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杂银团贷款的法律安排
农村商业银行银团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银团贷款管理办法159号 ,5月1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银团贷款业务~分散授信风险~优化信贷结构~更好地为重点企业和项目提供融资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获准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采用同一贷款协议~按协议商定的内容共同向同一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发放银团贷款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
第四条银团贷款借贷各方必须重合同、守信用。
参加银团贷款的银行应遵循自愿协商、权责明晰、讲求效益、利益共享、按放款比例或按协议约定享受权益和承担风险的原则。
第二章基本条件和适用对象第五条银团贷款的主要对象是规模型企业、企业集团和列入国家计划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事,业单位。
第六条银团贷款的借款人必须符合本行信贷管理制度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第七条借款人向本行申请借款时~必须按照本行信贷制度的规定如实提供基本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第三章释义第八条在本办法中~除非上下文内容需要不同释义~否则:,一,经办行~是指本行有办理贷款业务经营权限的经办支行,含营业部、公司业务部、个人业务部,,,二,工作日~是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以外的正常营业日,,三,信息备忘录~是指通常由牵头行以借款人的名义编制并分派给有兴趣参加银团贷款的银行~作为每家银行自行对借款人以及有关项目进行独立的经济及财务评估的基本材料。
主要包括声明、银团贷款的基本情况、主要贷款条件、各方当事人,借款人、保证人、项目建设单位、原材料供应商及产品买方,的资料、基本情况和项目概况等,,四,保密协议~也称为保密声明~是指为保证银团贷款中借款人以及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和商业秘密而拟订的法律性文件。
5.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银团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 银行”)银团贷款业务操作,增强XX银行牵头安排银团贷款的能力,提升服务水平,分散信贷风险,加强同业合作,根据《银团贷款业务指引》(银监发〔2011〕85号)、《银团贷款合作公约》以及XX银行信贷管理规定,参照国际惯例,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银团贷款业务是指获准设立并经营贷款业务的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统称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协议,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人民币贷款或其他授信业务。
银团贷款业务包括银团融资顾问服务、银团贷款安排和银团贷款参与三部分。
第三条银团贷款业务适用于客户的各种大额融资需求,包括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其他贷款等。
第四条XX银行牵头和参与银团的合作行应为政策性银行、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地方性商业银行以及资信良好、实力雄厚的外资银行,大型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五条XX银行办理银团贷款业务,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信贷政策,执行XX银行信贷政策和信贷管理规定,遵循“独立决策、平等协商、利益共享、风险自担”的原则,按照银团相关协议的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六条XX银行办理银团贷款业务实行授权授信管理。
第二章银团贷款业务职责分工第七条根据客户分层、部门分工原则,银团贷款业务的开展和管理,由公司业务部、授信管理部和法律合规部等多个部门分工协作完成,分别承担相应职责。
第八条公司业务部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银团贷款业务的发展规划以及管理办法,明确业务发展策略、业务运作流程及管理要求等;(二)牵头组织受理的银团贷款融资顾问服务工作;(三)配合公司业务部开展受理的银团贷款安排工作,具体负责银团贷款市场测试、出具专业意见以及拟定银团贷款安排方案等。
(四)公司业务部对全行银团贷款业务进行归口管理,负责银团贷款业务的技术支持、文本管理、收费管理、统计管理、备案管理以及单项业务评比考核。
银团贷款(2021整理)
银团贷款〔人民币〕本节要紧陈述开发银行作为牵头行组织人民币银团的工作程序和工作内容,以及作为参加行参加人民币银团贷款的评审报告的内容、要求、审议和决策程序。
一、关于银团贷款〔一〕定义银团贷款是由获准经营贷款业务的多家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采纳同一贷款协议,按商定的期限和条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资金的贷款方式。
银团贷款适用于符合贷款条件,数额较大的中长期贷款和短期贷款、人民币贷款和外币贷款。
国内银团贷款的要紧对象是国有大中型企业、企业集团和列进国家方案的重点建设工程。
银团贷款的借款人、贷款人必须符合?贷款通那么?关于借款人、贷款人的各项全然条件和要求。
〔二〕方式开发银行银团贷款分为直截了当银团贷款和间接银团贷款两种形式,本节所称银团贷款系指直截了当银团贷款,间接银团贷款按相关规定执行。
开发银行银团贷款投向必须符合国家信贷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开展政策。
二、开发银行以牵头行身份组织银团贷款的工作程序和内容〔一〕竞标牵头行有关竞标牵头行的工作要求参见第一节“银行人民币贷款招投标工程评审〞中的有关内容。
〔二〕筹组银团1、编写银团文件在竞标成功,得到借款人的银团贷款安排托付后,银团工作小组应依据借款人提供的资料,开展有关文件的编写工作。
银团贷款的要紧文件包括资料备忘录、银团贷款邀请函、保密协议、银团贷款协议、贷款担保协议及银团内部协议等。
资料备忘录是各被邀请的银行了解银团贷款的要紧参考资料,应包含以下内容:➢讲明➢借款人简介➢借款人财务会计信息➢借款工程概况➢借款工程市场分析➢借款工程财务可行性分析➢贷款风险分析➢贷款回还安排与担保方案➢贷款的结构与全然条件➢其他有关事项➢附件2、聘请银团律师进行尽职调查银团工作小组应依据需要选择聘请律师作为贷款银团的法律参谋。
银团律师责任与义务至少应包括:对借款人及担保人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依据牵头行的要求拟订银团贷款各项文件,对银团贷款筹组过程中的法律咨询题提供咨询效劳等。
银监会关于银团贷款的规定
基本信息通知银监发〔2011〕85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中国银行业协会:修订的《银团贷款业务指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03次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外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
2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银团贷款业务,分散授信风险,推动银行同业合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
第三条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合同,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第四条银行开办银团贷款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坚持平等互利、公平协商、诚实履约、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五条银行业协会负责维护银团贷款市场秩序,推进市场标准化建设,推动银团贷款与交易系统平台搭建,协调银团贷款与交易中发生的问题,收集和披露有关银团贷款信息,制定行业公约等行业自律工作。
第二章银团成员第六条参与银团贷款的银行均为银团成员。
银团成员应按照“信息共享、独立审批、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自主确定各自授信行为,并按实际承担份额享有银团贷款项下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七条按照在银团贷款中的职能和分工,银团成员通常分为牵头行、代理行和参加行等角色,也可根据实际规模与需要在银团内部增设副牵头行、联合牵头行等,并按照银团贷款合同履行相应职责。
第八条银团贷款牵头行是指经借款人同意,负责发起组织银团、分销银团贷款份额的银行。
牵头行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发起和筹组银团贷款,分销银团贷款份额;(二)对借款人进行贷前尽职调查,草拟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并向潜在的参加行推荐;(三)代表银团与借款人谈判确定银团贷款条件;(四)代表银团聘请相关中介机构起草银团贷款法律文本;(五)组织银团成员与借款人签订书面银团贷款合同;(六)银团贷款合同确定的其他职责。
《银团贷款业务指引》(银监发[2007]68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68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现将《银团贷款业务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辖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主报告行。
二○○七年八月十一日《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银团贷款业务,分散授信风险,推动银行同业合作,更好地为重点企业和项目提供融资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经银监会批准设立并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
第三条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协议,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第四条银行开办银团贷款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坚持平等互利、公平协商、诚实履约、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五条银行业协会作为行业自律组织,负责银团贷款市场秩序的自律工作,协调银团贷款与交易中发生的问题,收集和披露有关银团贷款信息,制订行业相关公约等。
第二章银团贷款成员第六条参与银团贷款的银行均为银团贷款成员。
银团贷款成员应按照“信息共享、独立审批、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自主确定各自授信行为,并按实际承诺份额享有银团贷款项下相应的权利、义务。
第七条按照在银团贷款中的职能和分工,银团贷款成员通常分为牵头行、代理行和参加行等角色,也可根据实际规模与需要在银团内部增设副牵头行等,并按照银团贷款相关协议履行相应职责。
第八条银团贷款牵头行是指经借款人同意、发起组织银团、负责分销银团贷款份额的银行,是银团贷款的组织者和安排者。
银团贷款相关知识简介
8.1 概述定义银团贷款又称为辛迪加贷款〔Syndicated Loan〕,是由获准经营贷款业务的一家或数家银行牵头,多家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参加而组成的银行集团〔Banking Group〕采用同一贷款协议,按商定的期限和条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融资的贷款方式。
国际银团是由不同国家的多家银行组成的银行集团。
银团贷款的特点:1. 贷款对象主要是国有大中型企业、企业集团和列入国家方案的重点建设工程。
2. 筹款金额大,贷款期限长。
由于银团贷款是由多家银行组成的,所以它能提供巨额的信贷资金,而不像独家银行贷款那样受自身贷款规模的限制。
3. 分散贷款风险。
多家银行共同承当一笔贷款经一家银行单独承当要稳妥得多,各贷款行只按各自贷款的比例别离承当贷款风险,并且还可以加速各贷款行的资金周转。
4. 操纵银团贷款方式筹资,可以防止同业竞争,把利率维持在必然的程度上。
5. 可以提高银行,出格是牵头行和安排行的影响和知名度,同时增强了各贷款银行间的业务合作。
6. 筹资时间较短,费用比拟合理。
8.1.3银团贷款的方式1.直接银团贷款:由银团各成员行委托代办署理行向借款人发放、收回和统一打点贷款。
国际银团贷款以直接银团贷款方式为主。
2.间接银团贷款:由牵头行直接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然后再由牵头行将参加贷款权〔Participant in the Loan〕,即贷款份额,别离转售给其他银行,全部的贷款打点及放款、收款均由牵头行负责。
银团内局部工1. 牵头行与安排行〔Leading Bank and Arranger〕牵头行是受客户委托倡议组织银团贷款的银行,安排行是具体负责组织安排银团的银行,协助代办署理行做一些事务性工作。
通常牵头行与安排行为同一家银行。
对金额较大的银团贷款,牵头行或安排行则联合假设干副牵头行或副安排行共同牵头组织或安排。
其主要职责是:为客户物色贷款银行、组织银团,认定贷款总额及种类,协助客户编制贷款工程信息备忘录,聘请律师草拟贷款文件及有关法律文件,负责贷款工程的广告宣传,安排贷款合同正式签署,并协助代办署理行催促客户和其他有关方落实使用贷款的先决条件。
第十四章 附录-《银团贷款业务指引》总则
2015年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内部资料公司信贷第十四章 附录知识点:《银团贷款业务指引》总则● 详细描述: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银团贷款业务,分散授信风险,推动银行同业合作,更好地为重点企业和项目提供融资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经银监会批准设立并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
第三条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协议,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第四条银行开办银团贷款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坚持平等互利、公平协商、诚实履约、风险自担的原则。
银行业协会作为行业自律组织, 负责银团贷款市场秩序的自律工作, 协调银团贷款与交易中发生的问题,收集和披露有关银团贷款信息,制订行业相关公约等。
第五条银行业协会作为行业自律组织,负责银团贷款市场秩序的自律工作,协调银团贷款与交易中发生的问题,收集和披露有关银团贷款信息,制订行业相关公约等。
例题:1.()负责银团贷款市场秩序的自律工作,协调银团贷款与交易中发生的问题,收集和披露有关银团贷款信息。
A.证券业协会B.银行业协会C.中国人民银行D.中国银监会正确答案:B解析:银行业协会作为行业自律组织,负责银团贷款市场秩序的自律工作,协调银团贷款与交易中发生的问题,收集和披露有关银团贷款信息,制订行业相关公约等。
2.银团贷款协议应包括的主要条款有()。
A.银团各成员承诺的贷款额度及贷款划拨的时间B.提款先决条件C.费用条款D.财务约束条款E.非财务承诺正确答案:A,B,C,D,E解析:第二十七条银团贷款协议是银团贷款成员与借款人、担保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过协商后共同签订,主要约定银团贷款成员与借款人、担保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本。
银团贷款法律意见书
银团贷款法律意见书尊敬的先生/女士:根据您的要求,我们对银团贷款事宜进行了审慎调查和研究,并提出了以下法律意见:一、银团贷款的定义和特点银团贷款是指多家银行联合提供贷款,共同向借款人发放资金的一种贷款形式。
银团贷款的特点是资金规模较大、风险分散、抵达时间较快、利率相对较低等。
二、银团贷款需要履行的法律程序银团贷款的程序和流程一般由主贷银行协调安排。
在法律层面上,银团贷款需要遵循以下程序:1. 签订借款协议:主贷银行和借款人签订借款协议,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包括贷款金额、利率、还款方式、担保等内容。
2. 安排银团成员:主贷银行与其他银行商定成为银团成员,并签订协议确定各方的参与比例、责任和义务。
3. 作出风险评估:各成员银行负有进行借款人的信用评估和风险评估的义务,以确保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项目的可行性。
4. 签订银团贷款协议:主贷银行协调安排各成员银行签订银团贷款协议,明确各成员的权益和义务,约定还款方式、利息分配、违约处理等事项。
5. 进行担保程序:根据贷款金额和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可能需要提供相应的担保措施,如抵押、质押、保证等。
6. 办理贷款放款手续:当相关文件和手续完备后,各成员银行按照约定的比例将贷款金额划入借款人指定的账户。
三、银团贷款可能涉及的法律风险和防范措施银团贷款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面临一些风险,为了规避这些风险,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风险评估:在贷款前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了解借款人是否具备偿还能力和还款意愿。
2. 守约意识:确保借款人与各成员银行之间的借贷协议得以履行,防止借款人未按时还款或违约。
3. 担保措施:借款人提供足够可靠的担保物或担保人,以减少借款违约的风险。
4. 合规操作:所有交易都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触及反洗钱、反腐败等法律风险。
5. 建立风险监控机制:及时关注借款人经营状况和还款能力的变化,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减少潜在风险。
四、免责声明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一般性指导,不构成任何对特定情况的具体建议。
银行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全行银团贷款业务发展,有效分散和防范授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团贷款业务指引》、《ⅩⅩ银行信贷手册》(以下简称:《信贷手册》)等国家及ⅩⅩ银行的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团贷款,是指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合同,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同一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其他授信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为境内外符合《信贷手册》规定授信条件的企业、事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贷款人为在中国境内经银监会批准设立并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四条银团贷款业务适用于借款人的各种期限的本外币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包括项目融资)以及其他授信业务需求。
第五条ⅩⅩ银行开办银团贷款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坚持平等互利、公平协商、诚实履约、风险自担的原则。
—1 —第二章授信条件及要求第六条银团贷款授信对象即借款人的风险评级一般应为ⅩⅩ银行内部评级体系PD评级为8级及以上,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并且非ⅩⅩ银行减持、退出类客户。
借款人为新成立公司,其控股股东应提供无条件担保或由借款人提供ⅩⅩ银行认可的其他形式的担保,并且至少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借款人的控股股东为总分行重点客户,且风险评级应为PD评级8级及以上;(二)借款人的主要股东为世界500强或其他知名跨国公司;(三)借款人系ⅩⅩ银行竭力营销的优质客户;(四)授信项目风险可控,且能为ⅩⅩ银行带来较高综合回报。
第七条对于重组项目,须具备借款人偿债意愿良好,具备未来还款能力,通过贷款重组有利于降低信贷成本,减少贷款未来预期损失等基本条件。
第八条ⅩⅩ银行参与的银团贷款项目,须符合国家的产业、国土、环保及节能减排、安全生产、投资管理、资源、城市总体规划、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其他相关政策和ⅩⅩ银行的信贷准入要求与投向政策。
银行银团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银团贷款管理办法,,银行银团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加强同业合作,维护农发行权益,分散和防范信贷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团贷款业务指引》(银监发〔〕68号)、中国银行业协会《银团贷款合作公约》、《,,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团贷款,是指获准经营贷款业务的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统称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协议,按照约定的时间、比例和条件,通过代理行向同一借款人提供本外币贷款和其他信用的融资。
第三条办理银团贷款,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和金融政策,遵循“平等互利、公平协商、诚实履约、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四条银团贷款主要用于满足农发行客户除商业储备贷款以外的大额商业性融资需求。
包括大型集团客户和大型项目的融资以及各种大额流动资金的融资。
第五条对单一法人客户或集团客户贷款总额超过20亿元人民币,原则上应采取银团贷款方式。
第六条办理银团贷款,应严格执行农发行授权管理、授信管理和利率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银团成员行及职责第七条参与银团贷款的银行均为银团成员行。
银团成员行应按照“利益共享、信息透明、风险自担、自主决策”的原则自主确定各自授信行为,并按实际承诺份额享有银团贷款项下相应的权利、义务。
第八条银团成员行按照职能地位和分工不同,主要分为牵头行、代理行和参加行等。
根据实际需要也可以在银团内部增设副牵头行、担保代理行等,并按照银团相关协议履行相应职责。
第九条牵头行是指接受借款人委托发起组织银团、负责分销银团贷款份额的银行,是银团贷款的组织者和安排者。
其主要职责是:(一)协助借款人物色贷款银行、发起和组织银团,并分销银团贷款份额;(二)对借款人进行贷前尽职调查,草拟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并向潜在的参加行推荐;(三)代表银团与借款人协商谈判,确定贷款总额和贷款条件;(四)代表银团聘请相关中介机构,起草银团相关协议等法律文件;(五)组织银团会议,安排签订银团相关协议;(六)协助代理行进行银团贷款的管理;(七)银团协议确定的其他职责。
浅论银团贷款发展的瓶颈与对策
浅论银团贷款发展的瓶颈与对策引言银团贷款是一种多个银行联合贷款给同一借款人的贷款形式。
这种贷款形式具有多样化的特点,能够满足借款人不同的融资需求。
然而,银团贷款在其发展过程中也面临着一些瓶颈和挑战。
本文将对银团贷款发展的瓶颈进行浅论,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银团贷款发展的瓶颈1. 风险管理难度增加银团贷款由多个银行合作提供,这样带来了风险管理的复杂性。
不同银行对于风险的认识和控制可能存在差异,导致在贷款过程中风险管理难度增加。
尤其是在项目复杂、涉及多个行业领域的情况下,银团贷款的风险管理更加困难。
2. 合作银行之间的协调难度银团贷款需要多个银行之间的密切合作和协调。
然而,不同银行的利益、文化和业务模式存在差异,这使得合作银行之间的协调难度增加。
合作银行之间可能存在合作意愿不强、沟通不畅等问题,导致银团贷款的协作效率不高。
3. 信用评估难度增加银团贷款涉及多个银行的资金,对借款人的信用评估要求更为严格。
由于不同银行对于信用评估的标准和方法可能存在差异,信用评估难度增加。
这也给借款人带来了一定的不便。
二、银团贷款发展的对策1. 加强银团贷款风险管理体系建设为了应对银团贷款风险管理的难题,应加强银团贷款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
建立统一的风险管理标准和流程,并加强合作银行之间的信息共享和互通。
同时,加强对借款人的风险评估和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风险问题。
2. 建立银团贷款合作机制为了提高合作银行之间的协作效率,可以建立银团贷款合作机制。
这包括建立合作银行之间的协作机制和沟通渠道,明确各方的权责和利益分配。
同时,可以探索建立共同的绩效评估体系,激励合作银行积极参与银团贷款业务。
3. 加强银团贷款信用评估标准的统一性为了解决银团贷款信用评估的困难度,可加强银团贷款信用评估标准的统一性。
各银行可以共同制定一套统一的信用评估标准,减少评估差异。
同时,可以加强对借款人信用信息的共享和利用,提高信用评估的准确性和效率。
4. 发展技术支持平台为了提高银团贷款业务的效率和便利性,可以发展技术支持平台。
银团贷款
银团贷款银团贷款的定义银团贷款又称为辛迪加贷款(Syndicated Loan),是由获准经营贷款业务的一家或数家银行牵头,多家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参加而组成的银行集团(Banking Group)采用同一贷款协议,按商定的期限和条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融资的贷款方式。
国际银团是由不同国家的多家银行组成的银行集团。
对于贷款银行来说,辛迪加贷款的优点是分散贷款风险,减少同业之间的竞争;对于借款人来说,其优点是可以筹到独家银行所无法提供的数额大、期限长的资金。
即一般来说,银团贷款金额大、期限长,贷款条件较优惠,既能保障项目资金的及时到位又能降低建设单位的融资成本,是重大基础设施或大型工业项目建设融资的主要方式。
产品服务对象为有巨额资金需求的大中型企业、企业集团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编辑]银团贷款的细分种类银团贷款的方式有两种:1、直接银团贷款由银团各成员行委托代理行向借款人发放、收回和统一管理贷款。
国际银团贷款以直接银团贷款方式为主。
2、间接银团贷款由牵头行直接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然后再由牵头行将参加贷款权(即贷款份额),分别转售给其他银行,全部的贷款管理及放款、收款由牵头行负责。
[编辑]银团贷款的币种和期限1、币种银团贷款开办的币种分为人民币银团贷款和外币银团贷款。
2、期限银团贷款期限比较灵活,短则3—5年,长则可达10—20年,通常为7—10年。
在银团贷款的整个贷款期限内又可分为3个阶段,即提款期 (Available Period)、宽限期(Grace Period)和还款期(Repayment Period),借款人可合理确定自己的贷款期限。
[编辑]银团贷款的价格贷款价格由利息和费用两部分组成。
1、利率:主要分为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两种:2、费用在国际银团贷款中,借款人除了支付贷款利息以外,还要承担一些费用,如承诺费、管理费、代理费、安排费及杂费等等。
(1)承诺费(Commitment Fee)也称为承担费。
银团贷款业务指引
项目的融资总额超过贷款行资本金余额10%的; (三)单一集团客户授信总额超过贷款行资本金余额15%的; (四)借款人以竞争性谈判选择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项目融 资的。 各地银行业
协会可根据以上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辖 内会员银行共同确定银团贷款额度的具体下限。 第十八条银团贷款的发起由借款人或银行等提出。经借 款人同意或选定的牵头行,应与借款人谈妥
在编制信息备忘录过程中,应如实向潜在参加行披露借 款人的全部真实信息,并确保信息备忘录中所包括的资 料在实质上是真实、完整和正确的。 第二十二条牵头行在向其他银行发送信息备忘录前,信
息备忘录应经借款人及担保人审阅,并签署“对信息备 忘录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的声明。 第二十三条为提高信息备忘录等银团资料的独立性、公 正性和真实性,牵头行可聘请外部中介机构
银团贷款业务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银团贷款业务,分散授信风险,推动 银行同业合作,更好地为重点企业和项目提供融资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经银监会批准设立并经 营贷款业务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
会议商议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修改银团贷款协议、调 整贷款额度、变更担保、变动利率、终止银团贷款、通 报企业并购和重大关联交易、认定借款人违约事项、贷 款重组和调整代理行等。 第三十四条
贷款到期后,借款人应按期如数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 提前还款的,应至少在最近一个预定还款日的60个营业 日前通知代理行,并在征得银团贷款成员同意后,根据 银团贷款协议所列的相关贷款余额的到
款人通知之日起三个营业日内按银团贷款协议约定以专 项报告形式通知各银团贷款成员; (八)借款人出现违约事项时,代理行应及时组织银团 贷款成员对违约贷款进行清收、保全、追偿或其他处置;
《银行法律审查办法》
《银行法律审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范和控制法律风险,保障各级行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性和债权的安全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审查,是指事先由行内法律事务部门对本办法规定的业务事项及相关法律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对法律风险进行识别、提示和控制的专门工作。
第三条凡本办法规定应当进行法律审查的业务事项及相关法律文件,各级行在审批或签署之前必须履行法律审查手续,否则由业务事项主办部门和审批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法律审查工作由各级行法律事务部门负责。
未设立法律事务部门的,由上级行法律事务部门委派、授权或核准的人员承担法律审查工作。
上级行法律事务部门对下级行的法律审查工作负有指导、检查和监督的责任。
第五条各级行应当根据业务发展和风险控制的需要,配备必要的法律审查人员。
同时,要加强对法律审查人员的管理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法律审查工作水平和质量。
第六条法律事务部门及法律审查人员应当客观独立地进行法律审查和发表法律意见。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市场竞争、业-1-务拓展等理由干预法律审查工作,不得以回避或掩盖风险为目的,要求法律部门和法律审查人员修改或重新出具法律意见。
第二章法律审查范围第七条下列业务事项及相关法律文件应当进行法律审查:(一)由本行信贷审查机构审议或报上级行审批的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保函等信贷业务事项;(二)由本行审批或报上级行审批的债务重组、资产处置业务事项;(三)制定或修改业务制度、规定、办法或章程;(四)对外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种合同、业务协议、履约凭证、通知、表格、信函及相应的授权文件;(五)与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相关的法律事项;(六)新业务的法律风险控制措施;(七)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法律事项;(八)涉及劳动人事关系的法律事项;(九)与我行机构设立、合并、撤销、重组等组织形式变更相关的法律事项;(十)本行和上级行认为需要进行法律审查的其他事项。
PJCB-QC-GS-305:银团贷款业务管理规定
银团贷款业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银团贷款业务,增强本行牵头组织银团贷款的能力,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分散信贷风险,根据银监会《银团贷款业务指引》《银团贷款合作公约》《银团贷款参与各方行行为规范》《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参照国际通行做法,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范围(一)本规定明确了本行银团贷款业务的基本规定、银团筹组、银团参与、银团管理等内容与要求。
(二)本规定适用于本行银团贷款业务的管理。
第三条术语与定义(一)本规定所称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协议,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贷款或授信业务。
(二)本规定所称牵头行是银团贷款牵头行是指经借款人同意、发起组织银团、负责分销银团贷款份额的银行,是银团贷款的组织者和安排者。
(三)本规定所称代理行是指银团贷款协议签订后,按相关贷款条件确定的金额和进度归集资金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并接受银团委托按银团贷款协议规定的职责对银团资金进行管理的银行。
(四)本规定所称银团参加行是指接受牵头行邀请,参加银团并按照协商确定的承贷份额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银行。
(五)本规定所称担保代理行是指在担保结构比较复杂的银团贷款中,负责落实银团贷款的各项担保及其抵(质)押物转让、管理等工作的银行。
第四条政策与原则银团贷款业务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执行本行信贷政策和信贷管理制度,恪守信用,与其他金融机构平等互利,密切合作,共同防范贷款风险。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五条银团贷款业务由总行直接组织营销。
公司银行部负责银团贷款业务的营销策划、方案设计、组织实施、结构安排、业务调查、业务协调、银团管理等具体工作,并直接为大型客户安排银团贷款,提供涉及银团贷款的融资顾问服务。
第六条信贷管理部负责该业务的审查、整体风险的控制、审批后经营管理;运营管理部负责贷款的出账;授信审查委员会负责该业务的集体审议;风险管理部负责放款审核、不良贷款管理和呆账核销。
银团贷款解决方案-客户经理
起源
银团贷款起源于20世纪 50年代的美国,最初是 为了满足大型公司对大额 资金的需求。
目的
旨在为借款人提供更为灵 活和有竞争力的融资方案 ,同时为银行提供分散风 险和拓展业务的机会。
银团贷款的特点
贷款金额
通常为数百万至数十亿美元,具体 金额根据借款人的信用评级、经营 状况等因素确定。
贷款期限
一般为1至5年,也有长达10年甚至 更长的。
05
银团贷款的案例分析
成功案例一: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银团贷款
背景
某城市需要建设一个新的机场,但由于资金不足,无法独立完成 。
解决方案
多家银行组成银团,共同提供贷款,帮助该城市完成机场建设。
结果
机场建设成功,旅客数量大幅增加,成为该城市的重要交通枢纽 。
成功案例二:跨国公司银团贷款
背景
01
某跨国公司需要在中国开展一项大型投资项目,但面临资金缺
利率
根据市场利率、借款人信用状况等 因素协商确定。
担保方式
通常采用信用担保或抵押担保,视 具体项目和借款人信用状况而定。
银团贷款的历史与发展
历史
自20世纪50年代诞生以来, 银团贷款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
广泛应用和发展。
发展
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创新 ,银团贷款逐渐成为国际融资的 重要方式之一,尤其在大额融资 领域具有显著优势。
风险评估
根据尽职调查结果,对客户进行风险 评估,识别潜在的风险因素,并提出 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贷款方案设计
根据客户需求和风险评估结果,设 计合适的银团贷款方案,包括贷款 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
合同签订与执行
与客户签订贷款合同,确保合同条 款清晰明确,并监督客户的还款行 为,确保贷款安全收回。
银团贷款处置方案
银团贷款处置方案一、背景介绍银团贷款是指由多家银行联合发放给借款人的贷款,这种贷款具有贷款额度大、贷款期限长、风险分散等优势,但同时也存在风险较高的问题。
一旦借款人违约或出现风险,银团各方将面临巨大的风险和压力。
为了有效地处理银团贷款问题,需要制定完善的处置方案。
二、处置方案1. 风险评估处置银团贷款之前,需要先对风险进行评估。
具体而言,需要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资产负债状况、经营状况等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明确风险点和风险因素,为后续处置决策提供依据。
2. 强化风险防范防范是治本之策,银团各方在处置银团贷款之前,应该加强风险防范措施。
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更严格的贷前审查,强化担保措施;•风险缓释、分散,减少单一风险;•对贷款项目进行定期监测和风险预警。
3. 减少债务重组债务重组是处置银团贷款的常见手段,但这种方式对银团各方来说都很被动,可能会导致损失加大。
因此,在选择债务重组之前,需要充分考虑其他手段的可行性,如加强担保措施、优化借贷结构等。
4. 拍卖处置如果债务重组等方式无法解决银团贷款问题,可以考虑采取拍卖处置的方式。
具体而言,银团各方可以通过公开拍卖等方式出售抵押资产,以回收债权。
拍卖处置需要制定详细的方案和流程,并考虑到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5. 法律诉讼如果借款人已经严重违约,对银团各方造成巨大损失,可以考虑采取法律诉讼的方式维护各方的权益。
法律诉讼需要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同时要兼顾维护各方的利益和维护社会稳定。
三、总结银团贷款处置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各方共同协作和制定完善的方案。
在处置银团贷款时,需要全面、深入地评估风险,加强风险防范,选择合适的处置方式,最大化地保护银团各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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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项目采用银团贷款融资涉及的若干法律问题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68号第三条规定:“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协议,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银团贷款一般适用于大型集团客户和大型项目的融资以及各种大额流动资金的融资,或者单一企业或单一项目的融资总额超过贷款行资本金余额10%的,或者单一集团客户授信总额超过贷款行资本金余额15%的,或者借款人以竞争性谈判选择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项目融资的情形。
根据大型项目融资的规模和用款的进度安排,大型项目融资有时会同时采用人民币银团贷款、外币银团贷款,以及人民币循环额度银团贷款(统称为“银团”)的方式进行融资,由于牵头行、联合牵头行、担保代理行、结算代理行,以及各参加行作为银团贷款主体,各自平衡自身的利益,考虑各自的业务模式,使得银团贷款无论在法律框架设计还是信用结构设计等方面都变得相对复杂。
对于处理此类复杂的银团贷款合同,分析各参加行的业务特点,设计借款人可以接受的信用结构,结合各参加行的放款政策,设计简练且实用的法律条款,专业的法律服务尤为重要,金融律师的作用是将法律、金融学和具体项目的专业知识相结合,在符合法律监管的框架内,为贷款人和借款人设计最优的贷款方案。
为了保证建设项目在不同阶段的对资金的需求,同时兼顾项目整体的资金监管和落实担保措施,一个项目项下不同类型的银团贷款可以统筹安排在一个贷款合同里。
首先,对于大型项目在银团贷款合同的主体安排上要符合相关法律规范的要求,由于人民币银团贷款、外币银团贷款,以及人民币循环额度银团贷款的牵头行未必参与所有的银团的融资,比如中国进出口银行由于政策性银行的特点和营业网点的限制一般不参加人民币循环额度银团贷款,为了满足《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第十条的规定,一般而言,会采用联合牵头行的模式设计贷款合同,以避免单家银行担任牵头行时,其承贷份额原则上少于银团融资总金额的20%的情况,如果中国进出口银行作为唯一牵头行却不参与人民币循环额度银团贷款,则受到该条款的约束;其次,在贷款条款的设计上,可以将贷款合同分成若干部分,如共有条款、专有条款、附件等,不同性质的银团贷款中的共性内容可以统一安排在共有条款部分。
如定义、银团贷款额度、提款的先决条件、支付、还款、项目资本金、保险、招标投标、工程监理、信息披露、项目监管、账户开立及账户监管、结算和结售汇、担保、借款人授权、银团成本和费用、贷款监管、法律及环境变化、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联合牵头行的责任、代理行的责任、银团会议、借款人的陈述和保证、贷款人的陈述和保证、贷款人的义务、贷款人的独立责任、各贷款人之间的分摊、借款人的违约事件和违约责任、贷款人的违约事件和违约责任、借款人的负债及融资、融资主体及贷款转变、合同的变更和解除、转让贷款份额、合同修改、税费、通知、保密、反腐败条款、管辖法律、争议解决、生效、可分割性等条款。
对于人民币银团贷款、外币银团贷款,以及人民币循环额度银团贷款各自专有部分的条款,可以单独设定专有条款对不同事项进行约定,如果人民币银团贷款和美元银团贷款的专有条款相同,则可以作为专章行文,以避免合同条款过于臃肿,如贷款额度的调整、贷款用途、贷款期限、贷款利率和利息、提款和还款等。
由于人民币循环额度银团贷款在贷款用途、贷款期限、贷款利率、提款等方面的特殊性,一般而言,该部分应当以专章约定各参加行的权利义务。
如“短期授信的提款期为1年,自第一笔贷款发放之日起开始计算至最后一笔还款日止。
借款人可以使用短期授信额度办理贷款和票据承兑业务,其中票据承兑业务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贷款的贷款期限为1年,且贷款业务和票据承兑的最后还款日或到期日均不得晚于提款期结束日”,该等约定仅应出现在银团贷款的人民币循环额度银团贷款专有条款中。
在一份银团贷款合同中统一安排各种银团贷款的条款和条件需要律师对银行的业务有很深入的了解。
采用统一的贷款合同对不同银团贷款进行约定,该等设计不但顾及了银团合同的整体性,也便于贷款人和借款人一起解决贷款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或者商务问题,而不是分成三份独立的贷款合同分别约定。
如何降低贷款人的法律风险,对于大型项目的银团贷款而言,信用担保结构的安排十分重要,除了银团贷款合同和银团贷款银行间合作协议外,担保信用结构涉及的法律文件一般包括保险权益转让协议、收益权质押协议、股权质押协议、资产抵押协议等。
我们有必要分析担保信用结构的合理安排,以使贷款人可以合理规避风险。
我国《物权法》规定物权变更只有经过登记方发生法律效力,而且不动产登记属于实质审查,登记方需提供相应合同等支持性文件办理登记手续,因此签署银团贷款合同前,贷款人必须委托律师对担保物的权属进行全面的调查,确保抵押人对抵押物享有所有权,贷款人不应接受异议登记期间的不动产作为抵押物,在此期间,不动产登记的内容处于不确定状态,其内容的最终取决于异议登记申请人是否在申请异议登记后的15日内向法院起诉以及法院的判决结果,如果贷款人接受异议登记期间的不动产作为抵押物,抵押权的效力将存在着极大的不确定性,如果贷款人发现抵押物处于异议登记期间的,则不应接受,要求借款人更换抵押物,或待异议登记失效后再进行办理,我们建议贷款人把抵押登记的完成作为贷款合同生效要件或者放款的前提条件。
《物权法》第20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因此,如果贷款人接受办理了预告登记的不动产为抵押物,一旦抵押人未能在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及时办理正式登记,则抵押人的所有权预告登记将失效,抵押人需要重新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这增加了抵押人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确定性和第三方提出异议的可能性。
贷款人在接受预告登记的不动产为抵押物的,如预售的房屋等,除应要求抵押人办理预告登记之外,还应当督促抵押人及时办理正式的登记手续,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物权法》规定了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效力的抵押登记,如:浮动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可以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以交通运输工具抵押的,可以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以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可以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抵押登记对于实现抵押权时所得价款的清偿顺序的影响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担保法》第42条规定的不动产登记部门就有土地管理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等,而且这些部门都具有管理不动产的行政职能。
这些脱胎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以部门划界,条块分割,职能交叉重叠、界限不明,权利和义务、责任不统一,必须会带来诸多的矛盾和问题。
另外,上文提及的浮动抵押问题,由于最高额质押担保是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的质押担保,一般适用于主合同最高债权金额不确定的情况,如连续的借款和票据承兑等,而在银团贷款中,银团贷款的最高金额是确定的,银团贷款合同作为主合同,其项下的质押担保所担保的范围已经涵盖了银团贷款的各次提款及银团贷款合同项下的其他业务,因此,银团贷款一般不采用最高额质押的担保方式。
对于银团贷款,无论是境内主体还是境外主体作为借款人,采取境内、外联合担保是金融机构采用的一般担保模式。
通过单一银行贷款或者银团贷款将人民币或外币贷款贷给境外的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提供股权质押、收益权质押,同时境内的第三方提供资产抵押或者权益质押。
如果境外项目公司的母公司在境内,为了保障金融机构的债权,一般会要求母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或者将母公司从项目公司获得的固定资产折旧或者股权投资收益抵押或质押给银行。
在该等担保模式下,尽管可以通过协议安排使母公司的某些权益可以对外提供担保,然而对于贷款方,却没有相应的机关受理该等质押或抵押登记,该等情况下,质押合同成立而质押并未生效。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4号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是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构,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然而,更多的收益权是否可以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法律或者法规没有规定。
国务院《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的第13条明确规定:“扩大以基础设施项目收益权或收费权为质押发放贷款的范围”。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农村电网改造工程电费收益权可以设定质押。
尽管法律法规规定众多权益可以抵押或者质押,然而,采矿权抵押、股权投资收益权质押、资产投资收益权质押、固定资产折旧收益权质押、股东分红收益权质押、移动电话收费权质押、农村电网收益权质押等担保措施,目前尚无具体的法律或者法规明确具体的登记机关,该等法律缺失严重阻碍了经济发展和交易安全。
对于该等登记部门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担保方式,我们建议贷款人在设计担保信用结构时排除在外以达到规避法律风险的目的。
当律师将法律知识融入产业资本或者金融资本时,社会交易将变得更加安全。
在执法不严、区别对待上已经形成社会分配的不公,如果在立法上存在诸多缺陷,如何能为社会交易主体提供安全保障?我国目前的登记制度,无法满足上述大型项目复杂银团贷款融资中信用结构方面的要求。
在复杂的银团贷款中,一项复杂的担保结构可能涉及到股权质押、大型机械设备抵押、电费收费权质押、项目投资收益质押、股权投资收益质押、林地权抵押、海域权抵押等多项担保措施,该等情况下,贷款人和借款人在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和解除抵押或质押登记时,需要到多个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不但面临有些质押没有登记机关的被动局面,而且对于可以抵押或者质押的权利亦要分别办理,劳民伤财。
根据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条例,电费收益权登记管理部门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基础设施项目收费权和收益权质押机关一般为省、市的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路及国道公路的经营权质押,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报经交通部登记或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