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划定全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
禽畜禁养公告
**禽畜禁养公告**
为了加强对环境保护的管理,提升人民生活环境质量,现将有关禽畜禁养事宜公告如下:
一、公告目的
1. 保护环境,防止禽畜养殖引起的空气、水和土壤污染。
2. 减少疾病传播,保障公共卫生安全。
3. 提升城乡居民的生活质量。
二、禁养范围
1. 全市范围内,包括城市、农村、山区、平原等地区。
2. 禁养区涵盖所有的禽畜养殖场、养殖小区和个人养殖户。
三、禁养对象
1. 禁养区内严禁从事任何形式的禽畜养殖活动。
2. 禁养区内已有的禽畜养殖场、养殖小区和个人养殖户需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清理和搬迁。
四、禁养期限
1. 禁养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
2. 禁养期限结束后,仍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禽畜养殖活动。
五、违规处罚
1. 对于违反本公告规定,在禁养区内进行禽畜养殖活动的,将依法予以严厉处理。
2. 对于拒不执行本公告规定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责任承担
1. 政府将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确保禁养工作的顺利进行。
2. 对于因禁养工作引发的社会问题,政府将积极协调解决。
3. 因禁养工作给相关单位和个人带来不便的,敬请谅解。
七、解释权归属
1. 本公告由市政府发布,并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2. 对于本公告中未尽事宜,将由市环保局另行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
全县畜禽养殖“三区”划定方案
全县畜禽养殖“三区”划定方案
为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以下称“三区”),合理优化畜禽养殖规划布局,更好地推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有效遏制畜禽养殖业污染加重的趋势,促进我县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改善城乡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以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为依据,以畜禽养殖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结合我县生态保护与建设要求,调整优化全县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二、划定原则
(一)属地管理,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对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实施治理,各畜禽养殖场是治污主体,必须承担治理责任,加大治理投入。
(二)堵疏结合,环境保护与畜牧业可持续发展相统一的原则。在拆除改造养殖圈舍的同时,引导散养户自动退出或提档升级,促进
产业转型升级,由数量型向质量型转变。
(三)突出重点和可操作性,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和改善生态环境相统一的原则。在养殖场关停、搬迁、改造过程中,要切实维护和保障群众合法权益。
三、划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XX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XX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XX省关于开展铁路沿线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XX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534-2005)、《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规范性文件。
畜禽规模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定方案
畜禽规模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定方案
随着我市畜禽规模养殖业的发展,畜禽规模养殖产生的环境污染问题日渐突出。为切实减轻畜禽规模养殖业污染,突出做好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的环境保护工作,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我市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生态文明建设重要理论为指导,坚持发展是第一要务,着力提高发展质量和社会效益,以保护生态环境、城乡饮用水源安全为出发点,以全面推进“美丽X·生态乡村”工作、改变城乡风貌为落脚点,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和促进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为工作目标,以推进禁养区、限养区划定为手段,优化畜禽养殖业生产布局,推进畜禽养殖业与生态环境保护全面协调发展,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安全和生态安全,推进全市生态文明建设。
二、划定原则及依据
(一)划定原则。
1.坚持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和城乡饮用水源安全的原则。
2.坚持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3.坚持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4.坚持执行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二)划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X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X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X自治区城乡容貌标准》《X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X)、《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X)、《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X年第7号)、《X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规范。
肥城市畜禽养殖“三区”划分方案
肥城市畜禽养殖“三区”划分方案
肥城市畜禽养殖“三区”划分方案是为了科学规划和管理畜禽养殖业,提高畜禽养殖
的效益和环境保护水平而制定的。该方案旨在合理分配和调整畜禽养殖区的空间布局,提
高养殖业的集约化、规模化和科学化水平,实现畜禽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
肥城市畜禽养殖“三区”划分方案的“三区”分别是禁养区、限养区和非限养区。
禁养区是指肥城市禁止进行任何形式的畜禽养殖的区域,主要包括城市居民区、工矿区、商业区、旅游景区、生态保护区等人口集中、环境敏感、资源稀缺的区域。禁养区的
划定是为了保护城市的环境和居民的生活质量,避免养殖业对城市的污染和生活噪音的干扰。
限养区是指肥城市可以经过合理规划和布局允许一定规模的畜禽养殖的区域,主要包
括农村居民区、农田区、规划的工业区、规划的畜禽养殖区等。限养区的划定是为了合理
利用农村资源,提高乡村经济发展水平,保障农民的务农和养殖权益,并且通过严格管控
规模和污染排放,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非限养区是指除禁养区和限养区之外的其他区域,主要包括农村的自然耕作区、山区、水域等。非限养区的划定是为了保护农村的自然生态,保留农田和农村的原始生态特征,
减少对自然资源的破坏。
肥城市畜禽养殖“三区”划分方案的实施需要科学考虑区域的土地资源、环境背景、
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划定各个区域的范围和限制条件,并建立严格的监测和执法机制,保证畜禽养殖业的合规经营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肥城市政府应加大对畜禽养殖业的政策支持和引导力度,推动畜禽养殖业向规模化、
标准化、集约化发展,鼓励农户参与合作社、合作经济组织,共享设施、技术和市场资源,提高畜禽养殖的综合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关于划定畜禽禁限养区的通知
关于划定畜禽禁限养区的通知
为规范畜禽养殖行为,预防控制动物疫病,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广德县畜禽养殖管理办法》,根据办法要求,我县将依据土地总体利用规划,确定畜牧养殖业生产布局,划定禁养、限养和养殖区,为确保规划的科学性、严肃性和可操作性,决定先由各乡镇根据本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禁养、限养和养殖区,报送县农委汇总,经相关部门讨论并批准后施行。
一、禁限养区划定标准
(一)畜禽禁止养殖区划定标准:
1、中心城市区域
县城建成区范围内(东到祠山岗广宜路、西至广德中学,北到火车站以铁路为界、南至318高速公路为界)常年主导风向上风向2公里,其它风向500米的区域。
2、县域功能区域
(1)饮用水源保护区,包括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2)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生态景观控制区及公园、公众休闲场所等。
(3)广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各乡镇工业集中小区。
3、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主要河道,包括:无量溪河、粮长河、桐汭河河道两侧各200米以内的区域。
4、县域主要景观道路(广宜路、广溧路、广宁路、318
国道)两侧外沿各200米以内范围。
5、乡镇区域
(1)各乡镇经批准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2)各乡镇(街道)建成区边界常年主导风向上风向2公里、其它风向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肥城市畜禽养殖“三区”划分方案
肥城市畜禽养殖“三区”划分方案
为了加强畜禽养殖管理,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肥城市决定划分畜禽养殖“三区”,并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具体划分方案如下:
一、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
(一)禁养区范围
1. 禁养区范围包括城市居住区、交通要道沿线、文化遗产保护区、生态保护区、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特种资源保护区等重点保护区域。
2. 禁养区范围根据城市规划、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定划定,具体区域由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二)禁养区管理要求
1. 禁止在禁养区新建畜禽养殖场、规模化养殖场。
2. 对于已有畜禽养殖场的,要严格执行相关环保要求,防止环境污染。
3. 禁止在禁养区内进行随意放养、散养、游荡等方式的畜禽饲养管理。
(三)禁养区管理措施
1. 禁养区内的现有畜禽养殖场要逐步实施搬迁整治,强化环保设施建设,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2. 禁养区内的饲养管理单位要及时清理规范饲养环境,加强养殖污水处理和废弃物处理,减少环境污染。
3. 对于在禁养区进行违规养殖的行为,要依法进行查处,严厉惩处。
(二)限养区管理要求
1. 限养区内新建畜禽养殖场需要取得相关审批手续,符合国家畜禽养殖规划和环保要求。
2. 限养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要加强环保措施,符合相关排放标准,严格按照养殖规模进行管理。
3. 限养区内饲养管理单位要定期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符合环保、卫生标准。
三、畜禽养殖适宜区划分
(一)适宜区范围
1. 适宜区范围包括农村集聚区、农田周边地带、山区等适合畜禽养殖的地区。
2. 适宜区的范围根据土地资源、气候条件、农业生产状况等因素划定,由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南雄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划定方案
附件:南雄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划定方案(调整意见稿)
南雄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
划定方案
南雄市人民政府
2017年8月
南雄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划定方案
目录
·
目录 ················································································ I
一、目的和意义 ····························································· - 1 -
二、划定原则及依据 ······················································· - 2 -
三、实施要求 ································································ - 4 -
(一)总体要求 ······················································································- 4 -(二)具体要求 ······················································································- 4 -四、术语及要求 ····························································· - 7 -
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及养殖
石柱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及养殖
污染控制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县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工作,根据国家、市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县养殖区域划分及污染控制实施方案.
一、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1992年颁布实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2001年9号令、重庆市长江三峡库区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重庆市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重庆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等有关法律、法规.
二、适用对象
本区域划分及方案适用于我县辖区内从事畜禽规模养殖的场公司、户和畜禽养殖专业户.
三、养殖区域划分
一禁止养殖畜禽区域简称禁养区
1.县城按县规划部门确定的已建成的各居委、社区、村委所辖的街道、居民点及规划控制用地区域.
2.各乡镇人民政府驻地按县规划部门确定的已建成的各居委、社区、村委所辖的街道及控制用地区域.
3.执行Ⅰ类、Ⅱ类水质标准的河流水域及其200米内的陆域.
4.龙池坝水库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源上游沿途水域1000米,陆域100米保护区;各乡镇政府所在地集中供水点上游陆域100米.
5.县境内各风景名胜核心区、黄水生态自然保护区的太阳湖和月亮湖核心区;黄水森林公园大风堡核心景区;河嘴乡银杏塘保护区,三河乡万寿寨核心保护区,南宾镇三教寺核心保护区域.
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
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X〕17号)和省农牧厅、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有关要求,进一步促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提升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平,保障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顺利推进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工作,我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保障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为目的,按照“控制总量、合理布局、防治结合、减少污染”的总体要求,参照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科学合理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范围,加强环境监管,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促进畜牧业养殖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统筹兼顾、合理布局。统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统筹兼顾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与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规划。严格按照环境保护目的和畜牧业生产发展需要,科学合理设置边界范围。
(二)因地制宜、协调一致。各县区根据环境保护特点和畜牧业发展实际,因地制宜,应与区域内生态保护红线制定、主体功能区规
划、生态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协调,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相适应。
(三)以人为本、依法依规。以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为基础,制定和执行严格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管控措施。
三、划分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X)、《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497-X)、《X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X省规模养殖场畜禽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实施意见》等。
安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划定全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意见》的通知
安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划定全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7.03.24
•【字号】安政办〔2017〕27号
•【施行日期】2017.03.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畜牧业
正文
安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划定
全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意见》的通知
安政办〔2017〕27号
各镇政府、街办、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关于划定全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安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24日关于划定全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的意见
为切实做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实现改善生态环境和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双赢,根据国家、省、潍坊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国家
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促进现代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改善农村环境质量、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调整优化畜禽养殖区域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生态要求,形成种养相对平衡、农
牧共生互动、生态良好循环的生态畜牧业发展格局。
二、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随着现代化的发展,畜禽养殖业在我国得到了广泛的发展,为
人们提供了大量的肉类和其他动物产品。但是,随着畜禽养殖业规
模的不断扩大和数量的增长,养殖废水、养殖粪便和养殖废弃物的
排放也越来越多,对环境造成了巨大的影响。因此,为了保护环境,减少环境污染,需要对畜禽养殖进行一定的限制。本文旨在提出一
种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一、畜禽养殖禁养区的概念
畜禽养殖禁养区,即畜禽养殖的禁止区域,为了保障区域内的
生态环境、水资源、文化遗产等,限制或禁止在固定区域进行畜禽
养殖的活动。
二、畜禽养殖禁养区的划分和依据
1. 划分依据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的依据主要有以下几点:
(1)生态环境保护
生态环境是畜禽养殖禁养区的首要考虑因素。应该考虑区域内
的气候、地貌、土地资源、生物多样性、废弃物排放等因素,以确
保区域内的生态环境得到充分的保护。
(2)水资源保护
水资源是人类生存发展的基础,保护水资源是十分重要的。畜
禽养殖是水资源过度消耗的主要行业之一,因此,在划分畜禽养殖
禁养区时应该考虑水资源的供应、质量和管理情况,以避免污染和过度消耗。
(3)文化遗产保护
文化遗产包括人类的物质遗存和非物质遗产,是地域文化重要的遗传资产,应该得到全面的保护。针对一些具有特殊历史和文化意义的地区,应该考虑划分畜禽养殖禁养区,以保护文化遗产。
2. 划分方法
划分畜禽养殖禁养区主要应该基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生态保护区
对于国家重点保护的自然生态区、森林公园、湿地保护区等生态保护区,应该优先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保护自然环境。
(2)重要水源保护区
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最新)
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
为促使我县畜禽养殖布局合理,切实保护好生态环境,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X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促进我县规模化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控制畜禽养殖业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和《X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可养区,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污染,切实达到保护和改善农牧区生态环境的目的。
二、划定原则和类型
(一)划定原则。
依法保护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有效保障城镇人口密集区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着力预防重点流域沿岸一定范围内畜禽养殖污染;切实保护公路、铁路、高速公路等两侧一定范围内景观资源。
(二)划定类型
1.畜禽养殖禁养区。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任何畜禽养殖的区域。
2.畜禽养殖限养区。畜禽养殖限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限定畜禽养殖数量,禁止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猪
常年存栏量200头以上、鸡5000只以上、牛50头以上、羊200只以上的养殖场)的区域。限养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治理,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并达到排放量控制的要求,无法完成限期治理的,应搬迁或关闭。
3.畜禽养殖可养区。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为畜禽养殖可养区。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在本辖区可养区内划定畜禽养殖规划区,鼓励养殖企业在规划区内建设规模化养殖场,引导养殖企业发展生态型和资源综合利用型的畜禽养殖。在畜禽养殖可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应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其污染防治及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xx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划定工作实施方案
xx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划定工作实施方案前言
随着城市的发展,我国畜禽养殖行业蓬勃发展,在保障食品供应和经济增长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在畜禽养殖过程中,由于饲养密度大、粪污处理不及时等因素,会给环境带来负面影响,从而引起社会公众的关注。为此,不少地区纷纷出台了相关的规定,对畜禽养殖进行了限制和管理。本文将围绕xx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划定工作实施方案展开讨论。
一、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
1.1 划定依据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的依据主要有以下几项: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地方政府的规定
•环保部门开展环境评估的结果
1.2 划定范围
畜禽养殖禁养区的划定需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和环境承载力,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基础上进行划定:
•保护生态环境
•较为人口密集的区域
•集中式养殖场周边范围
1.3 划定标准
畜禽养殖禁养区的划定标准应当根据不同类型的养殖场进行划分,比如规模养殖、散养、户养等。具体划定标准如下表:
类型依据
养殖场的养殖规模
规模养
殖
散养周边环境对散养养殖场养殖密度的容忍程度、畜禽种类及数量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户养依据当地政策和环境要求
1.4 禁养区实施措施
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后,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进行管理:
•撤销不符合规定的养殖场的生产资质
•闭环式养殖场必须要配套处理设施,确保废弃物不对环境造成危害
•对于在禁养区外的合法养殖场,应该定期进行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对于不符合要求的,要进行整改或关闭
二、畜禽养殖限养区划定
2.1 划定依据
畜禽养殖限养区的划定依据主要有以下几点: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畜禽养殖区域划定方案
畜禽养殖区域划定方案
为贯彻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根据《环保部农业部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和省、市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划定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X提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重要论述为指导,以保障农村环境安全和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为目标,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有关政策及文件精神,各乡镇要结合本乡镇总体规划,科学布置规模化养殖场地,调整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逐步纳入规范化和法制化轨道,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我县畜禽养殖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二、划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六)《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七)《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八)《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X)
(九)《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B18596-X)
(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X)
(十一)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三、划分原则
(一)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确保饮用水水源安全的原则。
(二)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有效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三)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四)以区域环境承载力为基础划分养殖区域的原则。
(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依法保护文物安全的原则。
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
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X〕17号)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X为指导,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结合我县生态保护建设要求,调整优化全县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二、划分原则
(一)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原则;
(二)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原则;
(三)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原则;
(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原则;
(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原则;
(六)养殖畜产品质量安全原则。
三、划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和《水污染防治行动
计划》(国发〔X〕17号)《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四、术语与定义
(一)规模养殖场。按照《X省农业厅X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的通知》(X农业〔X〕113号)确定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以下简称养殖场)。养殖场标准:年出栏量生猪≥500头,肉牛≥100头,肉羊≥300只,肉鸡≥3.5万羽,肉鸭≥3万羽,肉鹅≥1万羽;存栏量奶牛≥100头,蛋鸡≥2.5万羽,能繁母兔≥400只。
全区畜禽养殖禁(限)养区划分优化方案
全区畜禽养殖禁(限)养区划分优化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X区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合理布局畜禽养殖场所的空间以及结构,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全面构建和谐社会,达到有效保护辖区内饮用水安全及生态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X市农委、X市环保局《关于加快完成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优化完善工作的函》(X市农函〔X〕98号),特重新优化完善我区畜禽养殖禁(限)养区划分方案。本方案适用于X区所辖行政区划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
一、指导思想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坚持以全面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全面落实城镇化、工业化、农业现代化带动发展战略为指导思想,按照建设生态文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的要求和部署,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限)养区;以调整优化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促进地方经济又快又好,更快更好的发展,及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实现农业经济可持续发展。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依法划定畜禽养殖禁(限)区范围;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切入点,科学划定与畜禽养殖业发展以及环境保护相适应的畜禽宜养殖范围。全面开展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保
障以海龙水库、红岩水库等地的环境安全为重点,保护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生态化,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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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划定全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为加快推进生态文化休闲区建设,进一步减少全区畜禽养殖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及《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全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环境保护和畜禽养殖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切入点,结合全区实际,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畜禽养殖区域,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不断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资源环境效益同步发展。
二、划分原则
(一)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原则;
(二)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原则;
(三)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经济结构调整相统一原则;
(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与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相统一原则;
(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原则;
(六)突出重点和可持续性原则。
三、划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5年第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7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4年第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8年第8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年第28号)、《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3年第643号)、《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1年第9号)、《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2015年第290号)、《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山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畜牧业的意见》(鲁政发〔2010〕33号)。
四、区域划分
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将坊子区畜禽养殖功能区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
(一)禁养区
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任何畜禽养殖行为。禁养区内不得新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已经建成的,由所在街道(发展区)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限期搬迁、关闭或取缔。
(二)限养区
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一定区域内严格控制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数量和规模。限养区内要实施减量提质工程,养殖密度高的街道(发展区)要引导散、小规模养殖逐步退出,在养殖总量逐年下降的前提下,适当发展规模适度、设施先进、标准化程度高的规模养殖。已经建成的养殖场,由所在街道(发展区)限期治理,达到《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期限内无法完成治理的予以搬迁或关闭。
(三)适养区
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进行畜禽养殖的区域。
(四)相关要求
1.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要按照《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规定科学选址,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场、区规划选址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当地畜禽养殖布局规划,报区畜牧局备案;场、区建设布局要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生产区、生活区、隔离区、污物处理区明显分开,遵循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规定,实行污染物集中治理和废弃物综合利用,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坚持发展农牧结合、林牧结合、牧草结合的现代化畜牧园区,加大对畜禽粪污资源循环综合利用程度,逐步减少畜禽养殖对环境的影响,实现清洁生产、立体生态养殖。
2.新建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前,必须经所在街道(发展区)和区环保局、畜牧局、国土资源分局、规划分局等部门同意,
办理用地审批、环境影响评价、规划条件审查等相关手续后方可建设,建成后办理动物防疫手续,投产后30日内到区畜牧局备案登记。
3.建设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城乡规划,地势、水源、土壤、空气符合相关标准;距村庄、居民区、公共场所、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2)建在地势平坦、干燥、背风、向阳、居民聚集区下风向、未被污染、无疫病的区域;
(3)距离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畜禽交易市场、其他畜禽养殖场或养殖小区500米以上;
(4)距离垃圾及污水处理场等区域1500米以上;
(5)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五、布局界限
(一)禁养区范围
1.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1)新城区:东至坊泰路、西至虞河、南至潍胶路、北至胶济铁路线;
(2)老城区:东至虞河、西至王裴家村东路、南至八马路、北至潍胶路;
(3)各街道(发展区)办事处(管委会)驻地及外延500米以内区域。
2.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
(1)白浪河水库兴利水位线57.8米以内的区域(含水库
大坝);
(2)黄旗堡-眉村一级水源保护区范围,其中,南界:井群影响半径500米以内的区域;西界:南王皋-宋家庄头-岳家村-穆村-眉村东。
3.国道、省道、高速公路、一般铁路坊子段两侧外延100米内的区域,高铁两侧外延500米内的区域。
4.坊茨小镇、炭矿遗址文化园等旅游度假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区域。
各村庄及村庄周边禁养区范围由各村自行确定,纳入村养殖退院进区实施方案,报街道(发展区)备案,街道(发展区)办事处(管委会)及以上政府有其他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二)限养区范围
1.高密度饲养区。
2.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重要河流、湖泊周边区域。
(1)白浪河水库无坝处一级保护区外3000米范围内的区域,有坝处一级保护区外250米范围内的区域;
(2)黄旗堡-眉村二级水源保护区范围,其中,西北界:洼里-车留庄-杨庄-上房-北眉村;
(3)潍河、虞河、白浪河等主要河流坊子区境内主河段两侧外延500米内的区域。
3.凤凰街道区划内,禁养区以外的区域。
4.根据城镇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应当限制养殖的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