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_保险合同_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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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保险合同

第四章保险合同

【案例4】谢某于1997年5月27日为其拥有的货车办理了为期 一年的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1998年1月12日,该车在运 输甘蔗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车上满载的甘蔗随侧翻 的车倾覆,其中有几捆砸中旁边骑自行车经过的朱某, 将朱某砸落于路坎下的池塘中溺水身亡。事故发生后, 依交警的责任认定,谢某承担了对死者的全部赔偿责任。 事故发生后,谢某及时向保险公司报了案,要求保险公 司赔偿。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要素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 二、保险合同的客体 三、保险合同的内容
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保险合同的当事 人和关系人。 (一)当事人: 指保险人和投保人
1、保险人
1、保险人: 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 法人 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 的形式: 我国: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和相互保险公司
2、受益人
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 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1)受益人是人身保险合同特有的概念;
(2)受益人的资格没有特别限制,自然人、法人、 各种合法的组织,甚至活体胎儿都可以成为受益人; (3)受益人的受益权是通过指定产生的,投保人 指定受益人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4)已确定的受益人,其领取保险金的权利受法律 保护;保险金不能视为死者遗产,也不得用于清偿 死者生前债务;
(5)未确定受益人的情况: 1)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未指定受益人;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的;
4)受益人放弃受益权的。
“在受益人未确定的情况下,保险金应 视为死者的遗产,保险人按《中华人民共 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向被保险人为自己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 份终身寿险,保险金额为20万元。在填写投保单时, 作为被保险人的赵大大在投保单上的受益人一栏内只 填写了“妻子”两个字。2000年6月,赵大大回家乡 探亲途中遇车祸死亡。保险事故发生后,由谁来领取 20万元保险金在被保险人的两个“妻子”之间产生争 执。 被保险人赵大大怎么会有两个妻子?保险公司的 理赔人员通过了解方知原委:原来,1998年5月赵大 大在向保险公司投保时,其妻为崔翠翠;一年以后赵 与崔离婚,2000年春节,赵大大又与蔡彩彩结为夫妻 。

第四章财产保险合同

第四章财产保险合同

4.3.2财产保险合同的变更


财产保险合同变更的定义与特点
定义:
律事实而改变合同内容的法律行为,即订立的合同在履行 过程中,欲与某些情况的变化而对其内容的补充或修改。
---财产保险合同的变更是指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基于一定的法

特点:
---必须由投保人保险人协商而定
---变更合同的内容表现为修改合同的条款

财产保险合同基本条款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和关系人的名称和住所 ---保险标的
---保险金额
---保险费及支付方式 ---保险价值
---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保鲜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 ---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的方法
---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订立合同的日期
2、附加条款 它是对基本条款的补充性条款,是对基本责任范围内 不予承保而经过约定在承保基本责任范围基础上予以 扩展的条款。 3、法定条款 它是法律规定合同必须列出的条款 4、保证条款 它是保险人要求被保险人必须履行某项规定所制定的 内容。 5、协会条款 它是专指由英国伦敦保险人协会根据实际需要而拟定 发布的有关船舶和货运保险条款的总称。

适用:货物运输险
流 规定保 动 险总金 保 额 险
总 规定保 括 险总金 保 额 险 预 约 保 险 一般不 规定保 险总金 额
规定每批限额;发运 一批,申报一批;发 运的保额总和达到总 保额,保险责任终止
不规定每批限额;无 需每次申报,但每次 赔款从总额中扣除, 扣完保险责任终止
预付一笔保费; 约定 合同期满结算, 保险 多退少补 期限
4.3.1财产保险合同的订立

财产保险合同订立的程序
---要约: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一般以投保人提交填写好 的投保单为要约,即投保人向保险人提交要求订立保 险合同的书面意思表示; ---承诺:通常保险人在接到投保人的投保单后,经核对、 查勘及信用调查,确认一切符合承保条件时,签章承 保,即为承诺; ---合同成立:财产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经过要约与承 诺,意见达成一致,保险合同即成立。

第四章 保险合同

第四章 保险合同

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和 争议处理
一、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
1、文义解释原则 日常用语按照普通词意解释; 技术用语按照它们的技术含义解释; 法律用语按照已经确定的法律含义解释。
文义解释原则
某住宅三楼阳台一花盆突然掉落,使一豪华轿车 受损,被保险人(车主)要求按照“空中运行物体 坠落”责任索赔。按照条款文义,“空中运行物体, 是指在空中的飞行器或者处于运行物体的状态的物 体”,如飞机、陨石以及吊车提升的吊物等,而花 盆显然不是“空中运行物体”,故不能简单的以 “坠落”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8、体检医师 主要针对人身保险而言。
体检医生出 错 保险责任谁负?
二、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合同的客体不是保险标的,而是保险利益。
三、保险合同的内容
保险人名称和住所 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名称和住所 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保险期间 保险价值 保险金额 保险费及支付办法 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订立合同的时间和地点
4、受益人 受益人的产生 受益人的人数 受益人的权利 受益人的变更 受益人的义务 投保人、被保 险人和受益人之 间关系可以如何 组合?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王某因父母病故,妻子与其相处不和,带着儿 子另住别处。后王某投保管道煤气保险,并指定其 妹妹为受益人。不久王某不幸煤气中毒死亡,王妹 也在其中毒死亡前半月病故。现王妻与王妹的儿子 都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 请问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
三、保险合同的分类
1、按保险标的分类 财产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
2、按赔付原则分类 补偿性保险合同 给付性保险合同
3、按是否约定保险价值分类 不定值保险合同 定值保险合同

保险法与保险合同

保险法与保险合同
– 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合同的保险利 保险合同的客体 客体是保险合同的保险利 益,即投保人对其保险标的所具有的 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 – 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 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 利义务关系所指的对象, 利义务关系所指的对象,即作为保险 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 命和身体. 命和身体. – 保险利益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 保险利益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 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合同的辅助人
保保保保保 保保保保保 保保保保保 保保保保保
保险代理人
保险代理人 保险代理人(Insurance Agent).保险代理 . 人是根据保险代理合同或授权书, 人是根据保险代理合同或授权书,向保险 人收取保险代理手续费, 人收取保险代理手续费,并以保险人的名 义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人.对保险代理人 义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人. 的含义可理解为: 的含义可理解为:①保险代理人既可以是 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 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②要有保险人的 委托授权, 委托授权,其授权形式一般采用书面授权 即委托授权书的形式,有明示权利, 即委托授权书的形式,有明示权利,默示 权利,追认权利. 权利,追认权利.③以保险人的名义办理 保险业务,而不是以自己的名义. 保险业务,而不是以自己的名义. ④向保 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 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⑤代理行为所产生 的权利和义务的后果直接由保险人承担. 的权利和义务的后果直接由保险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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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险合同的基本要素
保险合同的要素由保险合同的主体,客 保险合同的要素由保险合同的主体, 体和内容三方面构成. 体和内容三方面构成. 保险合同的主体: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保险合同的主体: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关系人, 关系人,辅助人 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 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合同的内容: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 保险合同的内容:

《保险合同课件》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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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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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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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定义定义:是投保人与保险 Nhomakorabea约定保险权利
义务关系的协议(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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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1、保险合同是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签订 的。
2、保险人的基本权利是收取保险费; 其基本义务是赔偿或给付保险金。
3、投保人的基本义务是交付保险费; 被保险人的基本权利是请求赔偿或
不可以,外地游客与东方明珠电视塔之 间没有保险利益,无法为之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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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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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内容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由法律 确认的权利和义务及相关事项。
(一)保险条款的分类
1、按照条款的性质不同
(1)基本条款:保险人事先拟定并印于保险单上。
(2)附加条款:双方当事人在基本条款的基础上, 根据需要另行约定或附加的补充 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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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1)在财产保险中,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 是被保险人;而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只能 是自然人;
(2)人身保险中,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 险合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成为被保 险人;但父母为未成年的子女投保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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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受益人
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 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1)受益人是人身保险合同特有的概念;
①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未指定受益人;
②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③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的; ④受益人放弃受益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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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受益人未确定的情况下,保险金应视
为死者的遗产,保险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 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向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 人给付保险金。”

第四章 保险合同的订立

第四章 保险合同的订立

案情简介 2002年3月12日,黎明化学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到顺安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按照投保单格 式填写了投保申请书:保险期限为2002年3月 13日零时至2003年3月12日24时。 2002年3月13日凌晨4时,发生泥石流,损失 500万元。 2002年3月13日上午,顺安保险公司将其签发 的保险单送至黎明化学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保 险单约定:保险期限自2002年3月14日零时至 2003年3月13日24时。保险单还约定了责任范 围、免责条款等其他事项。




(2)保险事项,及保险人责任范围; (3)除外责任,即免除保险人责任的事项; (4)条件事项,即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享受 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3、法律意义 (1)保险单是证明保险合同的法律文件。 (2)保险单是双方当事人履约的依据。 (3)保险单是其持有者享受保险权益的证明。 (4)保险单在特定情况下具有有价证券的作 用。




(三)暂保单 1、概念 暂保单,是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未出立之前保险 人或保险代理人向投保人签发的临时凭证,亦 称临时保险单。其作用是证明保险人已同意接 受投保。 2、使用场合 暂保单一般在下述情形下使用: (1)保险代理人在争取到保险业务,而又尚未 向保险人办妥正式保险单时,向投保人出立; (2)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接受某些需要由其总 公司批准的保险业务后,在总公司尚未批准前 向投保人出立;




1、保险合同的条款可以分为法定保险条款和特约保险 条款 法定保险条款是指根据有关的保险法律法规,要求保 险合同应当具备的合同条款。对此,我国《保险法》 第19条明确规定,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1) 保险人名称和住所;(2)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 所;(3)保险标的;(4)保险金额;(5)保险费及 其支付方式;(6)保险价值;(7)保险责任和责任 免除;(8)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9) 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方法;(10)违约责任和争议处 理;(11)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特约保险条款是指法定条款之外的,根据保险合同当 事人的意愿和实际需要由双方协商特别约定的保险合 同条款。

第4章 保险合同(二)

第4章 保险合同(二)

二、最大诚信原则
❖ (一)含义
1、诚信:诚实+守信 诚实:即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不得隐瞒、欺骗 守信(信用):任何一方当事人必须善意、全面地履行自 己的义务
2、诚信原则:任何一项民事、商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是订立各种经济合同的基础。
❖ 3.最大诚信原则:源于英国《1906年海上保 险法》。
险合同无效、解除、复效以及终止的情况。 ❖ 5.理解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了解合同争议的解决
方式。
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
❖ 一、保险利益原则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订立和维
持效力的前提条件 (1)只有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的人才有资格与保
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否则,合同非法或无效;(适于 人身保险) (2)在保险合同生效履行中,投保人失去对保险标 的的保险利益,保险合同随之失效;(适于财产保 险) (3)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投保方不得因保险而获 得保险利益以外的额外利益。
➢ 明确说明:指保险人不仅应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 列明在保险合同中,还必须对投保人进行正确的解 释。(中国)
2.保证
(1)含义:指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 险期间对某一事项的作为与不作为或某种状态的存 在与不存在作出许诺。它是一项从属于主要合同的 承诺,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基本条件。
(2)保证的目的:控制风险,确保标的及其周围 环境处于订约时的状态之中。
➢ 合同订立后,在合同有效期内,当危险情况增加时, 应及时告知保险人;(52条)
➢ 保险标的发生转移或保险合同有关事项变动时,投 保方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方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21条)
有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告 知保险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注解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注解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注解全文一、前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是我国保险行业发展和监管的法律基础,对于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规范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进行全文注解,深入解读其中的条款和精神内涵,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该法律。

二、总则1. 第一章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总则部分主要规定了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强调了国家对保险业的监管职责和保护保险消费者的权益。

在这一章节中,重点关注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如公平、公正、诚信、合法等,这些原则体现了保险法的立法宗旨和社会责任感。

2. 第二章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是保险法的核心内容之一,也是保险关系的法律基础。

保险合同的成立、履行和变更等方面的规定,直接影响着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的权益。

对保险合同的规定内容进行深入解读,既有助于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也有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 第三章保险标的和保险利益保险法对保险标的和保险利益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明确了保险标的和保险利益的定义、确定和变更等方面的要求。

理解保险标的和保险利益的内涵,有助于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在实际操作中更好地把握保险风险,降低纠纷和风险。

4. 第四章保险费保险费的确定和支付是保险合同中的重要内容,直接关系到保险合同的成立和履行。

保险费的确定和支付方式、标准等方面的规定,是保险法中的重点内容之一。

在实际操作中,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合理确定和支付保险费,避免因此产生的纠纷。

5. 第五章保险责任和保险金保险责任和保险金是保险合同中的核心内容,也是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关注的重点。

保险法对保险责任的认定、履行和免除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同时对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和方式等进行了明确的要求。

6. 第六章再保险再保险是保险市场中的重要环节,对于扩大保险市场的容量和降低风险具有重要作用。

再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再保险责任等方面的规定,是保险法中较为复杂和专业的内容之一。

第四章 保险合同

第四章 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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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7年12月15日国祥家具厂发生火灾,后经审计确认:固 定资产损失60万元,原材料损失40万元,家具成品损失25 万元。事故后,国祥家具厂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其 支付125万元的全部财产损失。 保险公司携同消防人员对 火灾现场进行勘察,结论为:失火原因不明,造成损失确 实。但保险公司以原材料、成品没有计入保险单,不属于 保险范围为由,仅同意支付保险金60万元,即固定资产的 损失。为此,国祥家具厂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其全 部损失。 • 思考 (1)保险单与投保单的内容不一致是应以哪一个为 依据? (2)你认为国祥家具厂的主张有无道理?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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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合同的特征
射幸合同
最大诚信合同
双务合同
保险合同的特征 附合合同 诺成性合同
非要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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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合同特征
(一) 保险合同是双务性合同

单务合同 只对当事人一方发生权利,对另一方只发生义务的合同 双务合同 当事人双方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一方的权利即为另 一方的义务的合同

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负有缴付保费的义务,保险人负有 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实践中,投保单由保险人事先 印就并提供给投保人,投保人 按投保单所列条款逐一填写后 交给保险人,经保险人盖章后,
保险合同即告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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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险单(Policy)
保险单简称保单,是指保险合同 成立后,保险人向投保人(被保 险人)签发的正式书面凭证。保 险单由保险人制作,经签章后交 付给投保人。
保险单包括以下四个部分内容:(1)声明事项; (2)保险事项(保险人责任范围); (3)除外 责任 ; (4)条件事项。即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 享受权利时所应承担的义务。
保险单具有下述法律意义:1、证明保险合同的成立; 2、确立保险合同内容;3、是明确当事人双方履行 保险合同的依据;4、具有证券作用。

第四章 保险合同 PPT课件

第四章 保险合同 PPT课件
额、不足额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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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重要概念 (二)
• 4、保险价值:保险标的在某一特定时期内以金钱
估计的价值总额,是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的最高
限额,可以在投保时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合 同中载明,也可以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实 际价值确定。 • 5、保险标的:指投保人将其作为保险对象申请投
保、而由保险人承担风险的财产或人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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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形式
• 投保单: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书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要约
• 暂保单:又称临时保单,是正式保单发出前的临时合
同,法律效力与正式保单完全相同。 • 保险单:简称保单,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保险合同 行为的一种正式书面形式。 • 保险凭证:也称小保险,是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
证明保险合同已经成立的书面凭证,是一种简化保险
妹也在其中毒死亡前半月病故。现王某妻儿与王
妹的儿子都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保险公 司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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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 ①保险金由王某妻儿领取。 • ②根据受益权的特点,如果受益人先于被保险 人死亡时,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领取保险
金,并作为遗产处理。
• ③本案例中,受益人王妹在被保险人王某中毒 死亡前半月已经病故, 因此,保险金只能由王 某的法定继承人即其妻儿作为遗产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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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关系人
• 1、被保险人(Insured):我国《保险法》 (2002)第22条规定“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 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
权的人”。
• 2、受益人: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直接向保 险人行使赔偿请求权的人,也叫保险金受领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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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王某因父母病故,妻子与其相处不和,带着儿子 另住别处。后王某投保管道煤气保险,并指定其 妹妹为受益人。不久王某不幸煤气中毒死亡,王

保险理论

保险理论

其追随者威尔纳说: 其追随者威尔纳说 : “ 保险是多数人的团结互助的集 其目的在于对意外事故引起财产上的欲望,以共同、 体,其目的在于对意外事故引起财产上的欲望,以共同、 互助的补偿手段为保障” 互助的补偿手段为保障”。 经济确保说: 把满足需要作为保险的目的, C、 经济确保说 : 把满足需要作为保险的目的 , 保险的目 的是在于对意外的灾害事故留有经济准备。 的是在于对意外的灾害事故留有经济准备。 代表人物: 代表人物:胡布卡 一切保险的共同目的, 一切保险的共同目的,都不是对一定事故的损失做准 而是对于可能遭遇事故的损失, 备,而是对于可能遭遇事故的损失,使之得到经济上的 保障。换言之,所有加入保险的动机, 保障。换言之,所有加入保险的动机,都是在于对不确 定的未来的灾害事故,得到经济上的保障。 定的未来的灾害事故,得到经济上的保障。
第一篇 保险理论
第一章 风险与保险 第二章 保险概述 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四章 保险合同
第二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保险概述
保险的要素与特征 保险的产生与发展 保险的职能与作用
第一节
保险的要素与特征
一、保险的概念
日常生活中的“保险” 日常生活中的“保险”, assurance与insurance,保证、担保、可靠等意义。 assurance与insurance,保证、担保、可靠等意义。 在英文中最初的意思: 在英文中最初的意思:“Safeguard against loss payment”, in return for regular payment”, 在我国,保险是一个外来词,是由英语“ 在我国,保险是一个外来词,是由英语“Insurance” 一词翻译而来的. 一词翻译而来的.
欲望满足说: B、欲望满足说:以人们的欲望和满足欲望的手段来解释 保险的性质。 保险的性质 。 保险是以损失赔偿和满足经济需要为其 性质的 代表人物:意大利的戈比( Gobi)、 代表人物:意大利的戈比(U.Gobi)、 德国的马纳斯( 德国的马纳斯(A.Mnes) 戈比认为,保险的目的,是当意外事故发生时, 戈比认为,保险的目的,是当意外事故发生时,以最 少的费用满足该偶发事件所需的资金, 少的费用满足该偶发事件所需的资金 , 并予以充分可 靠的经济保障。 靠的经济保障。 马纳斯主张: 马纳斯主张:“保险是保障因保险事故引起金钱欲望 的组织,如果发生保险事故, 的组织 , 如果发生保险事故 , 必须以引起金钱欲望为 前提条件” 前提条件”。

第四章 保险合同

第四章  保险合同

8.免赔额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 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 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 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 人代理,或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
思考
1、在人身保险中,法人、已死亡的 人可以作为被保险人吗? 2、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 作为被保险人吗?
2、受益人(Beneficiary)
受益人又叫保险金的受领人。即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 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向保险人 行使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保险法》第18条:“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 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 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 受益人一般属于人身保险范畴的特定关系人,是人身 保险合同所特有的主体,且多存在于死亡保险合同 中。 ☛ 受益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 ☛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一般没有受益人的规定。
☛基本条款:法定条款,印于保单上不可随意更改。
(二)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
1.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的名称和住所。
2.保险标的(Subject matter)是投保人申请投 保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 3.保险责任(Scope of Cover)是指在保险合同 中载明的对于保险标的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 时,保险人应承担的经济赔偿和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 4.除外责任 (Exclusion)是对风险责任的限制, 是指保险人不负赔偿和给付责任的范围。
二、保险合同的客体
客体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主体履行权利和义务时共同 的指向。 ☛保险合同的客体不是保险标的本身,而是指投保人对保 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即保险利益 (或可保利益,insurable interest)。 ☛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的载体。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得以成立的根本前提和条件,也是 维持保险合同有效的重要条件之一。 ☛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约的目的并非保障保险标的不发 生保险事故,而是为了实现保险经济保障。

人身保险(第4章)-人身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第4章)-人身保险合同

问题思考: 人身保险合同的中止和复效条款的内容 合同复效的条件一般有哪些? 本案中的被保险人厉克敌数次逾期不缴保险费 后又补缴,是否可视为合同中止后的复效? 你认为法院对此案会作出怎样的判决?谈谈你 的看法。
五、自杀条款
基本内容:在保险合同生效后的一定时期内 (通常为2年),被保险人因自杀死亡,属于保 险人的法定责任免除,保险人不给付死亡保 险金,对于投保人所缴的保险费,保险人按 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保险合同生效满2 年后被保险人因自杀死亡,保险人要承担保 险责任,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目的:既要预防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道德风 险,又要保护受益人的利益。
人身保险
第四章 人身保险合同(二) 人身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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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人身保险合同
第一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一、投保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投保方的权利
投保人的权利 被保险人的权利 受益人的权利
(二)投保方义务 告知义务 通知义务 缴纳保费义务
二、保险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保险方的权利
中止合同、恢复合同效力的权利 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 法定责任免除
二投保方义务告知义务通知义务缴纳保费义务二保险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保险方的权利法定责任免除保险方的义务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保密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一不可抗辩条款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从人寿保险合同订立之日起满2年后除非投保人停缴续期保险费否则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误告漏告或隐瞒事实为理由主张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
二、年龄误告条款
内容:如果投保人在投保时错误地申报了被保险人的年龄, 内容:如果投保人在投保时错误地申报了被保险人的年龄, 保险合同并不因此而无效,保险事故发生时, 保险合同并不因此而无效,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可以按照 投保人实际缴纳的保险费和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调整给付保险 金的数额。 金的数额。如果被保险人的年龄超过了保险公司规定的保单最 高年龄限制,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高年龄限制,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费在扣除手续费后 退还。 退还。

第四章 保险合同的效力《保险法学》PPT课件

第四章 保险合同的效力《保险法学》PPT课件
“由结果发生的种类依一般客观的观点,不可避免或极可能(超过50%) 造成该结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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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不包括占优势”原则: - 如果某一损害结果同时具有多个适当条件而产生,而这些条件中有
不属于承保范围的,则须视其是否属于法律或合同条款明确规定的“ 不包括灾害”(除外责任)而确定保险人的责任; 4、近因原则的具体应用 (1) 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 (2) 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失 -多种原因同时发生 -多种原因连续发生 -多种原因间断发生
我国《保险法》第50条规定:“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 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 约定解除权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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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投保方的法律义务
一、合同成立前的告知义务:
合同订立过程中的先合同义务(徐卫东《保险法学》) 最大诚实信用原则(Utmost Good Faith)体现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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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合同的转让(续) (三)转让形式之三:保险方变更(合同的转移);
- 保险人资格消灭而引起寿险合同的转让: 我国《保险法》第92条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 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 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 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 转让或者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 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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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纳保险费的义务; 三、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 我国《保险法》第51条规定:“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 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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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
(一)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
第四章
保险合同(中) 保险合同(
一、保险合同的意义与形式 二、保险合同的要素 三、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 四、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转让、无 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转让、 效和终止 五、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和解释原则
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 二、保险利益原则 三、近因原则 四、损失补偿原则
为什么需要最大诚信? 为什么需要最大诚信?
要求保险人遵守最大诚信的理由
保险费由保险人所定,费率是否合理,技术性较高, 保险费由保险人所定,费率是否合理,技术性较高, 不是一般被保险人能了解的。 不是一般被保险人能了解的。 保险契约由保险人单方拟定, 保险契约由保险人单方拟定,且内容不是一般被保 险人能了解。 险人能了解。
投保人的告知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 订立保险合同, 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 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 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的告知
投保人对已知或应知的与危险和标的有关的实质性重 事实据实向保险人作出告知。 事实据实向保险人作出告知。这些事实足以影响保险 人决定是否承保及确定保险费率的数额。 人决定是否承保及确定保险费率的数额。 投保人告知事实包括:保险标的的实际状况、 投保人告知事实包括:保险标的的实际状况、风险程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具有何种保险利益等。 度、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具有何种保险利益等。 不仅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把有关 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告知保险人; 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告知保险人;而且要求在保险合 同有效期内,若保险标的的危险情况发生变化, 同有效期内,若保险标的的危险情况发生变化,也应 及时告知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向保险人索赔时, 及时告知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向保险人索赔时, 应如实申报保险标的受损情况, 应如实申报保险标的受损情况,提供各项有关损失的 真实资料和证明。 真实资料和证明。
2、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
(三)弃权与禁止反言
弃权, 弃权,是指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放弃在保险合同中可以 主张的某种权利。 主张的某种权利。 禁止反言, 禁止反言,是指一方当事人放弃了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 日后不得再重新主张这种权利。 利,日后不得再重新主张这种权利。
最大诚信原则中的弃权和禁止反 言主要是为了规范保险人的行为。 言主要是为了规范保险人的行为。
2、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
(一)告知(Disclosure) 告知( (二)保证(Warranty) 保证(
(三)弃权与禁止反言 (Waiver & Estoppel)
2、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
(一)告知
告知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合同缔结前和 缔结时以及合同有效期内就重要事实如实向对方 陈述。 陈述。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当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 要事实如实向保险人陈述; 要事实如实向保险人陈述 ; 保险人应将对投保人 有利害关系的重要事实如实向投保人陈述。 有利害关系的重要事实如实向投保人陈述。 告知包括口头和书面的陈述。 告知的立法形式, 告知包括口头和书面的陈述 。 告知的立法形式 , 国际上主要有无限告知 询问回答告知两种 无限告知和 两种, 国际上主要有 无限告知 和 询问回答告知 两种 , 我 保险法》 16条的规定属于后者 条的规定属于后者。 国《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属于后者。
要求要保人或被保人遵守最大诚信的理由
保险人判断风险大小,决定是否承保及保险费率, 保险人判断风险大小,决定是否承保及保险费率, 依赖于投保人所提供的资料, 依赖于投保人所提供的资料,如资料不实对保险人 及其它保户将不公平。 及其它保户将不公平。 保险具有射幸性, 保险具有射幸性,若投保人以不诚实的手段投保和 骗取保险金,保险人将无法经营。 骗取保险金,保险人将无法经营。
对保险人解除权的限制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 解除事由之日起, 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 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 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 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 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 围内的事故。 围内的事故。
禁止反言
保险人有如下情形之一,在诉讼中将被禁止反言: 保险人有如下情形之一,在诉讼中将被禁止反言: 保险人明知订立的保险合同有违背条件、无效、 保险人明知订立的保险合同有违背条件、无效、失效或其 他可解除的原因,仍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并收取保险费。 他可解除的原因,仍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并收取保险费。 保险代理人就投保申请书及保险单上的条款作错误的解释, 保险代理人就投保申请书及保险单上的条款作错误的解释, 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信以为真而进行投保。 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信以为真而进行投保。 保险代理人代替投保人填写投保申请书时,为使投保申请 保险代理人代替投保人填写投保申请书时, 内容易被保险人接受,故意将不实的事项填入投保申请书, 内容易被保险人接受,故意将不实的事项填入投保申请书, 或隐瞒某些事项,而投保人在保险单上签名时不知其虚伪。 或隐瞒某些事项,而投保人在保险单上签名时不知其虚伪。 保险人或其代理人表示已按照被保险人的请求完成应当由 保险人完成的某一行为,而事实上并未实施, 保险人完成的某一行为,而事实上并未实施,如保险单的批 同意等,致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相信业已完成。 注、同意等,致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相信业已完成。
保险人的告知义务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 订立保险合同, 式条款的, 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 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 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 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 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 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 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 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 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 不产生效力。 不产生效力。
保险人的告知
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 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或 被保险人告知足以影响是否投保以及投保条 件的重大事实。 件的重大事实。 保险人告知的事实包括:制定的条款、 保险人告知的事实包括:制定的条款、保险 单的具体内容、保险费率及其他条件等。 单的具体内容、保险费率及其他条件等。 /programs/view/z Tp07lKZguA/
弃权
如保险人知道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违背约定义务的情形, 如保险人知道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违背约定义务的情形,而 仍然做出如下行为的,通常被视为默示弃权: 仍然做出如下行为的,通常被视为默示弃权:
投保人未按期缴纳保险费,或违背其他约定的义务, 投保人未按期缴纳保险费,或违背其他约定的义务,保险人原本有 权解除合同, 权解除合同,但却在已知该种情形下仍然收受投保人逾期交付的保 险费,则证明保险人有继续维持合同的意思表示,因此, 险费,则证明保险人有继续维持合同的意思表示,因此,其本应享 有的合同解除权或抗辩权视为放弃。 有的合同解除权或抗辩权视为放弃。 被保险人违反防灾减损义务,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违反防灾减损义务,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但在已知 该事实的情况下并没有解除保险合同,而是指示被保险人采取必要 该事实的情况下并没有解除保险合同, 的防灾减损措施,该行为可视为保险人放弃合同解除权。 的防灾减损措施,该行为可视为保险人放弃合同解除权。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应于约定或法定的 时间内通知保险人。但投保人、 时间内通知保险人。但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逾期通知而保险 人仍接受,可视为保险人对逾期通知抗辩权的放弃。 人仍接受,可视为保险人对逾期通知抗辩权的放弃。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保险标的危险增加,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保险标的危险增加,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或者请求增加保险费, 或者请求增加保险费,当保险人请求增加保险费或者继续收取保险 费时,则视为保险人放弃合同的解除权。 费时,则视为保险人放弃合同的解除权。
投保人告知的形式
询问
无限
询问告知是投保人仅就保险 人对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 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如实 告知;凡保险人知道或应当 告知; 知道的情况,保险人未询问 知道的情况, 的,投保人无需告知。 投保人无需告知。
无限告知是法律上不对告 知的内容作具体规定, 知的内容作具体规定,只 要实际上与保险标的的风 险状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有关的重要事实, 险状况有关的重要事实, 投保人都有告知的义务。 投保人都有告知的义务。
投保人不如实告知的法律后果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 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 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 人有权解除合同。 人有权解除合同。 重要事实
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 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 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 保险费。 保险费。
保险人告知的形式
明确列示
明确说明
在明确列示是指保险人只 需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 列明在保险合同之中, 列明在保险合同之中,即 视为已告知投保人。 视为已告知投保人。
明确说明指保险人不仅应 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列 明在保险合同中, 明在保险合同中,还必须 对投保人进行正确解释。 对投保人进行正确解释。
2、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
(二)保证 保证是指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对 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某种状态的存在与不存在作 出允诺。 出允诺。 根据保证形式不同可分为明示保证 默示保证; 明示保证与 根据保证形式不同可分为明示保证与默示保证; 根据保证事项性质不同可分为确认保证与承诺保证。 根据保证事项性质不同可分为确认保证与承诺保证。 确认保证 保证与告知的区别: 保证与告知的区别: 告知强调的是诚实, ( 1 ) 告知强调的是诚实 , 对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 如实申报;而保证则强调守信,恪守诺言,言行一致, 如实申报;而保证则强调守信,恪守诺言,言行一致, 承诺的事项与事实一致。所以, 承诺的事项与事实一致。所以,保证对投保人或被保险 人的要求比告知更为严格。 人的要求比告知更为严格。 ( 2 ) 告知的目的在于使保险人能够正确估计其所承担 的危险;而保证在于控制危险,减少危险事故的发生。 的危险;而保证在于控制危险,减少危险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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