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合集下载

武汉市新洲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1

武汉市新洲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1

武汉市新洲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单1、基本医疗保险如何申报与缴费?一、申报单位应携带上年度单位工资统计报表,根据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如实填写《参保人员登记表》和《单位登记表》。

如果以后单位有人员变动,应填《人员变动情况登记表》。

二、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单位缴费率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8%,退休人员以本单位在职职工上年度人平工资的8%缴费,由单位缴纳;个人缴费为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2%,由单位代扣代缴;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教育系统从2012年七月份开始,在职的最低基数调至1835,退休的最低基数调至2096.2元。

三、机关事业单位缴费中财政负担部分,由财政部门核定。

四、缴费单位或缴费个人对医疗保险办公室核定缴费数额有异议的,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向医保办申请重新核定;未申请重新核定的应按原核定的数额征缴。

五、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以货币形式向地税部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统筹基金与个人帐户怎么配置?医疗保险基金分为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两个部分,统筹基金是单位缴费的65%左右;个人帐户由两方面组成:一是职工个人所缴纳的全部保险费(2%);二是从单位缴费的8%中按年龄阶段、不同比例划入个人帐户。

年龄在35岁(含35岁)以下划入本人缴费工资的1.1%;36岁(含36岁)至45岁(含45岁)以下划入1.4%;45岁以上划入1.7%,退休人员则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退休费计入,70岁(含70岁)以下划入4.8%,70岁以上划入5.1%。

上述年龄是以上年度12月份的实足年龄为准。

3、个人帐户如何使用和管理?个人帐户资金凭“IC”卡刷卡付费,其使用范围一是一般门诊的全部费用,定点药店购药费用;二是部分重症疾病门诊费用中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费用;三是住院时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全部费用;四是住院时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按规定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费用。

个人帐户资金不得用于购买非基本医疗药品、保健品、滋补品和非药品商品等。

武汉社保规定

武汉社保规定

武汉社保规定武汉的社保规定是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制定的,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和社会保障。

首先,武汉的社保包括五项基本保险,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劳动者在武汉就业,必须参加这五项社会保险,并按照相关规定缴纳保险费用。

对于养老保险,武汉要求年满16周岁的劳动者参保,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个人和用人单位按一定比例共同缴纳,具体比例由武汉市人力社保部门制定。

医疗保险方面,武汉市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分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是武汉市内的城镇职工,费用由个人和用人单位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比例在一定范围内自由确定。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是针对农民和城市居民中的无单位就业人员,费用由个人和政府共同承担。

失业保险是保障劳动者在失业期间的经济补偿,也是提供再就业服务的一项保险制度。

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具体比例也由武汉市人力社保部门规定。

工伤保险是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工伤或职业病时的医疗费用、伤残津贴和生活补贴等。

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全额缴纳。

生育保险是保障女性劳动者在生育期间的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等。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

此外,根据国家政策和相关规定,武汉市还执行了一系列增加社保待遇、降低缴费负担的措施。

例如,对于延迟退休的人员,按月发给养老金的基本养老保险金比上岗待遇提高10%;对于医保和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较低的特困群体,政府会给予一定的补贴。

总之,武汉的社保规定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和社会保障,确保劳动者在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方面得到合理的保障和福利。

同时,政府也采取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提高社保待遇,减轻缴费负担,保障特困群体的基本生活。

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情况调查及思考

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情况调查及思考
现 行 医 保 政 策 只是 大概 了解 ,对 参 保 的 重要 性 认 识 不
足。
是 拓展 宣 传渠 道 , 成 报纸 、 形 广播 电台 、 电视 、 网
( ) 区卫 生服 务 与居 民 医保脱 节 四 社 社 区卫 生服 务体 系建 设滞 后 ,与 居 民医保 结合 力 度 不 够 ,没有 充分 利用 社 区现有 资 源 。由 于 目前 参保 人 员


基本 情 况
2 住 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 、医保基金及家庭 ( . 个 人) 分担 比例见表 2 o一个保险年度内 , 医保基金累计支 付最高限额为 3 万元 ; 居民连续参保 3 年及以上的 , 医保 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 4 万元 。
表 2 住 院 医保 基 金起 付 标准 及 支付 比例
干 ,负责居民基本医保 。居民普遍对城镇居 民基本医疗 保险的实施 比较满意。
( 参保对象 一)
根据 《 武汉市城镇居 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规
定 , 保 范 围是 具有 武 汉市 城镇 户 籍 、 属 于城 镇职 工 基 参 不
二 、 在 的 问题 存 ( ) 费水 平较 高 一 缴 5.5 的被调 查 者 表示 , 89% 即使政 府 通过 补 贴承 担 了
问卷 , 行 了 7 进 次社 区居 委会 访谈 , 走访 了 4 家定 点 医 院
1 .门诊 医疗费用。一个保险年度 内, 参保居 民在定
点 医疗机 构 发 生 的普通 门诊 医疗 费用 ,10 及 以下 的 , 0元
医保基金支付 3%;0 元以上的 , 0 10 个人 自理 。参保居民
( ) 三 医保 待遇
20 年 ,武 汉市 作 为全 国试 点 城市 之 一 ,全 面 实施 07

武汉社保缴费标准

武汉社保缴费标准

武汉社保缴费标准武汉市社会保险是指国家规定的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制度,是为了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基本住房和基本失业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险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民生政策,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而社保缴费作为社会保险制度的基础,其标准的确定对于参保人员来说至关重要。

1. 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标准。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武汉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标准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

具体缴费标准如下: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为20%,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为14%,个人缴费比例为6%。

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为10%,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为7%,个人缴费比例为3%。

失业保险,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为1%,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为0.5%,个人缴费比例为0.5%。

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0.2%。

2. 城乡居民社会保险缴费标准。

对于城乡居民社会保险,武汉市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制定了相应的缴费标准。

具体缴费标准如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元。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600元。

失业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

3. 缴费标准的调整。

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社会保险缴费标准可能会进行调整。

在调整时,相关部门会发布通知,明确新的缴费标准和调整时间,参保人员需要及时了解最新的政策,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4. 缴费方式。

武汉市社会保险缴费方式包括网上缴费、银行代扣、现场缴费等多种方式,参保人员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缴费方式进行缴费。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参保人员在缴费时要保留好缴费凭证,以便日后查询和核对。

5. 缴费时间。

为了保证社会保险的正常运行,参保人员需要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般来说,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时间为每月的15日之前,如果遇到法定节假日,缴费时间会相应延长,参保人员需要留意相关通知。

总之,社会保险制度是国家的民生工程,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浅析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浅析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浅析作者:郭忠利来源:《神州·上旬刊》2017年第05期摘要:目前我国“看病难,就医贵”问题仍然较为突出,医疗保险制度是一项重点的保障和改善制度,一直以来也是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重点建设领域。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作为我国现行医疗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本文试从概念、特点、存在的问题及改善措施等几个角度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进行浅析。

关键词:概念;特点;问题;改善措施医疗保障是国家和社会为社会成员的健康和疾病医疗提供费用和服务,以保障和恢复其健康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我国现行的医疗保险体系主要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离休人员医疗保险、以及补充医疗保险(大病救助医疗保险、公务员补助医疗保险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等。

因医疗保险体系涵盖范围广泛,内容丰富,本文重点分析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概念及特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简称职工医疗保险,是我国医疗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医疗保险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当个人因疾病需要获得必须的医疗服务时,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提供医疗费用补偿,以避免或减轻劳动者因患病、治疗等承受的经济损失和风险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通过法律、法规强制推行的,要求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具有强制性、保障性、福利性和普遍性等特点。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我国自1998年开始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先后经历了公费医疗、劳保医疗及目前尚处于不断完善中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历年来,不断进行调整和完善,对于改善人民群众的医疗条件和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提到了积极的作用,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仍存在和暴露了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医疗经费浪费严重。

由于疾病治疗需要专业知识和技能,而大部分病人不掌握相关的知识和技能,而具体的治疗方案是由医生决定的,这使医院或医生处于一种特殊的、带有一定垄断性的地位,对病人而言,医院是药品、服务和设备的供应者;对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生产者而言,医院是药品和医疗器械的需求者。

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0.31•【字号】市政府令第126号•【施行日期】2001.10.3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王守海2001年10月31日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城镇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不含聘用的外籍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和有关事项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与本市经济发展水平以及财政、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全市统筹,属地管理。

蔡甸、江夏、东西湖、汉南、黄陂和新洲区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由本区统筹管理,具备条件后,纳入全市统筹管理。

第五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下设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日常业务工作。

财政、卫生、药监、地税、审计、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

第六条在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与之配套的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第七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月缴纳。

第八条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并按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职工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职工没有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以本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没有本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以当月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武汉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武政[2004]66号

武汉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武政[2004]66号

武汉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正文:---------------------------------------------------------------------------------------------------------------------------------------------------- 武汉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武政(2004)66号2004年10月14日)第一条为保障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和《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是指本市以非全日制、临时性或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男性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女性年满16周岁、未满55周岁;(二)有本市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洪山、青山区城镇常住户口;(三)在流动就业人员缴费窗口已办理城镇基本养老保险手续。

第三条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应持本人户口、身份证、已办理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证明等相关资料,到居住地所在辖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

第四条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的灵活就业人员,以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每月按缴费基数的6%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委托邮政部门代收代缴。

第五条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第六条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后,从第7个月开始按照《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享受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住院、门诊紧急抢救和在门诊治疗部分重症疾病、慢性疾病医疗保险待遇(以下统称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

其未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城镇职工标准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已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已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按城镇退休人员标准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实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一卡通意见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实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一卡通意见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实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一卡通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28•【字号】武政办[2010]150号•【施行日期】2010.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实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一卡通意见的通知(武政办〔2010〕15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实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一卡通的意见》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0年十月二十八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实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一卡通的意见市人民政府:为提高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含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下同)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方便参保人员就医购药,根据我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要求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运行实际,现就实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一卡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实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一卡通”的目标任务按照国家关于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和异地就医的总体要求,根据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现状,通过统一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主要政策和依托“金保工程”建设,逐步打破城乡就医的地域界限,到2011年实现中心城区和远城区主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资源共享,参保人员可以持社会保障卡到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两定”单位)就医购药,并即时结算医疗费用。

二、实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一卡通”的实施步骤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一卡通”工作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用2年时间完成。

具体为:2010年,东西湖、江夏、汉南区实现“一卡通”;2011年,蔡甸、黄陂、新洲区实现“一卡通”。

三、实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一卡通”的主要内容(一)统一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主要政策1.各远城区应当逐步将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调整到一致水平。

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治疗部分重症疾病规定

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治疗部分重症疾病规定

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治疗部分重症疾病规定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武劳社[2001]121号
【发布部门】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1.11.02
【实施日期】2001.11.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治疗部分重症疾病规定
(武劳社[2001]121号二OO一年十一月二日)
第一条为方便职工,退休人员就医,减轻其医疗费用负担,根据《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职工、退休人员患下列重症疾病在门诊治疗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统筹基金对职工按80%的比例支付,对退休人员按85%的比例支付:(一)慢性肾功能衰竭需作肾透析治疗;
(二)恶性肿瘤(含白血病)放化疗;
(三)高血压Ⅲ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的);
(四)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的)。

武汉市五险一金标准

武汉市五险一金标准

武汉市五险一金标准武汉市作为湖北省的省会城市,是中国中部重要的经济、文化和交通中心。

近年来,随着城市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才的引进和留住成为了各大企业关注的重点。

而五险一金作为员工的福利待遇,也成为了企业吸引人才的重要手段之一。

根据武汉市人社局发布的最新标准,武汉市的五险一金标准如下:一、养老保险。

根据《武汉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武汉市的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其中单位缴纳比例为16%,个人缴纳比例为8%。

养老保险金的缴存基数为参保人员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60%。

二、医疗保险。

武汉市的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其中单位缴纳比例为10%,个人缴纳比例为2%。

医疗保险金的缴存基数为参保人员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60%。

三、失业保险。

武汉市的失业保险费由单位缴纳,缴纳比例为1%。

失业保险金的缴存基数为参保人员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60%。

四、工伤保险。

根据《武汉市工伤保险条例》,武汉市的工伤保险费由单位缴纳,缴纳比例根据行业的不同而有所调整。

工伤保险金的缴存基数为参保人员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60%。

五、生育保险。

武汉市的生育保险费由单位缴纳,缴纳比例为1%。

生育保险金的缴存基数为参保人员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60%。

六、住房公积金。

根据《武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武汉市的住房公积金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其中单位缴纳比例为7%,个人缴纳比例为7%。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为参保人员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60%。

以上就是武汉市五险一金的最新标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感谢您的阅读!。

武汉医保个人缴费标准

武汉医保个人缴费标准

武汉医保个人缴费标准医保个人缴费标准是指参加医保的个人需要按照规定缴纳一定的费用,以获取医疗保障。

武汉作为中国的重要城市之一,其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也备受关注。

下面我们将介绍武汉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武汉医保的基本情况。

武汉市的医保实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两种制度。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针对城乡居民建立的医疗保障制度,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则是针对城镇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障制度。

两种制度的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贴政策有所不同。

对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收入水平确定的。

一般来说,居民的缴费标准是按照家庭人均收入的一定比例确定的,具体比例和缴费标准会根据当地医保政策的调整而有所变化。

居民可以通过社区医疗服务中心或者村委会等渠道进行缴费,按时足额缴纳医保费用,就可以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障待遇。

而对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则是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的。

一般来说,单位会按照职工的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代缴医保费用,而职工个人则需要按照自己的工资收入缴纳一定比例的医保费用。

具体的缴费比例和标准会根据当地的政策规定而有所不同,一般由当地社会保险局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布通知。

需要注意的是,个人缴费标准是根据当地的政策和经济情况而定的,因此在不同的地区可能会有所不同。

在武汉市,个人缴费标准也会根据当地的政策进行相应的调整,居民和职工需要及时了解当地的医保政策,按时足额缴纳医保费用,以保障自己和家人的医疗权益。

综上所述,武汉医保个人缴费标准是根据城乡居民和城镇职工的不同情况而确定的,居民和职工需要根据当地的政策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医保费用,以获取相应的医疗保障待遇。

希望本文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武汉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的相关内容。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0.31•【字号】武政办[2001]266号•【施行日期】2001.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武政办[2001]26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局拟订的《武汉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办法》,已报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一年十月三十一日武汉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办法(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二ΟΟ一年十月二十六日)第一条为提高职工和退休人员医疗保障水平,根据《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额医疗保险,是指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职工和退休人员承担缴费义务,在商业保险公司投保,帮助职工、退休人员减轻大额医疗费用负担的补充医疗保险。

第三条凡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退休人员和财政供给的市直副局级以上人员,每人每月按5元的标准缴纳大额医疗保险费,投保1个月后,开始享受大额医疗保险待遇。

第四条职工的大额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从其工资中代扣,退休人员的大额医疗保险费由负责退休费发放的单位按月从其退休费(养老金)中代扣,与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并缴纳。

第五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代表职工、退休人员在商业保险公司投保,与商业保险公司签订大额医疗保险协议,明确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的权利、义务。

第六条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协议规定的要求,负责大额医疗保险费的征缴,拨付,协助商业保险公司做好赔偿等有关工作。

第七条在一个保险年度内,职工、退休人员住院、门诊紧急抢救和在门诊治疗符合《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治疗部分重症疾病规定》所列重症疾病,其医疗费用在3万元(不含3万元)以上的,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按以下比例分段累加,共同负担:(一)3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保险人赔付94%,被保险人自付6%;(二)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含20万元)的部分,保险人赔付96%,被保险人自付4%;(三)20万元以上的部分,保险人赔付98%,被保险人自付2%。

武汉市(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和失业保险参保人数3年数据洞察报告2019版

武汉市(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和失业保险参保人数3年数据洞察报告2019版

武汉市(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和失业保险参保人数3年数据洞察报告2019版序言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和失业保险参保人数数据洞察报告旨在运用严谨的数据分析,以更为客观、真实的角度,对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和失业保险参保人数进行剖析和阐述。

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和失业保险参保人数数据洞察报告同时围绕关键指标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失业保险参保人数等,对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和失业保险参保人数进行了全面深入的分析和总结。

本报告知识产权为发布方即我公司天津旷维所有,其他方引用我方报告均需注明出处。

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和失业保险参保人数数据洞察报告可以帮助投资决策者效益最大化,是了解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和失业保险参保人数的重要参考渠道。

本报告数据来源于中国国家统计局、相关科研机构等权威部门,数据客观、精准。

目录第一节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和失业保险参保人数现状 (1)第二节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指标分析(均指全市) (3)一、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现状统计 (3)二、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现状统计 (3)三、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占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比重统计 (3)四、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2016-2018)统计分析 (4)五、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2017-2018)变动分析 (4)六、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2016-2018)统计分析 (5)七、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2017-2018)变动分析 (5)八、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同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2017-2018)变动对比分析 (6)第三节武汉市失业保险参保人数指标分析(均指全市) (7)一、武汉市失业保险参保人数现状统计 (7)二、全国失业保险参保人数现状统计分析 (7)三、武汉市失业保险参保人数占全国失业保险参保人数比重统计分析 (7)四、武汉市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016-2018)统计分析 (8)五、武汉市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017-2018)变动分析 (8)六、全国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016-2018)统计分析 (9)七、全国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017-2018)变动分析 (9)八、武汉市失业保险参保人数同全国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017-2018)变动对比分析 (10)图表目录表1: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和失业保险参保人数现状统计表 (1)表2: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现状统计表 (3)表3: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现状统计表 (3)表4: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占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比重统计表 (3)表5: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2016-2018)统计表 (4)表6: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2017-2018)变动统计表(比上年增长%)..4 表7: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2016-2018)统计表 (5)表8: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2017-2018)变动统计表(比上年增长%) (5)表9: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同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2017-2018)变动对比统计表 (6)表10:武汉市失业保险参保人数现状统计表 (7)表11:全国失业保险参保人数现状统计表 (7)表12:武汉市失业保险参保人数占全国失业保险参保人数比重统计表 (7)表13:武汉市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016-2018)统计表 (8)表14:武汉市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017-2018)变动统计表(比上年增长%) (8)表15:全国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016-2018)统计表 (9)表16:全国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017-2018)变动统计表(比上年增长%) (9)表17:武汉市失业保险参保人数同全国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017-2018)变动对比统计表(比上年增长%) (10)第一节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和失业保险参保人数现状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和失业保险参保人数现状详细情况见下表(2018年):表1: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和失业保险参保人数现状统计表注:本报告以国家各级统计部门数据为基准,并借助专业统计分析方法得出。

武汉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知识

武汉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知识

基本知识常识一、武汉市医疗保险缴费和享受待遇的政策依据有哪些?根据《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164号令)、《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武政【2004】66号)、《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武劳社【2004】135号)、《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武政【2007】84号)、《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武人社办【2012】43号)等各项医疗保险政策,武汉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各项医疗保险费才能享受医疗待遇。

二、医疗保险待遇期是如何规定的?参保单位及其职工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1个月后,其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后,从第7个月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待遇。

女职工享受生育保险的,参保单位必须缴满6个月。

三、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费能否拖欠?欠费补缴后能否立即享受医保住院?政策规定“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向地方税务机关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拖欠”、“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1个月后,职工和退休人员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不得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拖欠基本医疗保险费给职工和退休人员造成的损失,由用人单位赔偿”、“用人单位和负责退休费发放的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代扣代缴大额医疗保险费给职工和退休人员造成的损失,由用人单位和负责退休费发放的单位赔偿”。

因此,职工医疗保险费不能拖欠。

参保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时足额缴纳每月的应缴职工医疗保险费,才能确保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中断和拖欠缴费不得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应特别注意:连续欠缴超过2个月的,补缴后将有6个月的等待期,从补缴时开始,需连续缴费6个月,从第7个月开始才能恢复享受医疗保险统筹待遇。

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办法

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办法

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1.11.02•【字号】武劳社[2001]124号•【施行日期】2001.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办法(武劳社[2001]124号二OO一年十一月二日)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的管理,根据《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帐户资金由下列资金构成:(一)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二)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划入的部分;(三)个人帐户资金的利息;(四)依法纳入个人帐户的其他资金。

第三条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应按下列比例划入个人帐户:(一)职工年龄在35岁(含35岁)以下的,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1%划入;(二)职工年龄在35岁至45岁(含45岁)的,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4%划入;(三)职工年龄在45岁以上的,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7%划入;(四)退休人员年龄在70岁(含70岁)以下的,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退休费为基数,按4.8%划入;(五)退休人员年龄在70岁以上的,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退休费为基数,按5.1%划入。

退休人员没有上年度月平均退休费的,以本人本年度月平均退休费为基数;没有本年度月平均退休费的,以当月退休费为基数;退休费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80%的,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为基数。

职工年龄均以上年12月31日以俞的实足年龄作为当年划入个人帐户的依据。

第四条个人帐户资金按《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计息。

第五条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专门用于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项目,不得提取现金,但可结转使用和继承。

第六条个人帐户支付范围:(一)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购药的费用;(二)按规定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

武汉职工医保退休政策

武汉职工医保退休政策

武汉职工医保退休政策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退休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医保退休政策对于职工的生活质量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政策的适用范围、退休待遇和政策的优化改进三个方面,对武汉职工医保退休政策进行分析。

一、政策的适用范围武汉市职工医保退休政策适用于在武汉市行政区域内,参加职工医保并缴纳满15年的职工。

其中,参加职工医保的对象包括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城乡居民等。

在满足缴纳年限的前提下,职工可以在60周岁或者65周岁退休,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

二、退休待遇武汉市职工医保退休政策的退休待遇包括基本养老金和医疗保障。

其中,基本养老金的计算方法为:个人缴费月数×月缴费基数×个人缴费比例×养老金调整系数。

医疗保障方面,退休职工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的保障。

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包括门诊、住院、门急诊慢性病管理等,大病保险则是对于一些高额医疗费用的保障。

三、政策的优化改进虽然武汉市职工医保退休政策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退休待遇的水平相对较低,难以满足职工的基本生活需求。

其次,医疗保障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比如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较低,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有限等。

因此,需要进一步优化改进政策,提高退休待遇水平,完善医疗保障体系,为职工提供更加全面、优质的社会保障服务。

综上所述,武汉市职工医保退休政策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对于职工的生活质量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政策的适用范围、退休待遇和政策的优化改进是需要关注的重点。

希望政府和社会各界能够共同努力,为职工提供更加优质、全面的社会保障服务。

武汉市城镇医疗保障体系分析——基于保障对象和保障水平两个维度

武汉市城镇医疗保障体系分析——基于保障对象和保障水平两个维度

武汉市城镇医疗保障体系分析——基于保障对象和保障水平两个维度摘要:文章通过对武汉市现行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的保障对象、制度模式和保障水平进行分析,提出了三项制度在保障对象和保障水平方面存在的不足,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职工医疗保险;居民医疗保险;医疗救助;保障对象1武汉市城镇医疗保障体系分析1.1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运行情况2005年修订的《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纳入职工医疗保险范围。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1 个月后,职工和退休人员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统筹基金在一个年度内的最高支付限额,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 4 倍左右确定。

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介绍,截至2008年8月,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为268万人。

1.2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运行情况2007年实施的《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居民医保参保对象为具有武汉市城镇户籍、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镇居民,具体包括以下三类人群:各类中小学阶段的在校学生、少年儿童及其他18周岁以下的居民; 18周岁及以上的非从业居民;未按月享受养老金或退休金待遇的60周岁及以上老人。

坚持自愿参保,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实行家庭(个人)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医保基金累计支付参保居民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为3万元;居民连续参保缴费满3年及以上的,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4万元。

据武汉市劳动和保障局介绍,到2008年12月底,武汉市居民医保参保登记人数达到106.62万人,占全市应参保居民总人数121万人的88.12%。

1.3医疗救助运行情况《武汉市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中规定救助对象为持有本市户口的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和经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特殊困难对象。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通知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通知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6.03.21•【字号】武劳社[2006]010号•【施行日期】2006.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通知(武劳社[2006]010号)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大额医疗保险办公室,各定点医疗机构:为贯彻落实省、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有关指示精神,积极配合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价格体系,根据《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医疗服务价格>及实施意见的通知》(武价费[2006]23号)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支付标准》进行调整,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支付标准应严格执行市物价局、卫生局2006年3月制定的《湖北省武汉市医疗服务价格手册》(试行)的规定。

二、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仍按《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办法》(武劳社[2001]117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费用的医用特殊消耗材料按《省物价局、省卫生厅规范调整省管医疗服务价格实施意见》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医疗机构医用消耗材料进货单价1000元(含)以下按进价的8%、1001元至5000元(含)按进价的5%、5000元以上的按3%加收相应的费用。

《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若干政策补充规定》(武劳社[2002]46号)中关于“人工器官或材料的收费标准按进价×115%核定”的规定停止执行。

四、调整后的《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以电子文本形式下发到各定点医疗机构。

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办法

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办法

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1.11.02•【字号】武劳社[2001]118号•【施行日期】2001.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办法(武劳社[2001]118号二OO一年十一月二日)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管理,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2号)和《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是指由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职工、退休人员在接受诊断、治疗和护理过程中必需的生活服务设施。

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费用主要包括住院床位费及门(急)诊留观床位费(限门诊紧急抢救,下同)。

对已包含在住院床位费或门(急)诊留观床位费中的日常生活用品、院内运输用品和水、电等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再支付;定点医疗机构也不得再向个人收费。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为:(一)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担架费;(二)取暖费、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热器具费、煤火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三)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陪伴费;(四)膳食费(含营养餐、药膳);(五)书刊报纸费、文娱活动费以及其它特需生活服务费用;(六)国家和省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按市物价局、卫生局、财政局《关于调整市管部分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武价行费[1996]130号)规定的普通住院病房床位费、需隔离以及危重病人的住院床位费、门(急)诊留观床位费(不包括非正常换单和一次性用品收费)标准执行。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论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分析研究
湖北财税职业学院陆玲
[摘要]本文对武汉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进行了浅析,具体论述了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基本医疗费的征缴方式、支付方式和医疗费用结算。

[关键词]基本医疗保险征缴
作者简介:陆玲(1982.6)、女、汉族,湖北武汉
湖北财税职业学院、助教、硕士
研究方向:人身保险
武汉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是根据市职工实际承受能力、人口老龄化程度及现有医疗服务基础的实际情况,建立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大额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包括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职工医疗互助、公务员医疗补助)和社会医疗救助为补充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一、覆盖范围
为了保证城镇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武汉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于2001年10月31日颁布了《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它规定参加医疗保险的范围和对象为:一是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退休人员;二是城镇所有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其他企业)及其职工、退休人员;三是部队在汉单位(不含现役军人和军队在编职员)、行业单位(如金融、邮电、铁路、电力等)及其职工、退休人员;四是已参加武汉市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从这点可以看出,武汉市的城镇医疗保险贯彻的是“广覆盖”的指导思想。

二、基本医疗费用的征缴方式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月共同缴纳。

在职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并按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职工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2%的缴费水平是依据一下情况确定:一是因为《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的硬性指标,二是因为武汉市近几年的劳保和公费医疗已经普遍实行了个人承担部分医疗费用的办法,职工自我保障意识逐步增强,在心理上和经济上都能接受。

职工没有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以本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没有本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以当月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而对于已经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个人则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全体职工缴费基数之和,缴费比例为8%。

确定用人单位缴费水平的依据:第一,武汉市是老工业城市,部分企业经济效益低,财政负担沉重,缴费不能偏高,否则困难企业缴不起费,效益好的企业也会负担过重,不愿意缴,造成基金收缴难,参保率低。

第二,武汉市职工工资水平偏低,人口老
龄化程度高,缴费率如果偏低,则医疗保险基金总体规模偏小,医疗消费实际供求差距较大,医疗保险制度正常运行缺乏资金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难以满足。

第三,当时上海、北京、深圳、杭州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9%,南京、广州、青岛、大连为8%,成都、哈尔滨、宁波、郑州为7.5%。

武汉市采取8%的缴费比例参考了其他城市的缴费比例。

对于退休人员,用人单位应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50%的比例为退休人员缴纳一次性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这项规定是武汉市的过渡性措施。

其出台的背景是在反复考虑并充分权衡武汉市人口老龄化形式比较严峻这一现状,在参照其他城市的立法经验后所制定的。

2000年,武汉市在职职工与退休人员人数之比已达到2.8:1,1预计今后退休人员的比例还会逐年加大。

如果在基金的筹集上不考虑这个因素,很快就会出现收不抵支。

因此,武汉市规定:用人单位应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50%为退休人员缴纳一次性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退休时实际缴费年限每满一年,缴费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满十年后,用人单位不再为其缴纳一次性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这样做,一方面可以缓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压力,确保医疗保险制度顺利推进,同时为老龄化高峰做准备;另一方面,可以逐步解决历史负担的消化问题,建立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医疗保障体系,促进企业改革、解困和发展。

政府对特困企业职工的医疗保险问题十分关心,在缴费政策上给予了照顾。

经批准的特困国有企业按本单位职工缴费基数之和的5%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比一般单位少了3个百分点,所缴费用全部计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职工按本人缴费基数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所缴费用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而国有企业破产、改制时被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7%的比例,由本人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设定的缴费窗口一年一次性继续缴费,其中:2%计入个人账户,5%计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另外,武汉市还根据职工的年龄确定了不同的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工资比例,详细情况见表1。

表1 武汉市医疗保险费的征集及进入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的比例
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

退休人员没有上年度月平均退休费的,以本年度月平均退休费为基数;没有本年度月平均退休费的,以当月退休
1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马畅达在全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动员大会上的发言。

费为基数;退休费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80%的,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为基数。

资料来源:《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

从该表可以看出,用人单位缴费划入个人账户的工资比例随着职工年龄的增长而递增,并对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给予了较大的照顾,这遵循了年龄别患病率的规律特点。

三、支付方式
个人账户主要包括职工个人缴费和从用人单位缴费划入的部分,主要用于支付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和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医疗费用。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在扣除划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的部分后,即为统筹基金。

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门诊紧急抢救和在门诊治疗部分重症基本的医疗费用。

起付标准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0%左右,并根据医疗机构的等级分别确定:一级医疗机构500元;二级医疗机构700元;三级医疗机构900元。

对职工、退休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门诊紧急抢救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由参保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且在最高支付限额(3万元)以下的部分,根据医疗机构等级,由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按比例支付。

最高支付限额是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确定,2001年武汉市社会平均工资是9080元2,所以限额标准为定为3万元,沿用至今。

据调查,武汉市96%左右住院病人的医疗费都在3万元以下,因此,基本医疗保险能解决绝大多数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

表2 武汉市在职职工与退休人员的支付比例
从表2可以看出,随着医疗机构级别的提高,不管是在职人员还是退休人员,个人支付比例是逐渐上升的,对应地统筹基金支付比例逐步下降。

这是完全合理的,因为要享受更好的医疗服务,相应地个人就应支付更高的成本,同时这也是为了减少卫生资源浪费。

而且对退休人员给予了很大的照顾,在职人员个人支付各等级医疗机构的比例都高于退休人员个人支付比例。

这样,统筹基金对于退休人员医疗费用的支付压力就会比较大了,特别是在武汉市退休人员比例会逐年增大的情况下,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能否持续顺利运行提出了挑战。

对于门诊治疗部分重症疾病采取了特别规定:慢性肾功能衰竭需作肾透析治疗、2武汉市统计局,武汉统计年鉴2006,中国统计出版社,第43页。

恶性肿瘤(含白血病)放化疗、高血压Ⅲ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的)、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的)。

对于这些重症疾病在门诊治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统筹基金对职工是按80%的比例支付,对退休人员是按85%的比例支付,余下的部分由参保人员个人自付。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主要是那些非临床诊疗必需、效果不确定以及属于特需医疗服务的诊疗项目,例如镶牙、色斑牙治疗、矫治口吃、自请特别护士和点名手术附加费等服务项目。

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则主要为临床诊疗必需、效果确定但容易滥用或费用昂贵的诊疗项目,如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血液透析、骨髓移植和心脏搭桥术等。

(四)医疗费用结算
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实行定额结算。

定额结算标准由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财政、卫生部门根据武汉市同级同类医疗机构最近三年职工实际平均住院费用水平,结合年度医疗保险统筹基金预算总额、物价指数变动因素确定。

住院医疗费用实行月度结算,其计算公式是:
月度定额结算费用总额=定额结算标准×月度内实际出院人次
月度内实际住院费用总额(不包括个人自付医疗费用)低于月度定额结算费用总额的,按月度内出院人员实际住院费用总额拨付;月度内实际住院费用总额高于月度定额结算费用总额的,月度住院费用总额按以上公式拨付。

参考文献
1、李珍、孙永勇、张昭华,2005:《中国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体制选择:以国际比较为基础》,北京:人民出版社。

2、中国卫生服务调查研究:第三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分析报告,北京: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

3、武汉统计年鉴2006,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