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集资为由扣发职工工资是违法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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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生金某投资有限公司与张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生金某投资有限公司与张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生金某投资有限公司与张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5【案件字号】(2020)京03民终1110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尚晓茜郑吉喆胡新华【审理法官】尚晓茜郑吉喆胡新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生金控投资有限公司;张礼部【当事人】中生金控投资有限公司张礼部【当事人-个人】张礼部【当事人-公司】中生金控投资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东北京中贤律师事务所;赵栩旗北京中贤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东北京中贤律师事务所赵栩旗北京中贤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东赵栩旗【代理律所】北京中贤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中生金控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张礼部【本院观点】本案中中生金控公司的各项上诉主张系基于双方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提出,故本案应就双方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性质进行认定,在此基础上对中生金控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进行审查。

劳动法具有社会法的特点,兼具公法和私法的双重属性,劳动法项下的各方权利义务并非如同合同法等私法项下的权利义务听凭当事人自由约定,而是具备了一定的社会保障的强制性特征。

【权责关键词】实际履行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中中生金某公司的各项上诉主张系基于双方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提出,故本案应就双方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性质进行认定,在此基础上对中生金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进行审查。

中生金某公司上诉主张其与张某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之间签有劳务合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应为劳务关系。

本院对此认为:劳动法具有社会法的特点,兼具公法和私法的双重属性,劳动法项下的各方权利义务并非如同合同法等私法项下的权利义务听凭当事人自由约定,而是具备了一定的社会保障的强制性特征。

公司向员工集资借款发生的利息都有哪些涉税规定

公司向员工集资借款发生的利息都有哪些涉税规定

公司向员⼯集资借款发⽣的利息都有哪些涉税规定因公司经营需要,计划向员⼯筹集资⾦500万元,参与⼈数规模有50⼈,借款期限1年,借款利息为年息10%,签订借款合同,直接让员⼯将款项打⼊公司的基本户,公司向员⼯集资借款发⽣的利息都有哪些涉税规定?下⾯店铺⼩编从专业⾓度,对与该类业务相关的风险给予建议或者提醒。

⼀、员⼯取得利息应缴纳营业税、个⼈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贷款,是指将资⾦贷与他⼈使⽤的业务,包括⾃有资⾦贷款和转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营业税税⽬注释》规定,贷款属于“⾦融保险业”税⽬的征收范围,⽽贷款是指将资⾦贷与他⼈使⽤的⾏为。

根据这⼀规定,不论⾦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将资⾦贷与他⼈使⽤的⾏为,均应视为发⽣贷款⾏为,按“⾦融保险业”税⽬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个⼈将资⾦出借收取利息⾏为,属于贷款⾏为,应缴纳营业税。

但个⼈有起征点规定,利息收⼊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

《个⼈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拥有债权、股权⽽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因此,员⼯出借资⾦取得的利息,应缴纳个⼈所得税,税率为20%。

《个⼈所得税法》第⼋条规定,个⼈所得税,以所得⼈为纳税义务⼈,以⽀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为扣缴义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所得税代扣代缴暂⾏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65号)第⼆条第⼀款规定,凡⽀付个⼈应纳税所得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组织、军认、驻华机构、个体户等单位或者个⼈,为个⼈所得税的扣缴义务⼈。

第三条规定,按照税法法规代扣代缴个⼈所得税是扣缴义务⼈的法定义务,⼼须依法履⾏。

第四条规定,扣缴义务⼈向个⼈⽀付下列所得,应代扣代缴个⼈所得税:(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因此,贵公司应代扣代缴员⼯的个⼈所得税。

金融法案例

金融法案例

金融法律制度名为联营实为非法借贷【案例介绍】1993年12月11日,东发经营公司与良友商贸公司签订了一份投资协议,协议约定:双方合作经营一批建材,由良友商贸公司负责对外签约、订货和销售,东发经营公司负责筹集资金,并于签订协议次日投入良友商贸公司人民币300万元,待合作经营结束,东发经营公司从良友商贸公司收回上述款项及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利润,合作期限从双方签订投资协议至1994年6月30日止。

后因市场不景气,双方实际上未开展合作经营业务。

1994年3、4月,东发经营公司多次向良友商贸公司催讨上述款项,良友商贸公司均以合作经营期限未到为由拒绝东发经营公司的要求。

东发经营公司遂于1994年5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良友商贸公司支付人民币300万元及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庭审时,良友商贸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的协议因市场不景气而暂未履行,待市场情况好转后会按协议履行的,现投资协议未到期,东发经营公司要求返还投资款的请求是不恰当的。

【几种观点】1、1、双方签订的投资协议未到期,东发经营公司要求返还投资款的请求不能支持,依法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2、2、双方签订的投资协议,因约定了保底条款而致使投资协议无效,良友商贸公司应返还投资款,而东发经营公司的利息请求不予支持。

3、3、双方签订的投资协议名为联营、实为借贷,应确认协议无效,本金应予返还,而利息请求不予支持。

【评析意见】本案争议较大的是双方签订的投资协议是否有效。

从形式上来看,讼争协议属于联营协议。

联营是两个以上的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横向经济合作关系的一种法律形式。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联营有三种形式:(一)法人型联营。

《民法通则》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法人条件的,经主管机关的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法人型联营之下,两个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共同出资创办的联营体是一个新的企业法人,联营各方的关系,根据联营合同的约定以及法律的有关规定来确定。

华电煤业集团有限公司、曹心愚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华电煤业集团有限公司、曹心愚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华电煤业集团有限公司、曹心愚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0.14【案件字号】(2021)陕01民终1444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峰刘春梅冯旭鹏【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华电煤业集团有限公司;曹心愚;华电榆林煤炭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当事人】华电煤业集团有限公司曹心愚华电榆林煤炭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曹心愚【当事人-公司】华电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华电榆林煤炭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陶姗姗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牛应锦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王莹陕西达拓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陶姗姗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牛应锦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王莹陕西达拓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陶姗姗牛应锦王莹【代理律所】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陕西达拓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华电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华电榆林煤炭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被告】曹心愚【本院观点】双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三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维持。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实际履行合同约定第三人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2019年1月23日曹心愚与华电榆林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华电煤业集团安排曹心愚至华电杨凌公司报到。

华电煤业集团称曹心愚未至华电杨凌公司报到,曹心愚称其去报到,因工作岗位发生变化拒绝签订劳动合同。

各方当事人均认可曹心愚在职期间用人单位未向其支付过经济补偿金。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三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维持。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华电煤业集团是否应支付曹心愚经济补偿金。

曹心愚的原用人单位华电煤业陕西分公司对其进行分流并办理注销登记,该分公司的总公司华电煤业集团安排曹心愚与华电榆林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又安排其至华电杨凌公司,曹心愚与华电杨凌公司未就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原因并非曹心愚提高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其解除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华电煤业集团应向曹心愚支付经济补偿金。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首批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首批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首批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2015-01-06 来源:人民网为警示有欠薪想法的企业和个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1月6日公布首批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典型案例。

在这些案例中,欠薪者获刑最高的达四年,罚金最高的达三万元。

1.百派服饰有限公司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2014年6月4日,116名劳动者向浙江省义乌市大陈镇劳动保障所反映义乌百派服饰有限公司拖欠工资。

义乌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迅速立案查处。

经查,义乌百派服饰有限公司共拖欠116名劳动者工资59.07万元。

执法人员当场告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文正应筹集资金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陈文正表示没有资金支付。

陈文正于5日将两台机器设备转移至浦江县黄宅镇的亲属家中。

6月6日,义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依法向该公司送达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支付116名劳动者工资,期限届满,陈文正仍未支付。

义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依法将该案移送义乌市公安局。

6月9日,义乌市公安局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将陈文正刑事拘留。

9月24日,义乌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后作出判决,义乌市百派服饰有限公司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义乌市百派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文正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承包人孔繁林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2014年3月21日,安徽省界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接到王某等7名农民工投诉,反映孔繁林拖欠工资。

经查,2013年10月,界首市田营天能二期四号厂房钢构工程由南通三建总承包,之后南通三建将该工程分包给河南郑通轻钢房屋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郑通轻钢房屋工程有限公司又把该工程转包给孔繁林。

河南郑通轻钢房屋工程有限公司实际已支付孔繁林808631元,足够其向工人支付工资,而其一直拒不支付王某等人部分劳动报酬86765元。

界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于3月22日对孔繁林下达了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其限期支付所拖欠的工人工资。

非法集资典型案例

非法集资典型案例

非法集资犯罪在各地均有发生,与其它经济犯罪相比,非法集资犯罪一般都经过宣传造势、募集资金、还本付息、最后崩盘等环节,作案周期普遍较长。

非法集资犯罪的这一特点决定了一旦案发容易产生许多严重的社会问题,滋生绑架、暴力逼债等犯罪行为,酿成群体性事件,给社会和谐稳定带来较大压力。

省高院公布这十大典型案例,一方面是威慑犯罪分子,另一方面也是提醒市民注意识别和防范此类犯罪。

案例一:潘璐等集资诈骗案2008年5月,被告人潘璐为骗取他人财物,注册成立南京瑞鼎轩茶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鼎轩公司”),并以公司名义聘用业务员到南京闹市区向不特定的中老年被害人分发传单邀请其到公司免费品尝普洱茶,并使用宣传册、影像资料等对普洱茶的功能及收藏价值等作夸大宣传,虚构公司称可代老百姓免费收藏所购普洱茶,并称将投资款用于公司办茶楼、开设茶叶销售连锁店等,承诺以14%-22%的年利息返还投资款,一年或三年期满后退还本金,诱使被害人签订购销合作协议书,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投资款。

2009年4月至5月,为迅速骗取大量资金,被告人潘璐以瑞鼎轩公司名义,先后成立多个分部,分别聘用被告人周睿、袁红、朱鹏飞担任各分部负责人,共同以上述诈骗方法继续非法集资。

2008年5月至2009年10月间,非法集资额达人民币1433万余元。

非法集资所得款项除用于购买少量普洱茶等,余款均被潘璐、周睿、袁红、朱鹏飞等人瓜分并肆意处分,导致无法归还314名被害人的钱款。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依法判处潘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周睿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判处袁红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朱鹏飞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案例二:无锡市奥特钢管有限公司、潘建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2001年至2008年11月间,被告单位无锡市奥特钢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特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资金,由被告人潘建萍承诺约定支付利息或收承兑汇票按面额还款,先后向张美媛等36人和无锡泰富投资有限公司等30家单位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68286万余元,造成未归还损失共计18340万余元,其中个人损失3231万余元,单位损失15108万余元。

劳务派遣公司 挪用资金罪案例

劳务派遣公司 挪用资金罪案例

劳务派遣公司挪用资金罪案例劳务派遣公司挪用资金属于违法行为,以下是一个可能的案例:
在某个城市,一家劳务派遣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因为经营不善
或其他原因导致资金链断裂,面临资金周转困难。

为了维持公司的
正常运营,公司高层决定挪用员工工资资金来填补公司运营资金的
缺口。

他们通过虚假报销、编造支出等手段,将本应用于支付员工
工资的资金挪用到公司其他用途上,这样做不仅损害了员工的合法
权益,也触犯了相关法律。

这种行为构成了挪用资金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私
财物的行为。

对于劳务派遣公司而言,挪用员工工资属于挪用私人
财物的行为。

如果被定罪,公司高层可能面临拘役、管制、剥夺政
治权利或者罚金的刑罚。

此外,劳务派遣公司挪用资金不仅触犯刑法,也会受到行政处罚,如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

同时,公司的声誉也会受到严重影响,面临法律诉讼和赔偿责任。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劳务派遣公司挪用资金不仅触犯了刑法,也损害了员工的合法权益,严重影响了公司的声誉和稳定经营。

因此,劳务派遣公司及其管理层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合法经营,
维护员工权益,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十大典型案例(2019年5月16日)1.张文中诈骗、单位行贿、挪用公款再审改判无罪案【案情简介】原审被告人张文中,男,汉族,1962年7月1日出生,博士研究生文化,原系物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2009年3月30日,原审被告人张文中因犯诈骗罪、单位行贿罪、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2016年10月,张文中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7日作出再审决定。

2018年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本案后,以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张文中无罪,原判已执行的罚金及追缴的财产依法予以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物美集团在申报国债技改贴息项目时,国债技改贴息政策已有所调整,民营企业具有申报资格,且物美集团所申报的物流项目和信息化项目均属于国债技改贴息重点支持对象,符合国家当时的经济发展形势和产业政策。

原审被告人张文中、张伟春在物美集团申报项目过程中,虽然存在违规行为,但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骗取国债技改贴息资金的诈骗行为,并无非法占有3190万元国债技改贴息资金的主观故意,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故原判认定张文中、张伟春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原审被告单位物美集团在收购国旅总社所持泰康公司股份后,给予赵某30万元好处费的行为,并非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亦不属于情节严重,不符合单位行贿罪的构成要件;物美集团在收购粤财公司所持泰康公司股份后,向李某3公司支付500万元系被索要,且不具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的主观故意,亦不符合单位行贿罪的构成要件,故物美集团的行为不构成单位行贿罪,张文中作为物美集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其亦不应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原判认定物美集团及张文中的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罪,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原判认定张文中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为个人谋利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违法不足额支付工资案例分析

违法不足额支付工资案例分析

违法不足额支付工资案例分析概述违法不足额支付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或法定标准向劳动者足额支付工资的行为。

这种违法行为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权益,损害了正常的劳动关系和社会秩序。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个具体案例,探讨违法不足额支付工资背后可能存在的原因和解决办法。

一、案例背景某公司X成立于2010年,主要从事制造业生产,在全国有多个分公司。

该公司在2020年发生了一起涉嫌违法不足额支付工资的案件。

以下将从原因、影响和解决方法三个方面对此进行分析。

二、原因分析1. 用人单位管理不规范案例中涉及公司存在跨地域、多部门管理困难等问题。

由于各个分公司处于不同地区,其薪酬政策统一性较差。

此外,企业内部无有效机制监督员工的加班情况以及薪酬计算的准确性。

2. 薪酬核算与结算方式错误该公司使用传统的手工记录方式核算薪酬,人工操作容易出现错误。

此外,公司的薪资计算方式可能存在问题,如漏计小时数、不符合国家法定标准等。

3. 经济压力与违法成本考量一些企业为了降低成本,采取不足额支付工资的方式来减少开支。

这是一种缺乏社会责任感和不尊重劳动法规的表现。

三、影响分析1. 劳动者权益受损未足额支付工资直接损害了员工的合法权益,造成生活困难和心理压力。

2. 劳动关系紧张当劳动者发现自己的工资被违法扣除时,势必产生不满情绪。

长期以往,劳动关系将变得紧张,对公司的稳定运营产生负面影响。

3. 影响社会秩序违法不足额支付工资行为若广泛存在,则破坏了正常的劳动秩序与社会公平,并有可能引发社会抗议与不满情绪。

四、解决方法1. 加强用人单位管理制度建设建立标准化的用人制度并推行统一薪酬政策,确保各分公司按照国家法定标准支付工资。

建立加班审批制度,并加强对加班情况的监控和记录。

2. 优化薪酬核算与结算方式引入先进的薪酬管理软件,实现自动计算与结算。

通过电子化手段记录员工的考勤情况和薪资核算过程,减少人为失误。

3. 加强立法保障增加劳动法律法规对违法不足额支付工资行为的处罚力度,并严格执行。

仲裁案例-收不回货款扣发工资的薪资规定是否合法?

仲裁案例-收不回货款扣发工资的薪资规定是否合法?

【案例标题】收不回货款扣发工资的薪资规定是否合法?【争议类型】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基本案情】尚军(化名)于2003年9月调入某汽车配件厂工作,曾先后担任该厂销售科副科长、科长等职务。

2005年初因工作原因,尚军调换了工作岗位,将其任职期间所有销售业务情况向单位进行了移交。

当时为了尽快清理外单位所欠该厂的货款,摆脱企业资金紧张的状况,该汽车配件厂作出决定:“凡经销本厂产品造成货款未回笼的,谁经手谁负责清欠。

催收欠款期间停发工资,对回笼的货款按5%的比例提取奖金,收回欠款之日起,开始发放工资”。

2005年12月,鉴于外单位仍欠大量货款未还,资金紧张状况无任何缓解,且临近春节及清欠工作又无任何起色,某汽车配件厂再次作出决定:“清欠工作坚持谁经手,谁负责的原则,货款在春节之前不能回笼的,余额全部由个人赔偿,待收回后再作处理。

”依据某汽车配件厂所发文件的规定,厂财务科从2005年2月起发给尚军生活费200元,2005年12月,某汽车配件厂开始停发尚军的全部工资。

通过积极努力,尚军陆续收回了大部分货款,由于欠款单位无经济偿还能力,尚有7万元货款无法收回。

因工资全部被停发且催款难以有任何进展,2006年5月,尚军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某汽车配件厂补发其全部工资。

【仲裁结果】本案经仲裁委员会审理,双方未能达成和解协议,仲裁委员会遂作出仲裁裁决:一、被诉人某汽车配件厂立即停止扣发申诉人尚军的工资;二、将扣发的工资全部补发给申诉人尚军。

至此,工资纠纷争议得以最终解决。

【案例评析】“收不回货款个人赔偿”于法无据。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工资争议案件,本案的实质性问题是某汽车配件厂扣发工资行为是否合法、正当。

”审理本案的仲裁员小张如是说。

小张分析本案时认为,法律、法规规定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劳动报酬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类。

狭义的工资概念是指职工劳动报酬中的基础部分,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新工资制度中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工资部分。

中国劳动法下的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违规案例揭秘

中国劳动法下的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违规案例揭秘

中国劳动法下的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违规案例揭秘一、背景介绍中国劳动法是保护员工权益的重要法律,其中包括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规定。

然而,在实践中,仍存在部分用人单位违规支付工资的情况。

本文将为您揭秘中国劳动法下的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违规案例,并分析其中原因和解决方案。

二、案例一:拖欠工资现象在某家私营企业,员工小王辛勤工作了一个月却没有收到工资。

小王找到公司财务部门询问原因,财务人员称该企业目前正处于困难时期,暂时无法支付工资,并承诺会尽快补发。

三、案例二:无合同零散用工某建筑公司频繁雇佣临时零散劳动力,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并不按时足额支付他们的工资。

这些被雇佣的劳动者面临着长时间无固定收入来源和难以维持生活。

四、案例三:强制与压减加班费在一家制造业企业中,领导经常强制员工加班但只按正常工作时间计算薪酬,在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加班也没有法定倍数的加班费。

员工不敢维权,因为领导对此态度强硬。

五、原因分析导致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违规案例出现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 企业经济困难:一些企业面临市场竞争压力、资金链断裂等问题,导致无法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

2. 规避劳动法保护:部分用人单位使用无合同零散用工的方式,以规避签订劳动合同和支付合理薪酬的义务。

3. 低保障意识:一些用人单位缺乏对劳动法律法规的了解和重视,在支付工资时忽视了员工权益保障。

六、解决方案针对以上问题,采取以下措施可以有效防止和解决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违规问题:1. 检查执法机构加强监管:相关政府部门应该加大对企业的监管力度,检查企业是否按照劳动法规定支付员工工资,并对违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

2. 强化企业责任意识:通过在企业内部普及劳动法律法规知识,加强用人单位对员工权益的保障意识,避免无视劳动合同和支付规定薪酬。

3. 完善劳动保障制度:政府可以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加大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力度。

4. 加强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建立公正、高效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为员工提供维护权益的渠道,减少因违规支付工资产生的社会矛盾。

罗洪云与中华企业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罗洪云与中华企业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罗洪云与中华企业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07【案件字号】(2020)京01民终250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吴博文张瑞王丽蕊【审理法官】吴博文张瑞王丽蕊【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罗洪云;中华企业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罗洪云中华企业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个人】罗洪云【当事人-公司】中华企业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黄军会北京市德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黄军会北京市德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黄军会【代理律所】北京市德润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罗洪云【被告】中华企业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本院观点】中华企业咨询公司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物业公司为方便对进出人员的管理,要求入住公司提供的允许进出人员的名单,并不能直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故罗洪云的第一项申请对证明劳动关系没有意义,本院不予准许。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效委托代理实际履行合同约定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法律援助【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双方间签订的《居间服务业务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罗洪云在中华企业咨询公司授权范围内从事代理业务,中华企业咨询公司向其支付佣金,明确载明罗洪云有权拒绝非业务类别的规章制度如甲方考勤打卡规定制度。

此外,罗洪云签字确认的《申请代理居间业务服务表》中载明,中华企业咨询公司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不适用于代理人员,代理人员不接受中华企业咨询公司的劳动管理。

正如一审判决所言,罗洪云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对方如此明示的情况下,其应当对上述内容具备理解认知能力,并有权选择是否同意权利义务分配条款以决定是否签字,而实际上罗洪云在上述协议及服务表中予以签字。

秀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谭琼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秀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谭琼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秀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谭琼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6【案件字号】(2020)京03民终608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高贵【审理法官】高贵【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秀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谭琼【当事人】秀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谭琼【当事人-个人】谭琼【当事人-公司】秀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秀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谭琼【本院观点】综合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查明的事实,本案二审的主要争议焦点为:秀兰公司是否应支付谭琼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首先,2018年12月25日及2019年1月3日的《工作通知单》虽加盖有河北秀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专用章,但该公司与秀兰公司系同一法定代表人;其次,谭琼提交的视频显示其在2018年1月4日无法被公司考勤系统识别,且秀兰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在此之后曾与谭琼核实过其不到岗的原因,故综合上述情形,本院可以认定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为秀兰公司提出所致。

【权责关键词】合同证明责任(举证责任)独任审判维持原判发回重审冻结【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本院对于一审法院认定的证据效力亦予以确认。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一审、二审的笔录及相关证据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综合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查明的事实,本案二审的主要争议焦点为:秀兰公司是否应支付谭琼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就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情况,本院认为,首先,2018年12月25日及2019年1月3日的《工作通知单》虽加盖有河北秀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专用章,但该公司与秀兰公司系同一法定代表人;其次,谭琼提交的视频显示其在2018年1月4日无法被公司考勤系统识别,且秀兰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在此之后曾与谭琼核实过其不到岗的原因,故综合上述情形,本院可以认定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为秀兰公司提出所致。

深圳市东方银座集团有限公司、冯文飞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深圳市东方银座集团有限公司、冯文飞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深圳市东方银座集团有限公司、冯文飞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30【案件字号】(2020)粤03民终1431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何溯邓婧孔卫新【审理法官】何溯邓婧孔卫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深圳市东方银座集团有限公司;冯文飞;深圳市东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南山罐头厂有限公司【当事人】深圳市东方银座集团有限公司冯文飞深圳市东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南山罐头厂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冯文飞【当事人-公司】深圳市东方银座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东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南山罐头厂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魏丹广东金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魏丹广东金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魏丹【代理律所】广东金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深圳市东方银座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东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南山罐头厂有限公司【被告】冯文飞【本院观点】本案系劳动争议。

上诉人在仲裁及一审中确认其与原审第三人东银房地产公司、原审第三人罐头厂公司是关联公司,且在仲裁庭审中确认被上诉人同时为上诉人及两原审第三人工作,上诉人虽不认可存在用工混同,但被上诉人提交了集团股权架构图、关联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办公位置图片、名片、养老保险信息截图、离职证明书、劳动合同等证据初步证明了三公司存在用工混同,上诉人未提交证据予以反驳,故本院对上诉人的主张不予采信。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第三人证明诉讼请求书面审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

上诉人主张与被上诉人不存在劳动关系,无需向被上诉人支付工资。

对此本院认为,上诉人在仲裁及一审中确认其与原审第三人东银房地产公司、原审第三人罐头厂公司是关联公司,且在仲裁庭审中确认被上诉人同时为上诉人及两原审第三人工作,上诉人虽不认可存在用工混同,但被上诉人提交了集团股权架构图、关联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办公位置图片、名片、养老保险信息截图、离职证明书、劳动合同等证据初步证明了三公司存在用工混同,上诉人未提交证据予以反驳,故本院对上诉人的主张不予采信。

杨学宾、云南腾晋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学宾、云南腾晋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学宾、云南腾晋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09【案件字号】(2020)云01民终442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金馨【审理法官】金馨【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学宾;云南腾晋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杨学宾云南腾晋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杨学宾【当事人-公司】云南腾晋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梁增辉、和慧莲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梁增辉、和慧莲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梁增辉、和慧莲【代理律所】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杨学宾【被告】云南腾晋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权责关键词】合同合同约定特别授权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中,被上诉人所制定的《奖惩管理条例》制定过程符合法律,该条例亦在被上诉人处进行公示,且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及《补充协议》中同意执行公司制度,故被上诉人依据公司制度对上诉人进行处罚,不属于用人单位不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的情形,对上诉人要求给付被扣工资500元的请求予以驳回。

上诉人已经在《关于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明确其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与三十八条之规定解除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合同,该情形不符合应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对上诉人要求给付经济补偿金5560元的请求予以驳回。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所作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北京天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周婧婷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天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周婧婷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天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周婧婷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10【案件字号】(2020)京03民终863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胡新华【审理法官】胡新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北京天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周婧婷【当事人】北京天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周婧婷【当事人-个人】周婧婷【当事人-公司】北京天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岩北京金钲律师事务所;王一曼北京金钲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岩北京金钲律师事务所王一曼北京金钲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岩王一曼【代理律所】北京金钲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北京天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周婧婷【本院观点】一、天首投资公司应支付周婧婷的工资数额。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权责关键词】合同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独任审判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天首投资公司应支付周婧婷的工资数额。

天首投资公司未支付周婧婷2018年9月、2018年11月至2019年2月的税前工资。

按照周婧婷离职前月工资标准,扣除每月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及2018年12月迟到扣款50元,一审判决计算数额并无不当。

二、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天首投资公司上诉主张其与周婧婷仅于2017年8月1日签署过《劳动合同书》,因此一审判决支付经济补偿金错误。

对此本院认为,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天首投资公司应对周婧婷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负有举证责任。

西安龙源实业有限公司与陈笑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西安龙源实业有限公司与陈笑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西安龙源实业有限公司与陈笑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13【案件字号】(2020)陕01民终1020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志愿姜华陈洁婷【审理法官】刘志愿姜华陈洁婷【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西安龙源实业有限公司;陈笑【当事人】西安龙源实业有限公司陈笑【当事人-个人】陈笑【当事人-公司】西安龙源实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魏勇陕西克利律师事务所;李红梅陕西克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魏勇陕西克利律师事务所李红梅陕西克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魏勇李红梅【代理律所】陕西克利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西安龙源实业有限公司【被告】陈笑【本院观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过错证据不足举证不能的后果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本案中,被上诉人陈笑自2011年6月20日入职上诉人单位,至2019年5月15日离职,上诉人西安龙源实业有限公司未为被上诉人陈笑缴纳2016年之前的社会保险费。

虽然2016年之前陈笑的社保账户未转入上诉人单位,但陈笑认为2016年至2019年5月离职期间应予补办而未补办的理由合理合法,应予采信。

上诉人称陈笑完全知晓公司经营状况,欠发工资确因经营困难等客观原因。

双方并未约定陈笑不能以此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

因此,上诉人西安龙源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廖茂林、刘发双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廖茂林、刘发双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廖茂林、刘发双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2.27【案件字号】(2020)渝01民终29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万怡邓山朱华惠【审理法官】万怡邓山朱华惠【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廖茂林;重庆金算盘软件有限公司【当事人】廖茂林重庆金算盘软件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廖茂林【当事人-公司】重庆金算盘软件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刘发双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冉晓燕重庆邦民律师事务所;闵宇晨重庆邦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发双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冉晓燕重庆邦民律师事务所闵宇晨重庆邦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发双冉晓燕闵宇晨【代理律所】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重庆邦民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廖茂林;重庆金算盘软件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双方对一审判决第一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权责关键词】合同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认定的案件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双方对一审判决第一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双方争议焦点为,金算盘公司应否支付廖茂林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及金额。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依法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提前1月通知用人单位。

这是赋予劳动者在切身利益受到损害的时候,可以单方行使解除权,不以用人单位同意为解除的条件。

本案,金算盘公司认可拖欠廖茂林工资事实。

廖茂林提交的《离职申请》内容已经表达了因金算盘公司拖欠工资被迫离职情形,金算盘公司也认可收到该《离职申请》。

因此,廖茂林通过《离职申请》解除与金算盘公司的行为,有事实依据,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和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法律规定,金算盘公司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广东省石油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邓宗太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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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石油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邓宗太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7.29【案件字号】(2021)川19民终90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何奇林袁梅杨璐菥【审理法官】何奇林袁梅杨璐菥【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广东省石油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邓宗太;吴自强;四川资阳市臻艺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郫县分公司【当事人】广东省石油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邓宗太吴自强四川资阳市臻艺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郫县分公司【当事人-个人】邓宗太吴自强【当事人-公司】广东省石油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四川资阳市臻艺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郫县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强四川天称律师事务所;罗纪猛四川洪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强四川天称律师事务所罗纪猛四川洪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强罗纪猛【代理律所】四川天称律师事务所四川洪援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广东省石油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被告】邓宗太;吴自强;四川资阳市臻艺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郫县分公司【本院观点】根据本案中广东石化成都分公司与臻艺高郫县分公司签订的《劳务承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虽臻艺高郫县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包含有燃气安装,但双方签订合同违反的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与广东石化成都分公司建立合同关系的是臻艺高郫县分公司。

吴自强并非广东石化成都分公司员工,且在结算时吴自强也未提供广东石化成都分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其行为并不能代表广东石化成都分公司,且邓宗太、吴自强均未向法院提供吴自强能代表广东石化成都分公司的相关证据。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合同第三人特别授权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迟延履行金【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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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借集资为由扣发职工工资是违法的
来源:大律师网
事例:某市水电管理处因近年经济效益差,员工日子艰难,为了发展生产,于1996年2月10日作出在员工中筹集资金建造电网的决议,恳求员工在3个月内缴集资款1万元,超期未交纳者,每月只发120元日子费,余额由公司财务代扣作为集资款,集资款未缴足1万元曾经不计息。

孙某等16名员工因无力交纳集资款,从5月份起接连3个月被扣发薪酬。

为此,孙某等向本地提出申述,恳求该电管处补发所扣薪酬。

受案后,经状况事实,提出让公司补发所扣孙某等16名员工薪酬,该公司以集资是经职代会审议经过为理由,不接受仲裁委员会的定见。

在调停无效的状况下,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该水电管理处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7日内补发孙某等16人所扣悉数薪酬,并赔偿损失,付出补偿金。

专家分析:公司采纳集资的方法发展生产,处理本身经济来源缺少是能够的,但应由员工自愿参与,不允许强行集资,更不能以扣发员工薪酬的方法强行集资。

?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则,薪酬应当以钱银形式按月付出给劳动者自己。

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薪酬。

劳动部颁发的《薪酬付出暂行规则》第十五条规则,不得克扣劳动者薪酬,有下列状况之一的,用人单位能够代扣劳动者薪酬:①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②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担负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③法院判定、裁决中恳求代扣的费、费;④法令、法规规则能够从劳动者薪酬中扣减的其他费用。

该水电管理处借集资扣发员工薪酬明显违背了上述规则。

? 有必要指出,公司在作出这一过错决议和施行违法行为时,采纳由职代会审议经过的方法,以求其违法行为合法化,这更阐明公司领导缺少根本的法令常识。

由于职代会只能在法令规则的范围内审议公司的有关重大问题,假如违背法令、法规的规则去审议公司作出的决议是过错和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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