业。
学校会根据学生的学业情况进行评估,并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进行毕业手续办理。
需要注意的是,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的规定需要根据学校或教育机构的相关规定来执行。
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范文
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范文引言:学籍管理是学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学生的权益,促进学校教育质量的提高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就小学学籍管理的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一、学籍注册1. 新生入学时应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身份证明资料,包括户口簿、出生证明等。
学生及家长应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并签署承诺书。
2. 学校应在接收学生入学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籍注册,并向学生及家长发放《学籍注册证明》。
二、学籍变动1. 学生转学:a. 学生转学时,原学校应及时出具《学生转学证明》并注明原因。
学生迁往的学校应根据证明材料受理学生的转学手续。
b. 学生转学后,学生及家长应及时将《学生转学证明》交至新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新学校应在接收学生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办理学籍变动手续。
2. 学生休学:a. 学生因特殊原因需要休学一段时间的,应提前书面向学校申请,并经学校审批同意,办理休学手续。
b. 学生休学期满后,应及时向学校报到,并办理复学手续。
3. 学生退学:a. 学生如因家庭原因或其他原因需退学,应提前与学校协商,并填写《学生退学申请表》,经学校审查批准后,办理退学手续。
b. 学生退学后,学校应开具《学籍注销证明》。
三、学籍管理责任1. 学校:a. 学校应建立完善的学籍管理制度,并及时对学籍变动进行记录和更新。
b. 学校应加强与家长的沟通,及时掌握学生的学习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c. 学校应保障学生权益,切实维护学生的学籍安全。
2. 备案:a. 学校应将新生的学籍信息报送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定期更新学籍数据。
b. 学校应将学生的学籍信息保密,不得随意泄露或商用。
四、学籍管理安全1. 学校应加强学生信息的保密工作,确保学生的个人隐私不被泄露。
2. 学校应确保学生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安全妥善保存。
3. 学校应建立学生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学生的学籍信息完整可靠。
结语:以上就是小学学籍管理的规定内容,学籍管理对于学生的发展和学校的管理至关重要,希望学校能够按照相关规定,切实履行学籍管理责任,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和发展机会。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通用23篇)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通用23篇)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宏观指导各地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建设全国联网的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制订相关技术标准和实施办法。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区、市)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区、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学籍建立第四条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
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
第五条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学籍号具体生成规则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订。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生学籍管理,保障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和成人教育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二)教育、管理、服务相结合原则;(三)实事求是、依法治校原则;(四)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学校设立学生学籍管理部门,负责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学籍注册与保留第五条学生入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指定的地点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第六条学生学籍注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被我校正式录取;(二)按照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三)符合国家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学生学籍注册后,学校将为其建立学籍档案,学籍档案是学生学籍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学生因故不能按时注册的,应当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注册。
第九条学生因故不能按时注册的,延期注册期限不得超过规定期限。
第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不予注册:(一)未按照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的;(二)不符合国家及学校规定的入学条件的;(三)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行为的。
第十一条学生注册后,因故退学的,应当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十二条学生注册后,因故休学的,应当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三条学生休学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四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
第十五条学生休学期满后,应当及时向学校申请复学。
第十六条学生复学后,学校应当为其恢复学籍。
第十七条学生学籍保留期限为两年。
第十八条学生学籍保留期满后,学校将对其学籍进行审查。
第三章学籍变动第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当予以变更学籍:(一)因家庭原因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调整专业或学习形式的;(二)因身体原因,需要调整专业或学习形式的;(三)学校认为有必要变更学籍的其他情形。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文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文一、入学与退学相关规定1. 学生入学条件学生申请入学须满足以下条件:具有高中毕业证或同等学历,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具备良好的品德和学术表现。
2. 入学考试所有申请入学的学生需参加我校组织的入学考试,考试内容包括基础知识和技能的评估,以确保学生具备必要的学术能力。
3. 入学须知新生入学后需准时参加学校组织的迎新活动,并完成学校规定的报到手续。
同时,学生还需了解学院的相关规定和学籍管理制度,并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选课和班级分配。
4. 退学规定学生因故需要退学时,需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学校将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批并办理相应手续。
学生退学后,学生学籍将被注销,不再享有学生的权益。
二、学生学籍管理规定1. 学籍档案管理学生学籍档案为学生的重要证明文件,学生应保管好自己的学籍档案,并定期到学校相关部门进行学籍档案的更新和维护。
2. 学籍信息变更学生的个人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等有变动时,应及时向学校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以便学校进行相应的学籍信息变更,确保学生信息的准确性。
3. 学籍警示制度学生在学习中如发生严重违纪行为或多次不及格等情况,学校将根据情况给予学籍警示。
学籍警示期间,学生需认真检讨并改正错误,努力提升学业水平,否则将面临学籍处分。
4. 学籍恢复与复学学生因某种原因退学后,如希望恢复学籍并重新就读,需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学校将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审核并办理学籍恢复手续。
三、违纪与处分相关规定1. 学术不诚信行为学生在学术研究、论文写作、考试等过程中如发生抄袭、作弊等学术不诚信行为,学校将严肃处理,并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
2. 违反校规校纪学生在校园内如发生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打架斗殴、损坏公物、破坏校风等,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3. 违反学院规定学生在学院内如发生违反学院规定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违反考勤制度、违规选课、恶意破坏实验设备等,学校将按照学院制定的规定进行相应的处分。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4篇)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是指学校或教育机构针对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的具体规定,包括学籍注册、学籍变动、学籍维护等方面的内容。
具体的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会因学校或教育机构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但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 学籍注册:学生入学时需要按照学校要求进行学籍注册,包括填写相关表格、提供身份证明等材料。
2. 学籍变动:学生学籍信息有任何变化,如转学、休学、退学等,需要及时向学校或教育机构进行报告,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办理。
3. 学籍维护:学校或教育机构会定期对学生学籍进行核实和更新,确保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4. 学籍调整:根据学生学业情况和个人发展需求,学校或教育机构可能会对学生学籍进行调整,如班级调整、学科调整等。
5. 学籍查询:学生和家长有权查询学生的学籍信息,学校或教育机构需要提供相应的查询渠道和服务。
6. 学籍保密:学校或教育机构需要对学生的学籍信息保密,确保个人隐私的安全。
以上仅为一般的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具体的规定内容还需根据学校或教育机构的实际情况进行详细规定。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2)是指学校为了加强学生管理,规范学生学籍信息的收集、整理、利用与保护等方面所制定的具体规定和措施。
下面我将从学生学籍的定义、收集和整理、利用与保护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为您介绍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一、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背景和意义1.背景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是为了进一步落实学校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要求,完善学校管理制度,加强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而制定的。
2.意义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实施可推动学生学籍信息的完善与规范化,提高学校对学生的管理效能,保证学生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加强学校与学生家庭的沟通与协作,进一步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和发展。
二、学生学籍的定义学生学籍是指学校对学生进行管理和统计的基本资料和信息的集合。
学生学籍是学校对学生的基本档案,是学生参加教育活动的基础和前提。
三、学生学籍的收集与整理1.学生学籍信息的收集学校要建立有效的学生学籍信息收集机制,通过报名、注册、录取等手段收集学生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籍贯、家庭住址、家庭成员等,同时还要收集学生的学习情况、奖惩情况、身体状况等相关信息。
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文是指对于全日制学生的学籍进行管理的相关规定。
以下是一般制定的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内容:1. 学籍注册:学生应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流程办理学籍注册手续,提供必要的个人身份证明和学历证明等材料。
2. 学籍变动:学生在入学后如有学籍变动(转专业、休学、退学等),应及时向学校申请办理学籍变动手续,并按规定缴纳相应费用(如转专业手续费)。
3. 学籍维护:学生应积极参加各项学习活动,按时完成学业要求,不得违反学校的学术道德规范和纪律规定,以免影响学籍的正常维护。
4. 学籍奖励和惩处:学校可根据学生的学业成绩、社会实践、学术竞赛等方面的表现,给予学籍奖励,如奖学金、学分加分等。
同时,对于学生在学籍管理中存在的违纪违规行为,学校也可以采取相应的惩处措施,如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
5. 学籍查询:学生和学生家长有权对学生的学籍进行查询,学校应提供相关咨询和查询服务。
6. 学籍档案管理: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学籍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存学生学籍相关文件和资料,确保学生的学籍信息准确、完整和安全。
以上内容仅为一般性规定,实际的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可能根据不同学校和教育部门的具体规定有所差异,具体以学校规章制度和相关法规的规定为准。
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文(二)一、学籍管理的意义和目的学籍管理是指学校针对全日制学生的信息进行系统管理和维护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学籍管理的目的是确保学生的学业顺利进行,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保障学校对学生的有效管理。
二、学籍管理的基本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学校对全日制学生的学籍管理应公平公正,不偏袒任何一方。
2. 依法依规原则:学校学籍管理应依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进行,确保合法合规。
3. 关爱关注原则:学校应关心学生的学习和生活情况,提供必要的关爱和帮助。
4. 保密原则:学校应严格保护学生的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学生隐私。
三、学生注册与报到1. 学生入学前须完成报名和注册手续,提供真实的个人信息和相关证明材料。
中学学籍管理规定(6篇)
中学学籍管理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籍在其户籍所在县(市、区,以下简称“区县”),其入学、转学、借读、休学、毕业等有关学籍手续须按本规定办理。
二、新生入学第三条我校实行秋季招生、入学。
义务教育年限为三年。
第四条新生实行免试入学,新生分班要均衡,不得以任何名义分快慢班、实验班等。
第五条每年____月,在镇政府分管领导的主持下(教育主管部门派员参加),将全镇小学毕业年级学生名册、毕业生的电子档案交我校。
我校根据接收的学生名册在七月底前给所有新生发放入学通知书。
学生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学校报到。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使用全省统一的学籍管理软件建立学生档案。
第七条新生入学后编制全市统一规定的学籍号。
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按规定在流入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家长向暂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凭相关手续由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学校就读,给予学籍,省内生源要通知学生户籍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学生依法更改姓名的,原名作为曾用名予以保留。
三、转学第八条学生全家户籍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区县迁移或在本区县内跨乡(镇)迁移,可准予在公办学校之间转学。
转学手续:监护人持户籍迁移证明(和监护人调动工作证明)到迁入地教育主管部门和转入学校办理同意接收证明(跨省转学除外);向转出学校提出书面转学申请,同时需附转入地同意接收证明、户籍迁移证明及复印件。
学校审核、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出具转学证明。
转学申请和附件与转学证明存根一并存档;学生持转学证明到转入学校办理转入手续。
办理转出转入手续均需出示户籍迁移证明(和监护人调动工作证明)原件。
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第九条民办学校的学生,不得转学至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
中途转入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的,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统筹安排,并由学校提供同意转入证明。
学籍管理规定内容(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的管理,规范学生的学籍管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高职(专科)学生。
第三条学籍管理是学校对学生进行教育、教学、科研、实习、就业等环节的重要管理手段,是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学籍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二)教育、教学、科研相结合原则;(三)严格、规范、高效原则;(四)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原则。
第二章学籍取得与保留第五条新生入学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学校的要求,提交有关材料,办理入学手续。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对学生的入学资格进行审核,对符合入学条件的学生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第七条学生取得学籍后,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包括学生基本情况、学习经历、奖励与处分等。
第八条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入学,应当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第九条学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学校不再发放学生证、图书证等证件。
第十条学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后,应当重新申请入学。
经学校审核,符合入学条件者,可重新取得学籍。
第十一条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如发生违法违纪行为,学校有权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章学籍变动第十二条学生学籍变动包括转学、休学、复学、退学、开除学籍等。
第十三条学生转学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因家庭迁移、工作调动等原因,确需转学的;(二)经学校批准,可以转学的。
第十四条学生转学,应当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五条学生休学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因病或其他原因,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的;(二)因特殊原因,学校批准休学的。
第十六条学生休学,应当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七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不再发放学生证、图书证等证件。
第十八条学生休学期满,应当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大学学生管理制度汇编
大学学生管理制度汇编大学是培养人才的重要场所,为了保障学生的学习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建立一套科学、合理、完善的学生管理制度至关重要。
以下是对大学学生管理制度的详细汇编。
一、学籍管理制度1、入学与注册新生凭录取通知书,按规定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规定时间到校办理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2、学制与学习年限本科基本学制为四年,专科基本学制为三年。
学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申请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但最长学习年限不得超过学校规定。
学生在规定的学制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取得规定的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学位。
3、课程修读与成绩考核学生应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修读课程,包括必修课、选修课和实践教学环节。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学生课程考核不及格,应参加补考或重修。
补考仍不及格的课程,必须重修。
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核,应事先向学校申请缓考,经批准后方可缓考。
缓考课程与补考同时进行。
4、转学与转专业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学校和专业完成学业。
如因特殊原因需要转学或转专业,应符合学校的相关规定,并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
转学的学生,由转出学校推荐,经转入学校审核同意,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转专业的学生,应在入学后的一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核同意,拟转入学院考核通过,并报学校批准。
二、日常行为管理制度1、课堂纪律学生应按时上课,遵守课堂秩序,认真听讲,积极参与课堂教学活动。
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
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学籍管理工作,规范学生的学籍信息管理,提高学籍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学校的在籍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第三条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原则,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加强与家长的沟通合作,强化学生的个人发展规划和评价体系建设。
第四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体系,明确学籍管理的组织架构、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
第二章学历证书管理第五条学校对学生获得学历证书的认定应符合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和规定,确保学生的学历证书真实、有效。
第六条学校应建立学历证书管理制度,明确学历证书的申领、发放、保管和使用等各项流程和要求。
第七条学生的学历证书应当由学校为其开具,学生不得擅自申领、改变或伪造学历证书。
第八条学校应建立学历证书的保管制度,保证学历证书的安全和完整,学生不得私自保存、毁损或丢失学历证书。
第三章学籍档案管理第九条学校应建立学生学籍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学生学籍档案的建立、归档、保管和使用等各项流程和要求。
第十条学生的学籍档案应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学习成绩、奖惩记录、培养计划和评价等内容,学校有权对学生学籍档案进行记录和整理。
第十一条学校应建立学生学籍档案的保密制度,确保学生学籍信息的机密性和安全性。
第十二条学生离校或毕业后,学校应将学生学籍档案进行整理归档,并在一定时间内保留备查。
第四章日常学籍管理第十三条学生应按时办理入学、转学、休学、复学、推迟毕业等手续。
第十四条学生应按规定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学校根据学生成绩评定规则,对学生的学期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等进行录入和管理。
第十五条学生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学校有权进行纪律处分,并根据情况做出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学生出现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学校可以依法报告有关部门处理,同时进行学籍审查。
第十七条学校应加强对学生学籍信息的管理和更新,确保学生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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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又红又专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保证学校各项工作有秩序地进行,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根据《山东省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学校按照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人学者,须凭有关证明材料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愈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两周),学校按照招生规定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复查。
复查合格,即取得学籍,发现有不符合招生条件的或经查实属徇私舞弊而入学的,报请相关部门批准,取消学籍予以退回。
复查不合格者的学生应办理离校手续,限期离校。
第三条每学期开学时,新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学生证加盖注册印章后方始有效,否则以旷课论处。
第二章成绩考核第四条学生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方面。
学业方面,按教学计划的规定,考核学生的文化和专业知识技能。
操行方面,对学生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组织纪律,学习态度和生产实习及各种活动中的表现进行考查评定,学生成绩考核结果要记入学生档案。
第五条学业成绩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每学期或学年考核的课程,按教学计划的规定执行,各课程和考核方式,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由任课教师和同科老师研究拟定,经教研组长同意后由教务主任审批。
可采用闭卷、开卷、实际操作及口试与笔试结合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考核成绩的评定方法是考试采用百分制,考查采用四级制评分:优秀(85分以上),良好(75—85分),及格(60—75分),不及格(60分以下)。
考核成绩的评定,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所取得的学分,占该学科总分的30%;课程期末考试所取得的学分,占该学科总分的70%。
根据考试、考查结果评定学习成绩,作为学生升留级的依据。
第七条实行基本技能过关制度。
各专业需过关的基本技能,由教务处按照教学计划的要求拟订,分阶段对学生进行考试,考查;考试,考查不合格者,必须补考补查。
第八条凡考核不及格的学生,允许在下学期开学后和毕业前分别补考一次,记分时,写明“补考”字样,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者,由本人申请,经教务处批准的,方可缓考,缓考成绩按正常记分。
缓考不及格者,可在毕业前再补考一次。
第九次凡擅自旷考或考核舞弊者,该课程成绩按零分计,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如确有悔改表现者,经本人申请,教务处批准后在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凡在补考时旷考或舞弊者,一律不再安排补考,毕业时只发结业证书。
第十条学生无故缺课,缺作业及实验实习报告,其中任意一项一学期累计达到该课程的三分之一者,不准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试,其成绩按零分计,如属考查课程,成绩按不及格处理。
如学生补做所缺的作业有实验实习报告后,视具体情况,由教务处决定是否准予补考。
第十一条实习和结合专业的生产劳动,应进行考查,由指导教师根据学生在实习和生产劳动中所掌握的知识和技能,以及实习单位指导人员的意见评定成绩。
第十二条学生的操作考核包括学生期鉴定和毕业鉴定。
每学期结束,由班主任根据学校规定的操行标准和学生的实际表现,实是求是地写出操行评语,评出操行等级,最后一学期只做毕业鉴定,写出鉴定评语。
评语鉴定要同本人见面,并填入学籍表和毕业生登记表,并通知家长。
第三章升级与留级第十三条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者,准予升级。
第十四条经过补考,学生一学期或一学年累计有三门课程不及格,基本技能有两科以上不过关,应予留级。
留级累计不得超过两次,否则,令其退学。
第十五条学生学年考核,补考后只有两门以下(含两门)不及格者,准予升级。
但不及格课程需随下一年级参加考核。
第十六条不及格课程的门数按下列规定计算。
1、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进行考核的,则每个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2、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不及格时,按一门课程不及格计。
3、毕业设计,毕业实习不及格,视为一门不及格。
4、旷考、作弊以零分计的课程。
5、基本技能一科不过关的,按一门课程不及格计。
第四章休学与复学第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并发给休学证明。
l、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一学期内因请假缺课累计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十八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一般不得连续休学。
第十九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l、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前一个月向学校申请复学,寄交有关证件,经学校批准后,随本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
2、因病休学的学生,要复学时,必须持县以上医院健康证明,并经学校复查能坚持正常学习者,方可复学。
3、对要求复学的学生,学校要进行政治复查,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五章退学第二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学生在一学期或一年内,考试、考查累计有五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2、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留级达到两次者。
3、符合留级条件但本次下届无相同或相近专业,而本人又不愿转人其它专业的。
4、休学期满后不办理复学手续或申请复学经审查不合格者。
5、经学校动员,因病应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6、经学校批准休学,一周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
7、经医院诊断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病等疾病者。
8、意外伤残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9、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无效者。
10、在学习期间,擅自结婚者。
ll、未请假愈期两周不注册者。
12、一学期累计旷课超过两周者。
13、违反学校纪律受到勒令退学以上处分者。
(按本规定所做的处理,不属于对学生的处分。
)第二十一条学生退学,由政教处,教务处等有关处室签署意见,连同有关材料,报校长批准后办理退学手续,注销其学籍,并予以公布。
第六章转学和转专业第二十二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一般不得转学。
第二十三条学生无正当理由不得转换专业。
对于个别学生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继续学习的,经学校审查,允许转入其它专业学习。
第七章考勤与纪律第二十四条学生应自觉遵守纪律,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
学校对上课、实习、军训、劳动等实行考勤,分迟到、早退、旷课、病假、事假等几种情况进行记录,并及时予以公布。
每四周内由政教处汇总一次。
第二十五条学生因故不能上课,参加军训,劳动,实习及其他集体活动,必须请假,学生请假按下列规定办理:1、因病请假须持医疗部门证明或由校医务室开具证明,因事请假须交验有关证件,有正当理由。
2、请假一天以内由班主作审批,报政教处备案,一天以上一周以内由政教处主任审批;一周以上由分管校长审批。
3、请假期满应及时到班主任处,政教处销假。
第二十六条迟到、早退两次按旷课一节计,迟到、早退超过十五分钟者,按旷课处理。
第二十七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政策、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遵守学生守则,自觉养成严格的纪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第八章奖励与处分第二十九条学校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文体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分别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或其他单项荣誉称号。
第三十条奖励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适当给予物质奖励的方法。
奖励和表扬的方式有:设置不同等级的奖学金,口头表扬,通报表扬,颁发奖状证书,奖品等。
第三十一条评定“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等要严格执行学校制定的评定办法。
优秀学生的事迹,应填表记载归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二条对犯有错误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以下几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勒令退学(6)开除学籍。
第三十三条留校察看时间为一年。
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者,可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的,开除学籍。
第三十四条勒令退学的学生,可发给已结业课程的单科结业证,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学历证明。
对学生的处分,存入学生档案。
第九章毕业与就业第三十五条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德体合格,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考核合格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学生在学习期满时,历年考核有不合格课程者准许在毕业前统一补考一次。
补考及格的发给毕业证书,不及格的发给结业证书,取得结业证书的学生,可在毕业一年后,再次申请补考一次。
补考及格可以换发毕业证书,其毕业时间按换发证书之日起算起。
第三十七条毕业设计,毕业实习不合格者,推迟毕业时间。
推迟的时间根据补作毕业设计,毕业实习的需要,由教务处研究确定。
第三十八条学生在历次补考中舞弊或旷考的,一律不安排补考,作结业处理。
第三十九条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必须撤消处分,方准毕业。
毕业前尚未撤消处分的学生,发给结业证书。
一年后,由本人申请,对本人离校后情况作出书面报告,经工作单位签署鉴定意见后报学校政教处复审,确认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换发毕业证书。
其毕业时间,按换发证书之日算起。
第四十条毕业就业采取双向选择,自谋职业,联合就业,推荐就业等多种形式进行,毕业生就业必须服从学校管理。
第四十一条由学校推荐安置工作的学生,其就业安置工作按下列规定办理。
1、凡是由学校推荐就业的毕业生,学校按德、智、体三方面进行全面考查,排出推荐顺序,没有特殊情况,不能超级推荐。
2、毕业时,操行评定为差等者,学校不予安置。
只领到结业证书的学生,待毕业生安置结束后,学校才考虑其安置问题。
第十章其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