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木采伐和木材销售运输管理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文件和取消部分文件内容的通知-豫政文[1992]123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文件和取消部分文件内容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文件和取消部分文件内容的通知(1992年6月12日豫政文〔1992〕12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各部门:为了进一步扩大改革开放,促进我省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省政府在清理三年治理整顿期间制发的文件之后,又对一九七九年至一九八八年十年期间制发的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取消五十二份文件和取消七份文件的部分内容。
现将取消的文件目录和取消部分文件内容予以公布,停止执行。
附件一:取消的五十二份文件目录1、《关于批转〈河南省公路运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革〔1979〕35号、省革命委员会1979年3月23日发)2、《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规定》(豫革〔1979〕50号、省革命委员会1979年4月18日发)3、《关于做好企业编制定员和劳动定额工作的通知》(豫革〔1979〕113号、省革命委员会1979年7月20日发)4、《关于批转〈河南省城镇卫生管理试行规定〉的通知》(豫革〔1979〕129号、省革命委员会1979年8月23日发)5、《关于计划生育问题的补充规定》(豫革〔1979〕135号、省革命委员会1979年9月8日发)6、《批转省建委〈关于省直非工业部门建设项目实行统建的试行办法〉》(豫政办〔1980〕8号、省政府办公厅1980年2月26日发)7、《批转省水利厅〈关于农田基本建设社员出工补助等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豫政〔1980〕8号、省政府1980年1月20日发)8、《批转省建委、省环保办公室〈关于治理污染经费的使用和开展综合利用问题的报告〉》(豫政〔1980〕26号、省政府1980年2月24日发)9、《批转省卫生厅等单位〈关于颁发河南省医药市场管理办法(试行)的报告〉》(豫政〔1980〕93号、省政府1980年5月19日发)10、《关于印发〈关于发展社队企业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豫政〔1980〕125号、省政府1980年6月23日发)11、《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价管理、保持市场物价基本稳定的通知》(豫政〔1980〕196号、省政府1980年11月23日发)12、《关于巩固物价检查成果、继续稳定市场物价的通知》(豫政〔1981〕20号、省政府1981年3月6日发)13、《关于批转〈全省粮食局长会议纪要〉的通知》(豫政〔1981〕126号、省政府1981年9月21日发)14、《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管理、控制基本建设规模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豫政〔1981〕132号、省政府1981年9月5日发)15、《关于社队完成征购后粮油及加工产品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1981〕158号、省政府1981年10月20日发)16、《关于批转省医药管理局〈关于全省医药实行“六统一”管理体制的报告〉的通知》(豫政〔1981〕133号、省政府1981年9月7日发)17、《关于制止盲目外出采购商品的通知》(豫政〔1981〕155号、省政府1981年10月19日发)18、《关于批转省商业厅〈关于调整部分企业管理体制的报告〉的通知》(豫政〔1981〕81号、省政府1981年6月1日发)19、《关于严格执行棉纱、棉布及主要针棉织品统购统销政策的通知》(豫政〔1982〕21号、省政府1982年2月24日发)20、《关于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严格执行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豫政〔1982〕38号、省政府1982年3月31日发)21、《关于正确实行奖励制度严格控制奖励发放问题的通知》(豫政〔1982〕46号、省政府1982年4月12日发)22、《关于加强市场管理制止牛皮资源流失的通知》(豫政〔1982〕83号、省政府1982年6月18日发)23、《关于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疏通城乡商品流通渠道扩大工业品下乡的决定〉的通知》(豫政〔1982〕89号、省政府1982年6月29日发)24、《关于严格制止企业滥发加班加点工资的通知》(豫政〔1982〕97号、省政府1982年7月8日发)25、《关于完善工业企业经济责任制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豫政〔1983〕9号、省政府1983年1月22日发)26、《关于批转省计委〈关于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1983〕28号、省政府1983年3月16日发)27、《关于认真做好侨汇工作的通知》(豫政〔1983〕29号、省政府1983年3月16日发)28、《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场和物价管理的通知〉的通知》(豫政〔1983〕77号、省政府1983年7月2日发)29、《关于严格控制基本建设投资规模的紧急通知》(豫政〔1983〕81号、省政府1983年7月8日发)30、《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国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的通知》(豫政办〔1983〕44号、省政府办公厅1983年5月28日发)31、《关于转发〈全省厂矿企业计量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豫政办〔1983〕48号、省政府办公厅1983年6月9日发)32、《关于转发省商业厅〈蔬菜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豫政办〔1983〕65号、省政府办公厅1983年9月7日发)33、《关于计划外木材实行统一管理的通知》(豫政办〔1983〕82号、省政府办公厅1983年11月2日发)34、《关于农用化肥统一由商业部门供销经营的通知》(豫政〔1984〕39号、省政府1984年4月4日发)35、《关于加强红麻计划管理的通知》(豫政〔1984〕113号、省政府1984年8月27日发)36、《关于批转省第二轻工业厅〈关于二轻工业体制改革意见的报告〉的通知》(豫政〔1985〕21号、省政府1985年1月30日发)37、《关于批转省第一轻工业厅〈关于河南省一轻工业体制改革意见的报告〉的通知》(豫政〔1985〕23号、省政府1985年2月2日发)38、《关于转发省计经委〈关于改进计划体制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豫政〔1985〕60号、省政府1985年4月5日发)39、《关于批转省财政厅〈关于新增“农转非”人口粮油和肉价补贴由职工所在单位负担的报告〉的通知》(豫政〔1985〕123号、省政府1985年7月16日发)40、《批转省物价局〈关于价格改革出台情况和控制物价措施的报告〉的通知》(豫政〔1985〕163号、省政府1985年10月17日发)41、《关于制止在公路上乱设卡、滥罚款、滥收费的若干规定》(豫政办〔1985〕100号、省政府办公厅1985年11月21日发)42、《关于加强玉米市场管理的紧急通知》(豫政办〔1986〕12号、省政府办公厅1986年1月23日发)43、《转发省计经委〈关于加强废钢铁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豫政办〔1986〕42号、省政府办公厅1986年4月29日发)44、《关于进一步严格出国团组和人员审批手续的补充通知》(豫政办〔1986〕55号、省政府办公厅1986年6月6日发)45、《批转省计经委、省经贸委〈关于部分商(产)品收缴生产扶持费的报告〉的通知》(豫政办〔1986〕57号、省政府办公厅1986年6月17日发)46、《关于加强政府行政规章管理的通知》(豫政办〔1987〕63号、省政府办公厅1987年7月17日发)47、《转发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消防工作意见的通知》(豫政办〔1987〕91号、省政府办公厅1987年10月28日发)48、《转发省医药局、物价局关于加强对山萸肉管理的紧急报告的通知》(豫政办〔1987〕95号、省政府办公厅1987年11月17日发)49、《关于做好生猪产销和市场安排的紧急通知》(豫政〔1987〕37号、省政府1987年7月16日发)50、《关于采取措施坚决稳定市场物价的通知》(豫政〔1987〕39号、省政府1987年7月27日发)51、《关于认真加强物价管理、坚决控制物价上涨的通知》(豫政〔1988〕102号、省政府1988年11月15日发)52、《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豫政〔1988〕106号、省政府1988年11月19日发)附件二:取消部分内容的七份文件1、《关于贯彻执行〈统计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的通知》(豫政〔1984〕60号、省政府1984年5月15日发),取消其中第二项关于“大型厂矿、企业要设综合统计机,县级以上企事业单位可设综合统计科(室),乡一级合作性组织也要设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的规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文字号】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6号【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公布日期】2007.07.07【实施日期】2007.07.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7年6月26日省政府第18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李成玉二○○七年七月七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为了更好地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需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要求,省政府对以往发布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的清理。
经过清理,省政府决定对其中的26件予以废止、13件宣布失效。
附件:1.省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目录2.省政府决定宣布失效的省政府规章目录附件1省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目录序号规章名称发布机关及日期废止理由1河南省农作物品种审定暂行规定1980年10月27日省政府批转主要内容与2000年7月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2004年4月1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不相适应。
2河南省关于举办职工学校的暂行办法1982年8月27日省政府批转被1989年1月13日省政府发布的《河南省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代替。
3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暂行规定1984年12月14日省政府发布主要内容与1999年8月30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2002年11月30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不相适应。
4河南省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暂行规定1985年12月30日省政府发布主要内容与1989年12月26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不相适应。
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管部门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由省人 民政府制定。 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收取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物价、财政部 门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森林植被恢复费实 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七条 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支 付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并按照 土地复垦的有关规定对使用后的林地进行复垦。 第二十八条 严格控制占用、征用国有林场、森林公园、防护林、特 种用途林等的林地。确需占用、征用的,必须征得原批准单 位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审核批准手续。 第二十九条 经批准占用、征用的林地,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 定收回使用权的,应当复垦还林,不能还林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利用。 第三十条 乡(镇)、村建设,或者乡(镇)、村其他非林业建设 使用集体林地的,使用单位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和用地申 请,按照批准权限,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逐级审核同意后,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 手续。
6
林,费用由破坏林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的陡坡和风沙危害严重的平原沙 区毁坏林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已经开垦种植的,应当退耕还 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订退耕还林计划,采取鼓励退 耕还林的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未成林造林地、幼林地和封山育林区,应当实行封闭管 理,禁止放牧、砍柴和非抚育性修枝。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组织造林,采取鼓励造林的措 施,确保造林质量。 依法取得林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造林技术 规程确定的标准和造林合同约定植树造林。一年不造林的, 由其主管部门或者发包方督促其造林;两年不造林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有关单位收回林地使用权。有造林合同 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保护利用林地资源发展林 业的,应当给予扶持。 鼓励利用宜林荒山、荒地、荒滩、废弃地造林。凡利用宜林 荒山、荒地、荒滩、废弃地造林的,除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优 惠规定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勘测、设计、技术等方 面给予扶持。
木业管理制度
木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木业生产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木业管理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内所有从事木业生产、经营、销售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包括木材采伐、运输、加工、销售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木业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社会责任,遵循市场规律,保护环境,保障消费者权益。
第二章木材采伐管理第四条木业生产经营者在采伐木材时,应当遵循国家相关规定,获取相应的采伐许可证,确保木材采伐的合法、合规。
第五条木材采伐应当确保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不得过度采伐,不得破坏生态平衡。
第六条木业生产经营者应当合理安排采伐时间和数量,保护林木生长,减少林木砍伐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第三章木材运输管理第七条木业生产经营者在木材运输过程中,应当按照国家关于道路运输的规定,使用合法的运输工具和设备,确保木材运输的安全和合规。
第八条木材运输过程中,应当加强对运输工具和设备的维护保养,确保运输工具和设备的正常运行,防止发生事故。
第九条木业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相关国家规定,合理规划运输路线,减少对环境的影响,保护自然资源。
第四章木材加工管理第十条木业生产经营者在木材加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格按照生产工艺操作,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和质量。
第十一条木材加工过程中,应当严格控制生产环境,保障加工工人的生产安全和健康,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二条木业生产经营者在木材加工过程中,应当加强对设备的维护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
第五章木材销售管理第十三条木业生产经营者在木材销售过程中,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交付符合质量标准的木材产品,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木材销售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质量标准,确保销售产品的质量和安全,不得销售劣质产品。
第十五条木业生产经营者在销售过程中,应当公平竞争,不得搞垄断、哄抬价格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规范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结转指标使用管理的通知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规范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结转指标使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09.04.08•【字号】豫林资[2009]122号•【施行日期】2009.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河南省林业厅关于规范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结转指标使用管理的通知(豫林资〔2009〕122号)各省辖市林业(农林)局,巩义、项城、永城、固始、邓州、中牟县(市)林业局,省交通厅、省农垦局、郑州铁路林业局:为进一步规范林木采伐管理,完善森林经营管理机制,减轻全球金融危机导致木材价格大幅下降给林木经营者带来的经济损失,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结转使用2008年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指标的通知》(林资发〔2008〕26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结转指标使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结转指标是指国家和省批准下达各编限单位的年度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指标当年结余的,经省厅认定可以结转下年及以后各年度可使用的限额指标。
二、2008年度首次结转指标已以豫林资〔2009〕11号文件随2009年木材生产计划一并下达,并已上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三、结转指标的使用须在完成2009年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的前提下,由编限单位依据实际生产需要提出使用申请,经林业主管部门逐级审核批准后,由省林业厅从省林木采伐许可网上办证系统中拨付。
四、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各编限单位要切实加强对结转指标的使用管理,单独建立结转指标使用管理纸质和网上电子台账,强化结转指标使用的监督检查。
五、未经批准擅自使用结转指标的,超结转指标审批或审批中弄虚作假导致森林资源滥伐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四月八日。
河南林技术规程
河南林技术规程
(原创实用版)
目录
1.河南林技术规程简介
2.河南林技术规程的内容
3.河南林技术规程的作用和意义
正文
河南林技术规程是指在河南省境内进行林业生产和管理过程中,遵循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
它是根据我国林业法律法规和林业发展规划,结合河南省的实际情况,经过科学研究和实践总结而形成的。
河南林技术规程旨在规范林业生产活动,提高林业资源利用效率,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
河南林技术规程的内容涵盖了林业生产的各个方面,包括林木种苗生产、造林、森林抚育、森林保护、森林采伐、林产品加工等。
具体来说,林木种苗生产技术规程主要包括林木种质资源保存、良种选育、种子生产和质量检验等内容;造林技术规程主要包括造林地选择、树种选择、造林密度、造林方法等;森林抚育技术规程主要包括抚育间隔期、抚育方式、抚育强度等;森林保护技术规程主要包括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野生动物保护等;森林采伐技术规程主要包括采伐方式、采伐强度、伐后更新等;林产品加工技术规程主要包括林产品加工工艺、产品质量标准等。
河南林技术规程的作用和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规范林业生产活动,保证林木产品质量和安全性;二是提高林业资源利用效率,促进林业产业升级和发展;三是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四是保障林业可持续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总之,河南林技术规程是河南省林业生产和管理的重要技术支撑,对于推动林业现代化建设,实现绿色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林木的采伐与运输技术
林木的采伐与运输技术林木的采伐与运输技术在现代林业中起着关键的作用。
它们不仅影响到林木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还直接关系到经济效益和环境保护。
本文将从采伐和运输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林木的采伐技术林木的采伐是指从森林中将具备经济价值的树木进行伐倒和割伐的过程。
采伐技术的目标是高效、精确地获取所需木材,并尽量减少环境破坏。
以下是一些常用的采伐技术:1. 手工采伐:使用传统的手工工具如斧头、锯子进行采伐。
这种方法简单易行,适用于小规模伐木。
然而,由于劳动力成本高和效率低下,手工采伐往往无法满足大规模商业需求。
2. 机械采伐:采用机械设备(如链锯、推土机)进行伐倒和割伐。
这种方法效率高,适用于大规模伐木,但需要注意操作人员的安全,以及机械设备的维护和管理。
3. 清理采伐:在伐倒树木的同时,清除林间杂草、干枯枝叶等。
这种技术可以减少植被对采伐作业的干扰,提高工作效率。
采伐时还需要注意的是选择合适的伐木季节和树木的年龄。
合理的选择可以减少对林木种群的破坏,同时利于采伐效率和质量的提高。
二、林木的运输技术林木从采伐地运送到加工厂或其他用途地点的过程称为运输。
高效的林木运输技术可以保证木材的质量和减少运输成本。
以下是一些常用的林木运输技术:1. 手工运输:利用人力搬运木材,适用于小规模、短距离的运输。
这种方法成本低,但效率有限,不适合大面积的森林运营。
2. 牵引运输:使用畜力或机械动力进行运输,例如牛车、拖拉机和卡车。
这种方法适用于中等规模的运输,能够较快地将木材从采伐地点转移到目的地。
3. 水运输:通过河流、湖泊或海洋进行木材运输,主要利用木筏、船只等。
水运具有较大的运输能力和低成本,尤其适用于林木位于水域附近的地区。
4. 空运输:适用于远距离快速运输,通常使用直升机或飞机进行木材的运送。
但由于成本较高,空运往往只用于特殊情况下的急需运输。
林木的采伐与运输技术的发展,与后续加工和利用环节密切相关。
合理运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可以提高生产效率,减少资源浪费,同时也有助于森林资源的可持续管理和保护。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出省木材运输证发放与管理有关问题的规定
发 放 与管 理 有 关 问 题 的规 定
一 证》
。 、
自 1 9 8 9年
1
月
1
日起
《
,
在全 国 范 围
、 、
运 出省
,
在 省 内流 通 后
,
,
再 运 输 出省 的
,
,
这
内执 行林 业 部统 一 印 制 的 省 林业厅 原 印 制
、
出省 木 材运 输
,
商丘 等六市
、
、
地 林 业 局 指 定专
。
业 经 签 发 的 《 出省木材 运输证 》 有 效 期 满仍
人 核发外 二
、
其 他市
地 均 由 省 林 业 厅 核发
未使 用 的 证
。
,
必 须 持原 证 到 原 核发 单位换 领 新
,
根 据 省 政 府 发布 的
,
《 河 南 省 林 木采
、
3 条 伐 和 木 材销售 运输 管 理 办 法 》 第 2
地 县换
。
部分 木材在办 理 出省 木材运 输证 时
同意 出省 核减
。
谁 签署
委 托市
、
其木材数 量 就从 谁 的 控 制 总 量 中
《 出省木材运 输证 》 不 延 期使 用
。
发 的 出省木 材运 输证 同 时 作 废 木材运 输证
门峡
、
今 后 《 出省
、
》 除 委托 南 阳
、
信阳
洛阳
、
三
四
、
周口
,
并加 盖木材运 输 管 理 印 章 的 证 申请 表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1.01.13•【字号】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三十七号]•【施行日期】2001.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七号)《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已经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1年1月13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1年1月13日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01年1月13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林业工作。
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林业工作。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保护、发展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制。
森林资源的消长应当作为考核每届政府政绩的主要内容之一。
第四条保护林农的合法权益,依法减轻林农的负担,禁止向林农违法收费、罚款,禁止向林农进行摊派和强制集资。
保护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依法享有的林木所有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二章林权管理第五条森林、林木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权属:(一)国有林场、农场、苗圃、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所属的森林、林木归国家所有。
依法归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有的森林、林木除外。
(二)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在其依法使用的土地上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管理并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
林木采伐运输管理系统
针对林木采伐中采伐限额管理、木材生产计划管理、林 木采伐许可、木材运输查验等全过程进行信息化科学的
管理
01 定义
03 系统特点
目录
02 应用价值 04 功能模块
林木采伐运输管理系统是针对林木采伐中采伐限额管理、木材生产计划管理、林木采伐许可、木材经营加工 批准、木材检验、木材来源审核、木材运输许可、木材运输查验等全过程进行信息化科学的管理。
定义
林木采伐运输管理系统
系统集数据库技术与森林资源管理科学、林业政策法规与一体,通过数据录入与维护、数据查询、数据统计、 证件打印和报表打印等,把林木采伐管理全过程融为一体,把复杂的问题简单化,把繁忙的工作轻松化,把枯燥 的工作兴趣化,极大地节约了人力资源,降低了管理成本,提高了工作效率,通过即时通信,为管理人员发现和 解决林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供即时信息,为领导决策提供全方位的数据支持。
林木采伐管理系统(2张)
应用价值
在林业日常工作中,产生了大量的基本数据,需要通过繁琐的数据处理,形成各种各样的报表。受人力、时 间、工具等条件的制约,数据统计往往脱节、过时、频频出错、纠错困难;数据查阅更是难上加难,使管理工作 在客观上受到很大限制,决策困难,无法互动。
系统可以随时随地查询森林采伐限额与木材生产计划已经使用多少,还结余多少;核发了多少采伐证,这些 采伐证有多少是商品材、自用材、烧材,其中又有多少是不占计划的抚育间伐材,这些采伐证准许采伐的木材有 多少没有伐后验收(检尺),又有多少可能涉及滥伐,发生在哪张采伐证上;有多少个木材经营加工单位,某个木 材经营单位经营有多少合法木材来源,已经运输了多少,还有多少库存;木材运输量是多少,运输证件是否查验, 收取了多少费金,在哪个环节收取的,等等。林业主管部门随时随地掌握这些数据,其意义深远。
河南省林木采伐和木材销售运输管理办法
河南省林木采伐和木材销售运输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8.08.18•【字号】•【施行日期】1988.08.1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河南省林木采伐和木材销售运输管理办法(1988年8月1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林木采伐和木材销售、运输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促进林业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采伐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采伐林木(包括竹子,下同),销售、运输木材(包括竹材,下同)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林业厅主管全省林木采伐和木材销售、运输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地、县(市)林业部门主管本辖区的林木采伐和木材销售、运输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工商行政、税务、公安、铁路、交通、城建等部门应配合林业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林木采伐和木材销售、运输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林木采伐第四条林木实行限额采伐。
限额的范围,包括所有林种森林和林木的主伐、抚育伐、卫生伐、林分改造等各种采伐消耗立木蓄积量的总额。
第五条把国营林场、农场、厂矿、铁路、公路、城镇等全民所有的森林和林木,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及农村居民自留山的林木,以县(市)为单位,按照用材林年消耗量低于年生长量的原则,由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年森林采伐限额指标,经同级人民政府签署意见,逐级上报。
由省林业厅汇总、平衡,经省人民政府审核,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执行。
年森林采伐限额每五年调整一次。
第六条各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应根据省人民政府下达的年森林采伐限额,提出年度木材生产计划指标(农民自留山经划定为自用的薪炭林除外),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程序,逐级上报,经省林业厅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由林业主管部门落实到生产单位和农户。
伐区和木材运输实施方案(二篇)
伐区和木材运输实施方案一、___领导县林业局成立全___区和木材运输集中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由同志任组长,同志任副组长,林政股、林政稽查大队、木材检查总站、林业工作总站、森工股、防火办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___设在局林政股,由同志担任主任,负责联合行动的协调和日常工作。
二、联合行动的主要内容1.查处乱砍滥伐林木案件。
重点查处流转山林滥伐案件以及非法采伐天然阔叶林和生态公益林案件。
2.查处非法加工木材案件。
重点查处无证加工木材企业和非法收购无证木材案件。
3.查处非法运输木材案件。
重点查处无证运输木材和镖师押运、报关、强行冲卡等案件。
4.查处非法收购阔叶树种植灵芝、香菇、木耳等食药用菌案件。
5.查处其它涉林违法案件。
三、联合行动主要方法1.实行局领导分镇挂点制度,每个局领导挂点一个镇,负责集中整治行动的___开展及林业各项工作的___协调和督导。
2.每天安排机关和稽查人员,实行固定检查与流动巡查、集中整治和以镇为单位挂镇领导___相关人员以镇巡查相结合的办法,___小时巡查。
3.明查和暗访相结合。
根据群众反映或___的线索进行暗访,摸清案情,掌握案件查办的主动权,及时查办林业违法案件。
4.处理与追溯相结合。
查办案件时,不仅要对案件当事人依法进行查处,还要尽可能地追溯违法行为的源头。
特别是对非法运输木材案件,要追溯到源头违法行为人,从而起到上下联动、林业管理和执法队伍相互监督的效果。
5.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对于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所涉及的人员要分清责任,定性准确,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决不姑息迁就。
同时对违法情节轻微、认错态度较好的,要以教育为主。
6.对查获的非法砍伐、非法运输的木材,按《森林法》规定应当给予没收处理的,必须按法定程序处理,按法律规定处罚。
对没收的木材由县局拍卖或变卖给加工企业,由森工股和林政股___检尺,凭___、检尺码单,缴交规费票据办理木材运输证后销售。
森工股负责建好没收木材运输台帐。
7.案件罚没收入和没收实物变卖款按规定比例还返执法单位,作办案工作经费和工作人员补助。
林木采伐与运输技术
林木采伐与运输技术林木采伐与运输技术是森林资源开发和利用过程中的重要环节。
随着人们对木材需求的增加以及森林资源管理的要求,合理高效的采伐与运输技术越来越受到重视。
本文将从采伐技术和运输技术两个方面进行论述,分析其在森林资源管理中的重要性与发展趋势。
一、采伐技术1.传统采伐技术传统采伐技术主要包括手工采伐和简单机械工具采伐。
手工采伐是人工用斧头、锯子等工具进行的,虽然低成本,但劳动强度大且效率低下。
简单机械工具采伐则使用一些简易的机械工具,如电动链锯等。
这些传统采伐技术在效率、安全性以及对环境的影响方面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2.现代采伐技术现代采伐技术以机械化为主,可以分为机动式和架空线式两种形式。
机动式采伐技术采用各种类型的挖掘机、装载机和运输车辆进行采伐,能够大大提高采伐效率。
而架空线式采伐技术则利用无人机等航空工具在空中进行采伐,不仅提高了工作效率,还减少了人力消耗和对地面环境的破坏。
这些现代采伐技术具有高效、安全、环保等优势,在森林资源管理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二、运输技术1.传统运输技术传统运输技术主要依赖人力或者动物力量进行运输,如人工担架、畜力车等。
这些传统运输技术效率低下,且对运输距离和载重能力有较大限制。
2.现代运输技术现代运输技术主要依靠机械化装备进行,包括卡车、吊装设备等。
这些设备具有高运输效率、大运输能力的特点,加之现代导航技术和物流管理系统的发展,使得森林资源的输送更为高效和精确。
总结与展望林木采伐与运输技术的发展对森林资源管理至关重要。
传统采伐与运输技术的限制逐渐被现代化技术所取代,高效、安全、环保成为现代采伐与运输技术的重要指标。
未来,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我们可以预见林木采伐与运输技术将更趋完善,更加适应不同地域和不同规模的需求。
同时,我们也应该在技术发展的同时,注重森林资源的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确保森林生态系统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通过对林木采伐与运输技术的分析与讨论,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其在森林资源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同时也明确了其发展的方向和挑战。
木材运营管理制度范本
木材运营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木材运营管理,规范木材经营行为,保障木材资源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木材经营加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木材的种植、采集、加工、销售、运输、使用等环节的运营管理。
第三条木材运营管理应当坚持合法、合规、诚信、公平的原则,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木材产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国家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木材运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木材运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木材种植和采集管理第五条木材种植和采集应当遵守国家林业和草原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林业规划和计划,确保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六条木材种植和采集项目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等相关证件。
第七条木材种植和采集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确保生态安全。
第八条木材种植和采集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员工培训,提高木材运营管理水平。
第三章木材加工管理第九条木材加工企业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木材加工许可证,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条件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条木材加工企业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木材利用率,减少废弃物产生。
第十一条木材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检验制度,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四章木材销售和运输管理第十二条木材销售和运输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木材运输证制度,确保木材来源合法。
第十三条木材销售和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员工培训,提高木材运营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木材销售和运输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木材质量,防止木材流失、损坏。
第五章木材使用管理第十五条木材使用单位应当合法使用木材,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木材使用的标准和规定。
第十六条木材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木材使用管理,提高木材利用率。
第十七条木材使用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木材浪费。
信阳金太阳科技林业有限公司、陶洪山资源行政管理:林业行政管理(林业)二审行政判决书
信阳金太阳科技林业有限公司、陶洪山资源行政管理:林业行政管理(林业)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18【案件字号】(2021)豫15行终2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锋李洪宇阮晓强【审理法官】李锋李洪宇阮晓强【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信阳金太阳科技林业有限公司;陶洪山;凌培政;马德兰;固始县林业和茶产业局【当事人】信阳金太阳科技林业有限公司陶洪山凌培政马德兰固始县林业和茶产业局【当事人-个人】陶洪山凌培政马德兰【当事人-公司】信阳金太阳科技林业有限公司固始县林业和茶产业局【代理律师/律所】吴志刚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冯刚河南风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吴志刚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冯刚河南风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吴志刚冯刚【代理律所】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河南风帆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信阳金太阳科技林业有限公司【被告】陶洪山;凌培政;马德兰;固始县林业和茶产业局【本院观点】本案判决被上诉人固始县林业和茶产业局履行法定职责为上诉人陶洪山、凌培政、马德兰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主要依据是陶洪山、凌培政、马德兰办理了《林权证》,但针对该林权证,上诉人信阳金太阳科技林业有限公司已提起了撤销之诉,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该林权证案件的审理结果,是本案处理的基础。
【权责关键词】行政许可合法违法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第三人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判决被上诉人固始县林业和茶产业局履行法定职责为上诉人陶洪山、凌培政、马德兰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主要依据是陶洪山、凌培政、马德兰办理了《林权证》,但针对该林权证,上诉人信阳金太阳科技林业有限公司已提起了撤销之诉,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该林权证案件的审理结果,是本案处理的基础。
木材销售管理办法木材加工管理办法
木材销售管理办法木材加工管理办法(总3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木材销售管理办法】木材加工管理办法旺业甸实验林场木材销售管理办法根据赤峰市林业局《关于国有林场生产的木材进入市林业要素市场竞标销售的通知》精神,“凡属皆伐性质的林木采伐其采伐权必需在赤峰市林业要素市场挂牌公开竞标拍卖;抚育作业生产的林木由林场自行采伐销售”。
为加强木材销售管理,规范木材销售行为,提高木材销售的经济效益,适应新的林木采伐销售管理体制,根据我场实际情况,制定《旺业甸林场木材销售管理办法》,将木材销售分为山场采伐权拍卖、山场木材拍卖和木材站销售三种方式分别进行管理。
一、山场采伐权拍卖(一)、采伐权拍卖的前提主要指皆伐地块。
由生产科根据上级业务部门对我场作业设计的批复,在旗林业局开具林木采伐作业许可证后,方可对采伐作业地块的采伐权进行拍卖。
(二)、采伐权拍卖操作流程1、小班蓄积及各材种出材量测算复核株数:由生产科及拍卖地块所在营林区工作人员共同对拟拍卖地块林木进行全小班每木查数,查清准确株数。
标准木造材:在全面踏查的基础上以5%的比例设定标准地并进行每木检尺,在各个径阶选取有代表性的标准木伐倒后实际造材,检尺后求算材积。
求算结果:按照以上测量结果,根据《一元材积表》和《原木材积表》计算出全小班的蓄积、实际产材及各材种比例。
2、对测算结果进行分析、会商,确定各材种出材量如果测算结果与实际情况相符,则以该测量结果计算标的物价格;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测量设备、技术手段及选取标准木的经验等多种原因,可能导致测量结果与实际情况出现较大偏差,此时应由分管场长及生产科所有参加外业测量人员对计算结果进行分析,找出原因,修正偏差,共同会商确定测算结果,以使测算结果与实际情况相符。
3、计算标的物价格根据木材价格及各材种出材量,计算出标的物的实际价格,提交场长办公会研究决策。
4、确定竞标底价场长办公会根据生产科提交的测算结果,综合考虑木材市场供需状况、采伐难易程度等因素,扣除采伐费、运费、作业占地费等各种费用及销售商合理利润,在此基础上确定标的物竞拍底价。
河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河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09年8月1日实施资源林政管理十二、对“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
”(二)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表现情形: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数量在2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
2、一般违法行为表现情形: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数量在2立方米以上5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10%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数量在5立方米以上10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数量在10立方米以上的。
处罚标准: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十三、对“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
”(二)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没收超出部分木材。
十四、对“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
”(二)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没收不相符部分木材。
国家林业局关于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林业局关于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有关问题的复函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1.06.07
•【文号】林资发[2011]145号
•【施行日期】2011.06.0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森林资源
正文
国家林业局关于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有关问题的复函
(林资发〔2011〕145号)
河南省林业厅: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有关问题的请示》(豫林资〔2011〕158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国家林业局关于实行全国统一林木采伐年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通字〔1998〕83号)规定,从1999年起,全国的林木采伐年度统一规定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的年度执行期与林木采伐年度一致,禁止跨年度使用。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管理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00〕331号)第四条强调:“任何发证机关或发证人员都必须依据国家批准、下达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发证采伐蓄积总量不得超过年森林采伐限额,其中商品材发证量不得超过年度木材生产计划。
同时,严禁跨年度发证或超越规定权限发证。
”这里的“跨年度发证”是指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时使用非本年度(即其他年度)的森林采伐限额或木材生产计划;“超越规定权限发证”是指超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所规定的权限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特此复函。
国家林业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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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林木采伐和木材销售运输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植树造林与绿化
【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1988.08.18
【实施日期】1988.08.1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3月16日实施日期:2005年3月16日)修改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7月7及2001年1月13日省日实施日期:2007年7月7日)废止(主要内容与1998年4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2001年1月13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不相适应。
)
河南省林木采伐和木材销售运输管理办法
(1988年8月1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林木采伐和木材销售、运输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促进林业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采伐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采伐林木(包括竹子,下同),销售、运输木材(包括竹材,下同)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林业厅主管全省林木采伐和木材销售、运输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地、县(市)林业部门主管本辖区的林木采伐和木材销售、运输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工商行政、税务、公安、铁路、交通、城建等部门应配合林业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林木采伐和木材销售、运输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林木采伐
第四条林木实行限额采伐。
限额的范围,包括所有林种森林和林木的主伐、抚育伐、卫生伐、林分改造等各种采伐消耗立木蓄积量的总额。
第五条把国营林场、农场、厂矿、铁路、公路、城镇等全民所有的森林和林木,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及农村居民自留山的林木,以县(市)为单位,按照用材林年消耗量低于年生长量的原则,由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年森林采伐限额指标,经同级人民政府签署意见,逐级上报。
由省林业厅汇总、平衡,经省人民政府审核,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执行。
年森林采伐限额每五年调整一次。
第六条各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应根据省人民政府下达的年森林采伐限额,提出年度木材生产计划指标(农民自留山经划定为自用的薪炭林除外),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程序,逐级上报,经省林业厅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由林业主管部门落实到生产单位和农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突破年度木材生产计划。
上年度超计划采伐的,应当在当年计划中扣除。
第七条对用材林的成熟林和过熟林实行主伐。
主要树种的主伐年龄和主伐方式,按照《采伐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执行。
其它林木的采伐及作业要求,按照《采伐办法》第九、十、十一、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薪炭林、经济林的采伐技术规程,由省林业厅另行制定。
第八条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申报领取《林木采伐许可证》。
申报时,除持有林木权属证件、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和上年度更新验收证明外,应分别提交下列文件:(一)国营林场和一千五百亩以上的集体林场,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文件。
(二)前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单位,提交包括采伐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
(三)驻豫部队除提交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文件外,还应提交师级以上领导机关同意采伐的文件。
(四)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责任山林木或承包的集体林木(须由承、发包双方协商同意),提交包括采伐地点、面积、树种、株数、蓄积、更新时间等内容的文件。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申领《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九条遇有抢险或其他紧急情况必须就地采伐林木的,可以免除申领《林木采伐许可证》,但事后林木所有单位或个人应持组织抢险单位的证明,将采伐情况报当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按照《森林法》第二十八条、《实行细则》第十九条和《采伐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各大、中型河道、水库的堤岸防护林、黄河故道防护林、宛东防护林的抚育伐、更新伐,由所在县(市)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