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对出租车等行业进行2006年度审验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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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收费年度审验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 (2010 )266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收费年度审验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 (2010 )266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收费年度审验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 (2010 )26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年审行为,我们制定了《收费年度审验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收费许可证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

附:收费年度审验管理办法附:收费年度审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收费动态管理,强化收费事后监管,规范收费年审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持收费许可证实施的收费进行年度审验(以下简称"收费年审")。

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实施收费年审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与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收费年审的组织实施工作,应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与配合,从机构、人员、经费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保障,确保收费年审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五条收费年审分级实施,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收费年审工作。

具体按照"谁发证,谁年审"原则开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全国性、分行业、分地区的收费审验工作。

第六条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对下级价格主管部门收费年审工作的过程、结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收费年审范围为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办理收费许可证实施收费的单位。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可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开展交叉审验或集中审验。

第八条收费年审工作按年度组织实施 o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在每年 6月底前完成上年度收费年审工作。

第九条收费年审内容主要包括:(一)收费许可证是否有效,是否按规定办理了变更或注销手续;(二)是否按规定对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公示;(三)是否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实施收费;(四)收费单位的收入、支出情况;(五)收费单位的性质以及收费依据是否发生变化,是否继续保留收费项目或者维持原有收费标准;(六)上一年度年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七)是否按规定使用收费票据;(八)其它需要审验的内容。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1.26
•【字号】郑政文[2011]22号
•【施行日期】2011.01.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郑政文〔2011〕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市政府组织对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2010年5月31日以前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655件、废止规范性文件50件、失效规范性文件178件。

现予公布。

未列入《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3: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略)
郑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
果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11.26
•【字号】豫发改法规〔2019〕737号
•【施行日期】2019.11.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

豫发改法规〔2019〕737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委机关各处(室、局),委属有关单位:
按照《河南省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决定》(豫法政办〔2019〕20号)要求,我委对2019年9月30日之前制定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关于做好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豫发改投资〔2016〕1510号)等275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二、《关于印发委托投资咨询评估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发改投资
〔2016〕1119号)等28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凡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河南省发展改革委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75件)
2.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决定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8件)
2019年11月26日附件1。

某财政政法大学法学院《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试试卷(1372)

某财政政法大学法学院《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试试卷(1372)

某财政政法大学法学院《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试卷(含答案)__________学年第___学期考试类型:(闭卷)考试考试时间:90 分钟年级专业_____________学号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1、不定项选择题(1分,每题1分)1. 某镇政府以一公司所建钢架大棚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为由责令限期拆除。

该公司逾期不拆除,镇政府现场向其送达强拆通知书,组织人员拆除了大棚。

该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强拆行为。

如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强拆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可作出的判决有()。

[2015年法考真题]A.确认违法判决B.变更判决C.履行判决D.撤销判决答案:A解析:空2、单项选择题(3分,每题1分)1. 王某经过考试成为某县财政局新录用的公务员,但因试用期满不合格被取消录用。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4年法考真题]A.对王某的取消录用,在性质上属于对王某的不予录用B.对王某的试用期限,由某县财政局确定C.王某不服取消录用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应当不予受理D.对王某的取消录用,应当适用辞退公务员的规定答案:C解析:空2. 李某涉嫌盗窃被公安局刑事拘留,后检察院批准将其逮捕。

法院审理时发现,李某系受人教唆,且是从犯,故判处李某有期徒刑2年,缓期3年执行。

后李某以自己年龄不满16周岁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因此撤销原判,改判李某无罪并解除羁押。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法考真题]A.对于一审有罪判决至二审无罪判决期间李某受到的羁押损失,国家应当给予赔偿B.对于一审判决前李某受到的羁押损失,国家应当给予赔偿C.对于检察院批准逮捕之前李某受到的羁押损失,国家应当给予赔偿D.对于李某受到的羁押损失,国家不予赔偿答案:D解析:空3. 经王某请求,国家专利复审机构宣告授予李某的专利权无效,并于2011年5月20日向李某送达决定书。

6月10日李某因交通意外死亡。

李某妻子不服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06]45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06]45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06〕4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加强和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根据建设部、监察部等七部委《关于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建城〔2006〕107号),以及建设部等部委关于减轻出租汽车司机负担、打击“黑车”、清理收费等方面的部署要求,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在全省部署开展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出租汽车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补充,对促进城市经济发展、方便和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扩大社会就业、树立城市形象具有重要作用。

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清理整顿出租汽车市场工作,制定落实各项政策措施,着力规范行业管理,出租汽车行业基本保持了稳定健康的发展态势。

但各地发展不平衡,工作中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

主要是出租汽车有偿使用管理不够规范,个别城市出租汽车供求矛盾比较突出。

一些地方市场监管不力,非法营运车辆屡禁不绝。

一些地方出租汽车企业经营行为和劳动用工不规范,乱收费、乱罚款现象依然存在,出租汽车司机负担较重。

近期燃油价格连续上涨,增加了出租汽车运行成本,导致一些矛盾加剧。

由于出租汽车行业具有流动、分散等特征,对这些问题处理稍有不慎,就可能影响出租汽车行业稳定。

因此,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重要性、紧迫性,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全局高度,认真组织开展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着力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健康发展。

郑州出租车收(计)费标准

郑州出租车收(计)费标准

郑州出租车收(计)费标准2012年3月14日郑州出租车计费区分为2000CC及以上和2000CC以下两档排气量车型排气量2000CC以下汽车,即市区常见的富康、捷达、夏利等车型的出租车,起步价由目前的8元/3公里(含1元燃料附加费)调整为6元/2公里;起步价后、12公里前,每公里1.5元,12公里及以后,每公里2.25元。

排气量2000CC及以上的汽车,主要是跑新郑机场的中华、东方之子等车型的出租车,起步价由原来的8元/3公里调整为10元/3公里;起步价后、12公里前,每公里2元,12公里及以后,每公里3元。

每666米跳1元新的运价实行后,2000CC以下的车辆,起步价后、12公里前,每666米跳1元,12公里及以后,每444米跳1元;2000CC及以上的车辆,起步价后、12公里前,每500米跳1元,12公里及以后,每500米跳1.5元。

跳表点由原来的整公里数跳表,改为2.01公里(2000CC以下)和3.01公里(2000CC及以上)跳表,以减少乘客与司机纠纷。

司机在实际收款时,结算尾数保留到0.5元,采取“有零找零,无零让利”的原则。

夜补时间提前到22:00目前,郑州出租车加收夜补的时间为23:00至次日5:00,调整后,加收夜补时间为22:00(含22:00)至次日5:00(含5:00)。

夜补费用没变,还是2元钱。

郑州市物价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样做主要是考虑到夜班司机的收入低,目前每人每月900多元,提前夜补时间可以增加夜班司机的收入。

等5分钟就得掏钱按新运价,只要是应乘客的要求,每等候5分钟按1公里租价计费,即2000CC以下出租车,每等候5分钟收1.5元;2000CC及以上出租车,每等候5分钟收费2元。

调整前,这个时间是10分钟。

郑州市物价局明确指出,堵车以及因司机责任造成行驶里程增多和等候时间延长不得向乘客加收费用,“界定是不能收费的标准,就看是不是…应乘客要求‟等候”。

油价运价实行联动按照国家、省成品油价格改革方案的要求,建立油价运价联动机制是这次调整的另一个重点。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2006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审验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2006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审验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2006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审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7.04.10•【字号】川价发[2007]79号•【施行日期】2007.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2006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审验的通知(川价发[2007]79号2007年4月10日)省级各有关部门,中央驻蓉各单位:为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根据原国家计委、财政部等六部委《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208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认真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59号)、《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省政府23号令)和《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审验办法》(川价字非〔1994〕52号)的规定,现就省级部门(含中央驻蓉单位)2006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审验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年审范围成都市锦江、成华、青羊、金牛、武侯、高新六区内,有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省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中央驻蓉单位,以及在川中央、省属高等院校,均应参加本次年审。

二、年审时间、步骤和方法本次年审从2007年4月16日起至6月8日,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4月16日-5月11日,为收费单位自查、主管部门初审阶段。

省级各业务主管部门应按照本通知的布置和要求,认真组织所属各收费单位(含直属、代管、挂靠单位)开展收费自查工作;各收费单位应将按收费项目分类填写收费年度审验表,连同年审基础资料一式两份一并送主管部门初审;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按本通知的安排参加集中年审。

第二阶段:5月14日-5月18日,为集中年审阶段。

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按照《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审验办法》的规定,对各部门、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审验,并作出年审结论。

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对全市物业服务收费进行年度审验的通知

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对全市物业服务收费进行年度审验的通知

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对全市物业服务收费进行年度审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6.09.08•【字号】郑价公[2006]4号•【施行日期】2006.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对全市物业服务收费进行年度审验的通知(郑价公〔2006〕4号)市内各区物价局、物业管理企业: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促进物业管理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切实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南省经营性服务性收费管理有关规定,决定对全市物业服务收费进行年度审验。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年审组织及时间安排为适应物业服务收费管理体制调整要求,各区物价局按行政区域划分对管辖区内各物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许可证》具体组织实施物业收费年审工作。

年审工作自2006年9月18日起开始,2006年11月底结束。

二、年审范围及内容凡2006年6月30日前颁发的物业服务《收费许可证》均属此次年审的范围。

物业服务收费年审工作以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试行办法》、《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郑价公[2004]02号)文件为依据,结合对各物业管理小区收费、服务情况及社会反映,主要对以下内容做审验和检查:1.各物业管理企业各种执业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2.是否按规定办理了收费许可证,并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3.有无随意降低服务质量和服务标准,或只收费不服务现象;4.有无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现象;5.业主对物业管理服务和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的评价;6.是否执行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公示的有关规定。

三、年审方法和步骤(一)各区物价局成立年审办公室,市物价局组织有关部门成立年审工作检查组,负责对此次年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

(二)各物业管理企业按所服务物业小区所在地,到辖区物价局进行年审并提供以下资料:1.收费许可证正、副本;2.《年审登记表》;3.2005年-2006年6月物业服务收费帐目;4.相关资质证、法人执照;5.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公共组织学论文

公共组织学论文

当代中国公共组织的特点2012级人力资源管理一班祁遵仁20123350129在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中,充斥着各种各样的公共组织,这些公共组织对于社会的发展健全有着各自特殊的作用。

对于这些公共组织的特点进行总结分析对于推进我国社会的健全与发展有着十分显著的作用。

弄清什么是公共组织,在对于各个分类的公共组织的特点进行逐一的解析,最后对于共同的特点进行总结,进而得出我国公共组织特点,特别是我国公共组织所标志性特有的特点。

一.公共组织的概念我们要弄清什么是公共组织?广义上的公共组织相关的一些要素都要搞清楚?这样才能更好地把握公共组织的特点。

公共组织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以追求公共利益为其价值取向,以协调公共利益关系、提供公共服务、管理公共事务、维护公共秩序为基本职能的社会组织,它一般拥有公共权力或者经过公共权力的授权,负有公共责任。

依据当代中国社会的现状,公共组织大致可以分为政府组织、政党、事业部门、公共企业和第三部门组织。

公共组织的基本要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物质要素:第一,人员;第二,经费;第三,物资设备(2)精神要素:第一,目标;第二,责权结构;第三,人际关系从公共组织的主要结构形式上来看就可以分为这几个形式:(1)直线制(2)职能制(3)直线职能制(4)矩阵制二.广义上公共组织的特点一般概念上的公共组织是与私营组织相对的概念,是现代社会一种极为重要的组织形态。

公共组织和私营组织在本质上存在着相当大的差异性,就世界范围内的公共组织的现状可以得出公共组织的特性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1)以增进公共利益为目标(2)公共组织的活动受法律的明确限制并具有权威性(3)公共组织受到高度的公共监督(4)公共组织的活动具有政治性(5)公共组织的目标形式上清楚但实际中模糊,且行为绩效评估比较困难(6)公共组织具有一定的独占性三.我国公共组织的特点我们要弄清楚我们国家现在的公共组织的组成和各自体现的特点我认为依据当代中国社会的现状,公共组织大致可以分为政府组织、政党、事业部门、公共企业和第三部门组织。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全市环保系统2006年纪检监察工作的意见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全市环保系统2006年纪检监察工作的意见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全市环保系统2006年纪检监察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6.04.21•【字号】郑环办[2006]69号•【施行日期】2006.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郑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全市环保系统2006年纪检监察工作的意见(郑环办〔2006〕69号)各县(市)、区环保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2006年,全市环保系统的纪检监察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务院、省、市政府廉政工作会议和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以及省、市纪委工作部署,结合环保工作实际,在继续下大力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同时,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强化监督,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推动全市环保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深入开展。

一、维护党的纪律,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保证认真学习中央纪委、省纪委六次全会、市纪委三次全会精神以及国务院、省、市政府廉政工作会议精神,深刻把握科学发展观的实质;教育和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增强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各项工作的自觉性和坚定性;紧紧围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和“十一五”环保规划的要求,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努力从思想、作风、纪律上为贯彻落实党的重大决策和部署提供有力保证。

认真贯彻“八个坚持、八个反对”和“八荣八耻”的要求,加强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作风的监督检查。

大力弘扬求真务实作风,牢固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和弄虚作假的行为。

检查民主集中制贯彻执行情况,促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教育广大党员干部发扬艰苦奋斗精神,强化勤俭节约意识。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开展价格鉴证机构规范工作检查验收暨资质审验换证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开展价格鉴证机构规范工作检查验收暨资质审验换证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开展价格鉴证机构规范工作检查验收暨资质审验换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布日期】2002.09.09•【字号】豫计价调[2002]1141号•【施行日期】2002.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开展价格鉴证机构规范工作检查验收暨资质审验换证的通知(豫计价调[2002]1141号二00二年九月九日)各省辖市计委、物价局:为落实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的通知》(国清[2000]3号)和《国家计委关于开展价格鉴证机构规范工作检查验收的通知》(计经调[2001]2217号)的精神,省计委于2001年12月下发了豫计价调[2001]1693号文件,就开展全省价格鉴证机构规范工作检查验收及进一步加强全省价格鉴证工作等有关问题做了具体部署,对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

考虑到各级价格鉴证机构更名工作上半年正在进行,省计委决定全省价格鉴证机构规范工作检查验收暨资质审验换证工作推迟到2002年下半年一并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抓住重点,逐级落实,按时完成检查验收任务。

省计委对省辖市价格鉴证机构逐一检查验收,并对县级机构进行抽查。

检查验收的重点是:各省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对系统内原有的价格评估机构该脱钩的是否彻底脱钩;作为事业单位保留下来的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机构是否已统一名称;各类社会中介机构该退出涉案物品价格鉴证领域的是否已经退出,社会中介机构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是否已经取消。

对未落实《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的机构,要依法进行查处。

对落实《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中遇到的问题,认真进行汇总,并提出解决意见。

省计委将把这次检查验收的结果作为机构资质审验换证的重要依据。

对县级价格鉴证机构的检查验收,各省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做出统一安排,于10月20日前将检查情况上报省计委,全省检查验收工作于10月底前完成。

郑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

郑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

郑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郑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业经2006年9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赵建才二○○六年十月十一日郑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第三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污染者负责的原则。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工业生产、商业经营等建设项目所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合理安排功能区和建设布局,防止和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第四条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在依法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区域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查处违反建筑施工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行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铁路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负责对机动车(船)、铁路机车等交通运输工具产生的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城市规划、建设、市政、公安、工商行政、文化、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加强辖区内部声环境的管理和邻里噪声纠纷的协调,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做好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全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质量管理评估情况的通报-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全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质量管理评估情况的通报-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全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质量管理评估情况的通报正文:----------------------------------------------------------------------------------------------------------------------------------------------------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全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质量管理评估情况的通报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各有关单位:根据《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工作的通知》(郑人社职业[2014]3号)要求,为全面提高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管理服务水平,规范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行为,促进全市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不断发展,我局组织开展了全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质量评估管理评估工作,现将评估情况通报如下。

一、评估情况和主要截止到2014年3月底,我市共批准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站)59个,其中人社部门设立12个,技工院校设立7个,中、高职业院校设立30个,行业协会设立6个,企业单位设立4个,共承担181个职业(工种)初、中、高级技能水平的评价考核任务。

此次评估59个所(站),经过专家认真细致评估,合格50个,不合格9个(见附件一、二)。

通过此次评估,较为全面地掌握了我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建设与管理的现状。

几年来,各级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取得的成绩是:1.重视程度普遍较高。

我局评估文件下发后,各所(站)及主管部门高度重视这次评估工作,组织人员学习掌握评估文件标准等相关要求,各级领导亲自做出安排,定措施,促落实,认真按照评估要求的每一个和步骤,做好自查和配给专项评优阶段工作,确保取得成效。

2.硬件投入力度普遍加大。

各机构普遍调整、整修了办公场所,扩大了面积,购置了现代化办公设施设备,美化了办公环境;安装了电子大屏幕、监控设备、触摸屏、二代身份证阅读器等信息化设备;进一步完善了考核场地、仪器设备等,从硬件设备和技术规范上满足鉴定工作的需要。

武汉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07年度收费审验工作的通知-武价费[2008]50号

武汉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07年度收费审验工作的通知-武价费[2008]50号

武汉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07年度收费审验工作的通知正文:---------------------------------------------------------------------------------------------------------------------------------------------------- 武汉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07年度收费审验工作的通知(武价费[2008]50号)市直各有关委办局及收费单位,各区物价局、财政局:根据《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审验办法》(鄂价费[2007]1号)及《省物价局关于做好2007年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审验和统计工作的通知》(鄂价费[2008]17号)的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我市2007年度收费审验工作于2008年4月1日正式开始。

为确保我市收费年审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年审范围及市区管辖分工(一)年审的范围和对象:武汉市的国家机关(含党政、司法、群团等)、事业单位和非企业组织发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诉讼费等。

(二)年审工作市区管辖分工:1、市直机关以及财政关系在市的事业单位和非企业组织,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年审。

2、区级机关除工商、税务、药监、质监、人防、规划、土地、城市综合开发等系统的分支机构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统一年审外,其他单位按管辖权限由所在地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年审。

3、大、中专学校、技校和市教育局直属的中小学以及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教育机构由市物价、财政部门年审;普通中、小学和在区级机关登记的非企业组织,由所在区物价、财政部门年审。

二、年审时间安排年审时间:2008年4月1日--5月18日各收费单位分别填报附件1至3,连同《收费许可证》副本、2007年度财务报表,于2008年4月10日前分别送市或区物价、财政部门。

三、几点要求(一)各收费单位要积极配合物价、财政部门做好收费审验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工作。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设立网评窗口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的工作进行评价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设立网评窗口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的工作进行评价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设立网评窗口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的工作进行评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19•【字号】郑政办[2010]79号•【施行日期】2010.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设立网评窗口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的工作进行评价的通知(郑政办〔2010〕79号二○一○年十月十九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提高政府及公共服务部门办事效率,加快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步伐,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决定在郑州市人民政府网(以下简称政府网)、中原网设置网评窗口,请网友对全市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的工作进行评价。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要充分认识网络的重要作用,充分利用网络促进政府工作目前,互联网已成为思想文化信息的集散地和社会舆论的放大器,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兴媒体的社会影响力。

网络问政既能增加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也能在第一时间对政府采取的政策、管理做出反映,对政府工作起到很好的监督作用。

请网友对全市政府各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的工作进行评价,是适应时代发展的一种崭新工作模式,不仅拓宽了群众监督渠道,而且对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规范政府行为,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加快政府职能向服务化、公开化转变将起到积极作用。

二、设立网评窗口评议平台,建立月评制度在政府网和中原网设立网评窗口,对各单位月度工作进行评价,是对各单位行政绩效进行评估的一种具体形式,其结果将作为年度绩效考核的参考因素之一。

为充分征求网友对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工作的意见,使社会评议政府工作常态化,“网评窗口”采取月评价的方式进行,投票时间是每月的前三天对上一月的工作进行评价。

考虑到网友上网的习惯和评价工作的不确定性,“网评窗口”采用一个系统,分设窗口,统一评价的办法进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21•【字号】郑政文[2007]112号•【施行日期】2007.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通知(郑政文〔2007〕1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2004年3月22日国务院发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市政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尤其是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法治政府”为核心,制定并实施了《郑州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2004-2008)》,进一步推进了全市依法行政工作,规范了我市各级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为我市实现跨越式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创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

但在2006年12月,我市进行的行政执法卷宗评查中发现,仍有一些部门和单位在执法活动中存在违法或不当的现象,不但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更损害了政府机关的执行力和公信力。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规范行政执法主体,理顺行政执法体制行政执法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这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目前,我市行政执法主体数量多,情况复杂,为做好行政执法工作,市政府决定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公告制度。

凡是符合法定主体资格条件的行政执法主体,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后统一向社会公告,并发放《郑州市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书》,公告工作在2007年12月底前完成。

行政机关设立的指挥部、领导小组等临时性机构不得对外行使行政执法权。

自收自支机构原则上不得从事行政处罚活动;确需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应当逐步改变经费供给方式为财政全供。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新成立行政执法(监察)队的,应当征求同级政府法制机构的意见。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2.10•【字号】郑政办[2010]13号•【施行日期】2010.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郑政办〔2010〕13号二○一○年二月十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郑州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郑州市物价局主要职能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郑文〔2009〕179号),设立郑州市物价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完善价格管理,做好价格总水平调控。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和法律、法规;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和执行价格改革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研究提出年度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及价格调控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价格监测、预测、预警和信息发布;配合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重要商品储备、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完善调控价格的宏观经济手段。

(三)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制定和调整市管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涉案物价格评估、鉴定工作;建立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调查和成本监审制度。

(四)加强对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监审的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的监督检查,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

(五)协调处理价格争议,受理价格行政复议,依法组织价格听证。

(六)指导县(市、区)价格管理工作。

(七)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市物价局设7个内设机构。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郑州市2006年度第二批城市建设用地问题的通告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郑州市2006年度第二批城市建设用地问题的通告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郑州市2006年度第二批城市建设用地问题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0.23•【字号】郑政通[2007]28号•【施行日期】2007.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郑州市2006年度第二批城市建设用地问题的通告(郑政通〔2007〕28号)根据《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郑州市2006年度第二批城市建设用地的函》(豫国土资函〔2007〕571号)精神,经省政府转报国务院批准我市征收集体土地155.7768公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主要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郑州市2006年度第二批城市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1.常青路西、新柳路北;2.新龙路南、莲花街北、长椿路东;3.海桐街北、雪松路东;4.长椿路(科学大道南、冬青街北);5.石楠路东、丁香里西、梧桐街北;6.碧桃路东、冬青街南;7.金菊街(石楠路东、雪松路西);8.梧桐街北、合欢街南、西四环路东;9.金杯路东、宏达路北;10.陈寨路西、宏达路北;11.紫荆山路东、长江路北;12.京广路东、长江路南。

三、被征收土地涉及村及面积1.惠济区长兴路办事处:老鸦陈村7.7519公顷。

2.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沟赵办事处:大谢村24.2344公顷、丁楼村8.2164公顷、郭庄村1.1598公顷。

3.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石佛办事处:百炉屯25.9080公顷、兰寨7.6945公顷、洼刘村1.9415公顷、秦庄村21.7245公顷、北里村1.1654公顷。

4.金水区庙李镇:张家村3.3812公顷。

5.管城回族区十八里河镇:十里铺村7.5661公顷、五里堡村0.0270公顷。

6.二七区京广路办事处:冯庄村11.6712公顷。

物价系统工作总结

物价系统工作总结

物价系统工作总结Newly compiled on November 23, 2020物价系统工作总结近几年来,我局在省、市物价部门和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适时转变观念、转变职能,发扬创新精神,站在新的高度把“三个代表”的精神付诸于实践,把“为政府分忧、为百姓说话、为发展服务”作为价格工作的出发点和立足点,不断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物价工作新路子,各项工作取得了显着成效。

一、工作成效(一)稳定机构,稳定队伍,稳定人心。

2010年进行的市县级机构改革使基层物价部门经受着极大的考验。

为了保证机构改革达到预期目标,我局做了大量工作,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积极争取市委、市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支持。

同时对全体干部普遍进行了个别谈心,明确认识,克服了等靠的思想;注重在真抓实干上下功夫,并加大了宣传的力度,将物价部门近年来的工作成效广泛宣传出去,扩大部门社会影响。

干部职工在改革中思想稳定,队伍不乱,工作不断。

通过努力,顺利完成了机构改革各项工作任务,明确了物价机构的职能定位,找准了立足点。

改革后物价部门职能更加明确,队伍更加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实现了干部合理交流,做到了人尽其才,为今后开展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二)转变思想,进一步放开和完善价格形成机制。

认真履行“定规则、当裁判”的管理职能,关键是深化改革,破除恋权守权意识。

放开不该管的,腾出精力才能管好该管的。

所以从九七起,xxx市物价局每年都要清理政策性、规范性文件,将过去出台的不适应经济发展要求的和不该管的全部废止。

通过清理共废止xxx多个批复的价格和收费项目;还大力推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行政审批审核项目。

年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坚持价格项目审批放宽、收费项目审批从严的原则,在职责和事权范围内,主动砍掉了xxx个价格行政审批项目,使价格形成机制朝着以市场形成为主的方向又迈进了一步。

(三)规范政府定价行为,切实把该管的管住管好。

一是对保留的价格行政审批项目,严格规范审批内容、审批依据、审批程序和审批时限,促进价格管理规范化。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交通厅关于核定全省经营性收费公路收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交通厅关于核定全省经营性收费公路收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交通厅关于核定全省经营性收费公路收费年限的通知【法规类别】公路运输【发文字号】豫发改收费[2006]1204号【发布部门】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06.08.22【实施日期】2006.08.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交通厅关于核定全省经营性收费公路收费年限的通知(二○○六年八月二十二日豫发改收费〔2006〕1204号)各省辖市及巩义、固始、邓州、永城、项城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交通局,有关收费公路经营企业:根据《公路法》、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省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通知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02]89号),以及省交通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我省投资经营性公路管理的通知》(豫交计[2003]398号)等规定,自2006年9月1日起对河南省境内的经营性收费公路核定收费年限。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经营性收费公路收费年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最长收费年限不超过30年。

核定经营性收费公路收费年限一般在收费公路正式收费运行一年以后进行。

二、转让收费公路的权益,包括转让收费公路收费权、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其中收费权中的收费年限需经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交通厅审批。

经营性收费公路收费期满必须终止收费,并在规定期限内拆除收费设施。

三、经营性收费公路收费年限根据收费公路投资额、收费公路年收入及增长比例、收费公路车流量及增长比例、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费用、收费公路大修改造费用以及地理位置等核定。

其中:1、投资额包括:收费公路投资决算总额。

收费公路项目资本金比例投资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经营性收费公路年收入额,2005年以前按各年通行费实际收入额计算;2005年以后以2005年收入为基础,并按一定的年递增比例确定。

年递增比例参照收费公路已收费年度递增比例和河南省国民经济增长幅度,以及河南省机动车递增比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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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对出租车等行业进行2006年度审验工作的
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郑价金[2006]7号
【发布部门】郑州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6.06.23
【实施日期】2006.07.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对出租车等行业进行2006年度审验工作的通知
(郑价金〔2006〕7号)
郑州市各出租汽车公司、厢式货运汽车公司、相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各公司收费管理工作,规范收费行为,根据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和我局《关于加强<收费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出租汽车公司、厢式货运汽车公司等单位的《收费许可证》进行年度审验。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审范围
2005年12月31日前在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的各出租汽车公司、厢式货运汽车公司及有关单位。

二、年审内容
(一)被年审单位的执业许可证及相关资质证是否在有效期;(二)收费项目、标准、范围有变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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