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公安厅关于贯彻司法部戒毒管理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诊断评
司法部关于印发《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教育矫治纲要》的通知
(一)教育矫治工作目标。通过综合运用各种教育矫治方法和手段,帮助戒毒人员认清毒品危害,树立法制观念,提升道德情操和文化素养,改善不良心理,掌握就业谋生技能,增强社会适应能力,戒除毒瘾,成功融入社会。
(二)教育矫治工作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
立足戒毒人员的戒毒需要,科学安排教育内容,选择有针对性的教育方法,给予戒毒人员人文关怀和必要的社会救助,营造尊重、信任、互助的人文矫治氛围,充分调动戒毒人员自觉、主动参与教育矫治的主体意识。
突出个别谈话方式。强制隔离戒毒所大(中)队民警对每名戒毒人员每两个月要至少安排一次个别谈话。对新入所和变更大(中)队的、因违法违纪受到处分的、外出探视前后或者家庭发生变故的、长时间无人探访或者家人不与其联系的、情绪和行为明显异常的、变更执行方式、所外就医、延长或临近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应当及时进行个别谈话。
开展后续照管政策宣传教育。向戒毒人员介绍就业形势和政策,帮助戒毒人员合理选择就业岗位;向戒毒人员介绍戒毒康复、社区康复的机构和流程,动员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到戒毒康复场所体验戒毒生活,帮助戒毒人员了解美沙酮维持治疗等社会公益项目的参与方法,使他们出所后能够及时寻求支持和帮助。
三、教育矫治方法
(一)发挥课堂教学功效。完善教材体系。以司法部统编教材为主,各地要结合自身实际自编辅助教材,进一步丰富和深化基础课程内容,体现当地特色。
(三)配备完善的教育矫治设施设备。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设置与收治人数相适应的教学、文体活动、图书阅览、职业技能培训等功能用房,配备齐全的电化教学设施和教学网络。应当设置心理矫治中心和身体康复训练中心,配备满足开展康复训练需要的设施和设备。发挥科技在教育戒治中的重要作用,努力提高教育矫治的科技含量。利用现有的信息技术条件,收集、运用、管理教育矫治信息,并充分交流和共享这些信息,提升信息化应用水平。
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司法部令第127号
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正文:---------------------------------------------------------------------------------------------------------------------------------------------------- 司法部令(第127号)《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已经2013年3月22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部长 XXX二○一三年四月三日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帮助吸毒成瘾人员戒除毒瘾,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原则,教育和挽救吸毒成瘾人员。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对经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在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三个月至六个月后,或者依据省、自治区、直辖市具体执行方案送交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以下简称“戒毒人员”),依法执行强制隔离戒毒。
第四条从事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人民警察应当严格、公正、廉洁、文明执法,尊重戒毒人员人格,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纳入当地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章场所设置第六条设置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符合司法部的规划,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核,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司法部备案。
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单独设置收治女性戒毒人员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和收治未成年戒毒人员的强制隔离戒毒所。
第七条强制隔离戒毒所以其所在地地名加“强制隔离戒毒所”命名,同一地域有多个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命名。
专门收治女性戒毒人员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名称,为地名后加“女子强制隔离戒毒所”;专门收治未成年人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名称,为地名后加“未成年人强制隔离戒毒所”。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执行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14]3号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执行问题的批复正文:----------------------------------------------------------------------------------------------------------------------------------------------------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执行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14]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你厅《关于对<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有关规定执行问题的请示》(新公办[2013]227号)收悉。
经商司法部,现批复如下: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被依法收监执行刑罚或者拘留、逮捕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凭收监执行通知书、拘留证、逮捕证等法律文书,将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移交相关部门,并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手册,同时通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
执行刑罚或者拘留、逮捕的监狱、看守所应当给予必要的治疗,并按照公安部、司法部、卫生计生委《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办法》(公通字[2013]32号)的规定,对其开展诊断评估。
刑罚执行完毕或者释放时强制隔离戒毒尚未期满的,监狱或者看守所应当提前七天通知原强制隔离戒毒所和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通报上级主管部门。
监狱或者看守所距离原强制隔离戒毒所较远、不便转送的,可以依照《戒毒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就近送公安机关或者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强制隔离戒毒所继续执行。
必要时,羁押场所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本系统的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
监狱或者看守所转送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时,应当移交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手册。
公安部2014年5月23日——结束——。
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诊断评估实施细则
广东省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诊断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粤戒毒〔2015〕3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以下简称“诊断评估”)工作,确保诊断评估工作的科学性、连续性、统一性与合法性,客观评价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以下简称“戒毒人员”)戒毒效果,保障戒毒人员合法权益,调动戒毒人员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和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办法》以及省公安厅、司法厅、卫生计生委《广东省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强制隔离戒毒所(以下简称“戒毒所”)应对在所的戒毒人员进行诊断评估。
诊断评估内容包括生理脱毒、身心康复、行为表现、社会环境与适应能力四个方面。
第三条戒毒人员入所七日内,戒毒所应当为其建立诊断评估手册,记载其生理脱毒、身心康复、行为表现、社会环境与适应能力等情况作为诊断评估依据。
有条件的戒毒所应使用信息系统进行管理。
第四条诊断评估结果是戒毒所对戒毒人员按期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建议提前解除或者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以及责令社区康复的主要依据。
第五条诊断评估以依法、科学、公正、公开为原则。
第二章生理脱毒评估第六条生理脱毒评估标准:(一)尿液、血液或者毛发等生物样本毒品检测结果为阴性;(二)停止使用控制或者缓解戒断症状的药物;(三)急性戒断症状完全消除;(四)未出现明显稽延性戒断症状;(五)未出现因吸毒导致的明显精神症状或者原有精神障碍得到有效控制。
戒毒人员同时达到上述五项,生理脱毒评估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第七条生理脱毒评估由戒毒所生理脱毒评估小组负责,该小组应有不少于一名的专业医师。
第八条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三个月后,戒毒所应对戒毒人员生理脱毒情况进行阶段性评价。
第九条对生理脱毒阶段性评价结果“不合格”的戒毒人员,应每隔一个月对其进行一次生理脱毒阶段性评价,直至其“合格”,则其生理脱毒评估结果为“合格”。
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计委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办法
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计委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办法(2013年9月2日公通字〔2015〕32号)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工作,科学评价戒毒效果,帮助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以下简称戒毒人员)戒除毒瘾,有效保障戒毒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以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是指强制隔离戒毒所对戒毒人员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的生理脱毒、身心康复、行为表现、社会环境与适应能力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客观评价。
第三条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结果,是强制隔离戒毒所对戒毒人员按期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意见以及责令社区康复建议的直接依据。
第四条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应当坚持依法、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分别设立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所辖强制隔离戒毒所的诊断评估工作。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对诊断评估中的生理脱毒、身心康复评估工作进行指导,必要时可以指派专业医师参与诊断评估工作。
第二章诊断评估内容和标准第六条诊断评估内容包括生理脱毒评估、身心康复评估、行为表现评估、社会环境与适应能力评估。
生理脱毒评估、身心康复评估、行为表现评估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类;社会环境与适应能力评估结果分为“良好”和“一般”两类。
第七条戒毒人员生理脱毒评估标准:(一)毒品检测结果呈阴性;(二)停止使用控制或者缓解戒断症状的药物;(三)急性戒断症状完全消除;(四)未出现明显稽延性戒断症状;(五)未出现因吸毒导致的明显精神症状或者原有精神障碍得到有效控制。
诊断评估时,戒毒人员同时达到上述五项,生理脱毒评估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第八条戒毒人员身心康复评估标准:(一)身体相关机能有所改善;(二)体能测试有所提高;(三)戒毒动机明确,信心增强,掌握防止复吸的方法;(四)未出现严重心理问题或者精神症状;(五)有改善与家庭、社会关系的愿望和行动。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所安全警戒工作规定》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所安全警戒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14.11.03•【文号】司发通〔2014〕123号•【施行日期】2014.11.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戒毒管理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所安全警戒工作规定》的通知司发通〔2014〕1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为切实做好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所安全警戒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以及《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研究制定了《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所安全警戒工作规定》。
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1月3日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所安全警戒工作规定第一条为维护强制隔离戒毒所所内秩序,提高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安全管理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以及《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警戒工作应当坚持依法规范、预防为主、联防联动、处置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加强安全警戒工作,建立安全警戒护卫机构,发挥警戒护卫作用,维护场所秩序和安全。
第四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按照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总数的2%-3%的比例在正式人民警察编制中选配专兼职安全警戒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得少于安全警戒人员总数的60%, 40周岁以下人民警察比例不得少于安全警戒人员总数的50%。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总数在500人以下(不含500人)的强制隔离戒毒所,配备安全警戒人员数不得少于10人;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总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不含1000人)的强制隔离戒毒所,配备安全警戒人员数不得少于16人;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总数在1000人以上的强制隔离戒毒所,配备安全警戒人员数不得少于20人。
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卫生部、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公安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公安局、司法局:为贯彻落实《禁毒法》,进一步加强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提高戒毒医疗服务质量,规范戒毒医疗服务行为,卫生部、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卫生部公安部司法部二〇一〇年一月五日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戒毒医疗服务,依法开展戒毒医疗工作,维护医务人员和戒毒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戒毒医疗服务,是指经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戒毒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对吸毒人员采取相应的医疗、护理、康复等医学措施,帮助其减轻毒品依赖、促进身心康复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戒毒医疗机构,是指经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戒毒医疗服务的戒毒医院或设有戒毒治疗科的其他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开展戒毒医疗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自愿戒毒医疗服务的监督管理,并对强制隔离戒毒医疗服务进行业务指导;公安部、司法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场所、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所、拘留所和看守所开展戒毒医疗服务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公安、司法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戒毒医疗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机构资质认定与登记第五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商同级公安、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戒毒医疗服务资源情况、吸毒人员分布状况和需求,制订本行政区域戒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设置戒毒医疗机构必须符合戒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第六条医疗机构申请开展戒毒医疗服务,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所所务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
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所所务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14.10.14•【文号】司发通〔2014〕118号•【施行日期】2014.10.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戒毒管理正文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所所务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司发通〔2014〕1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为切实做好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所所务公开(以下简称所务公开)工作,深入推进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所公正文明廉洁执法,不断提高执法能力、执法水平和执法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所务公开的重要意义所务公开是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所向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以下简称戒毒人员)及其亲属、社会公众公开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执法结果,并接受社会监督的活动,也是司法行政机关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完善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司法公开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完善党务、政务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推进决策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
司法部十分重视所务公开工作,多次就所务公开工作提出要求,全国司法行政戒毒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深入推进所务公开,实行阳光操作。
近年来所务公开工作取得的成效和经验也表明,开展所务公开工作,对保障戒毒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场所执法规范化水平发挥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切实做好所务公开工作,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务公开一系列工作部署的迫切需要,是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不断提高戒毒工作水平的迫切需要,是完善执法公开、建设法治中国的迫切需要。
二、所务公开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所务公开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指示,以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为依据,以戒毒人员及其亲属、社会公众关注的涉及戒毒人员切身利益的执法问题为重点,及时、准确地公开有关信息,自觉接受监督,不断提高司法行政戒毒机关人民警察的执法水平,充分调动戒毒人员接受戒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切实保障戒毒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戒毒工作水平。
戒毒人员管理制度
戒毒人员管理制度戒毒人员管理制度第一条依据《白泥湖戒毒康复所管理工作暂行办法》中关于戒毒康复人员日常考核、星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戒毒康复人员在所戒毒康复时间、日常考核扣分情况,每月对戒毒康复人员进行五星级评定,实行星级管理。
第三条各星级评定标准为:一星级戒毒康复人员:考核不足月,或日常考核扣分超过31分的;二星级戒毒康复人员:考核足月,日常考核扣分在16分—30分之间的;三星级戒毒康复人员:考核足月,日常考核扣分在15分以下的;四星级戒毒康复人员:在所戒毒康复满二个月以上,日常考核扣分在5分以下的;五星级戒毒康复人员:在所戒毒康复满三个月以上,日常考核无扣分的。
第四条按照星级评定结果,分别发给星级康复补贴(含200元生活费)。
各星级康复补贴标准为:一星级200元,二星级240元,三星级280元,四星级320元,五星级400元。
第五条当月请假超过10天的,按实际考核评定星级(不得评定为五星级),康复补贴按一星级标准核发。
第六条各星级戒毒康复人员享受的处遇:社会自愿戒毒康复人员一、二星级接受集中管理,三、四、五星级接受自主管理。
社会适应性训练戒毒康复人员一、二、三、四星级接受集中管理,五星级接受自主管理;一星级不享受放假,二、三、四星、五星级分别享受放假2天、4天、6天、8天。
第七条戒毒康复人员日常管理考核分为扣分、黄牌警示、红牌警示三种情形。
黄牌警示一次扣15分,红牌警示一次扣30分。
第八条日常管理考核细则:1、无故迟到、早退或未经批准不参加集体活动的,每次扣2分。
2、违反作息制度、就餐规定、着装规定、卫生制度、宿舍管理制度、功能区开放制度、急性脱毒区管理制度的,每次扣2分。
3、违反安全生产规定,损坏生产设施或劳动工具,情节轻微的,扣3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黄牌警示。
4、拉帮结伙、打架斗殴、打牌赌博,情节轻微的给予黄牌警示,情节较重的给予红牌警示。
5、不服从工作人员管理、劝告,情节轻微的扣5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黄牌警示,情节严重的给予红牌警示。
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办法
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工作,科学评价戒毒效果,帮助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以下简称戒毒人员)戒除毒瘾,有效保障戒毒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以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是指强制隔离戒毒所对戒毒人员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的生理脱毒、身心康复、行为表现、社会环境与适应能力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客观评价。
第三条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结果,是强制隔离戒毒所对戒毒人员按期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意见以及责令社区康复建议的直接依据。
第四条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应当坚持依法、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分别设立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所辖强制隔离戒毒所的诊断评估工作。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对诊断评估中的生理脱毒、身心康复评估工作进行指导,必要时可以指派专业医师参与诊断评估工作。
第二章诊断评估内容和标准第六条诊断评估内容包括生理脱毒评估、身心康复评估、行为表现评估、社会环境与适应能力评估。
生理脱毒评估、身心康复评估、行为表现评估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类;社会环境与适应能力评估结果分为“良好”和“一般”两类。
第七条戒毒人员生理脱毒评估标准:(一)毒品检测结果呈阴性;(二)停止使用控制或者缓解戒断症状的药物;(三)急性戒断症状完全消除;(四)未出现明显稽延性戒断症状;(五)未出现因吸毒导致的明显精神症状或者原有精神障碍得到有效控制。
诊断评估时,戒毒人员同时达到上述五项,生理脱毒评估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第八条戒毒人员身心康复评估标准:(一)身体相关机能有所改善;(二)体能测试有所提高;(三)戒毒动机明确,信心增强,掌握防止复吸的方法;(四)未出现严重心理问题或者精神症状;(五)有改善与家庭、社会关系的愿望和行动。
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办法
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工作,科学评价戒毒效果,帮助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以下简称戒毒人员)戒除毒瘾,有效保障戒毒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以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是指强制隔离戒毒所对戒毒人员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的生理脱毒、身心康复、行为表现、社会环境与适应能力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客观评价。
第三条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结果,是强制隔离戒毒所对戒毒人员按期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意见以及责令社区康复建议的直接依据。
第四条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应当坚持依法、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分别设立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所辖强制隔离戒毒所的诊断评估工作。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对诊断评估中的生理脱毒、身心康复评估工作进行指导,必要时可以指派专业医师参与诊断评估工作。
第二章诊断评估内容和标准第六条诊断评估内容包括生理脱毒评估、身心康复评估、行为表现评估、社会环境与适应能力评估。
生理脱毒评估、身心康复评估、行为表现评估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类;社会环境与适应能力评估结果分为“良好” 和“一般”两类。
第七条戒毒人员生理脱毒评估标准:(一)毒品检测结果呈阴性;(二)停止使用控制或者缓解戒断症状的药物;(三)急性戒断症状完全消除;(四)未出现明显稽延性戒断症状;(五)未出现因吸毒导致的明显精神症状或者原有精神障碍得到有效控制。
诊断评估时,戒毒人员同时达到上述五项,生理脱毒评估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第八条戒毒人员身心康复评估标准:(一)身体相关机能有所改善;(二)体能测试有所提高;(三)戒毒动机明确,信心增强,掌握防止复吸的方法;(四)未出现严重心理问题或者精神症状;(五)有改善与家庭、社会关系的愿望和行动。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等级考评标准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等级考评标准一、脱毒治疗考核(20分)(一)生理依赖症状此项由医疗戒护区执业医生进行评定,生卫科参加考评监督,以尿液检测、观察急性戒断症状为方法,计分标准:较重3分,基本解除2分,消失5分,完全消失6分。
(二)体能状况此项由各区的康复训练师进行评定,教育科参加考评监督,以体能测试为方法,计分标准:较差3分,改善4分,基本正常5分,正常6分。
体能测试项目和考核标准:1、引体向上:6个(正常);5个(基本正常);3~4个(改善);0~2个(较差)2、俯卧撑:30个/分(正常);20个/分(基本正常);10~19个/分(改善);0~10个/分(较差)3、深蹲起立:50个/分(正常);30个/分(基本正常);20~29个/分(改善);0~19个/分(较差)4、立定跳远:2.2~2.5米(正常);1.8~2.1米(基本正常);1.5~1.7米(改善);0~1.4米(较差)计分标准:90~100分为正常;60~89分为基本正常;30~59分为改善;0~29分为较差。
考核时可任选其中两项作为考核内容,取平均值确定考核结果。
(三)稽延性症状此项由医疗戒护区执业医生进行评定,生卫科参加考评监督,以日常行为观察和稽延性症状调查评分为方法,计分标准:有所改善4分,明显改善5分,基本消失7分,完全消失8分。
二、心理顺应性(20分)此项所有科目由各区心理咨询师进行评定,心理矫治中心参加考评监督,以心理测试软件评定和相关的心理测试量表测量为方法。
计分标准:(一)生理痛苦反应:基本消除2分,无生理痛苦3分;(二)心瘾状况:较重2分,改善3分,较弱4分,可控制5分;(三)逆反心理:减轻2分;改善3分;可控4分,消除5分;(四)服从意识:有所改善能被动接受管理教育4分,没有出现逆反对抗行为4.5分,对心理困扰现状有所反思5分,具有主动摆脱心理困扰的愿望7分。
三、行为规范状况(20分)此项所有科目由矫治对象所在班组的包班民警进行考评,各区分管管教工作的领导参加考评监督,以月计分考核记载和日常行为观察为方法。
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办法
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办法(2013年9月2日公通字〔2015〕32号)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工作,科学评价戒毒效果,帮助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以下简称戒毒人员)戒除毒瘾,有效保障戒毒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以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是指强制隔离戒毒所对戒毒人员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的生理脱毒、身心康复、行为表现、社会环境与适应能力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客观评价。
第三条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结果,是强制隔离戒毒所对戒毒人员按期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意见以及责令社区康复建议的直接依据。
第四条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应当坚持依法、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分别设立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所辖强制隔离戒毒所的诊断评估工作。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对诊断评估中的生理脱毒、身心康复评估工作进行指导,必要时可以指派专业医师参与诊断评估工作。
第二章诊断评估内容和标准第六条诊断评估内容包括生理脱毒评估、身心康复评估、行为表现评估、社会环境与适应能力评估。
生理脱毒评估、身心康复评估、行为表现评估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类;社会环境与适应能力评估结果分为“良好”和“一般”两类。
第七条戒毒人员生理脱毒评估标准:(一)毒品检测结果呈阴性;(二)停止使用控制或者缓解戒断症状的药物;(三)急性戒断症状完全消除;(四)未出现明显稽延性戒断症状;(五)未出现因吸毒导致的明显精神症状或者原有精神障碍得到有效控制。
诊断评估时,戒毒人员同时达到上述五项,生理脱毒评估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第八条戒毒人员身心康复评估标准:(一)身体相关机能有所改善;(二)体能测试有所提高;(三)戒毒动机明确,信心增强,掌握防止复吸的方法;(四)未出现严重心理问题或者精神症状;(五)有改善与家庭、社会关系的愿望和行动。
湖南省司法厅、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南省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南省司法厅、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南省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办法实施细
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司法厅,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5.29
•【字号】湘司发〔2018〕8号
•【施行日期】2018.06.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戒毒管理
正文
关于印发《湖南省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办法实施细则》的
通知
湘司发〔2018〕8号
各市州公安局、司法局、卫生计生委,各强制隔离戒毒所:
为认真贯彻落实《禁毒法》《戒毒条例》和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下发的《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办法》(公通字〔2013〕32号),进一步规范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工作,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卫生计生委共同制定了《湖南省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司法厅
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卫生计生委2018年5月29日。
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办法》的通知
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9.02•【文号】公通字[2013]32号•【施行日期】2013.09.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禁毒,诊断标准正文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办法》的通知(公通字〔2013〕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司法厅、局,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司法局、卫生局:为认真贯彻落实《禁毒法》、《戒毒条例》,进一步规范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工作,切实保障戒毒人员合法权益,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共同制定了《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2013年9月2日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工作,科学评价戒毒效果,帮助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以下简称戒毒人员)戒除毒瘾,有效保障戒毒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以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是指强制隔离戒毒所对戒毒人员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的生理脱毒、身心康复、行为表现、社会环境与适应能力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客观评价。
第三条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结果,是强制隔离戒毒所对戒毒人员按期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意见以及责令社区康复建议的直接依据。
第四条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应当坚持依法、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分别设立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所辖强制隔离戒毒所的诊断评估工作。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戒毒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戒毒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安部,司法部•【公布日期】2021.01.25•【文号】国卫医发〔2021〕5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戒毒管理正文关于印发戒毒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医发〔202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委、公安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公安局、司法局:为贯彻落实《禁毒法》、《戒毒条例》,进一步加强戒毒治疗服务管理,规范戒毒治疗服务行为,保证戒毒治疗质量安全,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安部、司法部对《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戒毒治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安部司法部2021年1月25日戒毒治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戒毒治疗行为,依法开展戒毒治疗工作,维护医务人员和戒毒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戒毒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戒毒治疗,是指经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从事戒毒治疗的医疗机构,对吸毒人员采取相应的医疗、护理、康复等医学措施,帮助其减轻毒品依赖、促进身心康复的医学活动。
第三条医疗机构开展戒毒治疗,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戒毒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并对强制隔离戒毒医疗服务进行业务指导;公安机关、司法行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场所、监狱、拘留所和看守所开展戒毒治疗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登记第五条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商同级公安、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戒毒治疗资源情况、吸毒人员分布状况和需求,制订本行政区域戒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第六条医疗机构申请开展戒毒治疗,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024年湖南省禁毒知识知识题库及答案
2024年湖南省禁毒知识知识题库及答案学校:________班级:________姓名:________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30题)1.公安机关可以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测,被检测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对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
A.行政罚款B.依法惩治C.行政拘留D.强制检测2.吸毒人员既是病人又是()。
A.正常人B.受害者、违法者C.罪犯D.违法者3.对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或者在社区戒毒期间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参与社区戒毒的工作人员应当()。
A.进行劝导B.进行批评、教育C.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D.对其执行强制隔离戒毒4.李某是某酒吧老板,明知一些人经常在该酒吧内吸食冰毒,李某却视而不见。
对李某的行为如何进行处罚()。
A.批评教育B.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论处C.以贩卖毒品罪论处D.罚款并吊销营业执照5.《禁毒法》规定,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制度,发现娱乐场所内有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A.巡查B.巡逻C.检查D.清查6.郑某在南方某地购得15克海洛因藏在家中准备自己吸食,后被公安机关查获,郑某的行为构成了什么罪?()A.贩卖毒品罪B.非法持有毒品罪C.不构成犯罪D.私藏毒品罪7.在迪厅、酒吧、KTV等娱乐场所,如果你看到了一种红色药丸(或药片)状的东西,那你可能就是看到了(),千万小心不要沾染。
()A.跳跳糖B.彩球糖C.摇头丸或麻古D.山楂丸8.戒毒人员在()等方面不受歧视。
有关部门、组织和人员应当在这些方面对戒毒人员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A.入学B.就业C.享受社会保障D.A.B和C9.“国际禁毒日”是每年的()。
A.7月9日B.6月26日C.12月1日D.5月17日10.()俗名“可可精”,是从古柯叶中分离出来的一种最主要的生物碱,属中枢神经兴奋剂,呈白色晶体状,无气味,味略苦而麻,兴奋作用强。
A.海洛因B.可卡因C.大麻D.鸦片11.对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依照《禁毒法》规定进行()。
2024年度湖南省禁毒知识答题活动题库及答案
2024年度湖南省禁毒知识答题活动题库及答案学校:________班级:________姓名:________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30题)1.登记参加药物维持治疗的戒毒人员的信息应当及时报()备案。
A.药品监督管理部门B.公安机关C.卫生行政部门D.检查机关2.止咳水通常含有可待因、麻黄碱等成分,()服用可形成心理依赖,戒断症状类似海洛因毒品。
A.长期大量B.遵医嘱C.按药品说明计量服用D.一次过量服用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
A.立即B.适时C.成熟后D.收割时4.《刑法》规定非法种植罂粟()株以上构成犯罪。
A.1000B.500C.5000D.80005.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实行()制度。
A.审查B.许可C.管理D.禁止6.下列不属于戒毒措施的是()。
A.强制隔离戒毒B.社区康复C.自愿戒毒D.治安拘留7.吸食、注射毒品严重破坏人体的生理机能和免疫机能,引起各种并发症,最终导致()。
A.昏睡B.毒瘾发作C.吸毒死亡8.共用剃须刀有传染艾滋病的危险。
A.正确B.错误9.为什么有的吸毒者在炎热的夏天仍穿着长衣长裤?()A.怕冷B.免疫力低下,怕得感冒C.为了掩饰因为注射在身上留下的针孔和针疤10.麻黄碱是从哪种原植物中提取的()。
A.罂粟B.大麻C.麻黄草D.古柯11.海洛因吸毒者的典型体征是()。
A.孔缩小呈针尖样B.瞳孔放大,不聚光C.身体瘦弱D.身体浮肿12.《禁毒法》规定的禁毒工作机制是()。
A.党委统一领导,政府各部门各司其责,全社会广泛参与B.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C.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责,社会广泛参与D.党委政府领导,各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广泛参与13.在植物古柯树叶中提取的一种生物碱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兴奋剂,叫做()。
A.可卡因B.阿片C.阿片D.四氢大麻酚14.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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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公安厅关于贯彻司法部戒毒管理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诊断评估办法(试行)》对《湖南省强制隔离戒毒考核评估规定(试行)》若干操作问题的说明与补充修订意见(2009)【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湘戒毒[2009]2号【发布部门】湖南省公安厅【发布日期】2009.09.26【实施日期】2009.09.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南省公安厅关于贯彻司法部戒毒管理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诊断评估办法(试行)》对《湖南省强制隔离戒毒考核评估规定(试行)》若干操作问题的说明与补充修订意见(湘戒毒〔2009〕2号)全省各强制隔离戒毒所:为了全面规范强制隔离戒毒管理工作,省戒毒管理局制定下发了《湖南省强制隔离戒毒考核评估规定(试行)》,近期,司法部戒毒管理局制定下发了《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诊断评估办法(试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了一系列需要进一步明确的实际操作问题和有待修订完善的内容。
现根据部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诊断评估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强制隔离戒毒考核评估的实际情况,对《湖南省强制隔离戒毒考核评估规定(试行)》实施中的若干操作问题和需修改完善的内容,提出如下情况说明与补充修订意见:一、对考核评估实施若干操作问题的说明1、关于公安部门与司法部门强制隔离戒毒所考核评估结果衔接的方式问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在公安部门强制隔离戒毒所的现实表现考核奖惩,按以下三种方式纳入司法部门强制隔离戒毒所的考核评估:公安强制隔离戒毒所没有考核的,在“现实表现” 考评中按每月一般表现基本分计入考核得分中;公安强制隔离戒毒所有考核评估或给予一般奖惩的,先在“现实表现”考评中按每月一般表现分计入基本考核得分,再倒推得出的相应分值计入考核得分结果中;公安强制隔离戒毒所有考核加减期和严重违规处罚或突出表现奖励加减期的,在“现实表现”评估中加减对应分值。
2、关于司法部门强制隔离戒毒所原来的考核结果与现行考核评估规定衔接的方式问题司法部门强制隔离戒毒所原考核奖惩结果按以下方式计入现行考核评估结果中:原考核结果一般,无奖惩记录的,按一般表现基本得分计入考核评估结果中;原考核有奖惩记录的,按现行考核评估方案评分计入考核评估结果中;原考核有加减期的,在现诊断评估总分中直接加减相应分值。
3、关于在管理实践中缺乏即时处置措施,戒毒人员心理预期不明,考核评估导向作用不强问题的解决方式问题为了增强戒毒管理措施的即时奖惩作用,使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明确心理预期,可按以下两种方法进行处置:一是对严重违纪行为或突出表现行为直接给予延期或提前考核评估(实际上最终可影响其减延期限),以提供一个即时处置方式;二是按现考核评估方案倒推出现实表现考核得分与减延期限的联系,精确到加减多少分将减延多少期限,帮助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及时明白自己的表现将能获得怎样的奖惩。
4、关于诊断评估时间跨度过长,缺乏及时激励作用,与缩短诊断评估时间,工作量又过大矛盾的解决方式问题由各强制隔离戒毒所视情灵活确定诊断评估间隔时间,可一年评估一次,也可半年评估一次。
5、关于一个时点考核评估结果决定减延期局限的解决方式问题在现实表现考核评估中,采用考评前时段累加积分方式。
6、关于考核评分与实际情况可能不相符解决方式的问题可根据实际情况,依照统一公平原则,进行必要的考核评估得分校正,可采用乘以统一设定的系数的方法来处置。
7、关于促进民警和戒毒人员认识考核评估要点和作用问题在完善考核评估方案的基础上,加强戒毒民警考核评估业务培训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考核评估要点宣讲,使戒毒民警全面掌握考核评估方案的操作程序,使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明白考核评估的基本要点,强化考核评估的导向作用。
二、贯彻部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诊断评估办法(试行)》,对《湖南强制隔离戒毒考核评估规定(试行)》的补充修订意见1、考核评估的整体框架,参照部局诊断评估办法,将认知从心理评估项中分离出来与心理评估项并列,将奖惩评估项并入行为改善情况(现实表现)评估项内,增加社会功能状况评估项,去掉等级考核评估项,将考核评估规定的综合诊断评估项目修订为“生理功能状况、心理认知状态、行为改善情况(现实表现)、社会功能状况”。
并在相关条款内对相应表述文字进行了修改。
2、在“考核评估内容与指标”章节内,增加“社会功能状况”考核内容,作为该节的第四款:“(四)戒毒人员社会功能状况考评包括戒毒人员人际交流、家庭关系、就业技能、适应能力等内容,以戒毒人员自评、管教民警评定及测试工具测量结果为评价指标。
”3、将日常考核的累计得分和等级考核结果设定为诊断评估的启动条件。
即日常考核累计得分达到3600分,等级考核达到普通级,可启动诊断评估;日常考核累计得分提前达到3600分,等级考核达到稳定级,可提前进行诊断评估;日常考核累计得分延后达到3600分,或等级考核延后达到普通级,可推迟进行诊断评估。
4、为解决原诊断评估方案,客观存在部分戒毒人员第一次诊断评估后有太长时间不能进行二次诊断评估,缺乏及时激励作用的问题,特作出“也可在第一次诊断评估半年后视情况再组织实施一次”的补充规定。
5、为解决诊断评估得分在65-80分之间者,均只能按期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无任何不同的实际利益区别,缺乏有效激励的分值区间太大(15分)的问题,将建议继续给予社区康复或戒毒康复的得分值由原规定的65分提高到70分,缩小缺乏有效激励的分值区间(由原规定的15分缩小至10分)。
6、根据修改内容,对考核评估表格进行了删减、增加和修改,删减了《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月考核评分标准表》,增加了《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生理本能状况考核评分表》、《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社会功能状况考核评分表》,并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月考核评分表》、《心理测量得分与转换评估得分对照表》、《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健康检查记录表》、《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诊断评估表》、《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实施情况考核评分表》进行了修改。
(具体修改内容详见附件1-《湖南省强制隔离戒毒考核评估规定(试行)》修订稿) 7、根据考核评估实际操作的需要,补充制定了《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日常考核计分办法》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奖惩考核计分规定》(详见附件2、附件3),作为《湖南省强制隔离戒毒考核评估规定(试行)》修订稿的附件。
附件:1、《湖南省强制隔离戒毒考核评估规定(试行)》修订稿2、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日常考核计分办法3、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奖惩考核计分规定二○○九年九月二十六日附件1:湖南省强制隔离戒毒考核评估工作规定(试行)(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强制隔离戒毒考核评估工作,客观评价戒毒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考核评估工作应当遵循公正、科学、客观、量化、适时的原则,保证质量,为强制隔离戒毒工作提供依据。
第三条开展考核评估工作,应当遵循戒毒客观规律,采用科学考评方法,确保信息采集、统计分析、诊断评估、结果应用的客观准确。
第二章机构、人员与设施第四条省戒毒管理局成立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考核评估委员会,由主管局领导任主任,由管理、教育、生活卫生、生产、监察等部门负责人任成员,负责全省强制隔离戒毒考核评估工作的指导与管理。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设立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考核评估委员会,由主管所领导任主任,由管理、教育、生活卫生、生产、监察、医院(医务所)等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专业人员任成员。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配备专职考核评估工作人员,负责具体考核评估工作。
专业人员可聘请公安、司法、卫生等部门的代表及戒毒专家或社会工作人员担任。
第五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配备必需的交通工具、通讯器材、医疗检测设备、心理测试软件、专用电脑等考核评估设备,确保考核评估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三章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考核评估第一节考核评估内容与指标第六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以下简称戒毒人员)考核评估是针对不同阶段戒毒人员的生理、心理、认知、行为、现实表现、生活质量、适应能力等情况进行的综合监测评估,分为基础考核和专项评估两个方面。
第七条基础考核内容包括戒毒人员生理功能状况、心理认知状态、现实表现情况、社会功能状况及戒毒回归人员综合情况等,每项内容适用相应的评价指标。
(一)戒毒人员生理功能状况考核包括戒毒人员的体重、体能、稽延症状、生理功能、尿液毒品检测等生理脱毒和身体恢复状况等内容,以体重、体能、生理功能、稽延症状、尿液毒品检测结果及改善率为评价指标。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生理功能状况检测评分表》见附表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体能测验项目评分标准》见附表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生理本能状况考核评分表》见附表三(二)戒毒人员心理认知状态考核包括戒毒人员成瘾程度、渴求、焦虑、抑郁、自尊、认知、生活质量、人际关系、适应能力及对吸毒诱因耐受强度等多维度心理状况的考核,以常规考核评估、心理量表测试结果及改善率为评价指标。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心理测试评分表》见附表四《心理测量得分与转换评估得分对照表》见附表五(三)戒毒人员现实表现情况考评包括戒毒人员遵从戒治、接受教育、服从管理、遵规守纪、劳动康复、行为养成及受到奖惩等内容,以戒毒人员自评、他评、管教民警评定结果为评价指标。
(具体考核细则详见《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日常考核计分办法》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奖惩计分规定》)《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现实表现月考核评分表》见附表六(四)戒毒人员社会功能状况考评包括戒毒人员人际交流、家庭关系、就业技能、适应能力等内容,以戒毒人员自评、管教民警评定及测试工具测量结果为评价指标。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社会功能状况考核评分表》见附表七(五)戒毒回归人员综合情况考评包括戒毒回归人员就业情况、家庭关系、夫妻生活、社会适应状况、有无违法犯罪及操守情况等内容,以戒毒回归人员社会生活质量指数、操守值为评价指标。
戒毒回归人员社会生活质量指数由就业状况、家庭关系、婚姻生活、社会适应、违法犯罪等情况的考核结果综合构成。
戒毒回归人员操守值是对戒毒人员出所后半年、一年、二年、三年操守状况的监测认定,重点是半年、一年、三年操守。
以一年操守为近期评价指标,三年操守为远期评价指标。
《戒毒回归人员社会生活质量跟踪考核评分表》见附表八《戒毒回归人员操守情况跟踪监测评分表》见附表九第八条专项评估包括入所诊断、等级考评、诊断评估及个体戒毒效果评估四个项目,以相应的基础考核结果作为评价指标。
(一)入所诊断是针对新入所戒毒人员成瘾程度、生理状况、心理异常维度进行的诊断评估。
入所诊断以生理功能状况检测、心理测试结果为考核评价指标。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健康检查记录表》见附表十(二)等级考评是针对不同阶段戒毒人员戒毒矫治、身心康复、行为规范等情况进行的等级考核评估。
等级考评以入所时间、脱毒治疗、心理顺应、行为规范、责任能力、相关认知等内容的考评结果为评价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