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2011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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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德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2011年德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2011年德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德州市统计局2011年,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全市上下坚持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继承创新、跨越发展为主基调,以打造区域文化高地为奋斗目标,以建设幸福德州为新追求,全力推进思想大解放、项目大建设、全民大创业、对外大开放、民生大改善、作风大转变,积极推进现代产业体系建设,攻坚克难、创新实干,经济社会发展呈现出增长较快、结构优化、效益提升、民生改善、社会和谐的良好局面,实现了“十二五”的良好开局。

一、综合初步核算,全市实现地区生产总值(GDP)1950.71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11.7%。

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229.57亿元,增长2.4%;第二产业增加值1059.8亿元,增长13.8%;第三产业增加值661.34亿元,增长11.7%。

三次产业比例由上年的12.7:54.3:33.0调整为11.8:54.3:33.9。

图1 2006-2011年全市地区生产总值及增速全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上涨5.2%,其中,食品类、烟酒及用品类、衣着类、家庭设备用品及维修服务类、医疗保健和个人用品类、交通和通讯类、娱乐教育文化用品及服务类、居住类分别上涨12.6%、3.5%、3.3%、2.4%、1.6%、0.5%、0.3%和3.2%。

商品零售价格指数上涨升5.3%。

原材料购进价格上涨9.7%,工业品出厂价格上涨4.4%。

全市拥有各类职业介绍机构112处;完成各类就业培训8.1万人次。

年末城镇登记失业人数2.2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2.8%,低于3.8%的控制目标。

全市在岗职工38.5万人,城镇新增再就业人员7.4万人,其中,失业人员再就业1.7万人。

新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11.8万人。

全市民营经济户数、从业人员、注册资金为14.41万户、56.74万人和622.7亿元,分别增长14.0%、14.1%和26.0%。

民营经济总收入达到6500.41亿元,增长24.6%,上缴税金81.15亿元,增长24.3%。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德政办发[2011]30号【发布部门】德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11.18【实施日期】2011.11.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的通知(德政办发〔2011〕3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德州市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德州市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各项社会救助工作中的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为实施社会救助制度提供真实可靠的事实依据,切实提高政府救助的准确性和公信力,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相关部门在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教育救助、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等救助制度时,对提出申请的城乡居民个人或者家庭,委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对其家庭经济状况开展调查、核实以及出具书面报告的活动。

前款中接受本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对其家庭经济状况开展调查核实的居民个人或者家庭,以下统称为核对对象。

第三条核对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和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护核对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四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成立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领导小组,分管领导任组长,民政、发改、公安、财政、人社、住建、水利、统计、国税、地税、工商、人行、银监、住房公积金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具体负责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第五条各级政府民政部门(以下统称核对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具体工作。

各级政府要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通过招用、聘用等形式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1年中心城区城建计划的通知-德政字[2011]16号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1年中心城区城建计划的通知-德政字[2011]16号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1年中心城区城建计划的通知正文:----------------------------------------------------------------------------------------------------------------------------------------------------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1年中心城区城建计划的通知(德政字〔2011〕16号)德城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现将《2011年中心城区城建计划》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责任分工,进一步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强化措施,确保按期完成各项建设任务。

德州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2011年中心城区城建计划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区域中心城市和幸福德州为目标,改造提升老城区,做美做靓新城区,开发建设高铁新区,加快推进德陵一体化,抓住重点,打造亮点,关注民生,完善功能,强化管理,不断提升城市品位,彰显城市活力,增强中心城区的承载力和吸纳力,为建设一个功能齐全、特色鲜明、文明和谐、生态宜居的城市而努力。

2011年初步安排了新区建设、片区开发、景区建设提升、道路畅通与物流、民生改善、生态建设、文教卫生、市政设施完善与创卫工程、综合功能配套、城中村和旧住宅区(棚户区)改造等10大类、101个项目。

初步计划总投资1117529万元。

其中,市区财政和投融资管理中心投资376101万元,市直单位投资141988万元,市场化运作599440万元。

二、实施的主要项目(一)新区建设,包括高铁新区、南部生态新区等2个新区,计划投资102000万元。

1.高铁新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1)高铁新区核心区道路建设工程。

对高铁新区核心区内支路十四、支路十五、支路二十七、车站南路和车站北路等5条道路进行建设,完善配套管网。

高铁新区投融资管理中心通过市场化运作1.2亿元实施,2011年6月完成。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知识课件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知识课件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鲁政发〔2013〕13号)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德政发 〔2013〕18号)
二、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 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居 民养老保险。
三、基本原则和任务目标
我市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发展历史
(二)全面推开 到2011年7月,根据《德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2011
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德政办发 〔2011〕21号),全市所有县市区都启动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大多 数县市区启动时就是城乡同一模式,缴费标准都是执行10个档次,即 100—1000元;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 老保险待遇的,不需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新农保规定 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当年基础养老金每月55元。
五、业务经办
1、 参保登记
初次参保登记 信息变更
五、业务经办
1、参保登记 (1)初次参保登记
需要的材料: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 件,特殊人群的还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证明 材料。比如重度残疾人要提供残疾证及复印 件。
Hale Waihona Puke 流程图:参保登记五、业务经办
1、参保登记
(2)信息变更
参保人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缴费档次、 银行账号、特殊参保群体类型、性别、民族、 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籍性质、户籍所在 地址等参保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办理变 更登记手续。
我市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历史
(三)、对缴费超过15年的,加发1元的基础养老金,鼓励多缴多 得、长缴长得。
(四)、增加待遇领取人死亡待遇,一次性发给不低于600元的丧 葬补助金。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德政办发[2006]12号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德政办发[2006]12号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正文:----------------------------------------------------------------------------------------------------------------------------------------------------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德政办发〔2006〕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市城乡一体化社会保障体系,推进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切实保障农村低收入农民的基本生活,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鲁政办发〔2005〕42号),现就建立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下简称“农村低保”)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障范围和标准(一)保障范围。

凡具有我市农村居民户口、上年度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居民,均纳入当地农村低保范围。

(二)保障标准。

我市农村居民低保标准为,凡是年人均收入低于600元的农村家庭,补齐600元。

各县(市、区)也可本着既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又适当考虑当地财政的承受能力;既保障低收入农民的基本生活,又有利于调动劳动生产积极性的原则,按照维持当地农民衣、食、住等基本生活需要,并考虑水电、燃煤(柴)以及未成年人义务教育等因素,适当提高保障标准,并随着当地社会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和物价指数的变化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农村低保待遇分为全额和差额享受两种。

其中,孤老烈军属等特殊优抚对象困难户、无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以及其他特殊生活困难人员,按照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全额享受低保待遇。

其他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对象,均按其上年度家庭年人均收入与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差额享受低保待遇。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24•【字号】德政办发〔2020〕9号•【施行日期】2020.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9〕31号)和《德州市养老服务条例》精神,进一步推动全市养老服务发展,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扩大养老服务有效供给(一)大力发展城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在街道建设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对下指导等功能的综合养老服务机构,在社区建设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或日间照料中心。

积极引导家政服务、物业服务企业等社会力量拓展服务领域,广泛参与社区养老服务,扶持培养一批专业化、连锁化、品牌化社区养老服务组织,支持其取得合理回报和持续发展。

规划设置市民大食堂和助餐点,为老年人开展助餐服务。

2021年年底前,街道综合养老服务机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覆盖率分别达到70%、60%,每个县(市、区)培育或引进专业养老服务组织不少于2家。

2022年年底前,街道综合养老服务机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覆盖率分别达到100%、90%,每个县(市、区)培育或引进专业养老服务组织不少于4家。

(二)扩大长期照护服务供给。

重点支持发展为高龄、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长期照护服务的护理型养老机构,提高养老机构对高龄及失能失智老年人的照护能力。

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失能老年人家庭照护者技能培训,普及家庭护理知识,增强家庭照护能力。

2020年年底前,按照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认定标准(DB37/T3587—2019),开展护理型床位认定统计工作。

2021、2022年年底前,全市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床位总数分别达到40%、55%以上。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城市社区社会公益性配套用房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城市社区社会公益性配套用房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城市社区社会公益性配套用房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城市社区社会公益性配套用房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德州市城市社区社会公益性配套用房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2月9日德州市城市社区社会公益性配套用房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的意见》(鲁办发〔2012〕22号)精神, 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社区社会公益性配套用房的建设管理, 促进幸福社区建设, 切实解决房产开发项目中社会公益性配套用房等配套设施产权归属问题,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社区社会公益性配套用房的规划、建设、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社会公益性配套用房, 是指为提供社会公共服务、在住宅区内或住宅区外配置的公益性配套用房, 其所有权属政府所有, 开发建设单位须无偿移交;主要包括:社区管理与服务(含居委会办公用房、养老服务设施)等为社会公共服务配建的用房。

第四条新建住宅小区和旧城区连片改造居民区, 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将社会公益性配套用房纳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 与住宅项目同步规划、同步配套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第五条区域性社会公益性配套用房, 由政府统一规划建设, 分步推进实施。

要坚持统一规划, 合理布局城市社区社会公益性配套用房, 优化资源配置, 整合服务功能, 提高综合使用率。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2011年改善城乡人民生活实施十项民心工程的决定-德政发[2011]3号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2011年改善城乡人民生活实施十项民心工程的决定-德政发[2011]3号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2011年改善城乡人民生活实施十项民心工程的决定正文:----------------------------------------------------------------------------------------------------------------------------------------------------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2011年改善城乡人民生活实施十项民心工程的决定(德政发〔201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让人民群众共享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促进幸福德州建设,按照“直接现实、先急后缓、尽力而为”的原则,确定为改善城乡人民生活,实施好十项民心工程。

一、主要内容今年的民心工程涉及完善社会保障、改善城乡居民住房条件、增加城乡居民收入、扩大就业规模、加快教育事业发展、提高医疗卫生水平、发展文化体育事业、保障居民食品安全、完善城乡基础设施、完善政务服务体系10个方面、48项内容。

二、组织实施(一)提高认识。

实施好十项民心工程,是市委、市政府对全市人民的郑重承诺,对保障和改善民生、建设幸福德州具有重要意义。

各责任单位要提高认识,以对市委、市政府高度负责的责任感,对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高度负责的使命感,把其当做工作第一要务,抓好落实。

(二)全力推进。

各有关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落实方案和工程进度表,认真抓好推动落实,确保按时完成任务。

(三)加强督查。

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大督查力度,一月一调度,一季一通报,积极推进民心工程的落实。

市政府督查室具体负责督促检查、日常调度、情况通报等工作。

(四)强化考评。

将民心工程办理工作列为各责任单位年终综合考评职能目标,对各责任单位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完成任务好的,给予加分和表彰;对工作不力,完不成任务的,通报批评,并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

附件:十项民心工程项目一览表(略)德州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三月三日——结束——。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阳光低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阳光低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阳光低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德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13•【字号】德政办字[2014]30号•【施行日期】2014.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阳光低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德政办字〔2014〕3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德州市“阳光低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6月13日德州市“阳光低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提高低保管理服务水平,加大低保对象动态管理力度,促进低保工作更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运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和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2〕45号文件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3〕23号)要求,结合我市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城乡低保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以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党的惠民政策为出发点,以广大群众认可、困难群众满意为落脚点,着眼于低保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公信,严格落实低保政策,规范工作程序,完善监督体系,坚决纠正低保工作中违反政策规定以及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行为,切实维护群众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目标任务通过开展“阳光低保”专项行动,对全市城乡低保对象重新进行核查清理,把符合低保条件的人员纳入进来,把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人员清退出去,全面建立低保信息核对机制,完善低保系统数据,解决低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推动全市低保工作向制度化、规范化管理转变。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德政办发〔2014〕22号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德政办发〔2014〕22号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正文:----------------------------------------------------------------------------------------------------------------------------------------------------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德政办发〔2014〕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为加快推进城乡统筹进程,完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体系,推动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2〕62号)、《山东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鲁人社发〔2013〕3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将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加大政府补贴力度,确保被征地农民年老时的基本生活需求,维护被征地农民的根本利益,促进社会稳定。

二、基本原则1. 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纳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同一个人账户,利用同一制度平台。

2. 坚持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机制。

3. 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公平和效率相结合。

4. 对新征土地,坚持先落实社会保障资金后批准征地的“先保后征”原则;对以前征地遗留问题,坚持积极稳妥、量力而行的基本原则。

5. 坚持政府主导和被征地农民自愿相结合,提高被征地农民自我保障意识,引导被征地农民积极参保。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表彰全市政府系统2011年度优秀调研成果的通报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表彰全市政府系统2011年度优秀调研成果的通报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表彰全市政府系统2011年度优秀调研成果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德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22•【字号】德政办字[2012]26号•【施行日期】2012.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表彰全市政府系统2011年度优秀调研成果的通报(德政办字〔2012〕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六中全会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提高政府研究工作水平和调研成果质量,更好地服务政府决策,推进全市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

经市政府同意,根据《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调研宣传工作的意见》(德政办字﹝2010﹞61号)要求,市政府办公室组织开展了全市政府系统2011年度优秀调研成果评选活动,并推荐部分调研成果参加了全省政府系统2011年度优秀调研成果的评选。

在全省政府系统2011年度优秀调研成果评选中,我市共获一等奖1篇,二等奖1篇,三等奖14篇,已由省政府研究室以鲁政研发﹝2012﹞2号文件通报表彰奖励;我市已评选出市优秀调研成果一等奖15篇,二等奖20篇,三等奖30篇。

现对获奖优秀调研成果予以通报表彰。

2012年是德州跨越发展的关键一年,希望全市政府系统各部门、各单位,以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针,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三主六大”总体要求,把握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这一重点,创新调研方式,提高调研水平,形成更多、更优秀的调研成果,为各级领导实施科学民主决策当好参谋,为建设幸福德州作出更大贡献。

附件: 1.全市政府系统2011年度优秀调研成果2.我市获全省政府系统2011年度优秀调研成果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Ο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附件1:全市政府系统2011年度优秀调研成果附件2:我市获全省政府系统2011年度优秀调研成果。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德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13•【字号】德政字[2010]4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德政字〔2010〕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鲁政发〔2009〕90号)要求,现就完善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普通床位费报销标准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住院普通病房床位费最高支付限额,一级医院由6元提高到10元,二级医院由10元提高到15元,三级医院由15元提高到20元。

其他病房床位费按现行的《山东省医疗机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

二、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比例城镇参保职工在一、二、三级医院住院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各分段医疗费报销比例普遍提高2个百分点(一次住院医疗费用在3000元及以下不执行起付标准的报销比例、大额医疗救助社会统筹金支付范围内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暂不调整)。

三、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一)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1.降低一、二级医院的起付标准。

一级医院的起付标准由300元调整为100元,二级医院的起付标准由400元调整为200元。

2.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参保居民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超过起付标准的,统筹基金的支付比例普遍提高5个百分点,一级医院的支付比例由60%提高到65%,二级医院的支付比例由55%提高到60%,三级医院的支付比例由50%提高到55%。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发布部门】德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4.02【实施日期】2014.04.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德州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整合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4月2日德州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为加快推进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分别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整合工作,根据省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鲁政发〔2013〕3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4〕2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任务和目标整合全市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优化职能配置和机构设置,建立起统筹城乡、惠民高效、公平可及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最大程度惠及参保居民。

2014年全面完成整合工作;2015年基本实现市级统筹。

二、基本原则(一)上下联动、协同推进。

市、县、乡(镇、街道)三级同步开展整合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相互配合、密切协作,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全面完成整合任务。

(二)整体移交、注重衔接。

新农合职能、编制、人员、基金、资产等整体移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要制定规范的移交程序,妥善处理好体制、制度并轨期间的有关问题,缩短整合时间,确保管理和经办队伍思想不散、队伍不乱、工作不断,居民参保缴费和就医报销不受影响。

(三)积极稳妥、有序整合。

按照先整合机构、人员、基金、信息系统等,后整合制度的原则,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地做好整合工作。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全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2011)-德政字[2011]17号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全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2011)-德政字[2011]17号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全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2011)
正文:
----------------------------------------------------------------------------------------------------------------------------------------------------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全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德政字〔2011〕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保障城乡特困家庭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市政府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提高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市直及德城区、经济开发区和运河经济开发区标准由240元/月提高到260元/月;其他各县(市)标准由220元/月提高到240元/月。

二、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全市农村低保标准由原来的1200元提高到1400元,即年人均纯收入低于1400元的农村居民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

三、加强领导,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提高标准后,各县(市、区)城市低保资金原列支渠道不变;农村低保由当地财政负担,上级给予适当补助。

各县(市、区)要将提高后的城乡低保资金列入年度预算,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民政部门要严格动态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德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结束——。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正文:----------------------------------------------------------------------------------------------------------------------------------------------------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按照省政府部署要求,经研究,决定将我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制度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制度合并实施,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基本原则和任务目标(一)基本原则。

坚持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引导居民普遍参保;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二)目标任务。

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其他资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二、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可以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三、基金筹集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其他资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缴费标准全市统一设定为每年100元、3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2个档次。

其中,100元档次只适用于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的最低选择。

除100元档次外,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一次缴清,多缴多得。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德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30•【字号】德政办发[2011]24号•【施行日期】201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德政办发〔2011〕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完善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一步降低参保居民个人负担,提高医疗保障水平,按照省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工作要求,根据省人社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普遍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鲁人社发〔2011〕65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对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作出如下调整:一、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和支付比例(一)最高支付限额。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未成年居民8万元、成年居民6万元,调整为未成年居民14万元、成年居民7万元。

(二)支付比例。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纳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按下列标准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本条所指“以下”含本数,“以上”不含本数)。

参保居民在一级医院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报销比例如下:1、3000元以下的,报销比例80%;2、3000元以上至5000元以下的部分,报销比例75%;3、5000元以上至10000元以下的部分,报销比例65%;4、10000元以上至50000元以下的部分,报销比例60%;参保居民在二级医院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报销比例如下:1、3000元以下的,报销比例75%;2、3000元以上至5000元以下的部分,报销比例70%;3、5000元以上至10000元以下的部分,报销比例63%;4、10000元以上至50000元以下的部分,报销比例57%;参保居民在三级医院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如下:1、3000元以下的,报销比例70%;2、3000元以上至5000元以下的部分,报销比例60%;3、5000元以上至10000元以下的部分,报销比例56%;4、10000元以上至50000元以下的部分,报销比例55%;参保居民在一、二、三级医院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500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报销比例为52%。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正文:----------------------------------------------------------------------------------------------------------------------------------------------------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德州职业技术学院: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积极应对我市人口老龄化趋势,根据国家《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和省政府《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鲁政发〔2012〕50号)要求,现就加快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出以下意见:一、重要意义社会养老服务是社会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全市各级各部门围绕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

但当前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总体上还处于起步阶段,养老服务供需矛盾十分突出,主要表现在:养老床位缺口大;养老服务制度建设滞后;管理不规范;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供不应求;养老服务扶持政策不完善;养老服务队伍专业化水平低等。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社会养老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进程,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社会养老服务需求。

二、总体要求以实现“老有所养”、“老有康乐”为目标,优先发展社会养老服务,加快推动养老服务工作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

到2015年,基本建立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我市现有床位1.2万张,“十二五”期间新增床位1.8万张,养护型和医护型床位占到各类养老床位总量的30%以上,实现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30张,实现日间照料服务覆盖全部城市社区和半数以上农村社区,基本实现养老服务信息平台覆盖全市城乡社区,基本实现养老护理员全员持证上岗。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税收保障工作的意见-德政办发[2011]23号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税收保障工作的意见-德政办发[2011]23号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税收保障工作的意见正文:----------------------------------------------------------------------------------------------------------------------------------------------------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税收保障工作的意见(德政办发〔2011〕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地方税收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加强地方税收征收管理,有效壮大地方财政收入,持续推进“幸福德州”建设,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地方税收保障条例>的通知》(鲁政办发〔2011〕2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地方税收保障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落实《条例》的自觉性地方税收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

《条例》作为我省的地方税收法规,明确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税收管理、税收协助、税收服务、税收监督等地方税收保障工作中的法律责任,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了地方税收保障的有关要求。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全局观念,发挥税收促进转方式、调结构的杠杆作用,全面理解和把握《条例》的基本精神,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条例》的顺利实施,为全市财源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细化责任,明确地方税收保障工作职责各级政府要切实维护财政预算的严肃性,确保实现各级人大通过的年度财政收入预算,年度中间增加预算要按规定程序报经审核批准,不得硬性制定脱离税源实际的税收收入指标。

要切实做到依法治税,不得违反税收法律、法规擅自做出税收开征、停征、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的决定,不得越权制定税收政策。

对存在和发生虚征税款、收过头税、违反规定混级混库混税种入库税款的,要责令纠正并按照规定严肃追究责任,保证和提高税收收入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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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2011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德政办发[2011]21号
【发布部门】德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8.17
【实施日期】2011.08.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2011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工作实施方
案的通知
(德政办发〔2011〕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德州市2011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建立健全工作机构。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服务的人群数量大、居住分散且缺乏组织,是目前规模最大的社会保险。

要切实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工作,建立适应当前工作需要的市、县、乡镇(街道)、村(居)四级管理服务工作体系。

⒈县级。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目前实行县级统筹,大量基础工作在县级经办,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承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职能,各县(市、区)可按实际工作需要配备工作人员,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⒉乡镇。

按照省人社厅、发改委、财政厅(鲁人社发〔2011〕38号)文件要求,各乡镇(街道)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按本辖区内每6000名服务对象配备1人的标准配备工作人员,最低不少于5人(其中居民养老保险专职人员3人)。

应有300平方米以上固定的服务场所、60平方米以上档案室,并配备相关设备,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⒊村级(社区)。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配备1-2人(由社区工作人员兼任),经费纳入乡级财政预算。

⒋县级财政按每个乡镇5万元的标准保证必要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开办经费,并每年按每参保1人(含领取待遇人员)补助2元的标准核拨业务经费,用于村协理员的补助及弥补乡镇(街道)的办公经费,切实保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顺利开展。

二、落实政府补贴资金。

各县(市、区)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确保政府补贴资金及时足额落实到位。

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加强基金监督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完整。

三、强化组织宣传发动。

各县(市、区)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主管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调动广大居民的参保积极性;要加强督导调度,定期通报各县(市、区)工作进展情况。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保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贯彻落实到位。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德州市2011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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