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划定全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划定全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为加快推进生态文化休闲区建设,进一步减少全区畜禽养殖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及《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全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环境保护和畜禽养殖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切入点,结合全区实际,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畜禽养殖区域,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不断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资源环境效益同步发展。
二、划分原则
(一)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原则;
(二)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原则;
(三)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经济结构调整相统一原则;
(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与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相统一原则;
(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原则;
(六)突出重点和可持续性原则。
三、划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5年第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7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4年第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8年第8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年第28号)、《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3年第643号)、《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1年第9号)、《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2015年第290号)、《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山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畜牧业的意见》(鲁政发〔2010〕33号)。
四、区域划分
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将坊子区畜禽养殖功能区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
(一)禁养区
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任何畜禽养殖行为。
禁养区内不得新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已经建成的,由所在街道(发展区)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限期搬迁、关闭或取缔。
(二)限养区
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一定区域内严格控制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数量和规模。
限养区内要实施减量提质工程,养殖密度高的街道(发展区)要引导散、小规模养殖逐步退出,在养殖总量逐年下降的前提下,适当发展规模适度、设施先进、标准化程度高的规模养殖。
已经建成的养殖场,由所在街道(发展区)限期治理,达到《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期限内无法完成治理的予以搬迁或关闭。
(三)适养区
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进行畜禽养殖的区域。
(四)相关要求
1.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要按照《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规定科学选址,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
场、区规划选址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当地畜禽养殖布局规划,报区畜牧局备案;场、区建设布局要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生产区、生活区、隔离区、污物处理区明显分开,遵循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规定,实行污染物集中治理和废弃物综合利用,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坚持发展农牧结合、林牧结合、牧草结合的现代化畜牧园区,加大对畜禽粪污资源循环综合利用程度,逐步减少畜禽养殖对环境的影响,实现清洁生产、立体生态养殖。
2.新建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前,必须经所在街道(发展区)和区环保局、畜牧局、国土资源分局、规划分局等部门同意,
办理用地审批、环境影响评价、规划条件审查等相关手续后方可建设,建成后办理动物防疫手续,投产后30日内到区畜牧局备案登记。
3.建设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城乡规划,地势、水源、土壤、空气符合相关标准;距村庄、居民区、公共场所、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2)建在地势平坦、干燥、背风、向阳、居民聚集区下风向、未被污染、无疫病的区域;
(3)距离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畜禽交易市场、其他畜禽养殖场或养殖小区500米以上;
(4)距离垃圾及污水处理场等区域1500米以上;
(5)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五、布局界限
(一)禁养区范围
1.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1)新城区:东至坊泰路、西至虞河、南至潍胶路、北至胶济铁路线;
(2)老城区:东至虞河、西至王裴家村东路、南至八马路、北至潍胶路;
(3)各街道(发展区)办事处(管委会)驻地及外延500米以内区域。
2.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
(1)白浪河水库兴利水位线57.8米以内的区域(含水库
大坝);
(2)黄旗堡-眉村一级水源保护区范围,其中,南界:井群影响半径500米以内的区域;西界:南王皋-宋家庄头-岳家村-穆村-眉村东。
3.国道、省道、高速公路、一般铁路坊子段两侧外延100米内的区域,高铁两侧外延500米内的区域。
4.坊茨小镇、炭矿遗址文化园等旅游度假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区域。
各村庄及村庄周边禁养区范围由各村自行确定,纳入村养殖退院进区实施方案,报街道(发展区)备案,街道(发展区)办事处(管委会)及以上政府有其他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二)限养区范围
1.高密度饲养区。
2.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重要河流、湖泊周边区域。
(1)白浪河水库无坝处一级保护区外3000米范围内的区域,有坝处一级保护区外250米范围内的区域;
(2)黄旗堡-眉村二级水源保护区范围,其中,西北界:洼里-车留庄-杨庄-上房-北眉村;
(3)潍河、虞河、白浪河等主要河流坊子区境内主河段两侧外延500米内的区域。
3.凤凰街道区划内,禁养区以外的区域。
4.根据城镇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应当限制养殖的区域。
(三)适养区范围
除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区域原则上作为畜禽适养区。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严密组织。
实施畜禽养殖布局规划、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是一项系统工程,要建立由区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召集,区畜牧、环保、国土、住建、规划、发改、财政、农业、林业、水务、交通、文化、旅游等部门和各街道(发展区)办事处(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意见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各责任单位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全力抓好各项任务落实,共同推进全区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加强协作,密切配合。
各街道(发展区)要严格按照本实施意见,制定土地利用与畜禽养殖规划,科学划定本辖区内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具体区域范围,合理布局建设规模适度的养殖场、养殖小区。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先易后难,对禁养区现有畜禽养殖场有序转迁、关停,2017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禁养区养殖场转迁、关停工作,期限未关闭的,由街道(发展区)组织有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组织实施限养区、适养区现有畜禽养殖场的污染治理工作,指导督促村(居)把畜禽污染防治管理纳入村庄环境综合整治内容,把禁养、限养等相关规定列入《村规民约》,开展村民自治。
区国土、规划、城管、环保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的监督管理,加大对畜禽养殖污染的治理力度,依法查处各种畜禽养殖违法行为,坚持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形成整体合
力,确保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措施落到实处。
农业、畜牧等部门单位要积极协作,搞好农村能源工程与养殖治污工程的相互衔接,认真开展新建、扩建、改建规模养殖场资源化利用的技术指导服务工作。
区畜牧局对畜禽禁养区、限养区的划分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适时作出调整。
(三)加强宣传,广泛发动。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引导养殖场、养殖小区严格遵守标准化养殖及污染防治有关规定,切实减少养殖污染,改善生态环境。
要认真落实养殖备案制度,严格按照《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规定,新建养殖场、养殖小区要在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区畜牧局备案(备案标准见附件)。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6月14日。
附件:备案规模养殖场、养殖专业户标准
附件
备案规模养殖场、养殖专业户标准
规模养殖场标准:生猪/羊≥500头(年出栏)、奶牛≥100头(存栏)、肉牛≥100头(年出栏)、肉鸡/肉鸭≥50000羽(年出栏)、蛋鸡/蛋鸭≥10000羽(存栏)、兔≥3000只(存栏)、马、驴、骡、骆驼等大家畜≥100头(存栏)、犬、猫≥100只(存栏)、蜂≥100箱(存栏)、水貂、狐狸、貉子≥3000只(存栏)、鸵鸟、孔雀≥1000只(存栏)、鹌鹑≥40000只(存栏)、鸽子≥2000只(存栏)。
规模养殖专业户标准:生猪≥50头(出栏)、奶牛≥5头(存栏)、肉牛≥10头(出栏)、蛋鸡≥500羽(存栏)、肉鸡≥2000羽(出栏)、鸭与鹅≥300羽(存栏)、羊≥50只(存栏)、兔≥50只(存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