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案例
买卖房屋合同纠纷案例大全
买卖房屋合同纠纷案例大全
案例一:买方房屋质量问题
小王在网上看中了一套位于城市中心的公寓,与卖方进行了线上商议,并签订了买卖房屋合同。当小王拿到房屋钥匙后,发现房屋墙壁存在起层
的问题,厨房排水不畅等质量问题。小王向卖方提出退房要求,但被卖方
以合同已生效为由拒绝。小王只能求助于法院解决纠纷。
案例二:买卖双方争议产权问题
小张在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对于房屋产权的确认有争议。小
张认为卖方提供的产权证明出现问题,怀疑卖方并非房屋的合法产权人。
小张拒绝完成剩余的购房程序,而卖方坚称房屋产权无问题,要求小张履
行合同义务。最终,双方无法在此问题上达成一致,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解
决争议。
案例三:卖方未按合同约定交房
小李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房款,但卖方未按
时交房,导致小李无法按照原计划入住。小李要求卖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卖方辩称房屋出现了问题需要进行修缮。小李认为这是卖方故意拖
延交房,并选择将此纠纷提交给法院处理。
案例四:房屋交付前易主引发纠纷
小张和小李在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小张将购房事宜告知了其他
朋友小王,并以更高价格将房屋转卖给了小王。当小李得知这一情况后,
对此表示不满并要求小张归还房屋,同时要求小王停止购买行为。双方陷
入争吵,最终将此纠纷提交给法院解决。
案例五:买方未按时支付房款
小杨与卖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在签约后30天内支付全部房款。然而,小杨并未如约支付房款,导致卖方无法及时收到款项。卖方要求小杨履行合同义务,但小杨称自己遇到了资金问题,无力支付。卖方只能选择诉诸法律解决此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案例5篇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案例5篇
1 . 一房二卖,后手买受人虽办登记,因恶意串通无效
出卖人一房二卖,后手买受人虽办理登记,但不能证明其系支付
合理对价的善意受让人的,应认定构成恶意串通。
案情简介:xx年,邹某与孔某签订商品房认购权转让协议,约定后者支付86万余元受让前者认购的商品房。xx年,孔某诉请继续履行,一审判决支持。邹某上诉期间,将诉争房屋作价125万元转让给陈某并办理登记。孔某遂提起撤销权诉讼。法院认为:①一审判决
确认邹某有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但因该判决未生效,孔某与邹某之间尚未形成到期的、确定的债权债务关系,故本案不适用《合同法》第74条关于撤销权的规定。②对合同效力认定,属法院应主动审查范围,无需当事人明确提出要求确认合同效力的主张,且孔某亦提出过邹某与陈某转让诉争房屋行为无效的意思表示,故依《合同法》第
52条规定,法院对邹某与陈某之间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进行认定。③
结合邹某与陈某交易时间、涉案房屋所处区位,成交单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从购房款支付情况看,除转账50万元外,对于剩余75万元付款方式,陈某陈述为现金,但并不能提供该现金系通过取款或其他人借款的凭据,故对陈某主张其支付合理对价的主张不予确认。另外,邹某称xx年即交钥匙给陈某,陈某在签购房协议前不对该房状况进
行了解,交易后亦未按双方合同关于在全部房款付清当日交房的约定,
要求邹某交房,这些情况与一般正常房屋买卖市场交易行为惯例不符。陈某各项客观表现均不能证明其系一个支付合理对价的善意受让人,其与邹某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属《合同法》第52条第(二)项规定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案例
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
合同效力认定及处理原则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2004年12月15日京高法发[2004]391号)
北京市第一、第二中级法院:各区、县法院:
为研究、统一执法尺度,日前高级法院民一庭与审监庭、立案庭联合召开了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合同效力认定及处理原则专题研讨会,就农村私有房屋买卖中的若干疑难问题进行了研讨,并形成了会议纪要。特此印发,请各院在审判中参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情况,请按业务归口与高级法院联系。
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合同效力认定及
处理原则研讨会会议纪要
近年来,我市法院受理了一批涉及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的合同纠纷案件,由于目前相关法律、法规不够明确,对合同效力认定认识存在差异,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此类案件在不同法院、不同业务庭、不同审判人员之间裁判标准不统一的问题。为研究、统一执法尺度,2004年12月,高院民一庭与审监庭、立案庭联合召开会议,就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及案件处理原则等问题进行了专门研讨,初步形成了处理意见,纪要如下:
一、涉及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的主要情况
目前此类纠纷主要有以下情况:从诉讼双方和案由来看,主要为房屋出卖人诉买受人,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收回房屋;从买卖双方身份来看,出卖人为农村村民,买受人主要是城市居民或外村村民,也有出卖给同村村民的情况;从交易发生的时间看,多发生在起诉前两年以上,有的甚至在10年以上;从合同履行来看,大多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出卖人交付了房屋,买受人入住并给付了房款,但多未办理房屋登记变更或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从诉讼的起因来看,多缘于土地增值以及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等因素,房屋现值或拆迁补偿价格远远高于原房屋买卖价格,出卖人受利益驱动而起诉;从标的物现状来看,有的房屋已经过装修、翻建、改建等添附行为。
合同法案例:居民购买农村房屋合同无效,但可以得到补偿
[案情介绍]
2001年11月5日,北京居民王某与昌平区沙河某村村民周某签订了《农村房屋买卖合同》
大致内容如下:周某将昌平区沙河镇某村房屋五间出售给王某,签约之日起,周某无权干涉房产;王某自签约即日起一次性付给甲方人民币10万元。落款处加盖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某村村民委员会印章。
2008年10月,周某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王某与周某之间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王某腾退诉争房屋。
[案情分析]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原被告所签之《买卖房协议书》的买卖标的物不仅是房屋,还包含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被告并非昌平区沙河镇某村村民,依法不得买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住房。原告要求认定买卖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应予支持。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原告应依照房产的现值对被告进行补偿,房产的现值应当以评估值为准。被告应当把该房产返还给原告。
关于城镇居民购买农村私房的问题,应注意如下事项:
1、实践中,农村私有房屋虽然具有价格低廉的特点,但对城镇居民来说,如买受该类房屋,不仅可能因出卖人反悔而面临合同被诉无效的风险,而且根据2004年11月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关于“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的规定,2004年以后该类房屋将不能办理过户登记,也即买受人不能有效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房屋再次转让或拆迁时难以维护自己的权益。因此,城镇居民在买受农村私房时一定要三思;
合同效力案例
合同效力案例
1.2010年9月10日,城市居民钱某与某村村民李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钱某将位于日照市某村一套小产权房出卖给李某,价款23万元整。签约当日,李某向钱某支付定金5000元、部分房款55000元。2010年12月10日,李某按照合同约定拟继续交付后期购房款时,钱某却反悔说房子卖便宜了,准备收回房子,把原来收取的购房款返还李某了之。李某从他人处得知,这个村的房子已经列入拆迁范围,将获取可观的拆迁补偿款。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该买买合同是否受法律保护?
2. 2002年,英先生老宅因房屋拆迁,在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安置两套动迁房,老宅动迁时被安置的人口有五人,分别为英先生、其配偶李女士、其女儿及李女士的母亲王女士。当时动迁的整个手续均是由英先生一人作为产权人负责办理。
2003年11月,在安置房还尚未交房的情况下,英先生凭拆迁及安置资料将其中一套安置房及配套车库以150,000元的价格出售给景先生,当时买卖合同出卖方只有英先生一人签字。合同签订后景先生即支付清了全部房款。该安置房于2004年正式交付,交房后景先生就入住该房并进行了相应装修。
2006年11月,该房屋办理出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景先生为此多次催告英先生尽快办理产权过户,但英先生始终以各种理由拖延办理。
2007年4月,在中介的介绍下,英先生一家又通过公证方式将房屋出售给了不知情的陈女士,由于当时英先生之配偶李女士已死亡,公证时还一并办理了继承公证,李女士的其他继承人均放弃继承李女士在房屋中的份额,李女士的遗产份额全部由英先生及其未成年的女儿继承。同日,李女士的母亲王女士也通过公证出具声明书,表示其自愿放弃房屋份额。2007年7月,陈女士向税务部门缴清契税后向房屋管理部门申请了过户登记,景先生了解到情况后立即向园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英先生全家立即履行过户手续,同时申请冻结了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
无效合同的案例
无效合同的案例
无效合同是指因特定的原因而失去法律效力的合同。以下将介绍几个无效合同的案例。
案例一:未经民事行为能力人代理出售房屋
小明是一名未成年人,没有完全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他以代理人的身份与他人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将自己的房屋出售给了买方。然而,根据法律规定,未成年人不具备代理权,因此小明没有权力代理房屋的买卖行为。由于合同主体之一无法有效履行合同,这份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案例二: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合同
某甲与某乙签订了一份借贷合同,约定某甲向某乙借款并支付高额的利息。然而,根据法律规定,借贷利息的最高限额是法律规定的利率,超过此利率就属于违法行为。由于该借贷合同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该合同因此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案例三:双方意思表示不一致的合同
甲想要购买乙的手机,双方进行了协商并达成了一致。然而,在签订合同之前,甲意识到自己连手机的基本操作都不会,因此不愿意购买。尽管乙坚持签订合同,但是因为甲的意思表示与乙不一致,合同无法成立。
案例四:缺乏合同要素的合同
合同是由甲和乙相互约定的,必须具备合同要素才能成立。甲和乙进行了一次口头约定,约定甲出售汽车给乙并支付一定款项。然而,没有对价格、数量、质量等具体条款进行明确约定,该口头约定缺乏合同要素,因此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案例五:虚假陈述导致的合同无效
某甲打算购买某乙的房屋,乙向甲承诺该房屋没有任何质量问题。然而,甲购买房屋后发现房屋存在很多严重的隐患,与乙之前的承诺相反。由于乙在交易过程中提供了虚假陈述,导致甲受到了经济损失,合同被认定为无效。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案例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案例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案例
甲方:李某,身份证号码:************,住所地:
************。
乙方:王某,身份证号码:************,住所地:
************。
经协商一致,甲方以人民币*****元出售其拥有的农村房屋,位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合同:
第一条这份合同是甲方与乙方之间关于买卖农村房屋的协议,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生效。
第二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保证其对房屋负有完整的所有权和合法的处分权;
2.甲方应在签订合同时提供证明其拥有该房屋的相应证件;
3.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期限交付房屋对象。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在收到房屋前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额购房款;
2.乙方有权验收房屋并确认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
3.乙方应在约定期限内接收并领取房屋。
第四条履行方式:甲方在收到全部协议约定的买房款项之前,不得向其他人出售房屋。乙方确认收到房屋及相应的权利证书或其他与所有权相关的证明文件后,甲方方可收到全部购房款项。
第五条期限:买卖合同的履行期限应当按照协议确定,并且双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六条违约责任:
1.若甲方未按协议向乙方交付完整的房屋所有权和合法的处置权,则甲方应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乙方已经支付的购房款项和因此造成的损失;
2.若乙方未按照协议向甲方支付购房款项,则乙方应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本合同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如遇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房屋买卖无效合同赔偿案例
房屋买卖无效合同赔偿案例房屋买卖无效合同赔偿案例
甲方:(卖方)姓名:李某,身份证号码:XXXXXX,电话:XXXXXX,地址:XXXXXX
乙方:(买方)姓名:王某,身份证号码:XXXXXX,电话:XXXXXX,地址:XXXXXX
鉴于双方经协商一致,于XXXX年XX月XX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书》(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如下:
第一条房屋的基本情况
甲方同意出售其拥有的位于XXXXXX街道XXXXXX小区XX
号楼XX单元XX楼XX室的住房(以下简称“房屋”)。
第二条买卖房屋的价格和支付方式
1. 买房款:人民币XX万元,由乙方一次性支付,甲方同
意在收到房款之后将房屋移交给乙方。
2. 房屋过户手续及相关税费:双方一起承担。
第三条房屋买卖的交付和接收
1.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支付的全部房款之后3个工作日内
将房屋及相关证件移交给乙方。
2. 乙方自收到房屋及相关证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必须
进行房屋过户等手续。
第四条合同的效力和解决争议的方式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自有效期内本合同一经签署便具有不可变更性以及条款的完整性、连贯性,双方必须履行合同。如有争议,双方应首先进行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条合同的违约责任
1. 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将房屋及相关证件移交给乙方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房屋总价款的10%。
2. 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房款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房屋总价款的10%。
第六条法律效力和执行
本合同的效力及解释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双方确认在签署合同时,已经认真阅读了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对合同中规定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完全清楚,且保证合法、公正的签署本合同。双方均认为合同的条款公正合理,一旦签字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无效的案例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无效的案例
(原创实用版)
目录
1.案例背景
2.补充协议内容
3.合同签署情况
4.法律判决结果
5.案例启示
正文
1.案例背景
在房地产市场中,商品房买卖合同是保障买卖双方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件。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买卖双方往往会根据实际情况,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来对合同中的一些内容进行修改或补充。补充协议的有效性在法律上具有重要意义,直接关系到双方的权益。本文将通过一则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无效的案例,分析相关法律问题。
2.补充协议内容
在本案中,买卖双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基础上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主要内容包括:一是买方在合同约定的房价基础上额外支付一定数额的款项;二是卖方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内提前交付房屋。
3.合同签署情况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补充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本案中,买卖双方在签订补充协议时并未就协议内容进行明确告知,且补充协议中的部分内容与法律规定相悖。
4.法律判决结果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经审查认为,补充协议中的内容违反了法律规定,故补充协议无效。同时,法院判决卖方应按照原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合同,买方则按照原合同约定的价格支付购房款。
5.案例启示
通过本案,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启示:
(1)在签订补充协议时,双方应当遵循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确保协议内容合法有效。
(2)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应当在签订补充协议时充分沟通,以避免因协议内容不明确产生纠纷。
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房屋买卖合同属无效[修改版]
第一篇: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房屋买卖合同属无效
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房屋买卖合同属无效156001156
法政四班
唐姝媛
内容提要:买房卖房是存在于我们现实生活中一种很普遍的民事行为。我国《物权法》规定,房屋买卖时,双方首先应签订买卖合同,然后依据合同到房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只有办理完登记手续后,买方才真正享有所购买房屋的所有权。因此,房屋交易过程中,买卖合同是物权变动的基础,而签订买卖合同的行为又是很普通的民事行为之一。民事行为又称法律行为,其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意思表示不真实必然会影响民事行为的效力。以下这一起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纠纷的发生归根结底源于一份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房屋买卖合同。关键词:买卖合同
意思表示
不真实
通谋虚伪表示
无效民事行为
案情回放:2012年9月20日,家住红山区的吕强(化名)一纸诉状将其亲妹妹吕菲(化名)及吕菲的前夫张辉(化名)告上法庭。吕强在诉状中称,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购买楼房缺少资金,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遂与其协商将其所有的坐落于赤峰市红山区某小区的楼房暂过户到被告张辉名下,用以提取张辉的住房公积金。二被告承诺待张辉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后就将房屋转回到原告名下。2006年,原告与被告张辉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将房屋过户到被告张辉名下,张辉凭此房产证提取了住房公积金。二被告现已离婚,但仍未将房屋登记变更回原告名下,故请求法院确认该楼房归其所有,并判令二被告协助办理过户登记。
被告张辉对此答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严重不符。2006年,原告因经营需要资金周转向其及吕菲借款80000元,为此将涉案房屋过户到其名下,至今原告还差40000元未还清。另外,房屋过户时,双方依据房屋买卖合同办理的房产证,所以这套楼房应归其个人所有。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纠纷案例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纠纷案例合同编号:XXXXX
甲方(卖方):
姓名/名称:XXX
住所/地址:XXX
证件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乙方(买方):
姓名/名称:XXX
住所/地址:XXX
证件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一、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出售,乙方购买甲方持有的位于XXX小区XXX号的房屋(以下简称“本房屋”)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二、甲方与乙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如下:
2.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2.1.1 甲方保证本房屋的所有权归其自有,不存在与第三方的相冲突的任何权利纠纷。
2.1.2 甲方保证本房屋无任何债权、债务、保留物权、抵押或其他未消除的负担。
2.1.3 甲方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将本房屋的房产证和其他相
关证照等全部法律文件交付乙方,并协助乙方办理过户手续。
2.1.4 若甲方未将房产证等相关证照交付乙方,或交付的
证照不完备,致使乙方未能顺利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甲方应承担违约金责任,违约金的数额为本房屋总价款的10%。
2.1.5 甲方应在合同生效后XX天内将本房屋交付乙方,保证本房屋在交付时处于良好维护状态,乙方对房屋产生的损坏、灭失等风险由甲方承担。
2.1.6 甲方应在交付前清除本房屋内的物品(如装修材料、旧家具等)。
2.1.7 甲方应及时将本房屋的税费等全部费用交纳完毕,
否则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2.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2.2.1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价款支付方式,按时
足额支付本房屋的全部价款。
2.2.2 乙方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过户手续。
2.2.3 乙方应在成功办理过户手续后XX天内办理入住手续。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判决案例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判决案例
法院判决书
(2021)XX民初100号
原告:张三
被告:李四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院于2021年XX月XX日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张三诉被告李四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一案。原告张三及其委托代理人律师王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四及其委托代理人律师赵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公布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四与原告张三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系无效的,双方应当遵守本判决。
二、被告李四应当将该房屋的产权证书和相关资料交还原告张三,并对原告张三支付房屋买卖价款,共计人民币XX万元。
三、原告张三不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
原告张三于2020年X月X日与被告李四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位于XX区XX路XX号的房屋出售给被告李
四。合同约定以贷款方式支付房屋买卖价款。双方已经签署了有关合同及相关文件并进行了资金支付。
合同生效后,被告李四于2020年X月X日起开始逾期还款,而原告张三也没有将该房屋的产权证书交付给被告李四。
在此情况下,原告张三诉至本院要求判决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被告李四将产权证书交付给原告张三,并支付房屋买卖价款XX万元及其利息和违约金。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中确认了实际情况,认为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无效的。
对于被告李四逾期还款的情况,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和合同约定,被告李四已经构成了违约行为。对于原告张三没有将房屋产权证书交付给被告李四的行为,也违反了合同中的约定。因此,本院认为被告李四与原告张三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原告张三有权要求被告李四将房屋的产权证书交付给原告张三,并支付房屋买卖价款,共计人民币XX万元。
这五种购房合同无效案例
案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案情简介】张女士是一位智力有限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她的儿子小李代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小李以张女士的名义购买一套房产。在合同签订后,张女士的亲戚李先生发现此合同,认为小李未经张女士同意擅自签订合同,要求确认合同无效。
【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定,由于张女士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小李作为张女士的法定代理人,应当代理张女士实施民事行为,而非代替其签订合同。
案例二: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案情简介】小王年仅18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在未经其法定代理人
同意的情况下,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约定购买一套房产。后来,小王的法定代理人发现此合同,认为小王签订合同时未取得其同意,要求确认合同无效。
【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定,由于小王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小王在进行房屋买卖行为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其同意,否则合同无效。
案例三:以欺诈手段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案情简介】某开发商明知其所售房屋已抵押给他人,却隐瞒这一事实,与购房者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购房者签订合同后,才发现房屋已被抵押,要求确认合同无效。
【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定,由于开发商存在欺诈行为,其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开发商在签订合同时隐瞒了房屋已被抵押的事实,使购房者产生了错误认识,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案例四:乘人之危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案情简介】李女士因急需用钱,在开发商的诱导下,以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购买了其房屋。后来,李女士发现该房屋的实际价值远高于合同价格,认为开发商乘人之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
房产买卖协议(合同)无效之诉民事起诉状
5、双方不得中途毁约。否则适用定金罚则。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房产买卖协议》向被告支付购房定金万元。
讼争双方于年月日达成《补充协议》,约定:原告再支付定金万元,原告付清全部购房款时间延期至年月日。该协议签订后,原告及时支付了该万元定金。
最近,原告获悉,被告于双方签订《房产买卖协议》之前便在交易标的之上为第三人设立了抵押。而被告至今未告知原告交易标的上设有抵押,更未在《房产买卖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上提及针对上述抵押的处理方法。
依据《担保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原告认为:《房产买卖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应依法确认为无效合同。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此请求贵院,判决如所请。
3、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利息损失元(详见利息损失计算表)。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签订了《房产买卖协议》。协议中双方约定:
1、交易标的为XX市**区号的房产,该房产为危房。
2、上述房产交易价为万元。乙方(原告)应支付定金万元。
3、甲方(被告)交付房产应保证房屋无结构性损坏,门窗及配套水、电、煤气等管道应当完好。
房产买卖协议(合同)无效之诉民事起诉状
房产买卖协议(合同)无效之诉民事起诉状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同无效卖方赔偿房屋差价案例-任家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同⽆效卖⽅赔偿房屋差价案
例-任家
案例:甲与⼄于2009年9⽉5⽇签订了购房合同,甲同意将夫妻共有有的⼀处房产130万的价格卖给⼄⽅,并向⼄⽅出⽰房产证和其夫同意卖房的短信。合同签订时,⼄⽅先交纳5万元的定⾦,2009年9⽉15⽇前⽀付⾸付款20万元,9⽉30⽇前,再⽀付15万元,甲⽅还清贷款后,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续。合同签订后,⼄⽅如约履⾏了⾃⼰的付款义务,帮助甲⽅还清贷款,并多次催促甲⽅办理过户⼿续,甲⽅以各种理由推脱,并多次从⼄⽅处⼜收取将近50万的房款。⼄⽅在多次催促⽆故的情况下,诉⾄法院,要求法院判决甲⽅履⾏合同,协助⼄⽅办理过户⼿续。庭审中,法院查明,涉案房屋原为甲⽅与其前夫共同所有,⼆⼈于2008年已经协议离婚,涉案房屋归男⽅所有,⽽男⽅对于卖⽅⼀事声称其完全不知情,并坚持不同意卖房。作为卖⽅的甲⽅,明知其没有处分房屋的权利,隐瞒真相,导致合同⽆效,给⼄⽅造成了数⼗万的损失。后经法院调解,甲⽅同意将已收取的购房款返还⼄⽅,并且赔偿房屋差价100万。案例分析:本案成功获赔房屋差价的关键在于,甲⽅的⾏为已经涉嫌刑事犯罪。甲⽅在和⼄⽅签订买卖合同时,向⼄⽅出⽰的房产证确实登记有甲的名字,使⼄⽅确认甲对房屋确有处分权,从⽽先后向其⽀付了数⼗万元的购房款。⽽实际上,甲⽅隐瞒了其已经离婚,并将涉案房屋处分给前夫的事实,具有明显的欺诈意图,并实际从⼄⽅骗取了⼏⼗万的房款。我国刑法》第⼆百⼆⼗四条规定,以⾮法占有为⽬的,在签订、履⾏合同过程中,骗取对⽅当事⼈财物,数额较⼤的,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可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甲的⾏为其实已经涉嫌合同诈骗,且数额特被巨⼤。如果甲不积极主张赔偿,⼄完全可以向公安报案,追究其刑事责任。当然本案获赔房屋差价具有其特殊性,实践中不常见。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有如下⼏种情况:1、房屋系夫妻共有,夫妻⼀⽅全权出⾯处理房屋买卖事宜,买房基于相信其中⼀⼈有全权的代理权,⽽与其中⼀⼈签订合同,事后房屋涨价,卖⽅不想卖⽅,则由另⼀⽅出⾯,声称不知道卖房⼀事,另⼀⽅并没有取得其授权,主张认定合同⽆效。这样的情况⼜分为⼀下⼏种情况:1)房产证上登记的是夫妻⼆⼈的名字,其中⼀⽅出⾯办理,并且没有向买房出⽰另⼀⽅的授权,在这种情况下,买⽅相当然得认为出⾯的⼀⾯享有家事代理权,⽽与其⼀⽅签订合同,并⽀付房款。事后另⼀⽅主张合同⽆效。此种情况,笔者认为,买⽅是有⼀定的过错的,就我国⽬前的法律⽽⾔,并不承认夫妻间的家事代理权,夫妻⼀⽅代另⼀⽅处理事情,仍然是需要取得另⼀⽅的授权的,否则其就是⽆权处分。因此,这种情况,法院极有可能会认定合同⽆效,买⽅也就只能得到相应的赔偿了,对于房屋差价部分,笔者认为,这种情况的差价主张应予以⽀持;2)房产证上只登记了⼀⽅的名字,登记名字的⼀⽅与买⽅签订买卖合同,买⽅交付部分房款后,卖⽅想违约,夫妻另⼀⽅出⾯主张合同⽆效的。因为我国的房产以登记为准,这种情况若另⼀⽅隐瞒房产产权情况,买⽅只能以登记为准,⽆法确定登记以外的其他产权⼈。因此,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买房者可以反诉主张合同继续履⾏;3)房产证上只登记了⼀⽅的名字,另⼀⽅出⾯与买⽅签订买卖房屋合同,这种情况,买⽅也往往会因为⼆⼈的夫妻关系,⽽忽略实际授权问题,最终也有可能惹来另⼀⽅主张合同⽆效的⿇烦。2、房屋属于家庭成员某⼀⼈所有,家庭中的其他成员出⾯办理卖⽅事宜,因为其与房主之间是近亲属(如,⽗⼦关系),买房者往往如意相信其已经取得了实际产权⼈的同意,故⽽与其签订合同,事后真正的产权⼈在站出来不同意卖房,主张认定合同⽆效。这种情况⼀旦出现,合同是必然会认定⽆效的,虽然房主与卖⽅是近亲属,但是相互之间并没有⼀种法定的代理权,买⽅也就只能主张赔偿了。
民法典不动产典型案例
民法典不动产典型案例
案例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小明购买了一套位于市中心的公寓,但在交付房屋时发现存在严重的隐患问题,无法正常居住。小明认为卖方存在欺诈行为,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购房款。经法院审理后,认定卖方故意隐瞒房屋质量问题,判决解除合同并赔偿小明购房款及相关损失。
案例二:租赁合同纠纷
小红将自己的房屋出租给小刚,租期为两年。然而,在租期内,小红却无故终止了租赁合同,并要求小刚搬离。小刚认为小红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要求继续租赁或要求赔偿违约金。法院判决小红违约,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支付违约金。
案例三:土地使用权纠纷
甲公司拥有一块土地使用权,但在使用期满后未能续期。乙公司在甲公司使用期满后迅速申请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导致甲公司无法继续使用。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要求恢复土地使用权。法院判决乙公司违法,要求恢复甲公司的土地使用权。
案例四:抵押权纠纷
小张借款买房时将房屋作为抵押物,但在还款期间发生了违约情况。债权人要求变卖房屋以偿还债务,但小张认为债权人的要求过于苛刻。法院判决债权人有权变卖房屋以偿还债务,但要求在合理范围
内保护小张的利益。
案例五:物业管理纠纷
某小区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存在纠纷,业主委员会认为物业管理公司服务不到位,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管理费。物业管理公司则声称自己已按合同履行义务,拒绝返还管理费。法院判决物业管理公司服务存在问题,要求返还部分管理费用。
案例六:不动产继承纠纷
甲父亲去世后,其遗产包括一套房屋。甲的子女乙、丙、丁对房屋的继承权产生争议。法院根据法定继承顺序判决乙、丙、丁三人共同继承房屋,并要求协商解决分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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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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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房屋买卖纠纷的典型案例共10则
房屋买卖纠纷的典型案例共10则
2014-11-14胡光明律师民事审判参考
本文主要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2014年)及《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4年第1辑)中专题收录关于房屋买卖纠纷的典型案例共10则,其中含有最高院指导案例一则。须提示,案例4与案例10主要是关于房屋买卖中本约合同与预约合同的界定;案例5与案例9主要是关于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但所有权转移存有障碍的情形;建议结合起来阅读。
1、湖北金华实业有限公司与苏金水等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2012)民抗字第24号《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1期)
【裁判摘要】1、人民法院审理检察机关抗诉的再审案件一般应以原审审理范围为限。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同于支持其提出请求的理由和依据,如当事人提出请求的理由和依据不同于检察机关抗诉所提出的理由和依据,并不意味其申请抗诉的请求未获得检察机关抗诉支持;当事人的再审请求未超出原审审理范围的,范文TOP100人民法院再审中应予审理。
2、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代理机构销售房屋的情况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委托代理机构未告知其特定房屋已经售出而导致一房二卖,属于其选择和监督委托代理人的经营风险,不得转嫁于购房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此为由主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应予免除的请求,人民法院不
予支持。
【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2、徐州大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王志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12期)
【裁判摘要】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规避国家对房地产行业调控为目的,借他人名义与自身签订虚假商品房买卖合同,抵押套取银行信贷资金的,思想汇报专题如果商品房买受人明知合同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则该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相关法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宋宇与北京盛和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2011)民提字第331号,《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3期) 【裁判摘要】买受人与开发商均主张双方之间存在真实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关系,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二条“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的规定,对抗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请求权,
但在签订购房合同、支付购房款等重要事实上存在众多疑点,双方多次陈述不一、前后矛盾,据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真实的商品房买卖关系的依据明显不足。在此情况下,买受人请求开发商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范文写作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应予驳回。
4、张励与徐州市同力创展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11期)
【裁判摘要】预约合同是一种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预约合同约定,不与对方签订本约合同或无法按照预约的内容与对方签订本约合同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判断商品房买卖中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究竟是预约合同还是本约合同,最主要的是看见此类协议是否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即只要具备了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商品房的基本情况(包括房号、建筑面积)、总价或单价、付
款时间、方
式、交付条件及日期,同时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就可以认定此类协议已经具备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本约的条件;反之,则应认定为预约合同。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在具备商品房预售条件时还需重新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该协议应认定为预约合同。
【相关法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XX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商品房基本状况;(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十
一)解决争议的方法;(十二)违约责任;(十
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5、丁福如与石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11期)
【裁判摘要】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对未经审批而改建、重建的房屋,可因现实状况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状况不一致,将其认定为附有违法建筑并结构相连的房屋并限制交易。如何认定这类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实践中存在分歧。善意买受人根据不动产登记的公示公信原则,确信登记的权利状态与现实状态相一致,此信赖利益应予保护;(本文来自:WwW.: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案例)根据区分原则,房屋因附有违法建筑而无法过户属合同履行范畴,不应影响合同效力。因此,这类合同如不具备《合同法》第52条的无效情形,应当认定有效。出卖人负有将房屋恢复至原登记的权利状态并消除行政限制的义务。在买受人同意按现状交付并自愿承担恢复原状义务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