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原则之三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
论纳税人的信赖利益之保护
尨政W濟划^(汉月刊)2016年第6期(总第100期)论纳税人的信赖利益之保护♦徐輔芝内容提要: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是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随着对税收债权债务关系说 的认同,税法中也引入信赖利益保护问题。
对纳税人信赖利益的保护,有利于实现纳税人的权利,维护税务机关的公信力。
尽管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在我国税收立法中有所体现,但并不具有广泛的普适性,税收执法和救济上也有待完善。
应当秉承对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的理念,制定《税收基本法》来明确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在执法中规范行政解释来增强税法的稳定性,并建立税务机关信用考量制度,在税收救济中取消“两个前置”的限制,完善信赖利益补偿制度。
关键词:信赖利益;纳税人权利;诚实信用原则中图分类号:F812. 4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1280(2016)06-0017-05在现代社会,信赖是构成国家、社会与个人交往的基础,放置于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则是一方 基于信任他方能够认真履行义务所产生的期待利益。
“信赖保护”原则最初发源于“二战”后的德 国,并在许多国家的行政法领域得以实施。
此后,这一原则也被应用于宪法进而奠定了其在公法领 域的重要地位。
税收债权债务关系说为该原则适用于税法领域确立了理论依据;税收实践中,税务 机关随意撤销、废止、变更税务行政行为致使纳税人信赖利益受损的现象,又使该原则作为税法基 本原则凸显出重要性和必要性。
_、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之界定“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伴随着西方社会契约思想和基督教义信仰产生并推动了行政法的发展,成为现代公法领域的重要指导原则。
我国学者莫于川认为:“信赖保护原则是指在现代法治国家中,基于保护人民正当权益的考虑,行政主体对其在行政过程中形成的可预期的行为、承诺、规则、惯 例、状态等因素,必须遵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因重大公共利益 需要变更时也必须作出相应的补救安排。
” ®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由于存在着征税主体做出的大量 具体税务行政行为和抽象税务行政行为,且这些税务行政行为直接作用于纳税人,并规范、指引着 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因而税法领域同样存在着对纳税人的信赖利益保护问题。
对纳税人的信赖利益保护
2012年第2期下旬刊(总第472期)时 代 金 融Times FinanceNO.2,2012(CumulativetyNO.472)对纳税人的信赖利益进行保护是许多国家都有的行为。
在我国,由于税务行政机关出尔反尔的现象时有发生,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成为税收理论和实务的热点中问题。
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诚信政府的历史背景下,对纳税人的信赖利益保护进行研究具有重大意义。
一、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的概念信赖利益是一种消极利益,对信赖利益进行保护是各个部门法上通行的做法。
民法上有信赖利益赔偿原则。
在我国《合同法》第42条中,对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也说明了信赖利益保护在民法中有所体现。
在刑法中,存在“信赖原则”。
它是指行为人实施某些行为的时候,如果可以信赖被害人或者第三人能够采取相应的适当行为的场合,由于被害人或者第三人不适当的行为而导致结果发生的,行为人对此不承担责任的原则。
在行政法上,信赖利益保护主要反映在信赖保护原则上。
信赖保护原则最先由德国学者提出,而后经日本传入我国。
信赖保护原则在我国主要体现在《行政法许可法》第八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综合各部门法上的信赖利益保护可知,所谓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就是纳税人基于对税务机关合理的信赖行为而应该受到的保护。
二、我国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方面的不足(一)缺乏对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的法律在我国的税收法律体系中缺乏对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的明确规定。
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在我国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过,而且相关司法解释也不是从信赖利益保护的角度来规范相关问题的,涉及信赖利益保护的条文也散于不同规范性文件中,不成体系,不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
(二)税收政策不稳定税收政策的不稳定会引起产权关系的不确定,经营者难以预期未来的利益,从而诱发经营者追求眼前利益。
纳税人对目前的法规信赖,并以此制定经营计划并进行经营活动。
论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在我国税法中的适用
主要有 四 种学说 。其一 , 诚信类 推说 ” 该学说 认 为因为诚 实信 本法 的 《 “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税 收征收 管理 法》 以下 简称 《 ( 税收 征管
用 原则可 以适用 于税法领 域 , 故信赖利益 保护原 则可 以类 推适 用 法》不 但没有 对纳 税人信 赖利益特 别保护 , ) 反而通 过若干 条文对
保 护的理 论依据 归结于基本 权利保 障的理论 , 认为 基于对纳税 人 基 本权利 的保 障 ,信赖利 益保 护 原则应 当适用 于税 法 领域 。其
原本享 受税收 优惠待遇 的外 资企业 的信赖利 益受 到了损害 , 了 为 保护外 资的信赖 利益 并满足继 续吸 引外资 的需要 , 法规定 了相 该
利益 保护 的理 论基础 。 保 护 的规定 ,第三 款 是规 定高科 技 企业或 者 国家重 点鼓励 的 行
笔者较 赞 同第四种 学说 , 因为前 三种学 说虽 有可取 之处 , 但 业 , 新法 施 行后 依 旧可 以享受优 惠税 率 。 虽然 这三款 都没 仃 明确
于税法 领域 。其二 , 法律 安定说 ” 该学说 认为 纳税 人信赖 利益 信赖利 益 原9) 以否 定 。 “ , 1J J  ̄N
保护 的对 象无非 是纳税人对 旧法律 状态持续 性 的信 赖 , 防止事 并 后 的法律 溯及 。其三 , 基本权 利 说” 该学 说将纳 税人 信赖 利益 “ , ( ) 国《 一 我 企业 所得税》 中的相 关规 定 2 0 年 新 《 业所 得税法 》 07 企 规定 内外 资企业适 用 同一税 率,
在 德 国、 日本 的税法领 域 中 , 信赖利 益保 护原 则无论 是在 学
赖 利益是 同义语 , 是指纳税人 对税收 法律制度 和法律 规范 的稳定 术 专著 中还 是在 法律 条文 中部有 明确 的阐述 , 更为重 要的 是, 信 性、 持续性 的信任 以及 对具体税 务行政 行为 的信任而 改变 了 自己 赖利 益保护 原则 在上述 国家和地 区的 司法实践 中 , 已经 成为处理 的经济状 态 , 当税 务机 关违背 其承诺 时 , 使纳税 人恢 复到 原有 税 务 行政行 为纠纷 的重 要指 导原 则。 我 国大陆地 区 , 赖利益 为 在 信 的 经济状 态而赋 予 该方的利益 。 ( ) 二 信赖 利益保护原 则适 用 于税 法 的理论 基础 关 信赖 利益保 护原则适 用于税法 的理 论基础 , r 目前学术 界 保护 原 则在税 法 中的适用 , 仅停 留在学者 们的探 究之 中; 仪 在观 行法 律 规范 中, 仅在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企业 所得 税法》 以下简称 ( 《 企业所 得税 法》 个 别 问题 中有 所体现 : ) 作为 税收征 管 的实质基
纳税法纳税义务与纳税人权益的法律保护
纳税法纳税义务与纳税人权益的法律保护税收是一个国家运行和发展的重要基础,也是实现社会公平和公正的关键手段之一。
纳税法作为管理和约束纳税人的法律,规定了纳税人的纳税义务以及他们所享有的纳税人权益,并对这些权益给予了法律保护。
本文将就纳税法中纳税义务的内容和纳税人权益的法律保护进行阐述和分析。
一、纳税义务纳税义务是指纳税人根据法律规定,按时足额地缴纳税金的法定义务。
在税收制度中,纳税义务是每个纳税人都必须履行的责任,也是国家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
根据现行的纳税法和相关法规,纳税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确定纳税人的纳税人身份:每个公民和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准确地确定自己的纳税人身份,并按照相关规定报送相关信息。
2. 缴纳税款:纳税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按时足额地缴纳应纳税款。
纳税人有义务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种、税率、纳税期限,自行计算纳税金额并缴纳;对于无法自行计算的纳税人,应当委托税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计算、征收。
3. 提供纳税申报和报告义务:纳税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及时、真实、完整地提供与纳税有关的申报资料和报告,确保申报信息的准确性。
4. 遵守税收管理制度:纳税人应当遵守税收管理制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申报、缴纳、退税等纳税活动,并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监督和管理。
纳税义务是纳税人的法定义务,也是维护税收制度正常运行的基础。
纳税人应当自觉履行纳税义务,按照法律规定缴纳税款,确保税收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二、纳税人权益的法律保护纳税人权益是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包括合法权益和合理权益。
纳税人的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税收合法权益的保护:纳税人有权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减免税的权益。
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核定纳税义务,确保纳税人按照合法纳税义务计算和缴纳税款。
2. 个人信息保护:纳税人的个人信息享有法律保护。
税务机关在征收税款过程中,应当保护纳税人的个人信息安全,不得泄露、滥用和非法使用纳税人的信息。
关于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的认识
关于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的认识作者:赵丽平来源:《商情》2013年第29期【摘要】在我国向社会主义民主化迈进的进程中,完善和强化在税法上对纳税人信赖利益的保护,推进民主和法治化具有重要意义,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
针对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问题本文主要介绍了纳税人信赖利益的内涵和构成要件、理论依据,然后阐述了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并国外对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的做法汲取经验,完善我国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机制。
【关键词】纳税人信赖利益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诚信程序性保护一、纳税人信赖利益的内涵一般而言,信赖是相互的,因此信赖利益也应该是一种双向的利益关系,税法中的信赖利益也就应该包括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信赖和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信赖。
纳税人信赖利益是指纳税人对税收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的稳定性、持续性的信任以及对具体税务行政行为的信任而改变了自己的经济状态,当税务机关违背其承诺时,为了使纳税人恢复到原来的经济状态而赋予该方的利益。
二、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的原因(一)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信赖存在被破坏的风险由于税法规定和条文的庞杂性特征,税务机关人员不可能完全掌握和准确运用税收法律法规,在税收征管实践中税务机关错误的行为、承诺和解释等时有发生甚至可以说是不可避免的。
纳税人基于税务机关的行为承诺等作出反应并因此遭受损失,由纳税人承担税务机关错误的经济成本,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其中存在着不可调和的矛盾即税收法定主义坚持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冲突,根据“法治国家”的宪政原理,合法性应当对合理性与妥协性做出一定的妥协,优先保护纳税人的信赖利益。
(二)纳税人信赖保护制度中存在诸多问题(1)信赖保护的法律依据不充分:主要原因是我国对信赖保护研究起步晚,对信赖保护缺乏充分的认知,在立法上除了《行政许可法》第八条明确规定了信赖保护之外,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规对此有明确的规定,有的只是少数几部法律和司法解释等一些规范性文件暗含信赖保护的内容,造成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得不到充分的重视,不断地受到损害却没有依据来申辩保护;(2)纳税人信赖利益程序性保护严重缺失。
论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在我国税法中的适用
论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在我国税法中的适用作者:解露露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35期摘要众所周知,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是行政法上的重要原则。
对于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在税法中的适用,我国大陆地区尚处于初步探索阶段。
与我国大陆地区不同的是,德国、日本等已经将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作为税法领域的重要原则加以立法确定并在司法实践中贯彻适用。
本文试通过借鉴有关经验和观点,对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在我国税法中的适用提出若干建议。
关键词信赖利益税法纳税人权利中图分类号:D92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343-02一、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之概述(一)信赖利益在税法中的特定涵义税法中的信赖特指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信赖。
究其原因,税务机关拥有普通纳税人所不具有的信息资源、组织资源,处于强势地位,因此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信赖可以通过对纳税人设定相应的义务以及违反义务的处罚来实现。
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在信赖利益保护关系中的地位是不同的,法律应该向处于弱势地位的纳税人倾斜,防止税务机关的公权力凌驾于纳税人权利之上,以达到追求实质正义的目的。
通过以上的论述,笔者认为税法中的信赖利益与纳税人的信赖利益是同义语,是指纳税人对税收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的稳定性、持续性的信任以及对具体税务行政行为的信任而改变了自己的经济状态,当税务机关违背其承诺时,为使纳税人恢复到原有的经济状态而赋予该方的利益。
(二)信赖利益保护原则适用于税法的理论基础关于信赖利益保护原则适用于税法的理论基础,目前学术界主要有四种学说。
其一,“诚信类推说”,该学说认为因为诚实信用原则可以适用于税法领域,故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可以类推适用于税法领域。
其二,“法律安定说”,该学说认为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的对象无非是纳税人对旧法律状态持续性的信赖,并防止事后的法律溯及。
其三,“基本权利说”,该学说将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的理论依据归结于基本权利保障的理论,认为基于对纳税人基本权利的保障,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应当适用于税法领域。
浅析对纳税人的信赖利益保护
品免于边境税调整吗?答案是否定的,事实上美国早在1986年和1989年分别开征超级基金税及臭氧损耗化学物品消费税,已经对来自其他国家包括发展中国家的产品实施边境税调整。
此时,对不当边境税调整的申诉还是要回到世界贸易组织就相关规则的应用解释和对相应事实的认定上来。
为此,笔者认为,对于碳税边境调整的研究,首先,应站在发展中国家立场,从发展中国家角度分析研究边境税调整,将碳税的边境调整放到世贸组织的法律框架下去评判,考量其合法性与可行性,分析发展中国家应有怎样的待遇和利益,应当如何应对碳税的边境调整带来的挑战。
其次,通过对边境税调整政策、案例及国内外相关学术研究的梳理、介绍分析,为我国今后在适当时间开征碳税(环境税)和应用边境税调整措施提供借鉴。
第三,当边境税调整措施成为新的贸易壁垒,相关产品出口遭遇这种壁垒时,为我国企业依据世贸组织规则采取相应对策提供帮助。
参考文献:(1)Border Tax Adjustments, Report of the Working Party adopted on 2 December 1970, WTO/L/3464.(2)ISMER, R. & NEUHOFF, K., 2004, Border Tax Adjustments: A Feasible Way to AddressNonparticipation in Emission Trading, CambridgeWorking Papers in Economics 0409.(3)ISMER, R. & NEUHOFF, K., 2007, Border TaxAdjustment: A Feasible Way to Support StringentEmission Trading, European Journal of Law andEconomics, 24.(4)JORDAN-KORTE, K. & MILDNER, S., 2008,Climate Protection and Border Tax Adjustment:Economic Rationale and Political Pitfalls of CurrentU.S. Cap-and-Trade Proposals, FACET Analysis No. 1.(5)BIERMANN, F. & BROHM, R., 2003,Implementing the Kyoto Protocol without the UnitedStates: the Strategic Role of Energy Tax Adjustmentsat the Border, Working Paper of the GlobalGovernance\Project No. 5.作者单位:上海立信会计学院文法学院(责任编辑:向 东)我国2004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大体反映了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论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在我国税法中的适用
Legel S y st e m A nd Soci et yf叁塑查垒盒三!!!竺!三望坐.釜■■匿蕊髓论信赖利益保扩原则在我国税沽中的适用解露露摘要众所周知,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是行政法上的重要原则。
对于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在税法中的适用,我国大陆地区尚处于初步探索阶段。
与我国大陆地区不同的是,德国、日本等已经将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作为税法领域的重要原则加以立法确定并在司法实践中贯彻适用。
本文试通过借鉴有关经验和观点,对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在我国税法中的适用提出若干建议。
关键词信赖利益税法纳税人权利中图分类号:D92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343-02一、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之概述(一)信赖利益在税法中的特定涵义‘税法中的信赖特指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信赖。
究其原因,税务机关拥有普通纳税人所不具有的信息资源、组织资源,处于强势地位,因此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信赖可以通过对纳税人设定相应的义务以及违反义务的处罚来实现。
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在信赖利益保护关系中的地位是不同的,法律应该向处于弱势地位的纳税人倾斜,防止税务机关的公权力凌驾于纳税人权利之上,以达到追求实质正义的目的。
通过以上的论述,笔者认为税法中的信赖利益与纳税人的信赖利益是同义语,是指纳税人对税收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的稳定性、持续性的信任以及对具体税务行政行为的信任而改变了自己的经济状态,当税务机关违背其承诺时,为使纳税人恢复到原有的经济状态而赋予该方的利益。
(二)信赖利益保护原则适用于税法的理论基础关于信赖利益保护原则适用予税法的理论基础,目前学术界主要有四种学说。
其一,“诚信类推说”,该学说认为因为诚实信用原则可以适用于税法领域,故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可以类推适用于税法领域。
其二,“法律安定说”,该学说认为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的对象无非是纳税人对旧法律状态持续性的信赖,并防止事后的法律溯及。
其三,“基本权利说”,该学说将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的理论依据归结于基本权利保障的理论,认为基于对纳税人基本权利的保障,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应当适用于税法领域。
论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
论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摘要】2004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确立了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本文试从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的具体内容、意义、我国实施的现状及改善方式等多方面论述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的问题。
【关键词】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税收机关,立法,纳税人一、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的含义概述纳税人的信赖利益的保护,是指纳税人基于对征税方正当合理的信赖行为应当受到保护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是我国立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从程序法律关系的角度分析,它表现为权力服从关系,缺乏对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的深入研究。
在税收实践过程中,由于税收行政形式的不断更改,虽然其目的是提高征税人的效率,为纳税者更好的服务,但基于公民对法律的信赖原则,客观上给更易给公民的利益带来侵害。
同时,行政部门和纳税人的地位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不对等性,纳税人处于弱势地位,又由于纳税人对税务部门往往有预见性对行政部门有所信赖,因此这种信赖所产生的违背法律法规的行为往往得不到保障。
为了保护纳税人基于对征税方正当合理的信赖行为,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的存在极有意义。
二、我国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的现状我国是一个三法系四法域的国家,大陆则属于社会主义法系,香港属于英美法系,台湾和澳门基本上属于大陆法系。
港澳台地区都体现出了对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高度重视,在台湾地区,《诉愿法》、《行政程序法》中都有明确的提到信赖利益保护,甚至在判决中将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作为一项法律原则来使用。
而大陆地区的起步较晚,《立法法》有关法不溯及既往的规定,《行政处罚法》中有关处罚时效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都体现了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
虽有所提及,但是重视程度太低,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很少能找到依据,使用频率也较低。
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因缺乏法律依据,经常发生纳税人利益受到侵犯而无处得到保护的现象发生。
三、我国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缺乏的原因(1)我国对信赖利益保护的研究起步晚,依据不充分。
浅析对纳税人的信赖利益保护
浅析对纳税人的信赖利益保护作者:余杰徐知非来源:《时代金融》2012年第06期【摘要】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是税收法制建设的重要部分,也是构建和谐社会应该有的做法。
目前,我国对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方面还存在许多缺失。
我们需要在完全了解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的理论基础的情况下,针对其存在的问题,通过完善立法、优化税收环境、建立补偿制度等方法,完善我国对纳税人信赖利益的保护制度。
【关键词】纳税人信赖利益信赖保护对纳税人的信赖利益进行保护是许多国家都有的行为。
在我国,由于税务行政机关出尔反尔的现象时有发生,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成为税收理论和实务的热点中问题。
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诚信政府的历史背景下,对纳税人的信赖利益保护进行研究具有重大意义。
一、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的概念信赖利益是一种消极利益,对信赖利益进行保护是各个部门法上通行的做法。
民法上有信赖利益赔偿原则。
在我国《合同法》第42条中,对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也说明了信赖利益保护在民法中有所体现。
在刑法中,存在“信赖原则”。
它是指行为人实施某些行为的时候,如果可以信赖被害人或者第三人能够采取相应的适当行为的场合,由于被害人或者第三人不适当的行为而导致结果发生的,行为人对此不承担责任的原则。
在行政法上,信赖利益保护主要反映在信赖保护原则上。
信赖保护原则最先由德国学者提出,而后经日本传入我国。
信赖保护原则在我国主要体现在《行政法许可法》第八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综合各部门法上的信赖利益保护可知,所谓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就是纳税人基于对税务机关合理的信赖行为而应该受到的保护。
二、我国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方面的不足(一)缺乏对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的法律在我国的税收法律体系中缺乏对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的明确规定。
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在我国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过,而且相关司法解释也不是从信赖利益保护的角度来规范相关问题的,涉及信赖利益保护的条文也散于不同规范性文件中,不成体系,不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
税法原则之三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
——
应松年
五 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的具体类
型
•
(一)具体法律关系中的信赖利益保护
•
1 尊重行政先例
•
•
税收法定 VS 有利于纳税人的行政先例
破除该先例的限制:破除先例不溯及既往;应该有缓
冲期
•
2 信守对纳税人的承诺
•
一般情况下,税收法定;
例外情况下,税务机关承诺以某种特定方式对某个事
1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存在现实的信赖利益
2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信赖存在被破坏的现实危险
(二)平衡公共利益与纳税人利益的必然要求
税收征收实践中,税务机关错误的行为和承诺、解释等
不可避免,纳税人基于信赖从事经营活动遭受损失,则
产生信赖损失。
(三)增强税务机关信用的必然要求
政府本身也应该建立、遵循诚实信用、信赖保护的准则,
2 抽象行政行为
法律、行政法规;行政机关通过行政规章、
命令、批复等对税法的解释。
(三)纳税人基于信赖而从事一定的行
为
•
•
•
•
纳税人必须基于信赖从事一定的行为,并由此
形成一种利益,才有必要就其不同的利益状况
进行妥善衡量。
如捐赠;如法律溯及既往;
具体法律关系:纳税人必须证明自己的行为与
信赖税务机关表示之间存在不可分割的联系。
抽象法律关系:一般情况下,纳税人在法律或
法律解释有效存在期间的行为都可以推定为信
赖该规定而从事的行为。
(四)信赖的破坏将给纳税人带来损失
•
•
•
•
•
•
信赖破坏是否存在损失
损失还是用以衡量赔偿的一个因素
纳税人权益保护政策解读
纳税人权益保护政策解读在当今社会,税收作为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
而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的同时,也依法享有一系列的权益。
这些权益的保护不仅体现了法治社会的公平正义,也有助于提高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促进税收征管的和谐与高效。
接下来,让我们深入解读一下纳税人权益保护政策。
首先,纳税人拥有知情权。
这意味着纳税人有权了解税收法律法规、税收政策以及自己的纳税义务和权利。
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如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厅、宣传手册等,向纳税人清晰、准确地传达税收相关信息。
只有当纳税人充分了解税收政策,才能更好地规划自己的经济活动,做出合理的纳税安排。
其次,纳税人享有保密权。
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过程中所获取的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这一权益的保障,有助于消除纳税人的顾虑,使其能够放心地向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
再者,纳税人拥有申请税收优惠的权利。
为了鼓励特定行业或经济活动的发展,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纳税人只要符合相关条件,就有权申请享受这些优惠,以减轻自身的税收负担。
例如,对于小微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环保企业等,都有相应的税收优惠措施。
纳税人还有陈述与申辩权。
在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处理税务争议等过程中,纳税人有权对税务机关的认定和处理提出自己的意见和理由。
税务机关应当充分听取纳税人的陈述和申辩,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另外,纳税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法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这为纳税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救济途径,确保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合法、公正。
在税收征管过程中,纳税人还享有要求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的权利。
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标准征收税款,不得擅自扩大征税范围、提高税率或者加收滞纳金等。
如果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违法,纳税人有权进行监督和举报。